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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专毕业论文

法律大专毕业论文

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毕业论文模式;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是高校本科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衡量标准,毕业论文的质量问题关系到本科人才的培养规格和目标。然而,“抄袭”“拼凑”“走过场”等词依然是描述当前高校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词,不可否认,高校毕业论文整体水平已呈下滑态势。针对这一态势,学界从学生能力培养、指导教师、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具体环节、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这些研究成果,有力地推进了我国高校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实践,提高了本科人才培养的质量。然而也存在不足:其一,观点雷同,重复建设,可见部分研究者的态度并不严肃认真;其二,对策提出的角度,局限于毕业论文创作涉及的因素和过程,缺乏对论文创作模式本身的讨论,即使有也是“多元化”等泛泛而谈,没有实际操作意义。本文以法学专业为例,强调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构建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文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了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了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的“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 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文书写作形式上的格式化包含着远远超过形式主义的法律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是文书制作者按照逻辑规则整合和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文书制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品格和创造性思维,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现国家法治。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第3篇

一、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困境

(一)理论教学脱离法律实践

理论来源于实践,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法学作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具有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的建立自然系基于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1]。然而,在传统的教育理念影响下,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一直是注重法学基本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由于大部分学生在整个大学期间从未接触过真实的案例,所以毕业后面对非常简单的案子竟不知如何入手,更谈不上运用办案技巧了。同时,由于大学生涉世较浅,对法律所调整的部分社会关系缺乏感性认识,所以对个别部门法学的理论难以理解和领会。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应适当增加法律实践活动。

以税法中的增值税为例,由于大学生平时没有接触过商品流通过程,也没有见过增值税发票,所以大多数学生对“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就是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的理解产生障碍。这就需要在课程教学中增加实践环节,通过带领学生到纳税人的公司实地考察,使学生对增值税概念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有感性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二)学生缺乏综合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法学理论可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学。教师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学分别授课,所以每门课程所讲授的只是单一部门法学的知识;教学中即使需要援引案例对理论进行解释,所引案例也多是学者根据某个知识点设计的小案例,这样的案例一般不涉及其他部门法律的知识,甚至不涉及同一部门法律前后相关的知识。然而,现实中的案件不可能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律而分门别类地发生,一个案件往往涉及不同部门法律的不同规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将不同部门的法律规定融会贯通、综合地加以适用。而我们现行的“条块分割”式的法学本科教学很难适应这一现实情况。

(三)学生欠缺驾驭专业语言的能力

任何一个成熟的学科都必然会形成自己的专业语言,法学也不例外。熟练而准确地使用法律语言办理法律业务是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然而,现在很多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不具备这一基本技能。法学专业的教师不难发现,学生在课堂上对某个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时,经常使用非规范的语言表达;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更是白话连篇。

造成法学专业学生专业语言能力欠缺的主要原因有2点:其一,高校扩招使得本就失衡的师生比进一步扩大,进而导致本应小班授课的专业课只能大班授课。大班授课必然使学生在课堂上发言的机会大大减少,学生失去了在课堂上锻炼口头表达能力的机会,自然也就不会天然地形成专业语言能力。其二,从目前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学实践看,多数教师授课完毕后不安排书面作业,学生在校期间除了撰写毕业论文之外,基本没有用专业语言进行书面表达的锻炼机会。

(四)大部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无法进入法律职业阶层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就职于公检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现实是大部分本科毕业生无法进入上述单位或机构工作。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规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职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均需要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的司法考试,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而大部分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没有能力通过这类司法考试。有资料显示,我国法律专业“每年有10多万毕业生,但只有很小比例的学生能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目前国家司法考试的社会平均通过率约为22%,而全国政法院校毕业生的平均通过率也只有24%,并不占多大优势。可见,法学教育离‘职业化’越来越远”[2]。

二、法学本科教育面临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缺失

课程设置是教学大纲的大纲,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课程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过程的实施和培养目标的实现。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一般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①必修课程为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②选修课程在不同的高等院校虽有所不同,但基本是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中外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环境法学、国家赔偿法、犯罪侦查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律师与公证制度、合同法、商法、竞争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侵权法、社会与劳动保障法、婚姻家庭法、法律诊所等。

总观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可以发现,只有选修课中的法律诊所是实践课程,而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中竟然没有一门实践课程。即使是以选修课形式设置的法律诊所课程,也只是部分法学院校近几年才刚刚尝试开设的,所产生的影响尚不明显。这种实践课程缺失的课程设置导致了法学本科专业大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低下。

(二)教材内容重理论、轻实践

在教学过程中,教材是一个重要的介质。法学本科专业的教材作为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在教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教材的编写模式和内容质量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质量。然而,在“重理论、轻实践”传统理念的主导下,现行的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编写模式决定了90%以上的教材内容属于法学理论介绍,基本没有案例和实务知识。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教材编写模式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从而使学生很难领悟到法学知识的现实意义和法学理论的精髓,缺乏将法律理论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的能力;而且,这种教材学习起来枯燥乏味,激发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虽然现在很多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会安排一些案例讨论或模拟法庭庭审,以弥补教材的缺陷,增强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感性认识。但是,课堂教学毕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具有重复性;而且案例讨论或模拟法庭庭审作为课堂教学技巧,其采用与否因教师而异,所以很难固定化、规范化和持续化。

(三)课堂教学方式陈旧

课堂教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形式,约占本科教学时间的3/4多[3]。因此,课堂教学方式的选择对课堂教学的效果和学生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从当前的教学实践看,大部分教师仍然沿用的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以讲授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理论观点为主。这种教学方式能够快速、全面地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一个信息输出机器,学生也只是一个单纯的信息接收者,师生间缺乏互动,课堂教学气氛沉闷。这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四)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虽然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缺少实践课程,但并非说整个教学过程没有任何实践内容。目前,大部分法学本科专业在教学计划中都规定了实践环节,一般占总学时的10%左右。但是,这些实践教学环节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以毕业实习为例,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设置在第4学年,实习单位或由学校统一联系,或由学生自行联系,多采用分散实习的方式,俗称“放羊式”。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指导教师一般只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而没有与实习单位建立直接联系。由于毕业实习地点遍布全国各地,较为分散,且实习单位的性质也各不相同,所以教师无法对学生的实习实施全程的监督与指导,也很难全面考察学生的实习内容和实习效果。即便如此,目前这种流于形式的毕业实习也已基本被学生忙于找工作的行为蚕食殆尽。在就业的巨大压力下,大学4年级的学生很难安心地进行毕业实习,往往利用实习时间四处寻找就业机会,或者准备研究生、公务员考试。即使一些学生进行了毕业实习,其实习内容也可能与法律职业能力的锻炼毫无关系。总之,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实多已经形同虚设[4]。

三、法学本科教育困境的突围路径

(一)增加实践课程和法务综合能力培养课程

法学本科专业实践课程的缺失导致学生缺乏最基本的执业能力,所以必须对现有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增加实践类课程。笔者认为,首先,要把法学本科专业理论课与实践课的课时比例调整为6∶4,并逐步过渡到5∶5;其次,为了与理论课程相配合,还应单独设置“民事案例分析”“刑事案例分析”“行政案例分析”等实践课程;第三,为了加强学生办理案件能力的培养,应开设“法律诊所”“律师实务”“仲裁实务”等实践课程;第四,为了满足企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应开设“法律顾问实务”等实践课程。

除了适当增加实践类课程之外,法学本科专业还应增设法务综合能力培养类课程,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笔者认为,应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区别于传统的“司法文书写作”课程),培养学生书写判决书、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能力;开设“法律语言训练”或“法律口才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口头陈述和抗辩能力;开设“法律逻辑训练”课程,培养学生科学的思辨能力;另外,还可以在第二课堂开设“调查走访”“模拟审判”“调解劝导”“演讲辩论”等训练学生执业能力的课程,以丰富学生的法律文化生活。

(二)改革现行的教材编写模式

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编写应当遵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笔者认为,具有代表性、启发性的案例应大量纳入法学教材,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课程教学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尤其是理论性较强的教材,如法理学、民法总论、法律思想史等,更应当结合大量的案例对理论进行阐释和剖析,使学生对抽象的理论有感性的认识。目前,个别法学教材已经开始尝试把大量案例编入教材,但大多是在每章节的理论内容之后,将案例在习题部分进行资料性的罗列,一般不做分析。这虽然较之传统的法学教材编写模式有了改进,但是由于案例不是穿插在理论内容之中,且对其缺乏适当的分析,所以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重视实践教学环节

只有充分重视实践教学,才能培养出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因此,笔者建议应重视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实践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计和规划[5]。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可以由课堂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2部分构成。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案例分析、问题讨论、模拟法庭庭审等;社会实践则包括法律诊所、法律实习、法律社会实践等。其次,要将必要的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程。例如,“律师实务”“法律诊所”“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习”等课程应该作为必修课开设。第三,要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监督考核机制。只有建立科学的实践能力考核机制,才能真正将实践教学落于实处,避免流于形式;也才能在提高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实效。

(四)提高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

教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因素。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师,不但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只有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过硬,才有可能培养出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然而,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法学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这些教师本身就不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对课程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笔者认为,高校应鼓励法学教师尽可能兼职法律实务工作,如兼职律师、仲裁员、法官助理等;同时,还应鼓励法学教师所在的院(系)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提供实践场所,以提高教师自身应用法律的能力。

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科学生;就业;创业;现状;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态势,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国有634所所法学院、系具有招收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的资格,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学专业人才,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时由于就业资格准入限制也造成了部分法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艰难,没有在专业岗位就业的毕业生纷纷改行。严峻的就业形势使法学这个曾经令无数学子艳羡的专业,完全被遗弃的悲情笼罩着,法科学生面临着比其他专业的学生更大的就业压力。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2012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学科门类是管理学达到92.9%,最低的是法学为87.2%。报告还指出,动画、法学、生物技术、体育教育、英语等专业连续三年入选“就业红牌专业”,被视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法科学生就业、创业难的现状引起了社会关注。

一、法科学生就业、创业现状

法科学生在公检法系统、律师行业、国家公务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行业的就业、创业情况,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一)法科毕业生在公检法机关就业的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曾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律专业毕业生流向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现在很多毕业生就业的首选,但是现在要进公检法系统已经越来越难。就其原因:一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后,法院、检察院招收审判员和检察员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虽然允许大四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但是在校法科学生主要是忙于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尽管学校为在校生开设很多的案例课和实训课,但是扩招后,学校教学条件有限,很难满足法科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的水平要求,就全国而言,从2002年开始举行司法考试以来,平均每年考试至少有80%的法科学生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二是按照现在的录用政策,进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法学学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法科学生在校期间都忙于司法考试,获得了司法考试后,根本没有时间复习公务员考试内容,加上公务员考试又由于报考人数多而录取率低。三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没有资格报考公检法机关,这样一来,不但造成公检法机关得不到法科人才,还造成法科人才培养的资源浪费。

(二)法科毕业生在律师行业就业的情况

从事律师工作,是广大学生选择就读法律专业的一个重要的择业驱动力。但是目前法科专业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就其原因:一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律所招聘也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是我国目前的律所大部分都是合伙制、合作制,注重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而缺乏长期培养、长效用人机制,没有人才储备的积极性;三是律师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许多毕业生思想准备不足,望而却步。据多所大学法学院的统计,2010届法学本科生毕业后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数仅占法科毕业生总人数的10%左右。

(三)法科毕业生在国家党政机关就业的情况

法科毕业生可以通过考取公务员进入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和政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是就业的主要渠道。公务员法实施以后,公务员报考人数增加,竞争日益激烈,报考人数和录取人数基本上都在50:1以上,个别中央国家机关能达到1000:1以上。法科专业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有专业上的优势,但由于目前公务员招考实行中央和地方独自组织考 试的体制,每个省甚至市、县都有自己的考试科目、考试范 围、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并且时间各异,时常造成冲突。学生为获得更多的公务员录用机会,奔命于各地,人为地增加了毕业生的就业成本和就业困难。

近年来我国公务员考试热度不减,加之各地公务员考试相继出台各种限制性条件,包括诸如考生报考条件须为“985”工程、“211”工程类学校,考生生源地限制等,同时,为了防止考生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赶考”现象,各地政府举行联合考试,即约定在同一天举行公务员选拔考试。在公务员考试难度加大、录取率偏低的大环境下,法科毕业生同样面临着就业困境。

(四)法科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情况

企事业单位是目前最有希望成为法科专业毕业生就业增长点的行业,去这些单位就业的比例越来越高。但是法科毕业生去这些单位就业也存在一定的瓶颈现象。一是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事业单位来说,使用专门的法科人才对他们来说还属于高消费,毕竟不是他们所急需的技术型人才;二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来说,他们需要的是更高层次的成熟的法律人才,初出茅庐的应届法科毕业生也很难符合他们的要求。这就造成了许多法科毕业生就业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造成法科学生就业与创业难的原因分析

法科学生就业遭遇种种困境和难堪,是诸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主要表现在:

(一)现实社会的原因

1.法治环境的缺失。法科学生就业具有特殊性,就是指法科学生要想获得完全理想对口的就业工作岗位,就必须充分考量社会中的法治环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治需求问题。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治的阴影还存在并发挥着一定的影响,又由于国民素质普遍偏低,法制宣传没有普及群众,法律并没有实实在在地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观念并没有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理念,而且法科类学生就业之特殊性归根结底乃是法律之于社会存在或运行方式的特殊性,科学的理性的法律乃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唯有经济发展形成的商业化和社会发展形成的法治化才是法科类学生就业的理想环境。中国目前缺少一种法治环境是法科类学生就业困境的根本性的因素。[1]

2.对口岗位供应不足。一般认为法学专业直接对口的工作单位是公、检、法等政法机关、政府机构,或到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但由于近年来党政机关持续进行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精减,此类单位所能提供的岗位有限。全国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按每年每个基层法院提供两个就业岗位计算,我国的基层法院每年约能接收6000多名毕业生。再加上中级法院,每年总共大约能吸纳8000多名毕业生。选择去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行业工作的同学,仍须通过司法考试获得从业资格,但极低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仍是困扰法科学生就业的一大难题。[2]

3.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存在着差距。现今全国开设法科专业的大学已经达634所,在校法科专业的学生约36万人。扩招以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普通高校法科专业的本科生人数增长过快。除正规法科院校(系)外,还有各种与法科有关的“干校”、函授、电大、自考等多种形式的法科教育,法科教育出现了大众化的趋势。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仍然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传统之一,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欲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均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法律职业的高门槛,决定了虽受过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在毕业时却并不能轻易迈过这个门槛。[3]

(二)学生自身的原因

在就业、创业方面,法科学生存在着许多自身的原因,比如,法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技能掌握不够,社会实践不够,缺乏就业核心竞争力,社会资本不足,缺乏科学有效的学业、职业生涯规划,存在期望值过高的就业、创业观念问题,极易导致法科学生的就业困难。

1.就业核心竞争力缺失。法科学生就业创业需要具备的能力要素,诸如:社会实践能力、公共协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发现和发展的能力、理论运用能力、自学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等,但是很多学生都没有具备。而这些能力的培养,均需要学生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本科四年学制实践机会不足,致使能力培养方面存在欠缺。[4]

2.社会资本不足。社会资本主要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个人发展所必要的资本之一。科尔曼在论述他的社会资本理论中曾指出:“社会资本是影响个人行动能力以及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资源。”社会资本可以弥补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的不对称,有助于大学毕业生获取就业机会。对在校的法科专业学生,大都没有积极走出校门,获取到律师事务所或政法机关向法律界的前辈学习,将理论学习和实务学习相结合,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导致在参与实践过程中,面对开放的信息源和多渠道的获取途径,不能得到有利的资讯,弥补信息的缺乏,提高就业的机会,这就是社会资本缺失的后果。[5]

3.盲目攀比,就业观念偏差。客观上,不断扩招、司考难、专业的非排他性、法学教育与人才市场的脱节等似乎都是就业难的合理解释,主观上,摆脱“专业不对口”“非传统法律行业不入”等就业观念的桎梏,将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法律精神法治理念薪火相传,成了广大法科毕业生应该正视的首要问题。而伴随法学教育的复苏,法律职业经历着由冷到热,由热到高劣汰转换过快,很多人难以认清形势,学生认为自己以后要从事公检法工作或律师工作的占近九成,甚至面临大学毕业时,许多学生仍保持较高的期望值,希望自己能找一份“专业对口”的法律工作。[6]不但进校前存在着盲目报考,而且毕业后又不愿到基层、到企事业单位去工作,造成就业的挤压困境局面。

4.缺乏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法科部分毕业生就业难和就业质量不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除了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相对不足、招生规模扩大过快和法学教育质量有待提高等客观因素外,法科学生没有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也是重要因素。针对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对你是否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知识和理论的回答中,非常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大学生只占3%,有70%以上的学生不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内容。这一结果与其他类似调查结果都表明大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与实践的认同存在较大问题,职业生涯规划对大学生个人、高校和社会的重要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7]

(三)学校方面的原因

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政法院(系)在以下诸多方面的问题,是法科学生就业、创业难的主要原因,比如,盲目扩招造成就业压力,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专业口径单一,缺乏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等,具体表现在:

1.扩招造成就业压力。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快速扩张与法律实务部门有限的吸纳能力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据教育部2011年统计,目前我国共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29 万多人。[8]而无论是法学院系还是在校生的数量,都远远超过法律实务部门的吸纳能力。据初步统计,作为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最大需求方,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根据自然减员和发展需要所能提供的职位每年大约为2.5万到3万人。[9]而如果再排除其他潜在的竞争者,如转业军人、社会在职人员、其他层次的法科毕业生等,留给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就更加屈指可数了。

2.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法学教育获得了一个非常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在法学教育欣欣向荣的今天,其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尤其在缺乏深厚文科学术氛围的工科院校中,法学专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存在的问题相对突出,表现在作为法学教育产品的毕业生,就业越来越难,而且毕业生就业后的专业适应性缓慢。集中暴露了现行的法科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传统的“一站式”通识教育,严重缺乏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等训练,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实践教学过程薄弱。我国不同法学院校在本科阶段开设实训教学的模式各有不同:有的学校开设各类实务课程,如律师实务、企业法律实务、诉讼法诉讼模拟等课程;有的学校建立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诉讼模拟;有的学校在当地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和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实践基地,促进学生实践、实习;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展开教学,在各院校间比拼司法考试通过率以督促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等。然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法学院校经过了这么多的努力,培养的学生却仍然为许多实务部门所诟病。正所谓梅花香自苦寒来,人的某一方面的能力建立与提高,绝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法学知识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建立,也绝不可能通过一个学期的教学,或者进行短期的实践、实习,模拟几次诉讼,而寄希望以多么大的提高与改善。此间问题,殊值深思。[10]

3.专业口径单一。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正面临着一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法科专业的学生是被按照学校的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培养的。由于缺乏学习主动权,导致了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人才的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已经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亲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必须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只懂得自己的本专业远远不够。[11]

4.学校缺乏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一项集服务与指导一体化的实践过程。现实情况是许多学校缺乏专业就业创业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这是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高校针对法科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模式还面临就业指导理念陈旧、就业指导的程序设置不合理,就业指导的体系化建设不健全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1)管理本位浓厚,服务意识淡漠。服务作为大学生就业指导的重要环节,在为学生提供各种就业指导服务的过程中,真正体现大学生作为就业主体的角色意识还不强。政法类高校为了学生顺利实现就业,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各种服务,诸如提供各种就业需求信息、举办各种招聘宣讲会、组织就业技巧培训等。但政法类高校固有的行政管理本位思想依然存在,在为学生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成效不大,重形式轻内容等现象,虽然设立了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但由于机构设置不健全,中心职能难以充分发挥,远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就业指导需求,如缺乏专门的就业培训机构、未能充分有效开展模拟招聘、求职成败案例分析、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就业实习等工作。从事就业指导的教师人数偏少,学历层次差异大、就业实践经验欠缺,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储备,难以达到就业、创业指导应有的效果。

(2)分类指导欠缺,指导效果不佳。政法类高校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而言,一般可以分为研究型法律人才、实务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三类。现实中,政法类高校法科学生希望得到的就业指导信息主要包括:国家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选拔政策释疑、法科专业职业生涯规划的个性指导、就业信息及选材标准的深度解析、就业指导心理调适等方面,但现有就业指导内容难以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就业指导应根据毕业生的多元化职业发展目标采取分类指导方式,指导法科毕业生尽早根据自己的个性、兴趣、特长及专业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的高低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分阶段开展职业素质拓展训练,提升就业能力,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

三、促进法科学生就业与创业的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

我国法科毕业生就业率近年来在文科中一直位居倒数第一,其深层原因在于供应与需求的严重脱节,以及对中国法治转型契合度认识不够。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既是中国法治发展对人才之急需,又是解决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出路。应当在强化基层审判与检察职能、彰显司法行政的调解、矫正与服务功能,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切实吸纳人才,收到法治改革与就业问题同步解决的双重效果。[12]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应当体现在:强化基层审判职能,吸收法科生到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重点充实基层检察院,完善派驻机构制度,充分吸收法学毕业生;强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调解、矫正、帮扶与宣传功能,拓展就业之路;激励律师事务所的人才需求,建立律师见习和专业分工制度;充实企业法律顾问力量,严格执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科学生就业难,难在供求关系不畅。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大批法律专业毕业生,当务之急应当是疏通“供”、“求”间的关系。总体方案是:由中央政法委领导,由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办、财政部联合制定政策,为法科毕业生就业提供规范依据。[13]

(二)职业去向多元化,化解就业压力

据麦可思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的行业排名前5名的依次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14]最为法科学生看重和最能体现法学教育成就的职位--法官--竟然只能排在第5位,真是让人唏嘘不已。

上述调查结果与著名学者苏力教授的观点相吻合。苏力教授认为,中国的绝大部分法学毕业生并不从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他们会到各级政府机关当公务员,到各类公司企业任职,自主经商,进入新闻传媒界,几乎遍及所有的行业,即使进入法律职业界,除了当律师,哪怕身在法院、检察院或司法局,都不一定从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实务,多数只能从事行政、政策研究等工作,更像是这些单位或系统内的行政官员。即使在就业率近乎100%的北大法学院,也只有大约20%左右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才真正从事比较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实务。[15]其他非知名高校的法学院的情况也相差无几。如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每年也只有10%的本科毕业生进入直接运用法律知识的职场工作,而最大比例的学生(40%)进入企业、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工作。[16]

职业去向多元化或者说非法律化是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客观现象。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的学生毕业后不仅可能从事各类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而且还可能从事各种非法律职业工作。事实上,随着法学本科教育规模的逐年扩大,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非法律专业工作的比例远远超过了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我们应该顺应时代潮流,面对严峻就业形势,多方面拓宽法科学生的就业、创业渠道,化解法科学生的就业难题。

(三)探索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实践模式

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是每一个大学生高质量就业的必要前提,也是高校加强就业工作的有效途径。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应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和就业指导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教育计划之中,从学生进入高校开始,贯穿于大学四年学习过程中。生涯规划教育让法科学生掌握科学的生涯规划理念、理论,同时教给学生科学的职业规划方法;法科职业生涯规划重点是需要运用各种手段对大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素质和职业心理测试,明确其今后的职业目标和发展方向;引导学生充分利用机会对职业前景、社会需求进行分析,按照“择己所爱,择己所长,择世所需”的基本原则,进行正确的职业定位并形成规划方案,这是职业生涯规划的关键和基础。制定生涯规划方案,首先对职业定位,职业定位就是将职业目标与自己的潜能以及主客观条件进行最佳匹配,职业定位过程中应考虑性格与职业的匹配、兴趣与职业的匹配、特长与职业的匹配、专业与职业的匹配等。

确定职业定位后,就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由分阶段的目标组成。如:短期目标具体,对人的影响也更直接,也是长远目标的组成部分;长远目标需要个人经过长期艰苦努力、不懈奋斗才有可能实现,确立长远目标时要立足现实、慎重选择、全面考虑,使之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按照规划的时间维度,一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可以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长期规划和人生规划4种类型。[17]

(四)加强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实训

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多元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全面知识,精通法律和法学原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并掌握它的科学方法论。这是法律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中的主体部分,规定了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性质,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体系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解析能力、创新能力、经验知识、信息知识、缄默知识方面。

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须通过实训来完成,而实训的开展应当以本科生导师制的引领作用为基础。本科生导师制度旨在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全方位、全过程育人,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学院办学水平,对开展实训、提高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实训分为以下三类:

1.理论类实训。理论类实训是指通过对理论问题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探讨,在理论层面加深学生对专业问题的理解与认知,从而实现专业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素养的升华。理论类实训不同于日常的专业知识学习,而是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之上,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反思和综合运用。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学生理论运用能力,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以及锻炼学生研究理论问题的思维能力。理论类实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法学文化沙龙、法律辩论、法学论文探讨等。

2.文书类实训。文书类实训是指通过法律文书等常用文书的写作训练,使学生掌握其撰写方法,明确各种文书撰写要求和格式、内容与写作方法,以及各类文书的特别注意事项,从而规范学生的写作技巧,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开展文书类实训可以通过法律文书写作、社会调查报告撰写等方式进行,将讲授与演练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文书写作对法科学生来说尤为重要,这是由法学的学科特点和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实践中,这一问题在日常的教学中很容易被忽略。因此,提高文书写作水平是提高法科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当务之急,意义重大。

3.实践活动类实训。实践活动类实训是指通过各种与专业相关的运用型、实务型、竞技型实践活动,让学生切实体会专业实践的过程和形式,将抽象问题具体化、现实化、直观化,形象生动地向学生展示职业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并让学生参与其中,亲身体验。实践活动类实训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演练、法律援助、证据调查、甄别与运用等方式来实现。实践活动类实训是学生就业前的一种预习和预演,对增强学生对就业情况的了解,激发学生对就业岗位的兴趣,提高就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就业信心有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3][5][11]练小勃.法科学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院,2007(4).

[2][4][6]朱宁.孙玲玲.崔拴林.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体系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1(23).

[7][17]陈维厚.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提高就业质量的视角[j].理论思考.

[8][16]杨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咨询组工作组成立[j].中国教育报,2011年4月2日.

[9]李仁玉.张龙.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j].当代法学,2008(3).

[10]丁阳东.法学本科实训教学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2年6月(中).

[12][13]汪习根.汪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对策研究--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第5篇

(一)“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提高综合素质

法律职业从某种程度上说属于“精英职业”。因此,需要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培养出高素质的精英式法律人才。但是,在实际的教学和培养过程中,重智商、轻德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与素质培养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改变。高等院校中法学院系沦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培训班”,绝大多数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本科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判断高校法学专业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在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当代,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被普遍忽视。事实上,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才会提升。“法律文化节”作为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展示学生才华的重要校园文化活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法律文化节”等校园文化活动,不仅可以丰富法科学生的课余生活,而且还可以培养法科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使他们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为具有过硬法律知识和技能背景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

(二)“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形成职业价值观

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应当形成和确立的。因此,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正确职业价值观,就成为高校法学院系就业指导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作为就业指导重要载体的“法律文化节”活动,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从文化价值的导向来看,“法律文化节”是指通过举办一些带有法律职业因素的节目和活动使高校法学院系的法科学生无形中在思想观念、心理素质、行动方式、价值取向等各方面对自己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产生一种认同,进而实现对法科学生的精神、心灵和性格全面塑造的目的。因此,构建良好的法律职业文化氛围,对法科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使他们在大学期间就能理智地确立自己的职业价值观。

(三)“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增强就业信心

法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充足的就业信心则是法科学生顺利就业的重要前提。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载体,“法律文化节”可以在增强学生就业信心方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校园文化具有渗透性强、影响持久、形象生动、直观易懂等特点,能活化就业指导的内容,使就业指导的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就业指导更有活力,更有吸引力,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熏陶和教育,从而收到更好的效果。通过“法律文化节”这一校园文化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之前就能提前体验法律职业,让学生感受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魅力,从而使他们尽早做好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文化节”让法科学生对未来的法律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还激发了他们为这一职业奋斗的热情,从而增强了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信心。

二“、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

本文认为“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模拟法庭审判赛

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未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就能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解决社会问题,使法科学生能深刻体会到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所在。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法科学生可以较为清楚地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职业性质。具体而言,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选择程序较为完善的刑事案件进行模拟审判。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是某个法学院中几个班级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也可以是多个法学院法科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

(二)法科学生演讲赛

卓越的法科学生应当具有一流的口才,而演讲比赛是培养法科学生口才能力的最佳途径。“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科学生的演讲比赛。通过演讲比赛,可以培养和锻炼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演讲能力的法科学生,通过演讲比赛,可以为法科学生毕业以后从事律师工作打下扎实基础。法科学生演讲赛的形式可以是采取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比赛形式,也可以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同一高校中其他院系学生之间的比赛。培养法科学生演讲的才能,不仅应当鼓励法科学生参加不同高校法学院系之间的演讲比赛,而且应当鼓励学生参与英语类演讲比赛。因为,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和熟练掌握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所以“法律文化节”演讲比赛中可以设置法科学生的英语类演讲比赛。

(三)法科学生辩论赛

2007年,麦可思研究院在《中国企事业对大学毕业生职业技能需求报告》中将“有效的口头沟通”排在毕业生五大能力之首。因此,大学生口才能力的培养关系到他们对未来的把握和职业发展。善辩是优秀律师必须具备的能力。自古以来,律师就有“讼师”名号。在现代社会,律师行业也有“铁嘴铜牙”的职业形象。“法律文化节”中应当有辩论赛这一活动内容。一般而言,法科学生辩论赛应该以社会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为辩题。辩论赛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法科学生模式,也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非法科学生模式。为了促进地区高校之间法学院系学生之间的交流,也可以采取大学高教园区内法学院系之间的法科学生辩论赛模式。

(四)法学论文写作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