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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部门考核方案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债务项目管理

债务责任主体举债之前必须向财政部门和投资审批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关资料,要详细说明项目的资金来源、举债规模、偿债资金的落实情况和项目的预期效益。财政部门会同投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核,特别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核,若项目资金来源没有落实,则投资审批部门不予立项。对立项项目投资实行概算、决算审核;并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后转为固定资产移交相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债务规模确定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控制在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的额度内。控制性债务额度,由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政府性债务的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三个监测指标,以及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当年地方可支配财力计算提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确定,并经市人大备案或批准。

三、债务管理

(一)成立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是由政府领导、各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组成,涉及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决定,重大债务项目报市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办公室由有关部门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负责日常债务管理、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各举债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部门单位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专户。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所借、融资金都应纳入该专户(除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外),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台帐,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

(三)操作程序。

1.债务责任主体依据《**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下一年度的债务收支计划,经部门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于当年九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2.财政部门对已审核的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并于十二月底前将债务收支计划汇总情况及建议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汇报,经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并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同意后,报经人大批准或备案;

3.财政部门将批准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分解下达到相关债务责任主体,并作为部门、单位举债、偿还的依据,未列入政府当年债务收支计划的项目不得举债;

4.部门及所属单位向金融机构举债或融资,其相关手续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5.部门及所属单位取得所借款项后及时将所借资金转到财政部门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专户(除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外);

6.部门及所属单位申请用款,需提供拨款申请书,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项目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债务项目逐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

7.部门及所属单位偿还政府性债务后,应及时将偿债手续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监督与考核

(一)监督考核的组织

由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区级政府和有政府性债务的市级部门;区及市级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考核。

(二)监督考核的内容

1.对区级政府的考核内容。依据《**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中的三个债务监测指标来考核区级政府的政府性债务规模总量的控制情况、管理工作情况、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债务项目的绩效情况等。

2.对市级部门的考核内容。负债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债务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的绩效情况等。

(三)监督考核的方法

采用定期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定期考核。财政、投资审批、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运行效益、功能作用和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对债务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控制。

每年2月份,各区、市级部门应按照考核的内容对上一年度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对各区、部门的债务执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范文第2篇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到10%,得考核基本分60分。超1个百分点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二、供地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建设项目供地率达到80%,得基本分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供地率=当年批准供地面积/上年度已按批次批准农专用、征收的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投资项目获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视作供地。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供地率情况由市国土局负责统计。

三、开工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80%,得基本分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开工率=已开工项目数/已供地项目数*100%。

项目开工即为项目主体桩基工程或基础工程开始施工。开工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供地项目由市国土局负责统计。

四、竣工投产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率达到90%,得基本分10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竣工投产率=已竣工投产项目数/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数*100%。

项目按批准规模建成并运行视作项目竣工投产。已竣工投产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计划竣工投产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统计。

五、服务满意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外经贸、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建管、工商、统计、电力、交通、水利、文物等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政府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在实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等方面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情况。

(三)考核标准

建设单位满意率达到90%,得基本分100分。每升1个百分点加5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5分。加分和扣分均无上下限。

六、考核办法

(一)上报项目情况。各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在11月10日前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含社会事业、商贸业)、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情况表负责汇总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负责汇总区内规模以上项目情况表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

(二)核定考核项目。由基础设施项目专业服务组、工业项目专业服务组、房地产项目专业服务组对上报项目情况进行复核,在11月15日前确定考核项目和基数,并告知各单位。

(三)根据考核范围和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对照考核要求在*年1月25日前完成考核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和各专业组对供地项目、开工项目、投产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四)按照确定的考核项目,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情况以问卷形式进行全面测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议意见。市级有关部门由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考评。

县(市、区)有关部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考评,考核办法自行制定。

(五)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综合考评情况复核和汇总,评定考核分值,明年2月初报请市政府审核后公布考核结果。

七、奖惩措施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范文第3篇

一、民营经济分

一组织工作:

由财政局牵头,中小企业局、统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参与。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⒈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包括现有工业企业投入和新建企业投入)分。

×年固定资产投入=该乡镇、街道所有工业企业××年固定资产账年末累计数××年年初数。(由财政部门盖章认可)

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得分(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⒉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包括现有工业企业投入和新建企业投入)分。

×年固定资产投入增幅=该乡镇、街道所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账(××年年末数××年年初数)÷(××年年末数××年年初数)×。

乡镇、街道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得分=(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⒊实交税金增量分。财政局负责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量=××年实际入库税金数××年实际入库税金数。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量得分(乡镇、街道税金增量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税金增量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⒋实交税金增幅分。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幅=(××年实交税金数××年实交税金数)÷××年实交税金数×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幅得分=(乡镇、街道税金增幅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税金增幅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对⒊项指标考核,以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各乡镇、街道××年、××年所有实际入库税金数(剔除农业税和县直企业在乡镇、街道的入库税金数)为准。

附加指标

⒈××年每新上一处固定资产投入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每新增技改投入万元的,加分;多投入部分,每增加万元加分,以固定资产账为准,财政部门盖章认可。

⒉××年每新上一个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加分新上一个部级高新技术项目,加分(以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证件为准)。

⒊××年每新增一处投资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或外资扩建、技改项目,加分;多投入部分每增加万美元加分(以国外资金实际进账单或设备进货发票为准)。

⒋××年每出口创外汇万美元加分,低于万美元的不计分。(以外经贸局审核数字为准)

⒌××年内每增减一处限额企业,加减分。

二、招商引资分

(一)组织工作:

由招商局牵头,外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

(二)考核办法:

由招商局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考核认定小组,对各乡镇(街道)招商引资情况进行逐一认定。月份以前的按照“××以外就是外”的标准进行认定,月份至月份的按照“(上级市)以外才是外”的标准进行认定。

在全面认定的基础上,由招商局结合各乡镇(街道)分配的任务指标,对各乡镇(街道)的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招商引资的任务指标以县里月份调整确立的任务指标为准。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计分;每增减万元,加减分。

三、农业分

一组织工作:

由农工办牵头,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开发办、经管局、统计局参与。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⒈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分)

一以畜牧局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所建立的标准化饲养场监管台帐记录数量为准,完成县里下达的标准化饲养场畜禽出栏任务的计分,每增长(减少),加(减)分。

二完成县里下达的新建标准化饲养场建设任务的计分,每增减处,加减分。标准化饲养场考核认定以县政府印发的《××县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考核细则(县政府办公室明传电报号)》和县畜牧局制定的《标准化饲养场考核验收表》为准,得分超过分的为标准化饲养场。各乡镇(街道)将所需考核验收的标准化饲养场以文件形式报县畜牧局,县畜牧局组织考核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合格的登记备案,年终以备案的数量作为乡镇(街道)标准化饲养场的建设数量。

三完成县里下达的畜牧科技示范小区建设任务的计分,每增减处,加减分。畜牧科技示范小区认定以县政府印发的《××县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考核细则》和县畜牧局制定的《禽畜科技示范小区考核验收表》为准,得分超过分的为标准化饲养场。畜牧科技示范小区认定由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小区布局图及简介、合作社章程、服务组织机构及人员、官方兽医机构材料,报县畜牧局考核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命名。乡镇(街道)科技示范小区的数量以命名的数量为准。⒉种植结构调整(分)

一考核标准:当年新增经济作物面积占总耕种面积的,计分,每增减,加减分,(大田经济作物种植成规模低于亩、大棚面积成片低于亩和大拱棚面积低于亩不计分);当年冬暖式大棚栽培面积,较上年每成片新建亩加分,旧棚或新建成片规模低于亩的均不予计分。

二计算方法:

①乡镇(街道)种植结构调整工作考核分数当年经济作物总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种植面积比率较上年增长百分点×当年成片新建冬暖式大棚面积÷×。

②农作物总种植面积粮食作物油料作物棉花烤烟药材瓜菜果品大桑茶叶其他作物。

③经济作物总种植面积农作物总种植面积-粮食作物总播种面积。

④新建冬暖式大棚面积,以当年考核期间统计的结果为准,其它经济作物种植作物面积均以乡镇(街道)上报统计局的数据为准。

三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街道)当年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增长比率的考核,考核数据由县统计局出具,对新建冬暖式大棚的考核,采取现场逐一测量登记的方式,按考核标准实行分片打分。

⒊农业基本建设(分)

考核标准和办法:工程总量和投资以本年度投入最高的乡镇(街道)为分,其他乡镇(街道)按实际投入数与最高乡镇(街道)完成数的比值计算分数。工程规划分,工程设计施工分,用工政策分(投工数额不足或超出限额,按全县投工平均数,每增或减个项目,减分),工程效益分。乡村道路建设投入在小城镇建设指标内考核,故此不再考核计分。

届时考核辅以配套表格进行。

⒋植树造林(分)

一考核标准:以本年度实际植树造林和育苗面积最多的乡镇(街道)为标准分值,其他乡镇(街道)得分按实际完成数与最高乡镇(街道)完成数的比值计算。

二计分方法:完成年度造林、育苗计划,得基本分分,其中造林分,育苗分,超计划完成造林面积亩以上的乡镇,每超亩奖分。乡镇为植树造林提供现场会的,每提供一次,奖励分。完不成造林、育苗计划的乡镇,每少一项扣分,出现重大毁林案件的乡镇,每出现次扣分。累计分加附加分超过分的按分计算。

三考核办法:造林、育苗完成情况的考核期限为××年冬至××年冬的造林面积和育苗面积。根据各乡镇(街道)今年上半年造林、育苗结束后自查上报实际完成数(今冬进行的造林完成数,列入下年度考核范围,本次只考核整地挖沟工程量),组织专门人员逐乡镇逐项进行考核。

⒌农民人均存款总量(分)

以本年度农民人均存款总量增量最高的乡镇(街道)为标准分值,其他乡镇(街道)得分按实际完成数的比值计算。

×年各乡镇(街道)农民人均存款增量,是指本年度农民人均存款余额减××年农民人均存款余额之差。相关数据资料的取得,一是由人民银行提报各专业银行及邮电等金融部门所在乡镇(街道)⒉两个年度农民存款余额。二是使用公安局户籍年报统计的各乡镇(街道)人口数,计算出农业人口所占的比重,根据这一比重推算出各乡镇(街道)两个年度农民存款余额,再按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乡村人口数进行平均,以此作为各乡镇(街道)农民人均存款余额数,两个年度的差额即为农民人均存款增量。

考核得分本乡镇(街道)实际增量÷最高乡镇(街道)增量×

⒍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分)

一考核标准:以本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最高的乡镇(街道)为标准分值,其他乡镇(街道)得分按实际完成数与最高乡镇(街道)完成数的比值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局公布数字为准。

二考核办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以各乡镇(街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年增加数为准。考核数字以××年、××年统计年报数字为准。

三考核得分本乡镇(街道)实际增量÷最高乡镇(街道)增量×

整个农业部分考核,由县委农工办牵头,畜牧局负责制定畜牧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农业局负责制定种植结构调整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水利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林业局负责制定植树造林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统计局负责制定农民人均存款总量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经管局负责制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各部门考核完成后,将乡镇(街道)得分报县委农工办,由农工办汇总后报县政府办公室。

四、小城镇建设分

一驻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分)

由建设局、三产局、旅游局负责考核。

⒈建设局主要考核各乡镇(街道)用于驻地街道硬化、绿化、景点、供排水管网、垃圾箱、路灯等设施建设实际投入额(包括政府出资和社会投入)(分)

考核的方法:考核工作于年底进行,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的办法进行考核,最后进行综合评定。由各乡镇(街道)提报驻地基础建设投入的数额、种类、数量和地点,以及购买和建设时的合同和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再现场进行核查,以核查的数额作为实际投入额,以最高数额的乡镇(街道)为满分分。其他乡镇(街道)得分按实际投入数与最高乡镇的比值进行计算

乡镇(街道)得分〖×〗乡镇(街道)实际投入数〖〗最高乡镇(街道)实际投入数〖×〗×分

⒉三产局负责考核市场建设(分)

分两大项考核,一是市场管理和服务,二是三项主要经济指标,两项满分共计分。

一市场管理和服务(最高分分)

①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市场建设专业规划起点高、档次高,布局合理。市场建设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分)

②加强市场统一管理和组织领导,乡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专人或兼职分管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分)

③各市场内服务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措施到位。如安全、物业、保洁、设施维护、摊位安置等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分)

二三项主要经济指标(最高分分)

①市场数量:年末拥有市场每处按分计算,此项最高分为分。

②市场占地面积:每亩按分计算,此项最高分为分。

③市场建设投资额:每投资万元按分计算,此项最高分为分。

各乡镇(街道)按考核细则要求填写年度市场建设工作考核统计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盖章,报送第三产业发展局。考评小组复核后计分汇总。同时由各乡镇(街道)按考核细则要求书面写出自核报告,连同上述“考核统计表”一并报送县第三产业发展局,由三产局考评小组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后评分计分。各乡镇(街道)要对所提报考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该项评分资格。

⒊旅游局负责考核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情况(分)

一考核办法

根据考核细则,对各乡镇、街道本着账面查与实地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真考核。账面查,主要是查旅游基础设施、游乐设施、服务设施等预、决算报告、资金凭证等;查印刷旅游宣传资料的数量、付款凭证以及开展旅游宣传活动的付款凭证、资料、记录等。实地查,主要是到现场查各类旅游设施建设地点、进度情况等。通过账面查与实地查相结合,确定是否有旅游资源开发投入以及投入资金数量。

二打分办法

首先对全县所有乡镇、街道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情况进行逐项摸底考核,摸清各自实际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数额,然后以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最高的乡镇、街道为满分分,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其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数额与最高乡镇、街道投入的比例,计算出各自得分。

二乡村道路建设投入情况(分)

⒈组织工作:

由交通局负责考核。

⒉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工程质量(分)。以(上级市)县交通局工程质量鉴定结果为准,优良记分,合格记分,不合格不得分。

二工程进度(分)。按时完工记分,工期拖后者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分。

三建设里程(分)。当年实际完工里程数以上记分,每超加分;以下每记分。

四附属设施(分)。按规定设百米桩、里程碑记分;警示桩、标志碑齐全记分;有路沿石记分。

五路面处理(分)。路面平整记分;无障碍物(如草垛等)、无占道经营、无打场晒粮现象记分。

六路边处理(分)。路肩、边坡、泄水槽达到要求记分;村镇驻地边沟修建符合要求记分。

七道路绿化(分)。有绿化计划记分;已落实绿化计划记分。

八道路养护(分)。养路工按规定上路养护,确保路况良好,安全、畅通记分,养护不好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得分。

三驻地人口规模(分)

⒈组织工作:

由统计局负责考核。

⒉考核内容:

全县处乡镇(街道)××年度各乡镇(街道)驻地人口规模与××年各乡镇(街道)驻地人口规模。

⒊考核办法:

一以××年年末各乡镇(街道)驻地人口为基期数,××年年末驻地人口为报告期数。

二驻地人口比上年增长计分;以此为基准数,每增减加减分,最后汇总数即为该乡镇(街道)实际得分。

三相关数据资料以公安年报为准,由统计局负责具体计算并打分。

⒋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由统计局会同公安局、建设局负责对处乡镇(街道)进行考核。

四小城镇管理(分)

⒈组织工作:

由建设局负责考核。

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是否成立环卫队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镇容镇貌以及摊点经营有序、有无乱搭乱建现象等方面。

⒊考核办法:

共计分。具备应有的用于环境卫生工作的车辆、机械等,从事环卫工作的人员和相应的垃圾处理厂的建设等,得分;建立了环境卫生、建设管理、村镇管理等制度,并且已上墙和落实,得分;镇容镇貌整洁卫生,得分;驻地主要街道无乱摆摊点的现象,经营有序,得分;驻地无乱搭乱建现象,得分。

五小城镇规划(分)

⒈组织工作:

由规划国土局、建设局负责考核。

⒉考核内容分

一规划编制分

①乡镇域总体规划分

考核乡镇提供规划图件资料,考核乡镇域总体规划的编制情况。规划已编制,并通过论证评审的,得分;规划已编制,未经论证评审的,得分;已着手规划编制,未完成的,得分;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得分。

②乡镇驻地总体规划分

考核乡镇提供驻地总体规划图件资料,考核乡镇驻地总体规划编制情况。规划已编制,并通过论证评审的,得分;规划已编制,未经论证评审的,得分;已着手规划编制,未完成的,得分;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得分。

③乡镇专业规划分

考核乡镇提供乡镇专业规划图件资料,考核乡镇专业规划编制情况。乡镇专业规划每缺一面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④村庄规划分

村庄规划年内完成的,得分,每降低个百分点扣分。

二规划管理分

①乡镇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分

考核乡镇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规范情况,即“一书两证”的发放情况。“一书两证”发放率达的,得分,每降低个百分点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②村镇规划管理分

考核乡镇村镇规划管理职能、管理制度规范情况。村镇规划管理制度健全,强化村镇规划管理,职能到位,管理规范的,得分;管理不够规范的酌情扣分。

③绿线管制分

考核乡镇绿线管制制度实施情况。抽查一条主要交通干道或规划区内一条主要街道,严格按诸政发〔〕号文件实施的,得分,每发现一处占压绿线的,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三执法监察(分)

考核用地建设规范情况。随机抽查××年度处建设项目,查阅有关资料,每发现一处“双违”扣分,每发现一处违法建设扣分,扣完为止。

四执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任务分

考核执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任务情况。较好的,得分;较差的酌情扣分。

⒊考核办法:

由规划国土局、建设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考核小组,听取各乡镇的村镇规划工作汇报,查看有关档案资料和有关现场。

六纯加减分项目

⒈组织工作:

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文明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办公室、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经管局、县计生局、县局共个部门参与,每参与部门派出一名懂业务的同志负责进行考核。

⒉考核标准:

参与考核的部门依据县委、县政府提出的考核内容及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出考核表及考核标准。

组织部负责对农村党支部建设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出现一个无党支部书记的村扣分,每出现一个支部班子不健全的村扣分;村党支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组织换届的,每出现一个扣分,组织换届不成功的,每出现一个扣分。

文明办负责对创建文明乡镇、文明单位、文明村庄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年度内创建文明乡镇不达标的扣分,创建文明单位达不到的扣分,创建文明村庄达不到的扣分。

财政局负责对农业税收征收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农业税收征收每低于分配任务(以计)一个百分点,扣分。

公安局负责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各乡镇(街道)发案率每高于全县发案率一个万分点,扣分。

办公室负责对×××分子滋事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生一起×××分子到(上级市)或济南、北京滋事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扣分、分和分。

建设局负责对新建、扩建和搬迁项目审批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现一个新建、扩建和搬迁项目未经建设部门审批的(即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开工许可手续),扣分。

环保局负责对新建、扩建和搬迁项目环评和发生污染事故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现一个新建、扩建和搬迁项目未经环境评价和环保审批的,扣分;每发生一起污染事故,扣分。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违法占用土地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每发现一宗扣分。另有个别情况,由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掌握酌情扣分。

民政局负责对村委会换届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组织换届的,每出现一个扣分;组织换届不成功的,每出现一个扣分。

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效能投诉案件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被投诉一起,经查证属实,确实存在行政效能问题的,扣分。

安监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生一起损失万元以上火灾、爆炸、生产、建设、运输等事故或死亡人,分别扣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取消评选资格。

经管局负责对农民负担案件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生一起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扣分。

计生局负责对计划生育问题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凡当年计划生育率达到的,不再进行个案扣分;计划生育率低于的,每出现一例计划生育超生户扣分。属于瞒漏报,被举报或查处的,每一例扣分。

局负责对集体上访案件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生一起因工作和政策问题处理不当导致集体上访案件,到县里的扣分,到(上级市)的扣分,到省的口分,到京的扣分。

⒊考核结果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范文第4篇

长沙市代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xx]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第三章 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

第八条 计划管理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台账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二)项目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

(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六)会议纪要、简报

(七)图纸和设计变更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 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

(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

(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

(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建制的缺点⑴设计的可施工性较差,设计时很少考虑施工采用的技术、方法、工艺和降低成本的措施,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多,导致施工效率降低,进度拖延,费用增加,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

⑵设计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相互推倭责任,使业主利益受到损害;

投资部门考核方案范文第5篇

所属控股公司运行监督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及投资监督管理,加强所属控股公司的运行监管,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重点企业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属控股公司的运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所属控股公司,是指由我司占主导地位的控股公司。

第三条  运行监督管理由我司负责、各控股公司配合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应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控股公司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运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预决算监管、资产监管、投资项目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监管、重大事项监管等。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预算管理。控股公司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工作。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以业务部门为编制起点,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科学设计基础指标预算编制体系,优化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控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我司根据控股公司财务预算,核定控股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依据控股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七条  决算管理。

(一)控股公司负责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及报送工作;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财务决算报告主要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组成。

第八条  控股公司资产监管主要内容:

(一)资产是否登记并进行年度检查,资产增资等是否登记。

(二)资产处置是否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

(三)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资产处置是否按政策规定公开交易。

第九条  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监管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投资项目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进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三)投资项目须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

(四)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跟踪审计。

(五)投资项目须按要求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条  控股公司负责人履职监管。

(一)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开展对领导班子综合考评和综合研判工作。

(二)加强廉洁自律,公司负责人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公司负责人个人支出。

(三)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强化控制和监督措施,保障本控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执行公司负责人任职回避制度,对主要负责人重点管理,全面推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利益牵涉事项的制度,负责人在财务和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情况要及时披露,接受群众监督。

(五)健全源头防范、重要岗位和重点领域的管理、问责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形成事前严防、事中严管和事后严处的负责人管理监督链。

(六)加强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我司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控股公司重大事项监管。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告知备案事项。

下列事项属于核准事项,须经我司审核同意,或由我司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一)分立、合并、破产、解散、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改革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

(三)产(股)权转让。公司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权的;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的。

(四)对外投资的。

(五)建设项目(不包括承建类项目)单项投资额在公司资产5%(含5%)以上的,或单项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每年初报送计划,须经我司审核同意,或由我司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我司核准。

(六)融资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资金调度性项目)单项融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初报送计划,须经我司审核同意,或由我司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单项融资100万元以下的,报我司核准。

(七)对外提供担保和资产抵押的,须经我司审核同意,或由我司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内部提供担保和资产抵押的,报我司核准。

(八)零星资产处置(不包括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开发性项目的产权分割出让)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九)捐赠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十)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工资总额审定和资产损失处置方案。

(十一)领导班子成员兼职、出国(境)的。

(十二)人员实行用编管理,正式员工录用、调入1人(含1人)以上的,正式员工辞退5人(含5人)以上的。

(十三)聘请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特殊专业人才、借用人员、顾问及其薪酬情况。

(十四)车辆用编、申购、报废。

(十五)按规定需审核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事项属于告知备案事项,须经我司备案:

(一)制订的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建设项目(不包括承建类)单项投资额在控股公司资产1%以下的,或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5万以上(含5万元)的。

(三)集中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分红型理财产品的。

(四)零星资产(不包括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开发性项目的产权分割出让)处置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五)承建类项目。

(六)捐赠价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七)开展本公司主营业务向金融部门提供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协议。

(八)其他负责人的年度分配薪酬方案及执行情况。

(九)年度经营发生超过资产总额1%(含1%)或亏损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亏损。

(十)发生涉及国有产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法定代表人年度述职报告、个人婚姻变动情况、婚丧嫁娶事项、年度职务消费情况。

(十二)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十三)5人以下正式员工解聘、辞退。

(十四)按规定需向我司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会议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按本制度应向我司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控股公司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以公司名义报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由国有股权代表负责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核准事项,控股公司必须经我司或经我司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由国有股权代表按照县国资办或我司的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会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报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我司在接到上述需核准事项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十七条  控股公司的备案事项应于形成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报告。

第十八条  涉及控股公司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应及时报告。对相关事项的决议,控股公司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报表报送制度。财务预算报告于每年12月中旬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总体目标和本年度决算报告初稿,并于12月底前上报;经审定后于次年1月15日前确定预算目标,上报《年度主要指标预算报表》。主要指标月度分析表、财务快报在次月8日前报送。运行情况季度分析报告在每季度完,次月15日前报送;财务决算报告于次年3月前上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季度分析会,半年度、年度总结会制度。控股公司及时将重点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将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目标,层层落实预算任务。每季度完次月10—15日召开季度运行分析会,撰写季度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括本季度的经济运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资产变化状况、负债变化情况、现金流量状况等,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并简要说明下季度计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严格检查制度。对各所属控股公司执行本制度情况实行半年度进行抽样检查,全年度进行全面检查,任期内进行离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由我司对控股公司责成处理。因违反本制度被免职或解聘的,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和相关待遇,三年内不得作为公司所属控股公司领导职务的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薪酬、通报批评,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上报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核准或备案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

(六)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