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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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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范文第1篇

建筑行业,其职业道德要求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严格按照精心设计的图纸和设计要求,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一切要向人民负责,向用户负责,施工在原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上,不以次充好,不偷工减料,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这就是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的建筑行业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

一、建筑行业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而且也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是企业间接的生产力。就拿近年来建筑行业的实际来看,存在一些非法招投标等不正常现象,一些建筑行业靠盲目压价拿到项目,后续的施工中便靠设计、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降低成本,弱化投入来弥补。工程设计不合理,计算偏差,不考虑相关因素,增大运营和施工风险,施工过程中秩序混乱,没有系统的规划性,监督控制措施不得力,建筑材料以次充好,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施工建设和监督和严肃性,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道德弊病和滑坡问题是益凸显,个利益在上,不顾公众利益和社会效益,直接产生了工程质量隐患,使建筑物的“百年大计”化为虚有。据相关报道,某建筑工程装修公司装修一综合楼,在装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应控制的装饰装修材料采购信息有几方面?该大堂装饰装修材料进场验收要求有哪些?等等。另外该综合楼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审核时发现设在第六层一个计划营业面积360平方米的歌舞厅,其吊顶材料选用纸面石膏板,墙面选用的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经过研究和分析得出的答案是:应通过审批采购计划(采购清单)、评审采 购合同,实现材料采购信息控制;应有材料采购有关信息,包括产品的规格、型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以及应达到的性能指标进行采购;大堂装饰装修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瓷质砖、水泥进场时需要复验;需复验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按批准的检验计划见证取样和送检。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由此可见,如没及时发现问题和及时解决问题,岂不是产生了工程质量隐患吗?岂不是使建筑物的“百年大计”化为虚有吗?

二、建筑行业的职业道德,是在职工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履行本质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记得有这样一则案例: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以下称甲方)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称乙方)于2014年底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甲方承包乙方所属酒店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拨付、工程变更、验收、结算、保修等均进行了约定。工程的预算造价为2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进驻工地现场并开始施工。施工期间,乙方共向甲方拨付工程款17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办理工程决算。根据工程的实际完工情况,甲方制作了装饰决算书,决算工程造价为40余万元,但乙方不予审定,并拒绝支付拖欠工程款。据此,甲方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工程实际完工的情况,依据单方的工程决算,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乙方立即支付工程款20余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被申请人乙方在书面答辩中称: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同时,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请求仲裁庭裁决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仲裁庭经开庭,查明了本案的有关事实,出具了鉴定报告送达甲、乙双方进行质证。在仲裁庭确定的时间内,双方均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乙方在答辩中称:甲方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同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经仲裁庭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方式为双方共同验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签订了工程完工协议书,但未对验收问题达成一致,仅对甲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大致确认。根据上述事实,经仲裁庭评议,因乙方就该项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通过这一案例,反映出这一建筑行业公司的职业道德是有问题的:这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吗?是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吗?同时反映出在职业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上,确实存在着不过硬和欠“火候”的地方。我们常说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说的不是这个道理吗?

建筑行业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结合建筑行业会计核算的特点,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提高建筑行业会计核算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 :建筑行业;会计核算;特点;问题;措施

一、建筑行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1.会计核算科目单一

在建筑行业中,进行会计核算的科目较为单一,主要是建筑行业的成本科目,并计入会计核算的建筑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建筑的人工费、材料费以及间接费用等,进行核算时,必须对这几个科目进行详细的记录。

2.核算过程中流动性较强

由于建筑工程具有流动性,在进行建筑过程中,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工作人员、施工机械、施工设备等往往会随着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以及施工地点发生相应的改变,这对于会计核算来说,其核算的对象与科目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具有流动性。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加强对其物资的管理与入账,及时进行物资的盘点和清理,防止由于建筑过程的流动导致会计核算内容的失真。

3.对不同建筑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单独的核算

建筑工程的竣工是由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构成的,由于建筑行业所面对的建筑产品,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其核算对象往往是单一的建筑工程项目,且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往往分类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现场施工管理费用等多种费用,在进行核算时不得将不同建筑施工项目的费用进行简单地相加,而是应当对每一个项目进行归集和管理,单独计算其会计核算成本。与此同时,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之间,其建筑产品的差异大,进行对比的力度较小,单项的会计核算成本难以进行独立的对比,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综合性地对其成本进行分析与控制,并结合项目的预算制度进行。

二、建筑行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许多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在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的一些方面:如没有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会直接导致工程价款成为坏账、死账,甚至引发民事纠纷;建筑工程竣工后没有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导致建筑工程的已付款项成为了长期预付款,导致会计核算制度的混乱;部分建筑企业没有及时对账簿进行核对,导致物资不入账,或者入账不实等等。

2.建筑行业会计核算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建筑行业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与真实性,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然而,就我国当前的建筑企业来看,许多建筑企业都缺乏对会计核算的监督,其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外部监督不力,导致会计核算长期处于无人监管或者监督力度十分薄弱的状态,极大地削弱了会计核算制度的重要性,甚至导致会计信息丧失真实性,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影响建筑企业的发展与运行。

3.忽视成本核算的重要性

在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过程中,必须要着重把握对成本的核算与管理,成本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中之重,也是进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与前提。然而,部分建筑企业并不重视成本核算,部分管理者没有看到成本核算的重要性,认为会计核算的重点在于对资金运营过程的控制,而成本管理仅仅是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的内容,对整体会计核算的影响很小。其次,在制定会计核算制度中,没有对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制定不同的成本核算与控制制度,导致在进行成本核算中容易出现混乱与信息的错误。

4.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会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持证上岗”的基本原则。但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会计工作人员并没有取得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且部分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素养的意识较低,这都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工作,容易滋生腐败等行为,影响了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提高建筑行业会计核算的措施

1.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首先,由于建筑工程的不同工程项目的核算科目、内容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都需要制定符合其内容的核算方法,明确“在建工程”、“存货”、“本年利润”在核算中的具体账户,且确保工程项目的收支必须在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核销。其次,由于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核算种类多,内容繁杂,对于会计核算方法,需要不断地提高与精简,提高对会计信息的处理能力与记录能力,通过对不同的项目与账户进行分类与整合,完善会计核算账簿。

2.加强对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与管理

作为建筑企业的领导者,首先需要正确对待会计核算制度的重要性,认识到会计核算在整体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措施与监督制度,建立事前、事中与事后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于会计核算制度,在进行制定前必须结合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往年类似的核算制度,可以通过聘请专业分析人员的方式,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评估与分析。在进行核算的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循会计核算制度的规范,对于建筑物资的使用做到及时入账、及时盘点以及及时维护,且通过建筑企业的审计监督制度进行辅助管理。最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都需要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评估,对其结果进行分析,并将结果作为预测下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核算制度的基础性资料。

3.加强成本核算,提高执行力度

管理者必须认识到成本核算在会计核算制度中的关键性作用,并对成本核算制定具体的制度,提高其执行的力度。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不仅需要了解自己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具体工作项目,还必须了解成本核算管理制度。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其特殊性,其项目具有阶段性的特点以及繁杂性的特点,会计工作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往往难以及时进行跟进,因此,工作人员必须对建筑施工材料的使用、进出、工作人员的进出进行详细的核查与管理,确保其严格按照成本核算制度进行。

4.全面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为了全面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筑行业必须对整个行业的会计工作人员入职进行严格的规范,要求会计工作人员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职业资格证书。而对于现存的会计工作人员,建筑企业可以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培训的内容不仅仅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能力与工作技巧,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的规范。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工作人员,建筑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此保护建筑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程碧云.新会计准则下如何提高建筑行业会计管理[J].管理观察,2013(12).

[2]文懿.如何提高建筑行业会计信息质量[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

建筑行业范文第3篇

今天,县建设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联合在这里举行建筑行业技能大比武,这是县劳动竞赛委员会今年围绕“十、百、千、万”为主题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而开展的一场重头戏。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府提出的“保强争优,统筹发展”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建筑行业职工的整体素质,突出技术创新,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和创造能力,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建功立业。我认为这样的活动很好,很富有现实意义。我代表县政府向这次活动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就这次活动讲两点意见:

一、要提高认识,从发展的眼光正确对待技能比武

我县是建筑强县,建筑业是我县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据统计,目前全县建筑工人人数已达10.7万人,占全县职工总人数的43.1%。因此,开展建筑行业的技能比武,我觉得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1、开展建筑行业技能比武是“打造xxxx,建设xx名城”的现实需要。目前xx城市建设正处于快速推进阶段,一大批政府基础性、公益型、功能型项目陆续兴建。县委县政府提出了“打造xx中心,建设xx名城”城市建设目标,迫切需要我们建设一批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和城市形象工程,迫切需要一大批技术力量过硬,创造能力较强的建筑工人。开展技能比武,有利于激发广大建筑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为新县城建设再立新功。

2、开展建筑行业技能比武是建筑企业提高行业竞争力的发展要求。从社会发展来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取决于人才的竞争,取决于职工素质的高低,这方面在建筑行业尤为突出。建筑企业要开拓市场,立足市场,赢得市场,首先要打出品牌,亮出实力。没有一流的队伍作保证,没有过硬的技术作基础,可能就会在竞争中败下阵来,最终被市场淘汰出局。

3、开展建筑行业技能比武是建筑工人提高自身能力素质的有效载体。“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我县面上实际情况来看,高素质技术人才缺乏,高级技工严重不足,结构不合理,表现在建筑行业当中也是如此。特别是当今高科技、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更加需要建筑职工不断学习,提高技能。因此,加强建筑职工技能培训,大力开展技能比武,有利于提高广大建筑工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从而不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要精心组织,认真组织好这次技能比武

这次技能比武,共分七个工种在两天内进行比武,内容涉及建筑施工的各个环节,共有15企业297人员参加。为确保本次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成立了建筑工种技能比武组委会,对本次活动进行了全面的充分的准备。各参赛企业也组织了选拔赛,挑选了优秀的参赛选手参加本次技能比武,这些都是良好的开端。为使这两天的比武活动能够圆满成功,我再提四点希望:

1、希望各参赛队要严格执行竞赛规则,严守竞赛纪律,确保竞赛质量,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2、希望参加这次比武的所有裁判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好每一场比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参赛选手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稳定、有序地进行。

3、希望各位比赛选手发扬“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精神,在比赛中增进友谊、共同提高;通过练兵比武活动,培养勇于学习新知识、刻苦钻研新技能、努力掌握新本领、立足岗位创一流的进取精神。

建筑行业范文第4篇

山东建筑行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H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集镇、村庄公共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九)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十)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十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xx〕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四、资质证书

(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十一)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关指标说明

(二十三)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当由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二十四) 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二十五)技术负责人(或者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十六)《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二十七)涉及电力方面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七、过渡期

(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以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以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5.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

(二十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三十)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

(三十一)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标准取得的空气净化、拆除工程、预拌砂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参与换证。

(三十二)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以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

(三十三)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业换证前,下列情况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

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2.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

3.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三十六)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换证时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其他

(三十七)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八)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许可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资质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xx〕157号)执行。其中,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建筑行业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合用对象: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搜检机构、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三条执行《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注销准则,《诚信手册》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托付的机构依据治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建筑行业单位的基本信息、运营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市场行为、奖惩状况及行政处分状况进行记载。

第四条本市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搜检机构、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向单位注册地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申领《诚信手册》,符合前提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申领《诚信手册》应出示下列材料(原件查对后偿还):

(一)《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请求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天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答应证原件及复印件(建筑施工单位提交);

(五)专业技能人员签名表,实名栏运用印刷体记录姓名,签名栏由专业技能人员亲身签订,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单位预留出图书印章样本(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搜检机构提交)。

第五条市外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搜检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已进入本市承接了工程项目但还未完成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申领《诚信手册》,符合前提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诚信手册》。

(一)市外勘探单位需求提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查对后偿还):

1.《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请求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来源件及复印件;

3.企业天资证书副来源件及复印件;

4.企业由注册地点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工程勘探设计天资治理规则》(建设部令第93号)第十九条所罗列行为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实。

5.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能负责人的录用书,技能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企业派驻本市的技能、经济等治理人员的资历证实或注册证实、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技能、经济等治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一切治理人员须提交劳动合同、本单位或分公司交纳社会保险的台帐(申报月份前6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身份证或本市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专业技能人员签名表,实名栏运用印刷体记录姓名,签名栏由专业技能人员亲身签订,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单位预留出图书印章样本;

7.法定代表人证实书、法定代表人受权托付书。

(二)市外设计单位需求提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查对后偿还):

1.《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请求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来源件及复印件;

3.企业天资证书副来源件及复印件;

4.企业由注册地点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工程勘探设计天资治理规则》(建设部令第93号)第十九条所罗列行为的证实;

5.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能负责人的录用书,技能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企业派驻本市的技能、经济等治理人员的资历证实或注册证实、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技能、经济等治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8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构造师各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一切治理人员须提交劳动合同、本单位或分公司交纳社会保险的台帐(申报月份前6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身份证或本市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专业技能人员签名表,实名栏运用印刷体记录姓名,签名栏由专业技能人员亲身签订,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单位预留出图书印章样本;

7.法定代表人证实书、法定代表人受权托付书。

(三)市外施工图搜检机构需求提交的材料(原件查对后偿还):

1.《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请求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搜检认定资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能负责人的录用书,技能负责人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搜检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搜检人员签名表,实名栏运用印刷体记录姓名,签名栏由专业技能人员亲身签订,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单位预留出图书印章样本。

(四)市外建筑施工单位需求提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查对后偿还):

1.《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请求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来源件及复印件;

3.企业天资证书副来源件及复印件;

4.安全生产答应证副来源件及复印件;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注销证副来源件及复印件,在当地银行开户的证实(设分公司的提交);

6.已购置或租赁的固定办公场合证实,包括办公场合房产证、或经房管部分立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管部分(活动人口和出租屋治理服务机构)立案的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子租赁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合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合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办公场合运用功能为商用综合、写字楼或商铺,一处办公场合只能由一家企业运用,并有与治理相顺应的办公设备(办公桌、固定德律风、电脑等);

7.企业由注册地点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天资治理规则》(建设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所罗列行为以及无市场违法违规、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实;

8.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能负责人、财政负责人的录用书,负责人应持有A类安全生产审核及格证书,技能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企业派驻本市的建造师、技能、质量、安全、经济等治理人员的资历证实或注册证实、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首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审核及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技能、经济等治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8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一切治理人员须提交劳动合同、本单位或分公司交纳社会保险的台帐(申报月份前6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本市身份证或本市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证实书、法定代表人受权托付书。

(五)市外工程监理单位需求提交的材料(原件查对后偿还):

1.《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请求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来源件及复印件;

3.企业天资证书副来源件及复印件;

4.已购置或租赁的固定办公场合证实,包括办公场合房产证、或经房管部分立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管部分(活动人口和出租屋治理服务机构)立案的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子租赁合同。办公场合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运用功能为商用综合、写字楼或商铺,一处办公场合只能由一家企业运用,并有与治理相顺应的办公设备(办公桌、固定德律风、电脑等);

5.企业由注册地点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工程监理企业天资治理规则》(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所罗列行为的证实;

6.企业在本市负责人的录用书,企业派驻本市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经济等治理人员的资历证实或注册证实、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监理工程师、经济等治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一切治理人员须提交劳动合同、本单位或分公司交纳社会保险的台帐(申报月份前6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本市身份证或本市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证实书、法定代表人受权托付书。

第六条初次进入本市或第五条状况以外的建筑行业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时,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处理《诚信注销》,符合前提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注销》。

第七条没有获得《诚信手册》或《诚信注销》的建筑行业单位不得在本市内从事建筑业活动。

第八条建筑行业单位处理有关手续或承受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及托付的机构监督检查时,该当出示《诚信手册》或《诚信注销》。

持有《诚信注销》的建筑行业单位承接了营业签署合同后三十天内持合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依照第五条要求处理《诚信手册》,不然,不得在本市内承接第二个工程营业。

持有《诚信手册》的建筑行业单位承接营业后应在处理施工答应或合同签定后十天内持合同和《诚信手册》到工程地点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注销确认工程基本状况;工程完工或承接的营业完成后,由单位持有关材料和《诚信手册》到工程地点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注销确认工程业绩状况。

建筑行业单位违背法定建设顺序、投标招标、安全质量等建筑市场有关司法律例规则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及托付的机构应依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注销。赐与行政处分的,由作出处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在《诚信手册》上记载。

第九条《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方式,书面版本每单位一本,由各单位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运用治理。

《诚信手册》电子版本的单位基本信息、运营业绩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记载,行政处分状况由做出处分的部分记载。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载内容纷歧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依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

第十条建筑行业单位在参加招招标资历搜检(预审)时,应向发包方和投标署理机构出示《诚信手册》或《诚信注销》,投标人或许招招标治理机构该当检验《诚信手册》或《诚信注销》记录的单位基本状况及诚信记载。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该当检验《诚信手册》或《诚信注销》记录的单位基本状况及诚信记载。

第十一条《诚信手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建筑行业单位进行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的主要根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在确认建筑行业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状况时,应严厉执行奉告顺序,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还将相关状况在作出注销后5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上报内容包括文字材料和收集电子数据),依照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建[2007]28号文中相关规则,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诚信行为记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按期将市外建筑行业单位的有关状况实时传递企业注册地点地天资治理部分。

第十二条本《诚信手册》注销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系统的主要构成局部,诚信内容将在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网站和建设买卖中心网站上向社会。

第十三条《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载内容已记满或丧失,应在15日内向核发的部分请求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掉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登载遗掉作废声明,方可从新补办。

有关单位基本信息发生转变后,应在15日内向核发的部分进行改变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核发或立刻予以回收《诚信手册》:

(一)无天资证书或《安全生产答应证》;

(二)天资证书或许《安全生产答应证》被依法撤消的;

(三)有严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载,被依法作废或许暂停承包资历的;

(四)向行政主管部分提交的资料和数据不完全、不真实的;

(五)企业撤离了《诚信手册》注销的地址办公,而不在15天内处理改变手续的。

(六)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建筑行业单位执行年度综合考评准则,本市建筑行业单位(施工图搜检机构除外)的年度综合考评由注册地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组织评定,市外建筑行业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组织评定。

第十六条年度综合考评以得分制造为评分方法,考评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分值为100分,详细分值核算为:

(一)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及托付的机构经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告发等路子,查实建筑行业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载扣分表》(见附表1~4)的计分值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扣分。

建筑行业单位的不良行为应经由下列司法文书或文件之一认定:

1.已生效的判决书或判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分决定书;

3.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及托付的机构、其它法律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传递批判;

4.经有关本能机能部分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置决定的文书;

5、经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分立案查实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书面通知。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取得有关奖项或遭到传递表彰的,按《市建筑市场诚信记载加分表》(见附表5)的计分值对有关建筑行业单位进行加分。

第十七条年度综合考评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各建筑行业单位应依据昔时的年度综合考评通知进行年度综合考评申报,填写年度综合考评请求书,提交《诚信手册》和本方法第四、五条规则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当地建筑行业单位(施工图搜检机构除外)的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由注册地点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市外建筑行业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对年度综合考评材料完全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综合考评结论,记载在《诚信手册》年度综合考评记载栏内。

施工图搜检机构年度综合考评方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每年依据年度综合审核得分评定建筑行业单位诚信类别,并将后果统一向社会,在市、县(市、区)等相关网站公示。总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单位,被评为诚信优秀单位;总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单位,被评为诚信及格单位;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被评为诚信不及格单位;今年度内没有承接工程营业的企业只能被评为诚信及格单位。

第十九条被评为诚信不及格的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搜检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自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营业;情节严厉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营业。

第二十条年度综合考评时间以年度综合考评通知规则的时间为准,在规则时间没有参与年度综合考评的单位,其《诚信手册》自行掉效。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要严厉申领《诚信手册》资历前提,各本能机能部分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厉奖惩记载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纪检监察要增强行政监察,按期或不按期对申领和治理部分工作人员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经过检查、告发、查询、抽查有关材料等手段检查诚信治理顺序和质量。坚持本能机能部分及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差错责任追查准则,发现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或滥用权柄、以机谋利和对被治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记载、隐瞒不报、故弄玄虚、徇情枉法的,除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外,视状况追查分担指导责任,予以诫勉说话、传递、监察建议等教育,性质严厉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置。

第二十二条《诚信手册》和《诚信注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统一印制、统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