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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企划方案

新年企划方案

新年企划方案范文第1篇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应对策略

(一)利用对特定区域过渡优惠政策,选择新办企业投资地点

新税法对其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即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在这些地区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优惠,或在这些地区成立国家鼓励类的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二)适时调整投资行业

如果纳税人要享受行业定期减免优惠,可以选择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这些项目主要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三免三减半”。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要从事这些受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必须研究行业的具体规定、注意审批程序及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对于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税优惠。

(三)利用特定老企业的过渡优惠期,借壳经营

新税法规定,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在新税法实施后最长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但因末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行年度起计算。因此,对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企业,可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因为“两免三减半”从投产年度起算,过渡期未获利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的2008年计算,2008年尚未获利的,则当年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四)税负转嫁筹划策略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过程,其旨在消除或减轻自身的纳税义务。税负转嫁是税收筹划的特殊形式,和其他税收筹划方法相比基本相同,只是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税负转嫁筹划法有如下几种形式:税负前转、税负后转、税负消转、税负混转及税收资本化。税负后转是指经济主体通过降低收购价格的方法将已纳税款转嫁给货物供应商的行为。税负消转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以后,通过提高经济效益获得更多收益而将已纳税款抵消的转化法,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不属于转嫁的范畴,但对于纳税人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税收资本化是指在商品出售时,购买者将今后若干年的应纳税款,预先从所购商品中扣除的方法。虽然今后若干年应该按期缴税,但实质上是由买主支付。

税收转嫁一般是通过将税款加于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之中转嫁给他人,是在经济交易发生过程中实现的,所以经济交易是税收转嫁的必要条件。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税收短期内无法予以转嫁。但从长期来看,在产品生产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各个生产者是形成整个行业提价的一股不可低估的力量,从而税收最终要加在价格中,而完全向后转嫁给消费者。在垄断竞争市场下,单个生产者可利用自己产品的差异性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有可能把税收部分地加入价格向后转嫁给消费者。

二、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其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维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从企业管理的总目标考虑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一要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要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三)通过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优化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 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因此,必须综合考虑。

(四)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评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新年企划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0 引言

2012年1月1日,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营改增试行方案,选取上海为试点单位,对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2013年8月1日,营改增推向全国,这时的营改增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服务业。2016年5月1日,我国开始全面营改增,自此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主要属于现代服务业,成为了营改增的主要受众。高新技术企业旧的纳税筹划举措显然已不适应新的税制形式,这时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规划新的纳税筹划举措,降低企业纳税负担,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1 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1.1 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利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大部分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对其影响重大,给其带来了新的机遇。首先,营改增改善了营业税时期的单一税率制,目前的多重税率档次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其次,营改增使高新技术企业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具体来说,在营业税时期,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全额征税,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对购进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而且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了企业的税负,降低了企业的成本。第三,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拓展客户方面也起到了积极影响。营改增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客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高新技术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客户的成本,福利客户,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

1.2 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利影响

营改增在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首先,虽然营改增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可抵扣的范围较小。具体来说,高新技术企业的成本主要是研发成本,其中研发人员工资这一块占成本比重最大,但是研发人员工资却不可以抵扣,因此营改增并没有大大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成本。其次,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客户忠诚度也存在考验。营改增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客户是一般纳税人,便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高新技术企业考虑到客户可以通过进项税额降低成本,往往会适当提升价格,扩大自身收益,但是客户往往不能接受价格的提升。另外,如果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客户将更不能接受价格的提升。因此,营改增会造成高新技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利益矛盾,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客户忠诚度。

2 淮安市FRT有限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淮安市FRT有限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研发服务。营改增后,FRT有限公司的涉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具体来看,营改增之前,FRT有限公司从事的研发服务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消费税。营改增后,研发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2016年数据显示,FRT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为221万元,如果按照营业税缴纳,则需缴纳营业税514万元。由此可见,营改增后,虽然FRT公司的税率由营业税时期的5%上涨到6%,但是实际税负却降低了。降低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如果把进项税考虑进去,FRT有限公司营改增后税负反倒比较低。

淮安市FRT有限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产业,成为营改增的主要受众。流转税税制的重大改革,不仅对高新技术企业本身有影响,对其上下游企业也会造成一定影响。面对改革,FRT公司需要适应新税制,建立新的纳税筹划方案。

2.1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淮安市FRT有限公司作为营改增的受众,企业主营业务从缴纳营业税转为缴纳增值税。面对税制变动,FRT有限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具体来说,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凭借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最终应纳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且一般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特点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应纳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且适用3%的征收率。因为二者的特点不同,FRT有限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能使自身税负最低的模式。如果FRT有限公司没有太多进项税额,且增值额较大,这时候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相反,如果FRT有限公司进项税额较多,且增值额较少,这时候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FRT有限公司在纳税筹划时应先判定哪种纳税人身份对自己更有利,然后进行规划使自己符合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营改增的受众,同样,其上下游企业也可能受到了营改增的影响,所以在选择上下游企业时也应注意纳税筹划。具体来看,选择上游企业时应注意上游企业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专用发票是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而在选择下游企业时,如果下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适当抬高价格。因此,FRT有限公司除了要关注本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还应关注上下游企业的纳税人身份。

2.2 合理应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淮安市FRT有限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用尽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具体来看,首先,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照顾,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每三年复审一次。因此,FRT有限公司应当注意保证公司一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认真进行纳税筹划,保证公司可以一直按照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第二,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还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具体来说,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未形成无形资产之前,可以按照50%对其进行加计扣除。如果研发费用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对其进行税前摊销。加计扣除通过增加成本费用,降低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了税负。因此,淮安市FRT有限公司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积极进行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最后,高新技术企业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如果单价低于100万元,则可以一次抵扣,不再分期计入到成本费用当中;如果单价高于100万元,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从而扩大当期成本费用,减低税负。因此,淮安市FRT有限公司,应该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研发费用和机器设备的折旧这三个方面进行合理纳税筹划,用尽用好税收优惠,降低税负。

2.3 降低税基

淮安市FRT有限公司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基,达到缩减税负的目的。增值税的特点是对增值额进行交税,具体过程是通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实现对增值额征税。FRT有限公司可以通过降低销项税额和提高进项税额使二者差额最小化,来降低税负。具体来说,FRT有限公司可以通过降低销售收入的方式来降低销项税额,但是这种方式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企业一般不会选择。FRT有限公司还可以通过提高进项税额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首先,企业在选择上游企业时应考虑到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尽可能的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提高企业的进项税额。其次,我国增值税针对固定资产购买价款实行一次全部扣除,FRT有限公司在有购买固定资产需要的时候,可以根据每月实际情况,选择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较大的月份买入固定资产,从而抬高当月进项税额,降低整体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降低税基的方式来降低税负。

3 淮安市FRT有限公司纳税筹划措施实施建议

3.1 掌握国家税收政策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FRT有限公司要想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首先应当熟悉营改增之后的国家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应当权衡各种方案对企业的影响。具体来说,第一,企业应当熟悉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营改增政策,关注国家最新动态,及时做出纳税筹划调整。第二,FRT有限公司应当关注税收惠政策,在决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权衡享受税收优惠与不享受税收优惠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制定有利于本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第三,FRT有限公司还应注意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注意合理合法合规,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咨询最新政策,及时改变自身纳税筹划方案。

3.2 人才培养

企业制定纳税筹划方案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工作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参与度最高。财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以及执行。因此,企业应当注重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养。FRT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税法知识培训,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改革当中,财务人员应当紧跟时代步伐,掌握最新财务知识。FRT有限公司应当保证财务相关人员掌握最新营改增政策,并且能够熟知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能够积极出谋划策,后续能够熟练的应用纳税筹划方案。其次,FRT有限公司还应注意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纳税筹划方案一定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后,因为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对制定者要求较高,需要掌握和本行业相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还要根据国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所以,如果FRT有限公司经济条件允许,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机构制定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张雨路,王斯贝.浅谈“营改增”政策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5.

新年企划方案范文第3篇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产品市价波动、利率、汇率变动,这些客观环境的变化必然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存在税收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企业应加强学习,尽力熟悉并准确把握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在实践中,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由于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从而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这些原因需要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业务上争取取得税务机关的指导与认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决定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需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够透彻的了解,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才会对税收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少税收筹划风险。

(四)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的财务管理活动,筹划人员应当是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对于企业自身不能胜任的筹划项目,纳税人需聘请税收筹划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以提高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涉税问题、科学安排收支,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力。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

会计处理方法和设法缩小应税收入来进行税收筹划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在收入确定过程中,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如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等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及推迟获利年度、合理分摊汇兑收益以及通过企业的兼并、合并,使成员之间的利润和亏损相互冲抵等,使收入控制在有利于降低纳税额的范围内。例1:某物流企业将其闲置的库房出租,与承租方签订库房出租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间;租金100万元,承租方应于2013年12月25日和2014年6月25日各支付租金50万元。如果按照此合同,企业应于2013年12月25日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6月25日也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修改一下租金支付时间或者方法,其一,将支付时间分别改为2014年1月及7月,就可以将与租金相关的两笔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延迟了一年和一个季度;其二,不修改房租的支付时间,只将“支付”房租改为“预付”,同时约定承租期末进行结算,相关的租金收入可以得到更大时间的延长。2.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际中具体采取的筹划方法是: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设备提前更新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减缓已回收折旧成本的贬值,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可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三)调整折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3年,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4年。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上述固定资产,可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调整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对企业筹划节税更有利。

(四)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宜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就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五)通过安置残疾人员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可以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多雇用一些《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的残疾人员,不但可以解决残疾人员的就业,提高企业的声誉,而且可以享受税收上的优惠,减少纳税额。

(六)合理选择捐赠对象及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在捐赠时,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另外,可抵扣捐赠的计算基础是年度利润总额,由于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抵扣捐赠数额。例2:某物流企业,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已扣除捐赠款),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30万元,并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方案一: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该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25%=32.5(万元)方案二: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因为实际捐赠额30万元超过捐赠扣除限额12万元,因此12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12)×25%=29.5(万元)方案三:通过政府部门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因此,选择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32.5-25=7.5),比方案二少缴企业所得税4.5万元(29.5-25=4.5),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尽量选择公益性捐赠。

(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的60%控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以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同时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这一般可以通过调低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调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筹划。例3:某物流企业预计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预计广告费为5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4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支出为800万元,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维持原状。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50+40=9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100×60%=6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100-5=9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50-40-100-800+95)×25%=26.25万元方案二: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调减业务招待费至20万元,同时调增广告费至100万元。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100+40=14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20×60%=12(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2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5=1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100-40-20-800+15)×25%=13.75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企业所得税12.5万元(26.25-13.75=12.5),所以应采取方案二。

(八)合理安排工资及三项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针对上述规定,企业从节税角度考虑,可以采取以下的税收筹划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工资的合理性。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

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

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九)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目前的固定资产因种种考虑,几乎全是购买,企业可以在专门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仍旧可以提取折旧、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还可以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十)住房公积金的税收筹划

新年企划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研究开发业务;纳税筹划;税收优惠

实践证明,技术能力必须是内生的,企业的技术创新必须加强自主研究开发。我国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对专门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软件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研究开发业务,可以在企业内部设立研发部,也可以将此业务独立出来设立全资子公司,这样就给企业研究开发业务带来了纳税筹划空间。

一、研究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内部设研发部的税收优惠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08年12月10日,为了配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通知对“研究开发活动”做出明确定义和具体范围,从新划定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细化了加计扣除的规定。该通知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将研究开发业务分离成立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如果估计企业的研发部门能够分离出来认证为软件企业,可以考虑将研发部独立出来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软件企业,因软件企业可以享受流转税类的优惠和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自2008年1月1日起,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将研究开发业务分离成立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如果估计企业的研发部门能够分离出来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将技术开发部门独立出来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发〔2007〕40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根据财税[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看出,对研究开发业务,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技术有关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所得税的筹划。

二、研究开发业务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和筹划思路

案例1:甲公司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2008年该部门全年研究开发费用10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甲公司当年税前利润25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其他纳税调整。有关税务处理为:按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前除可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000万元外,还加计扣除500万元,2008年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500-500)×25%=500(万元)。

如果甲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家全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A公司。不考虑成立新公司新增的管理费用,则A公司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技术开发成本

1000万元,企业亏损不交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后,甲公司的税前利润变为2500+1000-500=3000(万元),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750万元。可见,甲公司内部设立研发部更节税,少交750-500=250(万元)。

案例2:乙公司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2008年该部门全年研究开发费用10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2500万元,乙公司当年税前利润25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其他纳税调整,有关税务分析同案例1,2008年乙公司同样应交企业所得税(2500-500)×25%=500(万元)。

如果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家全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B公司。不考虑成立新公司新增的管理费用,则B公司技术转让收入2500万元,成本1000万元,税前利润1500万元。

若B公司是免税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后,乙公司的税前利润变为2500+1000-

2500=1000(万元),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可见,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更节税,少交500-250=250(万元);

若B公司符合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B公司技术转让所得为2500-1000=15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0-500)×12.5%=125(万元)。同样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125+250=375(万元),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可少交500-375=125(万元)。

若B公司可按优惠所得税税率15%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2500-1000)×15%=225(万元),同样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225+250=475(万元),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可少交500-475=25(万元)。其他优惠税率同理。

从案例1和案例2可看出,对企业研究开发业务,是内部设立研发部门还是独立出来设立公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笔者考虑不同情形下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了研究开发业务税收筹划的几种思路。

假如研究开发费为A,技术转让收入为S,方案一为企业内部设研发部,方案二为将研究开发业务分离成立公司。

1.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估计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则方案一应交税(S-1.5A)×25%,方案二免征企业所得税,两种方案等额交税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的关系为:

(S-1.5A)×25%=0

筹划思路:如果S>1.5A,将研究开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节税,反之,在企业内设立研发部门。

2.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估计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按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则方案一应交税(S-1.5A)×25%,方案二应交税(S-A-500)×25%÷2,两种方案等额交税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的关系为:

(S-1.5A)×25%=(S-A-500)×25%÷2

S=2A-500

筹划思路:如果S>2A-500,将研究开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节税,反之,在企业内设立研发部门。

3.若研究开发业务分离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优惠税率15%,分离前公司为基本税率25%。则方案一应交税(S-

1.5A)×25%,方案二应交税(S-A)×15%,两种方案等额交税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的关系为:

(S-1.5A)×25%=(S-A)×15%

S=2.25A

筹划思路:如果S>2.25A,将研究开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节税,反之,在企业内设立研发部门。

其他税率的税收优惠可类比计算,以得出两种方案税负相同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用的关系,找出两种方案税负的无差异点,进而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丁一琳.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探讨[J].财会通讯,2008(2).

新年企划方案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税务筹划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中日益重要。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本文以辉煌公司为例,对新税法下企业在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环节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希望能为类似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借鉴。

一、进行新税法下税务筹划研究的意义?

企业税务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税务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企业就必须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5日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也于2007年12月11日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体现了许多重要变化,主要是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2]。新税法实施后,将对企业的纳税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注意新税法的变化。因此研究新税法下企业的税务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辉煌公司税务筹划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辉煌公司始创于1996年,主营汽车零件铸造。现拥有总资产9 000万元,占地9万平方米,职工780余人。该公司财务管理的透明性和真实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反映在税务筹划方面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公司缺少专门的税务筹划部门。税务筹划需要企业上下全盘互动才能达到应有效果。但辉煌公司组织结构中缺乏相应的税务筹划部门,未统筹规划全公司的税务筹划。

(2)税务筹划缺乏战略性。目前,公司税务筹划的设计分散于各个分公司和项目部,且重点关注个案,缺乏整体逻辑考虑。

(3)公司税务筹划技术有待提高。公司对税务筹划的手段:一是通过改变开票方式、开票时间来做高存货,做低应收账款,减少坏账准备等;二是主要运用税收优惠中关于地域和技术优惠。公司对于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延期纳税技术、退税技术和免抵技术等运用不灵活,远未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在操作平台的选择上,辉煌公司主要利用商品内部定价的选择、价格转让的调整,税收优惠地域和优惠条件的选择。但在操作平台的技术深化上,未能就税收临界点的设计、租赁业务的调整组合、无形资产的税务筹划等内容规划出可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如何通过漏洞平台进行税务筹划设计方面则是完全的空白。

三、新税法下辉煌公司税务筹划对策分析

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可以划分为筹资环节、投资环节和生产经营环节。下面分别就这3个环节来对辉煌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一)筹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筹集不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财活动,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下面就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和负债,税法规定,负债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属于税前扣减项目;自有资金的成本具有股息性质,属于利润分配。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这就是负债融资的杠杆效应。尤其是在税率较高时,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功能更明显[3]。?

【案例1】辉煌公司投资1 500万元于一新规格活塞的生产,有A,B,C三个方案。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 ∶自有资金)如下,3个方案的负债成本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新产品每年为公司带来450万元的利润,其投资收益率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到,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税呈递减趋势,显示了负债融资的节税功能。我们可以得到一条基本定律:当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自有资本越有利,也越有利于减轻税负。但这必须在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否则虽节税效果很好,但自有资本的利润率下降,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另外,过多的负债会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企业在选择资本结构时并无定规,必须就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收和收益后,权衡确定。

(二)投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1?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税务筹划

现代公司提升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应当以高科技作为支撑,为此,我们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科研公司作为税务筹划的突破点,可以选择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中,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合并纳税;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独立纳税。因此企业在设置组织形式时,要综合考虑、权衡利弊。

【案例2】辉煌公司2008年初投资1 000万元,设立一个名为“明科”(该机构性质待讨论)的分支机构,该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科技公司,但辉煌公司不属于高科技公司。由于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和研究开发费用,预计该机构前3年分别亏损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第4、5、6年分别盈利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

方案一:设立分公司。新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而且该企业属于高技术企业,因此明科6年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0+400+600-500-200-100)×15%=60(万元)。

方案二:先设立分公司后组建为子公司。假设该公司预计到分支机构在设立前3年会发生较大亏损,则可以先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费用相对设立子公司要低一些。无论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企业在设立初期所需要的投资和开发费用是大体相当的,在生产经营方面也不会有大的差异。因此可假设,该分公司前3年的状况同前。但从第四年盈利起,将这一分公司组建为子公司,组建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由于这一分支机构在科研生产等方面是连续的,因此,可以假设这一变更不会对这一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即该公司3年的盈利仍分别为200万元、400万元和600万元。通过这一税务筹划,我们可以计算该分支机构所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额。前3年,该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其亏损可以抵免总公司的应税所得,我们假设总公司的盈利远远高于分公司的亏损,那么,3年期间,分支机构为总公司节约企业所得税额为(500+200+100)×25% =200 (万元)。后3年,组建为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0+400+600)×15%=180(万元)。如果把分支机构和总公司视为一个整体的话,方案二比方案一为企业整体节约所得税额为60-(180-200)=80(万元)。虽然方案二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费用,但只要这些费用低于80万元,税务筹划就是有利的。

一般来说,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其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应该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4]。

2?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对设备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租赁的方式,租赁又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指的是经营租赁,承租方租入设备后对资产及未来应付的租金无须作账务处理,仅在租入设备登记簿上予以登记,所以因此产生的负债并没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承租方只需将租赁费反映在每期的损益表中。对于融资租赁,由于其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的影响[5]。因此,为了使辉煌公司最大限度享受到税务筹划的收益,尽量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问题,或将租赁期设定为比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稍短一些,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案例3】辉煌公司东西子公司某浇铸生产线价值?2 0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24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即年应纳税额为60万元(240×25%)。现进行税务筹划后,将该生产线出租给辉煌公司,每年租金收入150万元(该设备年折旧额为150万元,租金为市场价格,与独立核算原则一致)。则东西子公司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7?5万元(150×5%);而辉煌公司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减少额为150万元,适用税率25%,年减少所得税额为37.5万元。因此租赁后,辉煌公司的总体税负降低了30万元(375-75)。

(三)生产经营环节的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1)折旧方法的选择。当企业在比例税制条件下且未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可使用加速折旧法节税,因为它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从而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延迟了纳税时间,取得其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纳税。?

(2)折旧年限的选择。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但未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是新办企业,特别是创办初期就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则企业可延长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节税[6]。?

辉煌公司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可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按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2?职工薪酬的税务筹划

新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职工薪酬的筹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1)企业内部,即企业通过招募符合条件的员工参与生产来获得税收优惠;

(2)企业间,即两个有关联的企业通过相互委派职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

【案例4】辉煌公司对公司岗位经过细致分析,认为有16个岗位工作时不需要身体大范围移动,可以雇佣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这些人员每年工资总额为30?72万元,抵税作用金额为30?72×25%=7?68(万元)。将这些岗位换成符合国家加计扣除标准的员工后,职工薪酬总额保持不变,但是抵税作用金额上升至30?72×(1+100%)×25%=15?36(万元),相比之下,节税金额达7?68万元。

【案例5】辉煌公司设立明科子公司为母公司的生产提供科技支撑,鉴于明科公司刚刚成立,辉煌母公司决定委派相关人员进行督导以促使该公司尽快步入正常经营轨道。为此母公司派出人员10名常驻明科公司。这10名职工的薪酬由母公司发放,年薪总额19?2万元,这种情况下这些职工薪酬的抵税作用为19?2×25%=4?8(万元)。如果这10名职工的薪酬由明科子公司发放,抵税作用只有19?2×15%=2?88(万元)。二者相差1?92万元。如果辉煌母公司派出的是符合国家要求的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抵税作用更加明显。

四、结 论

辉煌公司在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环节的税务筹划方案也同样适合类似的公司,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整体权衡利弊,站在战略的高度上来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秦莉?税务筹划与纳税新课题[J].当代经济,2008(4):126-127

[2]高英?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J].会计之友,2007(9,上):54-55

[3]李曼?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2):66-67

[4]张凌燕?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探讨[J].会计之友,2008(12):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