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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字】城区河道 河道治理 设计

1.城区河道特点

城区河道不同于乡村或农田段河道,在设计过程中除应满足河道的过流、抗冲等基本要求之外,应结合其现状特点,注意设计过程中的细节,使设计成果满足城区河道的治理要求,减少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城区河道大多具有以下特点:

(1)城区河道现状情况复杂,对设计人员的前期现场查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城区河道大多具有相应河道的治理规划。规划中提出了河道治理的规划目标、河道功能定位、治理标准、规划流量、平面布置、河道构筑物、绿化隔离带、污水截流规划、水源补给以及估算投资等重要参数和指标。

(3)国家对于城区河道一般会根据河道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河道功能、社会经济发展、以往类似工程投资等情况,具有相应的投资规模限制。

(4)城区河道往往面临着河道断面两侧占地困难,房屋紧邻河道,不同河段的占地性质不同等情况,对河道设计断面的选用及设计方案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城区河道治理范围内大多会有电力管线、电信管线、上下水管线、燃气、树木等妨碍河道设计及施工的问题。

(6)城区河道规划中往往提出了河段的功能定位,如河道两侧规划为城市建设区或城市非建设区。对于城市建设区,为提高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河道规划功能不仅要满足防洪排水功能,而且要满足生态、景观功能;对于城市非建设区,河道规划功能一般为防洪排水。

(7)城区河道两侧流域范围内往往面临着两侧没有污水系统,河道两侧污水通过雨污合流管道直接排入河道,区域内没有现状污水管线等问题。污水严重影响了河道的水质,破坏了河道的水环境,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8)对于跨河桥梁、涵洞等具有交通功能的建筑物,设计不仅要满足河道的过流要求及现状的通行要求,还应考虑道路规划部门对于涉及到的桥涵的路面等级、宽度和结构等的要求。

(9)桥涵施工往往需要对道路进行断交,设计需编制施工导行方案。

(10)对于城区河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应考虑合理的处理方案。

(11)河道治理施工过程中施工车辆会对临河现有道路造成一定程度的破损,工程投资应考虑破路修复费用。

(12)城区河道不仅有河道本身设计,往往还包括水闸、桥梁、涵洞、截污管线等附属建筑物的设计任务。涉及专业面广,设计院内部专业协调任务重。

(13)业主对城区河道的治理效果往往具有更高的要求,对于设计方案的汇报、调整等任务重。

2.河道治理设计应注意的几个细节

城区河道治理设计在满足相应规程、规范要求的基础上,为提高设计产品的质量,针对其特点,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重视现场查勘工作。由于城区河道现状情况复杂,设计负责人应组织好各相关设计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各相关设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河道的现状情况并做好现场影像和重要数据的记录工作。尽量避免部分参与设计的人员不到现场的情况发生,以使设计成果与现状情况相符。

(2)认真研读河道规划。经水利职能部门批复的规划是河道治理设计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河道治理设计应尽量满足规划的要求,对于各部分的设计方案都应与规划相对应,尽量避免设计成果与规划相违背的情况发生。

(3)满足投资规模要求。在城区河道治理设计之前应了解河道的投资规模限制和各部分(如防洪工程、非防洪工程等)的投资比例,并在设计方案制定时,考虑投资限制,避免项目的投资过度偏离投资规模的情况发生,以致于影响项目的正常审批。

(4)充分了解河道及两岸的占地性质。在设计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河道两岸的土地属性。明确哪些地方能占,哪些地方不能占。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拟定合适的断面及施工工艺,以便使设计方案更具有可实施性。

(5)河道治理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河道两侧的电力、电信、上下水、燃气等管线改移和树木伐移方案及投资。河道设计红线划定之后,各专项设计部分会根据设计红线制定相应的专项设计方案。河道治理项目负责人应了解专项治理方案和投资规模,设计方案要与专项治理方案相协调,尽量避免专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过大,出现主体工程投资与专项投资比例失调情况的发生。

(6)明确河段的功能定位。城区河道设计时,应充分了解河道的功能定位以及河道两岸的现状及远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河道不同河段的功能定位,考虑今后社会对该段河道的功能需求,确定河道的设计断面、护坡型式、两岸绿化及辅助设施布设等方案。

(7)做好污水截流设计。污水截流成败直接影响着河道治理的效果。设计人员应在充分了解河道两侧排污口和排污流量的基础上,合理规划截污管线的平面布置及排污流量,确定污水管道的管径、管材、设计管底高程、污水管线施工方案等情况。

(8)做好与道路规划部门的沟通。设计人员在确定跨河桥梁、涵洞的规模之前,除应详细了解现状道路情况,满足相应规范要求之外,还应与道路规划部门进行沟通,了解道路的规划情况。尽量做到一步到位,避免今后重复投资。

(9)做好桥梁的施工导行设计。桥涵施工往往需要对道路进行断交,为满足原有道路的通行要求,应做好道路施工导行设计,尽量减少桥涵施工对原有道路的通行影响。

(10)做好弃土、弃渣规划。城区河道往往面临着河道过流断面狭窄,过流能力严重不足,需要进行开挖的情况。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应作出合理规划设计,根据运距及现有弃土场情况,选取合理的弃土场,项目投资应包括渣土消纳费用。

(11)考虑破路修复费。根据河道两岸现状道路及施工组织情况,合理确定破路修复的道路等级及范围。根据相关部门颁布的破路修复收费标准,确定河道治理的破路修复费用。

(12)做好各专业协调工作。根据城区河道治理设计涉及专业多、人员多的特点,项目负责人应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必要时采取会议的形式,对各专业进行统一协调。避免出现各相关专业调整不及时的情况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资源的浪费。

(13)充分了解业主需求,做好项目汇报工作。各相关设计人员应充分了解业主对河道治理效果的要求。及时做好设计方案的汇报及调整工作。以便设计成果满足业主的要求。

3.结语

本文针对城区河道特点,结合作者对于城区河道治理的设计经验,提出了设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细节,对于同类型河道综合治理设计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区河道综合整治设计的成果质量,有益于该类型河道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

[2]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

[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

[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规划、发展计划、农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区管理河道和镇(乡)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部门应当负责落实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河道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对于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整治

第九条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行洪排涝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所需要的河网水面率。

涉及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市直接管理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线应当在河道专业规划中确定。

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脚外五至十米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已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尚未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

涵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分期整治目标,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整治工程项目。对于淤积严重影响行洪排涝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等配套工程。

第十四条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专业规划实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河道整治应当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

第十五条沿河房地产开发、村镇改造及工矿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三章利用和保护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涵闸、泵站、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河道专业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工程建设方案中确定的该工程建设设施的位置和界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工程设施,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审查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按照前款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技术数据以及防洪安全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有关部门在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施时,需要对工程建设方案中涉及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变更的,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修建跨河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或河道专业规划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和改变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超高。跨航道的桥梁的梁底标高应当满足通航标准的要求。

跨河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和航运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面、滩地的,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审查,临时占用不危害防洪安全,不影响河势稳定,审查部门予以批准的,应当与使用者签订河道临时使用合同。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或者临时占用河道的,建设单位和使用者应当服从防汛部门的指挥,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由于施工、占用等原因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清淤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航道畅通,防止水土流失。在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取土、开渠、打井、打桩、挖筑鱼塘;

(二)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

第二十二条河道内应当控制水产网箱养殖。

河道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水工程的安全以及危害水体、水质。养殖捕捞设施影响行洪、危及水工程安全以及危害水体、水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清除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其他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或者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清除,所需的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填堵、覆盖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覆盖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防洪围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并在确保行洪排涝和河网水面率的前提下,由河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应当按照河道专业规划要求,先行开挖新河道,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通讯、照明、水文监测、工程监测等水利设施。

确因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水利设施的,应当按照水利设施标准先建后拆。迁建、改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拦河渔具、弃置沉船;

(二)倾倒工业、农业、建筑、医疗废弃物和垃圾、粪便;

(三)超标排放废污水;

(四)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河道内圈养禽畜;

(五)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洗涤、游泳、设立洗车点等危害水体的行为。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的范围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河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堤岸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河道保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

河道保洁责任包括清除河面杂草、漂浮物和河岸垃圾等。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水体交换,保持水体畅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洗涤、游泳等危害水体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设立洗车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或者违反《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河道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整治中违反河道专业规划或未按照整治年度计划实施,致使整治目标不能及时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书,故意拖延的;

(四)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收受单位和个人钱物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群众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20xx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处理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等水管机构及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

第十二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颖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地、市、县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

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沿江、沿河的农场和工商企业等单位承担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等任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予以指导。

堤圈、圩口等受益区的乡(镇)、村,应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或管理组,负责有关河段及堤防的管理。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地、市的河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按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编报的有关防洪安全部分的设计文件,应按前款规定办理。

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告原批准的河道主管机关。为保证防汛安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通知建设单位推迟开工。施工中涉及防洪安全的部位,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能启用。

第十六条 已修建的工程,经技术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在限期内改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包括干堤外滩圩)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的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在河道两岸兴建与防洪有关的工程,应与所在堤段规定的建筑物防洪标准一致。行洪堤堤顶、行洪口门不得超过规定的高程。

长江干堤外滩圩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一九四九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应服从行洪要求。

第十九条 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有关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予以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如因维修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暂停行车的决定。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第二十一条 行洪、蓄洪区内,一般不得兴建工矿等企业。铁路通过行洪、蓄洪区,不得影响行洪、蓄洪,并有自身的防洪措施。不准在行洪、蓄洪区内兴建有碍行洪、蓄洪的分隔工程。

第二十二条 编制沿河城镇规划,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沿河城镇建设,不得超出临河界限。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界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四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五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

(二)长江干流其他堤防和淮河干流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二十米;

(三)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

第二十五条 重要堤防渗水严重的堤段,应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由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六条 水闸(涵阐、船闸)周围应划定管理范围(护闸地)。凡已预留或征用、划拨的土地、水面、堆土区,均为水闸管理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由闸管单位负责使用。

未划定范围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大型闸(过闸流量一千秒立方米以上),上、下游各五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一百米;

(二)中型阐(过闸流量大于一百秒立方米,小于一千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三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三十米;

(三)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一百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一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二十米。

第二十七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林条应首先保证防汛、护岸的需要,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

(二)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晒粮、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掺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区的行洪通道内栽植阻水植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同时要有地矿主管部门的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

第三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外一百米内(纱基地段二百米),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塘,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工程设施、进行河道整治及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服从防汛指挥,不得损坏堤防、河岸、水闸等防洪工程设施和防渗条件,不得影响河道安全泄洪、航道稳定和船舶正常航行。

第三十一条 禁止围湖。凡已经围的,应按照防洪要求,逐步还湖;暂不能还湖的,应限制圩堤高程,服从蓄洪要求。

第三十二条 禁止围河。凡已经围的,要服从河道清障要求。

围垦洲滩、塞支堵汊,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水闸的控制运用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据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水闸的控制运用命令,由河道主管机关或防汛指挥部下达。禁止非闸管人员操作闸门。

船只过闸应服从闸管单位的指挥,并按规定交纳过闸费。

第三十四条 因船舶航行影响河岸、堤防安全的,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措施,保护河岸、堤防安全。在未采取措施前,应限速航行,由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交通部门应按《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航道养护费中划出专项,用于有关河岸、堤防的养护。

第三十五条 在山区河道两侧开矿、采石、修路等,影响河道安全的,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采取措施防止山体滑坡、崩岸,方可开工。未采取防止措施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窘,造成损坏的,排污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七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破坏堤防和水工程。

凡属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土资源,由河道管理机构投资和管理的,收益归河道管理机构所有;由河道管理机构投资,委托乡(镇)、村护堤专业户、护堤员承包管理的,或由乡(镇)、村护提专业户、护堤员投资和管理的,其收益分配,由河道管理机构与承包者签订合同,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服从防洪和排水的需要,所受经济损失,由合同双方共同承袒。

第三十八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九条 下列阻水障碍物,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窑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炭、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超过规定高程的行洪堤段、未按规定标准开足的行洪口门及擅自修建的庄台;

(八)淮河干流及长江、淮河支流和行洪通道内的高杆阻水植物(防浪林除外);

(九)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拱的阻水障碍物。

第四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区内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

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四十四条 通过未铺路面的堤防或水闸的车辆,应向河道管理机构或闸管单位缴纳堤防、水闸维护费。维护费的计收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视同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河道主管机关可责令建设单位停建,补办报批手续;危及防洪安全的,应限期改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须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以上修建单位,可并处该工程投资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可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秒石、取土、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没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对河道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阻挠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河道;治理;建设与管理;分析研究;措施

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建设事业也呈现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政府对城市防洪、河道治理工作更加重视,明白了河道治理与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是相对应的。但由于河道管理工作在日益凸显的社会稳定中仍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必须要在整体质量控制上进行相应的调控,搞好河道工程建设。

一、建设程序

按照水利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河道管理过程中应在不违背法规的情况下对当地有关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进行有效的管理,改善工程的实施方式,并加强河道治理工程的建设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1.项目建议书阶段

为了简化一定的建设程序,主要是在原河道的整治上进行治理,这样可以依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用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可行性研究阶段

把好项目的投资规模。编制一定的可行性的报告时,编制单位除了对勘测地点充分熟悉外,还应向了解现状的河道控制上进行两岸交通的灌溉、排涝等情况,严禁出现漏项、缺项或者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再增加一定的投资项目。

(1)简化审批手续

根据新规范的要求以及新开项目的通知工作进行有效地调控,这样在改善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来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在审批的基础上必须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的预审和环境的影响评价的审批过程的手续控制。

根据《关于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手续办理意见的函》的解释,由于河道治理工程中的大部分河段都是在规划基础上实施的,这样在免于办理质量控制上进行调控的,也不需要办理一定的用地预审工作。

(2)提前组建项目法人

按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但为了更进一步地贯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让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建设有个充分的了解,并能更好地管理工程建设。建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就组建项目法人。

3.初步设计阶段

(1)调整项目前期组织者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可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或设计招标。

(2)设计招标、限额设计

通过设计招标选择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设概算上报部门批复。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否则,财政审核中心不予接件审核投标最高控制价,必将导致无法进行招投标工作。

(3)调整设计阶段工作内容

根据市有关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固定合同价款的形式签定,这就要求在施工招标前必须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而不是按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图的出图计划。

4.施工准备阶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河道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开工审批制度。开工报告必须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施工准备阶段关键在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三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

(1)项目法人制(代建制)

建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就组建项目法人,并引入代建机制,减少项目筹备组的组建手续。由具有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2)监理招标制

监理单位的选择最好通过监理招标选定。监理招标可根据监理内容(设计阶段监理或施工阶段监理等)适时进行监理招标。

(3)施工招标制

施工单位的确定根据投资规模进行施工招投标。规定,投资规模小于等于1000万元的招投标,采用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中标办法。投资规模大于1000万元的招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

二、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应考虑到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的管理规划模式,并且在符合一定的防洪规划建设中提高防洪工程的综合规划,这样在综合性的控制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善,在治理河道防洪安全实施上一定要以安全为主要的目标,兼顾生态治河的理念,而后再考虑综合治理的方式。

1.综合考虑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的逐渐增多,城市规划建设上逐渐吃力,因此,不仅要在河道治理上进行工程防洪标准的控制,还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将河道防洪建设规模进行有效地调控,并依据城市财政建设的发展步伐进行建设,综合考虑近期的防洪标准与远期标准相结合。

2.严格执行防洪规划与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制度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福建省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办法》要求,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签署规划同意书。

3.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

治理河道是为了修建堤防、稳定河势,确保防洪安全,因此必须严格依据《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要求,确定河道防洪标准以及确定建筑物安全等级。

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需要维系周边人民以及环境建设和生命财产安全,并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河道控制上需要以河道的安全防洪建设为主。

4.融入生态治河的理念

随着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以及质量控制标准内的不断推进,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地提高,特别是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中心的城市防洪控制上主要是在确保各个工程的综合性质量调控上进行相应的管理,这样在整体性能的质量控制上提供一处“水清、岸绿、景美”的休闲场所,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5.统筹兼顾、综合治理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计划及前期工作(对照目标2、3全部完成)

1、计划工作。编制完成了2005、2006年财政预算安排计划、2005年基本建设计划。

前期工作是各项目建设实施的基础工作,前期工作的深度直接影响项目的审批立项和资金安排,也直接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项目安排要符合国家的投资政策,要抓住机遇,随时提出成熟的项目争取上级资金。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深入细致,进行大量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多方案进行科学比较,选择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出版了《某市城市水系环境规划》,某市城市水系规划多次向相关单位及有关领导汇报多次,并编制多媒体幻灯片向市领导进行汇报,经专家评审后,已正式出版。总结了“十五”期间的水利建设完成情况,对“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进行了筛选,对编制“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广泛的研讨,编制完成了《某市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草稿)。组织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滞洪区安全规划和洪水河可研的编制工作。

水库:完成了两座小水库的初步设计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的要求,完成了石门水库和磊口、两个小水库计划的上报工作。

灌区:完成了红旗渠灌区节改工程年度计划的上报工作,预计2006年开工建设。

二、建设管理(对照目标1、4)

今年我市在建和新开工水利工程共10项,截至目前共计完成工程投资4314万元。对六项工程进行了施工、监理招标(环城河、琵琶寺、南谷洞、大功03、04年度、永兴供水)。

同时,配合省厅对在建工程进行了质量大检查,对琵琶寺水库进行了稽查。多次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在建工程八项,即小南海泉域综合治理、某河河道治理、漳河护岸二期治理、马家岸水库、引黄入内工程、琵琶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南谷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引岳工业供水工程。新开工项目四项,即环城河引水工程、大功灌区节水技改2003、2004年度工程、永兴供水工程。其中启动环城河综合治理工程列为市政府十件实事之一;环城河治理、马家岩水库、小南海泉域综合治理、某河河道治理工程四项工程列为市重点工程。

基本建设工程越来越注重程序的管理,工作中我们严格规范“三项制度”,强化“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障”的管理体制,建全机构,落实人员,制定制度,狠抓落实。严格执行建设管理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使每项工程能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2005年度各项基建工程完成情况:

1、环城河综合治理引水工程

环城河引水工程作为环城河综合治理的一部分,市发改委于2005年5月31日以安发改办[2005]267号文对可研报告进行了批复,7月19日又以安发改办[2005]383号文对初设报告进行了批复。核定后的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引水工程全长12.62公里,主要工程量土方开挖11.38万立方米、清淤4420立方米、玻璃钢纤维增强聚脂夹砂管道埋设12620米、钢筋砼顶管施工280.5米、拆除和修复路面7635平方米;核定概算投资1538.3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247.83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245.73万元、基本预备费44.81万元。

水利局作为环城河引水工程项目主管单位,成立了环城河引水工程建管局,报请规划局批复了引水工程规划红线,通过招标完成了施工、监理招标工作,选定了施工和监理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管材生产厂家,工程于划9月10日正式开工。

截至目前,已完成管沟土方开挖8.78万方、清淤2210万方、管道安装7375米、钢筋砼顶管施工136米、拆除砼路面7635平米,完成投资631.4万元。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投资。管材部分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采购订货。目前,财政拨款1200万元到位。

存在问题:1、沿线征地、拆迁、协调难度大,设计变更多;2、铁西排洪沟段施工难度大,干扰多。

2、马家岩水库工程

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8月31日以豫计农经[2002]1098号文对《某市马家岩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某省水利厅2003年11月24日以豫水计[2003]178号文对《马家岩水库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批复工程总投资19920万元,计划建设工期42个月,主要建设内容:大坝(包括左、右岸挡水坝和中间溢流坝)、输水洞、放空洞等。2003年10月某市水利局成立了工程建设管理局,2004年3月建管局采用委托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确定了水库大坝及基础灌浆工作的施工及监理单位。工程于2004年5月8日正式开工建设,截至2004年年底主要完成临时工程、进场公路、砂石料系统、河槽开挖、坡积物清运、上下游围堰、地下截渗墙、导流明渠、移民安置、溢流坝段的基础开挖等工作,完成投资2301万元。

2005年计划投资1500万元,完成两岸边坡开挖、大坝回填、溢流坝段上下游齿槽砼浇筑及部分坝基浆砌石砌筑等。截至目前已完成溢流坝基础开挖、溢流坝上下游齿槽砼浇筑、溢流坝段基础固结灌浆及部分坝基浆砌石等内容,主要完成土方0.9万方、石方12.32万方、砼及钢筋砼44670方、灌浆5607延米,完成投资2014.83万元,占全年总投资计划的134%。现在正在进行剩余坝基浆砌石砌筑和廊道砼浇筑。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复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投资9300万元,其余地方自筹。目前,国家到位资金8000万元,省补资金到位1400万元,地方自筹2400万元,共计到位资金11800万元。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原设计料场与施工场地交叉影响,施工作业面小,影响进度。

下一步工作计划:设法开辟新的料场,继续完成坝基浆砌石砌筑和廊道砼浇筑。

3、某河河道治理工程

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2月31日以豫计农经[2002]1780号文对《某河河道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2004年3月15日又以豫发改办[2004]368号文对《某河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核定概算投资1227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扩挖河槽和加固堤防53.05公里;险工治理13处,长3240米;改扩建、重建、加固建筑物72座,其中桥梁9座、节制闸2座、渡槽改倒虹2座、防洪闸19座,提灌站40座。核定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633万方、土方回填222万方、浆砌石46285方和砼28986方。2004年4月18日采用自行招标形式对2004年度工程进行了施工、监理招标,确定了施工、监理单位。工程于2004年9月22日开工。截至2004年年底,主要完成于曹至郭盆闸段11公里的测量放线工作、部分征地及河道开挖、900米筑堤,主要工程量为土方20万方,完成投资550万元。

2005年计划投资500万元,完成四个标段40万方土方工程及部分征地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部分征地工作以及5.05Km河道开挖、2.85Km筑提,共计完成土方36.5万方,完成投资250万元。至此,到位800万元资金全部用完。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可研批复资金来源为省基建资金补助500万元,其余资金争取国家补助、申请银行贷款或市、县自筹。截至目前国家资金到位300万元,省资金500万元,共计到位资金800万元。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缺口大,征地困难。

下一步计划: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落实下段施工。

4、小南海泉域综合治理工程

某市发展与计划委员会2003年4月20日以安计投资[2003]182号文对《小南海泉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2003年9月9日以安计设计[2003]538号文对《小南海泉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核定工程总投资2025万元,计划建设工期2年,主要建设内容有:3.8km河道清淤、河岸护砌、污水截流管沟、拦砂堰8座、溢流堰2座、踏步等。2003年5月某市水利局成立了小南海泉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2003年11月16日建管局采用自行招标形式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于2004年3月19日开工,截至2004年年底主要完成2.05公里河道的清淤、河岸护砌,3座拦砂堰和2座溢流堰,完成主要工程量土石方30万方,砼及钢筋砼575方,完成投资1113万元。

2005年计划完成剩余全部工程,包括1.35Km的河道清淤、河岸护砌,5座拦砂堰以及全线3.8Km的沿岸绿化等内容,投资912万元。截至目前已完成:征用河滩地89.48亩、河道土方12万方、砌石8900方、砼400方、泉区绿化30亩、主泉区两岸植树19800棵,完成投资829万元,占全年总投资计划的91%。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复资金来源为从水资源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水利局负责申请贷款,贷款本息从以后的水资源费中列支。目前,建设单位贷款500万元、水资源费支出700万元。

存在问题:资金缺口大(目前缺口825万元),施工环境差,协调工作难度大。

预计全年完成情况:全部工程完工。

5、琵琶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省水利厅于2002年2月以豫水计[2002]22号文对琵琶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作了批复,省计委于2002年9月以豫水计农经[2002]1160号文对工程可行性研究作了批复。工程主要内容是:坝基防渗、上下游坝坡整修、溢洪道、泄洪洞和南北灌溉洞及观测和管理等配套设施,工程总投资2630万元,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4.64万方、土方回填0.83万方、砼及钢筋砼1.15万方、灌浆16838.3延米,计划工期两年。2002年7月某市水利局成立了工程建设管理局,2002年11月通过自行招标选定了施工、监理单位。工程于2002年10月开工,截至到2004年年底,主要完成了坝基防渗帷幕灌浆、大坝上游坡砼护砌、泄洪洞和南、北灌溉洞建筑物改建、溢洪道开挖衬砌和工程管理设施项目。累计完成坝基防渗钻孔灌浆18492米、帷幕灌浆8500米、灌浆孔687个、土石方6.18万方、钢精砼浇筑9845方和砌体1630方等,累计完成投资1787.7万元。

2005年计划完成剩余部分工程。截至目前,已完成泄洪洞和灌溉洞灌浆、观测设施、坝定防浪墙改造、坝定路面、渡槽等项。完成土石方0.36万方、灌浆890延米、砼及钢筋砼2960方,完成投资151.8万元。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复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投资1300万元,其余地方自筹。目前,中央国债资金1300万元已到位,市配套资金230万元,累计到位资金1530万元。

存在问题: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不足,影响部分工程建设。

下一步计划:2006年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配套项目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落实。

6、南谷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002年5月省水利厅以豫水计[2002]40号文对《某市南谷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作了批复。主要工程内容是大坝沥青砼面板翻修,两坝肩帷幕灌浆,下游坝面整修加固,坝顶路面翻修、防浪墙拆除、沥青砼面板降温设施更换,坝体排水观测廊道交通竖井改建和增加坝体观测设施;溢洪道工程的进口段、出口段开挖整平、衬护防漏和出口修建导流坝;一级洞、二级洞维修等,工程总投资2756万元,主要工程量为石方开挖1.84万方、帷幕灌浆8420延米、固结灌浆2034延米、砌体1.30万方、砼及钢筋砼0.46万方、沥青砼0.44万方,计划工期2年。某市水利局2003年5月以安水[2003]78号文成立了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局2003年7月自行招标确定了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于2003年9月开工,截至2004年年底,主体工程已完工,完成投资1539万元。

2005年计划完成剩余部分工程。8月份已进行了招投标工作,选定了施工单位,9月底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截至目前,管理设施基础开挖已完成,正在进行上部结构建设,完成土方8800方、石方1540方、砼140方,完成投资59万元。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复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投资1400万元,其余地方自筹。目前,中央国债资金1380万元已到位,市配套资金170万元,累计到位资金1550万元。

存在问题: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部分工程建设。

下一步计划:2006年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配套项目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落实。

7、漳河护岸二期工程

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2月5日以豫计农经[2002]1646号文对《漳河三省桥至观台河段护岸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2003年12月31日又以豫计设计[2003]2481号文对《漳河三省桥至观台河段护岸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批复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核定建设内容为:护岸、护地工程16处,总护岸长度14.965公里(其中某市4.92公里,某县10.045公里)。2004年3月某县水利局成立了某县段工程建设管理局,2004年5月某县段建管局采用自行招标形式确定了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某县段工程于2004年5月开工。截至到2004年年底,主要完成七个村3756米护岸,完成土石方51400方,砼及钢筋砼46370方,完成投资885万元。

2005年计划投资1115万元,完成某县段剩余全部工程。由于2005年度计划未下达,本年度仅完成2004年度剩余工程,完成投资115万元,完成主要工程量为砼6900方。目前2004年度工程已进行验收。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复资金来源为省基建定额补助某县投资300万元,某市投资1000万元,其余申请国家补助和两县自筹解决。目前,省补300万元已到位,某市到位200万元,某县自筹资金500万元。

存在问题:资金缺口较大,市、县配套资金到位不足,无法完成剩余部分工程。

下一步计划: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落实剩余项目的建设。

8、某县引黄补源工程

某省计划委员会2000年2月14日以豫计农经[2000]168号文对《某县引黄补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2000年7月25日某省水利厅又以豫水计字[2000]074号文对《某县引黄补源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核定建设内容为61.38Km的总干渠、7条干渠、1座引水闸、1座引水涵闸、4座节制闸及总干、干渠渠系建筑物,核定概算投资4890万元,主要工程量土方750万方、砌体0.84万方、砼及钢筋砼1.86万方。2000年某市水利局成立工程建设管理局,建管局通过自行招标确定了施工及监理单位。工程于2000年11月开工,截至2004年年底,已完成61公里总干渠开挖,总干渠建筑物已建成24座,其中干渠进水闸及节制闸10座,桥梁13座,金堤河拦河闸1座,累计完成投资4096.88万元。

2005年计划投资794万元,完成剩余全部工程,截至目前完成投资73.45万元,完成5座桥及古建筑遗址改线工作。至此,61.38公里的干渠已建成通水,等待验收。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复资金来源为省补1400万元,市配套1200万元,县自筹2290万元。目前,省补1400万元已到位,市配套资金到位465万元,县自筹资金2305万元。

存在问题:市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干渠配套工程(支渠等)建设。

下一步计划:配套项目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落实。

9、大功引黄灌区节水续建配套2003年度工程(某部分)

某省水利厅2004年5月13日以豫水计[2004]7号文对《大功引黄灌区节水续建配套2003年度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核定预算投资266.5万元,主要建设项目为:重建某高平干渠节制闸1座、支渠进水闸4座;重建某瓦岗干渠、高平干渠、柳青干渠生产桥7座。工程于2005年6月开工,截至目前已完成蒙堤、孙白2桥和万古、新庄、向门头、今古店支渠进水闸4座,累计完成投资109.12万元。

10、大功引黄灌区节水续建配套2004年度工程(某部分)

某省水利厅2005年3月9日以豫水计[2005]4号文对《大功引黄灌区节水续建配套2004年度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核定预算投资200.23万元,主要建设项目为:新建某城关干渠北关节制闸、城关干渠五干排分水闸、贾公干渠节制分水闸3座水闸;重建某城关干渠景庄、苗固、白庄3座生产桥。工程于2005年6月开工,截至目前已完成白庄、苗固生产桥2座和贾工干渠分水闸1座,累计完成投资81.2万元。

三、质量监督(对照目标5全部完成)

根据《某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005年对我市10项在建水利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即引黄入内工程、大功节水技改工程2003、2004年度工程、琵琶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南谷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南海泉域综合治理、某河河道治理工程、漳河护岸二期治理、马家岸水库、永兴供水、引岳工业供水、环城河引水工程。在监督过程中,认真履行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以抽查方式为主,定期和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抽查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核准工程项目划分,检查施工质量评定表填写是否真实、及时、准确。规范工程管理程序,严格把好每道工序质量关,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参加各分部工程、隐蔽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配合省厅对我市在建工程,特别是使用国债资金的工程,进行多次系统的监督检查,省厅领导对我们的质量监督工作给予鼓励和表扬。通过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

截止目前,对5项新建工程,即环城河引水工程、大功灌区节水技改2003、2004年度工程、永兴供水工程、引岳工业供水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了核准,共核准单位工程11个,分部工程64个,单元工程2200个。对2005年完工的四项工程中的9个单位工程进行了验收,即南谷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溢洪道单位工程、大坝单位工程、婴儿沟综合治理工程、漳河护岸二期工程、引黄补源工程某段桥梁工程。其中,7个单位工程达到优良;分部工程37个,27个达到优良;单元工程991个,705个达到优良。完成小南海泉A标、引岳工业供水、永兴供水工程、引黄补源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

四、统计工作(对照目标6全部完成)

1、完成了2004年水利综合年报的上报工作。按照省厅和市有关单位的要求,实事求是的、及时的,完成了本年的前9个月水利基建报表任务和水利综合统计双月报上报任务。

2、组织召开全市水利统计工作会议,安排布置2005年水利统计年报的编制工作。继续做好在建工程基建统计月报、水利综合统计月报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五、科室其它工作(对照目标7、8)

1、参与组织召开了2005年全省水利规划计划与建设管理工作会议。

2、督导完成了卫河重度污染区的农村饮水项目建设。

3、完成市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某市城市水系环境规划》获省建设厅二等奖、省城乡规划一等奖、市科技三等奖),发表了3篇论文,报送信息8条。

4、完成防汛值班和治安值班工作。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006年工作安排

一、完成安丰沟、洪水河的前期工作。

二、继续做好在建工程马家岩水库、南谷洞水库、琵琶寺水库、红旗渠技改、大功灌区技改2003、2004年度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完成南谷洞水库、琵琶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主体工程验收、环城河引水工程、引岳工业供水工程、永兴供水工程、大功灌区技改2003、2004年度工程、小南海泉综合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争取石门水库、水库和磊口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的资金和工程开工。

四、完成某市水资源优化配置规划的编制。

五、编制2006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全市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综合计划。

六、负责在建工程基建统计月报和水利综合统计月报及年度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