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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论文

境外投资论文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个人在境内注册成立企业,以企业的形式到境外投资。即境内个人以其拥有股份的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企业,或者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既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二是按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相关规定,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通过QDII形式开展境外投资。截至2014年6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121家QDII机构共计804.93亿美元投资额度。其中广西辖内的QDII机构有1家,累计获批QDII额度5亿美元,累计实际使用额度488万美元,净购汇488万美元。三是按照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者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投融资活动,并返程投资,利用境外融资满足私人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目前广西辖区已有15个境内居民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分布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国家(地区),主要通过境外借款和境外上市筹集资金用于返程投资,计划境外融资总规模6.93亿美元,返程投资设立企业外方注册资本2.29亿美元,占企业总注册资本的98%,目前已有97%资金实际到位,投资领域包括境内食品加工业、石油加工业、计算机通信业、医药制造业以及造纸业等。四是按照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据统计,2014年1~6月,广西辖内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认股期权计划收益汇入额累计2096.51万美元,同比增长54.04倍。五是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规定,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2014年1~6月,广西辖内尚未发生个人财产转移核准业务,但移民财产转移业务咨询累计10笔左右。六是利用上海自贸区政策实现个人境外投资。2013年12月上海自贸区允许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在上述渠道中,第一种渠道是绕道的形式,并非真正意义的个人境外投资,并且审批过程比较繁琐,所受限制也较多。另外的,除第二种渠道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外,其余均需要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等手续。对一般个人来说,想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外股票、从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购买境外房产等投资行为,若通过正常渠道往往难以实现,因为缺乏法律支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往往利用以下四个非正常的渠道完成境外投资:一是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目前是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通过多人次分拆办理购付汇,将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同时在国际收支申报时将支出申报到“出国留学”、“境外旅行”、“探亲”等经常项下项目。这样,大量的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入经常项跨境下流出,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甑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通过地下钱庄将投资用途的资金汇出,游离于监管之外。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的流出。四是利用跨境人民币的路径走灰色渠道汇出资金。如在近期的“优汇通”事件中,个人利用银行开发的在某种程度上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金融产品将投资移民或海外购置房产等用途的资金汇出境外。这四种渠道都是受限额控制或者存在一定风险。比如,个人分拆等行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地下钱庄资金划转更是法律之外的。不仅如此,但凡通过非正常渠道到境外投资的,一旦在其境外投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得到国内法律保护,最终只能以来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救济。如果投资目的国发生大规模排华事件时,境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则无法得到保护,而此时我国政府也不便对此类通过国内法律所禁止的个人境外投资提供外交保护。

二、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的意义

(一)满足个人境外投资需求,有效配置个人资产。我国相对较高的储蓄率积聚了大量家庭财富,使得居民个人境外投资需求不断增强。由于我国国内居民收入差距大、社保体系不健全、经常项目长期顺差、政府和国有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高且两级政府大量参与投资活动等原因,导致我国储蓄率历来相对偏高。数据显示,我国储蓄率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34%左右增长到2008年的最高点53%,尽管近年来略有下降,但目前也保持着50%的水平,其中2013年为51%。从绝对量来说,2013年我国国民储蓄总额高居世界第一,规模约为4.6万亿美元。相对较高的储蓄率积聚了大量家庭财富。2013年中国家庭财富总量高居世界榜首。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各种投资的需求也随之而来。除了在境内的各类投资外,境内个人以个人名义到境外去兴办企业、购买房地产、股票交易等需求也逐渐增加。实际上,在广西、黑龙江等沿边省份,以及浙江、江苏、广东等沿海发达省份,个人境外投资事实存在且形成一定规模。据调查了解,广西边境地区实际上一直存在着个人境外投资的情况,个人一般通过黑市、走私和携带等非正规渠道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在越南等地完成境外投资活动。在黑龙江,已有两百余家私营企业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前均以个人投资的方式在俄经营了一段时间。从需求情况看,在一项对江苏的苏州、南通和常州等外向型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状况调查中,有意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占71%;在有意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人群中,倾向于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占65%;在已经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人群中,仍有意继续进行投资的占94%。在国内股市不振的情况下,希望对外开展证券投资的个人也越来越多,适度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呼声也时常见诸报端。可见,无论是从专项调查的数据来看,还是从近期媒体关于“优汇通”事件的报道来看,个人跨境投资的需求不仅客观而强烈,而且也是处于被抑制着的状态。因此,在国内投资渠道匮乏、居民储蓄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意味着我国境外投资主体由目前的法人机构扩展到了个人,将为个人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切实满足境内居民个人投资意愿。同时也有利于个人实现资产全球化配置,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资境外,以便获得相应投资回报。

(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对冲外汇风险。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是外汇管理的重要任务。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基本上保持顺差格局,仅在2012年出现“经常项目顺差、资本与金融项目逆差”的形势。2013年国际收支形势再度保持“双顺差”格局,其中经常项目顺差182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262亿美元。双顺差的结果直接表现为外汇储备规模的快速增长。2013年,我国外汇储备继续保持增长,规模达到3.82万亿美元,高居世界第一。因此如何化解外储经营管理的压力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是现阶段我国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之一,最终需要通过调整国内经济结构、扩大出口、鼓励“走出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扩大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措施解决。在这些措施中,鼓励企业等法人机构“走出去”目前已经没有政策障碍,而且投资规模已经取得较快发展。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应该说,企业“走出去”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现有已经成熟的境外投资政策基础上,探索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逐步放开境内个人投资,实现个人“走出去”,将增强民间持有外汇意愿,真正实现“藏汇于民”,而且能够规范和引导资金有序流动,这将对缓解国际收支大额顺差局面、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起到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开放民间对外投资渠道,鼓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走出去”,能有效对冲我国外汇储备过高带来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三)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从美元和英镑国际化过程的经验来看,本国的对外投资活动对美元和英镑的国际化起到了重要作用。2011年,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基础上,我国开始允许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这是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一步,更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一大步。随着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和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将会主动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推广者,从而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如果将境外投资主体由目前的法人机构扩大到境内居民个人,使用人民币跨境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境外投资水平,加快我国的对外投资步伐,这对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无疑是极为有利的。

(四)规范管理,保障权益。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外汇管理法规,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定了原则性、方向性规定,但由于相应配套措施细则未出台,加上上游主管部门无法出具核准,导致个人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属于“不可为”状态。在国内投资渠道有限、个人财富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有境外投资需求的个人往往通过分拆、将资本项下资金混入经常项目或通过地下钱庄到境外投资,有的甚至利用跨境人民币的路径走灰色渠道将投资资金汇出。这些非正常渠道的个人投资,往往需承担风险,且收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因此,构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完善境外投资法律法规,实现个人境外投资合法化,不仅从法律层面解决法规层次低、零散的状况,还可以避免相关管理部门陷入“有法不依”困局,而且将使个人境外投资收益得到切实保障,这对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来说是“双赢”的。

三、目前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的条件

(一)个人财富增长。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居民个人财富规模显著增加。以居民存款为例,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07.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住户存款46.54万亿元人民币,较2012年末增长13.5%。伴随着居民个人财富的增长,本着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和增值的目标,各种投资意愿增强,而在国内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我国居民将个人财富转向境外投资的潜在意识逐渐加强。同时,国际金融危机过后,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境外资产价格相对下降,部分国家出台吸引外资优惠政策,也吸引不少境内投资者目光。此外,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使得我国居民个人财富的账面价值增加,为境外投资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可以说,我国庞大的民间财富规模为资本输出提供了基础条件,为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奠定现实的经济基础。

(二)外汇储备充裕。2004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连续保持大规模快速增长态势,年平均增速25.96%。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FS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球外汇储备余额12.13万亿美元,其中中国外汇储备占全球比重达31.66%。充裕的外汇储备增强了我国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国家层面的资金实力和保障,为开展境外投资提供了资金汇兑方面的基础条件。同时,巨额的外汇储备规模也说明我国外汇资本的相对过剩,需要引导资金合理流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这也为在当前条件下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逐步放开个人境外投资限制,提供了客观驱动力。

(三)现有政策基础良好。目前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已经有了较好的立法基础。一是外汇局已经有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外汇管理法规,为拓宽资本流出预留政策空间。二是我国已建立了法人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制度要求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就可以凭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或划转手续。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收入可存放境外,也可调回存入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结汇直接在银行按规定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汇回可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法人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提供借鉴。三是部分试点政策为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提供经验探索。比如在上海自贸区允许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对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先试先行,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构建提供实验基地。再如,2014年4月获得批复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也将为今后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探索管理经验。四是历史案例的经验教训。如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港股直通车”试点的搁置、2012年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的叫停等,也为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提供了经验教训。

(四)监管部门态度趋同。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境外投资相关管理部门对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态度趋于一致。发改委已经表示,加快境外投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对制定个人在境外投资的备案制持积极态度。外汇局对个人境外投资也在积极探索,已经出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持有的资产和权益到境外开展投融资活动并返程投资等政策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对外个人境外投资在态度上取得一致,有利于扫清障碍,促进部门沟通协调,便利推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制定的进程。

四、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的建议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应以全国人大基本立法为基础,避免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政出多门的格局出现。在对外投资管理方面,目前由于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高层次基本法,我国对境外投资活动的规范主要通过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国务院行政部门单独立法来实现,基本上都是部门规章或者是规范性的文件,其法律层次低,内容重叠,甚至部门之间的规定还存在不衔接甚至是相互冲突,使得个人境外投资无从开展。比如说,由于一直以来没有明确个人境外投资核准操作规范,发改委或商务部门对个人投资者可以说是“拒之门外”,但外汇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等管理却需要办理外汇登记的规定。这显然是存在政策盲点,且也容易让个人投资者认为外汇局“有法不依”。当这样的结果显然阻碍了个人境外投资的规范发展。因此,应提高个人境外投资的立法层次,建议全国人大出台《境外投资法》作为规范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该法的使用主体范围应包含机构和个人,以便明确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身份。从内容上来说,该法应包括但不限于:鼓励促进、投资形式、审批管理、宏观调控、监测预警与分析、金融支持、服务保障等。

(二)境外投资相关部门在国务院授权下制定各自职能范围内的部门规章制度。在《境外投资法》的统领下,涉及境外投资的审批管理和行政服务等具体内容相应分工于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建议应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明确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在境外投资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工,各部门据此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在制定境外投资规章制度过程中应充分进行协调沟通或意见征询,避免不同部门规定的内容不衔接或者重叠、冲突等现象,从而形成完整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

(三)按照渐进、可控原则稳步推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在发改委、商务部门上游部门出台相应政策的基础上,外汇管理部门应遵循渐进性、可控性等原则逐步建立完备规范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法规,其内容应该涵盖个人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出、前期费用汇出、资金结售汇和收付汇、事后监督等内容。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界定境外投资包括狭义境外投资和广义境外投资两种情况。狭义境外投资仅指境外直接投资,是以境内个人的名义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广义境外投资,除直接投资外还包括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及房地产投资、移民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其中,证券投资是以境内个人的名义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资本市场工具,如购买境外的股票、债券等。房地产投资是指以境内个人的名义投资境外的房地产,该境内个人是境外房地产的直接持有人。移民投资是境内个人在转变身份前按照目的地国法律的要求办理资金或财产转移。本文所讨论的境外投资为狭义境外投资。

二、我国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现状

目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个人境外投资渠道有限,主要有以下几种:通过持有特殊目的公司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和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这类业务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等资本活跃的大城市;股权激励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QDII项下的境外投资,QDII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产品的投放使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有机会借助全球资本平台进行资本配置,从而丰富投资品种,拓宽收益渠道。

三、国际经验借鉴及建议

纵观世界各国经济政策,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外汇管理重点是鼓励资本流入,限制资本流出,发达国家则是鼓励资本流出,限制资本流入。任何一个国家都曾经历过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资本流动方向的转变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目前,美国、日本、德国、新家坡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已基本取消外汇管制。这些国家和地区针对个人境外投资,大多不需要进行事前申报或批准,实行“事后汇报制”,有些国家甚至设立有专门的机构用于支持个人境外投资,如美国1971年设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是一家专门用于支持个人海外投资的联邦机构。从国际上资本流动管理变动的过程中,有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个人境外投资改革是经济发展过程的内在要求。当一国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出现时,伴随而来的是外汇储备的增长,增长导致国内货币超额供给和更多的境外贸易摩擦,资本流动方向的转变是必然产物,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改革势在必行。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改革必须稳字当头,逐步进行,不可一蹴而就。台湾从1986年到1989年前后不过三年,最终不可避免地给本地区经济发展带来冲击,造成了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而日本放开资本项目的过渡时间较长,从1969年算起至1984年长达15年,从而使日本的经济自然过渡。历史经验表明,应根据国际收支形势,提前规划,做好政策准备,放松资本流出管制,才能有效缓解可能形成的巨额外汇储备压力,否则临时决策、慌乱出错,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打击。必须有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做后盾。法人机构,一般有法定的经营地址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自身的灵活性和不确定给监管带来难度。我们可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以税务稽查为切入点进行监管。德国对于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也采取自由化政策,但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为境外投资所得收入缴税是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现行法规也允许被授权机构从银行收集相关数据以监控可能存在的个人逃税行为。日本在允许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自由化的同时,规定国际汇款调查表制度(办理超过100万日元国际汇款的金融机构必须向税务局提交调查表),自2013年12月开始,日本实施海外财产调查表制度(超过5000万日元的海外资产必须进行自我申报),另外提高税务稽查能力,强化与外国税务之间的合作。因此,我们国家在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同时,要建立一套严厉的税务稽查体系,建立财产调查制度,加强国际国内税务机构协作,使我国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既要能“出得去”,又要能“管得住”。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我国企业正在世界范围内参与国际竞争。文章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的基本情况,针对市场服务型、出口导向型、技术采取型、资源开发型四种境外投资类型,提出构建多层次的管理模式,加大对境外投资的扶植力度,明确我国境外投资的定位。

1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历史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到1998年底,境外企业数达到5666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为63.3亿美元。从1979~2001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各类境外企业66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84亿美元。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境外投资突破了以往的单一模式,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体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投资地区多元化

中国境外投资原来都以港澳投资为主,到2005年底已经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亚、非、拉美新兴市场投资很快。截止2004年底,我国在港澳合计设立境外企业2856家,中方协议投资43亿美元。

1.2投资目标多元化

我国传统的境外投资的目标大多是以设立贸易公司并将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或者设立开发公司并将原材料(包括资源)供给环节内部化。当前境外投资目标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趋势:一是市场服务性的投资,即通过投资建立完善的国际营销及服务网络。如温州的月兔电器集团公司在西班牙设立公司,为出口的空调提供零配件和售后服务。这种境外投资的目标是产品服务环节的内部化,可以视为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目标的延续和深化;二是出口导向型的投资,即在出口市场或者出口市场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生产基地,主要设备、原材料由国内供给,产品一般在境外销售。这种境外投资大多是我国边缘产业(也是优势产业)向其他国家的转移,符合产品生命周期规律;三是技术获取型的投资,通过投资加强与国外的技术合作,获取上游技术。如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在美国设立依斯泰克有限公司,进行CDMA技术和产品开发。

1.3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20世纪90年代起,民营资本境外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到2004年已经达到60%,其特点是规模较小但是效益普遍很好。这一点与国有企业恰恰相反。

1.4投资方式多元化

除传统的新建投资外,大多数企业在境外投资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容易取得优惠待遇,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在经营上较少受到各种限制,有助于打入新的市场。

上述的我国境外投资呈现的多元化趋势并非偶然,它是在国际形势和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双重因素下产生的。如果把我国的境外投资过分简单化、或者模式单一化、或者过度强调某一种所有制形式或者投资形式都不利于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不利于境外投资的健康、持续发展。构建我国境外投资宏观管理框架,必须从经济规律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境外投资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构建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

境外投资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和满足现阶段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目前我国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应该以下述三个方面为主:第一,获取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资源,主要包括我国日益短缺的铁矿、石油、木材等;第二,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过成熟技术和设备进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出口创汇;第三,向发达国家投资,获取高精尖技术,进入产业价值链的上游环节,发挥后发优势。

这三个目标应该作为构建我国境外投资政策的重点和制定境外投资行业政策、国别政策的准绳。对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外贸、财政、金融、外汇等配套措施上不同程度的“差别待遇”。这种情况有的是历史造成的,有的是源于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将境外投资的门槛统一到这三个基本战略目标上来,实施境外投资管理的“国民待遇”。

与此同时,应该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境外投资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境外投资战略目标的有效延伸。我们可以按照基本战略目标将不同的境外投资项目(而不是境外投资主体不同)分类,从而确定政策支持、限制乃至禁止的对象。“一个药房抓药”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需要。适应多元化的投资目标,一是要尽快制定境外投资的行业政策,并尽快建立境外投资产业目录,明确鼓励那些资源开发型、市场服务型、出口导向型和技术获取型的境外投资。二是要把跨国并购和传统的新建投资在管理上区别开来,尽快制定通过跨国并购进行的投资适用政策和程序。三是要制定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优先选择那些经济互补性较强、市场相对完善金融相对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国别风险。

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部分地解决资本管制带来的“一刀切”问题。1998年在亚洲金融危机的特定背景下,我国实施了禁止购汇用于境外投资的临时性措施。这一措施对于有效遏止境外投资项下的集中购汇和资本外逃、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禁止购汇的“一刀切”措施虽然限制了投机性资本的流动,但也限制了正常的境外投资外汇需求。而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对跨径投资者进行甄别,以保护投资者,打击投机者。

3加大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扶植力度和管理

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的鼓励政策已经涉及到政策性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优惠、出口信贷支持、政策性投资保险、免缴利润并充实资本金、实物投资出口退税、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策支持面窄。目前上述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以境外加工贸易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即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形式,带动和扩大我国外贸出口的经贸合作方式。但这只是出口导向型的境外投资,对于同样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支持力度较弱;二是政策体系不够完整。境外投资风险保障等急需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三是操作程序比较复杂。企业要获得外贸发展基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都需要经过不同渠道层层申报,耗时长,成本高,部分抵消了政策支持力度。

对本国境外投资提供促进和保护的政策措施,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

目前,除了完善已经建立的政策措施,扩大覆盖面,加大支持力度外,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重点建立如下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第一,单独设立国家对外投资基金。该基金应包括对外投资信贷基金和对外投资保险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和鼓励包括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对外投资,基金的使用程序和方法应简明、扼要、规范、透明,便于了解、申请和使用。第二,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因发生非常风险难以收回投资时,为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而设立的保险。重点保障发生战争、内乱导致不能执行合同的政策性风险;企业经营者的海外投资被没收、征用造成的风险;东道国因外汇不足而限制外汇兑换、拖延付款以及限制进口造成的经济性风险。第三,为企业创造对外投资安全环境,积极推进和签订境外投资有关的政府间协定。首先,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以保护我国对外投资者,使其免受因发生战争、没收、汇款限制等非常风险而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投资者与投资对象国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其次,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简化境外投资的国际税收问题,避免税收摩擦,减轻企业税负。再次,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应积极利用该公约及其条款来有效地规避风险。最后,促进境外投资服务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强信息服务,可考虑设立境外投资研究信息咨询中心,收集境外投资相关信息,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包括协助制定投资合同和章程,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对东道国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调查等。

4我国境外投资的定位

我国境外的投资活动将围绕国内建设的总体战略规划和需求进行,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和销售网络加快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投资建立生产性企业,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研究国际市场规则。还可以直接了解并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筹资的能力和机会,有利于加强与国内企业的合作,带动本国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因此,我国境外投资活动要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

4.1企业——产业选择的相关性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境外投资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这就决定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目标首先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客观要求,反映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境外投资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重组和优化。从微观主体上看,产业的各种优势往往存在于不同的企业,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仅要求得到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投资项目能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辐射作用,这种辐射效应的强弱,不仅取决于企业资本的增殖程度,更主要的是在于投资项目的产业选择。因为只有合理地进行海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单体企业的分散优势转化为产业的整体优势,才能为企业带来投资利润,同时通过技术传递和市场扩展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改造,进而推动国内产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4.2产业内部贸易量的相关性

境外投资活动的主要贡献体现在对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发展的波及效应,但是由于这种投资发生在国外,所以其产生的波及效应大小取决于海外投资项目与国内企业的贸易量,海外企业对国内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贸易总规模,是衡量境外投姿产业选择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其实质在于充分发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相关产业成长的波及效应。按照这一思路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方向应选择对国内相关产业具有较强关联效应的部门,这种关联效应的波及力越大,意味着国际生产对本国产业成长的外溢效益越大。产业内贸易量是由产业内各生产阶段的关联度或连锁度决定的,这种连锁关系又被区分为前向连锁和后向连锁。对于后向连锁度高的产业,其最终产品如果在国外生产,能有效带动国内中间产品和初级产品的生产扩张,通过出口导向实施为本国产业开辟国际空间。对于前向连锁度高的产业,如果选择初级产品在国际生产,则有利于为本国相关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提供资源供给。

参考文献

1冯雁秋.我国境外投资多元化发展与宏观管理框架构建[J].经济学家,2003(2)

2古今.我国境外投资政策体系需进一步完善[J].中国外资,2005(4)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1.对两头在外企业影响有限。“两头在外”企业受此次越南金融危机影响比较小。2008年以来,国内宏观经济环境趋紧,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加速升值,贸易壁垒更加严峻,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纷纷采取在越南等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投资建厂,再从越南工厂进口生产的半成品,这类企业往往采取的是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所以越南经济危机引发货币贬值对这类企业影响甚小,这部分企业经营也较为正常。

2.对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以越南为制造、销售基地的企业和在建企业负面影响较大。部分企业限于生产实际情况,只能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以越南为制造和销售基地,对外支付美元,对内收回的却是兑换不出去的越南盾,因此受市场波动影响比较大。另外,与市场萎缩并存的则是原材料价格的飞涨,企业只要启动运营,就很难控制住成本。

3.融资成本迅速提高制约企业脱困。越南国家银行从6月11日起提高基准利率2个百分点,即从12%升至14%;与上调基准利率同步,越南国家银行把再贷款利率从13%调至15%,贴现率从11%调至13%;同时允许商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从18%调至21%。越南国有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越南国有企业,中资企业主要通过当地商业银行进行融资,但高达18.4~21.8%的贷款利率,已经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资金成为制约企业摆脱困境甚至进一步发展的凭颈。

4.越南危机的示范效用不可小觑。今年以来,受物价飞涨、越盾持续贬值等一系列经济危机影响,在越南投资的制造企业正深受困扰,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罢工风潮。越南周边的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类似越南的问题与此同时,伯南克近日宣布美国降息周期结束,从2002年以来持续大幅度贬值的美元汇率走势将很可能逆转,也进一步加大了新兴市场货币危机的风险,加大我国在越南周边国家投资的企业忧虑。

5.境外企业从境内母公司、金融机构融资受到政策制约。越南国有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已经达到14.6%,但是其主要贷款对象是越南国有企业,其他企业不容易得到,所以大多数的越南企业还是通过各家商业银行贷款,但是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则已经高达令人咋舌的18.4-21.8%。这么高的贷款利率,已经超过了部分企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境外企业从境内母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借款管理政策尚未放开,使得境外企业从境内母公司或者银行融资成为天方夜谈。

二、越南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对国际热钱的严格监管。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强烈,中美利差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际热钱流入的冲动依然强烈,目前保守估计已达5000万美元,这相当于基础货币增加3.5万亿人民币。越南与我国的情况比较类似,越南股市、房市在国际热钱的冲击下迅速抬高,热钱在获利后抽逃带来了此次越南金融危机,热钱在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国际热钱的严格监管,一是健全制度,修改当前法律制度中不健全的地方,积极研究热钱进入的渠道和手法,增强监管完善的针对性;二是坚决打击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热钱进出的自由港,活动比较频繁,监管难度大,可以考虑在严格审查之下让他们公开活动,并加强监管;三是加强对贸易的真实性审核,严格审查,坚决杜绝热钱通过预收货款、进出口高低报的形式进入我国。

2.完善金融法规,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当前,我国具有一系列的金融法规,但是与越南类似,这些金融法规并不完善,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如果落后过多,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损失就会越大。同时在宏观调控中要更加具有艺术性,防止因为政策层面的超调对经济发展带来抑制作用,尤其是去年以来出口退税率下调、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上涨、人民币加速升值、两税合一、节能减排标准提高等调控措施叠加出台,给企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这个紧要关头更要注意调控的艺术性,提高驾驭宏观调控的能力。

3.做好开放资本项目制度安排。越南是一个资本项目放开的国家,泰国等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国也是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符合WTO和IMF的要求,是一个高度市场经济国家应该具有的形态,也是我国对世界的承诺,但是资本项目完全放开必然加大金融业所面临的风险,热钱进出更加自由。2008年1季度全国外商直接投资333亿美元,同比增长54%,这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如果资本项目实现完全可兑换,外资涌入势必更多,其在获利后抽逃也更为简单。必须要合理安排资本项目开放的制度安排,将庞大的外汇储备更好的利用起来,投入到产业结构升级和战略物资储备的地方。

三、应对危机的政策建议

1.放宽境外投资企业从境内融资政策。放宽境外投资企业从境内母公司或境内金融机构的融资政策,是目前帮助对越投资企业摆脱困境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选择。相关政策可以设计为:在境外投资资金全部汇出(足额到位)的前提下,境外公司从境内母公司借款,只要融资总额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范围内,经外汇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核准手续;对从境内金融机构融资的,只要有符合银行抵押、质押、担保条件,并在“差”内的,允许境外企业借款

2.协助企业做好境外投资风险评估。对投资所在国家(地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是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必要前提。鉴于这项工作的难度大、成本高,单个企业难以独立完成,建议由外汇管理、商务、外交等部门联合对主要的投资国家(地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评估等级可以设定为“绿色”、“橙色”、“红色”,评估结果定期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为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提供政策依据。

3.合理安排投资行为和投资进程,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增强境外投资企业对越南经济形势的研判能力,合理设计投资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对越投资损失。

一是对目前已有对越投资意向尚未进行实际投资的境内企业,在目前越南金融危机尚无明显改观的情况下,不要盲目投资,避免投资风险;

二是对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对越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建设周期,最大程度地降低建设成本;

三是对已在越南投产经营的中资企业,要着眼于越南国内的税收、环境、劳动力成本等综合优势,做好企业长远发展规划;

四是选择越南国内较为丰富的资源、原材料加工等上游行业进行投资,减少对越南国内市场销售的依赖程度。

参考文献:

[1]李滋植.国际贸易.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美]戴维·德罗萨.金融危机真相.中信出版社,2008.

[3]DominicBartonRobertoNewellGregoryWilson.危险的市场——金融危机中的管理之道.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一、中国引资环境现状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以港台资本小额投入为特征,项目多为粗加工工业,技术含量很低。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引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较大进步。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特别是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以后,吸引外资数量逐年上升,对我国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中国的引资环境并非十分完善,外商对中国的实际投资并非像我们预期的那样持续增长,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大体增加的前提下,1999年与2000年为中国引资的低谷年。引起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根结底是因为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内存在着与WTO规则的不符之处,才导致了外商平均投资规模偏小,大中型跨国公司对在华投资处于试探性风险投资阶段。在华投资总规模与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容量。丰富而低成本的人力资源。低廉的土地价格及各种优惠条件均不相符。因此,我们不能对加入WTO后中国的引资环境盲目乐观,应该意识到缺陷与不足。 二、中国引资环境存在的缺陷 (一)过度的行政干预 外商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经营其投资项目,是外商选择投资地点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受计划经济模式和国有经济体制的双重影响,各级政府习惯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在外商投资领域,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中的某些部分与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别,构成了对外商经营权的威胁。 1.阻止企业竞争,限制外资准入领域。我国政府将投资领域分为三类,即鼓励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一般为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却难以获利的领域,如农业。环保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反,对进入电信。银行。保险。批发零售业。专业服务等获利较大的行业进行限制进入甚至禁止进入。我国政府的这种根据资本来源划分企业类型并管理投资准入领域的做法与WTO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严重背离,是阻碍外资进入我国的直接障碍。 2.对外商投资的种种附加要求。我国企图利用外资企业解决本地区的社会经济问题,并且对外资企业的开业条件。贷款条件。获取许可证配额条件的要求也高于当地的其他企业,由此增加了外资企业的负担,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条件,违反了国民待遇要求。虽然在新修改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部分要求进行了修改或删除,但同时在新近开放的领域内其附加要求仍大量存在。 (二)在法律政策环境方面缺乏必要的财产保护 外商投资意味着将资产长期置于我国境内,这些资产的安全能否得到长期保证是外商投资我国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然而,我国的法律政策环境方面缺乏对外资财产的必要保护,这是制约我国引资的关键问题。 1.法律问题。按照国际惯例,进入我国的外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主要依赖于中国的法律,但是,我国法律在财产保护上存在着许多不完备的地方。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私人财产的保护程度,没有禁止政府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国有化。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投资方不仅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保护上缺乏安全性,甚至有形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也缺乏有效保护。事实上,我国政府正积极地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并不存在以国有化名义进行的政府征收,必要的财产征收如修建水利设施和交通设施而进行的财产征收的数量极其有限,且政府均予合理的补偿。但是,由于依靠政府权利而进行财产保护缺乏长期性和可靠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财产保护的法律才能排解外商投资的后顾之忧。 2.政府权利问题。政府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监督也构成了对投资者财产保护的潜在威胁。我国各级政府拥有较多的经济权利,同时,政府名义上又拥有较多的国有企业,因此,从外商看来政府很可能牺牲私人投资而保护国有企业。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外商投资者与政府合作共同经营改造国有企业,外商企业既易受到政府扶持又可避免在基础工作上的投资,是外资进入我国的捷径。可是,合作双方一旦发生了财产纠纷,拥有一定财产处置权的我国政府将处于强势地位,使外方感到不公平和财产缺乏安全感。 3.无形资产的保护问题。我国外资无形资 产的损害具有较大的现实性,其突出问题表现在外资无形资产评估困难,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方面法律规范的缺乏和可操作性差,既容易造成外商资产的不确定性和流失,也容易造成对外商无形资产的忽视,这一状况亟待改进。 三、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策略与措施 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给中国的引资环境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如何抓住这个历史契机,优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性课题。针对中国引资环境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改革 过度的行政干预是当今阻碍中国引进外资的首要问题,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引资环境改革势在必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主要应履行以下四项基本职能:即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社会治安与管理。投资环境问题,反映了企业对政府调节经济方式。市场监督水平。公共服务水平等政府职能的综合要求,是对政府职能是否到位的检测。因此,营造一流的投资环境,必须抓紧抓好政府职能的转变,继续深化行政改革。对行政和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和审批。按照合理合法。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建立监督制约机构,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标准或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责任。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凡未经公开的,不应该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二)解决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问题 进入我国的外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主要依赖于中国的法律和政府的权力,因此,要解决好外商财产保护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解决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环境问题,应着力营造开放。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 1.要重点解决政府内部工作人员对利用外资政策法规的理解与执行问题,确保利用外资政策的公正性与一致性。外经贸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外资政策的培训与交流,外经贸系统特别是外资审批工作人员要下工夫研究。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引资的相关政策。 2.要不断研究出台新政策,创造新优势,确保我国利用外资的不断增长。 3.要采取有利措施,解决政策法规透明度不高的问题。 (三)建立法制、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 我国目前的歧视性环境对引资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给中国引入外国直接投资设立了障碍,导致了不公平竞争,阻碍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因此,建立法制。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营造开放。一流的市场环境是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主流。 1.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完善有关市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惩罚力度;完善行政管理方式,彻底改变政府执法部门集立法、执法与监督于一身的情况,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加快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体系,从体制上维护。强化社会信用。 2.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加大整顿行政执法部门乱收费。乱处罚的问题,抓紧金融服务领域的创新,房地产供应与价格的有效调空,基础设施供应便利性及其他一切能够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有关政策措施,为投资者在中国经营创造更大的优势。 3.要确定主导产业,完善产业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