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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报告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初步调查事故原因

为什么要约谈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相关负责人?缘起于2017年1月4日发生的“郑州市兴峪煤业公司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以下简称“郑州‘1・4’事故”),事故死亡12人。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桂来保的话说,这是2017年发生的第一起重大事故,也是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的典型事故,实属不应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指出,经初步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兴峪煤矿在-190 m泵房管子道上山掘进工作面揭二1煤层,未采取瓦斯治理措施,工作面爆破或风镐作业诱导煤与瓦斯突出;现场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执行停产整顿指令。2016年12月12日,兴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12月29日,该矿被登封市煤炭重组办批准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但12月12-29日期间,该矿每天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共使用炸药776 kg、雷管930发;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没有列入隐患整改方案,属于擅自施工。

二是该矿没有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该矿在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被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情况下,仍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且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矿二1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时,实测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超过临界值;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处于应力集中区,揭煤前未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是技术管理混乱。兴峪煤矿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没有设计,违规二次串联通风;爆破作业没有规定炮眼装药量,无《爆破作业说明书》;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四是应急处置不力。事故发生后,兴峪煤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瓦检员盲目进入事故发生区域,施救时遇难。

五是迟报事故。兴峪煤矿1月4日17时35分发生事故,4 h后才向有关部门报告。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点多。

监察执法不到位

根据初步分析郑州“1・4”事故的原因,记者有2个疑问,桂来保在会上作出了回答。

首先,为什么2016年12月12―29日停产整顿、隐患排查期间,兴峪煤矿每天都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

桂来保指出,这是安全监察执法不到位所致。2016年9月,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对登封市煤矿安全监察,责令包括事故煤矿――兴峪煤矿在内的多家煤矿进行停产整顿,但是兴峪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每天都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郑州分局的监察人员没有将停产整顿的指令通报给地方公安、电力部门,采取停止火工品领取、限制用电等措施。兴峪煤矿后向登封市煤炭重组办、徐庄镇政府等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在12月29日,这些部门全部批准这一报告,也没有对该矿采取核减火工品和限制用电的措施。

其次,为什么兴峪煤矿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被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情况下,仍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

桂来保指出,这也是监管监察不利所致。当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在2015年8月11日被鉴定为突出煤层后,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瓦斯等级提出变更管理要求。监管部门、监察机构也没有要求该矿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安全管理,更没有对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瓦斯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桂来保说,由于事故调查尚在进行中,目前仅了解到,2015年9―11月,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对兴峪煤矿瓦斯鉴定,鉴定的4个指标中,煤层的坚固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3个指标均超过临界值,只因瓦斯压力(0.18 MPa)未超标就被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为矿井提供了错误的鉴定结果。至于背后的原因,且待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后,见分晓。

桂来保介绍,2009年实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瓦斯鉴定结果实施备案管理。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征集意见之时,很多同志对备案制度提出异议,最终,《煤矿安全规程》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改为“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这就导致一些监管监察部门的同志产生了“糊涂J识”:鉴定报告上报给监管监察部门后,可以不看不理,根本没有发挥上报的作用。桂来保认为,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企业上报瓦斯鉴定结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就应该从专业角度了解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负起监管责任。

说到此,桂来保提醒,对于类似情况,登封市、郑州市乃至河南省还存在多少,相关负责人要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下一步怎么办,要在短时间内提出解决办法。

再有,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形同虚设。桂来保在事故救援中了解到,派驻到事故煤矿的安监员对驻矿职责不清楚,从来没有下过井;还有安监员下井发现的隐患,也从来没有向上级报告。

瓦斯治理是第一位

郑州“1・4”事故是一起典型的“低”瓦斯矿井发生瓦斯突出的事故。要加强煤层瓦斯反突出预警,坚决杜绝违背科学进行鉴定,不愿意戴“瓦斯突出矿井”帽子的现象,这是极其危险的现象。这是桂来保给出的建议。

桂来保说,在郑州“1・4”事故发生后,有些煤矿企业甚至有些监管监察部门的同志,对瓦斯突出矿井、突出区域的概念还没有搞清楚。他强调,只要存在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就是瓦斯突出矿井,在瓦斯突出煤层中,可能存在瓦斯突出与非突出区域,这都是毫无疑问的。

郑州“1・4”事故前,相邻矿井已经鉴定为瓦斯突出矿井后,就应该首先将事故矿井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安全管理,然后对其矿井进行科学鉴定。如果鉴定为非瓦斯突出煤层,才按照非瓦斯突出煤层进行安全管理。这是需要大家搞清楚的。

桂来保建议,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加强突出煤层鉴定工作,对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 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要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进行管理,不应该人为地将瓦斯突出煤层改为非瓦斯突出煤层。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为活动主线,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继续推动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继续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扎实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对煤矿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使我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丛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到今年年底,实现煤矿较大事故为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年各类煤矿伤亡事故人数力争控制在上级下*的指标数之内,确保事故发生率再下降10%。

二、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按照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负责。一是各煤矿驻矿专员、驻矿员必须认真履职,加强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驻矿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镇长负总责、驻矿专员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督煤矿企业依法开采和依法经营,对辖区内的非法煤矿坚决予打击,杜绝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的煤矿要报告县政府;二是镇国土所要加强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资源行为进行查处;三是镇安监所要不定期组织对辖区煤矿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先强制撤除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煤矿伤亡事故的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镇主要领导及县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并要求各驻矿员对已关闭煤矿、证照过期煤矿、停产整顿煤矿和整改煤矿必须盯紧盯牢,防止非法组织生产;四是镇派出所要加强各煤矿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参与查处矿山伤亡事故,并对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察,严厉打击盗采和破坏国家资源与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要求控制火工产品;五是河市电力公司要及时开展清理和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用电,对无证煤矿和非法矿井应限制供电(应保障生活和煤矿抽水用电)。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业主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全面落实并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4次,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天天下井带班。煤矿业主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措施,坚决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个员工。

(二)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察科,配备2名专职安全监察员;每个采掘作业点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每个矿井必须配备煤矿技术负责人,设置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6万吨/年的煤矿必须配备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9万吨/年的煤矿必须完善采掘、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技术管理人才。

(三)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瓦斯治理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一是煤炭企业以新入井的工人必须组织专门培训,并严格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二是煤矿业主、矿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各采掘班组长和班组专职监管人员必须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做到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到100%。

(五)强化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实施“管理强矿”,指导各类煤矿奋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努力实现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必须全面*标,未*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其余独立扩能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必须重新设计重新建设。“三线建设”和“三推行”工作今年必须全面推进实施验收。

四、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力推进煤矿科技兴安战略。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大技术装备的投入,保证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运转正常,凡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或随意关机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同时大力推广煤矿井下支护改革,大力推行单体液压支柱。

(二)严格煤矿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镇安监所做到每1个月书面报告辖区各煤矿的监管情况以及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始建于1907年的宜洛煤矿,是一座“红色煤矿”。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地下工作者在此宣传抗日主张,壮大党的力量。1948年8月,洛阳行署派员接管宜洛煤矿,调入部分党员干部和工人,组织恢复煤炭生产。1949年1月1日开始产煤,同年9月5日,中共宜洛煤矿党支部委员会成立。当时,宜洛煤矿共有300多名工人,每天产煤约200t。

事故

1950年2月27日晚6时45分,河南新豫煤矿公司所属的宜洛煤矿李沟矿井内突然冒出一团火球,接着是一声巨响。当时,井下有200多名矿工。

事发后,煤矿立即组织矿工下井救援。但是那时技术条件落后,没有专业的救护队伍,下井救援的矿工们甚至都没有矿灯和安全帽。尽管如此,大家还是轮番下井,最终成功救出58个人。洛阳行署、宜阳县和当地驻军派来了医护人员,公安、部队到矿上维持秩序。

事故发生的李沟矿井煤层厚,但比较松软,矿井坍塌后堵塞了矿坑和巷道,井下烟雾弥漫。除了一部分矿工是当场烧死的,大部分人因空气不通,被活活闷死。4月22日最后一具尸体运出,救援时间长达55天。

此次事故共造成174名矿工死亡,39人受伤。官方给出了“这是新中国成立不到半年,发生的第一起最大、最重、最惨痛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定论。

调查

“宜洛矿难”发生后,矿工尸体被临时安放在一片空地上。一些尸体被烧变形,难以辨认,亲属悲伤欲绝。一个老人找不到儿子遗体,气急之下用头撞树,矿工会主席跪倒在老头面前,哭着说:“以后我就是你儿子,给你老人家养老送终。”

那段时间,宜洛煤矿接待矿工家属,以及多家单位的人数超过了3500人。档案记载,“死难工友家属每人获补大米、小米、小麦各15kg,每户补偿最少100kg煤,均由专人送到当事人手中……经统计,用于埋葬、抚恤、抢修工程等各项善后费用共折麦子超过90万kg。”

1949年底,15岁的傅宝现流浪到宜洛煤矿,靠挖煤维持生计。1998年,傅宝现从宜洛煤矿副矿长职位上退休。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工人在井下吸烟是常事,根本没人管。傅宝现认为,在煤矿干活的人成分复杂,大部分是贫苦农家孩子和乞丐,还有地痞、土匪等。矿上无保安制度,无劳动纪律,检查机制形同虚设,矿领导疏于监管。

1950年头3个月,全国煤矿曾发生过10次严重事故,尤以“宜洛矿难”死伤人数最多,损失最大。事故发生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南军政委员会,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此均极为重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监察委员会派彭达等3人,组成检查小组,核查该矿管理情况,调查事故原因,提出善后处理办法。

据事故联合调查组于1950年3月9日出具的第一份报告书显示,李沟矿井被炸面积1万600m2,占井下全部面积的1/3以上。

1950年3月13日,《人民日报》头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编者按”中说:“近来全国各地矿厂,特别是煤矿,屡次发生不幸的事件,使国家财产和工人生命遭受重大损失,应该引起我们严重的警惕。此次国营河南宜洛煤矿瓦斯爆炸事件,又一次地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该矿失火的具体原因,虽然正在查究,不久即将有结果公布。但从这一事件的初步简略报道中,已经足以唤起各地矿厂的高度注意。各地矿厂亟应切实设法改善领导与管理方法,检查安全设备情形,努力防止此种不幸事件的继续发生。”

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也结合这次事故,开展思想教育运动,宣传劳动保护政策,批判只重机器不重视人的错误观点。

检讨

1950年3月29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主持召开了“宜洛矿难”事故检讨会,通报了事故调查情况。事故原因是:该矿沼气浓度较高,且用土法开采,无通风设备,井口少,风流极弱,并且还有漏风现象。这些问题虽经工友数次提及,但未引起该矿领导和主管工程人员的注意,导致热度增高,沼气聚集。且该矿无下井检查制,很多人在井下吸烟。3月7日由井下运出的4具尸体中,身上都装着火柴和纸烟,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吸烟划火引起。加之该矿巷道工程极不牢固,爆炸引发棚架多处塌陷,导致死伤者增加。

中南区重工业部部长朱毅在检讨中说:“该矿早经中央决定由中南军政委员会重工业部接管,但该部却迟迟未予接受。在暂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期间,又未加强对该省工矿的领导。因此,事件的发生,该部须负主要责任,请求中南军政委员会予以处分。”1950年4月底,宜洛煤矿被中南军政委员会重工业部接管,由省营变成国营煤矿,并被列为国家第一个5年计划重点工程。接着,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李一清、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钱瑛亦均进行了检讨。李一清在检讨中说:“该委员会没有对公营企业进行系统改革,致使宜洛煤矿等仍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不合理现象,造成这一后果,自请处分。”钱瑛说:“该事件发生后,中央监察委员会已派人前往调查,而中南区监察委员会却未加以重视,应进行深刻检讨。”

邓子恢则将此事故定性为“严重的惨案”。他说:“人民政府应该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坚决反对拿劳动人民生命开玩笑的态度。”他提议: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处理宜洛死伤工友,所支付的埋葬、治伤、抚恤、垫发工资救济家属等费用,由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予以报销;检查宜洛煤矿的安全设备,在未有安全保证以前,不急于开工;对宜洛事件责任的追究,除宜洛厂矿负责人及河南工商厅已决定处分外,建议中央人民政府给河南省府及中南重工业部以应有处分。中南军政委员会对此事事前检查不严,事后重视不够,也应进行自我检讨。

中南军政委员会自行检讨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特邀最高人民检察署、劳动部和中央财经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燃料工业部等机关负责人座谈,一致认为宜洛煤矿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矿领导不注重工人生命安全的作风所致。

问责

1950年6月,在总理提议下,政务院召开第三十五次政务会议,专门讨论研究对河南宜洛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并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专门研究煤矿安全工作的政务会议。会议一开始,就指出,宜洛煤矿事故之所以提到国家政务会议上讨论,因为这不是一省一地的事,也不仅是煤矿方面的事,而是带有全国性的问题。

会议经过研究,决定对于严重、盲目发动竞赛,不顾安全的主要责任者——新豫煤矿公司经理予以撤职,并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十几名各级负责人分别被开除、撤职,直至被判刑。河南省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和河南省工会副主任记大过一次,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被予以警告处分。会议还决定向全国各地发出通报,要求必须纠正只顾生产、不顾安全的错误思想,建立保安组织与制度,改善煤矿设备与采煤方法等。

1950年6月30日的《人民日报》刊文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下发对河南宜洛煤矿爆炸事件的通报后,河南省人民政府表示接受所受处分,保证今后贯彻执行工矿保安工作的指示。并已派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前往新豫煤矿公司及宜洛煤矿,遵照通报所示,分别处理各应受处分的失职干部。河南省总工会、新豫煤矿工会、宜洛煤矿工会的相关领导,均在报纸上向群众作了公开自我检讨。

后经司法机关审判,宜洛煤矿工务科副科长张保三和带班班长毛得才被判处死刑。其中,张保三被认定“带领工人偷了170多袋煤,但不能认真检讨,企图推却责任。”毛得才未履行职责,事发时未下井作业,并“领导工人集体偷煤,造成冒顶、片帮、棚架倒塌。” 其他事故责任者分别判处1年半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发3个月后,中南军政委员会特派军代表进驻宜洛煤矿。宜洛煤矿被接管后,井下开辟了安全避难所,增设700多盏矿灯,还有7盏检查沼气含量的安全灯,以及1部测风仪。

20世纪5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宜洛煤矿一直在生产。2002年,该矿宣布破产,改制为义络煤业公司,李沟矿井被废弃。1950年4月底,宜洛煤矿全体矿工为174名死难工友立碑纪念。

落实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把准定位,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做实

强化监察执法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我们严格履行〔2004〕79号文件规定的5项职能,防止揽得过宽和自我弱化两种倾向,采取措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中介机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增强合力,共同做好煤矿安全工作。

一是做实做细行政许可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8项行政许可事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严格许可条件和程序,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特别是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年,我省全面启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延期工作,共有313处矿井要换发许可证,至去年年底,已受理换证申请302处,对252处矿井换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60处,补办3处。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和换证手续的矿井,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具体工作中,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将许可证发放的现场审核工作上收到省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严格办矿标准,全省煤矿安全条件比2005年初次发证时有了较大提高。

二是做实做细检查指导工作。以推动工作为目的,实施分级检查指导。分局对县(市、区)及其以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省局对设区市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指导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效,检查指导率占产煤市、县(市、区)的100%,调动了地方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做实做细事故调查工作。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煤监机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暂行)》、《事故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结果上报备案制度,组织对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把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和必查程序。*年共对39起事故立案,结案35起,查处责任人165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4人。

四是做实做细三项监察工作。在监察内容上,省局侧重对分局监察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难点监察,并适当开展与行政许可相关的专项监察。*年,组织开展了防治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检测检验、职业危害防治、“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存及使用、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专项监察。在监察方法上,在全省推广实施示范监督监察,整合监察监管、地方政府、煤矿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力量,重点突出“示范”效应和“监督”效应,协调一致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在监察工作中,严格落实“十严禁”措施。全年共监察矿井716处,监察覆盖率100%;监察矿井2748次,人均监察矿井40.41次;责令矿井停产整顿106处次,停止作业工作头面289个次。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灭事故隐患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署,认真制定“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抓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并且“回头看”,抓落实,努力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分级负责,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分级、分层挂牌治理。一是落实隐患分级报告制度,由煤矿企业自查隐患并于每月初将上月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各产煤县(区)煤监部门报告,各产煤县(区)煤监部门汇总企业报来情况后向设区市煤监部门及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送,各设区市煤监部门及煤监分局汇总各县(区)情况后向省煤监部门及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二是落实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汇总、上报隐患情况的同时,列出本级机构负责督办的隐患,挂牌督办,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二)突出重点,抓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一是明确了以“一通三防”、防治水和近两年发生事故的矿井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突出汛期和奥运会前后、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二是在全省排查的基础上,我局确定了全省煤矿安全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重大隐患,分别下达执法文书,并致函当地政府,引起各方重视。目前这些隐患都在有效监控和治理当中。去年仅江西煤监机构就排查出隐患9857条,督促煤矿企业实际整改到位8455条,整改率为95.82%。

(三)强化督查,确保隐患整改治理到位。以督查为抓手,采取安全督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互相检查、“回头看”等各种形式,按照“五定”要求,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工作,及时调度掌握隐患整改进度情况,督促煤矿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加快隐患整改进度,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特别是重点抓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及“回头看”督查行动,在抽调5位同志参加全国煤矿安全百日督查行动的基础上,会同省煤炭行业办牵头承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制定下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编发工作简报,组成四个督查组,由局领导带队,深入9个设区市27个县(市、区)和5个矿务局(公司)的100处矿井进行督查,查出隐患1167条,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5处、停止井下作业头面59处。期间,我局代表省政府对宜春市7个县(市、区)69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督查。下半年,我局又组织实施“回头看”活动,对24处煤矿进行了督查。

三、多措并举,着力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一)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组织召开了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贯彻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和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在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两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配合省发改委制定“十一五”后三年瓦斯治理规划,大力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培训工作;以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为标准,重点解决小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问题;编印了《安全采煤必读》,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井下职工人手一份;在丰城矿务局推广使用“一巷两用”技术,督促丰矿瓦斯研究所联合重庆分院对瓦斯基础参数进行测定,对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全年瓦斯抽采量6905万立方米,瓦斯利用量2514万立方米,利用率为36.4%,大力推进民用和工业用瓦斯,继前年丰城源洲煤层气发电厂试机发电之后,去年以丰矿煤层气为燃料的斯米克陶瓷厂点火试机。另外,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灾害严重的县(市、区)及其区域内的小煤矿为重点,开展了瓦斯治理专项监察,共监察矿井50处,查出隐患557条,责令停止作业头面24个。

(二)着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加大工作力度,配合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特别是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资源枯竭的小煤矿,督促关闭到位,全年共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35处。进一步推动煤炭资源整合,对全省245处预核准矿井全部暂扣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年之内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了汶川大地震,而如此之多的瞒报事故也是死亡人数最集中的部分,为何一些本可以避免的人为事故还是接二连三时有发生?168起瞒报事故背后的原因并不是难以探查。

瞒报事件何以屡禁不止

各类事故特别是特大型事故的发生,是人们根本不愿看到的冷酷现实。可瞒报之风早已有之,瞒报事故屡屡曝之于报端,打开网络搜索输入“瞒报事故”四个字,找到相关网页就达788000篇。企图瞒天过海的冒大不韪者并不鲜见。

河南省平顶山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发生造成15人死亡的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并销毁入井记录,知情人逃匿,经举报后被查实;

辽宁省阜新市蒙族自治县东梁镇东方一矿发生造成6人死亡、15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经举报后被查实;

中国五矿集团下属一公司承建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冶炼分公司一号高炉工程中,发生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没有上报,后经举报被查实;

山西省晋城市西上庄苗匠村联办煤矿发生致21人死亡的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主故意破坏现场、蓄意瞒报,后经群众举报被查实;

河北蔚县“7•14”矿难,官方认定35名矿工死亡。事发后,矿主李成奎打通了诸多环节,封锁消息85天;

山西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44人丧生,举报记者几经周折在博客上公开举报内容,后经温总理亲自批示才得以处理……

一位多年从事煤矿经营的知情人透露,事故隐瞒不报,矿长和当地领导是最大的获利者。按照现行的赔付标准,以煤矿为例,事故导致一名矿工死亡,矿主将要被罚款100万,另再赔付给死亡家属20万元左右,还不算长时间的停产整顿等等。隐瞒不报,煤矿可以免去停产整顿之忧,从而节省一大笔技改费用。煤矿只要不停产,每天就都有大笔利润进账。如果停产一天,按照一个年产3万吨的煤矿来算,每天要损失3万元以上,一年就是1000余万元。

矿工在事故中则是无辜的牺牲品。业主与死者家属签订“死亡协议”,给一笔赔偿金,但不许把事情说出去,而对在事故中受重伤工人的补偿,则一拖再拖。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很多地方一条人命补偿也就一两万元。

这位知情人还说,有些地方的主管领导,只要找到比如私人建房、搬家、儿女嫁娶等理由都会向煤矿索要大笔礼金,而当煤矿出现安全事故时,就主动帮老板把事情摆平,同时也减少了当地的煤矿“死亡指标”。

斩断利益链条 实行综合治理

透过事故瞒报的表层现象,可以看到:瞒报安全事故的背后必然是非法经营、违规经营,与腐败有着盘根错节的联系。业主疏通个别官员获得默许,逍遥在政府的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之外,一旦发生事故,出于利益的本能,必然首先选择“瞒报”。事实证明,非法经营、违规经营是经济良性发展及生产安全之最大隐患,它不仅仅掠夺国家的税收,更残酷的是它时常掠夺无辜劳动者鲜活的生命。

虽然在企业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不能等同于明火执仗的刑事犯罪和杀人,但在客观上都是以剥夺人们的生命权、极大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为结果。然而,利益链条上不单单有企业、业主而且还有地方相关责任者们,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官位仕途与企业矿主沆瀣一气,为了“共同利益”真可谓一损俱损。

事故发生前,地方政府官员需要彰显“政绩”,造势“繁荣经济”。且无论当地政府还是官员个人,都有“经费不足”的忧虑,随着业主的进贡,“利益共同体”的悄然建立,规范与安全也就都融进了笑谈之间;事故发生后,企业主或负责人企图逃避打击,业主把遇难人员遗体和家属分散隐藏、分开赔偿;金钱封口,暴力威胁,不准知情者向外透露情况,在很多事故瞒报事件中并不鲜见。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企图推卸、逃脱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攻守同盟之下,企图遮掩事实的黑障涌起。谁又能说得清主犯、从犯呢?如果瞒报事故之风不刹,可以断言:在某些业主的思想和行为上及生产组织上,潜在的“杀人”可能仍在继续。

国家和有关部门对瞒报安全事故这样的恶劣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国事故责任追究处理3488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06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25人。其中追究县处级以上干部87人。但是,一年内居然查出168起瞒报事故,这份尴尬却是摆在眼前的现实。

遏制事故瞒报行为,撤去遮挡血色的谎言窗纱,首先应着力营造舆论氛围,形成严肃查处事故、打击瞒报歪风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共识,让那些事故和事故瞒报者没有藏身之处;其次,加大打击瞒报事故的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从快处罚;第三,要依法严惩各类瞒报行为,不仅要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制度,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消除瞒报的土壤;第四,健立建全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落实事故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真正减少事故和瞒报事故的发生。

相关链接

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七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