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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管理论文

费用管理论文

费用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建国伊始至1984年之前,我国曾经历了一个长达30余年的诉讼无偿时代。[i]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第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用以规范法院内部的财务管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为了配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诉讼费用管理是法院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诉讼费用征收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以该规定作为研究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一个起点。

(一)1989年-1996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基本上构建起了1989年到1996年期间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当时的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给高级人民法院,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其它困难地区法院的业务经费。

第三,财务监督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收支,应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用收支等情况。

(二)1996年-1999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该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院财政制度进入新的阶段。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该办法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三个方面对1989年以来形成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都有较大的改变和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即审判业务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即财务部门)相分离的原则。这些规定基本上搭建起我国诉讼费用收取方面的基本框架。

第二,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诉讼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和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使用的审批制度,诉讼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作出规定。在沿用《暂行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外,又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向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转变。这种变化是在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政法部门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数字报财政,坐收坐支,实行“一条线”管理的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从法院系统看,一些法院不严格执行诉讼费收费和管理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难度小的案件愿意受理,难度大的案件不愿意受理;诉讼标的大的案件抢着办,诉讼标的小的案件拖着办。有的接受当事人的赞助,对帮助过法院建设的当事人给予”关照“。而经济、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声望和信誉,对公正审判有百害而无一利。这些行为既是对司法权的扭曲,又是对财政权的冲击。”[ii]司法的本质精神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法院是公正的殿堂,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院的基本职责就是公正司法。如果不实行收支相分离的办法,而是采取坐收坐支诉讼费,弥补经费不足,必然造成法院利益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交织在一起,导致利益驱动,损害司法正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司法行为的干扰,从制度上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利条件,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就做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指示,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收支一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大的改变。1998年是“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贯彻落实年”。在一年内,财政部联合其他国家机关相继颁发了四个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和通知,使“收支两条线”真正成为一项制度实践。在这四个办法和通知中,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被当作“行政性收费”纳入到“收支两条线”管理中。1998年6月8日,财政部颁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财预字[1998]221号)。该办法就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方式和财政监缴方式作出规定。按照该办法作为“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诉讼费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该办法对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利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应收不收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收取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使用合法票据的、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该办法对监缴工作责任制也作出了规定。1998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就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工作、建立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法院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是指诉讼费用。1998年10月9日,财政部颁发《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106号),强调了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重要性,同时指出严禁收支挂钩,及时核拨经费,要根据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部门预算。严禁将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入数额挂钩,或采取其他“明脱暗挂”的做法。对上述部门的经费申请,要在核定预算数额和上交财政专户总额以内,根据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拨付,不得无故拖延;该通知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支持贫困地区公、检、法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当年增拨了部分专项经费。号召各地也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配合中央专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对贫困地区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要保证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按时发放。

1998年12月3日,财政部联合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267号)。该通知确立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两个标准,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ii]二是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v]这一年,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专项部署。为了做好全国法院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肖扬院长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表明了我国法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决心,对具体实施办法作出部署。同时,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埋下伏笔。

(三)1999年以来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收支两条线”的进一步落实

1996年制定《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时,“收支两条线”还处在政策意识的层面,实践中处于探索状态,尚未完全成为一项制度实践。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1999年7月22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公字[1999]406号)。该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标志着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99《办法》)在1996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具化了“收支两条线”制度。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收取制度

按1996《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判业务部门确定收费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数额后,由法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1999《办法》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和收费票据一并上交基层法院即可。1999《办法》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但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部门未作出规定。1999《办法》严格了票据管理,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使用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的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很明显,“先扣后缴”的办法,还不算完全意义上的收支脱钩。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子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定期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使用;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

1999办法规定了“备用金”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用财政拨给的“业务补助经费”,按全年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备用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对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1999《办法》仍沿用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如继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等。

第三,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1999年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1999年《办法》在1996《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严格了诉讼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如1999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法院财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该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法院财务管理,当然也涉及到诉讼费用管理的规范化运作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它规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依法理财、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即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v]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管理的依据、预算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收入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vi]、项目支出(专项支出)[vii]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viii].《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并对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附表列举。同时,也规定了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编制的要求、财务监督、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几个方面也作出规定。

诉讼费用是各级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要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诉讼费用管理状况、经费保障水平与诉讼收费制度实施效果的密切联系可想而知。通过上述对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变迁与发展的考察,可以看出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每一步变迁与改革都是由诉讼费用征收制度领域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引致的,也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使诉讼费用征收规范化而服务的。可以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改革是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考虑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对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的制约性,诉讼费用征收制度的改革很可能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政策操作中。

二、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囚徒困境”与“诺思悖论”

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要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二是要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第一个目标是法治国家的政府获得其正当性的必然选择;第二个目标是法院和法官群体的现实要求。低诉讼费用意味着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增加诉讼费收入。这也是当前在诉讼费用升降问题上,学者和法官群体的争议所在。最理想的结果降低诉讼费用,法院经费的缺口由政府财政支付。然而,作为两类都要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在众多的财政需求的压力下,政府会选择尽可能少地向法院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为了获得其正当性还要降低诉讼费用;法院和法官作为被动接受制度安排的主体,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佳选择就是将自身的需求转嫁到当事人身上。这样的结果就是正式的收费虽然减下来,非正式的收费却可能潜滋暗长,法官向当事人的寻租现象可能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生司法腐败,进而,也动摇了政府的正当性。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主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主体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政府与法院之间在围绕审判的资源获取与分配领域的行为事实上也是一种博弈。上述围绕审判资源的获取与分配的最理想的结果与两主体各自最佳选择的结果的脱节现象,是博弈论的经典范例“囚徒困境”[ix]的体现。

为了走出“囚徒困境”,片面地强调增加政府对司法的财政支持,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政府作为理性人,从本质上是追求正当性(Legitimacy)最大化的,即政府追求长治久安。但是,诺斯(1991)曾经明确地指出:政府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存在着两难的选择,在历史中经常会出现财政目标偏离社会目标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惜采取损害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这就是“诺斯悖论”。政府之所以面临两难选择,关键的一条在于社会目标是长期的,而财政目标是短期的。在长期的制度建设和短期的政策操作的博弈中,面对“囚徒困境”式的两难选择,作为理性人,政府选择后者是必然的。[x]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短期的财政困难,即期的负面效应便会便会立刻凸现,直接影响到政府认为必须调整的重要关系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到政治的稳定。具体到司法领域,财政困难会导致司法系统失灵,正常的审判工作无法有效的进行,司法改革的思路和设想无从落实;另一方面,在社会资源既定的约束下,市场和政府是有活动边界的。如果政府为实现某个社会目标而在短期内获取的公共收入过多,或者说超过了社会最有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的范围,市场的效率便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失,从而根本上动摇了财政的基础。[xi]解决“诺斯悖论”的根本方法就是政府要选择一种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诉讼收费制度所陷入的“囚徒困境”,是一个蕴含着“诺斯悖论”的困境,如果政府为了满足包括法院在内的各类公共部门的财政需求不顾经济规律地增加财政收入,最终会损害经济的正常发展,而经济发展受损又会动摇公共财政的基础。要解开“诺斯悖论”带来的困惑,就要为寻找一条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而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一)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法院经费中的重要性

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当前法院运转中的重要性显然构成一组尖锐的矛盾。降低诉讼费用是公众接近司法的必要条件,然而,降低诉讼费用又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公众接近司法的程度不足将使司法的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司法的公信力影响的范围也会受到限制,但是,倘若,法院不能正常运转司法的价值更难体现,司法的公信力也更难确立。因此,能不能降低诉讼费用,如何确定降低幅度的合理界限与诉讼费用在法院运转中的重要性密切相关。诉讼费用在法院运转中究竟占什么样的地位呢?按照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将“生产正义的成本”分为“审判成本”和“诉讼成本”的学说,这个问题就转化为诉讼费用在审判成本中究竟占多大比重的问题。根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我国法院的审判成本即法院的支出主要由三大块构成,第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其中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第二,项目支出,其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法院的审判成本是由人民法院的收入来支付的,人民法院的收入也由三块构成,即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中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从人民法院的收入结构来看,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在人民法院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甚微,人民法院的收入主要由诉讼费收入和财政拨款(即预算内收入)构成。对已公开的法院收支情况统计数据的分析,也验证了上述结论,诉讼费用在维持法院运转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预算外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997年的65.6%,1998年的64.3%,1999年的62.5%,2000年的49.1%.预算外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虽然逐年递减,从1997年的65.6%跌至2000年的49.1%,但仍然占总收入的一半左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见表1)诉讼费收入是预算外收入的主要部分,这种诉讼费收入与财政拨款并重的法院经费来源结构,决定了当前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必须审慎地有计划地进行,具体而言采取下列措施实现降低诉讼费用的目的较为适宜,即采取通过明文列举诉讼费用种类设置堵塞“乱收费”的漏洞;调整诉讼费用的计征方法,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计征方法应区别对待;就有请求金额案件的征收比例,根据我国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居民收入水平和法院实际开支对有请求金额案件的受理费征收比例适当下调;对不应收取程序启动费的情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扩展;细化规则,落实“备用金”制度,切实做好退还胜诉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的退还工作等措施。

表1:江西省法院预算外收入(主要是诉讼费用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预算外收入

6451.2

7909

9785.4

13671.8

财政拨款

12300

14218.8

16304.3

13184.9

总收入

18751.2

22127.8

26089.7

26856.7

预算外收入比例

65.6%

64.3%

62.5%

49.1%

财政拨款比例

34.3%

35.7%

37.5%

50.9%

(二)增加财政投入与财政的风险与危机

国家设立审判制度,为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司法服务,需要持续地支出费用。而这些费用作为审判的成本或支撑审判的资源,又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获取。从审判资源的供给方式上看,大抵有两种,一是国家(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向法院投入从别的地方取得的资源以支持其审判,二是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收费来自行解决其审判成本的支出。前一种选择为“公共负担原则”,后一种选择为“当事人负担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实行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或纯粹的当事人负担原则都很罕见(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民事诉讼就是这样一个罕见的事例)。因此问题实际上应理解为:究竟是以公共负担原则为主,当事人负担原则为补充,还是相反?[xii]

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是我们步入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因此,建立以公共负担原则为主,当事人负担原则为补充的审判资源供给机制是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努力的一个大方向。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看,法院经费中公共负担的部分(即财政拨款)呈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就目前来看,公共负担部分与当事人负担部分平分秋色,公共负担原则与当事人负担原则难分主次,基本上处在一种均衡状态。要打破这种均衡,进一步加大审判资源的公共负担部分必然要考虑到公共财政的承受力问题。我国公共财政的承受力究竟如何呢?

1、国家财政与司法投入。如果把我国公共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那么,我国的国家财政状况并不尽如人意。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税赋负担即财政总体负担十分沉重。国际上通常认为,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为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23%左右;人均GDP在一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30%左右。按照国际标准,财政赤字占当年GNP的3%是一条警戒线;财政赤字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5%又是一条警戒线,这样的警戒线,中国在1994年就已经超过。[xiii]还有学者认为,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控制的财力正在逐步加强。财政收入每年以超过国民经济增长率几近十成的速度迅猛增长,似乎看不出我国有什么财政危机的迹象。然而,从经济决定财政的基本理论出发,我国财政的运行基础不无隐忧。恩格尔系数(EM)是政府公共投资(预算内)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从时间序列看,1980-81,1987-89,1992,2000年,EM1,政府公共投资属于优等品。政府公共投资性质的时间特征加剧了中国经济周期的波动。此外,民间投资萎靡,挤出效应明显;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的消费畸形;经济增长严重依赖于外部需求,经济运行风险难控诸因素加大了中国财政的风险系数,中国财政背后隐藏着一些不能不正视的公共风险问题。[xiv]在这样的状况下,期望国家财政在增加司法投入方面比现在更有作为,着实有些勉为其难;如果极力为之,有可能陷入“诺斯悖论”,影响经济发展,损害国家财政的稳定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978~1995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5.1倍,而财政支出中的行政费用增加了17.8倍,几乎是每四年翻一番。财政支出几乎每三年半就翻一番,支出远远大于收入。其原因在于我们的政府不是一个廉价政府,而是一个最昂贵的政府。我们的政府之所以昂贵,其中主要原因是需要养活4000多万吃财政饭的人。[xv]在这4000多万吃财政饭的人中间,法院占了二十分之一强,在政府各部门精简机构的浪潮中,法院的冗员裁撤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尚未见具体统计数据。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法院的冗员裁撤力度不强,很难期望国家财政承担起支付全国法院编制内人员工经费的重任,也很难期望国家财政在保障全国3000多家法院业务经费方面大有作为。

2、地方财政与司法投入。目前各级法院的审判成本主要是有地方财政支付的。言及地方财政,首当其冲的是“钢丝财政”问题。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因此,地方政府不存在财政赤字似乎是公认的事实。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地方政府在坚持“预算平衡”的同时,已经走上了“钢丝财政”之路。“钢丝财政”是指地方财政过分依赖于单一的财源,财政运行风险重重的现象。财源的单一,使得地方政府将税利的的征收重点集中于一个或几个企业。[xvi]单一的产业结构使得相当多的地方走上“钢丝财政”之路。为了维系这条钢丝不断,地方政府付出极大的成本。钢丝断裂,地方经济稳定受到严重冲击的事例比比皆是,如山东省某县著名的“秦池酒厂”衰败的前后,当地政府的公共收入亦成云泥。[xvii]地方财政的不稳定性以及全国各地地方财政的不均衡性和差异性是当前法院系统出现的基层法院工资、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各地方法院“苦乐不均”现象的主要原因。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古兆圣的调查、统计,欠发工资的法院达到1423个(占全国法院总数的39.98%),欠发工资月累计达5536个月,欠发工资人数122403人(占在编人员的39.92%),欠发工资总额达2.29亿元的情况下,全国仅有北京、天津、上海没有拖欠法官工资的情况。“[xviii]以江西省为例,全省法院普遍存在人员经费未拨足的现象,财政只保证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物价补助、医药费超支部分、遗属补贴只能依靠预算外收入解决。1998年中央决定增发的工资和江西省确定的菜篮子补贴没发,有的地方出现在职干警与离退休人员收入倒挂现象,2001年的国务院发文全国公务员增资,基层法院没有按期到位,增资只是档案工资的增加,政府给法院干警开了”白条“。截至2000年底,全省112个法院(不包括专门法院),欠发工资的法院有87个,约占法院总数77.68%;其中欠发补贴、津贴的法院77个,约占总数68.75%;既欠发基本工资又欠发岗位津贴、补贴的法院10个,约占总数的8.9%.还存在少数法院,连续几个月只发生活费,不发工资的现象。全省法院欠发工资人数3836人,欠发工资1398万元。[xix]基层法院的工资问题,是法院经费保障最基本的问题。保障基层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对法院经费保障的最基本的要求。基层法院工资大面积、长时间的欠发对于基层司法工作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法院人员经费存在问题的地区,往往也存在教师工资问题、政府公务员工资问题。法院人员经费的保障水准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息息相关,基层法院的经费问题是地方财政实力不均衡、近年来部分地区财政状况不佳的一种反映,也反映了”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法院财政体制在整体调控方面的不足与困境。如果最基本的人员经费尚且得不到保障,业务经费的保障从何谈起呢?如果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如何能避免诉讼费用征收规范进行呢?如何保证降低诉讼费用、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司法理念的实现呢?

综上所述,在我国公共财政的现有状况下,继续大幅度地增加对法院的投入实在是件困难而又不无风险的事情。是不是除了从公正审判、依法治国的高度,呼唤公共财政制度的改革步伐更快一些,更稳一些之外,在这一领域就无所作为了呢?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强调“制度挖潜”,应用到我们分析的话题上,应该相信由于制度安排上的不妥当性的客观存在,国家财政预算体制、财政收付体制、审判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上还有尚待“清理”和“压缩”的空间。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看,从1997年到2000年财政拨款数逐年递增,其年均递增率为28.63%,预算外收入也逐年递增,但增幅远远低于财政拨款的增幅,其年均递增率为3.71%.该省法院系统总收入年均递增率约为12.93%,相对于该省法院系统10.35%的年均支出递增率,收入递增率略有高出。但是,从总体收支平衡状况来看,该省法院系统经费缺口仍然很大,分别为1997年的2074.8万元,1998年的1391.7万元,1999年的311万元,2000年的1097万元。[xx]为什么收入总赶不上支出增长得快呢?为什么拨款越多支出越多呢?该省法院1998年到1999年业务经费支出的增长额为854.5万元,1999年到2000年业务经费支出的增长额为1609.9万元。[xxi]究竟是审理案件增多,耗费增多呢?还是暗示业务经费支出与收入的增长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这个个案证明了“制度挖潜”的可能性。

(三)法院财政体制的非化问题

在第一部分对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梳理和概述中,我们没有发现作为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身影。这是一个偶然吗?如果联系财政权,这一重要的国家权力,非化的事实,应该承认这绝非偶然。

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履行其管理公共事务职权的基础。因此,近现代国家都通过宪法对财政权作出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财政监督体制。财政权在民主中占有重要地位,规范财政权是近代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和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规范财政权是民主和法治的保障。财政权既与立法权有关,也与行政权有关,因此它不能属于某一个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因此,它属于混合型的权力。我国宪法学家对财政权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分散配置进行了归纳和研究。具体来讲,货币的发行、财政立法、税目和税率的确定、财政支出的规模以及财政监督属于议会的权力。而预算法案的提出、政府经费的使用及监督属于行政部门的权力。议会的财政权是一种决定权,与行政部门的财政权相比,它拥有对财政的实际的控制权,这种权力的形成既有历史因素,也有其现实的合理性。由代议机关控制财政是民主制度稳定的手段之一,如果财政权完全由行政部门控制,那么国家权力的配置将会不利于代议机关行使其职权。宪法在配置财政权力的同时,也规定相应的限制手段。宪法对财政权的控制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限制,第二是建立国家财政监督体制。[xxii]该学者从的高度阐述、分析了宪法配置财政权的重要性,立论深刻、意义重大。美中不足的是该学者没有将法院财政权纳入到的视野,综观世界上法治国家的法院财政,大都是独立性显著,不受制于行政的。一般而言,由法院预算、议会批准、财政部门执行。我国与世界上的法治国家在法院财政方面的制度建构上大相径庭,法院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作出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管理监督,使地方政府得以通过财政决定、分配权主宰法院的经费保障,损害法院经费保障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独立。

法院财政体制的非化在法院财政运行流程中造成诸多不可视而不见的制度“黑洞”,是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因此,从根本上实现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并使其产生实效,必先从法院财政体制化入手。

三、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问题所在与改革的构想

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是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诉讼费用的征收有着很大影响。本部分在考察法院诉讼费管理制度的运行绩效与法院财政体制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思路。

(一)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监督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曾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取而代之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仅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监督主体未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是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最适合的监督者,建议在交给当事人的票据上应列明项目金额,写清楚所收诉讼费用的计征方法,进而完善当事人对诉讼费用征收金额有异议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有义务及时作出答复并妥善处理。

(二)中央统筹缺位、省级统筹效果不彰,贫困落后地区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间接导致诉讼费用征收中的不当行为。

诉讼费用最终要转化为法院的业务经费。当前我国法院业务经费保障水平极不平衡。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案件数量多,标的数额大,法院诉讼费收入丰厚,某些省份法院年诉讼费收入达到几亿元。在这些地区,法院的诉讼费收入不仅可以完全弥补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还有大量的剩余。这些地区的财政部门几乎不给法院拨款,作为一种补偿,财政部门放宽对法院“业务补助经费”使用范围的核拨。贫困落后地区不仅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甚至人员经费也不能按时发放。这就形成法院系统内苦乐不均的现象,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地区存在的诉讼费用征收中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中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在《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被取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专户可以按不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的比例建立省级统筹;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从目前的情况开,诉讼费用中央统筹缺位,省级统筹制度贯彻不力,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三)“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中推行的问题点

经1989年、1996年、1999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形成了以收支两条线为特征的诉讼费用管理与分配制度。十四届中纪委二次全会根据中央决定,明确提出:“任何地方和部门不能擅自下达收费、罚款的指标,也绝不允许把法定的本应上缴的收费、罚没收入与本地本部门的经费划拨、职工奖金福利挂钩,坚决禁止上缴提成”。党的十五大又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明确要求“继续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止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搞‘创收’”。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诚然,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将收费与部门自身的经费、利益相分离,杜绝法院系统内“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克服法院利益最大化倾向方面,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收支两条线”只是一种形式性的“两条线”,法院多收,财政多退,法院少收,财政少退的常规作法使得“收”和“支”仍然变相地挂着钩。这种当前普遍存在的制度失效现象使得“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推行的预期效果并未完全实现。

其次,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实际的运作中,在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普遍存在诉讼费用被同级财政截留、调剂的现象,使原本拮据的法院经费供给更加紧张。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诉讼费用实行银行代收制以后,不低于70%的诉讼费用交纳给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应将所收诉讼费用全额返还法院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全省75%的法院诉讼费收入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不仅52%的基层法院被同级财政调拨10—25%不等的诉讼费收入,就连省高院也被省级财政调拨30%左右的诉讼费收入。[xxiii]换言之,收支两条线在法院系统中的推行,在相当多的地区,未建司法公正之效,先增司法拮据之弊。

再次,备用金制度贯彻不力。备用金制度是《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中贯彻“收支两条线”的重要制度。它解决的是预收诉讼费用退还和其他诉讼费用支出的问题。其他诉讼费用是法院审理活动的实际耗费,不属于财政收入,在执行“收支两条线”过程中,存在其他诉讼费用要不要入财政专户,入财政专户会不会影响案件审理,如不入财政专户又怎样管理和监督使用等问题,对此,法院内部和外部、各地各部门在认识上和做法上都不尽相同。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同时规定各级法院要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在司法实践中,备用金制度贯彻不力,仍有相当多的法院代收其他费用,甚至从中牟利。

最后,从制度文本看,收支两条线制度将诉讼收费纳入到行政性收费的范围之内,混淆了行政性收费与诉讼收费、行政机关与法院的界限。

(五)改革思路

1、改进型改革思路

改进型改革思路即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的充实与完善。

在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过程中,过去过多强调的是各级法院在诉讼费用的收、管、用三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没有预料到克服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严峻性。为克服这一弊端,建议将诉讼费用纳入国家正拟建立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及时开展试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各级财政不能作出较为合理的财政预算,出现支出缺口所致。缺乏有效的财政监督,也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重要成因。因此,从更深层次看,克服这一弊端还需国家财政预算的科学化,财政监督的化的保障。财政预算的科学化,意味着财政预算体制应由传统预算向部门预算转变,由基数预算向零基预算转变。财政监督的化,意味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资金所有者的职能,意味着行政化审计要向国家化审计转变。

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进行充实与完善,实施起来组织成本较小,阻力较小,但有赖于更深层次改革的支撑。

2、变革型改革思路

变革型改革思路是以法院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预算、决定型转变为法院独立预算型的变革为前提的。法院独立预算型法院财政体制是指法院独立对法院的收支作出预算,报同级人大审议,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执行的财政运行机制。

(1)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最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最高法院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2)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省级人大通过的省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省高法院按照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本省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法院独立预算的法院财政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能使法院财政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独立,进而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统一保障法院必须的业务经费开支,从而避免法院因经费不足而通过不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方式来侵害当事人的利益。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相比较,前者更为彻底也更为理想,后者更为现实。就当下的实际状况而言,实施两个方案中任何一个都存在的共同的制度制约和操作难点。需要现有财政体制实现意义上的调整,因此涉及的部门多,关系复杂,需要投入较大的组织成本、技术成本、信息成本;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核及预算执行监督职能;需要法院内部财务部门的职能转化,由现在的领拨、管理为主的职能向预算、管理为主的职能转变,同时要强化法院内部的财务审计。

四、小结

诉讼收费制度是关系到国民接近司法的程度,关系到法院运行的经费保障的重要制度。它以诉讼费用征收制度为中心,涵盖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既涉及到诉讼费用征收中的费用种类、计征方法以及相关司法政策的调整,也涉及到法院财政运行机制的合理化问题。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是一个实现诉讼费用征收制度、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乃至整个法院财政运行机制各自完善、相互配合的复合的制度良性化运作的过程。本稿从既要促进国民接近司法,又要保障法院独立运营的财政基础的基本理路出发,探索了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与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一般原理,并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从司法独立的高度提出改革的思路,以期对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有所助益和推动。

参考文献:

[i]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18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第280—281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综观世界各国的诉讼收费制度,实行无偿主义的有法国和西班牙诸国,其依据是,法律既禁止私人自力救济,显系认为保护私权为国家的责任,因此裁判费用应由国家来负担,而不再向诉讼当事人收取。参见钟凤玲:《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比较法研究》,第3、4期。根据王亚新教授的考察和理解,在特定时期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一种相当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与法国、西班牙等国诉讼无偿主义制度的立法初衷或者“路径依赖”是不同的。我国之所以要实行一种相当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且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段上维持这种作法,取决于很多历史的、社会的条件。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民事诉讼基本宗旨在于通过解决纠纷来防止矛盾激化以维护社会治安。在对民事诉讼这种“刑事性”的理解下,民事审判所发挥的外部性效果在本质上与刑事审判并无二致。与刑事审判在今天依然实行完全的公共负担原则一样,当时的民事审判采取公共负担的作法也是顺理成章的。

[ii]柏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重要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iii]1、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得到批准,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作降低,没有发生违反规定越权新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罚款决定,无乱罚款行为。做到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3、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和罚款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无自行印制票据(或无票据)行为;4、按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无截留、坐支、私分等行为;5、罚没物品的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无占用、私分或低价变卖罚没物品行为;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诉讼费,无乱支、滥用诉讼费行为;7、单位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账户已全部撤销,无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问题;8、按规定期限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9、本单位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方面制定了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方面采取了得力措施;10、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能够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iv]1、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2、在核定部门或单位预算时,对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保证;对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3、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申请、拨款,在预算核定数额内,及时审核拨付,无拖延行为。4、按规定印制(监制)票据,发放及时,按规定委托罚款缴纳代收机构。5、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情况。

[v]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1、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3、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4、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5、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6、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7、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vi]基本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vii]项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viii]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ix]“囚徒困境”是博弈论里的经典范例之一,讲的是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抓住,分别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审讯。警察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坦白,各判刑8年;如果两个人都抵赖,各判1年;如果其中一人坦白另一人抵赖,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刑10年。这里,每个囚徒都有两种战略:坦白或抵赖。结果是,每个人都选择坦白,各判刑8年。两个决策主体最理想的结果和各自最佳的选择结果之所以脱节,是因为在无法传递信息、进行沟通和协商的情境下,他们能且只能作出使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x]2001年7月至10月政府为筹集区区几十亿社会保障资金而减持国有股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破坏给我们带来“诺斯悖论”的感性认识。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i]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ii]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167页,175页、17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xiii]张木生:《中国公共财政的困境》,《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xiv]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张木生:《中国公共财政的困境》,《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xvi]如红塔集团每年提供的利润和税收占云南省财政收入的60%—70%;山东省蒙阴县银麦集团、鱼台县孔府宴集团都大约提供当地财政收入的90%左右。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ii]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iii]《来自基层诉心声》,《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14日。

[xix]参见: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xx]数据来源: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xxi]数据来源: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费用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档案鉴定标准是档案鉴定工作的关键环节,而明确 影响 鉴定标准的因素是正确制定鉴定标准,作好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出发点。长期以来,我国对影响档案鉴定标准的因素 研究 颇深,例如:文件的 内容 、文件的来源以及 社会 需求等方面都已达成共识,但保管费用因素却是近些年来才提到的,并且随着市场 经济 的 发展 它在档案鉴定诸因素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重视和加强对保管费用因素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一、保管费用的含义及与管理效益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保管文件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做基础,即有很多方面的费用支出,如保存空间、装具、人力等,这些因素会影响着档案的鉴定,即档案鉴定人员在判定档案价值时必须考虑保管费用因素。所谓保管费用,是指对以后保管档案过程中所需各种费用的估计,它包括库房费用、处理费用、保护费用和 参考 费用。其中,库房费用是指建筑库房所需的费用;处理费用是指每立方英尺文件对其进行处理和编目所需的工时,它是档案鉴定中的一个永恒的和决定性的因素;保护费用是指文件在保护或修复过程中所需设备和材料的费用。①由此,档案人员必须权衡经费来源与所保存文件未来的用途。保存费用与研究价值的比较是鉴定人员鉴定档案的一个不变因素,若是两种材料包含基本相同的信息,则保存体积较小的,它可以节省库房面积。同时,若是一份或几份文件从宏观或微观上发挥作用的价值低于保存所付出的代价时,亦只能忍痛割爱。二、保管费用是确定档案鉴定原则和鉴定标准的重要因素鉴定标准是人们在鉴定活动中 应用 于对象的价值尺度和界限。这些标准不是档案工作人员主观随意的产物,它是档案工作人员在长期的 理论 研究和实践工作中 总结 出来的 历史 性结论。因此,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它的内容是客观的。长期以来,国内外档案学者对档案属性的标准以及主客体需要的标准都作了深入的研究,并对实际工作起到了指导和依据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数量的急剧增长,保存档案的物质条件虽然有很大改善但仍显得力不从心,这使得档案的鉴定者们不得不在鉴定档案时,考虑该档案的利用价值与保存其所付出的费用之间的比例。换言之,只有当档案发挥作用所带来的利益,超过因保存档案所付出的代价时,它才具有保存价值。这就是近些年来国内外档案界提出的效益标准。效益标准的提出丰富了现时期的档案鉴定理论,这是对谢伦伯格鉴定思想的进一步发扬。早在50年代,谢伦伯格就认为,任何一份档案都可能在某个时候、某种场合发挥作用,但是不可能把它们都保存下来。社会用于保管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因此,美国档案学者菲利普·鲍尔提出:“价值一定要同费用放在一起权衡”。他指出:“一种严格而实在的费用核算是所有例行鉴定工作的一个必要条件。”②在国内,有许多档案学者也提出了同样的观点。《档案工作基本知识》、《档案管 理学 基础》的作者陈兆??、和宝荣教授根据实际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必须研究保存效益的观点。冯惠玲教授亦认为:“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国家所能提供的档案保存能力都是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必然直接制约档案保存的质量和数量。因此,在鉴定工作中应摒弃不计成本、多多益善的观点,要考虑一下每份档案是否值得保存,值得保存多久。”③由此看来,保管费用因素是确定档案鉴定原则和标准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档案保管必须注重效益的指导思想,这是一种客观必然要求所致。但有人认为,保管费用作为鉴定的系数之一,会影响鉴定工作的客观性,使鉴定标准受到经济市场的影响。其实,鉴定本质上是解决档案数量的无限增长性与人类有限的保存能力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的最终解决体现的将是档案管理的效益 问题 ,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部分。其中,社会效益在鉴定标准中主要是在档案内容属性标准及主客体需要标准中体现。但是作为经济效益方面在前两者中无法体现,所以,要想完整地体现档案管理的效益必须使用反映量化经济效益的保管费用因素,来作为衡量的客观标准,这不但不会影响鉴定工作的客观性,相反,它是确定档案保管价值的最客观的标准,它是完整的判定档案价值标准中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别是对我国这样的发展 中国 家而言,用量化的标准确切地体现经济效益不仅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而且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认识到这一点,对档案鉴定理论是一种丰富,同时,对 目前 经济转型时期的档案工作解决一些实际性的问题将起到不可忽视的依据作用。

费用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现在的 企业 管理者日益感到企业经营之艰难:一方面是暴利 时代 结束,企业利润空间大幅压缩, 经济 效益下滑;一方面是渠道商快速崛起,并开始向上游制造商“争权夺利”,逼迫制造商降低成本,让利于渠道商;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费用大幅度上升,尤其是营销费用,更成为让企业管理者大感头痛的难题。 那么,有没有好的控制营销费用的 方法 或技巧呢?笔者在从事营销、管理类工作时,深感其中奥妙之无穷,现将自己的一些心得讲述出来,以供同仁 参考 。 找个好的“管家婆” 男人在结婚前,多是自由自在,“一人吃饱,全家不饿”,今朝有钱今朝花,从不考虑积蓄 问题 ;但结婚之后就不一样了,这时“管家婆”就要出来干涉“财政”问题了,所以人们经常说,男人只有结婚后才变成熟。企业在控制营销费用方面,道理也是这样。所以,企业管理者、销售老总或销售经理应该找一个好的财务人员,当好自己的“管家婆”。 每个企业、销售分公司都有自己的专职财务人员,但是许多财务人员并没有将营销费用控制得很好。问题出在“管家婆”身上,与财务人员的直接上司更有直接的关系。 要想控制好营销费用,首先应该制定出详尽的营销费用使用制度。“制度重于一切”,现在的市场环境竞争日益激烈,而且十分复杂,单靠个人的自律和财务人员的个人努力是没法对营销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的。企业(含销售分公司)必须制定详细的财务制度,大到销售额、回款、冲帐、促销费用、市场建设费用、广告宣传费、工资奖金、赠品费、活动(展会、座谈会等)费、报帐等,小到办公用品的采购、内勤杂务以及其他事项,这些都是必须明确的。 其次,必须将这些制度贯彻到底。企业营销费用控制不力,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有令不行”,“管家婆”和直接上司对这些财务制度视而不见,“上行下效”,下面的营销人员对这些制度更是不屑一顾了,控制营销费用变成一句“口号”。我初出茅庐,到一个销售分公司任职时,财务人员和销售经理都很重视“大”的营销费用的控制和使用问题,比如,市场建设费用控制,促销经费控制,工资奖金发放,每月报帐冲帐等等,但是对于一些“小节”则疏忽了(或者是为了缓解员工紧张情绪吧)。那时,我们租住的房子整天都开着空调,亮着灯,水是哗啦啦不断的流,办公室里面的纸张、墨笔以及其他用品四处乱扔,促销礼品被员工分次邮寄回家……实情如此,试问我们的营销费用又怎能控制呢? 最后,要学会唱红脸、白脸。有的财务人员能够制定完善的营销费用控制制度,而且也能贯彻执行下去,但光有这些还是不够的。财务人员还要有灵活而非死板的头脑,同时要学会“演戏”。表面看上去,这对于控制营销费用并没有太多用处,但在具体的营销过程中,财务与销售经理、销售人员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对于控制营销费用将起到令人惊异的效果。比如,在与商家谈判时,销售经理唱红脸,表示理解;而财务唱白脸,坚决反对,不肯付款,商家一般会主动降低门槛的,这对于降低营销费用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 事实上,找到一个好的“管家婆”,控制营销费用也就成功了一大半。当然,这个前提是“管家婆”的直接上司有发现人才、使用人才之领导才能,且受到“管家婆”的信任与尊重。 个人效益成本帐 由于营销费用主要产生于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中,而市场营销是营销人员的工作范畴,所以我们讲控制营销费用,实际也是讲如何控制每个营销人员的营销活动费用。从做营销工作的第二年起,我就将控制营销费用与营销人员的个人效益成本挂钩上了。 所谓个人效益成本帐,就是每个营销人员创造出的效益减去必要的成本,就是他们最终应拿到的收益。 其中,创造出的效益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每个营销人员每个月的出库

费用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高校科研经费主要是指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用于解决特定科学技术问题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经费。按照经费来源渠道可分为计划外科研经费与计划内科研经费。计划外科研经费是指高校以学校名义申请或个人争取的横向科研经费与纵向科研经费的总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且项目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为社会资金且项目按照横向合同或协议执行的经费。计划内科研经费是指高校设立的科研基金、科研奖励及各种科研补助性的科研事业费。凡以高校名义或以个人申请的各种研究经费,应被视为学校的科研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及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一、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管理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不断的高速发展,为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国家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的投入稳步提高,科学研究取得快速进步与发展,建设成效显著提高。

(一)我国科研经费投入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显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逐年提高,大大促进了科教事业的快速进步与发展。2012年经费投入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2014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竟达到13 312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同比增长12.4%,占GDP比重2.09%[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充分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校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和区域创新中做出贡献”。国家在高校科研经费和教育经费的投入上,力度不断加大,推动了高校进一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履行服务国家和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为高校的建设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条件,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逐步实施,对高校的教育经费及科研经费的投入也逐年加大。高校研究经费的飞速增长,促进了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高校科研经费一直占全国科研投入的7%~8%左右[2],2009年高校科研经费468.20亿元,2013年较2009年增加了83%,达856.70亿元[3]。

虽然我国科研经费的投入在稳步提高,促进了我国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但在科研经费投入力度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巨大差距,无论是投入的绝对数还是占GDP的比例,都远远低于发达国家。2014年我国共投入科研经费13 312亿元(折合美元为2 040亿美元),占GDP比例为2.09%,而美国2014年投入的科研经费为6 860亿美元,占美国GDP(17.4万亿美元)比例约为3.94%,美国科研经费的绝对数是我国的3.36倍。因此,我国还需继续保持科研投入的稳步提高,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研投入机制,来保障我国科研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高校科研建设成效现状

1. 我国高校科研态势发展良好,论文数量不断增多,质量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根据2000―2014年中国科技论文历年统计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公布)的结果,数据显示(见表1):2004―2014年9月,我国国际论文共发表136.98万篇,世界排名第2位,比2013年的统计数量增加了19.8%,位次保持不变;我国国际论文共被引用1 037.01万次,排在世界第4位[4]。我国国际论文被引用次数的增长速度显著超过了其他国家。论文平均被引用6.59次。论文的被引用次数,可以反映论文影响力的大小。

报告数据显示,其中高校成绩表现最为突出。从2013年SCI论文所属机构类型分布看(图1),其中高校168 908篇,占82.77%,研究机构27 046篇,占13.25%。

2013年国际论文被引用篇数较多的高等院校前三名分别是浙江大学(29 004篇)、清华大学(22 503篇)和上海交通大学(21 694篇)。

按论文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统计,2013年国际论文数高等院校排名前三的是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清华大学。按论文的全部作者单位统计,2013年国际论文数高等院校排名前三的是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北京大学。

2004―2014年,我国有高被引用论文12 279篇,其被引用次数处于世界前1%,占有10.4%世界份额,论文数量比2013年统计数增加了28.9%,居世界第4位,排在美、德、英之后,位次保持不变,但其占有的世界份额上升了1.8%。其中,有6篇论文的单篇被引次数在千次以上,分别来自华大基因、清华大学(2篇)、厦门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5个单位,分属生物与生物化学、化学、物理3个学科[5]。

另外,对于的期刊水平和创新性等多个指标,统计报告在2013年表现不俗的论文中评选出了100篇最具国际影响学术论文,这100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分布于68个机构,论文数量在3篇以上的机构有7个,分别是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各6篇),复旦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物理所(各4篇),东南大学(3篇),清华大学等12个机构各2篇。

总之,以上数据显示,我国高校在国家科研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占比重不断加大,论文数量不断增加,影响力不断提高,成为我国科研主力军。高校科研的建设成效显著,成绩斐然。

2. 我国高校科研建设初见成效的同时,要有清醒的自我认识,虽然我国高校在论文数量、质量和被引用次数上不断提高,但是还没有出现实质性变化,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见表2)。

如表2所示,我国虽然在论文数量上排名第2,仅次于美国,但跟美国的论文数量相比,相差甚远。在论文被引用次数上,我国排在美、德、英之后,排名第4位,说明我国论文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尽管我国国际论文被引用次数增长较快,平均每篇达到6.59次,但与世界平均值10.69次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因此,我国要不断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研管理体制,为我国的科研事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二、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作为重要研究机构,国家的投入不断加大,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大幅增加,科研收入比重不断上升,且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越来越明显。针对科研收入的不断增长及来源渠道的多元化特点,高校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管理模式,对科研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6]。

1. 科研人员对科研收入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很多人对科研收入的性质出现了错误的认识,认为靠个人申请争取到的科研经费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财务管理部门只是代为管理,对科研经费的支出不能限制干涉。这些认识误区是由于科研人员对财务制度不了解而产生的,因此需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宣传力度,培训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消除他们的认识误区。凡是以高校名义或以高校教职工个人身份申请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列为学校科研收入,是高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学校所有,服从学校管理,应主动接受财务部门的管理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2. 对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科研项目成本核算。由于高校是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执行的是教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该制度没有成本核算,因此在对科研经费核算上只能从支出核算方面进行,缺乏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制度的缺失,使财务管理部门对科研经费核算变成了“流水账”。我国科技部的相关文件规定中,首次把科研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按性质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把一些设备采购支出、能源动力支出、实验材料支出、学术交流支出、分析测试支出、差旅会议支出、劳务支出等直接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支出列为直接费用;把学校提供的场地、实验设备及水电暖等支出计入科研的间接费用。科研经费入账后,财务管理部门一般将其列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科研部门按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并没有将那些与科研有关的水、气、电、暖费等以及科研用房、仪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等计入科研成本。高校在统一核算教育事业支出与科研支出时,将科研活动所消耗的水电暖费、燃料动力费等都列入到学校教育事业支出中,未将其消耗量计入科研项目成本。另外,人工成本也是科研项目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工成本中大部分是智力成本,此类成本在工作中无法量化,也无法计入科研项目成本。这些问题造成教育事业支出与科研成本支出信息失真。

3. 科研项目支出构成比例不合理。财务管理部门对科研经费的支出核算主要体现在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和经费支出额度上。由于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在报销审核过程中,缺乏实际可操作的依据,在支出金额和核算范围方面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签字正确、票据合法,即给予报销,但票据内容的真实性、金额的大小与科研相关性,会计人员没有依据无法审核,造成科研经费支出的结构不合理,科研经费支出混乱,例如招待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办公用品支出、交通费或差旅费支出比重过高,而真正用于科研开发的比重却很低,甚至应由个人开支的私家车保险费及维修费、交通费、学费、家用电话费等也从中列支。还有的虚造劳务费、加班费等支出,造成支出结构不合理,科研成本失真。

4. 完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该工作应以《预算法》为依据进行项目预算表的编制,并应遵循以下原则:预算的经济合理性原则,预算与科研目标相关性原则,预算与政策相符性原则。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科研人员大都是教学、科研双肩挑,很少有时间去学习研究财经法律及财务管理制度,因此课题负责人往往不重视经费预算,未按项目实际应发生哪些费用等进行预测或者预测的不够精细,造成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费用超出预算,或预算指标与支出金额不符。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的不足表现如下: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缺乏财务人员的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三方缺乏有效沟通;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工作不被科研人员所重视等。

5. 高校科研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尚无有关高校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部门在对科研经费核算过程中,无据可依,造成各种各样问题的出现,虽然教育部等国家主管部门针对高校科研项目管理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出台了一些宏观性指导意见,但是内容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高校制定的科研管理办法是在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用它来管理科研经费是不合适的。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常无法可依,无据可查,因此,相互之间出现分歧在所难免[7]。

6. 科研资产管理存漏洞,流失严重,共享更难。高校对科研资产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科研资产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在:科研人员将经费挂靠外单位,逃避学校管理;将科研经费以科研协作等方式转到校外;利用本校实验设备等学校资产承揽校外实验项目;科研人员购买固定资产时为了逃避学校的管理常常想尽一切办法,采用多种方式,如开成购买专用材料发票等以达到逃避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有的科研人员用科研经费购入许多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形成科研小组的专用设备,购买时并没有论证及调查研究,学校在管理这些设备时又不能统筹管理,合理配置,设备难以共享,因此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大量资源浪费[8]。

三、开拓创新,提高高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水平

解放思想,转变思路,勇于创新是研究高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转变财务管理思维定式。将以核算型为主的管理模式向以核算为基础的管理型模式转变。主要表现在:

1. 提高相关人员对科研经费性质的认识,加大科研人员财经法规培训力度。提高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对科研经费性质的认识水平,树立起正确的思想观念。第一,要明确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是科研项目管理的核心。第二,要明确科研经费是学校的科研收入,属学校所有,不是项目负责人个人的经费,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第三,要明确科研经费的预算,这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它的使用应以项目申请书的经费预算为依据,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改变旧的思想观念,形成对财务管理的正确认识,才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使用科研经费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程序。

为了做好高校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需采取措施做好对教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除要培训相关的法律知识外,更应该加强宣传与培训学校的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并针对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等薄弱环节,重点讲解其理论,树立起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科研经费的意识。杜绝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使用中的随意性,消除科研项目支出构成比例不合理的现象。当科研人员有了正面认识后,才会主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才能配合财务部门提高科研项目核算的管理水平,为建立良好的科研管理体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9]。

2. 提高科研成本核算意识,建立成本核算制度。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其特点,并参照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及企业核算原则,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制定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分配标准,以及确立科研经费成本核算范围、设立成本核算项目,归集和分配科研费用,对发生的科研费用该预提的预提,该摊销的摊销,并对科研资产计提折旧,加强对科研资产的管理。如对科研活动利用学校资源所发生的水、电、气、暖等费用,科研用房、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费,折旧费等按照确立的原则,把这些费用进行归集与分配,真实反映科研成本。

3. 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管理,如实客观反映科研项目成本。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分属科研项目财务管理的两个不同阶段。预算编制专业性很强,科研人员在做预算书的过程中,应有财务等专业人员全程参与,为预算的编制提供建议。预算书编制完成后,进入预算执行阶段,按照预算书所列科研项目的成本费用指标为依据,进行日常核算科研项目的开支。科研项目的成本日常管理,其开支要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原则。对科研经费核算实行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形成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的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充分保障科研项目的成本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10]。

4. 管理部门协同合作,完善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对科研经费实行细化管理。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各学院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第一,要细化管理。确定科研经费的核算标准,列出其开支范围,建立经费审批程序,规范大额采购与支出,对于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对于超过10 000元支出的,要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第二,要根据科研经费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核算原则,横向科研则要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科研支出进行归集和分配,正确反应科研成本和期间费用。第三,根据科研经费的性质,建立新的会计科目,核算其科研成本支出。如设立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应收合同款、应交税金等科目,全面反映科研收入、成本支出等情况。科研项目还应正确核算项目结余情况,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结余分配[11]。

5. 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提高科研资产的使用效率。利用科研经费采购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属学校所有,归学校管理,接受设备管理部门管理,并逐一进行登记,财务部门与设备部门相互协调。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配置,提高科研资产的使用效率。建立科研资产卡片管理制度[12],做到账卡一致,账实相符,定期盘点,计提折旧。因此,第一,要做到建立完整的产权登记手续及明确产权关系。第二,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清查制度。第三,增加“累计折旧”会计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第四,重点管理无形资产,确立知识产权所属关系,加大保护,提高意识[13]。

费用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物流成本管理 批发零售业物流成本 ABC核算方法

1. 导论

1.1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研究供应链末端的批发零售商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批发零售商是消费者与生产者重要的媒介,降低批发零售业的成本,会直接有助于扶持批发零售业市场。

其二,批发零售业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催化剂,研究帮助降低批发零售业成本,将大大促进该行业的繁荣,从而刺激国内消费,加快城镇化发展。

其三,批发零售业的物流成本是社会物流成本总费用的重要组成,降低批发零售业的物流成本有助于节约社会物流成本总费用,对减少资源浪费有着巨大的贡献。

1.2论文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内外物流成本管理领域内的相关理论进行汇总,选出对于批发零售业物流成本管理有启发的理论和方法,然后将其运用于批发零售业,对批发零售业的物流成本管理现状、物流成本核算体系、物流成本类别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3论文研究的方法

在理论研究方面,本文主要是采取参考已有的文章及著,总结出物流成本分析研究的成熟的理论。同时,力求借鉴前沿成果。

在实证分析方面,本文选取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对该市场现状和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再将有关物流成本分析的理论应用于该市场,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 物流成本管理理论综述

物流成本是物流的核心环节之一。物流成本主要是指物流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货币表现。物流成本一般主要包括运输成本、流通成本、配送成本、装卸和搬运成本、仓储成本这六个方面。物流成本管理是指对物流成本这一对象进行计划、协调、控制、指挥和领导的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预测、决策、预算、控制、核算、分析等几个部分。

“物流成本”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针对物流成本的理论研究,国外著名的学说主要有:1.“黑大陆”学说:该理论指出,如果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照亮了这块黑大陆,那么我们面前可能是一片不毛之地,也可能是一片宝藏之地。这是最早的关于物流成本的描述之一。2.第三利润源理论:、继原材料成本、人力成本之后,西泽修教授提出,挖掘生产力中劳动工具的潜力,同时注重劳动对象和劳动者的潜力,这样才能更加全面的获取利润。3.供应链理论:主要分析直接成本、基于活动的作业成本和交易成本,这三类成本涵盖了供应链中的所有成本。这三个层次成本的相对重要程度主要依赖于产品的自身特质。

国内物流业的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北京物资学院王之泰教授《物流浅谈》。文章系统的介绍了物流概念、物流管理、物流结构及物流成本等。骆温平2002年著书《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要介绍了物流成本的概念、分类及计算、分析、控制方法。祝凯文、刘月红《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对策研究》(2010)一文中指出,可以通过物流合理化、提高物流质量、加快物流速度、减少逆向物流成本、建立核算体系几方面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但众多研究多着眼于宏观层面上的中国物流业,或者中观层面上的企业物流成本控制。针对特定行业,如批发零售业的物流成本及物流成本管理的研究颇少。

3. 我国批发零售业物流成本管理

3.1我国物流成本现状

了解国内物流成本管理的整体发展现况对于批发零售业物流成本管理发展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物流成本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社会物流总成本过高。另外,物流成本结构较不合理。按照物流管理活动的基本功能划分为库存费用、运输费用和管理费用三部分。

3.2我国批发零售业物流成本管理现状

生产者生产出来的商品遵循生产者批发业者零售业者消费者的常见途径流动,批发业者作为一次、二次之类的形式介入商品流通过程。批发业者要把生产者和零售商、消费者联系起来,依靠的就是物流活动。其中物流费用占了很大的比例。批发零售业作为一个行业,它接触的商品种类繁多,几乎涵盖了要销售的商品的全部。同时,根据现代企业的要求必须少量多次发货,还要承担运输业务。保管、分拣、信息处理也成为批发零售工作的内容之一。这样,批发零售业物流成本也出现了仓储费用过高,货损率较大,运输费用占总物流成本比例较大。另外,核算体系的混乱,经常导致人们忽视员工的机会成本核算。特别的,城乡级批发零售商物流成本控制意识不强,也导致了大量的物流资源浪费。

总的来说,批发零售业物流成本及物流成本管理亟待学者研究,同时也需要切实给予策略建议。

3.3批发零售业物流成本核算

准确的核算批发零售业的物流成本是进行物流成本管理的核心内容。传统核算物流成本的方法主要是从传统成本会计的各项费用中剥离出物流费用,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简单,核算本身花费较少,但由于其分配形式单一,造成成本分配不合理,无法提供准确的成本信息。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 Costing,ABC)是目前经常使用的物流成本核算方法。相较传统核算方法,ABC方法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其独特的“产品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原理便于追踪物流成本的产生源头,有利于物流成本的控制。

ABC法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作业步骤清楚明确的列举,根据人工费、运输费、保管费和信息处理费分门别类。作为批发零售的物流成本计算基础,运输费用和保管费用最为重要。

运输费用。应该包括:支付运费,比如利用快递、EMS,以及包车运输等费用,车辆费用,以外借租赁为参考依据计算车辆使用费。车辆的维持费用,即汽油费、修理费、高速公路费等。配送中心的费用,更复杂的企业可能还有包括利用航空包机费用和海运费用。

保管费用。应该包括:支付仓库保管费、支付装卸费、包装材料费、、仓库内货架费。

现代企业除了运输费和保管费以外,还有信息处理费。包括:通信费、电脑以及消耗品费用。另外还有从事物流业务的人工费用,以及特殊行业比如生鲜食品需要冷冻仓库等特殊费用。

4. 批发零售业物流成本控制及政策建议

4.1批发零售业物流成本控制

我们根据批发零售业物流成本的具体组成,深入对人工费、运输费、保管费和信息处理费等几个方面的作业来检查是否可以降低。

人工费。包括日常的管吃管住的费用也要计入员工工资成本费用核算。

运输费。含盖油价、过路费、停车费等以及加急运费和退货引起的费用。

保管费。还需考虑增加仓库升级、仓管人力成本上涨,货架成本以及自有仓库的机会成本核算。

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工具的升级、业务量的增长、员工投机和逆向物流信息费用是否过高等。

4.2批发零售业物流成本管理措施建议

批发零售业的物流成本主要形成于运输过程、仓储过程、信息处理过程等方面,可以说整个批发零售的过程各环节均有可能发生大量的物流费用。若想降低批发零售环节的物流成本,我们首先应该运用科学的物流成本管理和核算方法,进行有效的控制。具体建议如下:

4.2.1物流成本的包含范围应尽可能的详尽,最大限度的反映物流的实际成本。

4.2.2以传统核算方法为基础,完善物流成本类别的管理。

4.2.3建立以ABC法的成本核算系统,恰当的分配物流成本。

总之,应当遵循,一项特殊的成本,除非它是置于物流组织管理控制下的,不应该分配给物流因素。此外,应该注意到由于成本分配的主观性,使同行业的企业所报告的物流费用差异较大,这种差异也许并不同物流运作的实际效率直接相关。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