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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制度范文精选

费用报销制度

费用报销制度范文第1篇

为加强对市场人员费用管理力度,确保市人员更好开展工作,有效节约用

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出差管理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和《员工外勤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市场总监批准(可电话确认)。

2、员工出差结束三日内必须完成《出差报告》的《出差总结》部分。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1、员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轮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选择飞机。

3、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4、市场交通工具应使用公交车、中巴等,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乘出租车,但需在票据上注明起始地点和原因。

5、员工出差期间,标准内住宿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包含酒店清单上所列私话、餐费、洗衣费等费用)。

6、员工外出期间产生的公务费,如邮电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实报实销。

7、办事处主任、部门经理的手机话费在公司报销标准内,扣除私人话费,实报实销。

五、备用金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城要确定,由总经理签批。

2、备用金借支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不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可超一个月。

3、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减,直到完成冲销,在此之前不允许再借支备用金。

六、报销管理

1、驻外人员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各事业部总监签字后交由出纳审核。

2、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业务人员。

3、单据报销规定填写和粘贴方法:

差旅费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单上的要求填写。

B、粘贴注意事项:将各类车标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费用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单上的要求填写。费用一般是指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办公、餐费

等(不含差旅费)。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B、粘贴注意事项:原则上只报销发票,无发票,需事先向财务说明情况。或以其他票据充抵,但需要票据背面注明情况。

费用报销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1、为了更加经济有效的利用通讯设备,保证管理系统的联络通畅和指挥的不间断,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全体人员。

第二章通讯设备的配备

3、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批准为公司各部门配备办公电话。

4、公司各办公室配备上网设备。

第三章通讯设备的使用费用报销

5、手机、办公电话话费实行限额报销制度,按照公司话费标准执行,超出自负,办公电话不允许打私人电话,发现一次罚款10元。

6、公司办公电话话费标准:办公室每月限额XX元,财务部每月限额XX元,其他部门每月限额XX元。

7、话费费用报销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四章通讯设备管理

8、公司配备的办公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检查使用情况和登记情况。

9、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传真机设专人管理,直拨电话、分机谁使用谁管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

10、通讯设备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维修鉴定,为非正常损耗,由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的70%,发生丢失(不论任何原因)当事人承担另购机费用的80%,所承担费用以现金形式交纳到财务部。

11、各部门办公话费若超出限额,超出部分能查明当事人,由当事人承担,查不出当事人由部门全体人员承担,每月10日前以现金形式交纳到财务部。

第六章附则

费用报销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新农合报销管理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向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准确的报销服务,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第二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管理工作,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参合人员及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合管中心)职责:

(一)新农合医疗费用的受理、审核、报销;

(二)特殊病种的审批;

(三)有异议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工作;

(四)协助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医办)对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负责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开通绿色救护通道,确保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对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人员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合人员无故拒绝出院的应告知本人自应出院之日起的所需费用不能报销。

(三)加强就诊各个环节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实施细则》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参合人员的身份、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医疗服务、药品报销目录》标准,并与本院收费电脑软件项目对应;严格执行物价、卫生等部门制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收费标准,合理检查、用药、收费。

(五)对诊疗过程中需参合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应在就诊当中履行告知义务;向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药品报销目录》外的自费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超出新农合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项目,应事先征得参合人员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六)负责为实时报销的住院患者提供原始电脑发票(收据联)复印件、病历、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及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配合市合管中心做好新农合工作网络设置、业务管理、审核报销服务等工作。

(七)完成市合医办和市合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

(一)组织建设。成立新农合管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分管领导、医疗、财务等人员组成;并设有合作医疗专管员,专门负责新农合的报销规范管理、内部监督等日常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实行岗位负责制和首诊负责制;制订出本单位新农合管理(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六统一”管理制度,即统一行政管理、统一机构设置、统一人事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品管理、统一考核分配)、报销、合作医疗政策培训学习、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

(二)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医疗业务收入日报表以电脑数据为准(电脑打印),严禁用手工汇总(如遇停电用手工汇总,院长签名除外);收费处的中西药品收入应与药房消耗的数据(对数表)相符,应每天签名确认;加强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管理,严禁收费票据重置。

在收费的醒目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在合作医疗报销时请出示您本人的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并保管好发票;如收费人员无发票给您,请予举报,经查事实,定点医疗机构将给您一定奖励(并附上举报电话)。

(三)监督检查。对本单位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监督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情况的详细书面记录,作为统一考核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医疗费用报销管理

第七条实时结报基本程序:

(一)就诊病人参合身份的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对门诊就医和新入院的住院病人要做好参合身份确认,向参合病人索取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户口薄)进行参合身份核实,对身份不符的不予报销。

(二)审核、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新农合管理系统的支持下,对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信息化系统自动审核费用明细,自动计算出报销金额,然后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计算结果进行结算,先行垫付报销金额,并由系统将相关数据传至市合管中心复核。

(三)申报核拨。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时结报后,每月10日前必须向市合管中心申报核拨上一个月的实时报销款(纸质报表住院、门诊一式二份),申请核拨表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月底与市合管中心核对实时报销数据,并对实时结报数据进行初审,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后方可申报。

住院医疗费用实时报销申报核拨时,应附参合病人:①原始电脑发票(收据联);②出院记录复印件,③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④合作医疗卡复印件,⑤相关证明材料及病人联系电话。

门诊病人医疗费用一次在500元以上的(以上传市合管中心数据为准)实时报销申报核拨时,应附参合病人的电脑发票收据联、门诊病历记录、处方、身份证(户口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复印件以及病人联系电话。

(四)复核:市合管中心应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拨材料审核;并对门诊或住院(出院)的参合病人发生的上传医疗费用进行实时审核。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并记录)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五)支付:经市合管中心工作人员核对,如无差错,核对人员签名后,报领导审批拨付。

(六)资料保管: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下列实时结报凭证的收集与保管,合作医疗门诊处方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合作医疗报销处方应盖上“合医处方”字样印章)。

对住院实时报销的发票,须经病人或家属签名确认,并留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非实时结报基本程序

(一)申报:

1.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并符合《实施细则》报销规定的,参合人员凭原始电脑发票(收据联);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薄)、市内个人结算存折复印件,到市合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或委托参合地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专管员报销,报销金额存入参合病人的个人结算存折。

2.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进行实时结报的,并符合《实施细则》报销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专管员将参合人员的原始电脑发票(收据联),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薄)、个人结算存折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送到市合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二)受理:合管中心对申报材料中的参合人姓名、原始电脑住院发票(收据联)、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发票与清单金额、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就诊时间、治疗医院等相关报销材料进行审核,报销材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如有改动,不予受理;对符合《实施细则》报销规定的材料按要求做好收集、整理、登记,并经当事人和受理人员签名后送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三)审核:对病人的身份材料、病历、病情、汇总清单的用药治疗情况进行审核,与此同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可报与不可报的分类汇总,报销数据经审核人员确认签名后送交结报人员。

(四)结报:在结报过程中对参合人的姓名、合作医疗卡、原始电脑住院发票(收据联)、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金额、疾病名称、住院时间、有效申报时间、治疗医院是否属于可报医院、审核人员分类汇总数据、个人结算存折的核对。经过数据核对无误后,进行最后结算并签名;及时编制结算汇总报表。

(五)审批、支付:结报人员对结算汇总报表核对无误签名后,报领导审批;财务人员开具银行转帐支票,附上结算汇总报表、参合病人个人结算存折复印件送到合作医疗开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拨到个人结算存折中。

第九条有异议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有异议的医疗费用主要是《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参合病人,和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发病的这类参合病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对这类病人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开展调查,确定是否可实时结报,如果经调查后能确定可报的,则按规定进行实时结报;如果经调查后确定不可报的,则按自费病人结帐,告知不能报销,并进行登记,同时报市合管中心备案。如果经调查后确定有第三方责任的,则先按自费病人结帐,告知病人经双方调解处理后在下一年的二月底前,将报销材料交到本院,经确认后可报销的,再向市合管中心申报。

发生交通事故的参合病人,要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方可申报依法应由责任者承担以外的医疗费用。

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发生医疗费用的参合病人,要经责任双方调解、仲裁、诉讼后,凭相关有效材料方可申报依法应由责任者承担以外的医疗费用。

属于计划内生育,婚后人工流产等计划生育方面报销的,要提供有效证明(生育证、结婚证)方可报销。

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责任双方当年未经认定、调解、仲裁、诉讼的参合病人,应在下一年度的二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市合管中心备案,但调解、仲裁、诉讼的资料必须在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前提交市合管中心,逾期不予报销。

有异议的医疗费用报销经市合管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村广泛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报销;对不能报销的应通知当事人;可报销的应在调查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报销。

(二)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村或部门单位对出具的证明材料要经过核实调查,按事情发生的真实情况出具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村经手人签名,盖上公章,并由村委领导、乡镇(街道)新农合分管领导签名后方可有效(详见附件3)。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病历规范书写的管理,对初诊门诊病历(含住院病历)的现病史要详细写明病人发病的原因和详细经过,特别是对外伤、骨伤病人发病的地点、何物致伤、是否工作时致伤等情况应作详细描述,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填写《*市新农合参合人员意外伤害报告单》(详见附件2)。

(四)加强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对不能实时报销或不属于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参合病人明确解释、说明。

(五)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就医病人有异议的医疗费用报销,并依据《*市新农合参合人员意外伤害报告单》(详见附件2)及乡镇(街道)村的二级有效证明(详见附件3)进行审核报销,市合管中心不再受理。市合管中心负责参合病人在市外发生有异议医疗费用的调查、核实、报销工作。

第十条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一)参合病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合作医疗卡,在《实施细则》规定内可报销的疾病,可以实时结报;但在急诊或留观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门诊报销比例报销后,不再列入住院费用报销;未列入门诊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将住院前的门诊、急诊、留观医疗费用列入住院费用报销。

(二)由于参合病人未带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户口薄)不予实时结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可报金额的百分比计算。

第十一条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

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参合人员,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病历、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病理切片报告等相关资料和两张1寸免冠照片,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后,由参合人员报送市合管中心审批,经批准后参合人员可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批准可报销之日起当年所发生的与特殊病种疾病相关的医疗费用,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按住院比例报销。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列入特殊病种申请的医疗机构。

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应提供:①门诊原始电脑发票(收据联);②每次就诊的门诊病历复印件;③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份;④合作医疗卡复印件一份;⑤信用社个人结算存折复印件二份;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符合特殊病种的参合病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在定点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门诊比例报销的,由新农合专管员初审后,送到市合管中心以实际发生的门诊总费用按住院费用手工审核录入再报销,但实际报销金额必须扣除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已报销的金额。

第十二条参加市外“五费合征”的人员同时又参加我市新农合的报销政策。

(一)市外“五费合征”人员是指:我市农村户口参加*市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

(二)市外“五费合征”人员以经过社保机构报销的住院原始发票(收据联)报销的,按《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报销。

(三)市外“五费合征”人员以住院原始发票(收据联)复印件报销的,复印件须经保存原始电脑发票(收据联)的市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核对无误后盖章和经手人签名,并提供报销结算清单一份,乡镇(街道)、村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一份。

(四)市外“五费合征”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二处实际报销总和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发票可报总额(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封顶线)。

第十三条医疗费用报销的其他规定

(一)跨年度参合病人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在每年12月31日对所有住院治疗的参合病人医疗费用都要进行结账,从次年1月1日起另行结算。未按规定时间结帐的,所需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确实不能提供分年度清单的,则按日平均数计算报销;参合人员当年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二月底止,逾期不予报销。

(二)联网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实施细则》、《医疗服务、药品报销目录》,做好新农合报销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目录的对应工作。未经市合管中心同意,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对收费项目、药品目录等对应结果擅自改动,更不能用相等价格药品或费用替代对应项目,否则,造成差错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新增(变更)医疗项目或药品的对应要向市合管中心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对应。

(三)中药饮片实时报销管理。由于合作医疗管理系统不能对中药饮片中的单味和复方进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草药报销目录》规定报销(详见附件1)。从发文之日起对中草药报销目录重新复核对应。

(四)实时报销网络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与新农合网络互联的内网(以下简称内网)进行日常维护,定期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禁止内网与互联网或其他不安全的网络进行连接,内网的所有服务器、客户机等设备禁止使用来路不明的光盘、软盘、U盘等可移动存储设备,定期升级杀毒软件、定期对内网进行病毒查杀,确保系统安全。对因断电等原因导致不能实时结报的,应向病人做好解释工作。

(五)参合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已享受商业保险赔偿的,如报销材料原件已交付到保险公司办理医疗费用赔偿手续的,应提供经保存原始单据保险公司核对无误后背书盖章、签名的电脑发票(收据联)复印件、理赔清单等相关有效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市医疗机构或市合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六)参合病人放弃报销的管理。对住院参合病人已经实时报销,而事后要求放弃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原始发票、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户口薄)、合作医疗卡复印件各一份及冲减证明报市合管中心财务存档。截止日期为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逾期不予受理。冲减证明应经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员签名报市合管中心财务人员审核,经财务人员审核同意签名报中心主任审签后,工作人员方可办理冲减手续。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的管理。市合管中心向新参合的人员免费提供一次合作医疗卡;对参合人员遗失合作医疗卡的应凭乡镇(街道)、村的二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市合管中心进行补办。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各级新农合工作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审核工作,防止个别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享受新农合待遇;市合医办对全市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农合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各级新农合工作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依党纪、政纪作出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出具虚假证明、伪造病历、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当事人负责追回全额报销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造成的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视情节轻重,由市合医办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2-10倍的经济处罚。并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点医疗机构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的;将应由参合人员自费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的;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假处方、以及假借参合人员名义开药或检查治疗的;将参合病人住院与门诊医疗费用转换报销的;对收费项目、药品目录等对应结果擅自改动的;未要求参合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进行门诊报销的。按造成损失数额的3-10倍从定点医疗机构申拨款中扣减;

费用报销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设计与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25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指导意见》(*农合组[20*]3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农[20*]18号)及《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卫农[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两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根据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实行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农合组[20*]17号)文件精神,我县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

(一)具有我县户口的农业人口;

(二)在我县居住的务工农民、失地农民;

(三)虽为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长期居住在农村的我县户口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我县的新农合;

(四)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根据*农合组[20*]17号文件要求,执行“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加新农合”的基本原则,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不提倡再参加由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保险,以免重复缴费,增加农民家庭负担。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自愿参加;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慢性病治疗;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可持续运行;

(四)农民代表参与管理和监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便民和高效;

(六)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

第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者)用药范围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是全县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领导机构,吸收部分农民代表参加。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合作医疗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和完善本县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履行职责,保证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

(三)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四)负责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监委)是全县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机构,吸收部分农民代表参加。职责是:

(一)监督全县合作医疗领导组织及各级经办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二)监督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卫生服务供方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以及监督参合者的就医行为。

第八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合管中心)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常设经办机构,隶属县卫生局领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管理与指导全县基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每季度向县合管委、合监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三)审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其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协议,并指导、督促其履行职责;

(四)办理全县医药费用报销审批和结算手续,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县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乡镇(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在乡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挂牌设立,是乡镇(开发区)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经办机构,业务上接受县合管中心的管理与指导。其职责是:

(一)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农民自筹资金收取和上缴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具体工作;

(二)受县合管中心委托,与参合农户签订参加合作医疗协议,向参合农户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和向慢性病患者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证》(以下简称《慢性病就诊证》),并将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受县合管中心委托,安排与指导本乡镇(开发区)合管办的结报员(驻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承办辖区内参合者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地参合者医药费报销等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负责所在乡镇(开发区)合作医疗的宣传、咨询、服务,以及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档案建立、统计台帐、各种统计报表的管理、上报等工作;

(五)检查、督促本乡镇(开发区)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各项政策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参合者在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和矛盾;

(六)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为了加强各乡镇(开发区)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运行,各乡镇(开发区)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开发区工委书记)、分管领导任正、副主任,吸收各村书记、部分党员代表、农民代表为成员,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每月一次的督查视察工作。乡镇(开发区)合管办由乡镇(开发区)分管领导担任主任,从非卫生系统人员中确定一名副主任,负责合管办的日常工作和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乡镇(开发区)合管办副主任必须专职。对乡镇(开发区)合管办的考核工作,由县合管中心和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进行,以乡镇(开发区)为主。

第三章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参合者享有的权利:

(一)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

(二)自愿选择县内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

(三)获得医药费用报销的权利;

(四)经合作医疗报销后继续享受政府对大病一次性救助的权利;

(五)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六)对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参合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资金;

(二)遵守合作医疗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三)因病就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证件;

(四)妥善保管《就诊证》、《慢性病就诊证》等相关证件,不得转借或涂改。遗失及时向乡镇(开发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补领。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卫农[20*]19号)文件精神,20*年起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4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5元提高到30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元提高到1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0元。据此,合作医疗基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省、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三)全县农业人口每人每年最少缴纳2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今后可适当提高个人缴纳的筹资标准;

(四)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

(五)合作医疗基金产生的利息。

第十四条设立统筹账户和门诊统筹资金。

(一)中央、省、市、县补助、集体扶持、社会捐助和农民每人每年交纳的20元等资金全部纳入统筹账户;

(二)合作医疗基金在提取风险金以后,暂按20%的比例切块,用作门诊统筹资金,由县合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按县合管委规定的时间集中收取农户缴纳的参合资金,规定时间以外不再收取参合资金。

农户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资金后,由县合管中心委托乡镇(开发区)合管办与农户签订参加合作医疗协议,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缴费专用收据,发给《就诊证》。

对慢性病患者,县合作医疗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进行评审鉴定。患有本办法中指定慢性病的参合者,由本人申请,凭县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诊断证明材料,经县合作医疗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县合管中心审批后,县合管中心委托乡镇(开发区)合管办发给《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由县合管中心审核一次。

第十六条全县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中的红失人员、在乡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花名册和用款指标,经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经费中解决,直接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因住院个人承担费用过高,并影响其基本生活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二次救助。

第十七条农户缴纳参合资金后,其住院和慢性病门诊、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县合管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做到专款专用,自求平衡,封闭运行,将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县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审计并公布结果。

第五章统筹资金的报销范围与标准

第十九条参合者凭《就诊证》和《慢性病就诊证》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本办法规定得到相应医药费用报销。

第二十条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参合农民发生下列情况医药费用予以报销:

1、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化验费、检查费等(不含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及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

2、患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指:(1)高血压病II级及以上(并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II级及以上;(3)糖尿病(经饮食控制无效,或合并感染,或伴有并发症者);(4)各种慢性肝病伴肝硬化(失代偿期);(5)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6)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肺功能失代偿期);(7)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8)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9)艾滋病、结核病、职业病(除其他途径报销以外的个人承担部分);(10)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影响生产、生活能力);(11)精神分裂症;(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须经县级计生专家组鉴定认定)。计14类20多种。

3、患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主要包括:(1)《药品目录*版》内的药品费用;(2)注射费、清创缝合及外科换药费、针灸及拔火罐费用等常规治疗费用;(3)X线、心电图、B超、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乡级医疗机构)。

4、育龄妇女定点分娩费用。

(二)参合者发生的下列情况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1、自购药品、康复、保健性治疗和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以及《药品目录*版》以外的药品费用;

2、对凡因下列情形之一,使参合者身亡、伤残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1)有他方责任的或县外发生的意外伤害;(2)参合者因违法犯罪或拒捕所致;(3)参合者因酗酒、斗殴、自残或自杀等所致;(4)参合者因医疗纠纷(含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5)参合者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等因素所致;(6)参合者因潜水、游泳、滑水、滑雪、漂流、跳伞、攀岩、探险、各种武术、特技、赛车、赛马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3、计划生育上环、取环、人流、结扎四项手术费用;

4、非功能性的手术矫正、镶牙、配镜、假肢、美容以及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等费用;

5、性病、戒毒、家庭病床、推拿按摩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疗养、滋补营养品等非治疗性费用;

6、未办理转院、未有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危重急诊患者应在报销前完善相关手续);

7、在县外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参合患者按下列报销标准享受合作医疗报销,每人每年各类报销最高为50000元。

(一)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乡镇级医疗机构为1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外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为500元。同一参合患者一年内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算一次最高起付线;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则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县外协议医疗机构可报销住院医药费用10000元以下报销比例为60%,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如下表)。

为了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包括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比西医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参合农民在县内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设定30%的保底补偿比(指实际补偿比),即在按照上述报销方案测算后,农民实际报销所得金额与医药总费用之比高于保底补偿比的,按照实际情况给予报销;若低于保底补偿比的,则按照保底补偿比给予报销。

(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对参合年度内发生的慢性病门诊费在500元(包括500元)以下的,一律定额补助150元;超过500元的部分,按照40%报销比例计算,全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报销补助。慢性病患者住院医药费用和门诊医药费用分别计算。原则上慢性病患者在县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育龄妇女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分娩点)分娩,凭生育证、出生证按平产定补400元、剖宫产定补600元,其他条件由县合管中心与县计生委共同核定。

(四)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乡镇(中心)卫生院(所)

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10元;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5%,单次门诊补偿封顶8元。纯中药门诊处方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提高1元。每户每年门诊补偿次数暂定为:每户4人(含4人)以下的为6次,4人以上的为8次。

(五)鉴于我县为山区县,参合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相对比较恶劣,意外伤害发生率较高,我县意外伤害报销补偿方案仍按《关于调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参合者就医和医药费用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参合者就医程序:

(一)参合者可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办理转院和备案手续。

(二)参合患者就医时,应出示《就诊证》或《慢性病就诊证》、参合缴费收据、《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二十三条医药费用报销程序:

(一)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由个人支付全部费用,治愈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员负责办理报销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中心实行一月一结算制度,结算时需报送病人住院费用核算单、医药费用结算表、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医药费用清单和处方复写件、出院记录或小结、医嘱单复印件、意外伤害核查表等。医药费用清单须经患者或委托人签名确认。

(二)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出院时由患者自行向医疗机构索取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医药费用清单以及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其报销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人到县合管中心直接办理。办理结算报销时应提供上述材料以及《就诊证》、参合缴费收据、《身份证》和《户口簿》、转诊转院证明、意外伤害核查表等。

(三)因事外出和在外务工人员的参合者,原则上回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如确需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后3日内应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县合管中心进行电话备案,报销办理程序及要求按照上述同等程序和要求办理。

(四)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社会商业性保险的参合患者,在办理报销时,应先行办理商业性保险的理赔,同时将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住院医药费用清单或药品处方复写件等予以复印,加盖保险公司公章,随同保险理赔单原件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办理报销。报销结算仍按照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员办理,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到县合管中心直接办理。各社会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得因患者参加了合作医疗,而降低其赔付比例、减少赔付金额,从而损害参合者的利益。

(五)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住院治疗后,自愿选择在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之一办理报销,不得两者同时报销。

第七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合管委下设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合管中心于每年年初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标牌悬挂于醒目处,以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对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由县合管中心与其签定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中心)卫生院(所)及乡村卫生一体化建设后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标准、医务人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须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确定其门诊统筹定点资格。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规定,转变医疗服务观念,增强费用控制意识。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切实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服务。主动自觉地接受县合管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定点医疗机构有对参合患者进行身份确认、资料归集、表证填制、报销垫付的责任和义务。对参合人员住院处方医药费用自费部分实行告知制,并由患者或亲属或委托人签名,否则,患者有权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第八章信息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县合管中心和乡镇(开发区)合管办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信息管理网络化,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质量。

第二十八条县合管委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县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检查合作医疗的制度运行、政策执行、基金使用、群众受益等情况,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实施办法,确保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合管中心每季度将各乡镇(开发区)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印发给各乡镇(开发区)合管办,以公开栏形式张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徇私舞弊,损公肥私,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受贿索贿,谋取私利的;

(三)贪污、挪用、套用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对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五)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六)不执行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造成医患矛盾和资金流失的;

(七)医患双方采取提供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变换药品名称,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八)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参合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报销的医药费用或责成其挽回不良影响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就诊证》、《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使用假收据、证明、医疗文书,套取报销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就诊证》姓名、年龄、性别以及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的;

费用报销制度范文第5篇

为了节约开支,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对各项费用开支实行计划管理,各项开支原则上必须先报计划,按批准的计划开支。各项费用开支都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经办人必须在原始凭证上注明开支用途,财务部办理报销必须认真审核,保证开支凭证完整、准确、合法。

二、较大的费用开支实行先报计划后开支,具体分两种情况:1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由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报告(须说明用途和详细预算),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开支,凭批准的计划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销。200——1000元的费用开支,由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报告(须说明用途和详细预算),报总经理批准后开支,凭批准的计划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销。

三、较小的费用开支实行审核报销,200元以下的费用开支,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四、旅差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另定),市内交通发给定额补助,不再报销出租车费,特殊情况报出租车费需总经理批准。市外出差,需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经理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回来后,凭批准的报告和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销差旅费。

办公室电话使用计费机,发卡定额。手机费实行限额报销,按照《基准外工资标准》执行。

水表、电表由行政部管理登记,负责与供水、供电部门核对数据,并按时交纳水电费,凭正式发票到财务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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