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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论文

财政预决算论文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西方议会的财政权是议会审议和批准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的权力,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权力。西方议会的财政监督对我国做好人大预算监督、树立人大权威、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借鉴作用。

 

关键词:西方议会;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监督;

中图分类号:D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1-0081-03

西方议会的财政权也称财政议决权或财政监督权,一般主要指议会审议和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权力,常常被形象地称为议会的“钱袋权”或“管理国库的权力”。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反对封建王权口号来看,财政权是西方议会的传统权力,也是核心权力。

 

各国对议会财政权内容的规定不尽一致,但主要是批准政府的预算和决算。根据规定,政府每年的总收入和总支出都须得到议会的事先同意,支出的分配细目也需经议会同意,政府的支出只能限于议会同意的范围之内。因此,政府事先编制出某一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国家收入和支出数额的方案,以得到议会的同意,这就是财政预算。同时,政府对上一个期限内政府收入和支出的数额作出总结,并向议会报告,这就是财政决算。预算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称之为财政年度或会计年度。西方各国财政年度的起止时间不一。若在财政年度开始前议会来不及通过全部预算,则可通过临时预算法案。决算案一般由政府财政部门汇编、制定,先送审计机关审核,然后转呈议会审议通过。

 

一般而言,财政预算案由政府提出。西方各国议会的财政权在内容上不完全一致,在行使财政监督权的过程中也各有特点。英国议会的财政权主要分为讨论和审议政府的公共开支预算以及政府的税收方案。公共开支预算方面,每年2月由首席财政大臣向议会提出公共开支预算案,由下院公共开支委员会负责审查,该委员会下设6个小组委员会,就各项具体开支项目进行分析和审查。然后由议会在为期26天的“反对党日”对其进行辩论。7月,议会对其进行“三读”和表决,通过公共开支预算,成为“拨款法”。政府有关超支的补充预算也需经议会批准。税收方面,每年4月初由财政大臣在预算演讲中提出政府的税收方案,由议会的财政及公务员专门委员会及其属下的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查。随后由议会对之进行辩论。7月,议会对其进行“三读”和表决,通过税收方案,成为“财政法”。此外,英国下院还设有公共帐目委员会,由反对党议员牵头负责,对政府公共开支预算被批准后以及被国家审计局审计后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委员会有权传讯政府官员到场作证,有权调阅有关的文书和档案。

 

财政权是西方各国议会共有的通过国家预算来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权力。表面上看,预算案仅规定政府经费收支,但事实上它体现出政府的施政方针。议会有权审议、修改或否决政府的财政预算案,也就是有权审议、修改或否决政府的施政方针。在议会制国家(如英国),议会虽不能编制预算,也不能不经政府同意修正政府的征税与开支要求,但议会可以绝对地否决政府的征税议案与拨款议案。议会拒绝通过政府的财政议案意味着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要么主动辞职,要么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在总统制国家(如美国),国会不仅可以自主编制某一财政年度有关收支和债务的预算案,还可以对总统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实行连政策带金额的双面审议,可以对其进行自由裁量,任意予以增减,不留任何免于审议的内容。通过取消或削减资金,国会可以废除或削减政府机构某些项目。通过增加资金,国会可以确立受到忽视的某些项目领域。国会对总统财政预算案的监督和制约重者可导致政府部门瘫痪,如1994年在国会选举中获胜而占据国会两院多数的共和党议员与民主党总统在大幅度削减联邦预算问题上意见不一,直至10月l日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总统提交的预算案仍未通过,政府只能要求国会通过临时拨款法案以维持政府的运转,但此后双方仍然相持不下,结果政府被迫三度关门。但更多情况下是总统在国会财政大权的制约下不得不考虑国会的要求而寻求政治妥协。如1995年国会与总统围绕制定1996年财政预算调整法和各单项拨款法继续展开预算争论,结果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国会迫使总统放弃了10年内平衡预算的初衷并同意7年内平衡预算,总统则阻止了国会大砍医疗照顾和医疗帮助基本社会福利项目的主张。

 

西方议会制度作为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与中国的人大制度有本质区别。我们既不学西方的议会制度,也不走西方的议会道路,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但是,西方议会的一些操作性技术、方法,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尤其是财政监督,对我们做好人大预算监督、树立人大权威、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借鉴作用。

 

第一,要树立“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理念。未经人大同意不得征税,这样的理念在中国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中国的传统习惯是政府决定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往往都是政府说了算,认为老百姓交“皇粮国税”天经地义。这点有待探讨。现代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征税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不和老百姓商量,不经人大同意,政府直接决定,既有悖民主精神,又容易导致政府权力滥用。同时,这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相悖。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增强政府尤其是财政、税务机关的法治意识,在国家税收上坚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税率、税种等一定要按经人大批准同意的规定执行,不得以政策代替法律,不得随意变通人大决定。同时,未经人大同意,政府财政部门也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支出,或者变更财政资金的用途。另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措施加强经济民主的宣传教育,逐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未经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公民有权拒绝交税,并有权提起诉讼;人大通过的有关税收方面的决定,公民必须坚决执行。通过自律和监督,财政税收将更加公开、透明、民主、科学,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适应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Tucson;财政透明度;财政预算

1 Tucson的财政预算透明平台与文件

Tucson财政信息主要反映在以下文件中:历年财政年度的执行与评估;财政年度的预算估计、更新和讨论;财政年度Tucson各部门预算,分别由消防、警察、公园与娱乐部门等部门提交提议,市长和理事会研究会议讨论;财政年度改善性资本项目,由市长和理事会研究会议提议;财政年度城市经理推荐预算概述,包括改善性资本项目,由市长和理事会研究会议进一步讨论;Tucson财政年度推荐预算。财政预算与审计主要监督财政活动,解决操作问题。Tucson财政预算与审计,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财政预算,协同审计,前一财年预算发展,债券状况报告,前一年度预算,总体估计收入和支出,市长和理事会,独立审计和绩效评估委员会报告。

除了国家法律和城市,政府财政官员协会(GFOA)于2012年12月提出综合金融政策,市长和理事会将采纳这些政策,用于指导总体财政规划和管理。Tucson市财政政策的目标是培育和支持持续的财政实力和稳定城市发展,提高城市的形象和信誉,确保公民、债券评级机构和投资者对整个城市的财务状况充满信心。财政政策保护委员会的决策能力独行其是,委员会的决策不受金融问题或紧急情况的影响,其具有重要的、独立的政策行为能力。对于财务报告主要体现在以下的文件中:全面的年度财务报告(CAFR);Tucson补充退休系统(TSRS CAFR);月度财务报告;单一的审计报告,其主要是提供财政年度联邦拨款支出情况。

2 Tucson财政预算透明特点

Tucson市财政预算与审计办公室是财政预算透明与效率的最基本保证。预算与审计办公室与市长和理事会、城市经理、市有关部门一起协调运行、监督资本预算,审查城市部门和流程来促进服务改进并解决一些操作性问题。Tucson市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修正调整,使得预算精准。财政预算与财务报告都受到严密的监督与审计,得到公众积极广泛地参与,行政机关精简,行事效率高。

2.1 网站资料详尽,维护更新及时

Tucson市财政预算与审计的资料详尽、更新及时。在网站主页的八个板块中能详细地了解Tucson财政预算的历史、现在与未来。在预算主页体现Tucson市2014年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资料:这里最主要的资料是推荐预算报告,其次是2014年财政预算讨论,还有一些及时更新的关于预算讨论的PPT、PDF文件以及公共安全和公园演讲。

2.2 协同审计

Tucson市财政预算受到协同审计的监督。图1体现了Tucson财政预算与内部审计划分以及各自的资金支配情况。协同审计能快速地识别和解决财政预算等操作问题。协同审计促进关键性人员之间的沟通,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协同审计提供一个系统使部门服务交付、成本问题得到早期预警,并且跟踪重要的财务信息,改进服务交付和减少成本,确保服务满足顾客的期望。Tucson市协同审计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收集与筛选部门数据,利用图表分析部门服务水平;二是提供当前财政年度和以前期间财政数据,并以季节性或周期性方式提供历史数据;三是利用图表分析、监控部门服务能力趋势,如果发现有潜在的下降趋势,内部审计将标识和记录原因,并提供纠正措施,每个部门将及时回应审计建议,最后形成季度总结报告。

2.3 人员的调整体现了财政效率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Tucson政府员工按照一定预算标准进行调整。2014年财政预算为4917.55,比上一年度减少20.2FTE (full-time equivalent)职位,一个FTE等于每周工作40小时或2080小时/年。Tucson市FTE在2006年达到了历史高峰6042职位,这比2014财政年度多了1124职位,而2014年财政年度职位数几乎回到了1995年的水平。衡量城市财政效率主要用每1000人口中政府员工的职位数。过去10年,每1000人中政府员工的职位数从历史高峰2006财政年度的11.2逐渐减少到2014财政年度的9.6。

2.4 Tucson税费的调整

Tucson财政收入的税、费调整是财政透明的重要体现。Tucson主要调整城市财产税,其属于主要物业税,主要用于有限资产评估,这部分收入用于一般用途;而辅助物业税用于完整的现金价值评估,这部分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2014年合并后的物业税率每100美元增加0.1665美元评估费,也就是一个价值10,000美元的房屋物业税将在2014年上调16.65美元。Tucson服务性收费通常是影响多数居民使用政府服务的费用,其包括垃圾收集和处理服务费用以及水系统维持成本的服务和水系统的使用率。水的费率增加必须获得市长和理事会批准。2008年经济衰退造成了Tucson市政府职员位置下降到1995财年水平。为了保证应有的服务水平,2014年政府必须培训与提高员工一线服务能力,通过内部调整与组织效率提高,保证关键性的服务得以有效的提供。

2.5 财政的监督

Tucson财政预算得到了州与市立法委员会的监督,法律要求它必须向公民提供评论预算的机会。以社区优先和政策推动为框架,市长和理事会首先审查城市经理的推荐预算,并做出必要的调整,审查期间举行公众听证会来获得纳税人的意见,最终由市长和理事会修改预算和物业税。

公众听证会: 市长和理事会召开公众听证会,为公民提供机会表达他们对预算和房产税征收的意见。通常在每年4月下旬举行的市长和理事会会议之后,第一个公开听证会召开,主要评审推荐预算。采用初步预算之前,5月初将举行另一个研究会。采用预算之前,5月下旬将举行第二次公开听证会。5月下旬还要举行关于税收征收的公开听证,讨论初步物业税征收问题。

2.6 财政预算效率

Tucson将整个市分为八块,每个单位负责一部分资金运作,按照不同的比例支配资金,如图2所示。预算程序在可支配收入条件下,监控一年中财政资本的运营并调整预算。预算工作是按照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来完成。内部监控主要的工作是审核、评论、成本研究、调查、特殊项目研究并对部门绩效进行衡量。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在独立的和客观的条件下完成,审计人员为城市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提高城市管理的操作性。在整个市长与理事会以及财政预算与审计部门一共设置的位置为57,其中市长与理事会一共设置了43个位置,这包括市长是7个位置,每负责片是6个位置,一共是6片。预算与内部审计一共有14个位置。2014年市长、议会和内部审计职位数57与整财年政府全部职位5000相比,仅约占1%,可见Tucson市财政运作效率很高。

3 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Tucson政府财政透明度是很高的,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预算制作、修订、审计体现了连续性、完全性。政府所有的活动和收支都全面、细致地体现在预算文件中,没有任何遗漏。

第二,内部审计部门监督预算的执行,使公众获得信息并参与预算的制定、修改与监督。市长与理事会安排详实的预算修改与听证会时间表,审计部门一丝不苟审查监督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公众积极地参与预算修订、提出意见并得到相当程度的采纳与重视。

第三,信息的可获得性便捷、全面、系统。基本上近些年的文件资料,包括修订文件在网站上能方便地获得,不需要调查者或研究者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搜索。另外政府尽其所能让公众读懂这些文件,并通过不同的角度体现预算,让不同专业层次的人根据自己的能力了解、领会政府资料。

第四,政府的财政信息通过财务报告披露,通过财务报告了解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收支执行结果。网上的财务报告连续性强,更新快,每月财务报告都已经更新到最近的前一个月。

第五,政府财政信息披露的及时、连续。预算报告中,每项收支和活动都列出3年的数字:财政年度的预算数、前一年度的预算数和修订数以及再前一年的实际数。Tucson市做每两年以后的预算:根据这些年的经验,其预算基本准确可行,除了2008年以外。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带来世界经济的巨大下滑,2008年的Tucson市财政预算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第六,Tucson的财政预算精准,公众参与度高。预算日历详细而且通过调研与网上资料分析,财政预算的制定与讨论严格按照财政日历来执行。在每次修订与讨论中都有公众的听证,公众积极提议或者参与预算修订。在网站上每个小小的提议都能得到政府的关注。财政预算与审计步骤详实,计划表可靠,按照计划表进行操作。

参考文献:

[1] JunPeng, ShulianDeng, the Study on the Market Mechanism of Fiscal Transparency: American Experience and the Reference to China [J].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2009,(1):159-174.

[2] Alt, J.E., D.D. Lassen and S. Rose. 2006. 'The Causes of Fiscal Transparency: Evidence from the US States', IMF Staff Papers, 53, 30-57.

[3] http://cms3.Tucsonaz.gov/budget.

[4] http://Tucsonaz.gov/finance.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现代预算;财政制度

【正文】

我们把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财政定义为“公共财政”,把“公共”一词提出来作为财政的限定语。但到底什么是公共财政,激烈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对立的观点似乎水火难容。本文对财政的公共性作三重区分,在运行机制的涵义上界定公共财政,基本观点是: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预算基础上的财政制度,预算是公共财政运行的“道路规则”,是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财政活动的机制。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就是要重建预算制度。

一、财政公共性的三重涵义与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预算基础之上的财政

财政是以公共权力进行的资源配置。在本质上,财政就是 “公共”的,公共性是财政一般,这是由公共权力的性质决定的。

“公共”,最一般的语词意义是,属于社会的、大众的、公有公用的;人所共知的、公开的。财政的公共性 有三重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涵义: (1)目的性涵义,是与阶级性相对的公共性。财政是满足整个社会的共同需要,还是满足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需要?即财政 “为谁干”,为谁服务,是目的问题。 (2)分工性涵义,是与盈利性相对的公共性。财政是提供公共产品,还是参与竞争性领域?以我们一直沿用的方式表达就是要不 要搞经济建设?即财政 “干什么”,是活动范围和活动 边界问题,是与市场的分工问题。从主体性上看,是公共权力主体与私人主体的分工问题。(3)制度性涵义,是与集权性相对的公共性。谁支配财政,财政运行是少 数人说了算,还是多数人说了算?是集权决策,还是公 共决策?财政运行是隐性的,还是公开、透明的?即财 政 “怎么干”,是制度 (或机制)问题。

在财政公共性的三重涵义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第 三重涵义,它决定前两重涵义。少数人说了算与多数人 说了算、公开透明与隐蔽含混对于公共需要的满足程度 是不一样的,财政的活动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在奴隶制 度和封建制度下的王权财政,满足公共需要的程度就大打折扣。在市场经济下,与财政具有本质联系的是现代预算制度的产生,或者说,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预算 基础上的财政制度,即第三重涵义在制度上规定了市场 经济下的财政的公共性。政府预算是代议机构控制政府 财政活动的机制,它的产生和发展与议会政治的产生和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同一历史过程。预算不但对财政具有严密的控制权,且形成为指导、监督及批评一切行政活动的最有效工具,以法律程序保证政府 收支不偏离纳税人利益,也是用法律保障个人的财产权 利不受政府权力扩张的侵犯。预算是纳税人控制的,所以在根本上是纳税人“说了算”。在制度和运行机制上,此时的财政是公共决策、公开透明的财政,而不是少数 人说了算的、集权的、隐性的财政。计划财政是计划 “说了算”,计划是政府高度集权控制的,所以在根本上是集权的政府 “说了算”,是集权财政,集权是计划财政的最本质特征。计划体制下也有预算,但那时的预算 在本质上是计划性的,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性预算。用“生产建设型财政”或“经营型财政”都不能确切表达计划财政的真实内涵,计划财政也必须首先满 足国家机器运转,公共支出也是第一位的,哪怕是压缩 到最低限度,因为“无财难以行政”。

二、界定公共财政涵义的必要性与意义:把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着眼点集中到重建预算制度上来

上面的分析表明,这一界定绝不是“别出心裁”,而是基于历史发展事实的概括。这种区分的理论意义和 现实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它在制度涵义上界定了什么是 公共财政,进而搞清楚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公共财政, 怎样建立我们的公共财政。在这个区分的基础上,可以 理清我们讨论的思路,把注意力集中到我们最需要解决 的问题上来。

1.关于财政的阶级性问题。这是最尖锐最激烈的, 似乎是我们改革的“底线”。对于这个问题有两个倾向 值得注意,一是把阶级性绝对化,认为公共财政就是资本主义的,我们是社会主义,不能搞公共财政;二是把人民性即公共性绝对化,总认为社会主义财政与资本主义财政不同,资本主义财政是对立性的,应该有预算监督;社会主义财政是人民性的,政府不是剥削性政府,是与人民一致的政府,因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缺乏足够 的重视。其实这两者的“精髓”是一致的。对于前一种倾向,事实上只要国家存在,财政的阶级性就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它们的阶级性。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我们的阶级性。如果这样认识问题,那末在这个意 义上的争论应该停止了。对于后一种倾向,重要的是要从空想回到现实。扩张与滥用是权力的本性,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也不例外。马克思、列宁的国家理论早就提出 了训诫。无产阶级国家仍然存在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的危险,这一危险一旦由可能变为现实,工人阶级就要 失去统治。如果没有代议制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 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如果不是空想,任何一 个实事求是的人都会注意到历史与现实提供到我们眼前的事实,按二连三曝光的腐败行为哪个不是与财政有关?权力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作为以公共权力配置资源的财政尤其需要监督,缺乏预算监督的财政是腐败的经济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应该引起我们对重建预算制度的紧迫性与艰巨性的重视。一言以蔽之,阶级性与公共性是对立统一的,构成国家财政的矛盾整体。公共 性是财政存在的基础,阶级性是财政的特定表现形式。 阶级性以公共性的存在为前提,阶级性不能否定公共 性。当社会必须的或者说是最低限度的公共需要不能得 到满足的时候,阶级统治就难以为继了。历代王朝的更 替就是财政公共性与阶级性矛盾激化的结果。

2. 关于财政的活动范围问题。在第二重涵义即财政活动范围上的公共性,现在有三种观点:一是 “我们现在搞公共财政是过渡的办法,现在财政困难,没有更大 的实力搞经济建设,只能先维持公共支出,最急迫的要求是维持社会稳定,将来财政不困难了,还得搞经济建 设。”二是“我们现在不能搞公共财政,经济建设现在不能丢,将来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了,再搞公共财政。” 三是“我们就是不能搞公共财政,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分就是看政府要不要进入竞争领域。”在这个意义上的争论可能永远都不能达到统一,永远得不到大家的 一致接受,且会影响改革进程。如果我们把注意力放在第三重涵义上,上面的问题就解决了。让大家来说,目前谁也不会说不搞经济建设,“市场能干的,就交给市场;市场不能干的,政府就要干”,这是大家都能同意的。

我们的市场化改革是渐进式的,半个世纪以来人民用血汗积累的这么一大块国有资产,在目前市场体制不完善的时候,谁也不会同意一下子就完全交给市场,政府总得小心经营,使之逐步纳入市场经营的轨道,这事关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尽管理论和实践证明市场在竞争性领域是有效率的,但在市场体制不成熟时、市场运行出现问题时或在市场正常运行但不能满足特定时期和条件下的公共需要时,政府从来没有“坐视不管”。政府不管,人民是不答应的。整个社会需要的满足,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是由国家主导的,政府选定的经济体制确立政府与个人的分工,理性政府的活动边界是视私人能力而定的,视私人能力的强弱而“进退”。如果这样认 识问题,在第二重涵义上的争论也该结束了。

3.关于财政的运行机制问题。我们现在的核心问题是,改革以来的财政表面看来存在严重的困境,但财政困境不是根本性的问题,根本问题是财政秩序混乱。财政困境是由财政秩序混乱造成的。财政困境并不是所谓的国家汲取财政收入的能力下降,而是国家控制财政的能力下降,在根本上是制度性的,是运行机制的问题。 据一份研究表明,1996年我国预算支出占gdp的比重为11.6%,加上预算外、制度外支出 (当然是推算的)的政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为24.4%,再加上通过金融机构支配的资源,占gdp的比重为40%左右,与oecd大部分国家的水平差不多。这个比重从哪个角度看都不能算低。重要的是,目前的财政状况无论如何不能说已经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众意志,人民不满的地方甚多。一方 面,义务教育要靠 “希望工程”,另一方面,每年的公款吃喝玩乐要耗费上千亿的财政资金。这些资金能办多少学校?如果不从制度上入手,财政困境问题是永远摆脱不了的。也不可能使财政“归位”,“缺位”与“越位”的调整就是一句空话。这么多年讲加大教育投入, 也有了教育立法,但实际上却一直没有到位。什么原因?根本上是预算的问题。预算既没有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也没有很强的约束力。财政困境以及财 政 “缺位”与 “越位”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规范即指令性计划在转轨以后很快失去作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规范不仅没有预先设定,而且没有及时递补、跟进,出现制度空档。也就是说,转轨以来的财政缺乏应有的制度基础,财政运行缺乏一个有效的 控制系统,国家理财走进非规范化状态之中。现在要建立公共财政的制度框架,这个制度是什么呢?就是预算。我们现在应该把注意力转移到这上面来,由争论前 两重涵义的问题,转为讨论第三个问题,即如何尽快建立起一个能够最大化体现公众意志的预算制度,确立以 公共决策决定政府收支的程序与机制,有效地控制财政 的规范运行。

政府活动范围应该是由财政制度———预算决定的。 进一步看,制度涵义的公共性可分为这样几个环节:第 一,公共决策。既然是人民的财政,大家的财政,就要大家来说财政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全民直接决策在稍大的范围内就有困难,直接民主是不现实的,但是现 代社会发明了一个解决办法,就是代议机构,我国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审议财政计划(预算)就是对于人民财政的公共决策。第二,执行 过程公开。既然是大家决定的,政府就要照办,不能越 轨,恣意而为,要让公众知道政府财政是不是按预算执 行的。第三,预算执行结果要接受检查,要公开,即回 应性,让公众知道执行的结果怎么样。按预算执行了,效率不高,责任在公众大家,下年制定预算再提高质量;不按预算执行,公众要追究政府的责任。这样,我们对于公共财政的争论应该清理一下思路,把注意力集 中到我们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来。

三、对重建预算制度的历史地位与艰巨性要有足够的重视

我国的预算状况相对于规范财政运行的需要以至整 体改革的需要是严重滞后的。改革已经20多年,但预算改革是在近两年才开始的,而且步履艰难。直到今天,还没有设计出一套能够清淅反映财政活动的预算科目体系,全面地反映各类财政收支活动的复式预算体系也没有确立,部门预算在既得利益格局之中推广十分艰难,零基预算也很难推开,提交给人大审议的预算“粗枝大叶”,包括人大代表在内没有几个人能看懂,有的还存在着预算成立的时间晚于财政年度开始的时间这样一个最基本的 “形式”问题,等等,预算对财政运行实际上 的约束力就可想而知了。严格地说,预算不是改革的问题,而是重建的问题。 预算既是经济基础,又是上层建筑;既是制度,也是技术;既是计划,也是法律;…… “预算是摆脱一切意识形态粉饰的国家骨骼”,因此,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绝不是轻而易举的。

1.预算依存于民主政治体制。在集权体制之下,预算就只能是形式,谈不上预算纪律和财政秩序,预算的 效力就大打折扣。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预算,但专制王权下的预算不是我们现在要求的预算,计划体制下的预算也不是我们现在和未来所要求的。预算是“摆平”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中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2. 预算制度的确立就是经济体制的重构。预算首先决定全部资源在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之间分配的比例,即各自的规模,然后决定被分配在公共部门的资源规模 的内部配置,即配置结构。民间部门资源的最优配置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是重新确立预算制度。

3.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有效制度的形成是制度变 迁需求和制度变迁供给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复杂的社会变革,是多种利益集团经过多重博奕的结果,还受人们 的观念、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等诸多因素影响,预算是“钱袋子权力”,它的重建就更具艰巨性。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真正的现代预算制度的确立就是改变了“国家面貌”。

四、结语

重建预算制度需要对原有预算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培育纳税人主体,同时在全社会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公共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代议机构的财政法治 能力,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最关键的是预算公开,让财政状况大白于天下,这既是对政府提高财政效率的压力,也是对代议机构严格 监督政府的压力,迫使改革速度加快。如果不树立并严格恪守公开性的预算原则,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建立起公共财政的。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预算审议;审议程序;修正权;预算信息公开

一、问题的提出在经济匮乏的年代,政府掌握的公共资金有限,人们一般也就不会十分关心公共财政的问题。但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政府掌握的公共资金数目惊人,政府开支动辄上万亿;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又使民众的权利意识、监督意识得以加强,政府财政的安排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各方利益主体瞩目的焦点。在公众与媒体的聚集之下,公共财政开支领域的诸多怪现象便逐渐暴露,引发了公众的质疑与不满。怪象之一: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995~2006年,国家财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费由996.54亿元增加到7571.05亿元,12年间增长了6.60倍;行政管理费用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从在1978年仅为4.71%,到2006年上升到18.73%。这一数据远远高出日本的2.38%、英国的4.19%、韩国的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以及美国的9.9%。[1]2009年北大教授王锡锌在作客中央电视台的《新闻1+1》节目时更披露:我国的公款吃喝、公车使用和公款出国的费用接近9000亿。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却迟迟建立不起来,公共医疗服务严重不足,教育经费匮乏,政府大力宣传“希望工程”鼓励民众资助贫困孩子上学。怪象之二:2008年末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出台后,由于4万亿的具体流向和决定程序不甚明晰,结果国家发改委周边旅馆很快爆满,各地都在“跑部钱进”,几乎每个省都挑灯夜战,在短时间内拿出了上百个项目,以期搭上“4万亿”这趟便车。[2]怪象之三:每年临近岁末,都会出现中央各部委和各级政府突击花钱的现象,据媒体报道,2007年11月初,大部分中央部委只花掉了总预算的六成多,各地政府只花掉了总预算的七八成,一年一度的年底“突击花钱”又不可避免地发生了。[3]于是,各项不必要的修建工程纷纷上马,刚铺过的道路掘开重铺,刚修整过的花圃推掉重来。

上述怪象的出现说明我国在经济改革不断推进、公共资金快速积累的同时,相应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却未能随之作出有效的调整。目前,无论是在公共资金的收入还是支出上,强大的行政权仍然处于主导地位,人大对预算的决定、预算的支出、预算的审查等问题长期处于弱监督状态,预算的法制化程度较低。如此一来,缺乏有效监控的政府财政权被滥用、乱决策、乱花钱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但这种财政上混乱、失控的局面与法治国家的应然财政秩序相距甚远,既不利于在涉及国家财富的动用、支出等问题上落实人民主权原则,也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真正实施,必须加强对该问题的研究,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这一权力提供宪法理论根据,[4]建立起一套完整统一、公开透明、公正民主的预算制度。

二、强化人大对预算的审批权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人民主权原则是近现代各国宪法公认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宪法发展和宪政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之一。集中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了代议制,将它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途径。根据人民主权原则,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只是受托行使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为公民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更好地享受自己的权利,并为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服务。简言之,权力来源于权利,按照社会正义的要求,它应当服务于权利的实现与增长。[5]因此,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向人民负责,人民应当直接或间接成为管理其自身事务的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6]任何法律、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应当具有民意的基础。

在诸多公共政策中,最需要民意基础的无疑就是公共财政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因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7]政府的每一分钱都来自于纳税人的财产,税收的增加就意味着人民手中可支配货币的减少,而人民之所以愿意交纳税款,形成公共资金,是希望政府能“聚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为人民提供更好的福利。如果政府收取税款,形成公共资金后,却不让人民了解这些钱的具体支出情况,更不让人民对花费这些钱的计划发表意见,随意使用公共资金,则人民的财产权就受到了侵害,其保护自己财产、获得更大福利的需求无法得以满足,人民主权、责任政府的原则也无从显现。因此,由人民代表组成的“国会应拥有权力来决定如何以及何时应为这些目的而运用资金。”[8]通过议会对政府预算的充分讨论、审查与批准,使政府与公众之间通过对话来求得共识,才能使政府的目标与公众的需求相符合,保证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及政府权力运作的正当性。

另一方面,“权力有作恶的滥用的自然本性”,[9]是不得已存在之恶,人民必须时刻通过法律保持对行政权的警惕和控制。而人民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最重要、最有效途径就是对通过议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批与掌控。因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最终都以物质财富为基础,都是物质财富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转化形式。”[10]财政资金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运作的经济基础,它就象政府机体内的血液,支撑着一切政府活动的进行。只有掌握了政府的“经济命脉”,确保公共资金支出过程中的正规、准时和忠实,才能截断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的物质来源,保证国家权力只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对各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控。如果公众无法通过审查政府预算草案来确保财政的公共性,就无法保证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也就谈不上限制政府和宪政精神。所以,有学者指出:“政府是否真正受制于宪法,是否为有限政府,是否能将政府行为限定在法制化轨道,其根本在于国家的财政权是否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而不是在政府自己手中。”[11]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也认为:“掌握国库的权力可以被认为是最完善和最有效的武器,任何宪法利用这种武器,就能把人民的直接代表武装起来,纠正一切偏差,实行一切正当有益的措施。”[12]布伦南和布坎南甚至认为:“财政约束实际上可以代替选举约束,也就是说,即使在选举约束失效时它们仍然有效。”[13]

也许正是出于对预算的重视,英语中表述政府责任时所使用的单词是“Accountability”而非一般的“Responsibility”或“Liability”。“Accountability”一词来源于“Account”,而“Account”本指“帐目”、“计算”、“说明”,[14]本义侧重于可以从数量上予以计算、衡量和说明,会计师Accountant也来自于同一词根。可见,“责任政府”的首要要求就是政府的帐目——即公共资金的收支应是透明、可计算、可说明,受人民监督和控制的。

正因为对公共财政的控制如此重要,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与王权的斗争首先夺取的就是对公共财政的控制权,西方的议会也正是在与王权不断争夺公共财政的控制权中,才最终确立起其政治地位的。“立宪政治(议会政治)的历史可以说是现代预算制度的成立史”。[15]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就国王与臣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确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原则和法度,其首要的一项就是税收须经纳税人批准的原则。批税权成功地限制了国王以各种形式非法征取臣民财产的权力,从源头上制约了行政权滥用的冲动。可以说,议会就是因公共财政而产生,对公共财政的控制也是议会的主要职责。故英谚称,“税收是代议制之母。”1640年,议会与王权之问的暴力抵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又确定了财政支出必须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下议院批准的原则,即政府预算必须经议会审议批准,议会有权对政府预算进行修正。到17世纪末期,国家预算基本形成。19世纪中叶,议会对财政权的控制最终得以实现。至此,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现代意义上的国家预算。预算不但对财政具有严密的控制权,也形成为指导、监督及批评一切行政活动的最有效工具。[16]可以说,在近代英国,代议制之所以能成功地制约国王的行政权力,从根基上讲就是建立在对国家财政的控制上,而“议会也最终成为英国宪政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7]

英国的代议制宪政模式,基本上奠定了近代西方国家宪政模式的蓝本。近代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都是通过效仿英国而走上代议制模式宪政道路的,而它们所遵循的议会与行政的分权也都贯穿着议会对国家财政给予监管的宪政原则。[18]目前,几乎所有的民主政治国家都十分强调议会对政府预算的控制权。尽管各国议会对政府预算案的审议、修正能力大小有所区别,但综观世界各国,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允许议会对政府预算进行审议,议会亦有权对之提出修正意见。司以毫不夸张地说,议会有权通过审议、修正政府财政预算来实现对公共财政的控制是实现宪政目标的重要保障。

三、我国人大预算审批权虚置的原因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20]与之相适应,我国的《宪法》和《预算法》也都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有权代表人民“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草案。[21]但在实践中,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却缺少“刚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基本都是一次通过,“政府给什么看什么,说什么听什么,报什么批什么”,“过场”走得有条不紊,代表在迷糊中举手为预算履行合法手续。[22]现实中,人大打回政府预算或迫使政府预算作出较大调整的消息鲜有耳闻。[23]有长期关注和参与预算改革的学者坦言:目前在财政预算审议方面,人大还是“橡皮图章”。[24]那么,为何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操作会有如此大的反差?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何在?

(一)人大预算审批的程序规则缺失人大预算审批权的长期虚置首先恐应归因于人大预算审批程序的基本缺位。尽管《宪法》、《预算法》规定了人大有权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但由于长期以来,在“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下,人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只是实体法的组成部分,而非程序法所包括的内容,只要能得到公正的结果,关于程序怎么设计以及是否遵守程序,则无关紧要。[25]结果是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35年中,全国人大一直是在无议事规则的状态下行使权力的。无论是《宪法》、《预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都没有对人大审查预算草案的程序予以明确,这使得人大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均无矩可循。《预算法》关于预算审查和批准只有短短5个条文,只涉及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由何主体审批,向何部门备案等实体问题,而对审查、批准的程序问题毫无涉及。这不能不说是《预算法》这一关于政府预算的基本法律的重大立法缺陷。

以全国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审查为例,目前,关于人大审查预算草案的程序规定仅散见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但这些规定的内容仍然过于简约。根据《议事规则》,中央预算的审查批准大致分为两阶段:(一)初步审查。全国人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就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26](二)大会会议审查。全国人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中央及地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27]上述规定只粗疏地规定了对预算草案分为初步审查和大会审查两大步骤,并对初审的时间做了规定,但是对初步审查和大会审查的具体方式、步骤、顺序与时限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缺陷明显。

首先,缺少对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预审的具体程序规定。

目前的人大议事规则通过财经委、预工委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使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实际审查提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由于预工委、财经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拥有对预算草案相对较为充裕的审查时间,目前我国人大对预算草案切使行使审查权主要就发生在初审阶段。但是,预工委和财经委的初审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议,是否应经历一读、二读、三读程序,并无规定,公众旁听、辩论程序、听证程序等重要的听取意见的机制也付诸阙如。这使得财经委、预工委的初审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化、随意化、神秘化的状态,既不利于初审的法制化与正规化,也不利于预算初审阶段的公众参与。此外,《议事规则》和《决定》目前并未对初审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财经委、预工委审查后是仅有权提出修改建议还是有权对预算草案进行批准或否决?初步审查结果应向哪些对象进行送达?如果财经委、预工委提出修改建议,但政府部门拒绝修改该如何处理?目前均难找到相应的法律对策。

其次,目前人大会议期间对预算草案的审查、讨论程序匮乏,已有议事规则又先天不足,严重制约代表审议权力的行使。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两会”1年只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又只有半个月左右,会议期间议题较多,代表能够阅读、审查财政预算草案的时间非常有限,在此情况下,很难对预算草案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如据《南方都市报》报导,今年的“两会”上,财政部在3月5日会议开幕日才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在3月5日至3月7日3天时间里,代表们“3天要审3个报告”。据一位代表回忆,总理读报告花了半天时间,剩下的2天半,花一大半的时间评政府工作报告,因此,只有1天的时间看预算,最后半天的时间才能讨论。[28]在极短的会议期间内,在没有多方听取意见、进行辩论的基础上,对于具有高度专业性的预算案进行充分的审议,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另一方面,即使代表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政府部门该如何对代表的意见做出反馈,也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目前,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采用代表团、小组讨论审议的议事方式,人大代表只能在分组讨论时对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然后由财经委将意见汇总,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这种分组讨论、汇总意见、提出审查报告的做法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代表的意见能否都在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中得以体现?如果代表对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较多,到底哪些意见应被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所包涵,哪些则可以省略?遴选标准和程序如何?如果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未能如实、全面反映代表意见该如何处理?第二,主席团通过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后,政府财政预算是否必须在大会会期内立刻按照审查结果报告中提及的建议进行修改,再报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于现在大会会期非常短,如果政府部门在大会会议期间来不及作出相应修改该怎么办?是必须在会议议期内草草修改提交大会表决,还是可以在人大会议闭幕后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报人大常委会审批?亦或事后加开一次人大会议通过?最后一种情况在某些县级人大曾经发生过,但如是在级别较高的,如省级人大、全国人大审议时发生预算不通过,加开人大会议可能会在实践中有很大困难,届时该如何操作?第三,如果发生政府拒绝按审查结果报告的全部要求进行修改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尽管在目前的政治实践中,发生上述可能性的机率并不大,但仍不能将这些问题径行忽略。

再次,我国的预算信息尚不够透明,人大对预算的审批过程也缺少公众监督。

预算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的批露,不仅是人大代表对政府预算实现有效审议的关键,也是社会公众参与预算审议的前提。但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对预算信息的了解总体上仍十分困难。根据以往常规,我国有关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每次人大会议上均作为机密材料,在开会前才发给人大代表,会议结束后很快又收回,代表很难深入了解,公众更无从知晓其内容。公众申请了解预算信息,政府部门要么以公共预算属于机密,要么以预算内容跟申请人无关等理由拒绝。这一现象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后有了一定改观,该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报告是需要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与之相适应,2007年,广东省预算草案封面上首次去掉“秘密”二字。2008年5月27日,深圳市向申请的公民公开了深圳市本级2008年度部门预算(草案);10月27日,卫生部向申请者公布了一份接近完备的本级部门预算。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这两次回应都是第一次。[29]2009年3月20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了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数据,这是财政部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预算草案的第一时间将其向社会公开。[30]但目前仍有很多部门并未按条例要求主动公开预算信息,即使在公众申请公开时也予以拒绝。如上海律师严义明关于请求财政部公开4万亿投资预算的申请就被两次驳回。北京律师杨慧文2009年4月向北京73个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如何花钱”,只得到两份完整答复。[31]预算上网也非普遍做法,大多数地方的政府预算,公众仍是可望而不可即。据上海财经大学一学者主持的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的评分,在政府财政信息透明方面,政府的平均得分只有20分(百分制)。[32]

在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上,目前我国不少地方的预算草案也十分简单,尽管我国实行复式预算已有一段时间,并形成了复式预算的基本结构,既预算科目包括类、款、项、目4个层次,但政府报送的预算草案却只要求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33]对真正体现预算资金流向的款、项、目3个层次鲜有涉及。人大代表根据残缺的预算报告,很难判断预算的收支是否合理,只能根据惯性投票,根本无法切实行使审批权。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目前政府的收入并没有完全纳入预算管理,仍有巨额的预算外资金。有学者称,2006年,实际上政府总收入至少高达67000亿元,占当年GDP的32%。而纳入预算的只有39000亿元,近28000亿元的收入没有纳入预算内管理。这笔巨额资金花到哪里了,从来没有提交各级人大审议、批准和监督。再如,上海市14年内对私车车牌进行拍卖收入约为137.54亿元,这些天价车牌拍卖费也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用到哪里去了?至今成谜。[34]

在人大对审批预算过程的信息公开上,也同样不足。尽管我国《议事规则》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35]但20年过去了,相关办法至今未能出台。现实中,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乘坐车辆均由警车开道,人民大会堂周围警戒森严,公众莫说旁听,连接近都很困难,旁听权只能停留于纸上。媒体报道也将主要精力放在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上,而对大会分组讨论一般仅有有限的几个镜头。这与在美日等预算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国会讨论通过预算案,全程公开,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电视台直播国会讨论的全程公开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

可见,尽管我国近年来在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预算信息的公开上,仍可谓任重而道远。

最后,目前人大对政府预算草案的表决方式也不利于人大审批权的落实。

我国预算长期以来一直采取综合审批制,即将所有的预算收支全部集中在一件预算审批提案中由人大代表投票通过。尽管这种做法简化了预算审批程序,但也会使得预算草案局部的不合理影响整体的效果。所以,综合审批一般不为预算法制发达的国家所用。在综合审批制下,一旦预算草案被否决,将会对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产生严重影响。即使预算方案十分合理的部门和项目,其合理的预算经费也会搁浅。因此人大代表一般不敢轻易行使预算否决权。[36]这也是实践中,我国政府预算基本都能不做重大修改、一次通过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我国进行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后,预算草案被细化到部门和项目,较之以前直观性已大为增强。[37]完全有条件按部门或项目对各部门或项目的预算分别进行审查和批准。但综合表决制这一已显落伍的表决方式却至今仍在沿用。

(二)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权缺失除了审批程序方面的诸多问题,我国人大预算审批权被虚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目前的《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了人大对政府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权,却并没有赋予人大对政府预算草案的修正权,再加上目前对政府预算草案的表决实行综合审批制,人大代表即使对政府预算草案的部分项目不满意,也无法对该部分提出修正案,而只能提出修改建议。修正案与修改建议本质一致,都是对某问题的修改意见,却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当符合一定法定人数要求的代表对预算草案的部分项目提出修正案后,经过表决程序,该修正案就能直接具有法律拘束力,预算案中的相应部分就必须按被通过的修正案所确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而目前人大代表所拥有的修改建议权曾并不具备这样的法律效果。代表虽然可以建议,但其修改意见必须被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所采纳,并进而为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所反应,才有司能对预算产生影响。如果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并未在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中得以体现,即使代表对政府预算草案的部分内容不满意,还是只能对预算进行整体批准或否决。而整体否决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既不现实也不必要。有评论就称,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行使否决权,中国目前的条件尚不成熟。“除了技术原因外,个人意识也跟不上,最为关键的是,他们可能会因此利益受损。”[38]所以,许多对预算草案不满意的代表在表决时仍不得不无奈地投赞成票。但这样的整体通过却使人大对预算审批的重要权力落空,既有损人大的权威,也不利于对政府财政权力的有效监控。

审议预算本是民主国家议会最重要的权利。而我国现行预算法律法规中预算审批程序的不明确、人大会议会期过短、议题过多、人大代表缺少对预算草案修正权等因素却使得很多人大代表在审查预算草案时心有余而力不足。“两会”最主要的事情本应是审议预算和立法,但现实中,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却往往成了中心议题。其实,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政府工作报告是过去的总结和将来的打算,是一个政策宣言。政策要靠钱才能落实,所以重点应是审议预算。”[39]让预算成为人大议事的中心议题,应成为当前人大改革的重要目标。

四、强化人大预算审议权的路径选择既然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议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建立“对话、合作”的政府与民众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就应当将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议权力从沉睡中“激活”,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从源头上斩断滥用公共资金、公共权力的渠道。但在选择强化人大预算审议权的现实路径时,现阶段即对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激进的改革,从代表构成、会议议期等方面彻底改革现有制度可能尚不具备条件,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当是立足于现有制度,从技术上寻求一定的突破口,进行渐进式的调整。这样既能实现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和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财政行为监督和控制的目的,又兴许能象有的学者所设想的那样,以公共预算改革这样一个“最没有风险的,又可操作、难度也不大的改革”[40]为契机,以预算审议为突破口来切实改变所谓“议会不议”的现状,把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直接衔接起来,缓和对人民代表大会体制进行根本性重构时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冲击力。让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群体在编制和审议单纯的财政预算程序中学会竞争和妥协的技巧,逐步提高人民代表真正参与决策的能力,防止社会的激烈冲突造成民主化的夭折。[41]

(一)预算信息的公开是人大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人大发挥预算审批作用的首要与核心制度就是预算信息的公开。如果政府的所有收入、支出信息都清晰明了地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在亿万双眼睛紧盯官员们怎么花钱的情况下,违规和腐败现象必然会减少,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审议也能更好地发挥实效。

预算信息的公开应该既包括人大审议之前预算草案信息的公开,也包括人大对审批预算过程的信息公开。其中预算草案信息的公开主要应有三方面要求:(1)政府预算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财政活动的真相,所有财政收支都应当在预算中详细批露。政府报送的预算草案至少应详细到项,而不能仅仅列出类或款。特别是对普通老百姓较为关注的政府开支,如政府部门“公车使用、公款接待、公款出国”等行政成本支出,应在政府预决算中以较详细的类别列出。并且,应将目前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收入和开支均纳入预算,以杜绝庞大的预算外资金的滥用。(2)预算信息应该能让人大代表和纳税人、媒体、分析人士及时、便捷地获取。要做出科学的判断和决策,仅仅靠人代会开会的几天时间肯定是不够的。财政部门应将详细预算在将预算草案提交财经委和预工委初审时也一并交给人大代表,让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审阅、判断和进行必要的调研。这在目前网络极其发达的条件下通过给代表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就能轻易办到。同时,预算草案本不应属于国家秘密,而属于应当让公众及时知晓、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因此,也应通过报刊、网络向社会公众提前公开,以使公众能在初审阶段就能了解,并将自己的意见及时反馈给人大代表,使人大代表得以在人大会议上代表民众表达意见,使预算中的公众参与得以实现。(3)预算信息必须易于理解、具有可读性。由于预算本身涉及很多专业知识,如果预算编得象“天书”,代表看都看不懂,谈何审议?因此,政府预算信息应该力求一目了然,用词避免模糊概念,详细说明各种收支的标准和依据,为代表和公众理解预算信息提供背景知识。同时,预算信息还应包括对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说明,从而为本年度改进支出结构提供依据。

除了预算草案信息的公开以外,财经委、预工委对预算草案的初审、人大对预算草案进行会议审查过程的信息也应向公众公开,包括允许公众旁听、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审议举行公听会,以使公众及时了解预算审议中的热点、争点并参与到审议过程。这可以使预算审议不再成为与公众距离遥远的冷冰冰的政治过程,而是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利益博弈,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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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大获得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权是人大发挥作用的关键如前所述,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只拥有整体通过权或整体否决权,在法律上没有就预算草案的部分内容提出修正案的权力。这一规定使人大的实际审议能力大打折扣。而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各国的议会对政府预算案的控制权不仅体现为对预算案的审批权,更体现为对预算的修正权。即议会可以针对政府预算草案中的某些部分提出修改的建议或直接通过修正案。可以说,议会对政府预算的修正权是现代议会的核心预算权力,直接影响着议会的预算能力的大小,是现代议会不可或缺的权力。而赋予人大代表针对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的权力也是较为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做法,这可以对现阶段人大代表只有讨论权而无实质修改权,分组讨论中代表意见无法都被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所反应等问题一并解决。事实上,这项改革在某些地方的人大已经在进行之中,如浙江温岭的参与式预算模式中就包括:5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预算修正议案,修正权限包括:削减、否决、增加,但必须同时提出其他支出项目的削减,以保持预算平衡。[42]2009年上海闵行区人大也开始了相关试点,但迄今还没有在县以上的人大做过。[43]

不少国家对议会的修正权都有一定限制,如英国议会对政府提交的预算案,只能作减额修正,不得为增额修正。德国议会对预算如作出增加收入或减少支出的修正,就不需要政府同意;但如果是减少收入或增加支出则需要政府同意。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宪法”第70条也规定,“立法院”对“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44]而有些国家议会对政府预算草案的修正权力非常大,几乎不受限制。如在美国,尽管总统享有预算提案权,但对于财政事项,国会拥有最终决定权,对政府预算提案拥有完全自由的修正权(但对国会通过的预算,总统拥有否决权)。[45]我国人大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权是否应有所限制,特别是能否对支出作增额修正,这一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但赋予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减额修正权则不应有任何障碍。

(三)健全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审批程序是人大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西谚云:正义不仅必须实现,且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当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保证。欲使人大的预算审批大权不旁落,必须从程序上予以保障。英美等不少国家都直接将立法程序适用于预算审批的过程,通过的预算即成为法案,与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预算审批的程序也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十分严格。如在德国、法国,预算草案都必须在议会经过“三读”之后方能通过。在“三读”过程中,代表各个党派的议员可以对预算案提出基本看法,财政部也可进行答复。日本国会则会通过全院会议质询、一般质询、举行公听会等方式听取意见。[46]此外,无论是在实行一院制议会的国家,还是两院制议会的国家,预算的具体审核都是由设计院的各种常设委员会与其下属的各种小组委员会负责进行,最后才由议会大会表决。如美国国会设有预算办公室,[47]参、众两院都设有预算委员会。国会预算办公室负责在经济形势预测和财政收入估计方面给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供技术上的帮助,预算委员会则具体组织对预算草案的审核。除此之外,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预算审核权。[48]

结合国外预算审批的经验,以及我国人大制度的实际状况,对于我国人大的预算审批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延长预算讨论的审议时间。各国议会对预算审议时间一般都较长。美国从总统在每年2月的第一个周一前将预算草案提交议会,到6月30日前,国会完成年度拨款议案,时间长达6个月。[49]法国议会从每年10月份的第一周开始审议预算案,直到12月,议会审议时间达3个月。德国议会审议预算的时间也有3个多月。[50]这样的期限,给了议员较为充分的思考、讨论时间,能够实现对政府预算的有效监督,实现公共资金的合理配置。我国人大对预算的审议时间也应适当延长。尽管我国人大的整体会期在短期内无法改变,但至少应当适当压缩对政府工作报告的讨论,将对预算的审议时间从目前仅有半天的讨论时间,延长为2至3天。以确保预算的审批真正成为人大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

第二,鉴于我国人大的会期制度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事实,应当将预算初步审查制度纳入立法视野,加强财经委和预工委作为专门机构的职能,为预算的细化以及合理化、科学性进行事先审查和把关。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注重发挥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的作用,弥补了人大开会过短,人大开会期间难以进行切实有效的审议的缺陷。但即使是财经委和预工委的初审仍然存在审议时间过短、讨论不充分、缺少公众参与等问题,再加上相关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事规则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财经委和预工委对预算草案的审议效果仍不能说非常理想。欲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预审的效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延长初审时间。预算草案应在人大开会之前两至3个月即提交财经委和预工委初审;同时,相关信息应一并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包括民间团体、智库公开,以便其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有价值的意见。(2)充分发挥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如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教科文卫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等也应可以就各自所涉及领域的预算部分进行初审,再将其意见汇总给财经委和预工委。(3)适当扩大财经委和预工委的规模,财经委和预工委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财经知识、法律知识,并应包括一定的专业人士,以确保其初审的客观、中立和专业性。(4)细化预算初审的程序规则。如对初审中的听取意见程序,应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初审阶段,可以就预算草案中的部分项目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和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也可以通过质询、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要求财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就有关收支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接受公众和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口头答辩。在这方面,有些地方如安徽省1999年已制定了《安徽省预算追加听证办法》,对一些数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追加项目,实行由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听证制度。这一做法值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予以借鉴。此外,为了保证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能够在人大常委会的初审中得以体现,应对初步审查中对公众意见的处理予以规定。如可规定,对某一部门或项目预算,如有超过一定人数的人大代表或民众都提出了相同或类似意见,财经委、预工委应当在其初审报告中对相关意见予以反映,并作出答复。(5)明确初步审查的法律后果。由于预工委毕竟只是人大常委会这个人大常设机构的工作部门,财经委也是人大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其人数占全体代表的比例极低,如规定财经委、预工委的初审可对预算草案行使否决权,未通过初步审查就不能提交人大审批,其结果可能会使财经委和预工委的权力过大,也会使我国人大常设机构委员所具有的代表性和代表权高于非常设机构成员的代表性和代表权这一问题更加凸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真正含义产生了差异,而这种差异也会影响到人大本身的地位和形象。[51]同时,尽管不少国家也建立了专门机构行使初步审查权,但初步审查机构一般都仅有建议权。因此,财经委、预工委的初步审查结论以具备“建议性”而非强制性为宜,但财经委、预工委应形成初步审查报告,在人大会议上将初步审查结果向代表予以报告,如果有政府拒绝依据初审意见修改的情形,也应一并说明,并可建议代表行使否决权。如此,虽然财经委、预工委的初步审查只具备建议权,但仍能对政府部门产生实质上的拘束力。

第三,确立分项审批的表决方式。实行分项审批方式,可以将政府预算按部门或项目分解为不同部分,由人大逐项审议通过。这可以使人大代表只对他们认为不合理的部门或项目预算议案投反对票,而其余的议案则能顺利通过。这可以减轻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遭到整体否决的严重后果的顾虑,从而大胆地行使手中的表决权,表达其真实意思。同时,分项预算的否决不仅影响来年的预算执行,而且必然招致法律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罚。因此,这种方式必然增加预算编制部门的工作压力,促使其尽量优化预算草案,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52]此外,分项审批的表决方式也有利于人大集中精力对某些重点项目,如新增收支项目、涉及巨额财政资金的项目等,进行重点审议,从而更加有的放矢地行使预算的审批监督权力。

总之,公共财政是现代民主政府的根基,其核心是代议机关掌握国家的预算审批权。[53]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人民必须能够看紧政府的“钱袋子”,通过依法管钱来达到依法治权的目的。人大作为人民的代表机构,必须在这一过程中切实发挥作用,摆脱“橡皮图章”的尴尬地位,充分行使预算审批权,实现对财政权的有效监控。当然,科学、民主、统一的预算法制的建立还包括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法制化,这些制度与人大的预算审批制度环环相扣,同样需要理论界予以更多关注与探讨。

【注释】

[1]参见李炜光:《最重要是公开政府花钱的秘密》,《南方周末》2008年6月26日。

[2]参见王小乔:《四万亿冲刺》,《南方周末》2008年11月19日。

[3]参见洪丹:《荒谬无比的“岁末突击花钱”》,《南方周末》2007年11月29日;胡泽之、石明霞:《年底突击花钱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不尊重》,《人民政协报》2008年1月14日。

[4]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1页。

[5]参见童之伟主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6]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7]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8](美)约塞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08页。

[9](美)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10]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1页。

[11]熊伟:《宪政与中国财政转型》,《法学家》2004年第5期。

[12](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97~298页。

[13](澳)布伦南、(关)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14]葛传榘、陆谷孙等编:《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

[15](日)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73页。

[16]参见焦建国:《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变迁分析》,《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第3期。

[17](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页。

[18]参见魏建国:《代议制与公共财政》,《政法论丛》2005年第6期。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

[2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12条、第13条。

[22]田必耀:《预算监督之风劲起》,《人民之声报》2005年第83期第4版。

[23]根据已有报道,全国范围内仅有的几例人大切实运用审批权否决政府预算的例子包括:(1)1995年,河北省饶阳县人大审议预算时,针对预算安排不能保证文教人员工资,打了赤字的问题,经过两次否决,历时三个多月,第三次审查才予以批准。(12)2002年1月,湖南省沅陵县人大否决财政预算报告,4个月后,加开一次县人代会才批准预算报告。(3)2005年,新缰昌吉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否决了市政府2004年财政决算和2005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的报告,理由是市政府2004年追加预算支出和2005年上半年追加预算支出,支出前均未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也没有依法报昌吉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违反预算法的规定。(4)2009年3月,承德人大常委会在预审阶段两次将政府预算驳回。同上注;韩永:《“政府预算被打回”背后》,《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第11期。

[24]戴志勇、蔡定剑:《如何全程看紧政府的“钱袋子”——上海市闵行区公共预算启示》,《南方周末》2009年3月19日。

[25]参见李忠:《国家机关行为的形式合宪性问题——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个案分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26]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第2条则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中央预算编制的情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第3条。

[28]王海艳、戎明迈:《代表呼吁预算更透明》,《南方都市报》2009年3月7日。

[29]黄河:《深圳公民的“公共预算之旅”》,《南方周末》2008年11月5日。

[30]韩洁、罗沙:《今年中央财政第一时间上网公布》,《解放日报》2009年3月21日。

[31]黄秀丽:《一次有关信息公开的“行为艺术”》,《南方周末》2009年5月21日。

[32]赵凌、谢小红:《破解政府“财务机密”仍是难题》,《南方周末》2009年5月21日。

[3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第2条。

[34]惠铭生:《代表能看懂的预算就是“阳光财政”了吗》,《中国青年报》2008年3月19日。

[35]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18条。

[36]刘剑文主编:《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249页。

[37]徐杨:《现行部门预算制度:缺陷分析、法律构建与配套改革》,载《财税法论丛——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论文选编(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38]同前注[23],韩永文。

[39]同前注[24],戴志勇、蔡定剑文。

[40]苏永通:《五万亿财政收入怎么花,四学者公开呼吁公共预算透明化、民主化》,《南方周末》2008年2月28日。

[41]参见季卫东:《网络社会中的有限宪政革命》,http://artide.chinalawinfb.com/Article—Detail.asp?ArticleId=35139,2009年7月6日访问。

[42]周红云:《公共预算中的公民制度化参与——以浙江温岭为例》,载贾西津主编:《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117~221页。

[43]同前注[24],戴志勇、蔡定剑文。

[44]参见马骏、林慕华:《现代议会的预算修正权力》,http://www.budgetofchina.com/detail.asp?pararn=214,2009年5月18日访问;张献勇:《预算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113页。

[45](美)詹姆斯·陈:《论美国重大的联邦预算法》,白彦锋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1期。

[46]同前注[44],张献勇书,第135~142页。

[47]国会预算办公室(Cortgressional Budget Ottlce,简称CBO)是设在立法机关内部的联邦机构,它由《1974年国会预算和扣押控制法》所设立,负责向国会提供经济数据。国会从此不仅拥有充足的资料来源,以对抗行政部门,而且总统的情报来源也不再具有绝对的优越性。

[48]James V Satumo,CRS Report for Congress RS20095:The Congressional Budget Process:A Brief Orelview(Nov.26,2008),http://www.house.gov/htbin/crsprodget?/rs/RS20095,Last uisit on 18 May,2009.

[49]Robert Keith,CRS Report 98—721,Introduction to the Federal Budget Process(Updaled on Mar.7,2008),http://budget.house gov/crs—reports/98—721.pdf,Last visit on 18 May,2009.

[50]蒋洪等:《公共财政决策与监督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页。

[51]同前注[44],张献勇书,第179页。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预算平衡;总体经济平衡;法律促进;促进型经济法 

 

一、问题的提出 

 

预算平衡或称财政稳健是各国财政宪法和法律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然而,近一个世纪以来,关于预算平衡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的讨论却从未停息。一般认为,财政收支平衡的预算案看起来似乎更合理、更合法、更合乎道德,然而,现实却往往并非这么简单。仅以美国2010年的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为例:“预算总额高达3.72万亿美元,其中,财政赤字在西方国家,预算赤字与财政赤字的概念基本一致,但是,我国目前仍存在大量预算外甚至体制外收支项目,预算收支的范围要比财政收支的范围小一些,使用财政赤字的概念更能描绘我国的财政状况。预计达到1.56万亿,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6%和预算总额的41.9%”,“截至2010年6月1日,公债余额高达13万亿美元,占gdp的90%”[1]。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持财政支出需要而产生的财政赤字和由此累积的公债规模失控问题,已成为困扰现代国家政府的共同治理难题。美国向来以迅速解决经济与社会 发展 中的难题见长,也总是能作出最有效的制度性回应,其预算立法的纷繁复杂程度也不亚于其他法律领域,还制定了专门的赤字削减型的预算平衡规则。比起账面上的收支平衡,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预算为什么不平衡?制度性成因何在?这么多规则为什么没有起作用,是规则本身不合理,还是规则的执行出了问题? 

以全面统一的预算和对预算的有效监督为特征的现代预算制度建立于20世纪初,根源于法治财政和民主财政的要求,其初衷就是为了解决各国相继出现且日趋严重的财政赤字问题,以防范或化解财政风险甚至财政危机。然而,预算制度后来的实践并未如制度初创者所设想的那样:财政赤字随之逐渐削减或消除。美国自1776年建国起至今的联邦预算,有一半财年出现财政赤字,其成因可能是战争或经济衰退,有时也没有明显的理由。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主张赤字财政政策的凯恩斯主义渐渐成为主流,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广度和频度加大,也深刻地影响着美国的财政政策决策和财税立法。自1985财年至今,除了1998-2002财年出现财政盈余外,其余财年均出现财政赤字。平衡是预算的题中之义,“某种意义上,平衡预算可以视为对现代政府的财政权进行更全面的宪法约束的第一步。”[2]如果预算不需要保持平衡、财政赤字可以随意编列,就没有编制和执行预算案的必要了。传统预算平衡理论强调财政赤字只能出现在战争爆发或经济衰退年份,为何财政赤字频现? 

除了美国,大多数oecd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也几乎每年都会出现财政赤字。其中,固然有各国政府加强对经济的干预、通过编制赤字预算案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充分就业的因素,也跟各国预算过程的民主化、法治化,甚至说 政治 化、选举化的趋势有关。“不足为奇的是,财政责任的分工导致这些国家存在着经常性的财政赤字。花钱总比征税来得容易,没有什么有效的手段能够让财政政策的双方进行统筹安排。” [3]大多数国家的政府渐渐意识到财政赤字如此频繁再现,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而且,现实中的预算平衡并不那么容易做到。于是,很多政府想方设法重新平衡预算,特别是设计了很多方法来掩饰或加工预算数字,以回避真正削减财政赤字的困难:诸如玫瑰色的骗局(rosy scenarios)、短期行为(one-shots)、利用多个预算捣鬼(interbudget manipulation)、泡沫与支出时机的选择(bubbles and timing)、避重就轻(ducking the decision)、利用政府间体制作祟(play the intergovernmental system)和星号魔术(magic asterisk)等[4],但并未真正解决问题。 

预算之所以需要平衡,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失控之所以备受质疑,源于人们对其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的担心,及其可能破坏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趋势的忧虑。“预算平衡的规范——无论作为价值判断或理想的典范,还是作为政治符号或预算原则——经常出现在有关美国联邦预算和财政政策的 文献 和公开争论中。” [5]预算本质上是极其重要的政治问题,关乎民主的实质,反映了政府在未来一年或更长时期内,打算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和做了些什么。预算的实质是配置稀有资源,意味着在潜在的财政支出目标之间进行选择,并得到可能取得的财政收入的支持。与静态的预算平衡相比,对预算为什么不平衡的追问以及使之重新趋于平衡的法律对策更加值得关注:“平衡预算的政治并不围绕着使预算得以平衡的日常决定而开展,它更多地涉及预算如何和为什么会不平衡,以及一旦预算不平衡的话,应如何使之重新获得平衡。”[6]赤字控制与预算平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了实现预算平衡的目标,必须基于财政赤字的类型细分对其进行差异有序的法律控制,这远比强求形式上的财政收支平衡来得重要。对于财政赤字的差异性法律控制包括提升预算法治水平、优化财税收支法律体系以及设计跨年度预算案等,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提炼法律促进预算平衡之基本原理。 

 

二、控制财政赤字:预算平衡之法律促进 

 

平衡的预算在实践中似乎越来越难实现,这可能与意识形态有关,也可能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甚至存在财政支出过度扩张的某种政治上的偏差。“赤字是指在某一财政年度中开支超过收入的数额。”[7]只要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众对于未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抱持良好的信心,合理限度内的财政赤字其实是可以接受的,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而每当财政赤字趋于恶化,政治过程的参与者特别是国会议员、总统,均会竞相提出各种法律措施来削减财政赤字、使之恢复预算平衡,以表现其对于财政赤字的关注和负责的态度。然而,想要真正削减财政赤字,并不是像国会议员或总统所设想的那样,可以任意决定,而总是受制于预算编制或执行当时的客观经济社会情势。某种程度上,财政赤字的出现并不完全取决于财政政策决策者的主观意志。人们之所以认为财政赤字是不道德的,更多的是出于对“其可能引发的公债往往是转嫁给日后财政负担”的疑虑。“公债是不道德的”这一隐含的假设是财政赤字必须通过法律控制的最大理由,惟其如此,才能实现预算平衡。 

政府主导型的预算模式,是各国预算法的主要制度模式,即政府在预算政策决策中事实上起着决定性作用。尽管,理论上说,由政府负责起草的预算案必须经过代议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生效预算案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时必须受到代议机关及专门机构的监督。但是,预算安排本身的专业性,使得政府对于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掌握着实质上的决定权。如果不强调预算法定原则、预算程序的法治性以及预算过程的透明度,就根本无法对预算的规则和运行进行实质性的改良,更无从实现预算平衡的财政稳健状态。代议机关对于预算事项的决定权包括对预算草案的审批权和生效预算案的监督权、以及将普遍适用的权义结构和程序规则制定为法律。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能否符合现代预算制度的预期、起到监督政府的财政权运行的目的,不仅取决于预算案文本的精细化程度,而且决定于预算过程的合理化程度,这些都不仅需要预算法的法律文本予以实现,而且需要通过预算法治水平的提高来配合。当前,我国的预算过程存在着预算编制不尽合理、预算审批流于形式、预算执行不够严格、预算调整过于随意、决算数据并不完全反映客观事实等现实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与现行《预算法》所确立的预算法律规则的疏失和财政收支结构的粗糙不无关系。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和执行的效率,必须有一部好的《预算法》——基于预算法治理路修订的《预算法》。

对于现代高风险社会而言,无论是预算平衡还是财政赤字,都不足以表明一国的财政是安全、低风险的,更加无法证明经济与社会是稳定发展的。“如果失业率高,为了刺激需求,编列预算赤字是切实可行的方法,这种理财方法有时称为功能理财——利用税收和赤字而使总需求保持在恰当的水平上,而不必担心预算本身的平衡。”[8]传统的财政健全原则强调保持年度财政收支平衡,不得在预算案中编列财政赤字,因此,要求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财政资金总量上大体相当,即基本平衡。财政健全的制度理念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强调,只是,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财政健全原则有着不尽相同的具体内涵。“考虑财政本身的平衡问题没有意义,需要考虑的是财政赤字的编列对总体经济的影响。”[9]这样的概括和认识将大大推进有关预算平衡原则的研究,尽管财政赤字的出现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和必要性,但是,其可能产生的财政风险也是相当大的。因此,尽管财政赤字不绝于预算案,但是,财政健全理念仍然应当强调、甚至更加值得重视,只有这样,才能清晰地界分国民财产权和国家财政权,从而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进而避免财政危机甚至主权信用危机的发生。 

在现代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经常制定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扩大公共投资规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带动民间需求的增加、刺激经济恢复增长。在这样的客观合理性支持下,财政赤字的存在不仅有其一定的必然性,而且往往被认为是合理的。但如果财政赤字持续扩大、其与公债都累积到一定规模的话,则势必影响到一国财政的稳健程度。因此,无论社会经济发展情势如何,政府每年都必须进行艰难的财政政策决策,换句话说,即便财政收支平衡,也并不意味着所有潜在的财税法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预算平衡只是一种简化了的判断标准,其实质上并不是为了解决、反而是为了逃避目前政府面临的很多制度上的困境、政治上的问题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障碍。某种程度上,与其说预算平衡是一种标准,倒不如说这是一种价值——财税法领域一项很高的价值准则。从 历史 实践来看,财政赤字主要有三种类型:应付经济衰退、应对战争或灾难而安排的财政赤字以及由于减税、社会福利、公民权利性项目、增进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财政收支结构长期不平衡而产生的财政赤字,这是根据直接促成财政赤字的事实原因划分的。如果说前两类是偶然发生的小概率事件,属于政府被动应对的,政府并没有任何政策上的意图的话,第三类则是结构性的、非周期性的、主动性的,是每个财政年度都会出现的,是政府主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而产生的必然结果,是政府有意为之的。 

随着预算制度实践的推进,国会议员、政府官员甚至学者、公众都渐渐意识到,财政收支平衡并不意味着财政是安全的。在预算编制时安排财政赤字,表面上看,有悖于财政稳健理念,却往往有来自受托于纳税人的政府的主张和代议机关的同意,形式上的合法性似乎并没有什么瑕疵。预算平衡究竟是预算编制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还是预算执行时应当追求的目标?法律有必要、有可能控制财政赤字、促进预算平衡吗?诸如此类的制度诉求,都亟待财税法理论研究的回应。近年来,发达国家的财政赤字与其经济增长表现不佳密切相关,而我国的经济增长表现亮眼,却同样存在财政赤字——这是一种不同于周期性赤字的结构性赤字和管理性赤字。由于我国预算法治水平不高、政府仍需承担一定的经济建设任务、需要提供越来越多的民生性公共服务、来自结构性减税的财政减收压力以及财税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失当、经济发展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因此,与现行《预算法》确立的“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原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几乎每年的预决算案中都出现财政赤字。我国财政赤字的类型复杂多样,不妨概括为周期性赤字、结构性赤字和管理性赤字。三类财政赤字之间的界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不同财政赤字的制度性成因及构建差异性控制对策的必要。 

法律控制不同类型的财政赤字的目标,都指向预算平衡。基于财政赤字的类型细分而建立的差异性法律控制机制,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对于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而发生的周期性赤字,应当确立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的安全上限;其次,对于由于财税法律体系的结构失当而发生的结构性赤字,应当确立合理的财政收支法律体系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再次,对于由于预算编制和执行不合理而发生的管理性赤字,应当提高预算的透明度、预算监督的有效性和预算执行的合理性。无论哪一种类型的财政赤字,直接的弥补方法都是征税、货币的财政性发行和公债借偿。其中,征税可能给纳税人带来过重的税负,过量的货币发行可能引起通货膨胀,于是,公债借偿成为最主要的方法。传统的程序控制型预算平衡规则,在防止编列财政赤字或尽可能减小财政赤字规模等问题上是有效的,但是,其无法直接减少已经形成的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因此,专门以削减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为目标的新型预算平衡规则应运而生:“为立法方案而提出的一些建议更多地定位于收入约束和对政府增长的约束;另外一些建议则更是完全指向平衡预算和削减赤字。限制开支增长的建议不但在技术手段方面而且在范围上都是不断变化的。”[6]195避免财政赤字的产生或将其与公债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始终是促进各国财税法制度发展和经济法理论改进的重要线索。

美国预算法律体系错综复杂,其中,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联邦预算平衡规则的演进遵循着“预算控制(controlled by budget)”与“控制预算(controlling budget)”两条线索,并形成程序控制型和赤字削减型两种。由《预算和 会计 法》(1921)、《国会预算改革法》(1974)和《国会预算和扣押控制法》(1974)、《政府绩效和结果法》(1993)、《综合预算程序改革法》(1999)、《预算责任和效率法》(2001)等构成的程序控制型规则,反映了联邦预算权由国会独享发展到国会和总统分享、实质上却由总统主导的分享结构,充分贯彻了“授权——限权”的二元思维;由《平衡预算与紧急赤字控制法》(1985)、《预算执行法》(1990)、《平衡预算法》(1997)和《赤字削减法》(2005)等构成的赤字削减型规则,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削减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的效果,却因其试图改变和突破联邦权力的分权制衡原则而经司法审查认定为违宪。法律促进预算平衡的措施,既有立法的努力,也有司法的有限参与。美国联邦预算平衡规则极具特色,其理论假设的周全性、规则设计的创造性以及制度实施之有效性,别具一格。自美国建国后,预算平衡理念一直被认为是其财政宪法的当然组成部分,联邦预算也能够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保持平衡,直到凯恩斯主义兴起,废除了实质意义上的财政宪法的内容,使成文宪法产生了确认预算平衡原则的必要。 

 

三、预算平衡的法律意蕴:总体经济平衡 

 

财政赤字的编制历经政府起草预算草案和代议机关审批通过的民主过程,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然而,事实上,并没有什么真正的力量促使预算非平衡不可。如果说统一的财政收支安排是为了约束政府的财政权,从而表现出财政收支平衡的特征,这种说法是成立的,但是,如果说财政收支安排就是为了财政收支平衡,则是很难自圆其说的。尤其是,当预算案的常态并非收支平衡,反倒是财政赤字,理论研究就不能视而不见。理论研究需要设定一定的假设,但是,这种假设必须有客观的事实基础支撑。理论上,要实现收支平衡并不困难,或者以财政收入配合财政支出的设计来筹集,或者以财政支出配合财政收入的预测来安排。无论是筹集财政收入,还是安排财政支出,都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假设的基础上。至于财政收支“以谁为前提、用谁作配合”更合适,则有待实践的检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量入为出原则作为安排财政收支项目的原则,但是,实践证明,如果必要的财政支出无法压缩到财政收入能力之内,仍然可能出现财政赤字。“以支定收”也并不是要满足所有的财政支出需要,关键是要合理确定政府的职责范围、即政府的事权范围,安排财政支出时应当综合考虑一定的时空背景下的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税负承担能力。无论是“量入为出”和“以支定收”,强调的都是如何有效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以实现财政收支的平衡。 

每一项法律制度背后都蕴藏着深刻的理论基础,预算平衡也有着其特有的法律意蕴。由国务院及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案,无论其性质究竟属于法律、法律文件还是非法律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都是毋庸置疑的。财政赤字与现行《预算法》确立的“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相抵触也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由于《预算法》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也缺乏一般性的违宪或违法审查机制,财政赤字的编列很难受到法律追究。我国是发展

grh法规定,如果总统和国会之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全面撤销资金授权),双方将被迫进行合作,按照赤字削减目标削减赤字,直到完全消灭为止。grh法直接规定了一系列赤字递减的年度目标,并为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一套自动递减程序。1986至1991年期间,1720亿美元的赤字每年要削减360亿美元,至1991年达到预算平衡。在任何预定年份,如果赤字超过总体目标,涉及多数预算项目的具有全面削减性质的扣留程序就会自动执行。之所以制定grh法,是因为国会议员也开始担心无力控制财政赤字失控的局面。grh法使国会议员和总统都必须承担平衡预算的责任。尽管grh法看起来很严格,却注定难以实施,也无法根本解决财政赤字问题。在grh法下,总统决定扣留国会已拨付资金方面的自主权大大削减。grh法最受肯定之处在于其将国会的部分权力让渡给了总统。该法也掩盖了很多深层次问题,造成财政赤字的很多原因被认为是难以控制或在 政治 上是超越界限的,其所设计的削减财政赤字的程序被很多人认为是很愚笨的,其之所以会在国会通过,某种程度上说,完全是因为国会议员厌恶了预算制定过程。该法甚至被认为是国会近年通过的法案中最有争议且最使人不可理解的法案,其最大的启发是:没有任何公式可以取代财政政策决策的共识。grh法的施行效果确实不佳,国会不得不通过新的赤字削减法——《预算执行法》(bea),寻求削减而不是消除财政赤字。 

1986年7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尔舍诉西奈尔”[23]一案的判决中指出,grh法的关键规定“将财政赤字的自动删减权交由 会计 总署审计长来负责”违宪,该法违反了宪法上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削弱了其追求赤字削减的合法性基础。会计总署扣留已拨付资金的权力具有行政权的性质,尽管国会总署审计长必须同时向国会和总统负责,也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对于grh法的违宪审查是赤字削减型预算平衡规则的共同问题。最能证明这一论点的莫过于《择项否决权法》也被认定为违宪而宣告无效。最高法院在“克林顿诉纽约城”(1997)一案中,宣告该法违反美国宪法第1条所规定的三权分立制衡原则,最终使该法案失效。该法试图规范总统和国会之间有关预算权的竞争,对预算过程中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并没有得到司法上的认同。尽管历任总统和历届国会都认同削减赤字的重要性,但是,在 经济 发展 出现较大波动时,总统和国会还是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编列财政赤字。由于2008年至今的 金融 危机的影响,在布什和奥巴马两任总统的积极建议下,国会制定了《紧急经济稳定法》(2008)所规定的不良资产救助计划以及《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2009)所规定的财政刺激计划,为恢复经济增长的动力,总统和国会依然选择了编列大规模财政赤字。尽管赤字削减型规则并不那么成功,这表明财政赤字的削减是很难通过 法律 预先设定规则的,但是,其对促进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而言,仍不失为极佳的制度范例。 

美国控制财政赤字的预算平衡规则的二分结构,统辖于预算平衡隐含的宪法性目标之下,尽管预算平衡的宪法修正案命途多舛、难以通过。国会创设的程序控制型规则和赤字削减型规则,对于财政赤字的限制或削减各有侧重。程序控制型规则藉由较为完备的预算程序控制财政支出,规定了赋予总统预算建议权、巩固国会的预算权以及限制总统的预算权的法律规则。程序导向型规则的具体条款反映了总统与国会在预算政治上的角力和平衡,创建了“总统提议”和“国会审议”这一值得称许的 现代 预算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然而,预算权在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分配规则设计得再完美,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财政赤字。而且,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甚至在不断扩大,新型的赤字削减型预算平衡规则,正是在这种现实制度诉求下创设的,尽管赤字削减型规则的实践并不那么成功,效果也并不那么明显。可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控制预算赤字是非常复杂而且困难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良好的经济状况和宽松的政治氛围。国会与总统始终没有放弃平衡预算的努力,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预算平衡规则不断演进的过程,“可以被视为是一个寻求能够在对平衡概念没有清晰的定义的情况下,保持某种平衡而且在偏离之后又能回到平衡的制度的 历史 ”[5]25 

经济法、社会法乃至“促进型法”,都是法律有效发展的成果,都是典型的分配法,其发展历程中,涉及三条重要的路径:分配关系的调整、经济社会政策的变化以及相应法律随之发生的变化。“促进型法”是分配社会财富的法,是反经济周期的法,其表现出一定的周期变易,对经济的周期波动,国家力图通过经济政策、经济法律等手段的运用,来实现反经济周期的目标,从而使那些为反经济周期而实施的各类经济政策及其周期变化的研究价值也随之增加[24]“促进型法”把大量的经济社会政策及其手段法律化,从而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社会性,因而能够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从而具有突出的规制性,涉及对不同对象的发展选择和手段上的宽严取舍。经济法与社会法中能够直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以法定的鼓励性与促进性为手段的规范类型的集合,可称为“促进型法”。“促进型法”属于发展法学的研究范畴,如果说经济法与社会法是部门法分支的话,促进型法则属于一种法律类型或称模块。“促进”或“进步”等类似概念已经在现代性法律中数度使用,并已相对成型。预算平衡规则的逻辑结构,涉及到对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主体的权义结构安排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都必须而且可以从“促进型法”理论中寻求支持。 

预算平衡规则在性质上属于促进型经济法的范畴。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法律规范类型,“促进型法”为法律促进预算平衡之基本原理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预算平衡规则是一种权益分配规则,其实质是国家财政权和国民财产权及其利益的均衡分配。法律对于控制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促进预算平衡的实现有着独到的制度优势。为了实现总体经济平衡,预算平衡规则应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和规范体系。预算平衡规则具备特定的规范结构和促进功能,将“促进”的理念和精神体现在“促进型法”的调整目标、基本原则、主体架构、权义安排和行为规则之中,从而使“促进型法”符合现代性法律的目标宗旨、基本原则和调整手段,成为自成体系的一类现代性法律规范[25]。这也许能够为《预算法》为什么只规定了三条法律责任提供一定的解释依据。换言之,《预算法》的实施机制并不主要依靠司法,其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和代议机关具有谦抑性特征的自我实现。由于法律责任的弱化,预算平衡规则这一实质意义上的促进型经济法的实现机制,必然不同于传统的“限禁型法”中以损害填平和惩罚性责任为中心的司法实现机制。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