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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资质条件的下一个等级核定其资质等级: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需要降低资质等级的,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三十一条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九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监理工程师监理措施

节能迫在眉睫,在能源形势日益紧张的今天,建筑耗能已与工业耗能、交通耗能并列,成为我国能源消耗的三大“耗能大户”。在中国城乡43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中,95%以上是高能耗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欧美国家的3到4倍 , 建筑节能已成当务之急。自2004年以来,国家、地方和行业部门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规范和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并加大了执法力度,为建筑节能打下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筑节能工作涉及到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建造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而工程监理单位对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起着关键作用。本人结合某工程谈谈监理工程师在建筑节能工程中质量控制工作。

1某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概况

某建筑工程位于罗湖区金稻田路,有两层裙楼和两栋33层塔楼组成,总建筑面积约64000平方米,建筑节能工程包括: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2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内容

结合本工工程的节能特点,为了进行有效的节能控制,主要的监理工作宜细致如微,具体概括起来,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2.1指定专人监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施工,而相关监理人员应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使其具有进行质量控制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定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

2.3在工程开工前,项目部总监要组织监理人员认真阅读设计文件, 明确本工程建筑节能的设计要求, 参加设计交底,释疑有关不明确的问题, 正确督察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2.4收集与本工程有关的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依据文件资料, 并认真学习, 掌握强制性的质量标准条文。

2.5要求承建施工单位编制建筑节能专题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经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的符合(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针对性(针对本工程的内容) 、合理性(工艺、工序等) 、保证性(质量、功能、安全等) 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在要求修改补充时应予落实,并有书面整改资料。

2.6合理制定节能工程各分项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项目的划分,明确质量验收标准,经施工单位认可共同实施。

2.7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要认真落实。要严格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严格工程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齐全。

2.8合理制定监理旁站工作计划安排,认真实施旁站监理并留下记录资料。外墙、屋顶隔热材料施工时,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屋顶各层隐蔽工程纪录。外窗工程施工时,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外窗安装工程施工纪录。

2.9工程质量验收报验,要求施工单位先行自查合格,完善相应自查资料,填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经验收合格予以签认。监理核查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时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上述核查项目全部符合设计要求时工程合格。

2.10在分部分项施工前组织实施本细则规定节能部件的抽检。墙体工程验收时应核查墙体构造做法的隐蔽工程纪录和隔热材料、填充材料的送检报告。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核查窗构造、窗传热系数、特殊品种玻璃的送检报告。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纸核查外窗可开启构造。

3建筑节能工程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

建筑节能控制宜贯穿于结构施工的不同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竣工时的监理工作,其中前两阶段的监理起到核心作用,其要点表现如下:

3.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及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3.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 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4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

4.1 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共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4.2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自查与复验合格后,提出质量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验收。

4.3建筑节能质量验收作为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部分的专题性质量评估意见。

4.4由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验收, 对存在不合格质量问题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单, 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回复后, 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 均达到合格要求后, 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4.5做好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监理资料的完善和归档工作。

5结束语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劳动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来源,加强对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资质等级、隶属关系和经济类别,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也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均按照本办法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是指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所列劳动保险基金。

(四)根据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统一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不再按企业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制定费率标准。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收取,分级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从工程投资中收取。

二、收取管理

(一)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全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后,计取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统一核定,暂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如有调整,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劳动保险基金应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必须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按建筑工程总造价中所含劳动保险基金总额的100%一次性预交。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没有预交劳动保险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及开工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也不得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或工程竣工后不进行清算,拖欠劳动保险基金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登记。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自治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

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地、市、县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并负责将代收的劳动保险基金及时上缴。

(五)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承包任务的,应将按工程所在地规定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数额如实上报主管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必须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不设立劳动保险基金帐户。具体收取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收取劳动保险基金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劳动保险基金。

三、拨付管理

(一)享受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就业人员相对稳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宁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劳动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负责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作为该企业所需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劳动保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劳动保险基金的拨付标准:

1、拨付劳动保险基金,以企业上交的社会统筹费为拨付依据。有分包行为的,应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劳动保险基金。

2、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和城镇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拨付。

3、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4、中央及外省入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劳保费拨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五)对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统筹费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委托扣款通知后,有权代扣代缴。

(六)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后,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的条件及审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办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离退休职工的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并接受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主管该企业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季报送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统计报表,作为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定的劳动保险基金拨付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办理拨款。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报表等制度,并接受财政、劳动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

(三)劳动保险基金是为了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提取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财政部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四)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对拨付的劳动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部门,对不按规定上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停止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五)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报建开工等手续和产权证书的,要追究该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责令追回应缴劳动保险基金。

五、附则

(一)实行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办法后,企业享受该费用的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情况时,应在完成分立、合并、重组工作后一个月内将企业的变化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重新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终止、转产、不再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清算后,不再继续向该企业调剂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管理;措施

概括来讲,建筑施工管理就是指利用管理职能和科学方法来促进工作的开展。通过近几年的调查研究不难发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缺少规范和创新性,从而引发了许多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而影响到了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施工单位的声誉。究其根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健全施工管理组织体系

在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尤其是小的建筑单位,施工管理组织不健全的现象尤为严重。在建筑业实行总分包的体制下,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总包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属于总包把握全局,各分包处细管的格局,这就意味着在施工过程中不仅仅有总包内部的交流沟通,往往还涉及到各分包单位的协同配合,还要与平行承包单位作技术上的沟通和必要的衔接,因此建筑施工技术组织管理体制从广义上说,一般都是以工程承包合同结构所确立的管理关系,建立起以总包为核心、总分包密切合作、总包指导分包、分包依托总包联动运行的技术工作机制。但是经常有施工单位总包和分包之间缺少必要的信息渠道,各行其是导致问题出现。而且在施工管理不完备的情况下也会经常出现原材料储存、堆放不合理,对原材料入库合格率控制不严格等现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加大了管理成本,致使许多单位在管理组织体系环节或多或少的出现了问题,影响工程整体进度和工程质量。

2、协调组织管理,采用技术化管理措施

协调工作在施工管理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对此,施工单位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要有充分的认识。要能够灵活地运用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在现有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发现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问题,并从技术和人事制度上找出合理的、有效的方法来解决。技术协调工作是施工管理的重中之重,实现技术协调,既能够避免部门职责的交叉重复,提高按照图纸施工的准确性;也能减少因技术操作失误带来的协调问题。图纸会签是一个关系多方面,多部门的工作,虽然设计人员设计图纸的各部分内容很熟悉,但其他施工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认识就不一定能够和设计人员的思路一致。这就需要在图纸会签时相关人员协调技术,找出分歧,解决好出现的问题。另外,技术交底也是施工协调的关键环节,技术交底是让施工队、班组充分理解设计意图,通过对施工环节的仔细了解,将交叉协调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减少。在管理协调中要避免多头出口和条块分割现象,保证各部门之间关系上的合理分工和协作。严格按照相关的流程规范进行技术施工和操作,严禁私自改变或遗漏操作相应的行为。在施工准备阶段要明确工作思路,然后要进行控制挖方标高轴线标高的复核,最后按照规范所确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在后期要做好测量定位记录、验槽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等得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施工技术下功夫,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技术管理结构。在对管理机构的设置上,要成立市场合同部、工程技术部、施工管理部等一系列相关部门。建立各部门整合机制,例如对市场合同部而言,要将合同管理、计划管理、财物管理、成本管理和结算管理有机的整合起来,这样不仅能够突出合同管理的中心地位,保证合同的控制作用在管理中的约束机制,而且还能够克服合同管理和

资金有效管理、成本有效降低之间的脱节。最后,尽量减少人工操作,尽量采用技术性措施,优化工作手段,将人工的松弛、懈怠影响降到最低。例如对人工混凝土的振捣,仅仅依靠人为施工会造成之地不密实,不如改成采用自动化高抛免振化辅佐以人工的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同时有计划的将成本控制和施工进度结合起来,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方法。这两点这才是建筑施工管理优化的重中之重。

3、建立建立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许多建筑施工单位都没有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或者建立的制度和单位现有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现象时有发生。最普遍和常见的就是安全措施管理混乱,具体表现为安全负责人有名无实。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中为了方便违章操作,得过且过。组织人员缺少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普及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彻底。没有对防护设施例如脚手架等,按时定期进行有组织的验收检查、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虚设等。再加上施工项目本身存在的弊端,管理人员水平的限制,周围环境的影响等缺陷都需要迫切在制度上给予弥补完善。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用以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的激励政策。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对于工程的整体性和细节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施工过程中,各部门要通过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各部门的责任要明晰、清楚,组织协调要避免扯皮推委。可以由施工中的甲方和项目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在施工过程中定期举行协调会议,合理安排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那些施工复杂的环节,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以文本的形式将施工顺序和注意事项细化。在监督实施过程中,要避免形式主义的出现——无论会签、会审还是隐蔽验收,必须实实在在,所有的技术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签名应承担相关责任。为确保相关责任具体到人,细节到事儿,需要建立奖惩机制,以更好地将责任细分。善于总结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找出问题的原因,做好下一步的施工管理是施工协调管理工作中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的基本要求。在建筑施工中,电气部分与土建的交叉,给排水与建筑结构的影响,建筑的外立面施工展开与内部功能设施作业的顺序先后等是常见的主要问题,另外各种预制件、预埋件、装饰与结构的关系、各辅助专业之间的工期矛盾等也是各个专业分管施工队伍经常碰见的现象,都需要及时进行相关研讨和督查,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

4、结束语

我国的建筑施工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建筑施工现场施工管理要勇于创新,项目施工管理的理念要不断深化。然而管理的最终目的还是为减少损耗和提高效率,施工管理效率的提高将会是个永恒的话题,将来的建筑施工现场施工管理将会向着全方位科学化发展而努力。

参考文献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当前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从经济效益、技术手段和工程应用等三个方面,对建筑施工项目信息化管理的发挥起了巨大的作用使建筑施工管理上了一个新的层次。

我国建筑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了数字化、信息化进程,并首先表现在各大设计院坚定不移地推行计算机画图。从20世纪末起,我国政府部门的数字化、信息化进程加快,尤其是北京、上海及各省省会城市现己不同程度的普及了电子政务。但是,全国建筑业的发展很不平衡。设计院虽己普遍实现计算机画图,但仍多停留在较低的信息化水平上,校核、审批图纸仍延用传统手段;大多数工程施工公司的信息化水平更低,仍停留在手工画、写的方式;上级主管部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进程也较慢。目前,我国建筑业在技术、管理、效率、成本控制、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相对欧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已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严重制约其发展。

建筑业是一种分工细致及劳力密集的行业。建筑工程管理具有施工人数众多、工序繁复、分散性、移动性和一次性等特点。我国工程量堪称世界之冠,积累了数量庞大的图纸,快速进行组织、归档、分类、查询、检索,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灵活地组织管理技术文档,共享设计信息资源,快速、准确地协同设计与施工,使工作流程自动化已成为提高工作效率的当务之急。为了和国际接轨,建筑业迫切需要采用先进科技、强化科学管理和加速信息化。 二、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与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的目的,是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建筑物产品。建筑物产品的位置固定、形式多样、结构复杂和体积庞大等基本特征决定了建筑施工具有生产周期长、资源使用的品种多、用量大、空间流动性高等特点。对建筑施工过程本身以及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和控制,是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涉及面广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是一个多部门、多专业的综合全面的管理。它不单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生产管理,还涉及到技术、质量、材料、计划、安全和合同等方方面面的管理内容。

(2)工作量大 

一个建筑物的形成,需要消耗的物资种类繁多,需要大量的施工活动共同参与。对所有这些施工环节及其用到的资源都做到管理工作的深入到位,可以想见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复杂与繁重程度,而这些仅仅是项目管理中的生产管理和材料管理两个侧面。 (3)制约性强 

项目管理工作必然要符合建筑施工从准备到竣工验收这样一个循序渐进的内在规律。因此,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不仅要符合建筑工程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还要做到彼此协作、安排有序。

(4)信息流量大 

信息与物质、能源一样,是构成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任何一项管理活动都离不开某种信息的处理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各方面的管理活动并不孤立,它们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联系。

三、项目管理信息化的应用

在此,我们以电力企业信息化管理为例来说名项目管理信息化在施工单位的应用。 准备工作

项目管理信息化实施之前,首先针对工程项日本身的基本内容,系统的实施人员和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相互配合,利用先进的网络计划技术,结合P3项目管理软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能够准确的用施工工序的逻辑关系反映项目实施过程;(2)理解网络计划中如工期等时间参数及其含义;(3)结合现场施工经验,标明关键路径与关键作业;(4)结合现场施工经验,理解进度、资源、费用的相互关系;(5)结合目标工程,了解目标管理与网络计划技术结合对项日实施动态跟踪控制的方法。 管理层次的划分

电力施工企业总部管理层使用网络版P3项日管理软件,项口部管理层使用P3单机版或VPN(虚拟个人网络)方式直接登陆P3网络版,采用工程组形式管理工程,进行。分头管理、统一协调。。各工程之间人、材、机项目协调调度,充分利用资源,在工程组层面进行分析统计。

公司总部管理层

该层可以认为是工程项目的业主监理、总承包商。公司工程技术处和信息中心总体规划,由各业务处室包括财务、物资、经营计划、档案、质量、安全部门等部门参与。主要负责工程进度、成本、合同、安全、质量、协调等信息的控制和管理,及时掌握公司所有工程的进度、资金使用、物资到货、安全、质量、成本等信息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决策。 2.项目部管理层

该层是施工现场管理层。主要负责工程进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和实际的进度控制、资源加载、安全、质量、工作联系等信息的提供。并且负责向公司总部定期上报具体工程施工进度、资源和费用情况的报表。 3.施工队管理层

该层提供施工现场实时数据。施工部门根据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任务,并负责将本日、本周的施工情况进行上报。 工程项目人员使用P3单机版在现场输人工程的进度、资源和费用情况后,将工程导出,并在规定时间上报至总部管理层,由总部管理层人员导人P3网络版中对应工程,进行数据更新。   项目进度计划编制及审查

项目进度管理人员将工程分为4级进度计划,进行控制与管理:

里程碑进度计划,此计划由业主/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总体安排确定;

由业主或建设单位编制的指导性计划及各承包商的总进度计划合并的总控制计划;

公司总部各部门编制的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根据上一级级控制计划编制。反映公司总部对项目内容的整体安排,此计划要报监理批准,为3级总体目标控制计划。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是十分必要并且是切实可行的。遵循一定的开发步骤是研制开发高质量建筑施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根本保障。对建筑施工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访,为项目参与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协同工作环境,减少由于信息传递障碍造成的管理失误和决策失误,提高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马智亮,莫方彬,陈娟.建筑施工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面向对象建模.土木工程学报.

[2] 刘克选.信息高速公路与信息社会.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8.

[3] 马智亮,陈娟.建筑施工信息化发展趋势与对策.施工技术,1998.

[4] 钱建春等.建筑施工项目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施工技术,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