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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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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范文第1篇

“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几分钟,二手车电商交易平台几乎向等候电梯的消费者成功安利了一个去除评估、筛检、定价等环节的简单可靠的自由市场。分众的价格可不便宜,包括瓜子、优信、人人车等二手车交易平台在内的创业公司为教育市场所付出的成本,来自于涌入这个市场的数十亿美元投资。

和很多资本快速聚集的行业一样,二手车电商轻易就抢占了舆论风口。但市场现状却相去甚远。2016年,中国二手车交易量为1039万辆,不足新车销量的一半。那些赚足眼球的业公司的交易量加在一起也不足以支撑整个市场的10%,超过90%的二手车交易是由十几万个分散的独立车商完成的。

我们的记者探访了位于北京丰台区的花乡二手车市场,这个成立于1985年的线下旧机动车交易场所聚集了500多家独立车商。和线上呈现的活跃度相反,目前处于销售淡季的花乡市场只有零星消费者在砍价,情形惨淡。这些独立车商因繁琐的中间交易环节不堪重负,而互联网平台宣称要“颠覆”的恰是这部分中间环节。

有趣的是,在汽车消费市场爆发之前,二手车交易是没有中间商这个角色的。作为较早一批接触二手车的消费者,我家在2003年购置的第一辆汽车是一款制造于1995年的切诺基。我们在当年的新浪汽车论坛里找到卖家,和对方直接协商价格,最终以3.3万元成交过户。过程之简便,就像如今二手车电商平台广告描述的那样。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中间商会出现在二手车交易的过程中。

我在2017年体验了一次二手车的卖方角色。出于置换需求,我把旧车交给准备新购入的汽车品牌的4S店,由其全权旧车售卖。一位汽车评估师详细向我询问了关于旧车的信息。时隔14年我才真正了解,里程数、维修记录、环保标准,甚至挡风玻璃上的一道划痕都会对旧车价格造成影响。价格确定后,4S店又派出交易员负责拍卖及过户。他着急地给我打电话说,旧车车前保险杠更换后没有喷漆,与行驶本上不符,需要出示更多证明才能继续下一步。

自由市场范文第2篇

关键词:自由;组织行为;市场秩序;自组织秩序

一、自由的形态

人类文明的历史亦即人性从异化到不断解放的历程,意味着人之自由的不断进步。可以说,自由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更接近他自身实现的过程(弗洛姆,1988)。法律被视为正义之物,而“整个法律正义哲学都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博登海默,1987)。而自由为何物,无论是在哲学领域,还是在法哲学领域抑或经济学领域,都是众说纷纭。法律视角最直接关注的是人的行为,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通过规范人的行为以影响社会关系,进而规整与塑造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关注的自由,首先是描述某种行为或活动状态。自由首先就是行为之自由,虽然这不是自由的全部。即使,我们经常可以将自由或不自由的状态还原为诸行为的自由或不自由,但二者毕竟具有不同的价值。如:自由选择是行为自由,但其结果并不必然使自己处于自由的状态,而这种不自由的状态,并不能因其源自自由的选择而符合自由价值观。因此,正如哈耶克所言,不能将具有因果关系的自由行为与不自由状态相混淆(哈耶克,1997)。但“行为自由”过于宽泛,理解行为自由还需要理解法律视角下行为的特质。

不同学科从自身学科的视角出发,对行为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受哲学思辨影响的人,会将“行为”定义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现代汉语小词典》,1982)。而在伦理学领域,由于其强调行为目的之合理性,行为是指“人类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宋希仁 等,1989)。行为科学家由于从“人和环境交互作用”出发,主要强调行为的社会性,因而关注那些与社会发生互动的行为(刘凤瑞,1991)。马克斯·韦伯就是将社会学定义为“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的科学”(韦伯,2006),从而将“非社会行为”排除在社会学研究之外。但毫无疑问,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在的表现部分,另一方面是内在的主观方面。行为自由必须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看,正如叔本华所言,“在我们的思想中,自由的概念总是动物的宾语”(叔本华,2004)。因此,自由总与人或动物的主观状态相关联。就人之行为而言,意志构成行为的内在方面,内在方面的行为自由,即通常所谓之意志自由。但是,在现代法律中,若无外在的表现或表达,意志自由,在规范意义上,没有实质性价值。内在的意志不表达于外,就失去其社会性特征,那么从社会规范的角度,就失去意义。行为的外在方面,即为行为人客观可观察的举止,其为人之器官的各种活动或不活动,其作用于外,方产生行为的社会性,才具有规范价值。但是,若脱离行为的内在方面的自由,行为的外在举止的自由,仅意味着在功能上无障碍,这显然不是伦理或价值论意义上的自由。因此,行为自由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意志自由以及意志表达与实现上的举止自由。行为自由表现于社会关系之中,表现为不受他人意志的强制。自由原本就是“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哈耶克,1997)。荒岛上的鲁宾逊无所谓自由与不自由,因为同其发生关系的他人意志是不存在的。

二、组织体的行为自由

通常,传统法学理论上所谓的行为自由往往指个体的行为自由或者说是与政治权威相对的被管理者或被统治者的行为自由。这一传统信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相切合。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仅仅有公权组织的存在,还有众多的非公权的经济组织,而这些组织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远远超出自然人。因此,“组织行为”的自由状态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组织行为的自由在内、外两个方面显得相当复杂。传统的行为自由理论对于组织行为在以下两方面缺乏解释力:

首先,人为地割裂了两类组织体的行为自由。就私法人而言,我们常常用权利和自由来对其行为进行描述;对于公法人,通常用权力来描述其行为,而几乎不谈其行为的自由问题。就自由的本来涵义而言,行使权力的行为与权利行为同样是意志自由的表现。如果说私权组织具有意志,而且是自由的,那么公权组织就不存在意志?其意志在行为时与他人意志发生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它是非自由的?

其次,对于公权力行为问题,通常是用“职责理论”来进行阐述的。如果用“职责理论”来反对公权力行使中的“行为自由”,则混淆了此等行为中的内外部关系。

组织行为依赖于自然人的躯体活动,但这些特殊的人的躯体活动确是“组织”的而非“活动着或不活动着的人”的行为。这原本是“非自然的”,是因为生活中的约定俗成或法律的设定而使之如此。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一个外在表现为自然人的举止被视为一个组织的行为呢?显然,是其内在的主观方面的因素。“我以...的名义”,这样的开场白,显然表达了行为的内容为被代表者的意图,而非行动者的意图。但是,实际的困难是:对于行为的受众来说,其直观感觉到的是举止者的躯体活动。无论任何,作为行动承担者的举止者,在进行躯体活动时,同样表露着其自身的主观色彩,包括思想、情感、态度或情绪。因此,对于行为受众来说,两个方面的因素都对其产生影响,一方面是,通过作为代表者的自然人的举止表达出来的组织的意向,另一方面是,代表者在表达组织的意向时,自己表露在外的思想、情感、态度与情绪。因此,在组织行为中,行为受众受到两个方面意向的影响,而不是“组织”的单一意向。

同时,实际的举止者在从事代表行为的时候,他的内心意志中已经与被代表者发生内在的联系。而这内在的联系本身也是这一行为的要素或逻辑前提。因此,就行为及其社会关系而言,组织行为蕴含如图1所示的三种关系。

作为组织的代表,自然人的举止,一方面基于结构关系,受制于其与组织的结构关系所产生的某种要求;对于行为受者,举止活动的主观意向不属于举止者,而属于组织,因此,在举止者与举止受者之间形成的主要是一种外在活动所表现的物质互动关系。而行为受者的意志与组织的主观意志发生关系,因此组织与行为受者之间发生了一种意志上的关系。而正是这种意志上的关系,被我们视为真正重要的关系。但有必要声明,并非是说图示中的“结构关系”和“物质关系”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正如上文中所说,举止者的思想、欲望、情绪等都对行为受者产生影响;而且结构关系本身又是另一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意志内容的关系。

“职责理论”忽视了这种复杂的关系,要么将举止者的“行为”解释为职责之所在,而非意志自由引导的系列变化;要么将组织的“行为”解释为职责使然。前一种解释,显然混淆了组织行为关系体系中的“物质关系”与“意志关系”。组织行为所产生的真正社会关系是“意志关系”,考察行为是否自由的重点实质为组织意志及其展开,而非举止者的意志状态。后一种解释则是混淆了意志源起与意志自由的关系。无论公法人组织或私法人组织的行为自由,都表现为组织意志的自由表达与实现。我们不难想像私法人意志在源起上受到法人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束缚,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法人在行为时,意志是受到强制的。而且,“职责理论”同样忽视了自然人意志在源起上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是法律制度之外的,而另一些则是法律制度之内的。意志自由意味着,在行为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中不受对方意志的强制束缚,而并不意味着受其组织机构制度的影响以及受到社会的一系列条件的限制。公法人本身也是出于公法人体系的制度性机构体系之中,其意志的产生与源起同样受其置身于其中的机构体系的影响。但公法人在行使职责时,其行为相当于相对人来说,其意志是不受强制的。可见,公法人与私法人、甚至是自然人,在行为的意志自由方面没有区别,而区别仅在于行为过程的外在表现以及行为过程的复合关系。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

经济自由作为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与政治自由相对应。并且,在传统的自由主义观中,两者往往也被认为是可以分开的。虽然,经济自由对政治自由具有特殊的功能性作用,甚至是必要的条件。但经济自由不仅仅被当作是一种现象的描述,而且被视为重要的价值目标。正如弗里德曼所言,“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弗里德曼,1986)。作为价值目标的经济自由,无疑就与社会的价值体系密切相关。从市场经济的视角来看市场行为,其本质上是自由的,这是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所要求的。

自亚当·斯密《国富论》以来,经济自由的理念长期以来一直引领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理论,乃至成为西方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受凯恩斯主义短期冲击后,自由主义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再次主导着西方的经济学观点。有经济学家甚至呼吁“古典自由主义……一定不能从世上绝迹”(布坎南,1988)。自由主义坚持市场的自发作用,作为交换经济,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经济行为的自由。经济自由乃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结构决定的。市场经济意味着交换,“看不见之手”的调节机制基于无数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换得以实施。意志自由的交换主体是这一机制的细胞,而自由的交换就是这一机制的动脉。

经济行为的自由主要表现为契约自由与竞争自由,而作为这两者的逻辑前提是私有财产权利。因此,经济自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虽然亦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经济人”假设始终是主流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经济人”意味着市场中的参与者都是理性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私利角逐者。作为单个交换主体,获利是其根本目的。而自由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此为逻辑起点,那么,意志上的自由就是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下的必需品。从微观上看,这就是前文所述之行为自由的内在方面,即自由的经济行为的意志自由。其次是生产经营的自由。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市场主体都是逐利者,依据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进行生产经营。而商品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基于自由的交换,市场机制所发挥的资源在社会成员间的配置功能才得以实现。交换通过当事人之间契约而完成,因此交换的自由亦可谓之契约自由。因此,生产经营的自由包括了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全部过程中的行为自由。再次是竞争的自由。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必然产生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自由的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市场规律调节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由竞争主体根据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自由选择。自由的竞争导致市场主体在自我发展上的自由。一言以蔽之,经济自由,在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中,即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自由。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消费自由。商品的终极价值体现于消费使用,而且人人皆为消费者。因此,消费自由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它不仅决定着物质享受过程的心理愉悦状态,而且这一消费过程是人人都参与的过程,因此关涉到所有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消费自由最常见的障碍是垄断,一些垄断构成对消费者意志自由的强制,导致不自由;而一些则仅仅构成行为的物理障碍,而不构成消费者的不自由(哈耶克,1997),如自然垄断。

与经济自由一样,经济秩序亦构成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所谓秩序,至少包括以下一些基本面:首先,秩序表现为人们一致的、至少是相对一致的行为或具有一致价值取向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其次,此等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具有明显的或不可调和的冲突,原因在于其内在的价值体系相互可以协调或利益冲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调和。再次,秩序意味着行为规则的当然存在,而且构成秩序的行为规则构成一个有效的调节人们行为的体系,此一体系相对而言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或价值体系上的一致性,其适用于人们的行为,不至于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或者即使产生冲突也可以通过规则体系内部的调整而有效地消除冲突。这就意味着形成秩序的规则体系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一个自身可以不断适应外界变化的开放体系。最后,至于秩序本身也是一个可变的动态的人类关系体系。其可变性源自人类物质生活状态的不断演进以及由其而引发的人类价值体系的不断演化。而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其秩序的演化可以是内在力量的推动,也可以是外在力量作用的结果,而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无论是来自多数人的意志还是来自少数人的意志,其都是内生变化的,除非持创世观,没有人类以外的智力引发或诱导社会生活的变迁。因此,无论是内生的秩序演化,还是外在的秩序变迁,秩序都具有历史现实性。

由此我们可以断定,经济秩序首先是一个历史性和地域可分性的社会现象。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应当界定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秩序,或者说我们所谓的经济秩序乃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秩序。就市场经济秩序而言,从不同的角度可做不同的区分:

从形成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来源的角度,可分为私人自发的经济秩序和调控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源于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本源于私人自发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千百万自发的交换行为形成了市场经济最原初的秩序。此等由于人们自发的物质需求而导致的行为,由于其具有内在的同质性,因而表现为相对一致的行为模式,从而产生市场经济秩序中最基础的部分。当然,在国家还是当今人类社会最根本的组织形式的前提下,此等自发秩序要得到有效的运行,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护,因此,此等经济秩序实际上也是被法律制度化了的。与自发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是调控秩序。自发的经济秩序即使在法律保护下,亦不能免于走向自身的反面。任何事物都有向其反面发展的内在倾向。因此,当自发的经济秩序发生有悖于其自身的要求或导致自身的崩溃,国家作为社会的组织者,毫无疑问将进行干涉,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而形成了不同于自发秩序的经济秩序,此等经济秩序明显具有国家意志的特征。当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而形成的调控秩序与自发秩序是交织于一体的,就具体的单一经济关系而言,其中的自发因素和国家调控因素相互起作用。因此,这一区分是理念形态的,在实际社会关系中,此二者共同并存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或者说同一经济社会关系体现着二者的意志。

从经济秩序所体现的价值而言,我们认为经济秩序至少可区别为效率秩序与正义秩序。在汉语中,经济的另一日常含义即为效率。市场经济的微观方面是通过交换各取所需,而宏观方面就是通过交换而有效率地配置资源,从中观角度来看,经营者的经营应当具有尽可能的高效率以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因此,那些与效率要求相一致的经济行为与经济关系就形成了效率经济秩序。当然,效率不能解决人类生活关系的一切方面,更不是经济秩序的惟一目标。正义的生活是人类矢志不渝的理想,正义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人类的经济生活。市场经济在历史上的一系列挫折和危机,都不可避免地使人们更加关注经济生活的正义问题。经济法视角下,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处处体现着正义的原则要求。消费者保护,体现正义要求的实质平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体现着符合正义要求的自由竞争;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反映了正义所要求的对人的基本保护与人道主义关怀。效率与正义不至于像有些理论家眼中那样处于格格不入的尖锐对立之中。果真如此,要么,现实的经济发展就不可能延续;要么,道德水平始终是令人不堪忍受的。然而不能因此就说效率与正义始终处于和谐与相互一致的状态。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二者的暂时性对立是在所难免的。

霍布斯对原始丛林中导致每个人对每个人发生战争的自由与权利的描写,似乎表明:自由意味着就是撕裂秩序之网的利刃。在集体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眼中,个人自由即使不是对立于秩序的和谐,也与之发生着紧张的关系,因此就产生了集体优先于个人的教义或民主主义(多数人的统治)。而自由主义者,在坚持自由精神与追求的同时,其不可能否认自由与秩序的并存。如果,自由果真导致每个人与每个人发生战争,任何严肃的理性学者都不会倡导自由。而恰恰是自由主义者坚持自由与秩序的并存,坚持这种并存状态——“自由秩序”的价值。自由主义旗手哈耶克,反对将基于自由选择或被动接受而产生的使人处于奴役状态的秩序视为自由(哈耶克,1997)。在其眼中,自由不仅是人的不受奴役的状态,而且是一种值得过而且应当去追求的社会秩序。在具有集体主义倾向或民主的思想中,秩序的形成不成问题,多数人的意志或集体的意志决定了秩序的建构。但在自由主义者的理论框架中,秩序的形成却不折不扣是个难题。

四、市场经济自由秩序的形成

“如果要保存或恢复一个自由社会,我们必须传播的是信念。”(哈耶克,1989)即使是在坚持自由秩序的自发生成观的哈耶克看来,人的主观性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如此一来,这种自发生成的自由秩序观,不仅意味着市场经济的自由秩序由意识自由的人的自由的市场行为衍生出来,还意味着这种市场秩序需要一种对某种自由的市场秩序的信念作为基础。问题在于:这样信念下的自由观仍然是一种具有主观上的构建性质。很明显,哈耶克所持的自由秩序原本就不是客观现实中的一种真实自由秩序。至少哈耶克,从反对理性建构的立场出发,又不可避免地卷入另一形态的建构主义。哈耶克的宪政改革显然是基于自己的自由主义信念,而非一种客观的自由秩序。

如果从主观介入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任何秩序的形成,都不可能避开有意识的主观行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主要是“计划行为”。无论是各个纯自然人的计划、国家或政府的计划,还是竞争组织的计划,都是主观知识的一种运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建构作用,这从“计划”一词的意涵即可得以明证。即使在哈耶克的语境下,无数个人的自由计划衍生了真正自由的经济秩序,属于内生性的。但问题在于:这样的思考,其前提假设就是政府或国家是市场秩序之外的。这根本就不符合与建构理论相对立的真正意义上的混沌理论中秩序的“涌现”或“生成”理论(沃尔德罗,1997)。政府或国家这样的组织本身也是“涌现”或“生成”的结果,其与市场都是同一涌现过程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秩序的自发涌现的现象。两者的区分只是理论上的,实际上不存在相互分离的市场与国家。

因此,那种强调由千百万个个人自发的自由市场行为生成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本身就是:首先,人为地割裂了人类生活秩序。我们从理性认知上可以将市场秩序与公共生活尤其是国家组织体之下的公共生活区分开来。但实际上这两种被人为割裂的社会秩序是交织在一起的。抽象的区分适宜于智识上的理解与认识,但歪曲了事实,作为复杂“涌现”的社会秩序具有整体性。这一整体性表现为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其作用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社会秩序是这些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因素共同演绎而“涌现”出来的。

其次,这种理论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人类历史上,国家从来就没有从经济事务中完全超脱出来。以资本主义经济为例,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最终形成是通过政治斗争。在这一过程中,政治、军事都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英国渐进式的宪政改革、圈地运动,美国的独立战争以及一系列的资产阶级革命。没有政治上的胜利,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根本无法形成。而在“自由”的资本主义确立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从来没有做过真正的“守夜人”。海外殖民与关税壁垒就是明证,由其导致的武装冲突更是极端的表现。

而且,这样的理论也割裂了自然人的自由与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构的自由。正如本文一开始分析的那样,任何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同样是自由的。那么国家在市场秩序中所表现的自由同样是存在的,这并不能仅仅以“守夜人”这样的职责来表达。这既不符合历史,也不符合现实。以职责来替代自由,仅仅是另一层次上的理论构造,是一种至今未曾证实的信念。

那种反对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干预的理论,还做了另一个“歧视性”对待。那就是允许个人在不完全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计划,而坚决反对有缺陷的国家进行的计划。允许千百万个个人有缺陷的计划,以至于造成大危机也坚信“自发的市场力量”能够重新恢复秩序,却不能容忍有缺陷的国家干预。索罗斯认为美国政府拯救雷曼兄弟公司,将使政府面临“道德风险”。而资本主义在原始积累过程中的海外殖民,也决不因为道德问题而从未发生过。两恶之间谁更恶,这根本就不清楚,那么反对国家的“介入”的理由也就只能置于信念或社会的道德观上了。然而道德观是有民族性和历史性的,在中国,“有问题找政府”,似乎就是老百姓天经地义的信条。

因此,人类的任何秩序都是内生的,因为没有人类以外的智慧在安排计划我们的生活,人类社会完全就是一个“自组织”的过程,有意识的自由的行为不仅是这一过程的细胞,还是这一过程的动力。就自由的市场秩序而言,不仅仅表现为个人的自由,组织的自由也是客观存在的,这其中包括国家和政府的自由。而市场秩序的形成,正是无数自由相互竞争、相互作用的结果。

参考文献:

博顿海默. 1987.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邓正来 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272.

布坎南. 1988. 自由、市场和国家[m]. 吴良健 译.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7.

弗里德曼. 1986. 资本主义与自由[m]. 张端玉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9.

弗洛姆. 1988.对自由的恐怖[m]. 许合平 译. 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

哈耶克. 1997. 自由秩序原理(上)[m]. 邓正来 译. 北京:三联书店.

哈耶克. 1989.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 贾湛,文跃然 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01.

刘凤瑞. 1991. 行为科学基础[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

叔本华. 2004. 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 任立,孟庆时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34.

宋希仁 等. 1989. 伦理学大辞典[k].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441.

韦伯. 2006. 经济与社会(上)[m]. 林荣远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40.

自由市场范文第3篇

先是被特权所娇惯,在法律之外随心所欲。然而,到了特定时期,政府放弃对他们的保护,此时,中国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被轻松地在法律面前,成为伪自由的牺牲品。

中国企业独享的“自由”

米尔顿・弗里德曼去世后,张五常教授向其夫人萝丝问候。张教授跟她谈了一阵弗老对中国的贡献,对她说中国的市场比美国的还要自由。她高兴,说中国的经济奇迹听到很多,如果真是这样,相信所有人都会高兴。但可惜,自由不是如此简单。

从经济角度看,除了在当事人主张的时候司法介入之外,政府几乎没有任何管制活动。大体上,私人财产权会得到传统习惯法的保护,而政府是认可这些习惯法的。

但没有一个严肃的现代政治学者说这是自由:那只是一种放任不管而已。相反,就像很多民间戏曲里所演的那样,林冲是八十万禁军教头,高衙内看上了他妻子,林冲却束手无策,被逼得家破人亡,自己落草为寇。因为那个时代,没有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所以,高太尉就可以滥用权力,没有司法独立,所以,遭到严重侵害的林冲无法找到救济。此时他的生命、财产与自由均遭到剥夺。而恰是在这样的场合。正是考察一个人是否享有自由、一个社会是否自由的时刻。

这种局面今天在部分经济领域仍然存在。比如,对民间金融,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法规不予承认,也就没有制定相关监管法规,只是运动式地搞搞整顿而已。而这种整顿经常被地方弱化,因为地方政府明白,民间金融是本地经济增长的血液,既然经济增长是最重要的政绩指标,地方官员就不会傻到去切断本地经济的血管。于是,民间金融就享有了美国的金融机构所不能享有的宽大“自由”。

但是,这不是自由。民间金融的这种宽大“自由”,乃是政府部门机会主义策略下的一种生存状态,而一旦来自上面的政治压力足够大,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行动的时候,民间金融家们的财产权、合同、甚至金融家们的人身权利,就得不到任何保障,因为此时,侵犯者就是政府部门自己。

更进一步说,今天,不少企业家能够享有比这种放任还大的“自由”。比如,跨国公司要到某个地方去投资,当地政府自会十分热烈地欢迎,政府会免费给它土地,会减免税收:政府也会承诺,环保部门若干年内不准入厂检测:假如这家工厂里的工人不满其工资标准而抗议,政府会帮助企业出面阻止。将其视为破坏稳定的活动,按照相关办法处理。如此大方的特权性“自由”,自然会吸引大量投资。

甚至,政府不仅不会管企业家,反而会给企业家很多法外特权。在很多领域其实是有法律管制的,但是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实现政绩最大化,为了推动本地经济增长,完全可以运用其不受约束的权力,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暂停这些法律的效力,让企业家随心所欲。

放任的自由与的财产权

传统的放任不管与政府有意识给予的特权,两者加起来,在经济领域,企业家们确实可以享受到比美国更大的自由。中国的市场看起来比美国更“自由”,这可能正是中国能够吸引来大量投资,并且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不幸,这样的自由还是得带上引号。令人羡慕的放任不管及特权,跟真正的自由完全是两码事。

自由意味着强制,尤其是政府的强制被控制在最低限度。考察一个人是否享有自由,很简单,就看当政府准备对其滥用权力的时候,能否在法律中找到保护之所。自由意味着个人享有一个确获保护的私域,他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不会遭到无端侵害。只要没有违反正当行为规则,即使政府不喜欢我,也拿我没有办法。

自由市场范文第4篇

自由市场现场淘宝观摩会

今天下午,我们学校搞自由市场活动。就是把自己的东西带到学校,放在自己班的店铺里卖,卖钱归自己。目的是为了锻炼学生社会沟通能力和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到了下午,老师叫唐欢等人搬了些桌子下去,我和奚玲玉、景钰纯把一大堆将要卖的物品带下去。全部布置好后,活动开始了。我负责卖掉一些玩具,吸引来了一群接着一群的小男孩们。他们在这大声赞叹,挤来挤去,七嘴八舌地说:“这个多少钱?”“那个是什么?”“我要买这个!”……一开始,我便盈利了很多钱,“现在的孩子都爱玩,嘻嘻。”我笑着对记帐员张炜杰说。在一旁数钱的陈星宇好不快活,一下子龇起牙傻笑,一下子……可张炜杰呢,惨咯,他在不停地挥笔,一刻也不停息。“姐姐,这个东西多少钱?”一个小女孩蹦蹦跳跳地跑了过来。“1块5。”我说。她想都没想就把手中的钱递给了我,拿起玩具就跑掉了。我把钱给陈星宇,他可得意开心了,看到我一会递钱,一会递钱,“怎么又有了?包太重啦!”他调皮地笑着说,做了个鬼脸,露出了两个小酒窝。我朝他一笑,又转了回去。此时,张炜杰都写到第三张纸了,他拿起单子,深吸一口气,说:“生意真棒!”“喂,我告诉你,刚刚一个小男孩买果冻,我告诉他一元钱三个,他却拿了三个果冻给了三元钱。”景钰纯捅了捅我说。“我想他把意思理解错了。”我说。“是啊,怎么办?”看她急样,我说:“你还给他就是。”“他早走了,我上哪找他呀?”“算了呗,反正我们不亏本就行了。”她一点也不高兴,到处告诉这个店员那个店长,真是个嘴闲不住的家伙,喋喋不休。接着,我在货架上放了一个大水晶球,刚放上,店铺就被围地水泄不通,他们都是问水晶球的价钱,我不假思索地说:“20!”他们听了这个数一个个转身离去,满脸失望。整个下午我的耳边都在响着“这个水晶球多少钱?”看,又有人被水晶球吸引过来了,我怕她问这个水晶球多少钱,因为我已经听烦了,我叫张炜杰替我说价,自己捂起耳朵,只见她拿起一个1元钱的手环说:“这个多少钱?”张炜杰没在意,他正看单子,听了她问价,又想起我叫他办的事,便低着头说:“20!”……哄堂大笑,我生气地问他:“你有病吗?这个手环20?你不把别人吓趴下了!?”他望望我,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光盘多少钱?”一位男同学问。“3块。”我说。他掏出钱给我,拿起光盘转身离开。我又把钱交给陈星宇,他手舞足蹈,开心的不得了。

我向远处看了看,校园里人头残动,人山人海。在买东西的小朋友几乎每人都捧着些玩具跑来跑去。

不知不觉中,活动结束了。我们收拾了摊子,回去了。今天可真高兴!

自由市场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出版市场 市场自由 欧美出版

中图分类号:G237 文献标识码:A

On the Performance of Freedom in Europen and American Publishing Market

Abstract From the market freedom i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the publishing companies, starting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registration system to achieve the freedom of the market access, freedom of market management and publication of the three aspects of the enterprise market conduct of operations such as freedom of publishing industry, led by the association of departure, and strive tocomprehensive description of the various manifestations of the publishing market freedom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Key words publishing market; market freedom; Europen and American publishing

市场自由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对于具体的出版企业而言,充分的市场自由包括市场准入、市场管理和市场行为等方面全面的自由。产业化是紧紧依赖于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又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并且强调各种资源能够在市场环境下自由合理配置等一般特征。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如果没有市场自由,企业的产业化经营是没有保障的。

1 实行登记制实现市场准入的自由

登记制是相对于审查制和审批制而言的。它要求出版单位在成立时向相关部门登记,以便于管理,而对于申办主体本身、其组织形式、规模和类型等都没有要求。

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发达的经济实体,其出版产业的发展不论从规模还是层次来衡量,都堪称全球最强者。“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的图书出版业就稳居世界出版业的霸主地位。”1789年9月25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1791年,国会通过了这项法案,“出版自由”从此被写入美国宪法。尽管很多人认为这一法案的通过是美国的政治家们和普通民众在那个敏感而特殊的年代提出的一项民权主张,但客观上,这一法案的提出却为美国出版产业的腾飞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其后,随着美国出版业在世界上的地位越来越高以及行业本身对国家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美国出版产业获得了全方位的市场自由。美国也有一支力量庞大的政府出版机构队伍。不过这支队伍被完全排斥上市场之外:没有书号、不讲盈利、不适用于版权法。当然,美国出版业在国际上的地位主要依靠商业出版社确立,其出版产业经营的成就也来自于此。而这些商业出版社的设立,完全属于企业或者个人的市场行为,不需要任何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的同意。目前欧美许多出版产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等都采取登记制,向社会大众打开进入这个行业的大门。原西德的维斯特伐利亚州于1966就通过了《新闻法》。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包括创立出版企业和开设其他新闻机构等,均可不经任何形式的登记和认可。这种市场准入的自由程度更加开放。

市场准入自由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设立方式的自由,而是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平等。

2 出版行业协会为主导的市场管理自由

虽然对于出版行业协会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循欧美等国惯例,各类行业协会与政府无关,多由企业和个人自发成立,会员自愿参加。不过行业协会看似自由,一旦加入其中,企业就必须要服从协会的各项决议和安排,有非常明显的高度自治功能。“行业协会是代表成员企业利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民间组织,行政上不受政府约束,但有义务向政府提供行业的有关情况,向协会成员宣传、贯彻政府的法令法规,并要求成员企业执行政府所做出的决策。”可见,我们也可以将行业协会理解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出版行业协会的功能和特征也就在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协调行业成员的各类关系。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出版行业协会在内部管理和协调上都起到了关键作用。

出版行业协会并非一开始就有的,它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包括出版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功能和作用也随着时代的变化不停调整。欧洲出版行业协会建立的时间比较早。1618年,法国的同业公会(Corporation)成立,被称为最早出版行业协会的雏形;18世纪,英国的出版业公会也可以认为是出版行业协会的前身;1825年,“莱比锡德国出版商协会”为德国书商及出版商协会的前身。欧洲的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在发展之初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其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行业协会纷纷独立出来,成为维护协会成员利益的坚定力量。北美出版行业协会建立的时间相对比较晚。美国书商协会成立于1900年;加拿大出版商委员会(Canadian Publishers’ Council)创办于1910年。美加两国的出版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联系比较少,相对来说更加独立。这主要是由于美国行业协会多属于民间自发的互益性组织,其行业协会成立的根本目的是为出版会员谋利益,服务出版成员,满足组织成员的需要,具有非政府性、非国家性。在亚洲,一些国家的出版组织建立的时间也不晚,但是由于战争、政权更迭等诸多因素,现在的行业协会与早先成立的一些组织没有多少历史渊源。现在仍有部分国家的出版行业协会承担着政府赋予的某些职责。如韩国、意大利、法国等。

不论行业协会是否还承担着政府赋予的职责,他们大多数都独立于政府之外,拥有广泛的自我管理权利。他们主要的功能有拓展国内外市场、代表行业向政府和危害行业成员利益的组织或个人提出建议和诉讼、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通过各种平台向会员提供信息、进行行业自律和道德规范、规范和协调市场环境、组织评奖、展览会、研讨会等等。“今天的出版行业协会兼具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管理等多种基本职能,在克服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和企业的市场随意性,协调政府与民间的关系,有效配置行业、社会资源,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管理作用。”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这些管理是自发的和自我约束型的,相对于政府的行政命令来说,是自由的,也必然更加符合行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为行业减少政府限制,实现产业经营提供了条件。

3 出版企业各项市场经营行为自由

国外出版行业由于在上述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管理上享有极高程度的自由,使得他们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政策上都有相对比较独立的话语权,为他们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享有高度的市场经营行为自由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