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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秘专业论文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范文第1篇

文秘在企业中是一个重要岗位,文秘是指经过学习,掌握公关与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熟悉现代文书学、秘书学的原理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熟练地从事文书、秘书事务等工作。

法律文秘专业介绍

培养目标:为社会,尤其是司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一线输送掌握相当法律知识,兼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法律人才:包括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律师助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文秘人员等。

课程设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形势与政策、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法学导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制度与实务、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证据法、中国法制史、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基础知识、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应用写作、英语、法律文书写作、秘书学理论与实务、专业技能操作等。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到各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到各级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从事书记员等相关工作。

就业岗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前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现在全国已积累了成百上千万大专毕业生,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长,有些用人部门对员工提出了限期达到本科层次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专科毕业生要求提高学历层次。

温馨提醒,选专业要尊重以下两个原则:

1、选的专业是自己感兴趣的;

2、选的专业是自己比较熟悉的。

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选定这个专业,不管是否是自己本专业,只要坚持读,就可以读好。当然读自己的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无论从复习还是从升本的概率讲,都比较容易,毕竟自己在大专的时候已经学习了一年半到两年的专业知识,复习的时候会轻松,而且容易掌握。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就业薪酬统计

通过38份法律文秘专业就业状况分析,法律文秘专业平均薪酬水平为4840元。

若按照工作经验和工龄来统计,法律文秘专业应届毕业生工资3580,0-2年工资5000,3-5年工资6400。

你认为上面关于法律文秘专业的就业薪酬统计准确吗?太高还是太低了?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排名统计

法律文秘专业在所有 1099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351;

法律文秘专业在法律22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6;

法律文秘专业在法律实务类8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4。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区域和方向统计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范文第2篇

一、专业技术简介

法律文秘专业是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文件精神和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立足政法,服务社会”的办学方针,充分体现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为辽宁的经济建设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能力、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文秘专门人才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该专业是2000年辽宁省唯一申报成功的司法文秘类专业。并于2003年按照教育部专业名称改革要求更名为法律文秘专业。

法律文秘专业作为我院首批申报成功的高职专业,自2000年设立以来根据社会对法律文秘专业人才的素质能力要求和就业岗位(群)需求变化,不断调整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优化专业内涵,并充分收集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对专业培养目标的信息反馈,建立了毕业生跟踪调查计划。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先后4次组织相关教师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模块作了重大调整,使之能够充分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和不断健全的法制社会对法律文秘专业人才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要求。通过专业内部完善,使专业始终在学院专业招生、就业方面保持着较高水平。并于2007年通过院级示范专业立项审批。

二、人才需求调研报告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成立于1948年,近60年里为新中国的政法系统培养了大批的领导干部,被誉为辽宁政法系统的“黄埔军校”。学院的毕业生资源为本专业的设置及优化提供了大量翔实可信的人才需求数据,成为本专业找准定位、探索培养应用型人才规律的人脉基础。

据多次调研反馈,社会对文员特别是法律文员需求量巨大。形成对此类人员大量需求的原因在于: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外经贸活动频繁,客观上造成了纠纷的增多;同时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量不断增加,日常性事务和记录性工作日益增多。以沈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书记员基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公务员考试合格而录用的正式书记员,这类人员属于法院正式工作人员,约占目前法院全部书记员的40%,工作满一定年限且通过司法考试的可晋升为助理审判员;聘用制书记员约占到书记员总数的60%,在聘用制书记员里,多为职高或大专中文、计算机、法律等专业毕业生,多数没有受过法律尤其是法律文书、司法笔录、卷宗整理等专业训练,不仅需要较长的时间适应工作,而且在制作笔录、打印判决及送达签收等方面出错率较高。难以适应人民法院工作制度化、正规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纷纷建立,能够承担一定接待、记录、档案管理工作的办公室管理人员、律师(文字)助理等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应用型法律文秘实用人才供求矛盾突出。

2000年,学院结合自身办学优势,决定申办法律文秘专业。同年,本专业完成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设计,成功获得了教育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正式开始招生。

首届法律文秘专业招生、教学、就业的良好效果促使我们坚定了办好法律文秘专业的信心。在总结办学经验和跟踪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充分论证了法律文员工作所必需的素质能力,确定了以文秘工作技能作为核心技能、以法律知识作为理论铺垫、以实际职业能力作为培养重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制定了法律文秘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使专业发展走上了健康有序的轨道。2007年,本专业被列入学院院级示范专业建设计划。

                                       社 科 系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秘密权;财产权;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188-02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竞争者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一个制高点。掌握了商业秘密,也就占据了竞争优势,就有望成为市场竞争中的赢家。与此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摆在了学者的面前。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商业秘密权的属性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本文中,笔者拟在比较分析各种理论观点的基础上,从民法方法出发,探究商业秘密权的权力属性。

一、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不法获取和使用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价值正是通过商业秘密权的行使而获得实现。因而研究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要研究商业秘密权的权力属性,因为它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

二、商业秘密权的学说比较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属性,是一个颇具理论争议的问题。例如,“财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人格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从人格权中衍生出来的,以不正当方法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企业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竞争上的客观经济价值,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也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因此,商业秘密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上述学说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各个阶段的成果,虽然在权属性质的认定上学者们各持己见,难以达成一致,但各种学说恰好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揭示出商业秘密权的特点,只是各有侧重。

“人格权说”强调了商业秘密权的人身属性或人格属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创造者对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但这一学说的缺陷也很明显:首先,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不能转让、抛弃或继承,但商业秘密权可以;其次,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权益,如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隐私等,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智力成果;再次,人格权是一项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商业秘密权的存在则要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可以说,商业秘密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格权的内容,但将其定性为人格权,无疑是以偏盖全,无法体现商业秘密权的本质。

“企业权说”看到了商业秘密权与企业的联系,强调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巨大意义。实践中,与商业秘密权有关的纠纷,往往都与企业有关,尤其是商业秘密权与竞业禁止、反不正当竞争常常纠结在一起。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项技术信息开发以后并未投入生产,权利人仍然可以享有商业秘密权,但却与企业无关。

三、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在比较分析了各种现有学说的基础上,笔者拟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出发,阐述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又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血缘关系有关。显然,商业秘密权不应被定性为人身权,而只能是财产权。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这种利益不局限于传统民法所讲的“物”,还包括作为债权客体的给付,以及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智力成果,等等,因而这种财产权是包括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在内的广义上的财产权。财产权的核心是专有性,即权利人有权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不当妨碍与干涉。商业秘密权是否具有专有性,是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财产权的关键。

商业秘密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智力成果,商业秘密权人有权保有商业秘密,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有权将自己的商业秘密转让他人以获得对价,当上述权利收到他人的不当干涉与妨碍时,权利人可依法寻求法律救济。这与财产权的专有性并无二致。当然,这种专有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在同一个商业秘密上有可能成立一个以上的商业秘密权。有人把这一点作为否定商业秘密权的专有性,进而否定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性质的主要理由。事实上,财产权的专有性也是相对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A拥有了一辆红色宝马汽车,B通过诚实劳动也可以获得一辆与A同样型号、同样外观的红色宝马车。那么,是不是说所有权也不具有专有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实际上,商业秘密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矿藏,任何工人通过诚实劳动,就可以得到相同或相似的一批矿石,取得财产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更加认定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属性。那么,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财产权中知识产权呢?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来看,商业秘密权应属于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最大的差异就在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而商业秘密权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正是一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智力成果,因此,将其认定为知识产权是顺理成章的。有人认为商业秘密权不符合知识产权的“三性”,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但这“三性”,只是知识产权相对于其他财产权利不同,并非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更何况这“三性”本身也饱受质疑。

从国际上的立法趋势上来看,众多法律文件都肯定了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因此,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与国际接轨,肯定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中国立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郭世栈.试论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特征[J].知识产权,2001,(3).

[3]徐秀霞.论财产权、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J].东北师大学报,2000,(6).

[4]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现代社会;秘书;知识结构;优化

【中图分类号】 C931.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7-162-2

在许多人看来,秘书工作没什么难度,无非是收发、整理文件,接待来访,跟领导开会、做记录,无需创造性工作,所以秘书只要掌握基本的秘书知识就可以了。但当社会的发展经济趋于一体化、对外贸易往来频繁,各种社会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秘书也将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因此,研究现代秘书的知识结构,是很有必要和价值的。

一、秘书知识结构的重要性

合理的知识结构是从事任何职业的人员所必需的。秘书也不例外,它是现代秘书工作综合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和发展秘书能力的基础。

(一)合理的知识结构是现代秘书工作综合性的必然要求

秘书部门不是领导机关的专项业务部门,而是机关的综合部门。因此,秘书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十分广泛,具有突出的综合性,包括起草综合性的文电,提供综合性的信息,进行综合性的调研,处理综合性的事务,综合各部门的情况,办理不属于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综合性不仅指秘书工作内容的广泛性,更重要的是对各种情况或信息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归纳、概括,使之由个别上升到一般,由现象深入到本质,总结出带规律的东西,这种综合才是秘书工作的真正内涵。因此,现代秘书应该努力培养自己成为具有广博知识、拥有合理知识结构的复合型通才,以适应其职业特性。从纵向层次说,现代秘书要具备从事本职业工作足够的知识深度;从横向层次说,现代秘书又要具备从事某行业实务工作的知识广度。

(二)合理的知识结构是形成和发展秘书能力的基础

“知识就是力量”(培根语),“掌握无论哪种知识对智力都是有用的”(达・芬奇语)。现代社会知识密集,事事都联系着知识,没有知识寸步难行。秘书拥有合理的知识结构,才可以提高自身能力。秘书知识结构是形成和发展秘书能力的基础。只有拥有合理的知识结构,才能更好地发挥办文、办事、办会的能力,才能为领导更好的服务,做好领导的“左右手”,更好的服务领导和单位。

二、现代秘书应具备的知识结构

(一)何谓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就是既有精深的专门知识,又有广博的知识面,具有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最合理、最优化的知识体系,是指一个人所掌握的知识类别,各类知识相互影响而形成的知识框架以及各类知识的比重。

(二)现代秘书应具备的知识结构

一个完整的合理的知识结构对于一个秘书工作者而言,应有三个方面: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的辅助知识。

1.基础知识

基础知识是指作为一个秘书所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知识理论。基础知识越扎实丰富,秘书的潜力发挥就越大。秘书的基础知识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两方面。

自然科学基础知识指数学、生物、天文和地理知识等等,这些常识秘书都应掌握。比如秘书在为领导安排国际旅程时,若无必要的地理知识,忽略或错误地计算了时差变化,就会造成很大的麻烦,甚至耽误要事。

社会科学知识包括历史、政治、社会发展史、哲学理论、法律常识等等,秘书人员都要对此有基本了解。熟悉历史,有利于我们借鉴历史经验,避免重蹈前人覆辙,能使我们肩负的各项事业都立足于科学决策的基础之上。哲学理论对秘书来说也是必须具备的。它直接影响着一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只有对哲学理论有基础的认识,对正确的哲学思想有肯定的认识,秘书才能树立正确的三观。当然,法律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秘书必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这样才能真正做好秘书工作。

2.专业知识

秘书人员的专业知识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秘书专业的基础知识,第二部分是秘书所在行业的行业知识。

秘书专业的基础知识应包括秘书学、写作学、信息学、文书学、档案学、逻辑学、速记以及秘书礼仪等等。秘书学是研究秘书工作的特性、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的一门学科。对于秘书来说,秘书学是专业中的根本,是从事秘书职业的入门学科、基础之基础。因此,现代秘书必须掌握秘书学。写作学对秘书人员来说非常重要,是关键学科。秘书工作者不但要从中掌握写作的基本理论,还要通过学习写作学掌握相当高水平的写作技巧,懂得不同文种的写作方法,以适应秘书的工作需要。信息学就是能把信息意识和信息技术授予现代秘书人员的学科。与此同时,现代秘书人员还要在不断地在学习信息学的过程中掌握新兴的信息技术,熟练电脑操作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快捷地获取各种信息。随着办公自动化的发展,秘书人员在掌握信息等方面更加便捷,大大提高了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此外,文书学、档案学、逻辑学、速记等专业学科也是秘书人员的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

行业知识。秘书专业知识的另一部分,是秘书所在行业的行业知识。这是秘书知识结构中的核心部分。总体来说,行业知识是指秘书在单位所从事的行业要求秘书必须具备的行业知识,这对于秘书来说是“第二专业知识”。在秘书学研究中,人们愈来愈重视到第二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在国外,对秘书职业早有按第二专业进行分类,如法律秘书、商务秘书、外事秘书、技术秘书、医务秘书等。

3.相关辅助知识

辅助知识既不像基础知识那样具有“根基”作用,也不同于专业知识那样起“标志”作用。它对秘书人员的作用是丰富头脑、开阔视野、扩大思路、提高工作效率。秘书是辅助管理人员,秘书工作是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学习和掌握管理学知识,有助于秘书人员自觉运用管理工作的规律,协助领导实施管理。同样,学习和掌握心理学知识,不仅有助于秘书人员科学地分析自己的心理过程及其特征,克服心理障碍、提高心理素质,同时也有助于观察和了解领导者以及公众的心理活动和特征,掌握他们的心理活动规律,并用这些规律来指导秘书与领导者和公众之间的交往,以提高交往的质量和效果。此外,秘书人员学习人际关系学也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发挥对内协调、对外公关的作用。

此外,秘书人员还应掌握一些诸如经济学、决策学、咨询学、预测学、文学、人才学、创造学、情报学、编辑学、新闻学、传播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扩大知识面,以便使自己在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挥洒自如。

三、现代秘书知识结构的优化途径

优化知识结构是伴随现代秘书的职业生涯甚至终其一生的过程。怎样去实现,如何来着手,我们应有明确的认识,应该尽快提出优化秘书知识结构的途径,以应对现代社会给秘书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具体途径如下:

(一)认清形势,强化意识;转变观念,找准定位

思想是行动的源泉,秘书应该清醒认识当今社会日新月异,强化学习意识。必须学会电脑、普通话、外语等系列知识,补充传统的知识结构,变被动为主动,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爆炸”与“知识老化”并存,不思进取,拒绝学习,必将落后于时代,就不能胜任现代秘书工作。我们必须确立终生学习的观念。在此基础上,应结合自己秘书工作的实际需要,分析自己在具体工作上的长处和不足,并对自己的知识存量作一次盘点清查,确定今后的职业能力方向。按照科学合理、实际可行的原则,确定基本知识结构框架,明确需要补充、拓展的知识内容,这是优化知识结构过程必须要做的基础工作。

(二)勤奋刻苦,不断调整;结合实际,融会贯通

秘书不断地对自己的知识结构进行调节,要善于把过去所学的各种知识有机地组合成新的知识体系,并对新的知识不断地予以充实和扩大,并且能够随着客观条件地变化不断增强其适应性。因此,秘书人员在建立自己的知识结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知识之间的纵横联系,按照循序渐进、系统完整、主辅结合、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更新的原则,逐渐充实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知识的整体功能。

(三)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实现优化

在优化发展知识结构的过程中,应立足现代秘书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利用各种有效途径,灵活运用各种方法来实现知识结构的优化。首先是自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工作中发现自身知识的盲点,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填补知识结构的缺乏;其次是函授学习。通过长期系统的业余学习,可有效的解决知识结构、专业特色方面的问题;再次是向身边的同志学习。“三人行,必有我师”、“十步之内,必有芳草”,同事中不乏身怀职业特长或经验丰富的智能之士。善于向他们学习,一定能获益匪浅;第四是短期培训。积极参加高校和社会上关于某方面知识的集中培训,可在较短时间内集中解决某项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第五是进修学习。这是优化更新知识结构的最佳形式。但现代秘书工作任务较为繁重,可以利用假期进修;最后是考取“秘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学代训、以考促学,给自身增加压力,可以在不长的时间内,获取资格证书,这是有效的促进知识结构优化发展的一种较好形式。

现代社会的发展对秘书知识结构的要求将会加大、加深,为了能更好地适应秘书工作,秘书人员除了掌握以前的知识结构外,还应该熟练掌握英语,熟悉电脑操作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熟悉对外交往中的文化与礼仪知识,熟练掌握涉外法律知识和驾驶技能。在基础和专业知识上还应加深加固,把握好“三化”(即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四个转变”(即从偏重办文办事转变为既办文办事又出谋划策、从收发传递信息转变为综合处理信息、从单凭老经验办事转变为实行科学化管理、从被动服务转变为力争主动服务)。秘书人员应该认清形势,强化意识;并用发展的观点丰富自己的知识,提高能力,挖掘潜力;善于把握和运用知识间的相互联系,结合秘书工作的实际来优化知识结构,紧跟时代潮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更好的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谈青.试论现代秘书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6).

[2]王焯.试论现代企业秘书应具备的知识结构[J].现代企业,2003,(4).

[3]张林华.谈谈新时期秘书人才的知识结构[J].秘书,2006,(10).

[4]王新明.秘书知识结构模式新析[J].秘书工作,1995,(6).

[5]杨世华.浅谈现代企业秘书的知识结构[J].秘书之友,1996,(1).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Trips协议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1-0187-03

[基金项目] 2006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WTO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批准号:Fx0614)

[作者简介] 付慧姝,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2005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商法。(江西 南昌 330031)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e)是一个已得到广泛承认的术语,在我国台湾法中称为营业秘密,在WTO的Trip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中被称为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与西方各国的立法一样,也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专有技术”的概念作了界定,《技术合同法》规定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首次作为法律术语使用是在199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商业秘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较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从保护范围上看,我国商业秘密在十几年间经历了由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商业秘密到商业秘密的发展过程;从构成要件上看,可概括为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

(二)商业秘密的种类

商业秘密从种类上看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理论上说均可得到保护,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地位存在着不平等,人们对技术信息的认识与了解要远胜于经营信息。表现在法律方面:在立法上无论是措辞,还是术语的使用,都是从技术信息的角度来界定商业秘密的。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第757节评论b在说明如何确定商业秘密时提到的6项要素,主要围绕技术信息。《统一商业秘密法》有关评论在说明获得商业秘密的正当手段时,借用的也主要是技术信息的语言,如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甚至在有些国家经营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技术信息的案件一度成为有关商业秘密案件的主流。这主要是因为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相比,财产特征更明显,更不容易受到经济理论、市场竞争理论的影响。然而,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经营信息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人们的关注。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经营信息,可促进经营创意不断更新,使不同的经营者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多样化需求。客户名单就是经营信息中很有代表性的一种。

二、解读Trips协议第39条

尽管国际商会1961年制定了《有关保护know-how的标准条款》,联合国1974年制定了《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然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Trips协议则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创造性地将未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中加以保护,反映了当代科技、经济全球化的特点,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与上升为各国的外贸政策的重要内容,成为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组成部分,其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Trips第39条对未披露信息的明文规定,就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这是国际公约上的第一次,虽然它采用的是“未披露信息”的措辞。其具体规定如下:

1.在确保依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该依照以下第2款保护未披露的信息,应该依照以下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者政府的机构提交的信息。

2.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述条件,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者使用处于其合法控制下的信息:

――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

――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是在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

3.当成员要求提交未披露的实验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使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或农用化学产品上市的条件时,如果该数据的原创活动包含了相当努力,则成员应该保护该数据,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同时,除非有保护公众的必要,或者已经采取措施保证该信息受到保护免于不正当商业使用,否则成员应该保护该数据防止泄露。

Trips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界定了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有关商业秘密权的属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而有关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中外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财产权说、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全新的权利类型说等。上述学说、理论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的各个阶段的成果,虽然在权属性质的认定上学者们各持己见,难以达成一致,但各种学说恰好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揭示出商业秘密权的特点,只是各有侧重。但TRIPS协议创造性地将商业秘密权纳入其调整范围,无疑是将商业秘密权界定为知识产权,这一界定是基于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权的考虑,不仅符合法理,更体现了一种务实的态度。鉴于世贸组织的成员方已覆盖全球大多数国家,而TRIPS协议又是WTO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各国必须一揽子接受的内容,这一界定平息了理论界的纷争,为各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提供了统一的理论基础。

其次,强调了巴黎公约的基础地位。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对国民提供有效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虽然其规定只要求各成员国承担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义务和应特别禁止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单独提及商业秘密概念,但《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却成为以后几个国际公约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基准性法案。Trips协议第39条在第1款中就规定了应确保巴黎公约中有关规定的实施,明确了其基础地位。

第三,归纳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第39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所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上述内容可概括为三项,即新颖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措施。从这三项要件的关系来看,是彼此紧密联系的。新颖性将商业秘密与一些公知信息区别开来,其商业价值性正来源于新颖性,而保密措施反映的是权利主体对待这种信息的主观态度,有时对于信息新颖性、商业价值性的认定也是有影响的。

第四,第39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领域的公共管理的作用,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问题。Trips协议第39条第3项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企业不仅在日常商业交往中有泄露其商业秘密的危险,而且,在与政府打交道中间同样有这种危险。在许多情况下,企业要按照法律要求向管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提交商业秘密,而此间其商业秘密泄露,就会损害其竞争优势。这种提交包括申请审批时的提交,调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提供的信息等等。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主要针对的就是这种情形。实际上在技术转让领域的公共管理问题,涉及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限度和权利冲突问题,相当复杂。TRIPS协议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Trips协议第39条的规定为成员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基准。虽然,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其目的是给成员方以自由,让成员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实施规定。但对于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还未对商业秘密实施法律保护的国家而言,Trips协议第39条的规定都是一个很好的起点。我们也注意到,Trips协议第39条没有规定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这意味着这种知悉商业秘密的方式可以作为正当的竞争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承认反向工程权无疑是高效率的。对于技术上的后进者而言,是切合实际的。这种权利可以赋予竞争对手发现和使用非专利信息的能力,但条件是,必须通过花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进行工程和设计上的努力。从总体上看,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允许反向工程,对于发展中国家是极有好处的。

三、入世后中国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立法,企盼《商业秘密保护法》尽早出台

早在1994年国家经贸委就受委托成立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小组,先后拟出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可是立法何时能完成还不得而知。虽然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正在向纵深发展,但在实践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纠纷也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金额不断上升,案件复杂性日益增强的趋势。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的分散立法的模式已无法适应实践的需求。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实践和理论的一致需求,也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兑现承诺,履行入世义务的要求。

(二)厘清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明确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

虽然说,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在内涵和外延上基本上与国际趋势保持了一致,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构成上的要求还是要严于美国等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郑成思先生曾指出:“在商业秘密领域,合格的受保护信息并无‘实用性’要求,是Trips明文规定的。”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应“具有实用性”。实用性的标准要严于价值性的要求,它有可能将尚未完成最终研发,但价值性已确定的信息因为无法具备实用性而被挡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在今后的立法中,我们应作相应修订,使之与Trips和国际通行法律规定趋同。在已经起草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中已经反映了这一点,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一)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三)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送审稿的规定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变更为“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有关商业秘密权的定性问题,之前曾在理论界引发争议,但从周延地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将商业秘密权界定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恰当的选择。在诸多国家的立法、众多国际法律文件都将商业秘密权明确界定为商业秘密权的背景下,将商业秘密权认定为知识产权也是现实的选择。

(三)填补立法空白,规范政府或政府机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从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上看,必须承认,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尚存在立法空白,只在国家工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提到“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正如上文所述,有关信息转让的公共管理问题相当复杂,问题的实质涉及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保护边界问题,触及商业秘密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尚待深入。但至少,关于公共管理的内容,应该在将来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商业秘密之所以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重视,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其给予充分强调,是与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来临直接相关的。在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革新者从其技术革新中获取充分的收益,这是至关重要的。入世给我国带来的挑战与机遇不仅限于货物贸易领域,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冲击恐怕更大。为此,我国必须把握各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发展的总体趋势,深刻领会WTO各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构建起既符合WTO法律文件要求,又能适应我国发展需求的科学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以应对挑战。

参考文献:

[1]张玉瑞.商业秘密・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与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孔祥俊. 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