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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公司

太平洋保险公司

太平洋保险公司范文第1篇

1、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国企。

2、中国太平洋保险(A股:601601、H股:02601),又称太平洋保险,简称中国太保或太保,前身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3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

3、太保是中国大陆第二大财产保险公司,仅次于中国财险,也是第三大人寿保险公司,仅次于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它本身经营多元化保险服务,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

(来源:文章屋网 )

太平洋保险公司范文第2篇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所购买的长泰安康(B)和长健医疗(B)(年缴保费)保险,太保某支公司已出具保险单正本,双方保险关系依法成立。因周某未能举证证明太保某支公司曾拒收其保费,故要求全额退还1704元保费及其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周某在从事保险过程中,所使用的暂收据是代表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保费出具的临时凭证,周某将保费上缴太保某支公司后,换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正本。在周某作为投保人将保费直接交给太保某支公司时,应由太保某支公司出具收据或保单,周某以自己填写的暂收据不能证明该款已缴太保某支公司。现周某仅以押金收据上的“退聘手续已办,押金已退”就认为暂收据中保费已缴,该推定不具有必然性。加之,周某未能证明曾就暂收据与对方办理过交接手续,且其中一份暂收据的日期与手机开通的日期不一致,难以认定暂收据的真实性。因此,周某依据两份暂收据要求退款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令:一、太保某支公司退还周某长泰安康(B)保险保费556元、长健医疗(B)(年缴保费)保险保费 230元,合计786元,由太保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周某;二、驳回周某要求太保某支公司退还长健医疗(B)(趸缴保费)保险保费 483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周某要求太保某支公司赔偿长泰安康(B)保险保费及长健医疗(B)(年缴保费)保险保费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周某要求太保某支公司退还长寿养老保险A款保险保费12589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一起保险人为自己及家人投保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在实践中虽不多见,但其中蕴涵的法律问题却很有典型意义,值得探讨。本案有两个问题需待商榷:一、周某于2001年3月5日办理的两份保险是否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双方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而签发保险单的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行为,保险单应当视为保险合同的证明。周某作为太保某支公司的保险人,分别与其自己以及其子(周某系其子张嘉诚的法定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前者属于民法中的自己,后者则属于双方。自己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双方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人为民事行为。由于自己与双方违背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在我国民法及合同法中,对自己及双方下合同的效力问题未作明文规定,我国学术界目前对此也尚无定论。笔者认为,自己及双方可能会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并不一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所以应赋予合同相对人选择的权利,将此类合同定性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较为妥当。如果保险人明知保险人自己或者双方的事实,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那么,保险人的行为应属有效。在本案中,由于暂收据已经签出,周某于3 月5日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应当说都已经成立,但需待保险公司追认后方可生效。由于签发暂收据的行为是由周某完成的,所以,保险公司的追认应以签发正式保险单、收取保费为标志。由于就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均未签发保险单,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经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了追认,所以合同均未生效。

    二、周某有无权利要求退回暂保单上载明的款项?

    对于普通投保人来说,保险人签发的暂收据就是其向保险公司缴款的证明。即使签发暂收据的人实际上并无保险权,但只要存在一定的客观事实,足以使投保人信赖其为保险公司的人并有缔约的权限时,基于表见的原理,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责任。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投保人只要举出暂收据,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周某是否能以暂收据作为索要款项的证据呢?答案是否定的。作为保险公司的人,周某手中持有相当数量的空白暂收据,其出具的暂收据并不能证明款项已缴的事实;况且暂收据上的文字为其本人书写,所附的电话号码也是开据当时并不存在的,所以该暂收据的证明效力较低,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而周某除暂收据之外,并未提供与该两笔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证据,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太平洋保险公司范文第3篇

这一次,双方争论的焦点还是老话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能否通过网络异地销售。具体来讲,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如果通过中民保险网把保险卖到了黑龙江去,是否属于异地销售,是否违规?

对于此次争论,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明确网络异地销售相关规定,放开对这方面的限制。

太保也遇异地销售质疑

在律师李滨关于大众保险跨地域销售一事还未彻底终结之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李滨在12月初致函深圳保监局,要求对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进行处罚。

据了解,2012年4月17日,李滨通过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民保险网购买了标注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太平洋安福家庭保障经典版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标的为房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极乐二道街5号5-6单元401室)、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和家用电器,保险期限为一年,年缴保险费104元。电子保单显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2年8月29日,哈尔滨市遭遇台风“布拉万”袭击,市区日降雨量高达150.5毫米,市区阵风最高达到七级。2012年8月30日晨,李滨发现保险标的房屋(处于四层,共七层)棚顶及窗户以上部分墙体进水后,及时用器具接水,同时向太平洋财险报案,并要求太平洋财险派人现场查勘。经多次催促后,8月31日晚,有自称太平洋财险李姓工作人员登门要求查验现场,经查,该李姓工作人员是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在9月2日晚,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李姓工作人员对现场查勘,初步核定了其中的部分损失金额为1396元,同时李滨表示认可。但该工作人员的《公估意见书》并未对室内进水原因作出认定,对于墙体透水及墙体损失亦未作出损失核定。

李滨称,太平洋财险至今既拒不支付已核定无争议保险赔偿金,也不对墙体损失给予赔偿。李滨认为,太平洋财险违法跨省销售争议保险产品,是导致查勘和核损困难的原因之一。他认为,要解决太平洋的这个问题其实比较简单,就是与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应该是保险公司总部,而不是太平洋产险深圳分公司。

对于李滨所说的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通过中民保险网涉嫌异地销售一事,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先生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保监会(包括保监局)都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保险公司这么操作。

该人士称,中民保险网是可以在全国销售的,至于为何黑龙江哈尔滨地区的家财险保单却是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签发的。他表示,主要是当初中民保险与太保的合作是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从中牵线搭桥的,所以业务就归属于到了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同时,与中民保险网的网销进行系统对接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是没有权限去和这种第三方网站进行系统对接的。

中民保险网的总经理喻周也解释称,他们合作是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总公司,由于中民保险在深圳,所以太保将这一块归口到太保深圳分公司,这种做法在很多保险公司中都存在的。

12月初,有媒体报道了一桩保险理赔纠纷。北京律师李滨在今年5月通过慧择保险网为其2岁的儿子李梓铭购买了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推出的一款保险。

在2012年6月、9月、10月,李梓铭发生三次事故。李滨表示,他报案后,大众保险以其公司在黑龙江没有分支机构为由拒绝进行事故查勘、核定,使其超出法定理赔期限至今无法得到理赔。

对于李滨的说法,大众保险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曾多次以多种方式敦促李滨提供被保险人索赔文件以供审核,但迄今为止,李一直未提供任何书面资料。

大众保险表示,慧择保险经纪公司是一家经保监会批准、可在全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存在跨地域经营问题。

李滨并不认可,他认为,慧择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代表大众保险公司可以承保来自全国范围内的保险业务。

网络异地卖保险需规范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在保险公司的官网上销售的保险产品,基本都是没有超出已有经营范围,但是一些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建立网站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如此次存有争议的慧择保险网、中民保险网。

虽然慧择保险网和中民保险网具备全国销售保险的资质,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通过这类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全国销售呢?

大童保险服务集团的张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对于大众保险通过慧择保险网把产品销售到了黑龙江,这种行为目前保监会没有明文规定说不允许。

他表示,目前在网销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开设了机构,然后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这种行为是没有争议的。另一种是一部分保险公司并非在全国各地都设有机构,而通过互联网将保险产品销售到了其分支机构没有覆盖到的地区。

而保监会的要求是保险公司在这个区域有服务能力,但对于在某一区域有没有服务能力,保险公司有两种解读,一种是在这个地区有分支机构,另一种是在这个地区没有分支机构。

对于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其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理赔资料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送到保险公司,然后进行核定损失,这是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通用的做法。

他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在某地没有机构,然后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将保险产品销售到了这个地区,这样做是否违规?这要看当地保监局如何认定。

事实上,个别保险公司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以淘宝网保险为例,国华人寿在淘宝网注明了该产品可以购买的地区。而这些可以购买的地区是有国华人寿分公司的。

中民保险网的总经理喻周认为,大众保险在当地没有机构却通过互联网将产品销售到全国,目前保监会没有明确禁止保险公司这么做,而且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通过第三方网站将产品销售到了全国各地。这是中小保险公司的一种创新,有利于市场和消费者。

太平洋保险公司范文第4篇

    反反复复的关于外资计划入股太平洋保险集团(下称“太保集团”)的消息已经使人们没有太多的耐心了。

    昨天(4月7日),一条来自Bloomberg的消息称,澳大利亚最大的汽车和房产保险商——澳洲保险集团(IAG)可能会计划出资2.5亿美元购买太保集团旗下的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24.9%的股权。《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试图与太保集团就此消息进行确认,但至记者发稿时,都没有收到明确的答复。

    从2000年产、寿险分业经营开始,急于发展寿险业务的太保集团一直在寻求外力的支持,希望既能化解其近百亿元的利差损,又可以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在太平洋人寿和凯雷投资停停走走的谈判已经出现一丝曙光的时候,却不断传出太保集团几大股东想法相左,提出反对意见的消息。

    本报曾在2005年2月17日,以《太保财险又成‘皇帝女儿’IAG不日即来沪迎亲》为题,报道了这家澳大利亚大型保险商计划出资1.85亿美元购买太平洋财险24.9%股权的消息;当时还有消息称,双方可能在3月底达成收购协议。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一协议并没有达成。尽管才过去了不到两个月,但IAG用于收购相同股份的资金却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如果2.5亿美元出资属实,那将比原来增加6500万美元。由此看来,太平洋财险也面临着与太平洋人寿在引进外资上类似的问题。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保险行业分析师戴祖祥认为,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太平洋财险的业务增长幅度并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而业务增长速度也并不能为每股价格的提高提供支持。在太平洋财险没有获得母公司追加注册资本金和公司内部管理结构没有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入股价格可能提高应该是双方谈判的结果。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头两月,太平洋财险共有大约36亿元的保费收入。尽管澳大利亚AMP、美国安泰、AEGON、花旗、高盛、ING等金融巨头和太保集团都有过亲密接触,但都没有成功,业内普遍认为是“价钱”的原因。另外,有消息称,美国安泰、AMP、ING都曾对太保集团(包括太平洋财险)作过评估,而ING的评估次数至少在2次以上,但都没有最终敲定,在一定程度上,是这些巨头对太保集团在将来是否拥有一个明确的发展前景存在顾虑。

太平洋保险公司范文第5篇

保险行业信息化

标杆企业奖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上海。集团推行的信息化战略帮助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并于2011年荣登财富世界500强。

中国太平洋保险以“做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为使命,以“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为企业核心价值观,以“推动和实现可持续的价值增长”为经营理念,不断为客户、股东、员工、社会和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在积极追求可持续价值增长的同时,自觉履行作为一个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致力于各类公益活动,履行企业公民的职责。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关爱孤残、捐资助学、扶贫赈灾等公益活动:已建立60余所希望小学,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在特大洪涝灾害、非典、南方雪灾、512抗震救灾、云南地区干旱、青海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期间踊跃捐款捐物,总额超过1亿元。

中国太平洋保险始终以价值为导向,专注保险主业,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持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公司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贯彻落实金融行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使公司整体业务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寿险业务积极应对市场挑战,“聚焦营销、聚焦期缴”的发展策略取得明显成效;产险业务强化专业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资产管理业务着力提升投资能力,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养老业务巩固优势、积极拓展,业务规模平稳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