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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配论文

成本分配论文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第1篇

钱伯海教授在《价值创造与按要素分配》①(以下简称钱文,引文皆出于此篇文章)

中,提出了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即认为“要使货币、购买力形成资本和现实生产力,必须实行按资本要素分配”。而此理论依据又是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为基础的。

为了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与资本创造价值即资产阶级的要素价值论是不同的,钱文首先区分了物化劳动与资本:认为物化劳动是生产要素,是社会生产一般。物化劳动在一切社会形式下都是存在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文中又指出资本是经营要素,属生产关系方面,是随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不同的。文中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有不同名称。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不是资本,而是资金,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物化劳动与资本是有严格区别的”。但是,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必然都遵循这个规律。只不过在两个社会制度下剩余价值的归属不同,这才是资本在两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表现。因此,钱文论证物化劳动与资本的区别的角度有问题。虽然物化劳动不一定是资本,但在商品经济阶段,资本都是以物化劳动的形式参于生产活动的。因此,钱伯海教授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

钱文区分了物化劳动和资本以后,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但前面已经提到,他的物化劳动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因此可以说,其价值分配依据的科学性存在问题,钱文提出的价值分配的原则也就没有说服力了。但为了研究其按资本要素分配的理论逻辑,我们可暂且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创造价值呢?钱文认为,只有货币购买了物化劳动即“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这些物化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而货币拥有者“从中‘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是合理的,“因此合理合法地取得利润,对剩余价值实行按资分配,这是货币转化为资本(资金)的前提条件”,“否则,投资不给报酬,不按资分配,货币、购买力就不会转化为资本”。是这样吗?既然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货币拥有者购买了物化劳动,他即为物化劳动的人格化,最低限度也可取得物化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即钱文中所谓的“‘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怎么可能会没有“报酬”,而要通过按资分配的原则来取得收益呢?可见,此价值分配理论依据并不成立。

在钱文的最后一部分,谈到了按资分配的原则。文中提到了“按资分配形成m,按劳动分配形成v”。如果此处m、v的含义还是马克思所指的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则其分配原则有些问题,既然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为何物化劳动分得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活劳动却丝毫没有得到其创造的剩余价值呢?但文中提到“在生产总成果作必要的企业扣除和社会扣除以后,就是按资本(资金)和按劳动分配的数额”,可见此处m、v非其原意。文中认为“从经济技术条件看,资金短缺……会提高按资分配的数额和比例”,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应优化两者的分配比例,即“优化按要素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钱文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地位看作一样,甚至物化劳动的地位更重要些。这样的看法源自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钱文的价值分配理论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以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依据。但经过分析,这样的基础和依据都有问题存在。

钱文还没有明确提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但有些学者却是明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认为“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分配是,劳动者不但享有工资,利润、地租也是劳动者创造的,也应全部归劳动者所有”②。即他们认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而“传统的价值论存在着很大的问题”③,因此他们提出“三元价值论”来解释现实问题。

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吗?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从劳动价值论导出的吗?汤在新教授在《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④(以下简称汤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一文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汤文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观点并非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也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来的。因为“马克思在预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消费品时,所论述的已是没有商品和价值的社会”。因此,按劳分配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引申出来的,同时,也不能说非劳动收入的不合理性。

这样的解释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对于上述学者们的对“传统的价值论”的理解也进行了反驳。同时,汤文还指出“决定价值这一规定性的条件是,存在着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须性以及这一必然性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只要这个条件不变,价值规定也不会发生变化。”可见,上述学者提出的“三元价值论”有待商榷。

汤文又指出,“各种收入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价值分配体现的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价值规定……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联系这种关系”。因此,可以说两者反映不同经济关系,属两种经济范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有明确论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⑤也就是说,价值的分配,归根到底,是由作为生产技术条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作为生产社会条件的社会生产关系及所有制决定的,因此可以说,价值规定并不意味着决定价值分配。

马克思的这段话就是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各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因此这样的生产条件要求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该抓住精髓,而非表面,这样才能使得我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新的发展。

二、价值的形成与生产力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各种先进的生产资料的应有在生产中越来越重

要。那么作为较高生产力的化身的先进设备在价值形成中到底起什么作用呢?

付廷臣先生为了解决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在《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

的作用——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论之争》⑥(以下简称付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中引进了“劳动能力量”的概念,认为“劳动能力量是劳动技术水平、劳动的自然时间、劳动者的基质和数量的函数”。对一个人来说,“只要条件一定,劳动能力量也一定”。同时,付文认为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是劳动能力量,“同一个劳动者使用不同的生产资料,其劳动能力量是不同的”。付文由此得出了结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占据了重要作用。

付文新概念的引入,很能解释现实问题,有其现实意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只有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时才能创造价值。付文可谓是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发展,但有生产资料创造价值之嫌。付文中虽然明确地表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起重大作用,但付文又认为技术水平是决定劳动价值量的因素之一,而劳动能力量构成价值,这不也就是说作为体现技术水平的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吗?但是付文强调生产资料的作用时,将劳动能力量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钱伯海教授在《科技生产力与劳动价值论》⑦中提出“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物化劳动”,“讲企业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主要是剩余价值,实际就是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即认为一个企业的物化劳动来自其他企业的活劳动,而且全部来自本期的活劳动,因此从社会宏观看,生产资料创造价值正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但是,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成立的理由是有条件的:只有假设各企业只使用劳动对象,才可能找到初始生产单位没有使用生产资料,从而才能把某个企业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说成是由社会活劳动创造的,但各企业不可能不使用劳动资料,则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不成立。因此可以说,此文其实也是论证了生产资料创造价值。

钱伯海教授在此文中认为由于物化劳动即先进设备的使用产生了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因此物化劳动创造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但马克思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创造价值的条件。这就造成了既认为物化劳动是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条件,又认为它创造了超额剩余价值,这显然是有问题的。那么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来源自何方呢?

唐国增先生在《论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⑧(以下简称唐文,引文皆出自此文)中提出“超额剩余价值恰恰来源于那些没有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生产力特别低的个别资本中的劳动”。其理由便是生产力低的企业创造了价值,却在市场上实现了较少的价值。可见其理论前提是先要区分劳动创造和劳动实现,由此推出了生产力高的个别资本实现的价值要多于它本身创造出的价值。但其关于价值的规定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呢?有的学者对价值规定有不同理解,认为“产品只有在交换或市场中才会变成商品,才会有价值”⑨。可见大家对于价值规定有不同的理解。这也就是说,唐文的理论前提是有争议的。

马克思认为超额剩余价值来自企业内部的工人的较高生产率的劳动,这种较高生产率的劳动可以看作是一种加强的劳动,可以引起价值的增加。但随着科技发展,直接生产工人进行的可能是比以前还要简单的劳动。那么怎么解释超额剩余价值呢?许多学者用马克思的整体工人理论来解释这个问题。杨继国先生在《论知识经济中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⑩(以下简称杨文,引文皆出自此文)中认为由于科技进步引起的增加的剩余劳动的价值是科学劳动的价值,这种观点是马克思整体工人理论的延伸。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第2篇

一、引言

有限合伙制并非新生事物,它始自11世纪的意大利、英国等海上贸易频繁的国家。为了分摊海上贸易的风险,船主和投资者采取了资合和人合的简单合伙形式。后来,这一本来盛行于海上贸易的合伙制逐渐在陆地贸易中传播开来,形成了最初的有限合伙制。

20世纪60年代后,有限合伙制和风险资金开始媾合,出现了新的现代意义的投资基金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资合和人合的典型代表。有限合伙制是指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负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伙组织。例如:一般的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出资占99%,而普通合伙人出资仅占1%,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企业收益按合同分配。许多的学者致力于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的产权匹配研究。产权理论认为企业产权分为合约产权和剩余权利(黄少安,2008)。

剩余权利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是合约中无法在事前规定的、对企业资产和经济活动的指挥权。剩余索取权即企业总收益中扣除了税收和各种应缴费用以及合同上注明的利息、工资等应付的费用之外,剩下的那部分收益的索取权(张维迎,2005)。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合约的产物,企业的所有权应当包括合约产权和剩余产权两个方面。由于现实合约是不完全的,只能界定特定范围内的有限的责权利,这就产生了合约之外的责权利,如何分配这合约之外的责、权、利就产生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匹配问题。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基金经营的高风险性导致两权匹配成为基金治理的核心。本文致力于从广义资本结构视角研究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何匹配。

二、剩余权利归属的历史争论

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人资融合的典型。其独特的资本结构和风险分担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它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具有特别之处。投资基金是高风险的资本运作,这种高风险来源于市场环境的变幻莫测、经营风险的波谲云诡,因此,投资成功的概率较低。为保证投资基金能够成功运作,制度经济学认为基金的经营者需要拥有剩余控制权。这一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是使基金的管理者拥有相机处理的权利。那么另一个关键的问题: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何匹配?本文的讨论先假定经营者拥有固定的剩余控制权,然后,研究如何使剩余索取权与之匹配。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本部分先回顾剩余权利的历史研究成果。一般的,对于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分为三种理论:传统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资源决定论。我们依序介绍。

1.传统观点。以萨伊的“三位一体”理论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为代表。萨伊认为公司所有权需按生产要素分配剩余索取权,即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息,而土地所有者得地租。萨伊的观点是一种静态的剩余索取权分配,是一次剩余索取权博弈的结果。马克思从革命需要的角度出发认为是工人创造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索取权由工人占有。两种理论都不能解释现实中剩余索取权的转移问题:资本家向管理层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社会主义企业向经理人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

2.现代产权制度理论。(1)交易费用理论。杨小凯、杨瑞龙和黄有光等人认为交易费用决定了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若交易费用太高或对经营者直接定价太难则应该让渡剩余索取权归经营者。这种理论的缺陷显而易见:让渡剩余索取权可能根本不能满足激励理论的参与约束条件或者可能激励过渡损失了投资者的利益。(2)激励理论。威尔森、罗斯、米尔利斯、霍姆斯特姆以及格罗斯曼和哈特,从完全契约观点出发,根据信息不对称,提出在委托人与人依据契约分享企业剩余,从而达到激励目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提出团队理论,认为团队生产使得成员的努力程度不可能精确度量,为防止出现偷懒,需要设立监督者进行监督,并给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以期激励监督者。詹森和麦克林应用成本概念,认为让经营者拥有全部剩余,可以减少甚至消除成本。(柏培文、陈惠贞,2005)。威尔森等的观点只是完全契约下的企业盈余的分配,而非严格意义的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詹森的观点也有不足之处:让渡全部剩余索取权的激励效果可能更差,虽然减少了成本,但是由于剩余索取权的丧失产生了另一种形式激励成本。这种成本可能远远高于成本。(3)风险承担论。风险承担论的学者认为高风险性的资产一方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杨瑞龙等(1998)指出给定制度环境,资产专用性或非流动性一般是企业所有权的谈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只有把企业所有权赋予资产专用性强的一方,并由其监督低的或无专用性一方,就可以确保合约的效率(柏培文、陈惠贞,2005)。其实,资产的专用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难以度量和比较,也没有合适的标准来衡量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孰高孰低。另一方面,专用性较高的资产拥有者在合约博弈时可能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专用性较低的资产拥有者的敲诈。因此,风险按照资产的专用性来分配理论上有缺陷,而在实践中也是难操作的。(4)状态依存论。张维迎认为: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应该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即在不同的状态下,企业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所有(张维迎,2005)。张维迎认为控制权随着不同状态的出现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转移是为了效率的改善。本文认为控制权的相机转移根本的原因是风险规避的结果,通过降低风险提高基金治理效率和降低基金运营成本。

3.资源决定论。柏培文,陈惠贞认为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当人力资本相对于物质资本为非稀缺性资产时,控制权要求剩余索取权不成立,当人力资本成为稀缺性资产时,控制权要求剩余索取权成立(2005)。可见资源决定论是供需理论和状态依存理论的融合。资源的稀缺性和专用性是密切关联的,往往稀缺的资源的专用性较高,反之专用性较高的资源的稀缺性也较高。由此产生了另一种的合约博弈劣势:因为资源的专用性太高,而丧失了博弈的优势。如何权衡资源稀缺性的博弈优势和资源专用性的博弈劣势对博弈方的综合影响是柏培文等没有解释清楚的。

以上理论虽然从不同方面解释了剩余权利的匹配,但是,各理论都没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治理结构作出全面的分析。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人资融合的产物,在资金的运作过程中,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专用性和风险性是变化的,即在某个时期物质资本的风险性和专用性要高于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风险性,而另一时期可能相对要低。资本承担的风险的变化引致了资本的拥有者之间重新构建合约的需求,需求引发了合约交易,从而剩余索取权在合约各方的转移成为了可能。

三、广义资本结构框架下的新解释

文章的开头部分已经谈及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的人资融合模式决定了其两权匹配具有特色。由于委托方和方的两权之争统一于基金治理,则两权匹配的实质为如何激励和约束经营者。那么本部分就可以假定讨论的前提: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经营者既拥有剩余索取权也拥有剩余控制权。这一前提符合传统的经济理论,人们容易接受。接下来要分析的主题是如何配置两权。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资本结构出发可以解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和建立两权匹配的有效模型。

首先要明确这里的资本结构是广义的概念,并非传统理论指的企业资金来源的比例。资本包括物质(货币或创业)资本和人力资本两大方面,而不是传统财务管理的资本结构的概念。广义的资本概念是由卢卡斯首先提出的。卢卡斯在其“专业化人力资本积累增长模式”的“两时期模式”中将资本分为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个方面,并且通过“两商品模式”指出人力资本不是简单的学校教育造就的,而是通过“干中学”的外在效应(如市场因素)实现的。卢卡斯的“两商品模式”也说明人力资本不能独立的推动经济增长,而要和物质资本融合共同创造财富,物质资本起到了粘合剂的作用(Williamson,1975)。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融合的过程和结果形成了广义的资本结构。而两种资本融合的过程也是动态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因此本文认为资本结构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风险属性的动态博弈过程。

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合约博弈,构成了基金的委托―的基本模式,形成了基金的治理结构。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而其匹配的基础来自于合约各方的博弈结果。是什么决定了合约博弈的结果呢?两大因素:参与合约博弈的各方的风险函数和博弈的阶段。合约博弈各方的初始风险是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博弈的基础,决定着企业资本结构的初始匹配模式;不同的博弈时间合约各方的风险属性是不同的。这两大因素相互影响,不可分割。一般而言,风险来自未来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导致了人们对未来预期的差异,由此形成了预期和实际的偏差,这种偏差在未实现时就是风险。进一步的分析预期的形成:人们依靠自身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并结合拥有的信息作出判断,形成预期。人们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是通过对风险的不断认知和修正(“干中学”)来获得和提高的。即风险是随时间的流逝而积累和调整的或者说资本的风险属性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的。不断调整和变化的资本风险属性使重复博弈成为可能。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都具有高风险性,无论货币资本还是人力资本都是高风险偏好性的。货币资本的流向是高风险的,人力资本的风险偏好也是较高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两权匹配是两种资本风险博弈的结果。两权匹配模型就是风险分担模型,基金治理结构就是风险分担机制。分担风险需要分享收益,才能符合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原理。

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物质资本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希望通过有效的激励制度激励人实现资本的增值。这种激励制度的有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不增加投资项目的风险和不降低投资项目的收益。本质上,人力资本的高风险偏好不同于货币资本:货币资本的风险偏好是自身保值和增值的内因驱动的结果;人力资本的风险偏好是自身素质和合约激励综合驱动的结果(自身素质表现为对待风险的基本偏好,而合约激励表现为对待投资项目风险的暂时态度或是对待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价。这两种风险态度是不同的)。两种资本具有不同的风险驱动因素,因此在基金的治理过程中,两种资本的风险变化并不同步。

假设T时期,A基金的委托方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为I1,而方关注的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为I2,令Y=I1―I2,于是我们就可以用Y来衡量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风险差额。Y就是两权匹配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Y可以为正值、负值和零。当Y为正值时,委托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1大于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2,两权匹配应以激励为主:给与人高剩余索取权和高剩余控制权;当Y为负值时,委托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1小于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2,两权匹配应以约束为主:给与人低剩余索取权和低剩余控制权;当Y取零值时,两权匹配呈现暂时的均衡。此时,委托人和人的风险偏好是等同的。

设Y=0时,委托方和方要求的报酬率同为I0,方拥有的剩余控制权为K0,剩余索取权为S0;当Y>0时,方拥有的剩余控制权为Kl,剩余索取权为Sl,则为了激励人选择委托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1,需要提高方拥有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设ΔK为可调整的剩余控制权,ΔS为可调整的剩余索取权,则ΔK∈[0,K0-Kl],ΔS∈[0,S0-Sl]。具体的ΔK、ΔS的取值取决于双方博弈的结果。

反之,当Y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配价理论 对外汉语教学

中图分类号:H1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一、运用配价理论解释汉语中的语言现象

首先,要运用配价理论解释汉语中的语言现象,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配价理论。陆俭明先生在《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中指出配价理论的基本精神是:1,句法旨在研究句子,对于句子不仅要注意它所包含的词,更要注意它所隐含的词与词之间的句法关联。这种句法关联在句子表面是看不见的,但实际是存在的;2,动词是句子的核心,我们所要注意的句法关联就是动词与由名词性词语形成的行动元之间的关联;3,动词所关联的行动元的多少就决定动词的配价数目;4,与动词所关联并能决定动词配价数的行动元是指在句子里位于动词前作主语、动词后作宾语的名词性成分等等。

那我们根据以上的配价原理可以这样给动词分类:一个动词如果只能支配一个行动元,或者说不能带宾语,那它就是一价动词,标记为V1;一个动词如果只能支配两个行动元,即可带一个宾语,那它就是二价动词,标记为V2;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三个行动元,即可带三个宾语,那它就是三价动词,标记为V3。

我们可以这么说,利用动词与不同性质名词之间的配价关系来研究、解释某些语法现象,这种研究、分析手段就称之为“配价分析法”,由此而形成的语法理论就称之为“配价理论”。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语法现象,“吃苹果的小孩”和“吃苹果的方式”在语法上是一样的吗?如果我们用层次分析法来看,这两者在内部结构层次和语法结构关系是完全一样的。那我们用变化分析法看看,我们可以说“小孩把苹果吃了”,但是,“方式把苹果吃了”这个句子是不成立的,可见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可是区别在哪?怎样造成的?层次分析法和变换分析法都无法解答。那么配价分析法就派上用场了,“吃苹果的小孩很可爱”可以说成“吃苹果的很可爱”;“ 吃苹果的方式很独特”可以说成“吃苹果的很独特”吗?显然“吃苹果的很独特”表达的意思是“吃苹果的人很独特”,可见如果要表达“ 吃苹果的方式很独特”,那么其中的中心语“方式”是不能省略的。问题就来了,为什么同样是中心语,“小孩”就可以省略,而“方式”就不行?原因是这样的,“吃”是二价动词,它的两个配价成分应分别是“吃”的施事和受事。上述例子中“吃”的施事和受事分别是“小孩”和“苹果”,而“方式”不能成为“吃”的施事或受事,即“小孩”和“苹果”是“吃”的配价成分,而“方式”不是,因此,“小孩”就可以省略,而“方式”就不行。这点符合配价理论中的当由动词性词语加上“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作名词定语时,如果作中心语的名词是那个定语中动词的配价成分,则在一定的上下文中可以省略。

动词有价,那么名词、形容词呢?我们再来看看下面的语言现象:

“对敌人的仇”、“对家乡风俗的景色”这些语言片段是不合法的,而我们可以说成“对敌人的仇恨”和“对家乡风俗的喜爱”,这是为什么呢?陆俭明先生在《世界汉语教学》1997第1期中发表的文章《配价语法理论和对外汉语教学》一文中指出,能受介词结构“对(于)……”修饰的名词只限于二价名词,例如“对考试的看法”、“对于祖国的热爱”、“对身体的好处”、“对农村发展的政策”等等,那我们就知道“景色”是一价,所以不成立。但是“仇”是二价,因为我们知道“仇”肯定涉及到仇恨的双方,那为什么也不成立呢?原因在于单音节的名词也不能受“对……”这一介词结构的修饰。可见,名词是有配价的。

再看,“对这件衣服很漂亮”、“对学生们很调皮”这样的语言现象是不合法的,我们可以说成“对这件衣服很熟悉”、“对学生们很友好”等等,同理,形容词也是有配价的。并且,能受“对……”这一结构修饰的形容词也都是二价的。

二、配价理论对对外汉语教学的影响

配价理论对对外汉语教学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词汇和语法。

(一)词汇方面,我们知道配价理论的基本精神就是通过确定动词的行动元给动词定价,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各种理论,随即拓展到名词和形容词的配价。那么,不难看出配价理论与词汇的紧密关系。因此,在对外汉语教学中,配价理论对词汇教学也有一定的作用。例如上文中谈到的“吃”,如果我们告诉学生这是二价动词,其配价成分是施事和受事,那么在一定的上下文语境中学生就很有可能说出“我讨厌那个吃冰淇淋的”和“她吃的我也喜欢吃”这样合法且有水平的句子。其次,在词汇教学方式上可以在语义中渗透配价理论,让学生掌握词义的同时,自觉的运用配价理论来应用所学的词汇。最后,我们都知道在英语中,词汇的词性很清晰,任何一个词是名词、动词、形容词、还是兼类词都是明确的;法语、德语也不例外,并且法语、德语中的名词还分阴阳,相比之下,汉语词汇在词形变化上是缺乏的,在词性分类上也稍有逊色,如果给汉语词汇配价,这既不会增加外国学习者的记忆难度,反而有利于分析其所能充当的句法成分。因此,在词汇教学中可以推广配价理论的应用。

(二)语法方面,语法包括词法和句法,这里我们主要谈谈配价理论对句法的影响,上文中,我们探讨了动词、名词和形容词的配价问题,这里就不赘述。很显然,作为对外汉语教师,如果具备配价语法理论的知识,能运用配价语法理论的分析思路来分析和解释某些汉语现象,毋庸置疑,这是有利于汉语教学的,例如“对(于)……”结构只修饰二价名词和形容词,这样学生就不会在知道“景色”是一价词的情况下还用在“对……”结构中。还有将语法教学与配价语法理论有机结合起来,把语言形式教学和语言功能教学结合起来,让学习者在掌握语法知识的同时,会运用配价语法理论解决语言交际中出现的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外汉语课堂中,教师不宜花费太多的时间来讲解语法,更不能研究式的与学生讨论语法理论。语法的学习必然是渗透在对大量的语料积累学习中,学生在掌握大量的语言现象之后教师再去画龙点睛式的指出蕴含在语言现象背后的语法规则,这不仅能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激励学生在学习汉语时进行自我探究总结和大胆预测语言规则。

三、小结

配价理论的引进在一定程度解释了以前汉语中难以解释的语言现象,无论是在汉语本体研究还是在对外汉语教学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值得注意的是:一,对汉语词汇的配价数的确定一定要准确,这就要求一个统一且客观的参照标准,不能掺入语感成分,因为每个人的语感是不一样的;二,对外汉语教学中不能大讲特讲语法,但作为对外汉语教师一定要提高自身的语言知识水平,并懂得如何将语法知识深入浅出地以学生容易理解的方式传授给学生。

参考资料

[1]陆俭明.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陆俭明.配价语法理论和对外汉语教学[J].世界汉语教学.1997,(1)

成本分配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

【正文】

中图分类号:F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04)01-0054-06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践发展的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而按劳分配,又是多年来公认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成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一个基本问题。周为民、陆宁二位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2年第11期全文转载,以下简称“周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最终结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按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是颇值得研究的。

一、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

我们要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生产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的,相关讨论也都是从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展开的,我们就从马克思的有关基本观点入手展开分析。

(一)马克思对分配概念给予的科学说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之一的“分配”给出了严密而明快的定义:“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和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分配的客体,是产品中新生产的总价值;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马克思所揭示的产品分配与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肌体的深刻解剖中,科学地揭示出了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他指出,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别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谓“生产决定分配”,其实质就是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条件(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分配产品的索取权。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这就科学地论证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三)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马克思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在构造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66。)这就是说,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从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产品,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把这一规律局限于某个特定条件之下,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这一规律发现者的原意。

因此,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我们要“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来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说明,这应该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共同的理论基础。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讨论,学者们虽然发表了很多的见解,但是,什么叫“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讨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却未见较为科学而完整的说明,更未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也有的学者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J],武汉大学学报,1997(2)。)讲清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是一个讨论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我认为,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本来含义,与确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样,都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

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他之所以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他具有对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如果进入生产过程的是无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气、阳光或海水等生产要素,也就不存在按这些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了。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对生产成果索取的权利依据。所以,从性质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

从“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究竟是按照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按照它对生产过程的贡献进行分配?对此,我认为,既不能简单地认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断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绝对地把两者分割开来。

其一,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所以,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并不矛盾。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其二,在许多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又会出现不一致。例如,劳动力这种要素,有的人,体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态度不好,贡献并不大。这就形成了二者的脱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应该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而不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进入生产过程的每一种生产要素,正是因为它对生产过程有用,对生产结果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它才有权取得生产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科学的;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仍然是科学的。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中,已经包含着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往往是很难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很难准确地判断,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往往是同时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资本所有者出借资本而得到利息,这时的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按其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的。只要双方达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贷资本的协议,不管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如何,生产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经达成的协议参与分配。而劳者的计件工资、销售人员按销售额提取个人收入等等,则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产要素,是既可以按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也可以按贡献分配。如技术专利,既可以按其数量和质量进行买断性转让或一般性转让;也可以按采用这一专利技术后企业利润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数量和质量分配;后者是按贡献分配。这两种参与分配的形式,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

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对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原则的否定。生产要素的数量多,质量高,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自然就大。只是在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无法准确计量的情况下,不得不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参与分配。而这种分配数额的确定,也是基于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依据经验和概率来加以确定的。其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但其基础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

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从质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从量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同时也可以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

“周文”得出其“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基本结论的主要论据是,他们认为“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这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在我国还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别尊敬的一位经济学家也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J].经济学家,1997,(2).)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资本主义,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显然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我们先来看市场经济之前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具有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土地产品的权利。谁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将土地用于何种用途,都必须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劳动力,是封建社会的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封建社会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劳动者已经具有了基本独立的人格,对自身的劳动力,劳动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要雇佣劳动者来投入他的生产过程,就必须让被雇佣的劳动者参与这个生产过程生产成果的分配——为劳动者支付工钱,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劳动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来交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也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

我们再来看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既占有物质的生产资料,又占有劳动者(当然就占有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奴隶主所有,在整个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够作为分配主体的,只有奴隶主这一个阶级。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与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而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在整个社会当中,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多、质量好,哪个奴隶主就会得到更多的生产成果;那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少、质量差,那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少一些。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依然遵循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私有制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如果对此来一个反向思维,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就更为明确了:假如这两个社会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那么,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经济过程还有什么经济学的意义呢?

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封建社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奴隶社会也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足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只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现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呢?

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没有财富之父母,也就没有财富。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这样,生产的进行,要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一个共同的生产过程。这个生产过程的结果,便归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大小,在他们之间分配。这种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贡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的客观必然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客观基础或条件。这一客观基础或条件,是与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共存的,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的规律,是迄今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

四、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是为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不随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而变化,也不随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转移。因而,它是本质层次极高的经济规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凭借自己付出劳动的贡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会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证明,就简单地断定“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不仅是不正确的,也显得有些武断。“周文”又以这样一个未加任何证明的、不正确的论点为主要依据,简单地得出了该文关键性的结论:按劳分配是本质,按要素分配是现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这个结论的错误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搞颠倒了:把本质层次更高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说成了现象和形式,而把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具体表现形式的按劳分配说成了本质和内容。

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诚如“周文”所指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现在个人分配中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劳动力,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在我国更是从来没有实现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不具备,这种按劳分配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实行。我们现在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国现有经济条件当中的、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诸多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诸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包括在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二者的关系,首先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周文”在其关键性的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还得出了这样的推论:“不能因此而误以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按资本等其他要素分配”,这真实不可思议的混乱!如果说,“生产要素”中包括劳动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却不包括按劳分配,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讲得通呢?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劳分配呢?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明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怎么能说“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了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并要按劳动的贡献分配、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这就构成了统一、完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整体。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包括着按劳动的贡献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按劳分配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除了按劳动的贡献分配之外,还一定有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劳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那只要讲按劳分配就完全可以了,还一定要再提出一个“按生产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问题的实质恰恰在于,以往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只讲按劳分配(虽然在实践中按劳分配也没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合乎逻辑地被提了出来”。既然“周文”已经意识到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这棵“常青之树”提出了要按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结论中轻易地把它否定掉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同时,“周文”的说法也明显地混淆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区别。

在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讨论中,有的学者为了解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只是指资本和技术等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才有了按(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种解释显然是过于牵强附会了,无论是从马克思对生产要素的定义来看,还是从经济学界的使用习惯来看,生产要素从来就是既包括物质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谁都不会否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讲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又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议的,对“生产要素”范畴的这样一种解释,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经济学界的共识,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在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这样一种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还有两个:一个是如何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另一个是怎样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

既然按劳分配是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这就不存在一个所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虽然使用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说法,但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经不再使用这种说法。如果承认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是对二者客观内在联系的科学揭示,再纠缠这个问题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但经济学界对这个问题却缺乏应有的、深入的研究。劳动的贡献、资本的贡献、技术的贡献、管理的贡献等,都是作为生产成果分配的依据,是处在同一层次上的并列的关系,可以有一个以谁为主的问题。“周文”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并列或‘主辅结合’的关系”,从而否定了这一问题的存在,是不应该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具体含义呢?

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仅决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存在,而且还决定各种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同一种生产要素,可以相互比较其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容易决定其各自所占的比重或份额。不同的生产要素投入同一生产过程,在分配所生产的产品时,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相互比较,孰轻孰重?这就要看哪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更重要、更稀缺。例如,在奴隶社会,劳动力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工具还很简陋,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是很重要,最初的土地也还很多。这时,对奴隶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很重要。封侯,要以分封的户数(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数量)为标志。到封建社会,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所有权成为权力的象征。产业革命之后,资本成为生产最必不可少的要素,资本所有权成为支配一切的东西,成为“普照之光”。这时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虽然都独立存在,但都要受资本所有权的制约。到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在社会成员个人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利依据中,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范围和比重都明显地下降,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明显地提高。在这一基础上,按劳分配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科学技术的创造者和科学技术知识主要载体的劳动者,对社会生产过程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按劳分配为主体”得到了更为坚实的生产力基础的支撑。

无论如何,坚持并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初衷,是要保持劳动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的主体地位,而不能让非劳动收入无限制地扩张。“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的范围和程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按劳分配为主体”就体现得越充分。但是,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反复告诫我们: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的大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愿望所决定,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如果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状况,一味去追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那将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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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配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股利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影响因素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编号:70671006)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基金(编号:200466)资助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股利政策的研究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自1961年美国财务学家莫顿・米勒和经济学家弗兰克・莫迪格里亚尼提出了“股利政策无关论”的观点以来,西方学术界的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公司股利政策进行了研究,但有关股利与股价的关联性等问题,至今还没有实质性的统一认识,因此被Fisher和Frankfurter称为股利之谜。

1972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拉瑞・葛雷纳在《组织成长的演变和变革》一文中,提出了企业生命周期的概念。其后,许多学者从定性或定量角度,不断探索和修正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与方法,提出了不同的企业生命周期模型。

本文是以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对沪市上市公司进行分组。通过对2005~2007年三年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进行计量比较和回归分析,揭示了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政策微观角度的不同和不同分组的影响因素。

二、研究假设、样本数据来源与样本分组

(一)研究假设。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很多,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股利政策理论及财务学原理,提出研究假设。这些假设的作用因素可以分为两类:

1、正向影响因素。如公司的资产质量、资金流动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规模和股票的市场表现等。

2、负向影响因素。如公司的负债情况、公司未来的投资机会、公司的成长能力等。

本文选择以下财务数据作为操作变量,如表1所示。(表1)

表1 操作变量表

(二)样本数据来源。本文以沪市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选取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在沪市具有完备财务数据及分红数据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本文所有样本数据均来自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使用EXCEL、Eviews3.1进行处理。

(三)样本分组。理论界常用的对企业进行生命周期界定的方法主要有修正模型生命周期界定方法和环比销售增长率判别法。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本文在借鉴两种方法的基础上,使用一种新的界定方法。具体的做法是,首先使用修正模型生命周期界定方法进行财务因素分析,按照财务绩效来把所有的样本企业划分为初生期企业、成长期企业和成熟期企业;然后,用销售增长率方法将衰退期企业样本从以上三种企业样本中分离出来;最后得到处于不同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的各个企业样本。

分组结果中成长期企业样本空间很小,所以本文只研究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上市公司。

三、实证研究设计

(一)成长期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及财务数据回归结果。回归结果显示,2005~2007年三年中对现金股利分配均有显著影响的因素为债务资产比率、每股收益、净资产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债务资产比率反映了公司的负债情况和资本结构,每股收益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净资产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都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这三个因素的作用方向均与预期方向相同。

相比而言,CPS、EPA、NAPS、PRZ、Q、KK、PE在2005年的回归中是不显著的。同时,总资产对于2006年和2007年样本的回归偏系数非常小,说明上市公司总资产对于公司股利政策分配的影响是有限的。

(二)成熟期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及财务数据回归结果。2005~2007年三年回归结果中对被解释变量均有显著影响的因素有DPA、CPS、EPA、NAPS。成熟期企业与成长期企业的影响因素明显出现了不同。除了都具有DPA反映企业负债结构和资本结构外,CPS、EPA、NAPS、KK都对企业的现金股利分配具有持续的影响能力。

与成长期企业相同,总资产对于2006年和2007年样本的回归偏系数非常小,说明上市公司总资产对于公司股利政策分配的影响是有限的。

EPS、PRZ、PE对于成熟期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的影响是不显著的。这与成长期上市公司有着很大的不同。

成熟期企业各解释变量对于被解释变量的影响方向与我们先前的预期是完全一致的,这说明从理论上的分析结果更适合用来分析处于成熟期阶段的上市公司。

(三)衰退期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及财务数据回归结果。在对衰退期企业的回归结果中,CRI、EPS、PRZ、H、KK都对衰退期企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有着持续性的影响。DPA、Y、PE对其中两年有显著影响。另外,CPS、EPA、NAPS、ZYZZ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分配的影响是不显著的。其中,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Y、KK对现金股利分配的影响方向与我们先前的预期相反。同时,托宾Q对于处于衰退期的上市公司来说的作用方向是负的,而托宾Q对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作用方向是正的,构成了衰退期回归的重要特征。

四、结论及后续研究

本文在实证回归部分发现,在企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阶段,2005~2007年三年中对现金股利分配均有显著影响的因素为债务资产比率、每股收益、净资产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成长期公司回归结果中尤其要注意的是EPA、NAPS、Y对于现金股利分配的影响方向与我们先前的预期是相反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净资产高的成长期企业倾向于少发现金股利,而总资产增长率高的公司倾向于多发现金股利,这可能正是成长期企业所独具的特征。

在企业生命周期的成熟期阶段,2005~2007年三年回归结果中对被解释变量均有显著影响的因素有DPA、CPS、EPA、NAPS。成熟期企业各解释变量对于被解释变量的影响方向与我们先前的预期是完全一致的,这说明从理论上的分析结果更适合用来分析处于成熟期阶段的上市公司。

在企业生命周期的衰退期阶段,CRI、EPS、PRZ、H、KK都对衰退期企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有着持续性的影响。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Y、KK对现金股利分配的影响方向与我们先前的预期相反。同时,托宾Q对于处于衰退期的上市公司来说的作用方向是负的,而托宾Q对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作用方向是正的,构成了衰退期回归的重要特征。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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