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自由贸易概念

自由贸易概念

自由贸易概念

自由贸易概念范文第1篇

首先看一下背景:一方面,本世纪初以来,全球贸易活动持续深化。2002 年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发起设立亚太自由贸易区,2005 年这一自由贸易区协定转变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 P P),随后,美、澳、日等国家相继加入这一协定,美国与欧盟还宣布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相比之下,中国虽然在本世纪初成功加入WTO,且随后对外贸易高速增长,但外贸模式总体上比较粗放,仍需要进一步深入到国际贸易中去。另一方面,中国经济结构面临转型调整。过去十几年,土建经济与粗放的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模式,而这一模式逐渐走到尽头,寻找新的经济增长模式与增长点变得极为迫切。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有助于我们在更深入全球贸易模式下,探索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相应的管理、法制建设。

其次看一下特点:上海自由贸易区定位为全球贸易中心,相比此前的保税区、前海特区等,明显更高一筹。从区域面积来看,上海自贸区面积为28 平方公里,而前海特区面积仅15平方公里,前者面积是后者的近两倍,更大的规模将更有利于容纳更多的企业。从未来可能的管理模式来看,上海自贸区应该会采取“境内关外”的总体模式,它比此前的保税区则是更进一步。从业务方面来看,上海自贸区将比此前的保税区增加离岸金融、离岸贸易、离岸外包、转口贸易等,相比前海也多了离岸贸易等方面业务。

再次看一下意义:从定义看,自贸区已从此前上海自由贸易区转变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使得自贸区影响和政策内涵从此前单独的上海区域,覆盖到全国范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意义在于,它将有利于培育我国面向全球的竞争新优势,构建与各国合作发展的新平台,拓展经济增长的新空间,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上海自贸区并不仅仅是金融等几个产业的“试验田”,也不仅有利于带动长三角相关产业发展,更是具有对内对外的重大意义。对内有助于形成可全国推广的产业发展、管理、法制建设等经验,促进中国产业升级;对外则可能获得自由贸易区发展管理经验,推动中国加入TPP 等国际自由贸易协定,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

自由贸易概念范文第2篇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将在包括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等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模式,规划面积为28平方公里。市场普遍解读认为,通过简化监管手续、实现“境内关外”的自贸区建设,将有利于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强外贸企业竞争能力。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外,上海自贸区还可在新贸易业态上实行探索。资料显示,在自贸区总体方案涉及的98项试点工作中,多项内容与服务业扩大开放有关,其中涉及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及相关行业。

    中信证券研究指出,上海成为自贸区后,贸易进出口量必然大幅上升,跨境金融需求也将快速增长。上海成为自贸区对其成为离岸金融中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预计跨境业务金融机构将大量增加,外币同业存放业务发展、外汇结算量也将快速增长,金融产品的种类也将日益丰富。

    概念公司需去伪存真

    自上海自贸区政策方案公布以来,自贸区板块便受到市场资金的疯狂追捧,多只自贸区概念股接连上演出现涨停行情,并一度成为引领大盘上涨的热门题材投资。

自由贸易概念范文第3篇

【关 键 词】竞争优势/比较优势/国家竞争优势/国际贸易成因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9世纪初,李嘉图在斯密的绝对优势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比较优势论,成为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石。100多年来,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基本上没有跳出比较优势的范畴。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哈佛大学迈克尔·波特教授提出的竞争优势论异军突起,尤其是1990年《国家竞争优势》一书的出版,引发了理论界就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关系的热烈讨论。

波特对竞争优势的研究经历了从企业和产业层次向国家层次、从参与国内竞争向参与国际竞争演进的过程。他早期的研究,如1980年的《竞争战略》和1985年的《竞争优势》在分析产业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竞争优势的概念。到了1986年的《全球产业竞争》,波特开始将其理论架构延伸到国际竞争的背景当中。而成为里根政府产业竞争力委员会成员的经历,使波特意识到国家环境对于企业竞争的成功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因此他开始探寻一个国家创造并保持其产业竞争优势的因素,终于在1990年出版了《国家竞争优势》。可见,产业竞争力始终是波特研究的核心。当研究重心提升到国家层面和国际竞争后,波特将衡量一国某产业是否具有竞争优势的最佳指标确定为该产业是否具有向众多国家持续、大量出口的能力。这样,在客观上,竞争优势理论对传统的由比较优势引发国际贸易的理念提出了挑战: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究竟哪个是国际贸易的真正动因?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梳理代表国际贸易理论主流的比较优势论与新兴的竞争优势论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明确国际贸易理论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竞争优势》刚刚问世,国内对此理论还缺乏系统的了解,因此,这一时期的相关文献中的某些认识违背了波特竞争优势论的本意,从而不能就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对比作出正确的评判(注:如熊贤良虽然开创性地指出了竞争优势与比较优势的一致性,但同时强调一国货币汇率的低估会导致竞争优势与比较优势的分离,使该国在不具备比较优势的领域也能具有竞争优势。而波特认为低估本币虽会带来一时的出口增长,但这不具有可持续性,并将损害该国长久的竞争优势,因而并不认同这种由汇率因素引致的优势(参见波特著《国家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内对波特的竞争优势论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但在就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对比中,都把比较优势的概念仅仅停留在20世纪30年代的资源禀赋论的层面上(注:波特本人在其著作中谈到比较优势时,将这一概念限定在资源禀赋论的层面,并认为在现代经济中比较优势概念应该让位于竞争优势概念(参见波特著《国家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再版序第1页,正文第11、14页),国内学者的上述观点可能是受此影响。),由此,符正平(注:符正平虽然注意到了当代就比较优势内生性和动态性的研究成果,但在与竞争优势的对比时,仍主要将比较优势的概念停留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时代,强调比较优势采用的是“静态均衡分析方法”,没有将当代比较优势论的研究成果充分纳入其对比分析中。)认为竞争优势概念与比较优势概念是互补的,且在当代,竞争优势更为重要;洪银兴、谢娟认为必须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才能形成真正的出口竞争力;盛晓白甚至认为竞争优势的概念全面超越了比较优势的概念,将会取代比较优势,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

俄林在1933年创立的资源禀赋论虽被誉为是比较优势论的集大成之作,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经过这半个世纪的发展,比较优势论已经不再局限于资源禀赋的理念了。随着里昂惕夫之谜的提出,二战后,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20年的大发展时期,再经过20世纪70~80年代的整合归纳,形成了被称为国际贸易新理论的一系列贸易理论,使比较优势论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和发展。所以,理应将20世纪80年代初的、经过发展了的比较优势论与这一时期诞生的竞争优势论进行比较,才能准确地把握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对国际贸易成因的阐释是国际贸易理论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是学术界就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关系论争的一大焦点,因此本文将就比较优势论和竞争优势论对这一问题的解释进行比较。又由于比较优势论基本代表了至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贸易理论的核心和主流,因此这一比较也将揭示竞争优势论在国际贸易成因探索历程中的贡献及其地位。

二、比较优势论对国际贸易成因的探索

(一)比较优势论对国际贸易成因的探索历程

1776年亚当·斯密提出绝对优势论,认为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原因。1817年大卫·李嘉图发展了绝对优势论,提出比较优势论,认为只要两国在生产成本上存在相对差异,即生产两种商品的成本比例存在不同,就能产生互利贸易。由于斯密和李嘉图所使用的成本概念是指劳动成本,即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在将其转化为商品的货币成本后,便会发现不论是绝对优势还是比较优势都意味着具有货币成本绝对低廉的优势。正如李嘉图本人在阐述了比较成本模型后,紧接着指出:“因此,毛呢在葡萄牙所能换得的黄金如果不比输出国所费的黄金多,就不可能输入葡萄牙;葡萄酒在英国所能换得的黄金如果不比葡萄牙所费的黄金多,便也不可能输入英国”。又由于斯密和李嘉图使用的都是完全竞争模型,因此生产的货币成本等于销售价格。所以,对李嘉图的以上表述可以归纳为,只有当一国生产某商品的货币成本(同时也是其国内销售价格)绝对地低于另一国家国内同一商品的销售价格(同时也是其国内生产成本)时,国际贸易才会产生。俄林将此概括为:“贸易的立即原因,永远是按货币表示的商品能从区外比在区内生产更便宜地买进”。

1933年,俄林在继承赫克歇尔的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资源禀赋论,指出各国在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禀赋方面存在的差异,是最终导致各国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的根源。这样就将国际贸易的成因进一步建立在了外生性生产要素的禀赋差异的客观基础之上。20世纪50年代以来产生的国际贸易新理论在比较优势的范畴内进一步补充和发展了对国际贸易成因的解释。被统称为新要素理论的诸多理论分别引入了技术要素、人力技能要素、研究与开发要素、信息要素、规模经济和管理要素等等内生性的生产要素,丰富了对比较优势来源的解释。格雷和兰卡斯特在产业内贸易理论中引入了商品异质性的概念。异质性为每种商品提供了有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相对于同类商品的非价格形式的垄断优势。商品的异质性成为了继商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异之外的另一种引发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林德提出的代表性需求理论摆脱了以往从供给角度阐释国际贸易成因的束缚,开辟了从需求角度进行研究的新视角。国际贸易动态理论则认为,比较优势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因素。由筱原三代平提出的“动态比较成本说”指出,一国可以通过政府政策干预,开发要素资源,形成比较优势。

强调内生性生产要素的作用、引入商品异质性的概念、关注需求因素、提出比较优势动态化的观念,国际贸易新理论极大地补充和完善了比较优势论对国际贸易成因的解释,使当代的比较优势理论远远超越了20世纪30年代资源禀赋论的理念。

(二)比较优势范畴内的众多理论尚待整合

为了便于和竞争优势论的比较,笔者将比较优势论解释国际贸易成因的逻辑结构大致归纳如图1所示。该图仅仅是将比较优势范畴内的众多理论简单拼接而成的,事实上还不存在一个能够涵盖整个逻辑结构、完整地描述国际贸易成因的理论。

比较优势范畴内的每种理论都对国际贸易的成因提供了一种独到的看法。虽然各理论之间有着一定的互补性,但总体而言,汇聚于比较优势范畴内的理论为数众多,略显纷繁、杂乱,具体表现为从形式上看,各理论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比如,作为比较优势来源的各种因素之间会发生怎样的相互影响?对于这类涉及数个理论间相互关系的问题,我们尚无法直接找到答案。此外,比较优势理论体系内对同一主题的论述又往往散见于诸多理论之中。比如,就生产要素在比较优势形成中的作用这个主题,资源禀赋论和统称为新要素理论的许多理论各就某一特定种类的要素的作用作了静态的阐述,产品生命周期论就产品生命周期中由于产品要素密集性的变化而引发的比较优势的转移作了论述,“动态比较成本说”提出了要素的动态开发可以扭转比较成本的劣势、创造比较优势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对上述理论进行归纳,形成统一的要素理论。

三、竞争优势论对比较优势论的整合与完善

从客观上看,在对国际贸易成因的解释方面,竞争优势论整合了比较优势论的观点,并有所补充和完善。

(一)竞争优势的概念与比较优势的概念

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指出:“竞争优势有两种形式:成本领先和标歧立异”。他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对此进一步表述为:“企业要在国际竞技场中获胜,它的竞争优势不外是以较低的生产成本或与众不同的产品特性来取得最佳价格”。

可见,竞争优势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同质商品的生产上由低成本所带来的低价格竞争优势,另一种是由商品异质性所带来的竞争优势,这与比较优势的两种表现形式,即由同质商品的价格(成本)差异产生的比较优势以及由商品的品质差异产生的比较优势,恰好能够一一对应。可见,竞争优势的概念与比较优势的概念是等同的,都揭示了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

(二)竞争优势的来源与比较优势的来源

波特创立了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来分析竞争优势的来源,该理论在客观上也是对比较优势来源的众多解释的整合与完善。

1.国家竞争优势菱形中的4个关键要素。波特认为,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来源于其所在国的国家竞争优势。他用国家竞争优势菱形描绘了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4个关键因素。

(1)生产要素。波特把生产要素分为初级生产要素和高级生产要素两种。初级生产要素包括天然资源、气候、地理位置、非技术人工和半技术人工等,这些要素是被动继承的,或是仅需要简单的私人及社会投资就能拥有的。这与比较优势论中的外生性生产要素概念基本是一致的。高级生产要素通常是创造出来的,包括现代化通信的基础设施、高等教育人力以及大学研究所等,它们是比较优势论中的内生性生产要素,如信息、人力技能、技术、研发的载体或创造者。波特进一步指出,除了在天然产品或农业为主的产业以及对技能要求不高或技术已经普及的产业,初级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低。一个国家想要通过生产要素建立起产业的强大且持久的竞争优势,则必须发展高级生产要素。但同时,初级生产要素的数量与素质又是创造高级生产要素所不能缺少的基础。可见,竞争优势论的生产要素观不仅整合了比较优势论中的众多要素理论,而且其就两类生产要素的相对地位与相互关系的论述更是对要素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波特还认为:“生产要素优势有它重要的动力特征,象知识、科学或产品改善等高级生产要素的标准就是持续发展的”,“生产要素如果不能持续升级和专业化,它对竞争优势的阶值就会越来越低”。因此,他主张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个人应共同对高级生产要素进行持续性的投资,刺激其发展。竞争优势论强调对生产要素进行动态地开发和升级以获得持续性的竞争优势,这和比较优势论中的动态理论不谋而合。

(2)需求条件。波特认为,国内市场的需求会刺激企业的改进和创新,是产业发展的动力,同时,内需市场的大小对企业能否形成规模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些观点与林德的代表性需求理论是完全一致的。林德的理论进一步通过国家间存在需求结构的相似性来解释发达国家间的水平贸易现象。但波特认为,这样的解释尚无法说明偏好相似的国家间贸易的流向。他指出,即便是需求结构相似的国家,仍然存在着各自特有的需求特点,而正是这些需求的差异之处使不同国家在不同产品或产业上具备了竞争优势(注:波特曾举瑞典为例,该国的发电厂集中在南部,而能源密集型产业集中于北部,这种独特的内需市场的特点使得瑞典在远距离高压电传输设备中领先全球。)。

(3)相关及支持性产业。波特开创性地把产业集群理论与国际竞争力的形成联系起来。他认为一个产业若要形成竞争优势,就不能缺少世界一流的供应商,而且彼此之间必须维持紧密的合作关系。如果在一个国家的一定区域内能为某个产业聚集起健全而且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相关和支持性产业,从而形成强大的产业集群,则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而且有助于改进激励方式,创造出信息、专业化制度、名声等集体财富,更能改善创新的条件,因此,更容易形成产业的竞争优势。这个观察问题的角度是比较优势论所未曾涉及的。

(4)企业战略、结构和同业竞争。虽然产业内贸易理论已将比较优势的研究从国家和产业层面部分地引向了对微观企业行为(如销售政策、品牌战略)的探讨,但波特作为企业战略管理领域的教授,他对竞争优势的研究历程是从企业的竞争战略入手,逐步推进至对国家竞争优势的研究,因此他对于微观企业层面的阐述更为独到和深入。波特认为,企业的目标、战略和组织结构往往随产业和国情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各种差异条件的最佳组合便形成了国家竞争优势。来自本国竞争者的压力会使企业时时有落后的忧患意识和超前的欲望,是推动企业创新的动力。更为重要的是,“强劲的良性国内市场竞争与随之而来的长期竞争优势,事实上是外国竞争者无法复制的”。这些观点都是比较优势论所忽视的。

2.四个关键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强调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这是竞争优势论的一大特点,也是比较优势理论体系所欠缺的地方。波特认为:“如果企业只依靠一项关键要素竞争,除非能由此扩张出其他关键要素,否则连保持经营都会有困难。”国家竞争优势菱形中的每个关键要素的效果都建立在其他要素的配合之上,各要素是相互依赖的,每个要素都会强化或改变其他要素的表现。波特在其著作中详细列示了每种要素对其他3种要素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指出:“要能将这些因素交错运用、形成企业自我强化的优势,才是外国竞争对手无法模仿或摧毁的。”可见,4个关键要素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制约、相互强化的一个系统,从而使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成为一个融合的整体。

四、竞争优势论在国际贸易成因探索历程中的地位

综上所述,竞争优势的概念和比较优势的概念是一致的,而国家竞争优势论客观上是对比较优势来源的解释中所包含的众多理论的归类和整合。同时,由于波特的研究历程是从企业到产业再到国家,与比较优势研究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的路径正好相反,由此产生的不同视角使竞争优势论较比较优势论有所创新,尤其是竞争优势论中关于企业战略、同业竞争以及产业集群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的研究弥补了比较优势论在此领域的空白。

竞争优势论对国际贸易成因的描述形成了如图2所示的结构,可以把它视为是对经过二战后蓬勃发展的比较优势论就国际贸易成因的探索成果的一次初步成功的整合和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整合尚未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比如,就分析手段而言,比较优势分析采用的是一般均衡的分析法,指出一国在拥有比较优势的同时必然也拥有比较劣势,因而几乎每个国家都能参与国际分工、开展国际贸易(注:在忽略运输和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出现两国在各种商品生产上的成本比例完全一致的现象。),而竞争优势分析主要采用的是局部均衡的分析方法,只是通过各国环境存在差异并且资源毕竟有限的角度认为每个国家应该能够找到在本国生产最为有利的商品,但这仅仅是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可见虽然局部均衡分析与一般均衡分析形成互补,但毕竟无法涵盖一般均衡分析的全部,给竞争优势模型留下了遗憾。

竞争优势论创立至今不过10余年,还是一个年轻的理论,其自身仍处于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通过对比较优势理念更为深入和全面吸收,经过不断磨合,竞争优势论将进一步确立其在国际贸易成因探索历程中作为阶段性成果的地位。同时,比较优势的理念仍将作为国际贸易理论的核心理念,在竞争优势的外衣下不断充实和完善,继续指导各国的贸易实践。

【参考文献】

[1] michael e. porter.patterns of national competitive success.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90,march-april,76.

[2] 熊贤良:《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分离和结合》,《国际贸易问题》,1991年第6期。

[3] 翼名峰:《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国际贸易问题》,1995年第2期。

[4] 符正平:《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比较分析——兼论新竞争经济学及其启示》,《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8期。

[5] 洪银兴:《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兼论国际贸易的比较利益理论的缺陷》,《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

[6] 谢娟:《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对比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01年第4期。

[7] 盛晓白:《简评竞争优势理论》,《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8期。

[8] 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15页。

[9] bertil ohlin:《区际贸易与国际贸易》,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68年版第3-4页。

[10] 唐海燕:《现代国际贸易的理论与政策》,广东汕头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178页。

自由贸易概念范文第4篇

本周市场资金充裕、主题投资活跃、市场人气高涨,高铁、迪士尼、自贸区三大主题无疑是市场最强音。

最高层吹响自贸区概念股全面进军号角。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和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意见》,吹响了自贸区全面推进的号角。笔者认为,自贸区投资大主线上,以港口、航运、物流、贸易、电商领域受益最大。本周市场以连云港、西部建设为龙头的路上丝绸之路概念股,以北部港湾为龙头的海上丝绸之路概念股,以海泰发展、天津海运为龙头的天津自贸区概念股,以珠海港、中远航运为龙头的粤港澳自贸区概念股,以渤海轮渡、日照港、大连港为龙头的东亚自贸区概念股,以厦门国贸为龙头的海西自贸区概念股全线爆发,勾勒出自贸区全国大进攻的宏伟蓝图。

国家意志成就高铁概念股主升浪。随着亚投行的建立,高铁成为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真正利器。10月27日,一则“中国北车、中国南车及旗下6家公司集体停牌“消息,引爆了市场猜想,媒体称国资委目前正在力推南、北车重新整合为一家公司。纵观本周市场,铁路基建指数以10%的涨幅高居行业指数涨幅榜第一。晋亿实业3连扳强势攻击高居周龙虎榜首座,在进攻路线图上,老龙头晋亿实业王者归来,中国中铁、马钢股份两位低价高铁新星奋勇拉升,与中国铁建、中铁二局、太原重工、博深工具、中能电气、广深铁路等高铁概念股掀起涨停热潮,成为本周最大的黑马涨停军团,也成为市场具有重量级的大主流投资热点。

私募大佬掀起迪士尼概念股掘金热。国人期盼多年的上海迪士尼乐园将于明年底正式开业,必将推动迪斯尼乐园周边区域的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发展。一则私募大佬徐翔密会一众基金经理的消息更是为迪士尼概念股增添了上涨的动力。据媒体透露,10月27日晚,泽熙大佬徐翔与基金精英人士聚餐时认为:“大盘后市可期”,“迪斯尼、移动医疗、移动支付概念股值得期待“。一石激起千层浪,迪士尼概念股应声走强。老龙头界龙实业率先2板吹响迪士尼概念股进攻的号角,新龙头交运股份更是一字板显英雄本色,东方航空、锦江投资、陆家嘴、强生控股等迪士尼概念股更是深受投资者青睐,成为市场最亮丽的风景。

展望后市,笔者认为电力改革概念股或将脱颖而出。建议关注两类公司:一是具有成本优势的发电企业,其将在未来竞价上网和电价调整中受益;二是实际控制人为电网的公司,未来存在资产重组预期。

自由贸易概念范文第5篇

一、网络贸易对国际税收传统概念的挑战

网络贸易相对传统贸易来说是一次贸易革命。它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地域的概念一网络贸易在网络空间中没有国界。正是这种超地域的新型贸易形式,对现有经济运行与管理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由此引发了很多税收问题:一方面,由于网络贸易方式代替传统贸易方式,纳税主体、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问题遇到了挑战;另一方面,传统的国际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难以确定纳税主体的身份

综观各国现行税制,判断对一种交易行为是否征税以及征多少税,与纳税主体的身份密切相关。在国际互联网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查清纳税主体的身份:“跟踪供货途径法”和“追踪贷款来源法”。但国际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网络,企业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之后,就可以获得一个电脑地址,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机构,企业对电脑地址名称的使用并不规范,所以单凭一个电脑地址符号并不足以确认供货目的国。此外,电脑地址还存在不唯一和在不同时刻同名的情况,使得通过追踪供货途径确认纳税主体身份很难做到。在追踪贷款来源方面,虽然信用卡号码中有国家标识,可以查清持卡人的国籍,但大型信用卡组织将来都实行setp(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protocol)标准,对客户的信用信息严格保密。从技术上讲,无论是追踪供货过程还是付款过程,都难以查清纳税主体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该笔交易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使得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极大的困难。

(二)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

常设机构的概念是1963年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该范本规定,只有在某个国家设立了常设机构,并且从该常设机构取得所得,才能认为是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出现,外国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已不再需要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许多国内消费者或者厂商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在此情况下,该国便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对该笔交易征税的基础。此外,在oecd范本中,常设机构的确认通常需要雇员进行营业活动,而对于一国境内的服务器来说,在不需要雇员到场的情况下,通过智能型服务器,允许消费者在满足所有先决条件(例如付款条件)后,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产品。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该服务器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但由于没有任何雇员进行营业活动,也就构不成固定营业场所或者常设机构。而且外国企业也可以轻易将该服务器移至该国之外,给常设机构的判定制造更多的麻烦。

(三)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在大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区分。但在网络贸易中,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成数字化信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在没有对数字化信息进行变换之前,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而且即使税务机关确定数字化信息的性质,由于数字化信息加密技术的运用,税务机关也很难了解其实质性内容。加上数字化信息本身易于传送和复制等一系列特性,使得征税机关对网络贸易所得很难确定其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所得,也就难以确定应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四)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所实行的税收管辖权,有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发达国家都积极要求扩大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限制其他国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发展中国家则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出发,要求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但总的来说,大多数国家都坚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网络贸易的出现使得跨国纳税人的活动可以更加自由地超越国界,产生大量跨国所得。由此出现了税收管辖权行使交叉重叠的问题,引起各国之间税收收入的重新分配。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必然重视通过税收手段(比如扩大或限制来源地管辖权)来维护本国的利益,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给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比如,美国已明确表态要求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限制别国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且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由于买卖的是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统计和分类,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确定。加之网络贸易突破了地域限制,提供服务可以在千里之外,所有这些,最终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受到冲击的同时,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严重的冲击。目前世界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者控制中心为准。在过去,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场所是判定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的重要标志。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国际贸易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面临重大的挑战。例如,在国际互联网中,通过网络的可视会议技术,即使各大股东、董事会成员分散在世界各地,仍可就地参加董事会议或者股东大会,而且一个企业的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可以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以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根据属人主义原则对企业进行征税,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就形同虚设了。

二、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政策建议

网络贸易方式的出现,对以传统贸易方式为基础的国际税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就需要对国际税收中部分传统概念重新作出界定。网络贸易方式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也需要世界各国税务当局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协调。

(一)重新界定国际税收中的部分传统概念

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可分为由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由营业人构成的常设机构。从常设机构的发展来看,不论常设机构的概念如何变化,物(由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人(由营业人构成的常设机构)始终是常设机构的核心要素。在国际互联网上,不论网络贸易如何发展,物和人这两个要素依然存在。网络技术这一新内容的引入,必将推动常设机构概念又一次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对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作出新的理解和定义。

1.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与提供商可以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否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主要从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否完成企业的主要或者重要的营业活动,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来考虑。在网络贸易中,尽管没有企业雇员的存在,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自动功能,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自动完成企业在来源国从事的营业活动。因此,该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完全可以认定为居住国企业设在来源国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总是与一定的地理位置相联系的,存在空间上的固定性和时间上的持久性。网络提供商变动网址和移动服务器,主要是为了逃避纳税,并非是由网络贸易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网址和服务器的固定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够构成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理论,只要企业通过某一固定的营业场所处理营业活动,该固定营业场所就可以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因此,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与提供商可以构成常设机构。

2.网络提供商可以构成独立地位的营业人,进而构成常设机构。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来源国建立服务器提供各种形式的网络服务。相对于销售商而言,网络提供商就是按照自己的营业常规进行营业活动,其地位是完全独立的。有鉴于此,可把网络提供商提供服务器,使销售商能够开展营业活动看作一种活动,这样,该网络提供商就应当属于独立地位的人,可以构成销售商的常设机构。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商仅向某一销售商提供网络服务,根据un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7款规定,同样可以构成该销售商的常设机构。

另外,对网上商品的特殊性问题,可以通过对一些传统概念进行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如对于特许权使用的问题,在征税时可以把握一个原则:如果消费者复制是为了内部的使用,就将其划分为商品的销售;如果用于销售,则将其划分为特许权使用转让。

(二)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产生网络贸易征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流动性、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和网络贸易征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若不积极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各国对网络贸易的利益争夺将进一步加剧。单个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由于网络贸易的高流动性、隐蔽性削弱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能力,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但是网络贸易的各要素、环节至少落入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范围内,最终实际上是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各国在制定网络贸易税收政策时,应树立全球观念,注重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税收合作与协调,并建立一种世界性的“税务当局”,对世界各国的网络贸易涉税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

(三)监控支付体系,完善纳税要素

网络贸易虽然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流动性和侵蚀性,但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同样存在支付行为,因此,可以将支付体系作为网络贸易涉税问题研究的重点。

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络贸易的涉税问题,首先要求各国政府对所有银行和电子支付体系进行监控,掌握所有的货币流量和金融资产。其次要求信息产业部门严格自律,在政府规定的法律框架内,信息产业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相互间或者以国际性的方式达成协议,制定自律性的经营规则、契约范本和指导原则等,对客户的数据信息予以保护,防止客户的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严防计算机hacker入侵,使其电子支付系统能够满足消费者的信息要求和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

对采用信用卡支付形式的网络贸易,由颁发信用卡的机构(一般可规定为银行)从所收取的佣金中扣缴流转税并直接转付给税务机关,支付货款一方可以相应取得扣缴税款凭证。

对采用客户账户支付形式的网络贸易,由客户银行在接到中介人通知付款、缴税时,直接划款给销货方,同时扣缴税款并支付给税务机关。

对采用电子货币支付形式的网络贸易,由客户银行向客户发送一定数量的电子货币,客户向售货方订货时,以电子货币支付货款。售货方在向客户发货、传递发票的同时,向客户银行确认已经签付的电子货币。客户银行向售货方支付货款保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并将所扣缴的税款划转至税务机关,同时向售货方银行提供真实的货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