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自由贸易港的特征

自由贸易港的特征

自由贸易港的特征

自由贸易港的特征范文第1篇

一.两岸四地税收制度概述及其特点

1、大陆

大陆税制的发展,经历了1953年、1958年、1973年及1994年的改革。总体趋势上可以1978年和1994年作为两个分水岭。总体而言,呈现一种倒葫芦状的两层次由大而小的税制演变形式。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流转税类税收是主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仅这4项税收的收入就占我国税收总额的70%以上;所得税类税收次之,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3项税收的收入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15%。此外,还有资源税、财产税和其他一些类型的税收。

2、香港

香港税率低,税基窄,是国际上少数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中较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外有人将它划分到“避税港”范围。香港税收的主要特点是:(1)税种简单,便于实际操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2)税率低,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效益的提高。(3)税法严,每个公民都要依法纳税,有效地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4)税制稳定。

3、澳门

澳门税收制度某些方面与香港有相似之外,但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尽管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其税收制度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维系不变。但为了使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趋于完善,以便日后能与港澳地区的税制减少摩擦,更好地衔接和协调,分析和研究澳门现行税收制度,把握和了解其特点,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其税收制度的特点是:(1)税收较少,税负较轻。(2)直接税成为主体税。(3)娱乐业成为主要税源。

4、台湾

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但因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不同,使两岸在税收制度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异。对两岸税制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促进两岸的交流和发展,有利于减少磨擦、加强合作,也有利于总结台湾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从而为完善大陆税收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台湾的主要税种可以分为3类:国税,省税,省市税。

二.两岸四地税收体制比较

2003年6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更紧密的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CEPA),2003年10月,内地与澳门也签署了相同的协议。CEPA具有自由贸易性质,这是我国加强区域协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尝试,预示着大中华经济圈的光明前景。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使两岸四地之间的财税制度与经济发展更加协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对两岸四地税收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更好的促进各地之间的交流和发展,同时,对四地之间税制的研究和借鉴,也有利于各地税制的进一步的优化。

1、现行税种的比较

我国内地开征22个税种,按征收对象分为五大类,即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资源税类。香港和澳门地区的税种一般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台湾地区则有大约20个税种,按照“国税”,“省税”和“县市税”来划分。比较四地税种,我们可以看出四地税种既有相同或类似的,也有特别或独有的。

其中,税收内容基本相同的税种有:第一,所得税。中国内地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台湾的所得税具有法律的形式,以所得税法为统一的法典。但香港、澳门都没有一套内容全面的所得税法。而只对部分收益项目实行分类征收。 第二,消费税。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都有消费税,但征收对象不同,内地与香港的消费税相似,征税范围为烟酒之类特殊商品,而澳门的消费税却针对进口货物征税,所以,又称为进口税。而在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消费税实际上由货物税和烟酒税构成。第三,营业税。内地、澳门都有具体的营业税法,香港虽然没有营业税法,但是一般认为香港征收的“商业登记费”具有营业税的性质。而台湾是把商品加工、销售和劳务全部列入增值税范围,统一征收营业税(加值型营收税)一种税。

而两岸四地特有地税种有,大陆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筵席税等项,香港的税、娱乐税、酒店房租税、机场离境税等项。澳门独有税种则是各种专利税项以及军火税、旅游税等项。台湾现行的地价税,遗产和赠与税也是具有地方特点的。

2、税制结构的比较

税制结构是指复合税制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所形成的税收分布格局及其相互关系。我国内地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而香港、澳门则是典型的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地区。台湾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在香港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香港的税种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种相比,具有种类较少,且大多数是直接税的特点。香港税制是全亚洲及欧美最低的地方,现行的公司利得税和个人标准税率也是世界上税率最低得城市之一;由于税制简单,透明度很高,没有任何得隐性收费;香港得税收制度是划一的,不管是本地资本还是外来资本的企业,都是采用统一税率,按同样的办法征收;并且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范围仅限香港本地所有,境外收入以及转汇不在纳税范围之内;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是香港税制的显著特征。香港并不征收全球税项,且不限制资本流入或流出,这是香港吸引国际资本的重要因素。

澳门税制基本上引自葡萄牙,与香港比较,二者税制相近,都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政策。在税收结构上,两地均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税以及专利税收入是澳门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国大陆与台湾因政治经济体制的差异,所以在税制上不尽相同。台湾地区以所得税法为统一法典,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其所得税具有法律的形式,而中国大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则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来执行,法律层次较低。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看: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采用属地主义仅就台湾境内的来源所得征收所得税。中国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采用属人主义。从制度比较,台湾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各项所得合计计算再依免税额,扣除额扣除的综合所得制度,而大陆则依各种项目分门别类,又称分项所得税。

3、四地治税理念的比较

治税思想也称为税收原则,是具体制订税收制度时所遵循的标准.这一思想是根据各地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由于四地的经济条件不同.税制历史不同,因此二治税思想也有一定的差别。

比较两岸四地的治税思想可以看出:第一,内地和香港都包括税收的财政原则,尤其是内地,税收的财政原则一直是近几年强调的重点;而澳门并不十分强调税收的财政原则,相反有“轻税”特色。这是由澳门的经济特点决定的,澳门地区的财政收入有六大来源。第二,比较海峡两岸的税收原则可以看出,对于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两岸侧重点有所不同,台湾强调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从而加快了台湾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了抵御经济危机的能力,大陆税收政策强调区域性税收优惠导向和产业导向相结合。

三.两岸四地税制协调的机制安排

由于社会制度,历史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两岸四地在税收体制方面也体现出一定得差异。而CEPA的确立,是我国加强区域协作,推动经济一体化的尝试。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实现全面区域经济合作的政府间制度安排,是推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与内地经贸一体化从而迈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第一步。台湾很有可能在10年内与内地签订类似CEPA的经济合作协议。这样,在未来15至20年内,大中华经济圈将会逐步形成。在此背景下如何使两岸四地之间的财税制度与经济发展更加协调,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的经验与教训,区域经济协作关系对一个国家健康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早已证明,削减关税壁垒有助于提高资源分配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国际分工合作,从而提高整体福利。而在实际上,两岸四地的贸易一体化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我们需共同承认这种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顺乎民意,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并辅之以必要的制度安排,以促进两岸四地共同的经济与贸易繁荣。

1、两岸四地应当面对大势,寻求共同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亚洲区域合作进程大大加快。作为政治大国和经济大国,无论是从全球战略还是地区战略的角度,中国都需要建立以自身为核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的三个单独关税区,有时互为重要的贸易与投资伙伴。两岸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即“中华自由贸易区”是两岸四地经济繁荣与发展地需要,是顺应历史潮流地重要举措,也是新世纪“一国两制”的新发现。构建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最终在2010年前建立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

2、进一步完善CEPA合作机制。应当继续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自由贸易区规定的内涵,研究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贸易关系条款和自由贸易区定义,原则的关系,研究如何通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消除我国加入直接贸易组织承诺中的不利因素;研究两岸复杂政治背景下更能紧密贸易关系发展的契机及其对两岸政治关系的积极影响;研究已经签署的内地与港澳更紧密关系协议具体条款实施落实的情况,以促进港澳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大陆与台湾经贸关系的良好发展提供积极的参照系。

自由贸易港的特征范文第2篇

袁中国(1970-),湖南衡阳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世界经济、网络经济。

摘要:文章利用2000~2008年季度数据,使用共同趋势和共同周期的计量研究方法,检验粤港澳经济波动是否存在协同性,考察了三地区金融合作的可行性。通过分析,得出结论:粤港澳经济长期存在协整关系,具有共同随机发展趋势,短期存在共同特征向量,具有共同周期。所以,粤港澳经济波动在样本期内具有协同性,满足金融合作的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粤港澳;经济波动协同性;金融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11-0036-05 收稿日期:2008-08-14

近年来,在世界经济和贸易快速增长的大环境下,粤港澳的经济和贸易也在飞速发展。特别是在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粤港澳三地区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经贸关系变得越来越频繁,加强三地区的金融合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强。本文从经济波动的协同性角度研究粤港澳建立区域金融合作的可行性。这里经济波动的协同性是指不同国家(地区)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变量比如物价水平、GDP等,在短期内有共同周期,在长期有共同发展趋势。

区域金融合作的范围比较广泛,有关文献将东亚金融合作大致分为四个层次:政策对话、区域性最后贷款人机制、汇率政策合作和共同货币区。本文认为粤港澳三地区的金融合作也可以分为这样四个层次,因为虽然香港和澳门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祖国,但是它们仍然有自己独立的流通货币,所以,共同货币区也应该是三个地区金融合作的最终目标。最优货币区理论给出了一系列建立共同货币区的标准,包括区域内经济开放度、区域内贸易融合度、贸易结构相似度、经济周期同步性和劳动力市场流动性等,本文侧重分析前面4个标准。

Chueng和Yuen(2004)利用产出水平季度数据研究了中日韩三国的经济周期同步性,认为三国能够建立共同货币区;Selover(2004)利用月度数据研究了日本和韩国的产出水平,认为两国经济周期有趋同的趋势,但不存在协整关系;喻旭兰(2007)研究了中国和其他7个东亚国家经济周期的同步性,考察了东亚建立区域货币合作的可行性。

一、粤港澳金融合作的基础

(一)粤港澳经贸关系非常密切

首先,粤港澳区域内贸易增长较快。2001年12月,中国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香港、澳门一起成为WTO中的独立关税区。2003年6月和9月,中国大陆又先后与香港、澳门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文件(CEPA)。很显然,这些都进一步加强了广东省与香港、澳门的经贸关系。在这些有利条件下,粤港澳区域内贸易得到快速发展。从表1中看到,香港区域内贸易发展最快,由2000年的9%增加到2007年的19.28%。澳门区域内贸易比重也由2000年的12.35%上升到2007年的14.37%。广东省的区域内贸易比重虽然变化不大,但是贸易总值却由2000年的368.6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1366.4亿美元,增长幅度为271%,年平均增长幅度为38.7%。

其次,粤港澳货币的跨境流通以及金融机构互设、业务协作,为三地区的进一步金融合作奠定了基础。有文献指出,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估计,在已发行的港元现钞中,约有15%~25%在香港境外持有,其中大部分在以珠江三角洲为核心的华南区域流通。澳门元则主要在靠近澳门的珠海、中山等珠江三角洲西岸地区流通。人民币也逐渐扩大到港澳地区流通,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小组的最新调查估计,“自由行”实施前流入香港的人民币流量约在700亿元左右,而存量约为20亿元。另据资料统计,到2004年底,港澳共有10家注册金融机构在广东省设立了26家分支机构。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也先后在香港和澳门设有分支机构。此外,三个地区在证券业、保险业的合作也日趋紧密。

(二)粤港澳贸易结构非常相似

有研究表明,相似的贸易模式和贸易结构,是区域经济内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货币金融合作的重要基础。Branson和Healy(2005)在研究东亚经济时发现,东亚地区的贸易地理结构和商品结构非常相似。同时,他们还得出结论,建立在这种相似贸易结构基础上的本地区的货币政策,尤其是汇率政策存在事实上的不公开合作趋势。在对澳门、香港和广东省三个地区贸易地理结构分析后,我们发现,这三个地区对主要国家(地区)进出口贸易百分比很相似。三个地区2000-2007年从中国、中国台湾、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进出口贸易总额加上它们之间相互贸易总额占各自当年进出口总额百分比达74%至80%以上。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中国台湾是三个地区共同的区域外前四大贸易伙伴。香港对粤港澳区域内的进出口贡献非常大。香港是广东省最大的贸易伙伴,而且是澳门第三大贸易伙伴。这些都表明了粤港澳地区的贸易联系非常紧密,贸易结构趋同,非常有利于加强区域内货币金融合作。

McKinnon(1963)在他的《最优货币区》论文中指出:开放度是衡量区域经济体金融合作的重要指标。另外,Frankel和Rose(1998)也指出,开放度高且贸易联系紧密的国家之间更愿意加强彼此的金融合作,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经过对粤港澳1992~2007年贸易依存度分析,我们发现三个地区的开放程度都非常高,尤其是广东省和香港,贸易依存度在123~344之间。澳门虽然没有超过100,但也具有较高的开放度,贸易依存度在41-82之间。这进一步说明,为了获得更多利益,三个地区应该加强货币金融合作关系。

(三)粤港澳经济和贸易增长都相当迅速

1997年和1999年香港与澳门分别回归祖国后,粤港澳经济和贸易增长都十分迅速。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3年到2007年广东省、香港和澳门GDP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7.86%、4.86%和23.14%,贸易总值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4.68%、10.74%和8.8%。尤其是香港和澳门,GDP增长率分别由2003-年的-3.3%和16%上升到2007年的9.3%和33.2%,增长幅度分别为382%和108%,贸易总值增长率的增长幅度分别为144%和165%。

同时,香港、澳门与中国大陆之间的贸易联系更加密切。澳门对中国大陆的进出口贸易额百分比由2000的24.7%上升到2007年的33.7%,其中2006年达34.23%。香港对中国大陆的进出口贸易额百分比由2000的38.94%上升到2007年的47.48%。这使得粤港澳金融合作的基础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理论与模型

(一)VAN模型与单位根检验

我们假设三个地区本地生产总值时间序列满足

p阶自回归模型:

2005-2006年的特殊情况外,三个地区的经济波动情况具有明显的协同性。

在对三地区经济增长进行协整分析前,首先分析样本期内,三地区本地生产总值的相关系数。从表3可以看出,三地区的经济增长相关系数非常高,分别为0.72、0.79和0.80。这种相关系数进一步说明广东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周期发展趋势是相似的。

(二)单位根检验

我们首先对三地区的变量进行季节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三个变量都存在季节单位根。所以在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时,采用(2)式的模型。为了使检验具有可信性,我们使用了ADF和PP两种方法,对三个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单位根检验的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无论是ADF检验还是PP检验,广东省和澳门两地区的数据序列都是I(l)序列,具有相同的单整阶数。香港的数据原序列和一阶差分后的序列在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时,都无法拒绝原假设,但一阶差分后的序列进行PP检验时,则拒绝了原假设。为了检验该序列是否为I(L)序列,我们又使用Kwiatkowski et al(1992)提出的KPSS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香港生产总值对数值原序列是I(l),序列。根据Cheung and Chinn(1996)观点,当两种不同检验得到一致结论时,我们才能确认序列是否具有单位根。所以,我们可以确认香港生产总值对数值原序列有一个单位根,属于I(L)序列。这样,我们就可以对三个变量进行协整检验。

(三)协整检验

我们首先估计含季节虚拟变量的VAR模型,根据AIC准则,确定原序列模型的最佳滞后阶数是3,所以,如果三个序列存在协整关系,则VECM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为2。在进行协整检验时,我们选择滞后阶数为3,运用Johansen多变量协整检验方法对三个地区生产总值对数变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迹检验统计量和最大特征根检验统计量都表明三个变量之间存在一个协整关系。这说明三个变量之间存在两个共同趋势。对协整向量进行标准化后,我们得到下面的协整向量:

zt-ygd-1.88yhk+1.33ymc+10.02

(0.60) (0.13)

[3.13] [-9.93]

小括号中的值为标准差,中括号的值为T统计量。三个地区GDP增长率存在这种协整关系进一步说明广东省、香港和澳门的本地生产总值时间序列具有共同随机趋势,同步变化,长期内具有同步性。证明了这三个地区的经济波动在长期内具有共同趋势。

(四)共同周期检验

首先,进行VECM估计,被解释变量包含长期误差修正项,季节虚拟变量和2阶滞后变量,以便确定各被解释变量是否依赖于过去值。结果显示三个地区的变量都显著依赖于过去值,为节省篇幅,未将估计的方程列出,各地区的样本调整可决系数分别为:澳门0.559,广东省0.929,香港0.926,从而说明估计具有有效性。接下来我们转向检验共同周期。我们计算了一阶差分后的序列Ayt和wt之间的典型相关值特征值,其中wt包含了长期误差修正项和2阶滞后项。典型相关的特征值和x2临界值如表6所示。

由表6可知,粤港澳三地区变量之间存在一个共同特征向量,所以,三个变量存在2个共同周期。这说明粤港澳三地区的经济联系非常紧密。共同周期的存在既是粤港澳短期合作的指标,同时也证实了三地区经济波动的协同性。粤港澳经济波动的长期共同趋势和短期的共同周期都说明了粤港澳金融合作的可行性。

四、结论

自由贸易港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税港区;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7-0076-07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整合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和政策,具有仓储物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九项具体业务,享有保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是我国目前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自由贸易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或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区内取消关税和其他非关税限制,区外实行保护贸易的特殊经济区域或经济集团。狭义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内部设立的用防栅隔离的、置于海关管辖之外的特殊经济区域,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如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等。

保税港区是中国化的自由贸易区,在一定程度上效仿了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在设立条件、优惠政策、管理体制等方面和国际惯例相似,但我国保税港区距离国际自由贸易区还有较大差距。本文在对我国保税港区发展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保税港区与国际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两者在制度、政策、模式、管理等方面的联系和差异,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创新、完善我国保税港区政策制度和管理体制机制提供理论参考。

一、中国保税港区发展模式对比分析

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经批复设立上海洋山等14个保税港区。保税港区与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相比,在政策、功能、运行机制和监管模式上是不同的,政策更优惠、功能更齐全、开放度更高,与国际自由贸易区更为接近。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政策功能比较详见表-1。

从全国保税港区的建设发展实践来看,根据各保税港区的成立背景和区位优势等基本情况,我国保税港区分为整合转型升级的保税港区、新增功能区的保税港区和全新设立的保税港区三种发展模式。

整合转型升级的保税港区,是指由已经设立并且取得良好发展的港口、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形成,并在综合港口、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制度的基础上,升级而成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我国转型升级的保税港区有厦门海沧、青岛前湾、江苏张家港、山东烟台和福州保税港区等五个保税港区。

新增功能区的保税港区,是指除了将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形成的保税港区外,部分保税港区是作为新增功能区而设立的。此类保税港区没有独立的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法,在保税区、开发区和保税物流园区中发挥保税功能作用。目前,我国新增功能区的保税港区有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广州南沙和深圳前海湾等四个保税港区。

全新设立的保税港区,是指在一个全新划定的区域内开始保税港区的开发、规划和建设,并且设立新的管理机构。这种类型的保税港区由于是在全新的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因此发展模式也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管理和功能布局这两个方面。在管理上,普遍设立了新的管理机构;在空间结构和布局上,基本都新规划和建设了不同的功能区,主要实现码头作业、保税物流、出口加工和管理服务等功能。目前,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宁波梅山、广西钦州、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等五个保税港区属于全新设立的保税港区。

我国14个保税港区,虽然都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是在具体的功能定位、优惠政策、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选址方面的差异

目前,我国已经设立的14个保税港区中有13个位于沿海地区,属于沿海保税港区。而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是我国唯一的内陆保税港区和第一个采取水港和空港相结合的保税港区。沿海保税港区发展模式主要是整合保税优惠政策和海港口岸功能,以“国际航运中心”为目标,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业务功能。远离海岸线可能是重庆保税港区发展过程中的一大劣势,但相比之下,其优势主要在于生产要素廉价、潜在市场需求量大。同时,由于航空运输的费用和沿海地区差距不大,重庆保税港区整合了空港口岸的功能之后,吸引了以高附加值、时间敏感、以空运为主的制造业向重庆转移。

(二)发展定位和功能布局方面的差异

保税港区是“港(港口)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合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体来说,设立保税港区有利于促进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业的发展,为国内、国际市场架起沟通的桥梁,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但是,由于各保税港区依附的港口基础不一、经济腹地不同,国际贸易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各保税港区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布局不尽相同。14个保税港区的发展定位和功能布局情况详见表-2。

(三)优惠政策方面的差异

我国各保税港区都享有税收、外汇等方面的基本优惠政策。但部分保税港区在区内企业税率、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一些区别。

2009年4月,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对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除了享受保税港区的基本税收优惠之外,还享受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等。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营运的船舶公司,可享受税收和人才方面的多项优惠政策。如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后续经营期内,按营业税的80%给予资金支持;自开业年度起,对船舶公司高层管理和技术人才,5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等。

重庆保税港区除了享受和其他保税港区相同的基本政策之外,还根据西部大开发政策专门出台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22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成为全国招商引资政策最实惠的保税港区。对港区内新办的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12年以前在保税港区新办的大型仓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出口加工贸易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促进保税港区发展。

(四)管理体制方面的差异

各保税港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都是成立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在保税港区内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但是在具体管理模式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

从宏观管理体制来看,我国保税港区主要分为政企合一型和政企分离型的行政管理模式。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区别是保税港区的管理委员会和开发公司的所属关系,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管委会是否负责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经营事物。上海洋山和天津东疆等保税港区属于政企分离型的管理模式,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是政企合一管理模式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

大部分保税港区所在地政府都成立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派出机构,管理保税港区的相关事务。例如,天津东疆、宁波梅山、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经过国务院批复设立后都成立了专门的管理委员会。但是,也有一些保税港区设立之后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管辖。例如,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和大连出口加工管委会合署办公,实际由大连保税区管委会统一协调管理,管理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和大连保税物流园区,管理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行使规定权限内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二、保税港区与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对比分析

(一)保税港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共同点

1.两者选址多在沿海港口或附近一定区域,但也有设立在内陆的区域。我国已设立的14个保税港区中13个保税港区位于沿海地区,仅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属于内陆沿江保税港区。自由贸易区作为区域的转运中心和枢纽,优良的地理位置是其设立时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世界自由贸易区多设立于重要的港口或毗邻港口的地区,例如,设有自由区的英国南安普顿港、利物浦港均是英国前十大主要港口。随着陆运、空运等运输方式效率的提高,也有不少自由贸易区选择设立在机场附近、边境地区或内地。如果从促进腹地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考虑选址问题,自由贸易区更容易设立在运输条件、劳动力价格等具有优势的内陆地区。

2.区内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区内实行自由贸易或相对自由贸易,是我国保税港区和世界自由贸易区最基本的共同点。我国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在进出口税收方面,保税港区被视为关外,与国内其它区域的货物往来都按国家进出口政策进行办理。这些做法与世界自由贸易区是相似的。

3.均实行封闭管理。我国保税港区和世界自由贸易区一样,都是先划出一定的区域,然后再按国际通行的标准设置隔离设施,隔离设施内、外实行不同的经济政策,隔离围网内为隔离区,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进出区内的货物、物品、车辆、人员须按照规定的通道通行,接受海关检查和查验。两种区域相对于国内普遍实行的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都有特殊性,均为特殊经济区域。

4.均享有一些优惠性的政策。例如税收政策、通关政策、贸易管制等优惠政策,其中税收减免(主要是关税豁免)是两种经济区域最重要的政策要素。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政策优惠主要包括:关税豁免优惠、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减免优惠、资本和利润的自由汇出、投资优惠制度等,利用优惠性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自由贸易区的繁荣和发展。我国保税港区在税收和管理方面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对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免征运往境外货物的出口关税、不征收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增值税和消费税等,但在外汇管理方面比较严格。

5.在区域功能方面也基本相似。由于各自由贸易区的国情不同,其功能选择也是各有侧重。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转口和进出口贸易为主的自由贸易区和以出口加工为主的自由贸易区就已经开始相互融合,自由贸易区的功能趋向综合化。因此,目前世界上多数自由贸易区通常都具有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加工、商品展示、金融等多种功能。我国保税港区的功能也基本相似,涵盖了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区等功能。

(二)保税港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差异性

我国保税港区是在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我国自身的发展情况和特点导致保税港区和自由贸易区在设区目的、区域功能、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设区目的和定位不同。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的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目的是在不影响对国内市场保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全球自由贸易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的好处。而我国保税港区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我国投资、建设的软环境,特别是利用海关保税的独特条件,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使保税港区真正成为开放型经济的新增长点,充分发挥保税港区的带动效应,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2.区域性质不同。综观世界自由贸易区,其性质基本是相同的,都是属于海关管辖区之外的特殊区域,真正实现了“境内关外”。正因为自由贸易区被赋予了“境内关外”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因此海关对于自由贸易港区的监管模式不同于其他海关管辖区。一般而言,海关对区内货物的储存、流动、买卖等活动基本不加干预,仅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时才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简化了海关监管手续,最大限度地扫除了贸易障碍。我国保税港区虽然也实行“境内关外”的模式,但仅对进出口税收而言处于关外,在海关管理等许多方面仍未真正实现“境内关外”,还只是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3.设区主体不同。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贸易发展,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升国际竞争力,是一种国家行为。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建立和发展自由贸易区来为自己的经济发展服务,当今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几乎均已参加自由贸易区,有的还是多个自由贸易区的成员。我国保税港区的设立是地方行为,虽然设立保税港区可以推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持续、快速增长,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但是地方政府设立保税港区主要还是利用国家对保税港区在关税、财政、贸易和管制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扩大招商引资,使保税港区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吸引外商投资的热土。

4.管理体制不同。一般来说,国外自由贸易区在设立时,联邦政府均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区域事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有权对所设区域内的一切机构与事务进行监管、有权自行制定法规与条例、有权独立行政而不受其他职能部门干预等。目前,世界上四个主要自由贸易区的管理机构在授权上大体相近,都是港区合一,成立经联邦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自由贸易区的整体事务,投资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有权审批项目立项。我国保税港区的管理则更多地体现为地方政府的管理,其管理体制相对较严,保税港区本身没有自,无法独立行使权力。设立保税港区的地方政府成立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统一负责保税港区日常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我国保税港区的设立,中央政府仅行使批复的权力,而没有明确宏观管辖机构,保税港区的宏观管理主体涉及海关、国检、海事、边检、工商、税务、外汇等多个政府部门,容易引发管理矛盾,影响监管效率,削弱保税港区高效便捷的贸易优势。

5.自由度和开放度不同。世界自由贸易区的自由度是非常高的。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区的自由度表现在企业具有完全的自,自由投资、经营、决策和发展。只要政策允许,企业如何生产、消费、储蓄等,政府不加干涉。例如新加坡港,新加坡和世界许多国家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实行自由港政策,其企业具有完全的自,自由投资、经营、决策和发展。无论是本地投资或外来投资,在区内都享有同样的待遇,体现了公平性原则。我国保税港区自由度还比较低,保税港区本身没有决策能力,主要的决策权都在于政府。由于政府对企业的发展给予了过多的关注和限制,反而阻碍了我国保税港区企业的发展。保税港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开放程度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自由港是开放层次最高的贸易区,世界自由港的优惠政策体现在多个方面,不仅包含了税收制度,还包括人员出入境优惠、对自主投资企业的优惠以及自由汇兑的货币政策等,给企业商品的流通带来了很大的益处。相比之下,我国保税港区的开放程度还比较低:一方面,我国保税港区的优惠侧重在税收政策,对其它的政策并没有太多涉及;另一方面,对一线货物仍然实行备案管理,管制较为严格,对保税港区的管理实际上仍是一线、二线、区内三重管理。

6.政策法规不同。许多国家都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自由贸易区特别法,以保证自由贸易区各项政策的稳定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明确自由贸易区的各项基本政策,使其经济政策更具法律保障,更为稳定。美国、巴拿马等国都是先设立法律,再设立自由贸易区,以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性质和法律地位,保障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我国在保税港区的立法进度方面明显滞后。2005年国务院批复设立了我国第一个保税港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直到2007年9月才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2010年3月海关总署颁布对该管理办法的修改稿,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但是在中央层面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在具体操作中面临着一些问题。海关、国检、海事、边检、工商、税务、外汇、港政等管理部门在监管时会发生政策不协调甚至“冲撞”的情况,缺乏衔接,引发矛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税港区的发展。

三、创新保税港区政策制度和管理体制机制的思路建议

通过对我国保税港区发展模式对比分析及对我国保税港区和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我国保税港区与国际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差距及面临的问题。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为促进我国保税港区科学发展,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保税港区的政策制度和管理体制机制进行创新和完善。

(一)制定和颁布全国性统一的保税港区法

保税港区的建立是一种国家行为,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将保税港区的性质、地位、功能等根本性问题确定下来,使保税港区发展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但目前保税港区运行的主要依据是海关总署制定的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低,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保税港区的立法,缺乏权威性与统一性。这种由全国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保税港区内运行的管理办法细则来管理保税港区而缺乏全国性统一立法的状况,一方面,使保税港区的运作缺乏统一的法令,造成了各监管部门对保税港区地位的认知不统一,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保税港区难以有一个明晰的执法标准;另一方面,没有国家的统一法令,造成地方政府出台有关保税港区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地方政府之间为扩大招商引资而竞相制定优惠政策,影响了国家政策与法制的统一。没有国家的统一法令,保税港区的基本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等缺乏稳定性、统一性和协调性,使保税港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影响了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信心。因此,制定和颁布全国性统一的保税港区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统一的保税港区法律,对保税港区的性质、设立目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运作模式、管理体制、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外汇管理、人员进出、货物监管、工商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港政管理乃至地方政府职责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并明确相应的职权规定,使保税港区的运行管理有法可依,投资者的权益有法保障,以完善的、统一的、全国性的法律来保障保税港区的科学发展。

(二)创新保税港区政策制度

目前,保税港区的海关管理政策、税收政策、检验检疫政策、外汇管理政策、人员出入境政策等与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政策还有一定差距,使保税港区在通关效率、人员进出、货物进出、资金进出等方面仍然受到较大的政策约束,还没有真正实现“境内关外”。繁琐的程序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导致保税港区监管成本高额、基本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不利于保税港区的发展。建议参照国际上自由贸易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原则,实施更加开放自由的政策。

1.创新保税港区监管模式和查验方式。采取联合查验、风险抽检、风险管理、跨关协作管理、通关电子化和分类通关等有效方式和先进技术手段,简化通关手续,优化查验流程,提高监管效能,最大限度地提高通关效率。

2.创新保税港区口岸监管体制。总结和推广上海、天津等保税港区成功做法,成立口岸联合监管协调委员会,赋予其以法律地位,由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保税港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形成联合办公、联合查验、信息共享、设施共享的新型监管体制。

3.创新保税港区人员出入境管理政策。建议对外籍商务人士入境方面,采取签证、免签证、落地签证三种方式,弹性放宽国际商务人士申请入境签证,对人员进出实行相对宽松管理。

4.创新保税港区外汇管理政策、税收政策、企业准入制度等政策。包括实施第二船籍港政策、启运港退税政策、外汇支付自由等,增创保税港区政策新优势,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拓展保税港区发展空间。

(三)创新保税港区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1.完善中央政府层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在中央政府层面,应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保税港区专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一要具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保税港区政策和制度的能力,二要具备与地方政府共同协调和组织实施保税港区政策的能力。这个机构的综合能力越高,法定的权力越大,决策能力和协调能力就越强,就越有利于保税港区的发展。而我国现行主要以海关总署为主,多家共同管理的方式和机制无法产生具有竞争力的行政效率。这是因为海关总署不是国家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国家在组织法里面只是赋予其海关监管和征收关税职能,对于综合经济的管理,海关属于履行“无由之权”,而且其综合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也因职权原因受限。为此,建议成立以国家发改委为主,由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为成员的国家保税港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改委,统管保税港区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保税港区建设、发展、运营、管理的指导工作。

2.完善地方政府层面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目前,以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主的管理模式能够提高保税港区的管理效率,简化保税港区事务办理手续。但是,以管委会为主的管理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受到部门、单位、地方利益等多重影响,现有保税港区管委会的协调能力是有限的,管委会在管理某些事务时也不够专业化。目前,天津在保税港区的行政管理体制设置上的做法比较成功。天津将市政府管理权限范围内、与东疆保税港区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行政管理职责,集中授权或委托保税港区管委会统一行使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等职权;对超出市政府管理权限范围、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管理的事项,由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对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由管委会先行先试取消行政许可,尽可能地减少行政管理事项;天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向保税港区及毗邻区域派驻机构,形成“统一高效、小机构、大服务、低成本”的行政管理架构。建议推广天津做法,完善各地保税港区行政管理体制,对保税港区管委会充分授权,强化管委会协调能力和手段,实现区内事情区内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建立健全管委会与海关等查验机构、开发建设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定期磋商协调制度,强化协同推进合力。

(四)创新保税港区开发建设体制机制

1.推行“政企合一,集中开发”的开发建设模式。这是国际上较成功的自由贸易区的经验。从我国各地保税港区开发建设的实践来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采用“政企合一”管理模式和开发建设模式也是比较成功的。由保税港区管委会直接进行区内的开发建设,有利于保税港区发展战略思路、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发展任务、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税港区开发建设与产业发展政策及招商引资工作的协调,保证保税港区最佳整体效益的实现。建议各地保税港区因地制宜,实行“政企合一,集中开发”的开发建设模式。当然,采取“政企合一”的运作模式,并不是说要管委会直接参与保税港区内的一般性商业经营活动。

2.强化对开发建设主体的支持。保税港区管委会与相关主管部门应支持保税港区开发集团进行多元化经营,协调推进港口集团进行战略合作,增强保税港区开发建设主体的投融资功能,提高投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研究探索以土地资源为依托,整合投融资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保税港区开发建设运营面临的资金不足等困难。

3.建立确保保税港区可持续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推动所在省市设立保税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形成可持续的建设资金来源,增强保税港区财政保障能力。

4.建立项目推进管理机制。确定项目实施人和推进时间表,明确项目推进措施以及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自由贸易港的特征范文第4篇

中国保税物流的发展起源可追溯到1880年,早在那时中国就陆续建立了各种类型的保税仓库。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增长速度的加快,有国际贸易“助推器”之称的保税物流也迎来了发展的机遇,我国的保税物流体系已勾勒出了初步的轮廓。

监管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具有保税物流功能的几种形态,他们的陆续出现铺开了中国保税物流的发展之路。

出口监管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按功能可划分为出口配送型监管仓和国内结转型监管仓。

2005年,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办法对出口监管仓的定义、设立的条件、仓库以及库内货物的管理办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出口监管仓可存入的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其实早在1981年,海关就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出口监管仓库一般结合保税仓库来用,统称为“两仓”,应用于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模式有五种:一是通常所说的“两头在外模式”,即原料和成品都在国外,加工在国内;二是“两头在内模式”,即原料和成品都在国内,加工也在国内,只是来源都是加工贸易公司;三是保税内销;四是非保外销;五是委托加工。

2005年,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不过,能享受这一政策优惠的仓库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要求:上一年度如仓货物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对入仓货物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等。海关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制了开展入仓退税出口监管仓的准入门槛。

目前,深圳海关辖区内共有出口监管仓库企业25家,主要分布在盐田港、蛇口港后方仓储物流区域和笋岗仓储区等物流集中地带。随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在2007年、2008年又先后公布了两批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这些仓储企业分布在南京、大连、山西、广州、昆明等地。

保税区

1990年,中国诞生了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外国商品存入区内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自由出口,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保税区具有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主要功能,在海关监管范围内,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存储、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等。

保税区内实行“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即境外与保税区之间除被动配额外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保税区内生产性项目所需机器设备、物资和保税区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及零配件、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企业加工贸易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实行备案管理,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不领取加工手册。

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之后,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一批保税区,如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等。另外,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享受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目前,我国的保税区主要分布在广州、大连等东部发达地区,天津保税区是我国华北、西北地区唯一的,也是北方规模最大的保税区,东北及内陆地区在这方面的建设仍显空白。

出口加工区

中国自2000年设立出口加工区,是继保税区之后又一个部级特殊对外开放区域,是国家划定或开辟的专门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在出口加工区内,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具有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加工企业,因而,园区内的企业以外资为主。

在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免税或减税进口加工制造所需的设备、原料辅料、元件、半制品和零配件;生产的产品可免税或减税全部出口;对企业可以较低的国内捐税,并规定投产后在一定年限内完全免征或减征;所获利润可自由汇出国外;向企业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收费低廉的水、电及仓库设施等。

2007年4月,海关总署了《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和重庆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工作。根据该工作的有关管理办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以服务区内生产型企业为主,同时辐射区外相关联的企业。能享受这一政策优惠的仓库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要求。海关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制了开展入仓退税出口监管仓的准入门槛。

截止2009年,我国共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55个,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西北五省(区)只设立了西安、乌鲁木齐两个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按照服务范围,保税物流中心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属于自用型,而保税物流中心(B型)则属于公用型。

保税物流园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主要在于,保税物流中心内主要是货代、仓储、运输等物流企业,而保税物流园区内除了这些物流企业,还可以有加工贸易工厂、保税商店等,经营的范围比保税物流中心大。

根据海关的相关规定,园区内企业可以开展下列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以及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国际物流业务。

目前,国家批准成立的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上海、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深圳、天津、福州、广州等。保税物流中心则有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等17个,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城市。

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保税港区是保税物流发展的最高形态之一,享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具体为:国外货物进入港区保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除保税物流外,还可以经营保税加工,但与国际上通称的“自由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比,在保税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方面还有一定的差别,因而不可随便套用。

2005年,我国第一个保税港区――洋山保税港区封关运行。目前,我国共有获批设立的保税港区13个,除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外,天津东疆、大连大窖湾保税港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以及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等均已封关运作。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在功能概念上划分为口岸作业区和保税作业区,但可以不再实施严格的“区中区”式的物理隔离和卡口管理。保税作业区的货物在进出境环节仍试用现行的备案清单,但在信息化管理上将对H2000系统作适当修改,实行系统自动审核确认模式。通过口岸作业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仍采用现行的通关模式,不实行备案管理。海关接受这部分出口货物的申报并放行结关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综合保税区

国务院新推出的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目前我国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包括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及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八家。其中,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2008年1月封关运作,是全国首个综合保税区,是目前中国内陆地区开放程度最高、功能政策最优惠、运作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另外,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也已封关运行。

综合保税区享受的优惠政策与保税港区相差无几,享受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自由贸易区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一国在其本土内划定的置于海关辖区之外、以贸易为主要内容的特殊区域,即国内自由贸易区;二是指由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是不同关税之间的经济联盟或经济合作关系,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美墨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业内人士认为,保税区其实是自由贸易区的一种。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同时,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保税物流体系也已经逐步成型。

自由贸易港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我国 自贸区 比较研究 政策建议

2013年,我国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并计划在此基础上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地方设立自贸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自贸区将会成为我国经济的一大亮点,同时也将成为我国施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其地位十分重要。

我国自贸区与外国自贸区的相同点

截至目前,我国仅设立了一家自贸区,即上海自贸区。因此,下文将以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自贸区的代表与外国自贸区进行比较研究。

(一)选址大都靠近优质港口

除却美国的一部分以加工制造为主要目的对外贸易区,世界上大部分自贸区都建立在沿海港口附近。世界上几大著名自贸区,如汉堡港自贸区、纽约港对外贸易区、阿姆斯特丹港自贸区、迪拜港自贸区,都是设立在港口附近,依靠港口的优势而发展壮大的(张世坤,2005)。上海自贸区位于我国最大的港口城市上海,在选址上与外国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在港口附近设区有着几点原因。首先,自贸区的主要功能是发展贸易以及加工制造等以货物、商品、原材料为基础的行业。由于相比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在货运量和成本上的优势,目前船运仍然是最好的物流方式。其次,开展贸易需要有足够面积的保税仓库。而许多港口内都设有大面积的港口仓库,为大量货物提供保税储藏和加工服务。总而言之,将自贸区设立在港口附近可以同时满足自贸区对于航运条件和仓储条件的需求。

(二)实行“境内关外”的海关管理原则

“境内关外”是自贸区最为显著的特征,即自贸区处在国境之内,关境之外。海关对从国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不征税、不监管,只有从区内进入关境时才收取关税,而对于区内流转的货物亦不作监督。这三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事实上,外国自贸区都奉行着“境内关外”的原则,对于在区内开展的经济活动都奉行着将政府干预维持在最低限度的原则。

我国现有保税区的定义是“海关监管的特殊经济区域”,实际上属于“境内关内”的范畴(卢国能,2010)。在保税区内,海关会在许多情况下监管区内的经济活动;而上海自贸区则采用了“境内关外”的政策,放松了海关监管,相关的政策与世界各国的自贸区实现了接轨。

(三)运行功能与世界惯例一致

自贸区种类繁多,其功能设定也不唯一。其中包括功能较为单一的转口贸易型或保税仓库型,兼具贸易和加工制造功能的贸易加工型,以及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了金融服务业,从而成为了集贸易、制造、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自贸区。像汉堡港自贸区、纽约港对外贸易区、阿姆斯特丹港自贸区、迪拜港自贸区等自贸区都因为自身区位的巨大优势而发展成为了综合型自贸区。

根据国家大力在区内推动金融改革的意图,上海自贸区应属于综合型自贸区。之所以将其定位为综合性自贸区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中国对改革金融体系有着迫切需求;若将其发展为转口贸易型或贸易加工型,不仅会与国内原来的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功能重叠,又难以实现国家的改革意图。其次,上海目前是中国金融业最为发达的城市,并计划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这需要加快推进金融体系改革。上海有条件、也需要率先开展金融体系改革。将上海自贸区定位为综合型自贸区就是要使上海担负这一重任,促进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自贸区与外国自贸区的不同点

(一)设立背景和目的

欧美等国早在19、20世纪就已建立了许多自贸区,在当时的世界经济形势下,这些国家的自贸区的功能相对简单,即只是发展贸易,因而其设立背景和目的也相对简单。欧洲发展资本主义较早、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的国家拥有贸易上的优势,这些国家希望通过自贸区的建立,疏通贸易渠道,加速本国的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

而时至21世纪,世界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之我国国情,我国设立自贸区的背景和目的复杂了许多。

从外部看,近年来,美国开始极力推动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和TTIP(跨大西洋伙伴关系)。这套体系有着极高的准入标准。若以这套标准,中国可能无法进入TPP和TTIP,进而被排除在新的世界经济体系之外。我国建立上海自贸区,就是要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等试验,形成成熟的经验之后再推广到更大范围的区域(陈庭翰,2013),以更高标准的开放实现第二次“入世”。

从内部看,我国经济已经因受制于土地、资源、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投资和出口占经济增长比重过大等因素而出现了发展减速的迹象,面临着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危险。为此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包括汇率和利率在内的要素市场化,推动政府由审批型向服务型转变。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就是要试验新的制度、新的安排,通过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和监管,试行利率自由化、汇率自由兑换等举措,以开放促进我国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

我国将自贸区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以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金融的国际化和行政审批精简化作为目的,以小范围的全面对外开放促进更大范围的改革与发展,推动自贸区规则与国际惯例深度接轨,这种做法在世界上是很少出现的。

(二)管理体制

“国家行为”是自贸区的四大特征之一。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部级专门机构来管理该国的自贸区。诸如美国国家对外贸易区协会、荷兰国际配销委员会、韩国关税自由地区审议委员会,都是负责审批设立和监管自贸区的机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我国的情况则不同于国际惯例。比如上海自贸区是由地方政府申报,经国务院审批后设立的。但是从管理的层面上来看,上海自贸区管委会隶属于上海市政府,其成员由上海市政府任命,地方政府的色彩非常鲜明。

(三)政策法规

许多国家都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以保障区内政策的稳定性,保护区内投资者的权益。即国家先立法,再设立自贸区。例如美国国会在1934年6月通过了对外贸易区法案,在两年之后才在纽约布鲁克林建立了其第一家对外贸易区。

相比之下,我国的做法有所不同。也许是上海自贸区仍属于试验方案,仍然可能有所调整,全国人大、或上海市人大目前尚未通过任何与自贸区有关的法律。

长期来看,立法缺失有着其难以避免的缺点。一方面是难以保持自贸区政策的稳定性,提高自贸区投资的风险,影响投资者的热情;另一方面在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会导致政府、企业、个人对于相关的法律概念理解不同,影响自贸区政策的落实(孙秀君,2006)。

(四)自由性

自由性作为自贸区的四大特征之一,对于自贸区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世界各国自贸区都有着很高的自由度。区内企业在不违反自法律的前提下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政府都不加以干涉(黄志勇,2012)。

相比原来的保税区,上海自贸区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能够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则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意识,为自贸区的运行提供活力。如果这两项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很好地执行,就能大大提升上海自贸区的自由度。但是,目前上海自贸区所公布的负面清单被普遍认为“过长”,对于区内经济活动所禁止的事项过多。这使得上海自贸区高度的自由性受到或多或少地损害,与国外自贸区产生了一定的差距。

中国自贸区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谨慎设立以避免泛滥

自贸区建设遵循经济学一般原理,并不是多多益善,其边际效用会因数量增加而逐渐减少,甚至降为零。再考虑建设成本,自贸区泛滥将会带来得不偿失的结果。

(二)建立监管机构并完善法律法规

从国外经验来看,由全国性机构来管理自贸区,能够更好地以全局的视角,让自贸区得以健康发展;防止地方政府官员片面地追求发展本地经济而破坏全局甚至个人政绩。另外该机构应当将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等各个相关部门的资源整合到一起;赋予该机构审批、监管自贸区的工作,避免实际的审批、监管权仍然分散在各个部门,出现政出多门、甚至政令互相矛盾的局面。

同时,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成熟后,全国人大应尽快启动自贸区的立法工作。该法律应将自贸区设立条件、功能设定、海关监管、金融政策、税收优惠等特殊性政策都纳入其中。这样,监管机构可以对相关政策有统一的认识,保障自贸区政策的稳定性。而对于在区内经营的企业来说,法律的健全可以使其更有信心和热情,让其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在经济实力雄厚和地理位置优越处选址建区

地区的经济实力和自贸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区域选择是在设立自贸区时的关键问题。从软件看,自贸区应当选址于经济实力较强、尤其是国际贸易较为发达的地区。因为这些地区出于进一步发扬贸易优势、巩固经济地位的考虑,对于自贸区有很大的需求;而自贸区的发展又需要本地经济和贸易实力作为支撑。

而从硬件看,自贸区应当选址于地理位置优越、尤其是靠近港口的区域。正如之前提到的,世界许多成功的自贸区都设立在港口周围。在这个基础上,无论何种类型的自贸区,都能够通过港口强大的集散和物流能力,快速、低成本地让货物进出区内。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内的上海、广州、舟山、天津等优质港口都是理想的备选地点。

(四)根据各自特点设定功能

除了区位条件之外,自贸区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明确其功能。自贸区的功能包括贸易、制造、出口加工、保税储藏、综合物流等许多种。影响自贸区功能设定的因素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海空港口、厂房、仓库等各方面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考虑到技术水平和成本的劳动力;金融业的发达程度。

一般来说,靠近优质港口、交通便利,但基础设施不完善,或劳动力不具备优势,金融业发达程度有限的自贸区,应当以从事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为主。港口综合优势不够明显,但区内有合乎厂商要求的基础设施,拥有具备竞争优势的劳动力,金融业发达的自贸区,则适合发展成为贸易加工。美国许多内陆的自贸区都属于此种类型。只有那些同时具备各种优势的地区,才符合综合性自贸区的要求。这些优势包括濒临世界级港口附近,能满足其庞大的物流需求;拥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投资和经营环境,能吸引更多的投资;所在地区是国际金融中心,有能力为区内的经济活动提供国际借贷、外汇交易、保险等金融服务。

(五)创造灵活的发展战略以保持竞争优势

自贸区的发展战略应该是动态变化的。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自贸区原本的优势可能会被抹平。如果不能顺应这种变化及时调整发展战略,那原本成功的自贸区有可能逐渐萧条。

以上海自贸区为例,随着环境的变化,主管部门应适当缩减负面清单上的内容,把这份“过长”的清单剪短一些。只有这样,才能让自贸区更为“自由”,使其在同其他经济体的竞争当中更具优势。

参考文献:

1.武康平、吴蓉.自贸区功能特征与法律保障[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张世坤.保税区向自贸区转型的模式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 2005

3.卢国能.浅谈中国自贸区 (FTZ) 的类型及其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 2010 (27)

4.陈庭翰.美国推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 (TPP) 的战略构想分析[D]. 吉林大学, 2013

5.孙秀君.试论中国保税区向 FTZ 转型的法律定位[J].法学论坛, 2006,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