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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时,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定点集中无害化处置,建立健全以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为主体,布点合理的全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个体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送和处置

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垃圾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

第二十七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六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环保、卫生、公安、物价、公用事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协作,积极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对因管理疏漏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等不良现象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处置。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处置中心的具体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同时,要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1、县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操作规程,组织全县各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培训,全程监控全县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2、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扩散。对不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3、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对遗弃、倒买倒卖、再次利用一次性医疗卫生器械、不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县公安局要积极配合环保、卫生、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妨碍阻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违法行为。

5、县物价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收费价格进行核准,并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县工商局要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前置管理。向医疗卫生机构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把医疗废物管理条件列入审核要素;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检时,应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7、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建立完善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源头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贮存、消毒杀菌、交接等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管理机制

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环保、卫生、公安、工商、公用事业、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处置操作规程,靠实责任、强化管理,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真正做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对违反医疗废物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及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环保、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时暂缓校验,甚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废物处置办法

1、城区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县医院、中医院、妇幼站、疾控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废物由单位自行分类、贮存,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统一收集并处置。

2、乡镇卫生院。全县23所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本单位及辖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

3、城区个体诊所。城区个体诊所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由县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并按局域划分就近交送县医院和县中医院2家县级医疗单位暂存,统一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统一收集并处置。

五、加强宣传教育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医疗废物危害性宣传教育的力度,积极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法规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让医疗废物管理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引导全民积极参与医疗废物的管理和监督,通过网络、电视、黑板报等媒体宣传管理成果,曝光违规行为的人和事,形成人人参与环保,自觉抵制、举报违规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医疗废物管理;医院感染;控制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3(c)-120-02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2]。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致病微生物,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传播疾病[3]。为规范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国务院和卫生部先后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使医疗废物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我院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具体做法如下:

1 成立组织,建章立制

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我院建立了由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业务分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及主要临床、医技科室主任组成的医院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并相继制订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登记制度、职业安全防护具体措施、医疗废物院内转运程序、医疗废物应急预案、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等,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 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2.1 医护人员的培训

为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全院职工进行医疗废物相关知识的培训,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场所要求及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知识,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等,积极宣传医疗废物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危害的认识,使他们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4-6],并将此项培训列入新职工岗前培训的常规内容,我们还把培训内容以院感通讯的形式下发到全院各科室,利用业务学习时间进行再学习,进一步强化意识。

2.2 保洁人员的培训

大部分保洁人员文化水平低,不懂得医院感染的知识,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不了解,必须注重和加大培训和考核力度。定期组织学习医院感染知识、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确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熟记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包装、运送、贮存、处置等过程中的各项规定要求,指派专人对保洁人员的工作进行示范指导,并对每日医疗废物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严格做到医疗垃圾分类放置,及时清运。在培训之后,每月对保洁员进行一次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流程的考试,并将考核的结果记录在案,与经济效益挂钩,使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措施得力、监管到位、奖罚分明。

3 加强管理,狠抓落实

3.1 分类管理

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首先,生活垃圾要与医疗废物分别放置在不同颜色的塑料袋内,不得将医疗废物混装生活垃圾中。医疗废物按感染性、损伤性、化学性、病理性和药物性5类分别处理,并放在指定污染区内。损伤性废物应放在防刺破、防渗漏的黄色专用锐器盒内;感染性废物放在有医疗废物专用标识的黄色包装袋内,严密封口,注明科室、时间、废物种类等;化学性废物应交由专门的机构处理;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2 严格交接班登记

暂存处专职人员应携带医疗废物登记本与科室人员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如实记录废物来源、种类、数量或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并有双方签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3 职业安全防护

凡从事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存在被感染的危险,应严格执行正确操作规程。专职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橡胶手套、防水围裙、防护眼镜、雨鞋等;上岗前体检,建立专职人员健康档案,同时进行乙肝疫苗注射等免疫接种。

3.4 暂存地管理

专职人员每天运送医疗废物后,在贮存地对运送工具用1 000 mg/L含氯消毒液擦拭后备用,集中贮存地的收集箱、地面每天用含氯消毒液擦拭、冲洗,贮存地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并有防蝇的纱窗,平时由专职人员上锁封闭,严防儿童及拾荒人员进入。

4 加强监督检查

为了使医疗废物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医院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检查的范围,由医院感染科每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全院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登记等情况及安全防护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扣分,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通过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整改,确保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有效地避免了由此引发的医院感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2003:6-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S].2003:10-11.

[3]周海波,周海鸥.医疗废弃物的处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2,12(6):194.

[4]马建雄,吉水.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13):131.

[5]肖西平,张建莉,黄利虹,等.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探讨[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14(8):914-915.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文章编号:1003-1383(2006)03-0325-02

中图分类号:R 197.323文献标识码:Bお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如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将可能对整个社会形成巨大的危害[1~4]。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去年卫生部在医院管理年活动评价标准中,也将医疗废物处理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可见医疗废物管理在预防医院感染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院在近几年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结合实际,摸索出了一些管理经验,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和制度

领导重视,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及制度是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能否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在《条例》颁布后,为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院领导根据《条例》精神,召开了院领导及相关重要部门会议,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院医疗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了医院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及医疗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由主管医院感染的副院长、后勤副院长、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部、护理部、门诊办、供应室、检验科、药剂科、总务科等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实施由院长职能科室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医务人员病人、陪护人员的管理流程,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同时,将规章制度成文并下发到各个科室,要求每个科室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明确责任,各施其责,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管理

医院感染管理科主要负责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措施、奖惩办法等的制定,并按相关规定,定期对全院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理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医务部、护理部、门诊办分别负责医疗、护理、门诊等系统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及检查督导;检验科负责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的就地灭菌、消毒工作;药剂科负责过期等药品的运送及焚烧工作;总务科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焚烧、处置等工作;供应室负责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使用后不可再返回本科室的监督工作。各科室均指定专人负责,并要求各科室对本科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特点制定各自的管理制度及管理目标,使各科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做到有章可循。

三、开展全院医疗废物知识培训,提高意识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管理能力和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开展及取得的成效[3]。医疗废物处理规范与否,也是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5]。医疗废物管理要取得成效,不仅需要各个部门同心协力,更需要全院每位职工的参与。我院对医疗废物知识培训十分重视,多次派医院感染管理科及相关的人员参加国家、自治区举办的医疗废物知识的培训班。并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培训计划及培训内容,要求全员培训,人人过关。采取下发学习资料、上大课、举办专题讲座、提问及考试等方式,分期分批对医务人员、后勤人员、保洁工人、专职收集医疗废物人员焚烧工人进行培训,对新分配及新调入人员及时进行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岗前培训,重点培训与医疗废物密切接触的相关人员(如收集、运送、贮存、处理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为: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环保总局《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类别分类;本院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要求、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登记、安全防护知识;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等。通过不间断的开展培训,我院培训率达100%,培训后进行相关考试,合格率达100%。在今年1~6月,我院还要求各科室开展每月一次的医院感染控制学习,均以医疗废物管理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意识,提高人人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依法管理,重视重点环节的质量

1.收集要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必须了解医疗废物的分类,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应分别装在黑色和黄色的塑料袋中,不得混装。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5类。损伤性医疗废物如医用针头、缝合针、手术刀等,使用后直接置于注明有“损伤性废物”及警示标识的黄色利器盒内,待盒满2 / 3或3 /4时,将投放口锁紧,置入医疗废物周转箱内;其余的医疗废物分别置于有警示标识及有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的防渗漏的黄色包装袋内,袋满3 / 4时,封扎袋口置于医疗废物周转箱内;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采用化学消毒处理后,感染性废物包装袋装,封扎袋口置于医疗废物周转箱内;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用双层包装袋,并及时密封。

2.运送、贮存及登记科室的医疗废物由专人负责运送,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按时间、线路运送。周转箱为封闭式,确保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不发生泄露、抛撒。科室及贮存地分别设立登记本,登记内容:医疗废物来源科室、种类、重量(数量)、运出科室时间、运送人签名;贮存地交接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最终去向等。运送工具用有效氯2000 mg/L含氯消毒液檫拭或浸泡后备用;贮存地物体表面用有效氯2000 mg/L含氯消毒液檫拭;贮存地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禁止饮食”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离开贮存地必须上锁,严防拾荒人员或儿童进入。

3.注重安全防护接触医疗废物时刻存在着被感染的危险,为此,我院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及处理的人员配备了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帽子、乳胶手套,胶鞋等,并要求他们在工作中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同时,对他们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五、加强监督考评,不断整改,长抓不懈

有了一整套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及应急方案,对做好医疗废物管理有了基础,但监管工作则是其取得良好成效的重要保证。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全院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现象即给予扣分,并将结果纳入医疗、护理质量考核。凡在上级部门相关检查发现问题并扣分的,按分值对个人及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定期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院长汇报,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以确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我院的顺利实施,有效的避免医院感染的发生。通过长期工作,我院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去年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两次检查及卫生厅的多次检查中,医疗废物管理环节均达标。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们不能满足于现在成绩,应不断继续努力,长抓不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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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国英,王兆凯,李萍.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环节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5,15(8):930-931.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理顺管理制度

医院高度重视项目示范工作,首先成立了以院长为首的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修订完善了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措施、技术标准、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及人员岗位职责,进而根据医疗废物在院内的产生和流转,摸索出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医疗废物收集、包装、暂存、转运管理模式。

以医疗活动的过程分析,各临床科室医务人员既是医疗废物的产生者,同时也是医疗废物管理的参与者。因此,各科室护士长被任命为其所在科室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医疗废物管理的全过程。

医院总务科及保洁员负责对医疗废物进行打包、封存、粘贴标签(产生科室、废物种类),然后与责任护士签字交接,再将医疗废物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站登记,随后与本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字交接。

医院的院感办负责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全程组织和落实监督。院感办的专职人员每周到科室进行2~3次的督查,对各科室中出现的医疗废物分类不清、撒落、收集运送不及时等不规范的现象时给予纠正并扣分,同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到各科科主任、护士长。每月院感办还会联合医务科、护理部对临床科室进行质量考核,将考核的综合成绩与各科室当月绩效挂钩。各科室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成效,也由院感办负责在医院《医务简报》上进行文字通报,对管理规范的科室部门予以表扬,对违规者进行批评。

除了监督管理,院感办还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参加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流程的操作培训,强化其工作职责。

在落实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医院结合“医院文化建设年”活动,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解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医务人员思想认识。通过树立医务人员的大卫生观,将绿色环保和医德操守联系起来,在医院营造出清洁、安全和人人参与的文化氛围。

在对外宣传上,医院邀请了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湖北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到孝感进行指导,同时通过接受电视台采访、报刊和网站发表文章等方式,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促进绿色环保的项目现实意义。

绿色管理

依照2003年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院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类。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采取焚烧、高温蒸煮或填埋等方式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能有效防止疾病传播,解决感染控制问题。但由此产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这一环节缺陷也不容忽视。围绕控制医院感染、减少POPs产生,医院深入思考了工作思路,通过简化操作流程,细化、调整分类环节,把分类与处置方法相衔接,从源头开始对医疗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管理。

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品种多、数量大,多为塑料、金属、棉纤维、纸质及橡胶等材质,这些物品需要分类处置。

医院将塑料、金属材质的感染性废物按可回收废物分装,便于再生资源化;对棉纤维、纸质及橡胶类物品,则按不可回收废物分装,直接交由处置中心焚烧或高温消毒后填埋;损伤性废物则置于利器盒,当装满3/4容量时及时封口。由于医院的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数量极少,所以由药学部直接交由专门机构处置。而感染性废物的消毒处理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直接完成,因此医院无须浸泡消毒后再移交,从而省去了中间环节,也降低了医院感染的风险。

按照原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要求,医院还采取了有效措施,保证可重复使用医疗用品的清洗消毒灭菌质量,以灭菌合格的、可重复使用的医疗用品替代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从而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量。

在主管院长的签字倡议下,各科主任、护士长积极响应。医院在临床上推广可重复消毒使用的呼吸机螺纹管道、不锈钢换药碗、氧气湿化瓶等医用品。在一些感控重点部门,则采用可重复清洗使用的拖鞋,减少了鞋套的使用。医院还通过安装酸性氧化电位水设备消毒系统,减少有害化学残留;基本取消戊二醛消毒剂泡盘、持物罐,减少化学液体污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