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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审核制度

公众号审核制度

公众号审核制度范文第1篇

一、村级公章委托镇管理的范围及程序

1、村级公章委托管理范围:实行资金账目双代管的村都要实施公章委托集中管理。

2、村级公章委托管理程序:各村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就村级公章委托管理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党员村民代表同意后,由各村向镇党委提交村级公章委托管理申请书。镇党委对各村原有各类合同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公示后,进行村级公章正式移交手续,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会计共同将公章上交镇集中管理。镇党委集中设立专柜对各村公章进行管理,按照村级自主使用、镇党委加强监管的原则,办理各项盖章手续。

二、村级公章的使用审批程序

区分不同情况,分类设定公章使用程序及形式:

(1)对群众办理参军、学生入学、入党政审、外出务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补贴等不涉及村集体利益事项的用章,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共同签字盖章,出具村委会公章使用申报单,报镇农村工作片审批后直接办理用章手续。

(2)对群众需要办理的其他个人盖章事项,由各村出具公章使用申报单,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出具申报单报镇主管责任人审批后盖章;对于农村户口迁入迁出、组织关系转入转出、宅基地审批、变更宅基地审批、低保户、五保户审批、残疾证审批、二胎生育审批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由镇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办理盖章手续。对于村级财务报表盖章事项,由村会计按照农村财务托管程序,经镇经管审计站核查后,办理盖章手续。

(3)对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涉及村级集体利益和全体村民利益的盖章事项,必须经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填写公章使用申报单,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并附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党员和村民代表签名,经镇经管审计站核查,镇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盖章手续。其中,对于金额较大的事项,镇党委要召开会议集中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盖章手续。

三、村级公章委托管理配套机制

按照“规范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建立健全村级公章委托管理配套机制,最大程度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一、落实专人管理机制。镇政府成立村级公章委托管理办公室,配置村级公章管理专柜,落实专人负责村级公章管理使用。建立落实公章管理人员日常值班制度,确保群众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随到随盖。

二、推行分级审批机制。对于群众申请盖章的各类事项,建立分级审批机制,明确各类盖章事项的具体核查审批程序,严格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做到该有的程序、环节一个不能少。对于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的盖章事项,镇公章保管人不得擅自盖章。

公众号审核制度范文第2篇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 200333

[摘要] 全文围绕“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着重阐述了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自2013以来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通过不断优化卫生行政审批流程、打造主动服务的模式、提供人性化的细节服务以及归并许可职能等措施,摸爬滚打出一套全新的“大审核”理念,不断提高许可工作效率,不断优化窗口便民措施,为普陀的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

关键词 ] 卫生监督;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卫生行政审批模式

[中图分类号] R42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5(a)-0194-02

根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卫生监督部门应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积极查找 “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学习和对照党章,对照廉政准则,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对照群众期盼,对照先进典型,进一步深化听取意见工作,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查找“四风”问题具体表现,注重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中、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中查找“四风”问题。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始终在优质服务上常抓不懈,坚持以正确的思想建设为引导,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牢固树立为民办实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坚持从为我区经济发展多做贡献的高度来办理各项工作,工作中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落实到工作细节处,打造一门式大审核平台。

1主要做法

1.1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2013年起,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优化环境,根据《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沪府【2012】5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了普陀区卫生局部门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工作实施细则。对于我区桃浦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104块规划工业用地范围),按照“在法定时间的基础上压缩三分之一”的目标,简化审批流程,将原本法定的2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完成,并对社会做出承诺。对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不再要求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的审核方案阶段和总体设计阶段不进行现场审核。对于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使用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章,简化用章程序。

自2011年市卫生局向全市承诺实行医生护士执业地点变更当场办结制度,我区积极响应号召,在严格落实2012年医生护士执业地点当场办结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开拓思路,进一步将医师多地点执业的延续注册工作纳入当场办结范畴。为了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根据《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1〕094号)我所于2012年展开落实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由于医师多地点执业是一项新兴开展的行政许可工作,各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之前签订的合同时间大多时间不长,一般为1~3年,2013年下半年起各医疗机构纷纷开始咨询办理延续医师多地点执业的相关问题。我所于2013年9月拟定《普陀区医师多地点执业延续注册当场办结实施细则》,在全市首创多地点执业的当场办结工作,受到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广泛好评。

1.2主动转变服务形式,创新提供优质服务

随着区域内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共场所的审核工作逐年增加,然而区卫监所始终把优质服务放在首位,耐心解答电话及现场各项业务咨询,变被动为主动。

上海市普陀区某大型商业中心于2013年7月5日盛大开业,作为普陀区最大的商业建筑群、2013年区内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我所针对管理对象多样化、批量化、办理时间紧迫等特点,主动为其商户提供前期介入指导服务,分类统计各项各类符合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商户,采取现场办公、集体指导的方式,竭力缩短办证周期、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证效率。在办理过程中主动为管理相对人谋思路、出对策、强服务,争当“高质量服务、高效率服务、高水平服务”表率,得到了商户们的广泛好评与高度赞誉。

1.3从服务细节处抓手,体现以人为本宗旨

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大厅除提供一门式服务及耐心细致的咨询工作外,还提供各类申请书的示范填写文本,甚至经常在得到申请人的允许后帮助代填申请书,同时提供多种申请材料的示范样本和空白材料以供填写,其中包括公共场所各类卫生制度、空白主要设备及设施的目录清单、空白委托书等。受理大厅制作各类通过市卫生局考核的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清单以及各其他区县卫生监督所的受理大厅电话及地址清单,方便当事人查询联系。

由于区域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共场所的审核工作逐年大幅度增加,为了减少现场审查记录的书写时间,提高现场审查的日均工作效率,我所以市所制定各项公共场所评估体系为契机,制作格式化文本,填写公共场所类的现场审查记录,平均每份现场审查记录填写时间均压缩为5 min以内,大大提高了现场审核的工作效率。2013年市所根据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重新制定了原有的六项常见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质量评估体系,审核发证科与时俱进更新了所有的格式化文本内容,使原格式化文本更详尽更易于填写。

1.4各条线有机结合,着力打造“大审核”概念

2012年,我所开始实行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和公共场所卫生审核有机结合,在建筑项目申报施工设计审核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均对建筑用途进行询问,如涉及到公共场所许可项目的,提出公共场所审核时相关建议及要求,并提醒相对人在招商阶段告知承租人在装修施工之前来我科审核平面设计图。

在此基础上,2013年重新整合各审核工作条线,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阶段与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及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有机结合,主动先期介入指导。指导申请人规范提供申请材料,并根据实际流程和房屋结构合理进行内部布局指导,减少了申请人盲目装修造成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同时也最大可能地避免了申请人整改时间较长而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运营的情况。

通过两次条线工作的调整和有机结合,将原本分散的许可工作串连成线,以前期的充分介入指导替换后期的反复整改,将原本的几件事合并成一件事来做,让当事人有事半功倍的感受,“大审核”的概念并不是审核发证科的变大变强,而是我们整体审核服务工作质量的变大变强,同时也是我们审核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变大变强,因为作为“大审核”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多条线的审核要求。优秀全面的工作素质和完善优质的审核服务正是我们审核发证科近年来所追求打造的“大审核”概念。

2工作成效

通过以上四种服务工作方式的开展,我区卫生行政许可无论在社会形象和舆论方面,还是在业务能力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许可受理大厅基于优秀出色的工作态度和作风,自2009年来,连年获得优质服务个人或窗口称号,同时审核发证科后台工作人员热情周到的服务和扎实的业务工作水平,为社会各界管理相对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受到了来自社会多方面的表扬和赞许,部分工作甚至得到了市所及其他区县所的肯定。

2012年10月—2013年9月间,各条线许可工作共计登记2247件,其中公共场所类平均办结时间为4个工作日,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平均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平均办结时间为9个工作日,医疗执业人员许可平均办结时间为1个工作日,放射诊疗许可平均办结为15个工作日,除了医疗机构和放射诊疗许可时间仍然略长外,其他许可时间均远远少于法定许可时间。

3今后努力的方向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引,以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为宗旨,进一步缩减医疗机构及人员和放射诊疗工作的许可办理周期,继续深挖其他任何可以提高服务质量的小细节,积极响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工作要求,全面打造卫生行政许可一门式受理的服务模式,将“大审核”理念全面铺开。同时,积极依托全所信息化运用平台的建设,实行部分卫生行政审批项目的在线咨询、提前介入、申请、受理和公示,大大减少管理相对人的往返;通过信息化平台开展许可质量管理,加强对平台数据的维持,形成更加规范、便于查询的卫生行政许可数据库。

总之,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始终秉承“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依照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继续换位思考,立足优质服务,将一门式“大审核”的平台打造得更扎实更宽广,切实体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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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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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荣梅,吴骅,何循真.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服务的实践与体会[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4,11(2): 122-124.

[3] 曾德才,倪淑萍,汪小平,等.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践与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 2012,21(3): 37-38.

[4] 俞幼达.谈卫生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弊端[J].中国卫生法制,2004,13(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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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民哲.卫生行政审批实行一窗办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25(8):540-541.

公众号审核制度范文第3篇

当下业界关心的重点是:“国信办十条”会对国内的即时通信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特别是作为领头羊的微信,新规定有何利弊?

“国信办十条”文字较多,谨将其总结为以下三大要点:

一、对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商进行了规范,要求取得相关资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各项制度、配备相应人员,保护用户隐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二、对微信公众号等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者开设公众帐号,必须经过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商审核,同时由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商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同时,对时政类文章的采取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要求公众号管理者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三、对微信用户等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帐号的时候必须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即所谓的“实名制”。

如何解读国信办对即时通信工具的态度?通过仔细分析笔者有如下观点:

1、此次“国信办十条”并非打压

从整体基调来说,国信办并非要打压和遏制即时通信工具的发展,相反在第七条还提出“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也就是说,将即时通讯工具定性为值得鼓励使用的新型工具,规范的出台并非打压。

2、“国信办十条”是正常的规范性动作

在中国,所有人对“实名制”应该都不陌生。只要是做过网站的朋友,一看到“备案”也应该感到非常熟悉。纵观十条规定,其实并没有太多新鲜的东西,大部分都是在QQ、微博、普通网站等传统PC互联网时代就开始采用的规范政策。

所以“国信办十条”并非是特殊事件驱动,在特殊时间点的规定,而是正常的规范性动作。

这几年即时通讯工具发展迅猛,特别是微信已经拥有了超过4亿的活跃用户,这些平台性工具已经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并且信息传播的速度非常快。影响力如此大的一个信息通道,不进行规范是不可能的,总要避免被不法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那么以微信为例,“国信办十条”对普通使用者、公众号、微信平台自身各有怎样的影响呢?

对普通使用者几乎没有影响

顶多是你注册的时候需要验证一下个人真实身份,签订一个在线协议(对已经注册的用户估计也需要补充这道手续),稍微麻烦了一些,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影响了。你在微信上该和朋友吹水就吹水,聊天就聊天,几乎不会感觉到“国信办十条”的存在。

当然,完全没有影响也不可能。在过去,很多政治类、野史类、揭秘类等文章在微信平台上广泛传播,很多人对此津津乐道,很爱看。不好意思,估计以后政治、时评类的文章在微信上会越来越少了。只有获得资质的“国字号”公众号才能时政类内容,但是它们的内容你也不一定爱看。

在内容的多元化上,监管前和监管后肯定会发生不小的变化,这是对普通使用者较大的一个影响。

对公众号制约变多了,风险加大了

首先公众号的开通就麻烦了许多。在过去,公众号开通申请只需要腾讯一家审核通过便可以了,一般三个工作日可以搞定。但以后不一样了,在腾讯审核通过之后还需要报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目前具体的备案程序还没看到,不知道备案是公众号开通的前置程序还是后置程序。但是根据经验来看很有可能是后置程序,也就是公众号开通申请必须等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通过。

这样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时间大大延长了。有过网站备案的人相信都经历过这样的过程,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就是网站备案等了一两个月都没有消息,让项目实施的时间根本不可预期。

不知道微信公众号的备案会不会最终也变成这个样子,但是存在这样的概率。此外,未经批准的公众号不得发表、转载时政类新闻,这对公众号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制约。时政是大多数人都关心的热门话题,事实上之前很多公众号就是通过和时政打擦边球,或者主打时政内容来提高曝光率,吸引用户关注,这当中大部分都属于“无证经营”,并不具备相关资质。

“国信办十条”后,最难过的应该就是这一类公众号,要么彻底转型,要么就被玩死。对其他不主打时政的公众号来说也要小心了,内容的时候必须谨慎,到底怎样的文章可以被归类为“时政新闻”呢,说实话,界定标准很模糊,还没看到具体的评判标准,一切都掌控在腾讯和监管部门手里。在这种边界不清楚的规定下,估计大家都要老实一段时间了。

而且,目前“国信办十条”也只是暂行规定,不排除以后会推出更多更具体更广泛的行为约束,大家都只能“带着脚镣起舞”,肯定没有以前自由了。

公众号审核制度范文第4篇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府办〔2008〕89号及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为扎实推进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肖胜安任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各股室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并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工作机构,完善了工作机制,制定了工作规划,实施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办法,按时上报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报告有关材料,做到了“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主抓,办公室具体抓,各股室队配合抓,并落实了专人秦代云同志具体承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了我局的重要工作目标,有力地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管理,工作扎实有效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府办〔2008〕89号)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府办〔2008〕122号)精神,我局于2007年12月15日完善了《*县粮食局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方案》(*粮〔2007〕100号)及信息公开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各股室队、机关党委、工会、纪检组的职责,逐项分解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了工作计划、工作内容、责任股室队和责任人。

(一)加大信息公开宣传力度。2008年,我局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了总体上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经费有保障,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2008年度在《*州新闻网》采用2篇,在国家、省、市粮食局及县委、县政府、县政府外网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刊播信息宣传稿件275余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粮食局服务三农和改革发展的最新成果。

(二)严格信息保密审查。我局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办法》、《*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应公开的信息、文件、市、县长信箱、资料等,先由经办人办理校稿,负责人审稿,分管领导审核,再由局长签发、公布,坚决做到“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实行了外网、党政网一机一网的原则,做到了保密、不泄密,自觉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办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及信息审查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三、加强制度建设,监督检查

1、我局为了保证政务信息公开的严肃性,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层层落实了责任。一是加强群众监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务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认真审核信息公开的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评议反馈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局政府信息领导小组成员做到了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加强了信息质量的管理,采取层层把关、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使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上了程序化、规范化轨道。

2、我局按照县委办《关于清退旧版电子印章的通知》(*委办〔2008〕71号)要求,将粮食局旧版电子印章一枚交县保密局统一登记,集中销毁,确保了安全。

3、我局一是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方案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完善了粮食局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方案,机关各股室队对照执行。办公室负责按程序和规范筛选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动态,送领导审定后报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能够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补充信息公开目录。二是及时维护和更新部门信息。做到了信息公开内容客观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三是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四是我局的信息公开形式主要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通过网络公开,使社会各界了解、认识了粮食局在服务“三农”中的地位和作用、职能职责。五是根据系统实际建立了“稳、固、显”的工作机制,做到信息公开栏随时更新。六是我局还运用工作简报、信息资料等形式实行信息公开。七是我局设立信息公告栏,方便群众及时完整地获取公开信息。

四、依法主动公开部门信息

一是公开了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办法。运用方便群众知晓的形式传递部门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了信息公开及时有效。2008年,我局没有出现群众投诉事件。二是我局做到了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三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涉及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四是*县粮食局2008年度我局已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载政务信息*275条,其中:领导讲话10条,部门规章65条,部门文件等90条,工作总结20条,年度及工作计划9条,食品药品15条,通知1条,应急预案及部门动态55条。政府信息公开网中常排在部门前10位。

五、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2008年,我局没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六、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08年,我局没有这方面的情况。

七、没有发生因部门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引起的事故或群众投诉,也没有因部门信息公开引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八、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信息公开情况

汶川“5.12”大地震发生后,全县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纷纷捐款捐物献爱心,支援灾区人民抗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先后共捐款2万元,特殊党费5600元。*县粮食局积极组织职工加工大米114吨送往灾去。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时了这些信息,提升了粮食局的良好形象。

九、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公众号审核制度范文第5篇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字号都没有明确其概念。字号与老字号相比被绝对的狭义化,其强调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是企业的特定标志,主要用于区别其他经营者,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看,企业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征或经营特点及组织形式。从我国目前名称产生方式来看,名称基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按照行政级别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全国、省、市、县四个等级的分级核准体系。正由于企业名称采用的是分级核准体系,由此我们看出,在行政区划和行业特征相同的情况下,字号将是唯一与其他名称进行区别的标志。

商号是一个舶来名称,商号的英文拼写为trade name,其含义基本表述为商事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名称。我国台湾《商事登记法》称“商号名称”;在日本,商号主要指的是商事经营主体在从事单方或双方的商事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即自然人和公司名称;在德国,商号指的是在商事活动中商人依据此名称从事经营及署名,商号即商业名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把商号特定为厂商名称。因此在国外的概念中,商号与我国的企业名称应该是基本相同的概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等法规规章中的表述可以明确的看出,目前的法律规定将商号限定在一个非常小的范围内,而且将字号与商号等同起来表述,即商号就是字号。两者是相同的概念。这样一来与国际通行的商号的涵义是完全不同的。也正是这个原因。商号在我国才会引起这么多的矛盾。为了论述的统一,本文所称商号即以国内的法律定义进行论述。

一、商号与商标的比较

商标是用以区别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标记,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核准使用的服务上独占性的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是一种专用权。一般认为,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具有许可使用的权利。但商号是用来区别经营者的,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所以商号权和商标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功能与作用不同。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的范畴。商号权属于何种权利目前表述还不一致。

(二)表现形式不同。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数字、图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有的国家甚至把声音、气味等也作为商标注册。

(三)专用权的实现方式与程序不同。商号权的实现只要按照层级的要求在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后,在取得名称权的同时也取得商号权,其从时间上来计算可能是一瞬间的。而商标权的取得从申请到权利取得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长达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间隔。

(四)地域和时空的效力范围不同。我国商标权在全国都有法律的效力,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有效期十年,但可以无限次地续展。而且根据《马德里协定》在缔约国还有优先权。而商号权除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但其时空效力却是一次申请,终身有效,只要主体存在,商号权就伴随着企业名称权永远存在。

(五)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商号权的实现依赖于商事主体,包括厂商或服务提供商等对主体企业名称的不断使用。而商标权的实现则大多以标志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为主要方式。

(六)产生的依据和保护程度不同。商标权取得的依据是我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法律的范畴。而商号权取得的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工商局令的。因此只能属于行政规章,而且该规定未直接确定商号权的取得,而是与企业名称权结合在一起。因此,仅从产生依据本身的效力来看就明显的发现其保护力度的不同。

(七)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是可以拥有无数个商标。

商号和商标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权利的范围基本相同。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商号的知识产权权属尚停留在专家论述和理论研讨中。

(二)都是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能起到表示和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证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三)作为商事主体的专有权,两者侵权责任非常相近,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四)两者之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形成一致,即商号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商号,而且,商标和商号可以相同。

二、商号的取得及其权利

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商号取得的法定方式,目前商号的取得是基于商号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的企业名称的取得而取得。企业名称一旦核定,即取得了专用权,同时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在申请的行政区划和特定的行业中也取得了专用权,也就视为商号获得了登记。而商号经登记后就产生商号的专用权,即商号权。

基于商号权所获得的权利有:

(一)专有权。企业名称一经登记注册后。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效力,同时。名称里含有的商号持有人(商事主体)拥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享有专有权。在行政区划和行业相同的情况下,就是看商号部分是否相同

或者相近似,如果相同或者近似,那么该名称就判为相同或者近似。

(二)转让权。商事主体有权依法转让商号。商号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前提是必须整体转让,其效力是出让的商事主体丧失商号权,而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享有该商号的一切权利。

(三)变更权。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标识,经登记注册后即具有稳定性,不得擅自变更。但如果商事主体因生产经营需要,则可以申请变更。

(四)许可权。商号的许可是指商事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许可的效力是被许可人通过一定的条件获得他人商号的部分使用权,而商事主体仍然保留商号的专有权。商号的许可使用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但被限制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现实操作中,只有集团内企业和具有其他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才可以被许可使用相同的商号。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也存在被使用商号的情况,这也应理解为关联企业的一种特例。

三、我国商号问题的现状

从现行法律看,我国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的保护走在了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前列。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保护商号的法律,从对知识产权立法角度而言,对商号的立法由于对其认识的局限性而处于尴尬的境地,从而使商号问题在现实处理中成为工商部门等一些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最为头痛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商号权保护制度。已有的法律规定只是将商号置于企业名称权之中来进行保护的,而且商号必须与企业名称一起经过登记注册才受到保护,这就使得商号权的保护受到了很大限制,使商号权的作用不能体现出来,并在实际运用中因理解上的问题而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商号权保护在立法层面比较低。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虽然提到了对商号的法律保护,但一个属于国务院法规,一个是部门规章,并且对商号的规定也只有只言片语,缺乏对商号的较为具体、详细、系统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的商号规定与国际惯例脱节。根据美国的普通法,产品、服务或商业企业的描述性词汇,以及人名、合伙名、公司名或特殊地理位置的名称,如被法院承认它们在商业交易中普通使用。即属于“商号”;在德国,商号可以分为简单商号和组合商号,简单商号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而组合商号由核心部分(一个名称)和附属部分组成,两部分具有同样的意义和地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国家所指的“商号”在含义上是宽泛的,与我国的“商号”有很大的差别,实际上相当于我国的“企业名称”。

(四)我国民商法理论和现行法关于商号的界定不统一。《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此规定将个体工商户进行个人合伙的商事名称叫做“字号”,笔者以为此字号应该理解为名称。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对工商企业的名称叫做“企业名称”,而在该规定的第7条中又将“字号”等同于“商号”。而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字号与《民法通则》之中的字号概念的外延明显要小得多。在众多部门规章中,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所有规章,将商号和字号并列,一般适用为字号(或者商号)。而商务部等其他部门的规章则直接引用商号的概念,但是其概念应理解为国际通行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中缅边境贸易是指中缅边境我方的国营企业(公司、商号)与缅方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第3条“民营贸易的经营企业(公司、商号……)”中,直接将企业、公司、商号等同起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查商业领域利用外资情况的通知》,又引用了商号(品牌)的说法。因此,按这些规章和文件的理解,我国的商号概念甚至比国际通行的认定都要宽泛。

我国目前没有商号核准制度,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随着企业名称的核准而被核准,企业名称的核准实际上就是商号的核准。实践表明,这种制度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

一是层级核准制的弊端。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的层级核准包括了国家、省、市、县四个层级。应该说。在行政区划的前提下,任何一个被核准的名称都不会相同。但是,问题恰恰在于此。2001年,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在无锡成立。2004年,在嘉兴成立了一家嘉兴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从名称核准角度讲,在嘉兴行政区划内,尚德商号在太阳能行业内肯定是唯一的。企业的登记有区域性,但是企业的销售经营则是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的,当一个企业经营跨出名称中被核准的区域,其商号便成了不被保护的对象,而在该区域形成的商号的知名度就被此区域的其他人有效地运用。由于法律强调保护企业名称权,因此,对侵害商号的行为往往束手无策。

二是行业要求的矛盾。我国的企业名称组成中含有行业因素,成为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但正是这一要求,为企业名称带来了矛盾和疑惑。2005年,宜兴成立了无锡尚德地热系统有限公司。地热和电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就名称登记而言。尚德地热的核准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基于尚德公司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总是将尚德电力和尚德地热联系在一起,这样,尚德地热有意无意地搭上了尚德知名度的便车。因此。企业名称的行业要求将商号规定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在限制商号发展的同时,还给搭便车者以可乘之机。

三是核准制度设计的缺失。在企业登记中,企业名称采取的是预核准制度。也就是企业正式申请登记前。企业名称必须预先核准,然后才能准备与登记相关的其他材料。但是预核准怎么操作,机构、审查、复核、异议、评审、纠错等怎么运行,纵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都没有规定。目前一般设立名称核准员,名称核准由名称核准员一锤定音。与商标核准制度相比,企业名称核准没有评审制度和异议制度,使申请人缺乏主张诉求的途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虽然规定了“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但工商部门没有建立专门的名称评审机构,程序设计的缺失使当事人的申请很大程度会回到核准员的手里。而向法院。单纯的商号问题,由于缺乏评判标准和明确的法律依据,给审判带来了操作上的难度。

四、商号与商标的冲突

不同的商标权人与商号权人因

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从而误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关系产生误解从而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

二是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普通消费者对注册商标持有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从上看出。商号对商标的侵权的救济途径通过司法解释权从驰名商标扩大到了一般商标的范围,形成了对注册商标全方位的保护。关于商标对商号的侵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5条规定:将与他们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属于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其前提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解决渠道是向省级以上工商部门投诉。由于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只是一个文件,还不是部门规章,因此对当事人多渠道诉权的伸张缺乏有效的依据。

五、商号权的救济

针对商号问题的困境,如何从多方位各个层面切实加强对商号的保护,这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及商号主体自身都应该考虑的问题。

(一)立法救济

1.明确商号的法律概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号法律定位。可以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将商号等同于企业名称。商号就可以简单表述为商事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名称。

2.确立商号的知识产权定位。商号权与商标权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符合知识产权概念及所表述的基本特征。

3.废除层级名称核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名称核准制度。在取消行政区划的情况下,强调名称由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实现商号最大限度的跨行政区划的保护。从名称制度改革角度出发,可以借鉴商标全国统一审查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名称核准制度。目前,可以在保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基础上,实行全国联网,统一检索、审查。从而杜绝不同行政区域内的诸多企业拥有相同商号现象的发生。

4.在先权原则的确立。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名称核准制度的基础上,商号的在先权主要体现在跨行业特征上。商号在先权可以分这么几个层次进行:一是在先的老字号的商号权,由于老字号年代久远的关系,老字号本身可能并非目前企业意义上的商号,此类老字号就应该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现代商号进行登记:二是在先的知名企业的商号权,除老字号以外,其他的一些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知名企业的名称也应该能够作为在先权利加以跨行业的保护。

5.异议撤销程序的启动。异议程序的设立,使商号在登记后的一段时间内存在不确定因素,赋予了登记部门一个缓冲的余地,实际上是减轻承担法律后果的做法。对外来讲,也赋予公众伸张权利的可能。应该在立法上增设相关商号的登记公告,使其他商事主体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知晓商号(名称)的核准情况,及时运用异议撤销程序,也使各方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6.侵权责任范围的再认定。商号作为知识产权的确立,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都可以运用到商号的侵权上,特别是商标对商号的侵权可以与商号对商标的侵权责任对等起来。

7.建立商号保护性申请制度。在商号构不成行使在先权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各类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保护性注册,达到事实上自己商号在相关行业的垄断。

8.建立知名商号保护制度。

(二)行政救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商号的核准部门,也是对商号进行管理的主要行政部门。面对目前商号的混乱情况,如何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角度,强化对商号的管理和保护,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作为的有效举措。

1.建立完整的名称核准库。将驰名和著名商标及时录入名称库先予以保护,将各省的著名商标在全国其他省的同行业进行跨省保护尤其显得重要。

2.核准人员的专业化。建立一支专业的高标准的核准人员队伍,首先应该保持核准人员的稳定性,其二必须有基层登记和执法的丰富经验,其三最好是本地人员或通晓本地话。

3.建立商号评审制度。对商号核准中的问题和因申请人提起侵权诉求的合法有据的解决。引入《商标法》中的评审制度,建立商号评审制度。通过评审程序,对问题商号程序化操作,有效解决。

(三)司法救济

从侵权责任来看,侵害商号权首先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此民事救济是主要手段。民事责任的救济主要是通过法院来解决,如何创造性地认识商号,把对商号的司法保护及早地纳入司法范畴,这具有司法实践的典型意义。

(四)自身救济

加强对自身的保护,是防止被侵权的有效手段,商事主体在对商号注册后,可以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加大对商号的保护。使被侵权的可能性降到最小。

1.商号和商标的一体化。依托已设立的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建立强大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目前可行和比较通行的做法。商号完全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形式成为商标,从而寻求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