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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了经营风险“预警”
近几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奉贤区着力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诸多中小企业投资入户,成为上海市中小企业总部的所在地。
为了增强中小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切实帮助企业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让入户在奉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前置性的保护,奉贤法院主动将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他们联手奉贤区工商联赶在“世博”前夕,专门成立了“奉贤区中小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室”,派驻两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协助指导、调解尚未涉讼但已由工商联介入的企业经济纠纷,并组建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加强信息沟通,研究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指导他们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及时将经济纠纷消弭在萌芽中,尽可能避免、减少经济损失。同时,该院还开通了以商事审判骨干法官姓氏命名的热线电话――“小江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涉法涉诉相关咨询,破解企业运行法律难题,畅通解决纠纷绿色通道,经营风险预瞽信息,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调处纠纷新招频频亮相
奉贤法院致力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善于整合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探索、实践诉与非诉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处新招频频闪亮登台,相继推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劳资纠纷调解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站、中小企业经济纠纷调解室及“小江热线”,形成了“三中心、二站(室)一线”的纠纷调处立体格局。
上海市首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联合调处中心是奉贤法院与区农委、区司法局联手建立的。该中心的办公场所设在区农委,还在调处中心设立涉农纠纷的专项受理窗口,三方按其职能采取“一门式”服务,主要调处受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人员的配置与整合由区司法局负责,他们主要是来自村、镇基层组织善于做调解工作的相关人员;该机制的仲裁人员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依法进入诉讼程序的则有经验丰富并目善于做调解工作的资深法官担任主审人,就地进行公开审理,调解不成的则依法判决。该中心通过“人民调解―农业仲裁――法院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快速简便解决农民们的切身利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好评。中心成立以来。70%的纠纷在基层得以化解,20%的纠纷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仅有10%的纠纷最终进^诉讼程序。
奉贤法院与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共建的劳资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依托争议地工会及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工会的调解组织,先行开展调解工作。对群体性、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等劳动争议,则由调处中心直接负责处理,共同化解劳资纠纷。劳资纠纷联合调处中心成立以来,55%的纠纷在各镇、开发区基层部门得以化解,25%的纠纷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尚有20%的纠纷最终进入诉讼程序,比原先40%纠纷需通过法院裁决下降幅度达100%。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仅得到快速有效维护,而且也降低了维权威本。
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办案人手少,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抽调两名法官和两名书记员,专门负责诉调对接工作。诉调对接中心的成立,意味着奉贤法院为老百姓打官司又提供了一条更便捷、经济、高效的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只要愿意调解,不用打官司就能解决纠纷。即便案件已立,或已在审理中,当事人只要提出调解,法院随时可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站,是奉贤法院把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室搬进公安交警支队,由法官、警官、调解员合署办公,共同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是奉贤法院在探索多元纠纷调处机制过程中的又一大新招。
保经济发展让百姓得益
“三二一”纠纷调处立体格局的构筑,让奉贤法院司法工作找准了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使化解矛盾的触角伸至不同行业不同层次,覆盖于全区各基层,不仅对一方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而且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所谓法务会计,就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它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在西方称之为“诉讼会计”。
一、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及服务领域
(一)主要工作
法务会计主要是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的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工作的特殊会计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根据业务程序审查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预计费用的合理性。
2.帮助进行资产保护和回收。
3.与其他专家进行协调,包括与私人调查者和工程专家咨询者的协调。
4.取得所需证据用于支持或驳回。
5.审查相关证据以形成对案件的最初评价并确认损失领域。
6.协助对新发现的事项进行审查,帮助有关方面对财务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确定其他需待查的问题。
7.参与对已发现证据的审查,帮助有关方面对财务问题的理解,以及确定其他需待查的问题。
8.审查持反对意见专家有关损失的报告以及他们对既定状况强弱分析的报告。
9.协助进行谈判和解决纠纷。
10.到庭听取持反对意见专家的证词,提供综合审查服务。
(二)服务领域
1.企业、事业单位
该领域中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是既精通会计业务及会计法规,又熟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跨领域人才。
2.社会服务中介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而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3.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
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的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审计) 人才。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分析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在上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际运用的较少,总体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和相关法制建设还待完善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在法务会计的概念、依据、基本假设、范围、目标、功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还没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没有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就谈不上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的标准。这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对经济案件的调查虽然也会吸引有关会计人员参加,或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表,但由于参与调查的会计人员通常缺乏法务会计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所获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受到较大限制,对经济损失的估计也可能失当,从而影响到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所以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呼唤着法务会计的产生。
(二)现有业务范围较窄
国际上法务会计的内容很广,包括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方面,而我国目前只运用在司法会计方面,也就是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比如一些重大经济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后,聘请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调查搜集犯罪嫌疑人有关经济犯罪的事实,并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为诉讼提供有关证据,而在其他方面还很少涉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对内、对外大量的经济交往和交易过程中,经济纠纷的案例显著增多且不断复杂化。要妥善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离不开对纠纷案件的性质和损失的科学度量。社会各界对法务会计的需求将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将仰赖于法务会计师提供的财务会计证据和会计信息分析。所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推动着法务会计的发展。
(三)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后续力量不足
我国目前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主要是司法、检察、律师、审计、财务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但大多数检察官、律师、法官的会计审计知识达不到要求,没有掌握通过法务会计检查收集证据的基本技能,也不清楚通过法务会计鉴定应当和可能解决哪些财务会计问题,而相关会计和审计人员又在法律知识和调查技术上有所欠缺,使我国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和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会计业务情况,难以弄清案件的事实,影响案件的公平判断。
三、对加强和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相关制度建设
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对规范法务会计实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计界和法学界应加强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比如创办法务会计期刊,设立法务会计学会,在高校会计专业和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课程,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和沟通,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包括法务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和方法、执业和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同时在广泛征集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诸如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认证制度、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等一套法规制度,使法务会计的开展真正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二)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有了法律和各项制度的保障,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就可以逐步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有选择的推广运用司法会计、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些在我国有一定的应用基础。服务范围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反腐败和经济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聘请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协助鉴定或出庭作证等等。
(三)加强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复合型学科,需要更高层次的人才。一名高素质的法务会计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知识,熟悉法律、掌握调查取证技术、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掌握计算机技术,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的敬业精神。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培养出大批合格的法务会计人员。
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前景展望
(一)法务会计将构成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人和经济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关系契约化的经济,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主要是以契约(合同)为纽带的,合同的履行、契约关系的维系,单纯依靠行政协调以及个人和经济主体的信誉、良心和道德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法律做保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更为频繁,由经济联系而带来的经济摩擦和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个人的过失给公司或他人带来经济损失也在所难免;在复杂的经济环境面前,一些利益熏心的人以身试法、发生经济犯罪行为也是不可能杜绝的。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客观度量经济损失、有效打击经济犯罪,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及其他支持体系。法务会计就是为适应这一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运用专门的知识,通过深入细致的经营调查和财务会计分析,为度量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系统、客观、细致的会计证据,从而使法庭的裁决更为客观公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使经济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见,法务会计和律师一样,将构成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二)法务会计师将成为一种受社会欢迎的热门职业
建立机制,打造化解纠纷“高速通道”
为提升司法“保增长、促转型”的水平,市法院从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入手,整合力量,打造司法化解纠纷的“高速通道”。
建立重大经济纠纷定期分析报告机制。明确对因宏观经济发展引发的融资借贷、消费信贷、投资理财、房地产、商事合同、企业破产兼并、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连续性纠纷案件,实行专项案件报告制度。如振辉(南京)玩具有限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特别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濒临破产,公司经理弃企避债。公司500多名职工多次上访,一些债权人来到法院申请保全,甚至到企业进行哄抢。浦口法院一方面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一方面指导工人依法申请,破产,在法院努力下,该公司的破产程序正常进行,来自全国各地的40多家债权人纷纷来到法院登记备案,500多名职工的情绪得到安抚。
建立案件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不同法院之间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在受理、审理和执行同类型案件时,加强审判信息的传递、法律观点的沟通和法律适用的协调统一,必要时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如秦淮法院和江宁法院分别立案,受理了南京绿色包装用具有限公司因“弃企逃债”而引发的系列案件,为统一司法尺度,集中化解矛盾,市法院及时协调,指定由秦淮法院集中审理、执行,保证了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债权人的平等受偿。
建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能力,对民商事审判中可能发生做好预测和预防工作。针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下可能发生的以及扬言采取极端行动的事件,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一旦事件发生,立即反应,果断处置,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在华诚超市劳动争议及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中,南于经营不善,华诚超市多家连锁店歇业,超市员工及供应商因拿不到工资和货款准备哄抢超市货物财产。玄武法院知情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和上级法院报告情况,赶赴超市做好员工及供应商的教育疏导工作,并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流失。同时,积极将该群体性纠纷引入诉讼渠道妥善处理,有效避免了一起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目前,该院审理的726件华诚超市案件,调解结案601件,判决结案125件。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妥善处置了南京民政工业集团、乐客多超市、金海马公司等一批群体性、敏感性纠纷和突发性事件。
健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引发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积极争取党委、人大领导支持,同时加强与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更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去年,全市法院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妥善处置了南京巨博公司、六合松竹门窗厂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等10多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能动司法。帮助困难企业“化危为机”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从有利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际出发,用足、用好司法手段,帮助企业排解困难,化危为机。
把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和适用程序的灵活性相结合,建立涉经济发展案件绿色通道。对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企业倒闭歇业、合同纠纷、融资借贷和重点建设项目等各类涉经济发展案件,建立健全“绿色通道”,打破常规,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到快立案、快保全、快审理、快执行,并通过巡回审判、简易程序、预约开庭、司法救助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如在溧水302户农民诉南京白马公司黑莓款纠纷案中,白马公司南于资金回笼困难而未能付款,农民多次围堵公司大门。溧水法院立即启动绿色通道机制,提前介入,主动上门立案,及时将案件引入诉讼渠道处理,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同时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既要求企业克服困难给付货款,又引导农民充分理解企业的困境,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把司法手段的刚性与柔性相结合。慎用善用司法强制措施。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原则,慎用善用司法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扶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尚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坚持“放水养鱼”、“留出路、给活路”,在做好债权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活查封”、“反担保”等灵活方式,尽可能不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司法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
把裁判方法中的判决与调解相结合,着力修复失和的经济关系。全市法院对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引发的各类涉企纠纷案件,能够调解协调解决的尽可能不判决解决,通过调解、协调、和解等多种形式,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着力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引起的人际关系紧张,修复并创建当事人之间长远的和谐关系,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民商事一审案件的调撤率达60.9%。
防患于未然,减少避免矛盾纠纷
全市法院把加强预防、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作为司法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重要内容,着力在防患于未然上下功夫。
开展前瞻性调研,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参考”。去年底,市中院党组就作出部署,要求全市法院站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的资源优势,开展前瞻性调研,认真研究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给全市经济社会和社会稳定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积极出谋划策。在此基础上,今年,市中院又确定了全市法院12个重点调研课题,院党组成员每人分工1-2个课题。其中,“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下我市企业涉有关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对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影响及司法对策”等许多课题都直面经济发展现实,与司法“保增长、促转型”紧密相联。
关键词:先刑后民,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公权私权
一、先刑后民基本原理
先刑后民是指在同一案件中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到经济纠纷时,应先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待刑事责任问题确定和解决后,再解决该案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问题。先刑后民的理论依据是: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的首要功能在于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运行,而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私权益,优先保护国家利益之后,再保护个体利益。以及,刑事诉讼中实行国家侦查,侦查人员有丰富的侦查经验和先进的侦查技术,可以搜集到涉及全案的相关证据,既可以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免去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的困难。
《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上述规定体现了先刑后民的原理。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存在犯罪嫌疑时,相关规定同样要求先刑后民,先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处理经济纠纷。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中指出,为了保证及时、合法、准确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以及,1998年4月9日,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1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先刑后民规则的不足
先刑后民规则适用以来,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权力运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差异性,先刑后民规则的适用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第一,现行先刑后民规则的适用主要侧重诉讼程序方面,忽视了实体责任方面的刑事民事先后问题。从现行有关先刑后民的相关规定来看,主要侧重解决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哪个在先处理。但程序的设置和运行最终要解决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所以先刑后民规则的不仅应立足于解决程序领域的刑民先后问题,也应当着眼于实体领域的刑民先后问题。。
第二,刑事诉讼过分延长的情况下,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救济处于等待状态,不利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为了防止刑事诉讼的过分迟延,可以先就刑事部分判决,然后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处理民事诉讼,是因为刑事诉讼贯彻诉讼及时原则,在英美法中将刑事诉讼称为“外科医师的手术”,案件的审理期限比较短,一般情况下为立案之后一个月宣判,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论文大全。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刑事诉讼一般都很难在一个半月宣判,如果中间有补充侦查或鉴定的,相应期限并不计入审理期限,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的期限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以死刑案件为例,死刑案件要经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两三年之内一个死刑案件没有最终结果是常见的。根据先刑后民的规则,被害人一方必须等到刑事部分完结之后才可以实现民事权益,被害人也处于漫长的诉讼等待过程中,即使被告人一方愿意赔偿,也是先将赔偿款交给法院,法院结案后将该赔偿金支付给被害人一方,被害人权利保护因此受到了限制。英国有一句法谚语: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当被害人权益因为刑事诉讼的进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实现时,法律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第三、实践中存在滥用先刑后民规则的现象
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同时存在时,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惩罚犯罪,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救济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先刑后民的理论依据之一是国家利益高于私人利益,所以应当先刑后民,即使在一些私权制度发达的国家,也适用这一规则。但先刑后民规则有时候会被当事人滥用,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笔者办理某合同诈骗案件,某公司以开发楼盘为幌子,吸收了大量的个人资金,合同履行期到来时,既不能交付房产,也不能退还购房款。广大购房者就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经侦部分接到举报,按照合同诈骗罪立案,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法院知晓公安立案的情况后,按照先刑后民的规定,中止案件的民事诉讼,等待刑事部分的处理。该法定代表人由于身体原因,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批准该申请,办理了一年的取保候审,之后案件进入了漫长的侦查阶段。到本文撰稿之时,刑事案件还未进入审判程序,广大购房住户只能无助地等待。本案属于典型的先刑后民规则的滥用,该公司以刑事案件的存在为前提,暂时成功地规避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先刑后民规则的完善
针对先刑后民规则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完善。论文大全。
第一、应当完善先刑后民规则的内涵和外延,先刑后民规则仅适用于诉讼程序方面,实体责任方面适用先民后刑。先刑后民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适用已久,但主要侧重程序的运行,即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交叉时,刑事案件审理在先,民事案件审理在后。笔者认为,法律概念的确定应当是准确而完整的,为防止对先刑后民规则的误解,应当明确先刑后民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程序领域。其一,良好程序的设置最终也是为了保障实体责任的准确确定;其二,现行相关法律中已经体现出实体上的先民后刑。如刑法第36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215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财产不足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理论界和立法层面需要做的是,将现行关于先刑后民的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进行有效的梳理,将先刑后民的概念予以明确和完善。
第二,为了民事权利的及时救济,应当允许先刑后民规则的例外
由于刑事案件期限比较长,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有时候延误了被告人民事权利的救济,因此当符合条件时应当允许先刑后民规则的例外。如民事诉讼部分并没有太大争议,当事人愿意就民事部分先行解决时,法院可以灵活变通,先就民事部分处理,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部分法院也在进行相关的探索。笔者办理某一交通肇事罪案件,当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时,被害人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法院经征求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愿意赔偿,于是法院先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且达成调解意见,被害人一方先行支付了赔偿款。刑事部分审理时,法院基于被告人积极支付赔偿款的事实,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判处缓刑,案件圆满处理。这种做法可以作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和借鉴。
第三,应当有效防止先刑后民规则的滥用
在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经济类案件中,究竟属于刑事犯罪还是经济纠纷有时候很难界定,侦查机关谨慎起见,立案后对被告人一般先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被害人此时即使持有民事关系非常明确的证据也由于先刑后民规则的阻却而不能进行民事诉讼。被告人一方也以先刑后民为由,主张中止民事诉讼,导致先刑后民规则被滥用,被害人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济。为此,先刑后民规则的内容之一应当是有效防止该规则被滥用,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私权优先。具体来讲,如果相关证据缺失,案件事实不清,必须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处理作为民事诉讼的前提和基础时,坚持先刑后民并无异议。如果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清楚,当事人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不乏先就民事部分进行处理,优先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再进行刑事诉讼的程序。
总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坚持国家公权力行使,追求刑罚权实现的过程中,不应当忽视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应当准确厘清先刑后民规则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先刑后民规则的适用范围。论文大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着眼防止先刑后民规则的滥用,允许一定条件下先刑后民规则的例外,优先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益。
【参考文献】
1.龙总智:《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1
2.王利民:《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1
3.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5
4.赵秉志:《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
5.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0.3
6.奚晓明:《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1
一、基本情况
自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以来,我乡共调处矛盾纠纷18起,成功化解17起,反映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经济纠纷、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问题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章立制,健全维稳工作机制和责任制。
为及时发现和掌握全镇各类矛盾纠纷,把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杜绝集体越级上访、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发生。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制定下发了《__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方案》、《__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__乡处置应急预案》等制度,全乡上下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乡综治办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建立健全排查、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矛盾不出当地、不出单位。
(二)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注重发现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
为了有效地将矛盾及时化解,一是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第一道人民防线作用,全乡共设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其中乡调委会1个,村(居)委会10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17人,调解信息员272人,坚持每月一次的调解例会制度。学习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知识。同时加大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参与矛盾调解工作的力度。二是坚持隐患周报制,每周一乡办将各单位上报的隐患进行梳理汇总,落实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包案,限期解决,同时,乡办每季度对全乡形势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通报下发各单位,指出当前工作存在问题及布置下步工作安排。三是乡党委、政府定期将、综治、司法、城建、土地、民政等单位集中办公,由分管政法的领导牵头,对矛盾进行梳理,并拿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加大协调督办力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
为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化解矛盾,__乡党委政府继续认真开展了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带案下访活动,并且将接待来访时间、地点、接待来访安排实行公示。在开门接访期间连续安排了102个接待日,参加接待的党政领导11人,共接待来访2批次,2人,我镇共办理来信来访4件,已办结3件。所有这些,乡办都一一落到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给予了书面答复。
三、存在问题
1、由于我乡境内部分上访户诉求过高,情绪偏激,说教难以奏效,矛盾调解工作方式方法还需进一步加强。
2、乡村民调信息员业务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四、下步打算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