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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规划管理办法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含县、市、区)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为市(含县、市、区)城区内住宅类项目,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表和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的所有电力设施。

不含临时施工电源工程。

第五条 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监督、指导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社会,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凭规划局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

第九条 供电企业受理后,根据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建设,在建设单位提出正式用电申请三个月内完成配电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入住条件。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负责先期完成承担的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条 配电设施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门不得予以备案,应当责令配电设施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配电设施验收合格后,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专用部分(电梯、井房、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专用变压器及以后电力设施)资产归住宅小区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100千瓦以上的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设施以公用环网柜、分接箱出线点为维护分界点。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一户一表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供电企业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企业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配电设施工程款由供电企业负责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配电设施工程款使用范围包括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设计、物资材料、工程施工、线路铺设及安装调试、后期维修、更新、改造、抢修、服务等。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工程款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对供电企业依法监督与管理,对违反工程规划、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土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十条 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电力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规划、林业、交通、城市绿化、地矿、土管等部门在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应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物;

(二)在发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5米的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或者倾倒垃圾、矿碴和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及其它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冷却塔水池、冷却池、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擅自截用发电厂水源,或者向水源内倾倒垃圾、矿碴、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它废弃物;

(五)影响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在变电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或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变电所、发电厂附近从事污染电力设施作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利用杆塔、拉线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围(挖)塘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六)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是:35千伏及以下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10米。

第十七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杆等;

(三)兴建建筑物;

(四)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竹子、树木或者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应与在计算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10千伏 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  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九条 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打桩、钻探、挖掘作业,《条例》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内作业;

(五)攀登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六)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符合垂直安全距离的竹子、树木等作物。

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发电厂、变电所及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在核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经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须持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介绍信和证明应当注明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和规格,收购企业必须登记经办人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留存介绍信或证明。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三条 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专用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和其它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线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线路单位应与原有线路单位协商,并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广播事业局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等植物,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个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期内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拆迁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妥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因受地理条件和进出线走廊的限制,无法避让,必须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线路走向图,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危及电力设施的,经制止无效或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尚未损坏电力设施器材,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以强制砍伐、修剪树木、竹子。

(五)其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土管、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破坏或扰乱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电力建设工地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绝、阻碍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三)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发电厂燃料、在建电力设备和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器材而窝藏、销毁、转移、收购的;

(五)偷窃路灯附件或故意破坏路灯的;

(六)故意损坏电力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以罚款和责令支付赔偿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罚款或支付赔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和赔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和赔偿费总额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管理和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和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小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各级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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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火电厂;电气工程;项目进度;优化管理

通常来讲,对于火电厂电气工程的项目开放,发电企业的管理素质都显得较为低下,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给电气工程项目推进带来了很大的弊端。因此在火电厂电气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该结合有效的管理方案,来实现电气工程的调控。

1现阶段火电厂电气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情况

对于电气工程的项目工程管理来讲,我国在实现电气工程自动化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结合多种领域的管理平台建设,推动电气工程管理项目规划。但是就目前来说,火电厂电气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仍然较为落后,在电气工程管理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关于项目进度的优化上,不能够满足当前建设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延误了工期。

2电气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事前控制

从电气工程项目管理的办法来看,我们大致可以采用以下手段来促进电气工程项目进度的优化。实行有效的责任承包制度,将具体的电气工程责任落实给个人,促进项目监督工作的完善,进行合理的施工调控,充分发挥施工人员的管理素质,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在电气工程项目的优化中,进行施工审查工作,将电气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合理规划,不同环节下工期的控制,都要结合电气工程施工有关因素进行考虑。管理工作者应该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促进施工管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给审查工作提供重要的保障。在电气工程施工项目的协调下,提升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提升专业素养,给电气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优化提供重要保证。

3火电厂电气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管理办法的制定

3.1科学认识制定项目进度计划的重要性

在火电厂电气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认定中,结合不同环节的施工顺序,来促进工程建设的有效规划。结合项目工程管理办法,按照有效的项目施工步骤,促进电气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素质的提升。项目进度的管理主要是项目成本规划的一部分,制定合理的项目进度管理办法,必须从项目工程的规划进行出发。项目进度管理工作的优化,有利于促进项目成本和质量控制工作的执行,给电气工程整体施工提供重要保证。因此在火电厂电气工程中,缺少有效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定,就会给项目施工带来严重影响。

3.2电气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管理

3.2.1项目进度计划

对于项目进度计划的推进来讲,必须从项目施工的审核步骤进行出发,按照正常的施工顺序来形成有效的施工管理,促进不同阶段项目施工任务的实现。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办法的提升,可以有效降低生产成本,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这对于目前的电气工程建设来讲非常重要,按照施工项目进度的管理工作而言,要从有效的设计工作出发,执行项目成本的管理工作,或者按照电气工程的进度,来执行对应内容。例如将电气工作设施接地,通过不同的金属元件来实现对应的电气工程操作,或者结合项目施工的具体操作,从整体上带动电气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工作的提升,给电气工程有关操作提供必要的帮助。

3.2.2项目总体进度计划

在进行电气工程项目时,应该能够考虑到整体项目工程的联系,结合项目成本的规划,实现总体工程量的对比,提高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对于我国火电厂工程项目的进行来看,仍然需要结合实际的工程量进行比较,并采取适当的审查工作。

3.3火电厂电气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的优化

3.3.1优化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方法

对于火电厂电气工程项目工作来讲,利用以往的项目施工进度优化方式显然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时代的需求。由于施工现场需要结合工程项目的审核进行决算,来确认有效的施工办法,或者结合实际施工建设的需求,给出适当的审核方式。在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决算上,需要及时了解火力发电厂电气工程项目信息,采用合理的手段进行处理。因此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应该结合施工的难度,在满足正常施工效率的前提下,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施工质量。

3.3.2优化项目施工进度的管理模式

火力发电厂的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必须从项目工程管理模式出发,结合当今时代的特色,来不断创新和发展。在这条与时俱进的道路上,要综合考虑各种项目建设问题,从整体单位的控制单元中实现有效交流和沟通。减少项目工程进行时的漏洞,给项目工程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3.3.3执行效果测量评估

所谓执行效果测量评估,就是通过电气工程项目的规划实现整体内容的推进,按照不同的施工管理条例来完成对应的项目操作。如果最终的施工周期没有达到预期的要求,那么对于不同周期内的项目工程管理应该设立合适的测量评估规定,经过有关人员对项目施工信息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来获取项目施工发展的趋势。结合项目施工的报告来审核,编制出准确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

3.4进行进度纠偏调节

在进行进度纠偏调节时,要按照项目工程的审核标准,进行对应单元的评估活动。结合有效的评估报告,确认偏差内容,采用合适的纠偏措施来实现调节,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进行组织调控工作。对于工程中出现的进度偏差问题,就应该采用合理的检测工作,来确认项目施工中存在的风险,及时有效的采用进度纠偏工作来处理。提高火电厂电气工程项目进度优化管理工作,给电力工程稳定运行提供必要的辅助。

4结语

火电厂的电力工程安全进行中,始终离不开有关项目进度的优化管理工作。促进项目进度管理办法的提升,必须从电气工程的不同环节出发,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认定。采用合适的管理手段,提升电气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质量,带动电气工程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黄先东.电气工程项目进度优化管理探析[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6(6):80,83.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电网建设与电网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建办”)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领导组工作例会制度,负责协调和推进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和输变配电建设等工作任务。

(二)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市电建办负责做好主配网电力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规的衔接工作,合理规划布局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路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应定期向市供电部门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用电量较大的项目落点布局情况,市供电部门依据项目布局情况制定电网规划和项目供电方案,对上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申报,并向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通报电网投资计划。

二、扎实做好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

(一)加强电网规划与城乡发展规划的衔接

1.坚持把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依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超前谋划电网建设布局。市供电部门要加强与城乡规划部门的联系,组织编制电网近期和中长期专项规划,并做好滚动修订工作,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各地现有规划应充分考虑中长期电网规划、电网建设选址用地及线路走廊,及时对原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2.严格电网规划管理。各地要依法保护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站址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原则上不得擅自占用或变动。各类区域(含园区)控制性详规对中远期规划的变电站站址用地应落实到具体坐标,并根据出线情况在道路旁留足架空线和电缆通道。新建道路电力管道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城市核心区域和各级开发区在规划设计时应适当超前预留变电站站址用地和输配电架空(电缆)进出线专用走廊(走廊下方应为空地或低矮绿化地),保证后续用电负荷增长需求。

3.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市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财政和供电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规划审批。

(二)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1.各级规划或建设部门对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批复前应核对规划,一经批复后,不得随意变更所批复的站址、路径。在城市规划区道路上新建线路,应根据不同电压等级采用同杆双回或同杆四回,杆塔采用钢管塔或水泥杆。线路确需电缆入地的,其所涉及的配套费用应在批复前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落实;涉及线路迁改,在批复前需由所在地政府落实配套补偿费用;重大问题报市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工作领导组研究,市电建办协调督办。

2.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外的站址,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电部门每年10月份前上报次年电网基建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用地指标;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总体规划的调整工作。

3.在电网建设前期和项目实施中,各级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务、文物、林业、军分区、人防、交通、通信(含电信、移动、联通等)、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受理,并及时办理相关前期工作审批手续,书面回复项目可研及初设阶段征求意见函,并及时提供项目可研、初设阶段需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工程预算等,尽量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三、优化电网工程建设环境

(一)各级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变电站站址的征地拆迁,搞好征迁对象的宣传安置工作,供电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拆迁补偿费用,保证电网建设顺利进行。

(二)新建电力架空线路路径要尽量避免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的,供电部门要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无法满足安全距离的,由属地政府或开发区依法予以拆除,供电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拆迁补偿费用。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范围内变电站站址征地和线路走廊拆迁的管理。对违规违章建房、突击植树等行为,属地政府要依法予以无偿清除。

(四)在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等工程时,由供电部门提出需求,规划部门审核合理性并同步规划,建设单位会同供电部门同步按规划落实线路走廊或建设电缆排管。

四、落实电网建设优惠政策

(一)电网建设是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主要作为电力建设的配套资金使用,具体安排到重点项目,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电网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变电站、输变电工程等电网建设项目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三)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需对疑似文物点、遗迹遗存进行勘探、调查或发掘的,文物部门应免收地下文物勘探费。

(四)因电力施工对城市道路挖掘造成损坏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修复,供电部门按施工定额支付修复费用。

(五)因电力项目需要占用城市绿化地带进行施工的,免收由此发生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对绿化地带造成损坏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修复,供电部门按施工定额支付修复费用。

(六)电力线路走廊(包括塔基、电杆、拉线)建设,只对塔基按立柱出土向外放0.5米计算面积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它不予征地补偿。

(七)电力线路采取高跨方式跨越厂房(宅基地)时,按线路投影面积计算,即按不高于房屋拆迁标准的10%进行补偿。

(八)因电力线路施工造成村级道路损坏的,由供电部门负责按原标准进行修复。

(九)因电力线路施工占用临时便道的补偿,其青苗补偿标准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因电力线路施工需要砍伐树木的,按非林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属地政府负责做好林木砍伐的协调工作。

五、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一)加强目标考核管理。坚持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依据之一。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对变电站周边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及其它危及电网安全的隐患,要依法进行整治。林业、供电部门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置换树种活动,减少“线树”隐患,实现“线树和谐”。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行为,由供电部门向施工作业单位送达安全告知书,未办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许可证的,应立即停工,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已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由供电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违约时供电部门可中止施工供电,对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要负责制定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公共标准,适当提高电网公共安全接口设备的标准,确保电网供电安全可靠。供电部门要加强对各发、供、用电单位的用电安全检查,特别是高危企业和重点单位的安全用电隐患治理,防范各类用电安全事故;对存在的问题,由市经济与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保证电网整体安全。

(四)加强公共场所安全用电。全市公共场所及重要位置的用电设施、供电方式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新用户,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市经济与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满足供电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要举措,加快三亚电网建设步伐,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市政府和海南电网公司签订的《关于加快三亚电网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三亚电网建设与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邓忠、黄泽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三亚供电公司副经理黎兴江担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和三亚供电公司分别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镇(区)、各成员单位分别承担有关工作。

二、责任分解

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本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综合协调电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电网建设与改造情况,积极与海南电网公司对接,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新增电网建设项目上报、项目核准初步意见,并联系省发展改革委和海南电网公司,尽快完成电网项目核准工作。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将电网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自受理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等有关手续;对已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的电网项目,供电部门只需提供省(市)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可研报告、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站址、输电线路等材料;自受理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路径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三亚市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供电、工期要求特别急的电网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可先开工建设,同步补办有关手续。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将电网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地质、矿产(矿业权核查、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保、林业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初)审意见;35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如城区变电站、配电室、开关站,按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属于市级审批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属于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积极联系、配合国家环保部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尽快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指导电力企业解决好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涉及跨越公路、桥梁等有关手续。自受理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跨越公路、桥梁申请办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市林业局:负责办理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用地及线路走廊涉及林业的有关手续。征用、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林业厅审批,待征、占用林地审批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林业厅办理采伐手续。

市公安局:设立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办公室,将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与电网企业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加强电力设施的日常管理,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电网安全;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阻碍电网项目建设的行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市消防局:负责指导、协调电网设备消防工作。自受理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手续。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电网企业办理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有关意见。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办理电网建设改造有关手续,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批复工作。协助供电部门、公安部门及各镇(区)做好电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征地、拆迁等有关问题,为电网建设提供良好施工环境。

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积极协调解决在电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坚决执行市政府出台的统一拆迁补偿标准,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应尽可能协调,如协调无果,应全力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限期处理。

三亚供电公司:负责统筹、组织并实施三亚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负责组织编制各电压等级电网规划及专项规划,配合市规划部门将电网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开发区专项控规;负责编制、上报年度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负责按要求完成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配合各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保证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及时竣工;加强内部监督、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全力推进电网建设

电网建设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发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镇(区)及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电网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各类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三亚电网项目按计划投产,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二)科学规划,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是保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电网公司在编制电网规划时,将积极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沟通、配合,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将电网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将电网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规划建设管理范畴,将各级电网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做好与供水、燃气、道路、铁路、通信等其它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工作。同时,对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变电站规划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通道优先提供,并加以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狠抓落实,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经济要发展,电力需先行,加快电网建设是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保障。各镇(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高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三亚电网建设的重要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决策、精心筹划、狠抓落实。要严格按照本责任分解方案,积极支持电网建设,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相关手续。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推进

市政府将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列入政府督办项目,确保责任指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并真正取得成效。各镇(区)及有关部门要把加快电网建设任务列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机制,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分阶段、按要求抓好实施和落实。市政府将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会议,解决难点问题。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将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各镇(区)及各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