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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

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

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制度;语用分析;制度;教育制度;界定

与对一般意义上的教育制度或普通教育制度研究相比,尽管已有一些文献对某种或某些具体的职业教育制度开展过探讨,但几乎没有文献系统探讨过职业教育制度概念本身的若干问题。这也许是我国职业教育理论工作者认为这个问题不屑于谈论或研究,或者认为关于一般意义上的教育制度研究已经很多,观点已经很清楚,抑或是因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本身很薄弱,还没有力量开展这项研究。真的没有必要对此开展研究吗?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毕竟职业教育制度和一般意义上的教育制度(实际上,我们对一般意义上教育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也有诸多差异)有所不同,有它特定的质的规定性;另一方面,在现有的一些职业教育文献中对它有种种误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将导致关于职业教育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缺乏可靠的基础,从而不利于理论的交流、成熟和发展。此外,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日益深人,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技术的日新月异,教育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这些都对我国的职业教育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因此,人们要求建立适应形势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呼声日高。基于对“恰当的教育制度是极重要的教育资源”①的认识,要求我们对“什么是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应呈现一个什么样的结构”、“职业教育制度的功能如何”等进行深入探讨,明辨正误。本文试着先从对职业教育制度这一概念理解的种种偏颇谈起,再结合制度论以及职业教育的性质和特点对职业教育制度这一概念本身进行明确界定和厘清。

一、对职业教育制度概念的语用分析

综观职业教育文献,大多数谈论“体制”、“体系”比较多,少数触及到职业教育制度方面的文献对职业教育制度的理解随意性很大,似乎更多的是把职业教育制度视为无所不包的、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制度、体系以及相关举措,几乎没有去追究到底应如何解读职业教育制度本身。从语言的使用上讲,语用学研究讲话者有意义的一组语言实际使用的目的、效果及其蕴涵。笔者对职业教育制度进行语用分析,意在探讨人们在使用职业教育制度这一概念时所透露出的对职业教育制度这一概念的理解及其存在的问题。

视“职业教育制度”为“工具”、“手段”以及“制度总和”。有论者从教育平等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改革进行了专门探讨,指出.“教育制度一方面是进行社会化和地位分配的工具,一方面是社会整合和文化传递的必要手段。职业教育制度当然也概莫能外。职业教育制度包含着使职业教育秩序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制度总和,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制度体系”。②从其论述来看,很显然,论者视“制度”为“工具”和“手段”,回避了“到底什么是职业教育制度”的问题,从文中还可以看出,它把“理念”、“法律法规”、“教育体系”、“经费投入制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都归结为职业教育制度的范畴。这些的确是职业教育制度,而且因为论者的侧重点在“教育平等”理念,我们也不能苛求论者。然而,从论者的理解来看,职业教育制度可以是任何“工具”和“手段”,无所不包。以这种逻辑,甚至可以如此推论,任何与职业教育有关的制度,都是职业教育制度。笔者以为,这种对职业教育制度概念不分层次、过于宽泛的理解无疑将会丧失理论研究的价值,也使人们无所适从。

视“职业教育制度”为“职业教育体系”,学制体系是其核心。视职业教育制度为职业教育体系,是缺乏一定的规范,亟须加以厘清。

二、对制度和教育制度理解的多维视角

笔者以为,对职业教育制度概念的理解之所以出现歧义,这既与“制度”这一概念存在的多重语义有关,也与学术研究中对制度这一概念所选择的含义不同有关,更与人们对一般意义上的教育制度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歧义有关。从语义上看,根据权威语言学辞典《辞海》的解释,认为制度是“(1)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如工作制度、学习制度。(2)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是说,按照《辞海》的定义,制度既是一种“规程”或“准则”,又是一种由各种关系构成的“体系”。这种定义是比较权威的,也是对定义职业教育制度有帮助的。西方英语国家对于“制度”通常使用System、Institution和Regime这三个词。 实际上,在使用中它们的差别是很大的。如下通过陈述和比较不同学者或学科对制度以及教育制度的多维理解,以求得对制度和教育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为笔者界定职业教育制度概念奠定基础。

不同学科及其研究者对制度有不同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如下:

一些学者基于对各种关系之间的互动是建立在一种共同的理解基础上这一认识.视制度为一种规则或规范,是一种个体主义的观点。它认为如果不遵循这些共同的理解将受到惩处或带来低效率。西方大多数新制度经济学派持有这种看法,比如美国学者诺斯、T·W·舒尔茨等人。诺斯就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契约。”⑥T· W.舒尔茨说,“我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⑦从法学的角度,马克斯.韦伯认为,“制度应是任何一定圈子里的行为准则”。⑧从政治学的角度,罗尔斯给了制度一个简明的定义:“我要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⑨

一些学者基于一种整体主义的观点,认为既然组织被看作是行动的角色,那么制度将不仅是约束行动者活动的规则或规范,而且它本身就是一个行动角色,也因此视制度为一种“组织”,认为任何组织本身与制度同在,组织将行为和规则制度化了,是制度化了的组织。这种定义从更广阔的视野认识制度,着眼于制度的实体性一面。康芒斯(J·R· Commons)就认为,制度是“这三种类型的交易(他认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是交易,而交易有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一笔者注)合在一起成为经济研究上的一个较大的单位,根据英美的惯例,这叫做‘运行的机构’。这种运行中的机构,有业务规划使得它们运转不停;这种组织,从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工会、直到国家本身,我们称为‘制度’。”⑩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制度是一个系统或者体系。比如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日本学者青木昌彦就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被相关或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④这一定义突出了制度的博弈性质,并且持一种动态的观点来解释制度这一概念。我国学者郑杭生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社会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围绕着一定目标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当然,这一观点和前面所认为“视制度为规则或规范”有相同之处,其区别在于,这里不仅仅认为制度是规则或规范,而是规范体系。

此外,对制度的定义,还常有把制度看作“习惯”、“模式”之说。

和人们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存在诸多差异一样,一些权威工具书或一些学者对教育制度的认识也是不一致的。

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认为,教育制度 (其给予的英文解释就是educational system一笔者注)是“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的体系。包括学校教育制度(即学制)和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机构体系。教育制度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受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制约。有的国家把教育制度看着按国家性质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设施的总称。”(13)由此可看出,编者把教育制度看作是“体系”,是各种组织(教育机构)的体系,是一种整体主义的观点。这与前面把制度看作一个“系统”或“体系”是基本一致的。这种观点把教育制度与教育机构混为一谈,以这种观点推论,制度建设就是机构或体系建设,这对探讨如何建立现代教育制度是无益的。而且这种观点认为,教育制度“包括学校教育制度(即学制)和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机构体系”,这种观点似乎更有把学校教育制度之外的其他教育机构排除在教育制度之外的嫌疑.这种定义过窄。

大陆和台湾学者联合编写的《教育百科词典》认为,教育制度“有两种解释:(1)根据国家的性质制订的教育目的、方针和设施的总称。(2)一个国家内各种教育机构的体系:一是泛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包括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二是专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14))在第一种解释中,教育目的和方针是规范性的、方向性的,或说就是具有较浓规范意味的观念,设施通常更多被理解“物质手段”,这些被总称为教育制度。在第二种解释中,把教育制度看作是“各种教育机构的体系”,与前面所述的观点有相似之处,但这里又具体分为“泛指”和“专指”两种,这比前面的观点更有合理性。两种解释似乎都与视制度为“组织”的观点相类似,是一种整体主义的观点。但这种观点似乎让人无所适从,对教育制度是什么或什么是教育制度以及对如何构建现代教育制度几乎没有什么价值。

有日本学者认为:“教育制度,即教育的机关及功能,依据法规并以社会传统或教育观为基础而成立或发展的教育组织。教育制度即教育政策借法规而具体化的设施,也可以说是以教育法令为中心的组织。”(15)简言之,教育制度即“教育组织”。也就是说,论者试图从组织分析的视角探讨教育制度,着重结合法规赋予组织功能的角度来谈教育制度,论者强调的是组织而不是规范(就规范来说,尽管这一定义隐含着“政策”或“法规”等制度形式,但是不是就仅此而已呢,值得商榷)。细细探究起来,这种观点和前面所说的视教育制度为“教育机构的体系”的观点也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一种整体主义的视野,都试图从“组织”或“机构”着眼来谈教育制度。

通过如上分别对制度和教育制度的诸种定义的解读、剖析,笔者发现,不同学科或者不同文献对制度和教育制度的认识是有差异的,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来看,它们都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理由,然而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很多共性的东西。就对制度理解来说,不管是视制度为“规则或规范”、“组织”,抑或视制度为“系统或体系”、“习惯”、“模式”,也不管是从整体主义还是个体主义着眼,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逻辑起点,那就是都围绕规则或规范来展开,都程度不同地强调了制度的规范性成分;而且更倾向于视制度为“系统或体系”,而不是单一的东西;对制度的探讨大都涉及到各种关系的协调和处理。就对教育制度理解来说,教育制度作为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对其定义和理解本不应该丧失其本体论意义上的制度蕴涵,然而恰恰相反,似乎教育学者们更多偏向于从“机构体系”去探讨、去定义、去理解,偏向于组织分析的方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完全把教育制度就等同于教育机构,没有突出规范的意味;另外,笔者还发现大多数关于教育制度的定义基本上采用了外延定义的方法,这种方法很容易犯定义过窄的毛病,不能穷尽所有的数量。结合前面对职业教育制度概念的语用分析,笔者也发现可能正是因为受到这种传统意义上对教育制度理解的影响,一些学者在理解职业教育制度时也倾向于这种思维逻辑。如上对制度和教育制度的种种定义和理解的剖析,不仅说明了有对职业教育制度这一概念进行重新审视和界定的必要,而且为重新界定职业教育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三、对职业教育制度概念的重新界定

如前所述,对职业教育制度概念理解上存在的混乱现象,不仅影响到职业教育理论的交流,而且影响到这一理论的成熟和发展。因此,弄清楚到底如何界定职业教育制度这一概念,以及其本质特征又何在,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概念统一,不是为了统一思想,而是为了统一表达,更是为了达致学科的繁荣和科学化。我们知道,定义是用一个已知概念对一个新概念作综合性的语言描述。从结构上来说,一个定义可以分为定义项和被定义项两个部分。定义项又可以分为属和种差两部分。定义的表示形式如下:被定义项(被定义的概念)::定义项(属概念+种差)。这里,属概念就是指“上位概念”,种差就是使被定义概念和属概念区别开来的属性。(16)于是,对职业教育制度这一概念进行定义,就有一个如何选择属概念和种差的问题。很显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职业教育制度就是指职业教育活动的制度。尽管这种说法本身没有错,然而这样的界定由于属概念的选择不当,因此导致它不仅指称不明,不容易理解,也有循环定义之嫌疑。基于如前所述对职业教育制度的语用分析以及对制度和教育制度概念的多维度理解,也为了体现职业教育制度这一概念的可操作性,笔者拟采用规范体系这一制度概念的共同逻辑起点作为属概念,结合职业教育的性质和特点并从“大职教观”的视角出发对职业教育制度概念作出如下界定:职业教育制度指人们自觉制定的并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职业教育活动的规范体系,是调整各种职业教育机构与各种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和社会其他相关机构之间以及各种职业教育机构内部各种关系的中介,是确保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极为重要因素。由于这一概念外延的复杂性,这里采用了内涵定义的方法。就其外延而言,学校职业教育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经常关注的焦点。基于学校职业教育在我国整个职业教育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的现实,我们也因此把学校职业教育制度视为我国职业教育制度的核心。它规定着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性质、培养目标、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包括职业学校办学体制、职业学校升学考试制度、职业学校招生制度、职业学校衔接制度、有关职业学校性质的制度、职业学校学位认定制度以及职业学校产学合作制度等。

从如上定义可以看出,职业教育制度既具有一般意义上制度和教育制度的共同特征.又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和教育制度,笔者对其内涵进一步解读如下:

职业教育制度是一套规范体系,具有自觉创造性、公开性、规范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等特征。规范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有什么权利又有什么责任。这是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区别于一般意义上仅对制度作“习俗”、“道德”甚至“组织”的理解,笔者视职业教育制度为“规范体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整体,而且必须体现职业教育的性质和本质特征;在得到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前提下,它同时又要求社会相关成员共同遵守;尽管制度的设计和选择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然而同时它又具有可选择性、可改造性和可设计性等自觉创造性的一面;它是公开的,又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职业教育制度作为一种中介,它调整着各种职业教育机构与各种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和社会其他相关机构之间以及各种职业教育机构内部各种关系。职业教育制度通过调整各种关系而发挥其作用,体现其功能,从而促进职业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基于对现代职业教育内涵及其本质特征的深入理解,探讨职业教育制度应该秉持一种“大职教”理念,也因此就有了定义中的“各种机构”和“各种关系”一说。所谓各种职业教育机构,包括中专、技校、职高、高职、技术本科、普通大学中的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各种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的职业培训:各种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是指对各种职业教育机构及其相关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机构;所谓社会其它相关部门,包括各级教育决策、规划和管理机构、普通教育机构(普通初等教育机构、普通中等教育机构、普通高等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职业教育科研机构、职业教育科研规划机构、职业教育教师教育和培养机构、劳动力市场调研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劳动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部门联席会议、校长联席会议、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对外合作部门以及捐资助学的慈善组织等。职业教育制度不仅要调整各种职业教育机构与外部的各种关系,而且要调整自身内部的各种关系。

职业教育制度是确保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极为重要因素。视教育制度为一种极为重要的教育资源,是近年来教育理论研究领域日渐达成的一个共识。从根本上说,任何教育制度的设计和创造最终是为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服务的。职业教育制度是确保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极为重要因素。这是由职业教育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制度区别于一般意义上制度和教育制度的又一个重要属性。

注释:

①康永久. 教育制度的生成与变革——新制度教育学论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44.

②张社字.教育平等视野下的职业教育制度创新[J].教育发展研究,2003(11):71-73.

③李守福.职业教育导论[N].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01.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241.

⑤王春梅.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研究[J].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2(4):13-14.

⑥[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N].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

⑦[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253.

⑧[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45.

⑨[美]罗尔斯.正义论[N].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50.

⑩[美]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2:86.

(11)[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28.

(1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253.

(13)顾明远.教育大辞典(第1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68.

(14)教育百科辞典编审委员会.教育百科辞典[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4:416.

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教授治学;教授治理;大学治理

中图分类号: G64;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81(2013)03-0063-05

随着“教授治学”概念的提出及其在学术论文中的普遍运用,教授治学似乎愈来愈成为一个规范的学术语言。然而,与教授治学有着久远历史源头的是教授治校,教授治校与大学逻辑有着内在的渊源,其内涵是指教授共同治理大学的决策活动,它包括大学所有的学术活动与非学术活动。对教授治学概念进一步进行剖析在于挖掘教授治学的内涵实质及其逻辑渊源。

一、 教授治学概念的提出及其内涵

“教授治学”这一概念已广泛地被使用在学术期刊及各种教育报刊中。教授治学这一概念从文字上来看很容易迷惑人,教授与治学联系在一起看上去似乎合乎逻辑,教授自然是治学的。

提出教授治学较早的文章是《王力教授治学经验谈》,而这篇文章论述的是王力教授是如何从事语言研究的[1],其治学便具有“做学问、研究、治学严谨”的内涵。中国知网有关教授治学的论文共有137篇,而大部分论文中治学具有“做学问、研究”的意思。而最初把教授治学与大学治理联系在一起的学者并未对教授治学的概念进行阐述,其观点主要在于论述教授在学术事务方面拥有决策权。其初衷或许是因为抵制大学行政对教授过多的干预而采取的一种策略,或许是源于应对建立大学制度而恢复教授的主体地位而应变的一种对策,抑或是对大学创新、学术创新的一种制度安排。

主张教授治学的学者大致有如下4种观点:教授治学是指教授从事科学研究、教书育人与参与学术决策3方面[2];教授治学具有教授委员会制度的本质[3];“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符合中国大学制度路径安排[4];“专家治校、教授治学”能够成为中国大学治理模式[5]。教授治学的各种说法在表述上虽然存在区别,但是,其共同结果都是把教授治学作为大学治理的下位核心概念,其实质都是把教授治理规定在学术范围内,这使教授治学似乎成为大学制度建设、大学内部治理、大学创新等大学一切问题解决的灵丹妙药。面对教授治学的诸多观点,就很有必要对教授治学这一概念的根据进行审视和追问,以探讨教授治学是否有逻辑渊源及根据所在:如果有逻辑渊源及根据,如何进一步更好地发挥教授治学?如果没有逻辑渊源及根据,那么教授治理究竟应回归何处?

二、 教授治学概念的反思

教授治学这一概念有没有根据,一是分析其词源根据,二是看它有没有历史根据,或者有没有历史渊源,三是审视这一概念的现实根据。

1. 教授治学概念的追根溯源。学者提出教授治学概念是在教授治校概念的基础上演化而来,其概念提出的目的是把教授治学引向大学治理的学术层面,其内涵是指教授治理大学内部学术事务,对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学术事务拥有决策权。

然而,无论是中国的大百科词典还是牛津词典对教授治学的解释都与学者提出的教授治学概念出入甚大。大百科词典如此解释治学:治学是指学者学习态度严谨、研究符合科学规范、具有一定的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而牛津词典把教授治学解释为“to pursue ones studies” or “to do scholarly” or “scholarly research” or “academic studies”, or so,其意是指“从事某人的研究”或“以学者的方式进行研究”或“学术研究”。

从词源来看,无论是汉语还是英语对教授治学的解释都没有治理、管理的意象,教授治学这一概念中学术与治理联系在一起明显是生搬硬套,显然有悖于词源说的逻辑。

2. 教授治学概念的历史审视。真正意义的大学要溯源到中世纪的博洛尼亚大学和法国的巴黎大学,前者以学生行会的形式管理大学,后者以教师行会的形式治理大学。正因为这两种大学实行以大学内部人管理大学,特别是以崇尚学术自由、学术自治作为大学内部治理的根本,学术自由、学术自治作为大学的传统、精神或者理想便一直被后世大学代代相传。

中世纪大学以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理念和光环的同时,教授治校作为中世纪大学治校最为根本的方式运行于中世纪大学的内部治理的过程之中。教授治校作为一种大学管理制度萌芽于中世纪的巴黎大学,为了防止教会、政府等组织机构对大学的干预,为保障教师自身的权利,中世纪巴黎大学教师按照手工业者结社的方式组成教师行会或者学者社团,从而形成了一种学者自我管理大学事务的方式,即教授治校制度:负责挑选校长、选择学生、安排课程、组织考试、授予学位、管理学生日常生活等。教授治校的概念便自然成了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它包含了大学所有的事务,即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随着大学历史的发展,教授治校的本质并未改变。英国传统大学在国家体制中自治,学术自由、学术自治成为英国大学的传统。德国大学把这种权威扎根于大学的底部――讲座与研究所,从而讲座教授拥有支配讲座或研究所的包括招生权、课程设置权、学位授予权、所内人员的聘任权等大部分权力。而后来居上的美国大学则是把英国的学院制、德国的大学模式与美国的实用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将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内化为一种终身职教制度[6]。而在民国时期,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大学最为辉煌的时期,无论是执政北大的蔡元培,还是主持清华的梅贻琦,或是创下“美尽东南”之美誉的郭秉文,还是后来北大、清华、南开三校联合为西南联大而由轮流执事的三校校长,其教授治校的理念与实践都可以称得上达到了极致,其教授权力不仅包括学术事务的决策权,而且还包括对行政事务的决策权。

从大学发展的历史渊源而言,教授治校是大学与生俱来的学者治校方式。从大学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而论,教授治校是作为一种后世大学普遍传承的学者治校传统而代代相传的。显然,教授对大学的治理并不仅仅局限于学术事务,而是包括大学所有事务。因此,教授治学概念有悖于大学发展的历史渊源及大学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

3. 教授治学概念的现实慎思。从大学的发展现实慎思教授治学,可以从中国现代大学找到根据,很明显,中国有一些大学发挥着教授在大学治理上的作用,无论是与学术有关的委员会,还是行政决策委员会都吸引了大批教授的参与,而这些大学也愈来愈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大学。

由于中国大学是从西方移植来的舶来品,研究中国大学对象只有放在世界范围内可比较的层面进行分析,尤其放在西方世界进行比较才有意义。西方发达国家大学如德国大学、英国大学和美国大学分别代表着世界大学不同的类型,从大学的发展逻辑进程而论,德国大学演绎着政府型内生性的制度逻辑,英国大学演绎着传统型内生性的制度逻辑,美国大学演绎着移植型内生性的制度逻辑[7]。德国大学一直采用讲座制的方式,讲座制中主讲教授不但拥有学术的决策权,而且拥有包括人员聘用、解聘等非学术性质的决策权,其内部治理是教授治校的决策方式,并非是教授治学层面。英国大学一直在国家体制中自治,其大学层次由系、学院、大学3级组成,其大学内部治理方式在系层面是松散的学术组织,主要在于维护学术标准,在学院层面由教授与院长组成的委员会对学术事务、财政事务负责,在大学层面有最高层次的校务委员会或校董事会和理事会,有第二层次的评议会及第三层次的作为大学教务与行政官员中最高领导人身份的副校长[8]。评议会自然是由教授、教职员、学生代表组成,评议会对大学学术政策及实施负责。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组成包括地方显贵、市政官员、各种协会,同时还包括教授代表和学生代表。而享有“首席学术和行政官员”的副校长只有同时获得理事会和评议会的双方支持才能获得任命的资格。由此可见,把英国大学较为复杂的内部治理方式与教授联系起来而做定论的话,显然不是教授治学,而是教授治校。美国大学内部治理方式就更为复杂,不同的大学具有不同的治理方式,哈佛大学典型地体现为校长治校,耶鲁大学表现为教授会治校,普林斯顿以董事会治校为代表,其治校必然包括大学的学术事务与非学术事务。无论是哈佛大学校长治校方式还是普林斯顿董事会治校方式都毫无疑问地吸引了大量教授的参与,耶鲁大学教授会治校自然也不会排除教授的参与,并且耶鲁大学规定终身教授必须是学校的行政人员。尽管美国大学的管理方式千差万别,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与差异性,但是大学内部治理方式都会有意或无意地渗入教授治校的方式,而不是教授治学,不同的只是渗入的程度不同而已。虽然美国各个大学在其治理方式上都有各自的特点,然而在内部治理方式上各个大学都不同程度地实行教授治校。

很显然,教授治学概念的提出既没有词源根据,也没有历史根据,更没有现实根据,无论是中国真正意义的大学还是发达的西方大学都无法提供教授治学的现实依据。由于教授治学概念缺乏多方面的依据,教授治学作为学术用语运作于学术殿堂显然不妥,因而,教授治学回到在大学层面治理的上位概念――教授治理才能符合大学学术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 教授治学回归到大学治理的上位概念的必要性

大学治理的源头是教授在学校整个层面的治理。由于大学结构变得日趋复杂,随着“教师工作不断专业化,学校的许多权力尤其是关于课程、学术和人事的权力”一部分下放给大学教师[9],一部分下放给行政管理人员现象的出现,使得在学术研究方面出现教授治校与校长治校的讨论,在实践中出现教授治校、校长治校、董事会治校及其他方式治校的融合等多种治校方式。无论是教授治校还是校长治校,或是董事会治校,抑或是其他形式治校,都是大学治理的上位概念,而教授治学却是大学治理的下位概念。

按一些学者对教授治学通常意义的理解,教授治学是指教授拥有的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这种理解从文字表面上似乎符合文字游戏规则,教授必与学有关,教授治学自然成为情理中之事。然而,教授治学正如分析其缺乏词源、历史、现实等多方面的根据那样,这种缺乏就在于坚持教授治学的学者有意或无意地把原本一个属于大学治理的上位概念变成了一个下位概念。如果不从概念的源头进行纠正,一个学术概念完全有可能继续向下一级概念演化,教授治学演变为教授“自学”不是没有可能,当教授治学在治理的空间不断缩小,甚至是没有可能之时,教授治学与教授自学就会失去区别。

因此,从大学整体层面而言,回归到大学治理的上位概念――教授治理,不仅符合大学自身的逻辑,同时可以防止教授治学这一概念在大学治理问题上偏离大学自身的逻辑越来越远。教授治理是、一再提倡并强调的“教育家办学”的需要,是通往“钱学森教育之问”的必由之路,是破解中国大学“斯芬达克斯”之谜的金钥匙。纵观世界科研创造杰出的大学,凡是教授会力量强大的大学都拥有世界重大的科研成果、发明创造,拥有一批诺贝尔奖金获得者、菲尔兹奖金获得者。而回归到教授治理就是赋予教授更多的权力,此举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抵制大学目前愈演愈烈的行政化趋势,而且更有利于促进大学本身的学术创造、科研创新、人才培养。

四、 教授治学的回归――教授治理的本质内涵

教授治学回归到教授治理是大学逻辑的必然诉求,也是大学内部治理中权力分配的理性选择。教授治校通常广义性地被理解为教授治理学校一切事务,而实际上,大学所有事务都与大学学术事务关系密切。大学中大量繁杂的行政事务实际上是由学术事务所派生而成,这就不难理解美国许多大学规定终身教授必为大学的行政人员,德国大学赋予讲座教授极大的权力,英国大学以传统自治和在国家体制中自治而著称,民国时期的大学规定行政负责人必须具有教授身份的资质条件。因此,在大学治理中教授应该拥有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应该拥有对大学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权,这构成教授治理的本质内涵。

教授治学回归到教授治理这一层面,大学的组织架构应突出以教授为核心的决策组织。大学的最高权力机关需要按照相关利益代表的一定比例组成,而教授代表要尽可能占一定的比例,对大学的重大决策,教授拥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对于大学的学术组织,应尽可能吸引大批的教授参加,使教授拥有对学术事务绝对的决策权力;对于大学重大的非学术事务也要听取教授的意见,使教授拥有对非学术事务相对的决策权力。即使是行政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以其教授的身份作为任职的资质,使教授治理在行政事务方面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力。

教授治理的本质内涵,并非是希望回归到纯粹单一的中世纪大学的教授治校理念中去。这种回归是按照大学自身的逻辑与大学发展的历史进程及现实发展的逻辑的结合,教授治理中包含着尊重教授治校、校长治校、董事会治校或其他治校形式的各种模式,也尊重各方的利益,只是强调以教授为大学治理的主体。大学治理中教授主体彰显的是学术自由、学术自治的主题曲和主旋律,只因教授治校与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同时孕育于大学历史长河中而同时产生,这二者是大学的孪生天使而共生。正因为这对孪生天使在大学的共生才使得大学在历史长河中的生命力优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组织机构,使得唯有大学久经岁月而不衰,不断地从昨天走向今天,走向明天,走向永恒。

五、 结 语

教授治学回归到大学治理的上位概念,回归到教授治理的本质内涵,这是大学历史及其发展使然,这是大学内在逻辑的要求。回归到大学治理的上位概念和回归到教授治理的本质内涵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尤其是破解中国当前大学所有问题症结的关键所在。

教授治学概念有悖于词源、有悖于大学发展的历史、有悖于大学发展的现实,这一概念已失去了大学丰满的理念,有意无意地给大学过度行政化权力制造了合法的理由,这势必导致大学学术创造、科研发明、人才培养机制活力的枯萎。而只有回归到大学治理的形而上概念和教授治理的本质内涵,才能抵挡住大学日益加剧的行政化趋势,大学才能走向教育家治校。

参考文献

[1] 光明日报.王力教授治学经验谈[J].高等教育研究,1982(3):74.

[2] 张意忠.论教授治学[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06:1.

[3] 张君辉.论教授委员会制度的本质――“教授治学”[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150155.

[4] 帅建祥.高校教授治教与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3):187188.

[5] 金红梅,刘红琳,韩占生.地方大学构建“专家治校、教授治学”模式探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2):6266.

[6] 田联进.美国高等教育制度历史发展逻辑探寻[J].中国高教研究,2010(5):4355.

[7] 田联进.现代高等教育内生性制度逻辑比较研究[J].江苏高教,2012(6):2324.

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高校教育成本;成本计量;构成模式

高等教育全面实行收费制度以来,“教育成本”成为令人注目的话题。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未制定有关教育成本核算的内容和方法,没有要求核算教育成本,致使高校无法按照统一的规范核算教育成本,难以准确地提供教育成本信息。尽管学术界对此已展开多年的讨论,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围绕这一主题,高校教育成本是否可以计量及如何进行计量应该是问题的关键。

一、 高校教育成本的理论基础——研究现状及分析

(一)教育成本的研究现状

关于教育成本,许多学者都是将经济学中的成本概念应用到教育方面,将教育与经济学相结合而形成了教育经济学。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在1963年出版的《教育的经济价值》一书中,用一章的篇幅论述了教育成本,提出了“教育全部要素成本”的概念。英国教育经济学家希恩认为:“教育部门,同其他经济部门一样,要使用一部分宝贵资源,这些资源,如不用于教育部门,就可以用于别的部门”。科恩(Cohn)提出教育成本可分为两大类: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莱文(Levin)也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认为教育投入成本最合适的定义是机会成本,它可以通过在其他最佳使用状态下的价值来衡量。因此,教育的实际成本不仅包括公共教育经费,也包括私人成本。

我国著名教育经济学家王善迈教授认为,教育成本是“用于培养学生所耗费的教育资源的价值,或者说是以货币形态表现的,为培养学生由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或家庭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全部费用”。靳希斌教授指出:“教育成本指培养每名学生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在学期间所消耗的直接和间接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和”。台湾著名学者盖浙生教授在其《教育经济学》一书中指出:“教育活动是一种教育服务,教育成本分为教育生产者的成本和教育消耗者的成本,教育成本等于教育生产者的成本(直接成本)与教育消费者的成本(间接成本)之和”。

(二) 对教育成本研究现状的分析

从以上研究现状可以看出,人们对教育成本是从多学科、多视角融合来理解的,首先以马克思关于成本的理论为研究基础,揭示了成本最本质的经济涵义,即成本是耗费与补偿的统一体。进而从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来研究教育成本,如经济学研究的是稀缺资源条件下的经济运行规律,更强调揭示成本的经济内涵。在教育经济学中提出的教育成本既包括以货币支出的教育资源的价值, 也包括因资源用于教育所造成的损失,将教育成本核算内容划分为实支成本和机会成本。从社会学角度看,成本表现为社会公共资源的消耗,教育成本可以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家庭)三方花费在学生教育上的资源总和,教育成本的本质是为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服务而消费的资源的价值,它既包括以货币支出的教育资源价值,也包括因资源用于教育所造成的价值损失,体现了广泛意义的教育成本。

多学科、多视角教育成本的理论可以开阔我们的研究视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然而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惑:理论如何指导实践?即成本是否可以计量和如何计量的问题。为此本文认为,成本教育成本高等教育成本高校教育成本是一系列逐步下移的概念,内涵逐步收窄。结合实践性需求,高校教育成本应该属于会计学概念范畴,理论基础是基于可计量性的基本特征。

高校教育的服务对象是在校学生,高校教育成本应该以高校为学生而付出的耗费价值作为教育成本计量的理论依据,体现学校为培养高校教育产品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总和。所以高校教育成本是指高等学校这个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为培养高校教育产品所消耗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总和,是狭义的教育成本,因而不考虑个人成本和机会成本。

二、 高校教育成本的计量——会计学的视角

非会计视角的高校教育成本的概念无法统一确认标准,造成计量的困难。当前,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高校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了进一步探讨高校教育成本的信心。深入探究这个问题,必须从会计学的角度入手。

(一)高校教育成本的计量方法

从目前的研究现状和可利用的手段来看,高校教育成本计量的方法可以归纳为三类:统计分析法、会计调整法和会计核算法。1.统计分析法就是利用财务系统中教育经费统计资料或抽样调查获得的资料,经过适当调整而获取教育成本数据的方法。到目前为止的教育成本研究中,所用的教育成本数据基本上是用这类方法得到的。这种方法不是会计意义上的方法,得到的数据不准确,不可能提供利于成本分析的按功能划分的精细成本项目信息。2.会计调整法是利用现有的会计记录,经过调整,将教育经费支出数据转换成教育成本数据。由于学校存在着系统的会计记录,因此只要教育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调整规则,计算转换教育成本就可以得到教育成本数据。这种转换调整的基础是会计核算的成本计量原则。北大高等教育研究所及清华大学财务处曾根据原始凭证按照功能分类,对高校教育成本进行过核算,事实证明工作量过大,难以推广。3.会计核算法是利用学校会计系统,通过设置、登记账簿,记录教育资源的耗费,计算教育成本。系统准确的高校教育成本信息只能来自会计系统的账簿记录。运用教育成本核算方法产生教育成本数据,前提是要建立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将成本核算作为学校会计核算的一部分,学校要配置相应的核算人员。

会计学的成本概念强调可计量性和可货币化记录要求,所以会计学视角下的高校教育成本的基本特征是可计量性,即高校教育成本是高校为培养教育产品而付出的可计量、可货币化的各项耗费。对这些耗费,利用高校会计核算系统,通过设置、登记账簿,记录教育资源的耗费,计算出高校教育成本。

(二) 高校教育成本的计量手段

1.对现有高校财务信息系统的改进。

按照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设计的高校财务信息系统实际上未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因而提供的“成本数据”实际上是教育经费支出列示项目的统计、汇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成本,所以说现有高校财务会计系统存在缺陷。而会计系统应该是一种决策支持系统(DSS),因此笔者提出尝试设计开发高校成本核算子系统,主要解决两个问题,(1)该子系统是独立于现有高校财务信息系统的,二者可以实现核算功能上的对接;(2)该子系统可以按照高校教育成本概念模式核算出不同信息使用者所要求的成本信息。高校教育成本属于管理会计系统,管理会计系统构建的原理是:会计系统中应设置两个基本库——数据库和方法库,数据库记载教育经费支出数据,而方法库则存放不同的确认和计量规则(包括会计准则和非会计准则规则),会计准则只是规则中的一种方法。在外部信息使用者使用会计信息时,会计系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者的不同目的,选择不同的确认、计量规则,组合成与信息使用者决策最相关的会计信息内容。(如图1)

改进现有高校财务核算系统软件,可以通过研制开发教育成本核算子系统、增设教育成本核算模块以实现成本核算信息化管理。该模块应包括教育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归集和期间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教育生均成本和教育总成本计算以及成本分析等相关信息。对高校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实现电算化管理是必然的选择。  2.技术的支持。

笔者关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思路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即利用Visual FoxPro 程序设计语言开发一个子系统,从现有高校财务信息系统中取得高校教育经费支出的数据,经过分类、筛选、归集与分配之后,核算出笔者提出的高校教育成本概念模式下的高校教育成本。

(三)高校教育成本的计量步骤

高校教育成本由过去的教育经费支出下的统计成本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成本,实际上就是按一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本文中是指高校各院系)归集和分派费用的过程。高校的教育成本核算与企业的成本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极为相似的一面,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可以将高校的各个院系视为企业的各个生产车间。因此,参照企业成本核算过程中费用的归集和分派方法,高校教育成本计量的过程包括教育成本的归集和分派两个阶段,具体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确定教育成本的计量对象和计量期间;第二步,教育成本的归集;第三步,教育成本的分派。

1.计量对象和计量期间的确定。

根据高校培养的对象和成本计算期的不同可具体分为不同的教育成本概念,如:年度教育总成本——以全校学生为教育成本计算对象并以一年为成本计算期;专科生/高校本科生/研究生年度教育总成本——分别以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为教育成本计算对象并以一年为教育成本计算期;某院系、某专业学生年度教育总成本——以某院系、某专业学生为教育成本计算对象,并以一年为成本计算期;某院系、某专业毕业生教育总成本——以某院系、某专业学生为教育成本计算对象,并以培养周期为成本计算期。

2.高校教育成本的归集。

高校教育成本的归集是指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把耗费归集到成本费用账户中。高校投入教育的各种资源,如果用于其他目的,而非用于培养学生的,则不构成高校教育成本,即确认是否归属教育成本的问题。因此,在各项资源消耗中,部分与学校提供教学服务无关的费用,在教育成本的归类与计算中应予以剔除。如校办企业支出、后勤服务部门支出、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经费支出、与教学无关的学校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如高校发生的赔偿、捐赠支出,灾害事故损失,这些高校非正常性的费用支出,与培养学生无关,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3.高校教育成本的分派。

高校教育成本的分派是指将归集的成本费用分派给特定对象的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1)成本追溯,指将那些能够直接追溯到教育成本对象上的直接成本分派给相关成本对象;(2)成本分配,指将需要分配的间接教育成本分派给相关成本对象。成本分配需要确定分配标准,如教师课时数、实验时数、学分数、教师人数、学生人数等。对于实行学分制的高校,由于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听课,跨年级、跨学科的情况都会出现,各受益对象的实际学生人数不容易取得,在这些分配标准中,采用学分数作为分配标准会更为科学。(见图2)

通过教育费用的归集和分派,将应由本期教育产品负担的费用都归集到相应的教育成本项目上,这时就可以按照教育成本计算方法对各项费用进行汇总计算,得到各种教育产品的总成本。将总成本除以学年学生总数,就可以得到学生的平均培养成本或单位成本。

三、高校教育成本的构成——三种概念模式

(一)三种高校教育成本构成模式

尽管理论界目前已经展开对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研究,许多研究学者对高校成本核算范围、核算步骤和成本项目的设置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说明,但是还没有达成完全一致,国家也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在本文中,笔者提出高校的教育成本有以下三种构成模式,以供参考。

1.直接教育成本。该概念模式下的教育成本,是按照高校的各个院系作为核算主体,仅对院系一级发生的教学费用支出进行筛选处理,只把直接教学成本支出(即本论文中的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在校学生福利,院系教学管理费用,院系教学经常费用)作为成本核算的内容。此概念模式下的教育成本不考虑校一级发生的管理费用,也不考虑校一级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相关折旧费用。类似于企业生产车间只核算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成本。

2.间接配比教育成本。该概念模式下的教育成本,也是按照高校的各个院系作为核算主体,不仅对院系一级发生的直接教学成本支出进行核算,而且要对学校一级的有关教学费用支出进行核算,如学校图书馆的图书购置费、公共实验室有关教学支出及教学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等。此概念模式下的教育成本不考虑学校一级发生的管理费用。类似于企业生产车间核算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间接费用下的制造成本概念。

3.综合配比教育成本。该概念模式下的教育成本,也是按照高校的各个院系作为核算主体,不仅对院系一级发生的直接教学成本支出进行核算,对校一级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及校一级发生的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也进行核算。类似于企业核算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间接费用、期间费用下的全成本概念。

综上不难看出,对于某一个高校的某一院系,其直接教育成本、间接配比教育成本、综合配比教育成本的数额是依次增大的。

(二)不同构成模式下高校教育成本的比较分析

直接教育成本提供教学单位直接耗用的教育成本,不需要对间接费用进行分配,核算过程直观、简洁,它是一种不完全的教育成本,但是可以为各个分院、系等教育单位提供本院系的直接教育成本支出信息。

间接配比教育成本本着谁耗费、谁负担的原则,符合成本概念的本质,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支出,也是易于被大众所接受的教育成本概念。学校公用支出单独归集而不分配到教育成本中,有利于高校加强费用控制和管理,减少不必要、不合理的支出发生。

综合配比教育成本是宽泛意义上的教育成本概念,它将学校管理部门发生的耗费也分摊到教育成本,成本数据包含了教学支出和非教学支出,模糊了成本信息,其结果将不利于控制公用支出,容易滋生教育腐败。

笔者所定义的直接教育成本、间接配比教育成本、综合配比教育成本就是三个不同层次成本概念的构成模式,可以为不同信息需求者提供教育成本数据信息。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高校教育成本理论基础及计量方法的研究,提出三种概念下的高校教育成本构成模式,为高校建立教育成本的会计核算系统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研究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1.高校教育成本是可以计量的。只要建立明确的成本核算体系,设置相应的成本项目,选择会计核算法,对发生的各项耗费进行归类并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即可计算出教育成本。

2.提出了三种高校教育成本构成模式,得出不同模式下的教育成本数据是不同的,进而可以推断出不同高校的教育成本是不同的,同一学校不同院系、不同专业的教育成本也是不同的。因此,从成本数据本身并不能看出培养的质量状况,教育成本只是反映了学校办学的投入情况。

3.通过对计量技术的突破,设计开发的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子系统可以根据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提供不同的高校教育成本信息,从而对相关高校教育成本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价值。目前,绝大多数高校财务都已实现电算化,数据的采集和转化很容易。本课题组已与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研究开发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子系统,相信计算高校教育成本可以成为现实的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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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龙英.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与控制 [J]. 教育财会研究, 2007,(5).

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半工半读;政策分析

作者简介:梁卿(1978―),男,安徽怀宁人,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职业教育管理系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原理、教育哲学。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8)09-0008-04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在职业院校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为了贯彻这一精神,教育部于2006年在青岛召开了半工半读试点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至此,对半工半读的研究就逐渐成为职业教育界一道靓丽的风景。已有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首先,人们在半工半读的概念上还是众说纷纭,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这一方面为半工半读的实践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但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半工半读在实践中陷入各种误区。其次,正因为对半工半读的概念缺乏清楚的界定,因此对半工半读基本目的和实现形式的把握就存在偏差,影响了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健康开展。因此,从促进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对半工半读的概念、目的和实现形式进行讨论。

一、职业教育半工半读的基本概念

从现实职业教育实践来看,对半工半读概念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有的把半工半读理解为勤工俭学的一种特殊形式;有的把半工半读理解为部分时间工作,部分时间学习的制度;还有的认为,只要中职学生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时间占到学生学时间的1/3,就是半工半读。从理论研究来看,对半工半读的权威界定也还没有见到。因此,本文拟通过对政策文本的分析,对“半工半读”概念进行探讨。

关于职业教育半工半读较为权威的政策文件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半工半读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半工半读是现代职业教育的一种学习制度,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其基本形式是学校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学生,学生通过工学交替完成学业。”{1}这个表述与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全国职业教育半工半读试点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对半工半读的界定是一致的,可以视为官方政策对职业教育半工半读的界定。对于这一表述,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第一,半工半读是职业教育的一种学习制度。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学习制度,半工半读指的是学生在职业学校完成学业过程中,部分时间参加实际工作,部分时间读书进行理论学习的制度,从而与完全进行理论学习和完全通过实践进行学习的制度相区别。

第二,在半工半读制度中,学生主要是通过工学交替的形式完成学业的。由于半工半读是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合作来实施的,因此“工学交替”中的“工”指的就是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实际工作,“学”指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学习,而是“学校范围内的学习”,既包括学生在学校里进行的理论学习,也包括学生在学校参加的实验和实训。所谓“交替”指的就是一种循环的结构。据此,所谓“工学交替”指的就是这样一种结构:实际工作――学校学习――实际工作――学校学习――……,或者学校学习――实际工作――学校学习――实际工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工学交替中的“工”和“学”都是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服务的。这样,职业教育的半工半读就与以下几个概念区别开来。(1)与传统职业教育中,学生在学校进行理论学习,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先学习后工作”的学习制度区别开来。(2)与职后继续教育中,“先工作后学习”的学习制度区别开来。(3)若撇开表述中的“基本”这个限定词,那么“半工半读”的实现形式就是“学校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学生,学生通过工学交替完成学业。”这就将“半工半读”与其他许多相似的事物区别开来。比如,根据这里对半工半读的理解,那么,现实的职业教育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的“2+1”制度,即学生头两年在学校学习,最后一年到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的制度就并不是半工半读。因为在这种制度中,并没有体现出工与学的“交替”。若加上“基本”这个词,则对“基本形式”这个词组的理解就成为把握“半工半读”概念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职业教育半工半读在目前还只是一项处在试点阶段的政策。作为一项政策,对半工半读应该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不应允许模糊性的存在。但是,作为一项还在“试点”的政策,对半工半读的界定就不应太死,而应该给多彩的实践留下一定的空间,以便实践工作者在实践中能自由地探索。也就是说,在“形式”前加上“基本”这个限定词,主要是从政策角度考虑的。总之,从目前来看,半工半读的形式就是“工学交替”。

第三,半工半读要求实现“工学结合”。所谓“工学结合”指的就是学生“在单位工作”与“在学校学习”的结合。也就是说,学生在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与其在学校学习的内容是相关的、一致的。《教育部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试点院校要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业开展半工半读”。{2}这就把“半工半读”与“勤工俭学”区别开来。同时也表明,职业学校如果不能帮助学生找到与其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就不能称之为“半工半读”。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半工半读的概念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即“学习制度”、“工学交替”、“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具体来说,职业教育半工半读是职业院校学生的一种学习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学生是以工学交替的形式完成学业的。要做到“工学交替”,就必须进行“校企合作”。同时,“工”与“学”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即“工学结合”。

二、职业教育半工半读的主要目的

从政策文本来看,国家试行职业教育半工半读有多种目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3}《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则规定:“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是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需要;是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有效促进学生就业的需要;是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需要;是关系到建设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一个带有方向性的关键问题。”{4}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全国职业教育半工半读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指出:“半工半读这种学习制度,体现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造就高素质劳动者的根本途径;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现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重要模式;是帮助学生、特别是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和成才就业的有效措施。”{5}

总结这些文件中的论述,不难发现,职业教育半工半读的目的主要包括:一是“发展”目的,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以造就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二是“就业”目的,即落实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以促进学生就业。三是“帮困”目的,即帮助部分学生、特别是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就业”和“帮困”目的主要是基于现实因素而提出的。传统的职业教育是“学校本位”的,职业教育与“职业”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从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不能适应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导致一些职业院校毕业生不能顺畅就业。这导致“四损”,即职校学生找工作困难;职业院校则因为毕业生就业困难,出现生存危机;用人单位招不到合适人才,出现“用人荒”;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则因为缺乏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而受到影响。半工半读制度则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由此,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促进学生就业就成为实行半工半读的一个重要目的。“帮困”目的的提出则是因为一些职校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总之,“就业”和“帮困”这两个目的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在当前半工半读的实践中,许多职业院校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两个目的,而对于“发展”目的则缺乏清醒认识。这导致半工半读在实践中陷入了各种误区。一些学校为了促进学生就业,一味迁就一些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擅自改变教学计划,大幅度增加“工”的时间,变“半工半读”为“以工代读”。一些学校则把半工半读简单理解为促进学生就业的一项制度安排,在实践中非常重视学生的技术技能的训练,对于人文素质教育则是能省就省,导致毕业生人文素养普遍较差。因此,从促进半工半读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必须强调职业教育半工半读的“发展”目的。

事实上,作为职业教育中的一项制度,“发展”目的才是半工半读最为根本的目的。首先,从整体教育政策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认为,教育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其根本途径则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这一思想也被写进了我国《教育法》,成为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6}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类型”,不论采取哪种具体的制度形式,都必须贯彻这一方针,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职业教育半工半读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当前之所以要进行半工半读的试点,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一制度较好地实现了职业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结合,因此最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从职业教育政策文本来看,半工半读被认为“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其基本形式是学校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学生,学生通过工学交替完成学业。”{7}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半工半读是要培养学生成才的,一是半工半读的形式是“工学交替”,交替中的“工”与“学”是相互结合的。第一点说明半工半读从根本上是一种“教育制度”,而不是一种“劳动制度”。第二点则进一步说明半工半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因为相对于先“学”后“工”制度来说,工学“结合”基础上的工学“交替”才真正地、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结合”。

职业教育半工半读的“发展”目的作为这一制度最为根本的目的,也统领和支配着“就业”和“帮困”的目的。以“就业”目的为例,为什么职业院校学生出现就业困难?最根本的原因恰恰是职业院校“关门办学”,没有很好地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导致学生素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与用人单位的要求不相适应。在职业教育中实行半工半读制度,则较好地贯彻了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能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发展,因而也能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从而在实现“发展”目的的同时,实现“就业”这一目的。

三、职业教育半工半读的实现形式

职业教育半工半读制度要真正地得以落实,前提是必须明确其实现形式。正因为此,《教育部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地把“探索新形势下半工半读的多种实现形式”作为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首要内容和任务。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全国职业教育半工半读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重申了这一点。

关于半工半读的实现形式,政策文本除了提出要积极探索之外,事实上也有一些说明。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全国职业教育半工半读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介绍说:“山东省结合自身实际,摸索出了四种形式:一是工学交替型,即学生半天生产实践、半天理论学习,学生工与学交替完成学业;二是校企合一型,即把工厂办在学校、把学校办在企业,由校企双方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同步,教学与生产同步,学校管理与企业管理同步,毕业与就业同步;三是校企契约型,即学校与企业建立契约性关系,使企业成为学校的固定实习基地和学生的就业基地,学生可以到企业顶岗实习,企业员工也可以到学校进修学习;四是学校自办产业型,即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需要创办产业,既为学生提供实训场所和实习机会又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他们的这些做法很有启发意义,究竟哪种办法好,需要一段时间的检验。希望各地各职业院校思想要更加解放一些,积极地去试,只有在实践中我们才能找到具有长久生命力的半工半读模式。”{8}这表明,山东省总结出来的四种形式得到了认可,事实上,这四种形式也得到了职业教育界的认同。

笔者认为,政策文本对半工半读实现形式的界定还有待商榷。从前文关于职业教育半工半读的概念来看,半工半读的实现形式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校企合作”的形式,一是指“工学交替”的形式。所谓的“校企合一型”、“校企契约型”和“学校自办产业型”其实是指“校企合作”的形式。把“工学交替”与这些形式并列,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工学交替”是指“实际工作”与“理论学习”交替。

就“工学交替”的实现形式而言,《教育部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在工学交替的具体形式上,学生可以在学校集中学习一段时间,然后到企业实习;可以在学校和企业实行工学多次交替的学习方式,学生边学习边工作,完成学业。”{9}这里的界定非常清楚,但是,先在学校集中学习,后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方式没有实现“工”与“学”的“交替”,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工学交替”。总之,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半工半读的实现形式包括“校企合作”的形式和“工学交替”的形式。其中,“校企合作”的形式有“校企合一型”、“校企契约型”和“学校自办产业型”。“工学交替”则只有一种形式,即学生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工学多次轮流交替。

注释:

{1}{2}{7}{9}教育部.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6]12号)[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33).

{3}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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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吴启迪.在全国职业教育半工半读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33).

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制度德育;内涵;特征

Abstract:Thestudyoftheconnotationofthemoraleducationofinstitutionshasimportanttheoreticalsignificance.Takingsomenewtheoriesofmoraleducationasthebackground,thepaperstudiestheconnotationofthemoraleducationofinstitutions.Thenitpointsoutthatthemoraleducationofinstitutionshasfourcharacteristics:participation,institutionjustice,fairprocessandcriticalfunction.

Keywords:themoraleducationofinstitutions;connotation;characteristic

制度德育是我国青年学者杜时忠教授提出的新德育理念。从新的德育理念到新的德育理论,有必要对其基本问题进行提炼,比如对其内涵与特征进行追问。由于篇幅限制,杜教授对制度德育内涵只做了概括性的论述,本文试图对制度德育内涵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讨论。

一、制度德育定义简析

欲讨论制度德育的内涵,就必需对其定义进行探讨。目前德育理论中存在比较多的定义混淆,根据著名分析派教育哲学家谢弗勒在《教育的语言》一书中对三种类型的定义的划分与分析谢弗勒认为定义有三种类型:规范型定义、描述型定义与纲领型定义,具体说来:规范型定义是指对某个概念或词语下定义时,将它规定在特定的讨论领域或特定的讨论形式中,并以特定的方式作出特定的解释;描述型定义是指用已有的含义和既定的用法适当地描述被界说的对象或使用该术语的方法;纲领型定义是指它的提出者为了使用某一概念发挥特定的功能而制定的一种实践纲领,它明确地或隐含地告诉我们事物应该怎样。规范型定义和描述型定义反映的是现存的实践状况,但是它们有时候反映的是歪曲了的现实或错误的实际状况。而纲领型定义反映了现存实际状况的不满,反映了一种改革的要求。纲领型定义是反思规范型定义和描述型定义为基础的,往往包含“是”和“应当”两种成分。制度德育概念提出本身是对当前德育现状的批判,反映德育的应然状态,体现德育的理想。因此,笔者使用的是制度德育的纲领型定义。

杜时忠教授提出:“制度德育是通过道德的制度来培养道德的个人。”[1](P11-13)具体分析这个定义,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作为手段的“道德的制度”与作为目的的“道德的个人”。在此,我们可以对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进行思辨。从辨证的观点来看,目的是相对于手段而言,手段也是相对于目的而言。脱离手段,言说孤立的目的,或是强调手段而轻视目的,其思维方式都是违反辩证法的。因此,当我们强调“通过道德的制度来培养道德的个人”时,同时应该看到,离开了道德的个人,道德的制度也建立不起来。正是因为道德的个人的努力才使道德的制度得以建立。但是,我们强调用道德的制度培养道德个人,是针对当下道德建设之中有忽视制度建设的倾向而言。更深一层说,当下我国的德育困境的根在于整个社会的道德沦丧,而道德沦丧的根又在于制度不完善。

为了进一步把握杜时忠教授提出的制度德育的内涵,那么就不能不追问何谓“道德的制度”,何谓“道德的个人”。杜教授对此没有作进一步阐释。笔者认为“道德的制度”即正义的制度,合乎制度伦理的制度,蕴涵并保证自由、民主的制度,能够切实保障人权的制度。“道德的个人”即具有主体性道德人格的个体。这种个体具有独立、理性、自为、自由的道德人格。他们是具有特立独行、清醒从容、有所执着、敢于担待特征的个体。从公民道德教育的角度看,“道德的个人”即公民。“公民是理性地通过自己的言行而为公共生活造福的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自由、平等和充分介入社会合作是公民的特征”[2]。

需要进一步指出,当我们说通过道德的制度培养道德的个人,并没有否定道德的制度与道德的国家、道德的社会、道德的政府的联系。相反,我们在关注个体道德的发展的同时,始终对国家伦理、社会伦理、政府伦理予以深深关切。因为这些始终是培植个体道德的土壤。离开了土壤的改造,个体道德的“胚芽”不能生长,个体道德的“种子”永远长不成参天大树。对此,张奚若先生早在1935年就指出“要有健全的国家须先有健全的国民”、“国家就是人民的返照”。[3]也就是说,有怎样的人民便有怎样的国家,有怎样的人民便只能有怎样的国家。回想我国人民在和等历史悲剧中的狂热,笔者就更能理解刘晓东教授强调道德教育的文化使命的深刻意义。

二、制度德育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制度德育与希望德育等新德育理论的关系

随着我国德育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最近国内出版了较多以《XX德育论》命名的德育理论著作。笔者认为只有将制度德育理论置于这样一个理论背景之中思考,才能更好地理解制度德育的合法性,进而寻求德育理论共同体对制度德育的认同。朱小蔓教授在其主编的《当代德育理论新丛书》的序言中写道:“这套丛书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道德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本丛书主要以建构和阐发新的道德教育理念为基本内容。”这套丛书由《道德体验论》、《希望德育论》、《生命德育论》、《幸福教育论》、《德性教师论》、《品格教育论》、《情感德育论》组成。这些德育理论著作或多或少都对自己的核心概念作了说明。笔者选取道德体验教育、希望德育等概念作为制度德育的平行概念思考它们之间的关系。

刘惊铎博士在《道德体验论》中对道德体验教育作了如下说明:“道德体验教育并不追求某种实体性存在,它既不与现行的学校-课堂教育相对,也不是五育之外的单独一育,而是作为教育意识、教育思想渗透于整个学校教育之中,旨在强调道德教育要深入到学校、家庭、社区、大社会生活和自然之境中,向生活世界、自然之境和体验者的心灵世界全面开放,引起人的生命感动,诱发人的道德体验。”[4]刘惊铎博士对道德体验教育的说明对理解制度德育是有启示的,制度德育同样不追求实体性的存在,而是作为一种教育意识、教育思想影响着教育实践。薛晓阳博士在《希望德育论》中对希望德育也作了说明,他指出:“本书在反复思考和谨慎研究之后提出希望德育的概念,然而,虽然提出这一概念,但并不以建构希望德育的理论体系为宗旨。本书并未提出所谓的希望德育目的、内容、方法等体系性话语。本书对这一概念的定位是:一方面,谨慎地使用这个概念,只把它限制在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或道德哲学的范围内使用。希望德育是一个价值性概念,而不是一个结构性概念,在这一概念中不包含理论的体系和具体的知识逻辑,主要是关于德育价值的哲学澄清。文中任何时候所讨论的希望问题,都不是独立于道德教育之外的只属于希望德育自身的问题,而是属于整个道德教育问题。”[5]薛晓阳博士对希望德育概念的说明,对我们理解制度德育也是富有启发性的。首先,在探讨制度德育的过程中,不宜将制度德育作为一个结构性概念理解,应该尽量少用体系性话语。要将制度德育更多地作为一种价值性概念去把握,凸显一种新的德育价值。其次,制度德育问题总是与整个道德教育问题联系在一起。用联系的观点看待这种关系,既能拓宽制度德育的理论视野,又能将道德教育问题开拓得更为深入。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这些论著中提出的新的德育理论都没有按照经典种属定义方法对新的德育概念作出定义,而是做一些理论上的说明和阐释。这种做法并非否定种属定义方法,而是看到这种经典逻辑定义程序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可用。其应用范围仅仅限于那些特征性概念、分类性概念等。因此,我们不必过分拘泥于种属定义方式。

那么,希望德育、体验德育、生命德育、制度德育等德育理论在德育理论体系中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音乐学的术语“复调”来解释这种关系。复调音乐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曲调以对位法的法则结合在一起的多声部音乐。主要特点在于各声部都有独立性;有别于主调音乐(主调音乐虽也是多声部音乐,却仅以一个声部为主,其它声部只是陪衬作用)[6]。在我看来,如果把德育理论体系比作复调音乐,那么制度德育和希望德育、生命德育等各种新的德育理论就像复调音乐中的各个声部,都具有独立性。随着制度德育、希望德育研究的深入,整个德育理论体系的复调音乐就会更和谐、更美妙。

2.制度德育与德育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制度德育是相对于希望德育、生命德育的独立的德育理论,而德育制度是指有关学校德育的规范体系。有学者将学校德育制度界定为“观念形态的规范体系,仅仅包括正式的、理性化的、系统化的、行诸文字的行为规范,如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课堂常规、考试制度、图书馆规则)、生活管理制度(作息制度、宿舍规则、食堂规则、卫生清洁制度等)、学生礼貌常规和品德评价制度等”[1](P11-13)。这样看来,德育制度是正式的规范体系,是规范德育的准则。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将德育制度与制度德育区分开来。

当我们看到制度德育与德育制度的区别时,应该进一步思考二者之间的联系。笔者认为,德育制度是实施制度德育的中介,离开了德育制度的制度德育,只能是水上花、镜中月。但是,当我们看到德育制度对实施制度德育的价值时,又不能把目光只停留在对德育制度的关注上,而忽视社会体制、教育制度对制度德育的影响。

三、制度德育的特征

制度德育在我国的德育理论中可以说是一种全新的探索,没有先例可援,因此,本文论述的制度德育特征,一方面是受经典教育理论的启示,另一方面是笔者教育实践经验的归纳。具体说来:

1.制度德育是重视参与性的德育

制度德育主张让学生参与制订学校德育制度,让学生来选择学校德育制度;主张以学生为主体对其生活有关制度进行合理性论证。所谓参与,从内涵来说,指的是,“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义务或责任和能力参加社会的经济、社群、政治和文化各领域的事务及其决策与管理工作”。从外延来说,“参与是大众参与、民主参与和直接参与的统一”[7](P109)。

把政治学中的民主参与观念引入制度德育是富有价值的。从宏观上说,制度德育引导学生以社会成员的身份直接地、民主地、主动积极地参与到社会各个领域的生活、活动及其变革过程中,从而接受社会生活的全面影响与全面教育,获得主体性道德素质的全面、整体发展。从中观上说,在制度德育中,教师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活动,引导每个学生参与,以主体身份民主地、直接地参与班级、学校和社会各领域的决策与管理工作,既主动接受班级、学校和社会变革的影响,又通过自身的变化促进班级、学校和社会的发展。从微观层面来说,制度德育在具体德育活动中,使每个学生都意识到自己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从而直接地、民主地、主动地参与德育活动。

制度德育是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培养公民民主参与素质的有效途径,同时有助于公民道德素质的全面发展。制度德育正是在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中,发展他们的行为能力,促进他们对民主制度的认同。因而,著名教育家杜威强调,“要使教育过程成为真正师生共同参与的过程,成为真正合作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师生双方都是作为平等者和学习者来参与的”[8]。“在这种共同参加的活动中,教师也是一个学习的人,学生虽自己不知道,其实也是一个教师,师生愈不分彼此愈好”[9](P44)。这样,“我们学校不再是脱离生活,专为学习功课的场所,而是有关雏形的社会团体,在这个团体里,学习和生长是现在共同参与的副产品”,“一切能发展有效的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的教育,都是道德的教育”[9](P375-377)。道德心理学家科尔伯格也指出,“从教育上看,促进成熟的道德推理这一目的就是发展一种对公正的意识,而这最终意味着创造公正的学校,在其中,学生是完全参与学校事务的。因此,除了促使学生公开参与课堂道德讨论之外,有必要考虑学校的整体气氛”[7](P137)。

反观我国传统和现行的学校班干部制度,从小学低年级起,大多是在教师的绝对控制下,指定、推荐和“选举”出各级学生干部;在大多数小学高年级和中学的班级里,甚至在大学的班级里,班干部大多数是从小学低年级就开始当“干部”。与此相反,班级里大部分学生从小学低年级开始就一直是“群众”。这种传统的班干部制度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在本质上由领导做主,缺乏学生的民主参与;二是只有少数学生有机会担任班干部。这种制度的消极后果表现在:第一,缺乏学生的民主参与,大部分学生的民利被有意或无意地剥夺了,大部分学生民主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被压抑。第二,大部分学生缺乏以主体的身份参与班级、学校事务管理的机会,从而缺乏主动参与意识与能力。这样最终影响了个体道德的发展。

正是基于现实德育中的问题,制度德育重视德育过程中学生的参与性。制度德育建议通过建构班干部推荐、选举、轮流三轨并行的制度来改造现行不合理的班干部产生制度。在新班干部产生制度中,贯彻大众参与、民主参与和直接参与三个原则[7](P308-312)。

2.制度德育是重视制度正义的德育

制度德育是以制度正义为前提条件的,离开了制度正义,制度德育便没有可能。因此,实施制度德育必然要重视制度正义。正确把握制度正义,首先要认识正义的内涵。在西方思想史中,正义的内涵有个演变的过程。梭罗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柏拉图认为正义就在于各得其所,各取其份;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在于比例平等;罗尔斯认为正义在于“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10]。这样看来,正义的核心是给人应得的。思想家们对“应得”的不同理解导致他们对正义的认识不同。笔者认为正义的着眼点在于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正义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因此,如果把制度理解为通过权利与义务来规范主体行为和调整主体间关系的规则体系,那么制度正义意味着个体的基本自由权利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统一。制度正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二是指把正义的价值转化为制度的要求。第一层含义强调制度本身的正义,要求用正义的标准评价现存的和将存的制度。如果制度不正义,就要变革不正义的制度。如果制度正义,就要维护制度正义,并促进制度正义的发展。第二层含义指正义的制度化,强调把正义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将正义作为一种制度加以定型。这样,制度正义从实质上和形式上达到统一。从动态的角度看,已有的制度会向不正义转化,但又在正义的标尺下趋于正义,因此,制度正义的两层含义是相互贯通的。

制度是人们交往的社会规则。正义的制度不仅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而且深刻影响人的价值取向。从道德心理学上看,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曾揭示,个体责任感形成有两个前提条件:外部命令和对发令者的敬重。制度正义能够有效地提供这两个前提条件,因而有助于个体责任感的发展,进而有助于个体正义感的形成。从伦理学上看,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思考社会成员正义感形成时认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社会成员正义感形成的前提。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必然是尊重制度伦理的社会。制度正义意味着为个体道德发展提供正义的制度环境。在正义的制度环境中,个体成员能够从社会生活经验、自身利益的切身感受来体会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进而产生对制度伦理的认同感,经过感悟、陶冶,对制度及其存在的意义系统产生自豪感与热爱。因此,“公正的社会结构是个体美德的前提,在基本公正的社会制度体系中,社会成员更可能是成为善的”[11]。进一步说,正是由公正的社会结构构成的正义的制度环境,滋润着个体道德的发展。

3.制度德育是重视正当程序的德育

制度德育以制度正义为前提,正当程序是制度正义的应有之义,因此,制度德育必须重视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保障人权的根本原则,因此,在德育管理中重视正当程序,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尊重人权的德育。正当程序的核心思想是以程序制约权力,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公民权益时必须遵循正当、合法的程序,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和专断。这对德育管理的启示是,要防止德育管理过程教育者的恣意和专断,造成德育暴力。

正当程序包括两个基本原则:一是避免偏见原则,要求案件的裁判者不得对案件持有偏见或与案件有任何利益关系,裁判者必须在案件中保持中立;二是听证原则,要求所有其利益可能受到裁判影响的利害关系人,都有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和进行辩护的权利,而裁判者也有义务平等地倾听各方的意见,并且告知其有关的程序和交涉权利[12]。制度德育尊重正当程序,因而在德育管理中必须遵循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既保障学生的权利,也使学生在正当程序环境中得到民主的锻炼和熏陶。

正当程序一般可以分为程序性正当程序与实质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庭审的权利[13]。程序性正当程序主要包括:(1)告知适用规则;(2)送达书面通知,说明提出的具体指控;(3)及时送达通知并给予足够时间以准备辩护;(4)举行公正的听证;(5)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6)告知上诉权。实质性正当程序要求,在对权利进行法律程序的规范和限制时,除非对所有人都一样,这项权利将不受任何限制。主要包括:(1)适用规则不得不当,不得模糊;(2)不得依据非书面的规则进行惩戒;(3)决定应有实质性论据得出的结论予以支持;(4)重要证人的身份应予公开;(5)应受控方要求,应举行公开或私下的听证。总之,在德育管理过程中,只有重视正当程序,才能真正落实制度德育。离开了正当程序,制度德育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4.制度德育是凸显德育批判功能的德育

制度德育主张通过道德的制度培养道德的个人。面对现实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制度德育正视不合理的制度,并在对不合理制度批判的基础上展开制度德育过程。它“通过对制度合理性的诘问,培养现代人的公民意识,塑造现代人的公共精神”[14]。与此同时,制度德育反思以往德育理论对德育批判功能的忽视,进而强调德育对现实的批判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很长时期以来,我们的德育理论不敢批评社会,总是把社会提出的要求当作天经地义来接受。不仅不敢批评,而且总是为这些要求辩护。德育堕落成现实制度的附庸品,根本不能起到点化人性、提升德性的作用。德育完全沦为为升学考试保驾护航的境地[15]。明乎此,我们更能体会制度德育强调德育批判功能的现实针对性。

制度德育将德育批判功能与学生的道德理性批判力培养结合在一起,因为,学生只有具有良好的道德判断力、理性批判力,才能实现德育的批判功能。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的不道德制度。不道德的制度可能迫使,甚至促使人们做出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学生只有具有一定的制度批判意识和制度批判能力,才能作出理性的抉择。然而,良好的制度批判意识和制度批判能力,总是有赖于制度德育过程中对学生道德判断力、道德选择力和理性批判力的培养。

具体在学校制度德育过程中,教师可以创设有关学校制度的讨论活动,引导学生对学校制度进行制度伦理评价,评判学校制度的合理性。在讨论过程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扮演引导者的角色——激发学生的道德思维,发展学生的道德观念、道德推理与判断选择能力,从而使学生在比较、判断、选择中形成良好的制度批判意识和能力。需要指出的是,良好的制度批判意识和能力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制度德育过程中逐渐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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