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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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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按《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工程竣工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一、监理资料管理一般性规定

1.监理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应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工程合同的规定。

2.监理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收集整理及时、真实有效、完整齐全、分类有序,具有可追溯性。

3.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机构资料的总负责人,并指定副总监或办公室主任主管,资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及资料员具体管理。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的监理资料,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接受经涂改过的报审资料,并于每月编制月报之后将审核整理过的资料交与资料员存放保管。

5.资料应保证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签字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计算机形成的工程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形式;要长期保存的应采用针式或喷墨打印,不能用激光打印,纸张采用A4或A3纸。

6.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文件资料的收文、传阅及发放制度。

7.在监理工作过程中,监理资料应按监理资料分类建立案卷盒,分专业存放保管,并编目录,以便于跟踪检查。

8.对于已归资料员保管的监理资料,如本项目监理机构或其他人员借用,须按一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借用手续,资料员负责收回。

9.利用计算机建立监理资料管理的系统文件,长期保存的文件应及时形成电子文档形式,归档时刻录成光盘上交。

二、内容及其要求

1.施工准备阶段

(1)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以监理单位进驻现场报告给建设、施工单位;监理站标准化建设,图表、制度上墙。

(2)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审核中有关问题的报告。

(4)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工程开(复)工审查报告。

(6)建立健全各类监理工作台账: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台账、工程进度台账、验工计价台账、安全监理台账、环水保工程监理台账、设计变更台账、监理见证及平行检测试验台账、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及主要人员资质审核台账、监理指令台账(停、复工令;质量问题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台账、工序检查及质量验收台账等。

(7)监理站文件收发文登记、转阅记录。

2.施工阶段

(1)签报承包人月、季、年验工计价表;编报监理月报、季报、年报。

(2)承包人编制的年、季度计划和控制工程进度计划或计划变更的审查报告。

(3)工程项目造价目标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的报告。

(4)监理日志、施工工序检查及质量验收记录登记资料。

(5)有关监理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问题的专题报告及重要工程例会纪要。

(6)工程质量严重问题停工、复工报告;监理各类指令资料。

(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8)由建设单位规定或授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有关报告审核。

(9)承包单位要求费用索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交详细的有关资料或报告。

(10)承包单位申请工程延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交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初验报审表,同时提交竣工报验单及验收记录。

(2)在工程初验前提交本标段工程质量评估初步意见。

(3)按建设单位要求督促承包单位上报工程竣工文件及档案资料,上报监理竣工文件及档案资料。

(4)按《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提交竣工结算审批表,签署有关工程验交证书。

(5)监理工作总结、安全工作总结。

(6)总监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会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保修期

(1)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审核质量缺陷返修工程的数量和费用,签署返修工程验工计价表报建设单位审定。

(2)检查督促完成竣工文件,完成其中监理文件的编制(含移交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的监理资料)。

(3)经审查合格并办理了交接手续,总监会同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共同签发“工程质量保修终止书”。

三、监理资料移交存档

1.移交给建设单位存档的资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工程竣工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在承包工程中,常见的可以提出索赔的事件有:1)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指令中止工程施工。2)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由于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而不能在投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开工。3)建设单位未能根据合同规定,按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及时提供施工场地,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4)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由建设单位雇用在现场工作的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5)由于运送大型机械设备,而对可能受损的桥梁道路进行补强加固,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所支付的费用。6)凡合同未明确规定提供样品进行检验的材料,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并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7)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发包方(监理工程师)错误指令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窝工等。8)发包方要求加快工程进度,指令承包方采取加速措施。通常只有以下两种情况才能提出索赔:a.已产生的工期延长责任完全非承包方引起,发包方已认可承包方的工期索赔。b.计划工期没有拖延,而发包方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及早投入使用。9)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人工工资大幅度上涨。10)国家法令和计划修改,如提高工资税,提高海关税等。11)由于工程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的金融机构变更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所用货币的汇率或实行汇兑限额,而使承包方受到损失。12)不可抗力因素,如反常的气候条件、洪水、地震、政局变化、战争、经济封锁、禁运等使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

2索赔的依据和程序

通常情况下索赔依据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索赔的法律依据,即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是指能证明索赔正当性和具体数额的事实。而在工程中索赔的依据通常有如下几种: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的各种签约,发包方认可的原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2)来往信件。如发包方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方问题的答复信等。这些信件内容常常包括某一时期工程进展情况的总结,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当事人及具体事项。这些信件的签发日期对计算工程延误时间很有参考价值。3)各种施工进度表。工期的延误时间往往可以从计划进度表中反映出来。开工前和施工中编制的进度表都应妥善保存。4)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或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等。5)工程检查和验收报告。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检查和验收报告,反映出某一单项工程在某一特定阶段竣工的进度,并记录了该单项工程竣工和验收的时间。6)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在索赔报告中只需引用文号、条款号即可,而在索赔报告后附上复印件。

3建设工程中反索赔的定义和审批

1)反索赔的目的是防止损失的发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a.防止对方提出索赔。在合同实施中进行积极防御,使自己处于不能被索赔的地位。如防止自己违约,使自己完全按合同办事。b.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如对对方的索赔报告进行反驳。找出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方的索赔报告不符合事实情况,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根据,计算不准确,以推卸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2)反索赔在建设工程中的审批。承包方提出最终的详细报告后,监理工程师便可以开始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批。合同条件中对监理工程师审批索赔事件的时间,没有做任何具体的规定,这是因为有些索赔事件涉及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对于比较简单的索赔事件,监理工程师应尽快予以审批;对于比较复杂的索赔事件,可以待情况调查清楚后,再做审批。但一般情况下,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前,应当对承包方提出的任何索赔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做出结论。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批,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监理工程师直接审批;二是由监理工程师任命一个专门小组,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与评估,然后监理工程师根据小组的意见,再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批。a.监理工程师直接审批。监理工程师直接审批,就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方的费用索赔申请,按照合同条件和索赔事件的事实材料,确定索赔是否可以接受,并对可以接受的索赔事件,确定最终的索赔金额。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些单一性的索赔事件,可以采用监理工程师直接审批的方式。所谓单一性的索赔事件,是指造成索赔事件的原因比较明显,同时索赔事件的影响不具有连续性,索赔事件的时间比较短,范围比较小,涉及索赔的费用比较清楚。b.成立评估小组方式。所谓成立评估小组方式,就是由监理工程师任命一个评估小组,由评估小组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评估报告,然后再由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批。具体步骤如下:成立评估小组。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评估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各级监理有关人员参加,如驻地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的助手和外方监理人员。承包方不能成为评估小组的成员,但在评估小组进行工作时,有提供有关索赔事件的情况材料及协助评估小组进行工作的义务。评估小组的职责是: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索赔事件的评估报告。提出索赔事件的评估报告。由评估小组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评估报告。c.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评估小组设有批准索赔事件的权力,对索赔事件的批准,仍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根据评估小组的评估报告,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批,并把评估报告作为审批的附件,放在审批文件中。

4结语

工程竣工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施工阶段由分批参加过公司学习的监理人员协助总监指导其他监理人员对监理用表的正确填写进行指导,各个监理人员将资料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总监反映,以便完善改进资料管理工作。总工办定期对各个监理部或组织各个监理部互相对资料的填写、使用、整理、归档情况进行评比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公司各监理部工作质量评定的内容。施工资料的管理。监理资料与施工资料是互相联系的、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是统一的。监理资料的填写、使用、归档管理与施工资料的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在这一方面,公司委派总工办参加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最新监理规范和有关标准的学习,并且及时向各个项目部传达贯彻。比如: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6—2001的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也发生了变化。公司总工办就及时组织了公司部分监理人员对一些术语、质量的评定、验收程序的规定、监理资料的规范填写等内容的培训。走出去、请进来,进一步提高资料管理水平。公司组织部分项目部管理人员参观其他监理单位资料管理的活动使我们受益匪浅。但资料管理是一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工作,必须多学习人家资料管理的经验。同时,与一些高校、同行进行交流,借鉴他们的资料管理经验。

项目监理机构资料管理分工明确、制定单位资料管理制度

资料整理归档统一制度。单位监理资料的33类监理用表都严格按监理资料分类划分,认真填写,按照要求分类归档。在对施工单位布置施工资料的填写要求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时间、工程进展分别提供企业资质(含主要分包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专业施工方案、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等等)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案,大型设备吊装方案。随着施工的开展,各种施工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进场施工设备应该及时报监理审核,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过程报验表、报审表等等应该及时报监理确认,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所有施工单位报到监理项目部的资料,统一由资料员接收,并且按照要求编制电子文档,分门别类存放保管。监理资料员根据项目总监和有关监理规范、标准的要求、规定,在项目初期编制有关资料和文档的目录和表格,做好前期准备。项目总监在项目开工初期,总监负责收集监理公司资质、总监任命书、总监资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等等材料。总监负责编写监理规划,并报公司总工批准;总监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各专业监理细则,由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以上资料都应该集中都资料员手中,按照要求分门别类保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发出的监理联系单和通知单,由资料员及时发送到施工单位。监理通知单,一定要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回复。资料管理的时间制度。主要对监理资料中对申报、回复的时间、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机构人员的会签时间、项目结束后的监理资料归档的时间做了规定,保证资料管理的时效性。资料的会签制度。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由监理项目部资料员统一接收,然后根据专业分发到专业监理工程师,由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签字确认,并归还资料员,由资料员进行分类保管和返还施工单位,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为此,我们根据有关要求,对来、发文进行登记,保证资料的可跟踪。“过程控制、强化验收”,保证监理资料的连续性。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分部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项目总监必须参加。分部工程结束,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要对验收情况汇总,编写分部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前必须按规定时间提交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项目总监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且组织编写工程监理总结。

工程竣工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