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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范文第1篇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内设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药械违法行为,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药品注册处、医疗器械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管处、政策法规处、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监察稽查分局、省药品认证中心、人事教育处。

(二)要求:

1.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2.界定内设行政执法机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3.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三、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局行政执法职权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经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安全信息定期向社会。

(五)贯彻执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产品及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审查保健品广告,监督抽验保健品质量并公告。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物目录;初审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淘汰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药品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审核中药饮片炮制规程、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实施医药包装材料的许可;审查出口药品;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和中药品种保护、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八)监督实施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审批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验证);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监督。

(九)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制度;依法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十)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并定期质量公告;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

(十一)依法监管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工作;核准、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十二)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组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及相关人员培训管理,组织实施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三)领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组织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职权分解

1、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初拟药品质量标准;初审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注册及新药临床试验,审核中药饮片炮制规程;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再注册及药用辅料注册;依法审批出口药品,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特殊药品的研究监管和初审;负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许可与监督管理;指导药品、医药包装材料检验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2、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核发医疗器械、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核准、检查医疗器械广告;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指导医疗器械检测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3、药品安全监管处

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初审药品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监管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委托生产和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日常监管。

4、药品市场监管处

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流通法律法规;负责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督;核准、检查药品广告;制订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并监督实施;核准药品招标中介机构资质,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5、政策法规处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主持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组织调查研究、规范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制订审核。

6、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办法,并综合情况定期向社会;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7、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

贯彻执行国家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承担保健品产品标准有关工作,审核保健品的注册;负责食品药品复合产品界定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审查保健品广告;负责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工作。

8、监察稽查分局

指导协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稽查工作;依法监督抽查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受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案件的举报及投诉,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责任人;组织协调全省药品执法大检查和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处理;协同管理药品监督稽查人员。

9、省药品认证中心

开展药品(药包材)、医院制剂技术审评和认证工作;承办技术审评和认证的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技术审评和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承担药品认证、检查员的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GMP、GSP、GLP、GCP、GAP、GPP等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承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资质认证工作。

10.人事教育处

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和资格考试。

(二)工作流程

(三)执法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

2、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等行政处罚的。

3、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导致有关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

5、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行政许可、认证、年检、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甚至失职、、徇私枉法的。

7、对举报、直接发现或当事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8、泄露举报人的情况,或将案情、案件讨论情况泄露给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不应知道的人员。

9、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六、对内设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要与局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通过局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不断增加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和自评:各内设执法机构结合检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各内设执法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提出各内设执法机构考核档次的建议。

3.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各内设执法机构考核档次的建议,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局年度考核工作和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建议局党组调整该部门主要领导的工作岗位。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追偿、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以上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应当追究内部责任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1.由局监察室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

2.决定追究的,监察室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范文第2篇

(2005-201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紧紧围绕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加强财政管理制度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规范财经秩序,强化执法监督和基础工作,全面推进我局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根据《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其他各项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经过六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

(1)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建立,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市、镇两级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各项财政管理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建立、健全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

(3)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制衡机制基本形成,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国库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4)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明确,收缴分离,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基本完善,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6)会计制度基本完善,会计秩序良好。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7)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财政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财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8)财政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正当、内容适当,财政监督全面、有效;财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财政违法行为、执法过错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财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相结合的财政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9)财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

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政职能,规范财政管理

1、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1)依法确定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合理界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提高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保障能力,提高财政对依法行政保障能力。

(2)规范市、镇两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

2、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1)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调控经济的一般规律,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加强对财政经济景气预测分析,建立科学的财政经济预测和财政政策模拟分析及其相关指标体系,正确判断和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态势。

(3)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根据经济运行态势,相机抉择财政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适当行政手段调控宏观经济,保证财政政策实施。

(4)建立财政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化解形成财政收支风险、政府债务风险和其他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的因素,提高财政风险防范能力。

(5)完善财政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评价体系和反应机制,提高财政对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

3、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机制

(1)建立健全与国家宏观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施政目标紧密结合的政府预算决策机制。

(2)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建立健全标准预算程序,在财政部门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预算单位之间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

(3)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4)规范预算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国债资金、公益金、各种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5)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

4、完善国库及债务管理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1)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减少中间环节,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2)完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

(3)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1)依法清理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禁止违法收费,逐步将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2)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的听证、公示、评价和监管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行为,严格依法征收。

(3)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监缴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4)完善罚没收入管理制度,加强罚没收入管理。

(5)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收缴系统,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6、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保证行政事业性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7、完善财政对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

(1)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完善对农民补贴政策和补贴方式。

(2)建立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教育投入机制,规范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探索与学校质量和效益相联系的财政拨款制度。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3)建立健全对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4)建立健全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推动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建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8、完善会计管理

(1)推行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电算化管理,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加强会计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惩戒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体制,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9、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完善财政决策机制。积极研究界定财政部门的决策范围,完善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财政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财政决策机制。

(2)健全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内部决策程序,在做出重大财政决策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前,要认真搜集和分析数据和证据,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听取法制机构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对重大的或技术性强的项目预算,应进行评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实施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0、强化财政监督

(1)完善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依法强化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及绩效评价的监督,构建系统、全面、有效的动态监控体系。

(2)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发挥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人员作用,健全派出机构、人员工作制度,提高财政监督队伍执法水平。

(3)依法查处各种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处理违法事件与追究违法责任人相结合的制度。

11、积极探索新的财政管理方式

(1)积极探索新的财政管理方式,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财政规划、财政指导、财政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对社会和经济事务进行调控。

(2)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和运用,加强财政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建立市、镇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3)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对外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提高财政透明度。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1、建立健全财政执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财政管理活动由财政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财政部门的合法委托。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要明确,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程序规范化。

(2)全面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财政部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政执法文书审核制度、财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财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财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财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3)依法加强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建立财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规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听证、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2、自觉接受各方面对财政部门监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财政部门实施的专门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2)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和机制。

3、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财政普法规划制定工作。按照普法规划组织各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生动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效果。

(2)建立健全财政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和财政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制度。研究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制度。建立完善财政部门新录用人员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制度。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1、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领导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及内设机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第一责任人。

(2)局党组经常研究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情况,分析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部署财政法制工作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汇报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执法单位财政执法、财政执法监督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完善相应的奖惩办法和措施,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作为财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财政部门要对下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价,探索将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绩效评估与财政转移支付适当结合的工作机制。

3、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财政法制队伍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继续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 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卫生体系”,正式拉开了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

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本文通过分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卫生监督机构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一、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苏丹红”事件、“疫苗”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电视报纸新闻铺天盖地,媒体报道也是连篇累牍,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敏感,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人民健康的极大关心,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人民健康事件的发生。同时,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非法行医在一些地方比较猖獗,出租、外包科室的问题在一些中小医院相当普遍。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卫生监督体系不完善、执法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不明确、保障政策不落实,造成执法工作条件差,技术手段落后,监督效率低,执法能力不高;二是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薄弱环节甚至真空地带;三是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因此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二、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沿革与发展

1.改革开放之前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

改革前我国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参照前苏联模式,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执法,履行行政业务管理、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等职能,卫生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主要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卫生行政规章,缺乏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2.改革开放之后卫生监督体系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1995年《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标志着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相继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近20部,卫生监督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我国还建立起一支专职监督队伍,基本形成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监测网络,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3.卫生监督体系改革与完善阶段

1996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揭开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卫生监督体系逐步从卫生防疫系统中独立出来,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共同构成公共卫生体系。2000年《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

三、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

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总体而言,目前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大大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展顺利,但也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深入,在省、地市、县区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中,执法主体仍没有解决,机构设置不到位。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单位名称、行政级别、内设部门、人员管理等均缺乏统一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不明确,各地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不一致,监督和检测分工模糊。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企业自我防护意识差

一方面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强调依法行政,但对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卫生监督执法不够重视,甚至阻碍限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卫生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各方卫生法制观念淡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只应付卫生执法检查,而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卫生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自我防护意识差。

3.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卫生部《中国2000年预防保健战略目标》对卫生监督队伍的要求是2000年按人口比例每万人配备1.5名卫生监督员,但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数量配置不足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卫生监督职能没有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学历与职称偏低、专业比例不合理。其必将导致工作量负荷加大,从而使卫生监督工作出现监督覆盖率低、工作质量不能保证,监督频次减少等现象。

4.卫生监督机构财政保障不足

卫生监督机构的办公用房问题依然突出,经费来源差别很大,大部分存在财政保障不足情况。

5.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

卫生监督取证器材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最基本工具,对于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检验监测器材设备陈旧落后,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短缺严重,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四、对策与建议

1.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思路是清晰的,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作者认为要完成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任务,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考虑,解决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其次是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卫生监督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主要是给予编制和经费支持。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统筹规划,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议事日程,合理设置卫生监督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发挥主动性,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2.增加卫生监督人员规模,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整体素质

由于改制的原因,监督机构的总人数相对减少,而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就有近20部,承担着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消毒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执法任务,此外还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卫生保障等工作任务,现有卫生监督机构所配置的人力资源难以承担这样繁重的工作任务,不能够满足目前工作的需要。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员学历结构相对不合理,低学历、低职称人员的比例较高,严重影响体系建设与中长期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卫生监督体系行政监管执法功能和职责的开展和落实。因此,为加强卫生监督体系队伍建设,一方面须提高准入标准,严进宽出,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员,满足基本的数量需求和素质要求,另一方面针对无专业或非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在岗培训和在职教育等,以点带面,逐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改善卫生监督事业的社会重视程度和经济待遇,吸引更多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流入,将更有利于完善卫生监督人力结构,解决人力素质低下、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卫生监督经费的落实

卫生监督机构经费和装备现状不容乐观。从运城市卫生监督机构情况来看,办公用房的情况差,完成改制的监督机构中有近一半无自己的办公用房。快速检测装备配置情况,2005年元月,除了市监督所有12台、两家县级防疫站共有16台现场快速监测设备以外,其余的单位均为零。卫生监督总费用及其构成,2005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1.92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5万元,占总费用49.4%。2007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2.21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3万元,财政投入占总费用42.1%。工资总额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达58.5%,还有2家机构不能足额发放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不高是队伍不稳定的原因之一,由于个人的原因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时有发生,卫生监督工作必然受到较大的影响。

卫生监督财政投入不足,财政保障不力,办公用房紧缺,快速检测设备落后、短缺问题与经费不足密切相关,很大程度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已改制卫生监督机构的运转。卫生监督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典型公共产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完全承担筹资职能,落实《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等文件,提高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比例,保障卫生监督经费。卫生监督机构也应立足现状,争取多方筹资,添置必需的卫生执法设备,提高卫生执法整体能力。

国家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财政保障)的要求是明确而具体的,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发挥主动性,实实在在地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1997,1.

[2]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第16号),2000,1.

[3]卫生部令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01-05.

[4]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号),2006,6.

[5]石滨,杜昌琦.卫生监督面对市场经济的困惑.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6):327.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范文第4篇

 

在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的行为零碎的,仅仅对一些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其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的活动。

 本文通过分析,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含义,并通过对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分析,反思了我过现状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出了必须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  自由裁量权

“监督”一词,根据我国《辞源》的解释,是指监察督促之意。在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的行为零碎的,仅仅对一些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 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之界定

(1)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行政许可、确认、检查、处罚、强制等各种行为方式。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渠道:1、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产生和获得;2、根据法定授权产生和获得。具体而言,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2、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3、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 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这与行政监察监督不同,后者是指行政机关或国家公务员对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它包括如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个人、组织的监督,稽查特派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督等等,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律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监督;二是工作监督;2、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依照隶属关系,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和守法活动的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4、社会组织的监督;5、舆论的监督;6、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分析

1、行政执法与“权力”的关系。有史以来行政一直是权力的代名词,行政执法是权力最形象逼真的化身。权力具有双重性,它不仅代表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某个人的便利和地位。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权利的正效应指权力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正面和职能。权力的负效应,指权力的拥有着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而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执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现是纷繁具体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且其具有国家强制性,该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而行政执法便具有了权力的负面效应。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时刻有滥用权力的可能,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行、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的相当突出。 

2、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在我国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为了治理好自己的国家,需要通过经过科学分工的各个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每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应经过合理配置,其权限都必须是特定的、受到限制的,权力只有受到限制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而不受限制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每一个机关及其公务员都必须在法定的的权限内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来自其他国家机构及人民的监督。对行政机关有效地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3、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难监督之点即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最能侵犯个人、组织、正当权益的也是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依法办事,而且行政执法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看到行政机关本身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管理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的必要性都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难。  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困难之处也在于此。国家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行研究,从而防止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对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侵害。

三、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反思

1、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一个主体众多,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从主体来看,包括权力机关监督,新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他组织和社会的监督;以监督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对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监督,也包括对国家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行监督;从监督的内容来看,既包括各级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行政执法监督现状及不足。目前我国虽初步形成了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列的明显缺陷。主要表现为: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偏低、权力不足、权威性差;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等等。  这些事实的存在与发展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落后与不足是不相适应的,为此我们必须要在社会急剧发展的时期,在社会转型期内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一)监督的主、客体错位。群众对行政执法、各监督机构对所监督机构、同级机构之间总是关系牵制,致监督无力;(二)监督职权混同,目前我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仍存,表现在监督机制上就显得党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和包揽了其他主体的监督;(三)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淡漠;(四)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力度不够;(五)监督与制裁衔接不紧凑,后者往往软弱无力;(六)监督法治程度底,制度不健全。

四、我国执法监督体制的重构

(一) 我们须明确其重构之前提条件

第一、 其依据须法律化。行政执法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且这些法律在形式上要具有规范性,具备法的特征,从整体上,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应具有的外在形式和特征,不同内容之间应该互相联系,形式统一的体系;从微观上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用词及整个条文构造应当严密,使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第二、制定和完善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更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程序规范不完备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目前行政法制的一个重大缺陷。  第三、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机制。因为行政执法所依据法律无论怎么完备,因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任意被违反而不承担任何相应后果的话。相关法律的权威边无法建立起来,行政执法的效果也不会见好;第四、培养行政执法监督意识。由于权力绝对私有制的时代离我们并不远,与之相联系的心理积淀、习惯模式、价值观念、风俗传统还会延续,这些东西有可能会以新的面貌出现,要清除这种可能性,需培养人民的民主意识。人民应懂得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某个利益集团和个人,每个公民都应当清除传统的特权观念,等级观念等非平等思想,树立起平等意识。再者要有参与意识,人民当家作主不只是发表言论,更主要的参政议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各种途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可以说没有参与意识,别的一切都等于零,有了这些民主意识,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就有了基础,可以说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只是民主意识的一部分,在该种意识的培养中,教育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能起到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作用,并对人精神风貌和良好素养起长期的巨大使用,潜化地影响其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责任心和使命感,为正确、合理地履行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使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能在法制领域依法监督。

(二) 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我们需要深入细致地分析研讨行政监督主体本身的优劣得失,以求对症下药,健全和完善等。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首先要坚持人大在对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中的统一性,其次是要提高权力机关监督的权威性。为此我们需从如下几方面做工作:

第一、 要深刻意识人大监督是最权威的监督,别的监督都从属于人大监督。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宪法,让每个人都了解人大的作用,了解人大监督的特点。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思想趋势,凝聚为一种舆论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的行使,明确各种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使人大监督在实际上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第二、 改善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党对人大的领导属政治、组织、思想的领导,人大监督是最高监督,故而人大绝对可以对党的成员进行监督,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不是从属关系,而是交叉关系,这样,一个国家的机构运转才能正常进行;

第三、加强人大监督的监督力度。首先要认真全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其次人大应充分运用质询和询问,时刻监督政府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和不合法行为,使行政执法行为公布于众。要加强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坚决杜绝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

第四、尽快制定一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以制度化的方式把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以明文形式公诸于众,使人大的监督具有针对的操作性,使之有效地运行。

第五、完善人大各组成部门。首先,应进一步提高现有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要吸收既懂专业知识,又有实际经验和较高政策水平的人进入专门委员会,以提高其整体工作效力。其次,必须十分重视有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的配置。

第六,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监督包括检察院的监督和法院监督,要健全完善司法监督,首先须扩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范围,强化司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功能。 第七,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指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专门监督是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首先对行政监察,我们应朝以下各方面着力加强行政监督制度。1、职能分离,行政监察监督的职能必须独化,并与其它监督方式有明确的区别;2、加强行政监察的透明度,制度化、法律化;3、集中力量促使行政监察机关监察任务的完成。其次对审计监督,我们应加深和拓展审计监督的作用范围,搞好对固定资产投资缓建项目的跟踪审计,加强对流通活动、消费基金、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审计,抓好对发展农业和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另外还要实现审计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八、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这是一种最能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监督形式,故而这种监督方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巨大意义。要健全和完善这种监督,首先应健全和完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进行的。通过政治协商对执法监督起着重大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感觉到各民主党派的理想监督状态和实际监督效果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所以要继续努力使各民主学派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并且还要进一步扩大各民主党派代表人物在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名额,使大量有知识、有能力的人才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另外也要加强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提高参政议政素质。在组织选拔上,选拔品学兼优有组织能力的新人进入各级领导机构。其次还要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的愿望应该是很热烈的,国家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开辟了各种通道,有信访,举报、申诉、控告、建议等等。当前在这些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的愿望与地方政府个别领导的利益的冲突,中央希望人民群众中存在的问题能得以及时、迅速地解决,但地方部分为一己之私,不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呼声,害怕把矛盾公开化,影响自己的政绩,造 成很多群众 越级上访,申诉等等,但这些问题有时并不是上级部门所能直接解决,甚至间接也不能解决,故而,中央应重视政策的执行问题,地方也应深刻明白,这是对本身长远利益的考虑,如果有这个观念的转变,那么人民群众 的信访、举报、申诉等应该是很容易解决的,别的都不是问题,这样就可以从最根本上稳固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人民群众。

最后,还要健全和完善舆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舆论是一种公众意见,舆论监督,尤其是新舆论监督具有全民公审的强大威力,它能及时地把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产生无可抵御的批判力量。我国的舆论监督走过了曲折的路程,在我们传统的文化中缺乏对舆论理论的形容,故而我们只把舆论看成是宣传,鼓动和组织群众,舆论监督功能却没有被提到桌面上来。目前舆论监督仍然面临许多困难,所以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问题,要认识到新闻舆论必须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它必须深入生活,言言有物,有的放矢,为群众说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新闻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在我国,此方面的改革要比政治、经济领域内改革更为困难和复杂。还要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要法制化,我国新闻舆论方面的立法比起其他方面的立法是比较滞后,但现实中许多新闻单位代表正又对非正义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判时,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对舆论的管理方面,暂时处理的情况多,人治的色彩比较浓,在可能面临社会诸多压力的情况下,新闻机构的一些领导不得不时刻观察上面的态度,仔细应对各种情况,这样政治就领导 了舆论界,政治上的黑幕被遮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因此,应允许新闻界经常披露有关问题,并发表评论,展开讨论。在提倡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切忌出现“舆论定案”的现象。

总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大的课题,它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深刻分析才会实际有所增益,才能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行政,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以适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刘海年等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8月版。

3、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

4、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1996年《法学》第11期。

5、郑成良:《论依法治国之法理要义》,1996年第4期《吉林大许学社会科学学报》。

6、王宝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

注释:

 张民锋、傅斯来:《当前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第51页。

 肖扬主编:《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范文第5篇

一、加强法制建设,深入推进卫生计生依法行政

(一)继续深入开展卫生计生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六五”普法落到实处。

(二)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整合规范卫生计生许可行政审批。完善“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不断规范许可行为,切实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管,坚决杜绝、乱许可等现象发生。

(三)依法依规,规范执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法制建设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稽查工作。充分发挥层级稽查的作用,查找执法环节中的缺点不足,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行为。强化内部稽查和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稽查,督促全面履行职责。

(五)创新监督执法方式。加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果,探索推行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约谈制度。首次在生活饮用水、医疗执业日常监管工作中试行约谈,对存在问题的管理相对人,采取与其面对面沟通的方式,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警示教育,并告知其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和提出整改意见。

二、加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升卫生计生监督服务能力

(一)推进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执法资源整合。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执法资源的指导意见》,加快卫生监督与计生执法机构整合。探索执法资源整合方式、方法、职责定位、人员调配、保障机制及提高执法效能的评价机制等。

(二)加快推进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原县卫生监督局房屋建设项目,加强综合执法监督执法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争本年度内搬进新房办公,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改善办公设施、执法装备等条件,提高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水平。

(三)继续推进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协管服务,在完善乡镇综合执法监督站建设的基础上,落实综合执法监督协管巡查、信息报送和录入、工作考核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被监督单位户档,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加强综合执法监督协管服务指导,提升综合执法监督协管服务能力。

(四)加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卫生计生监督员培训规划,通过请进来,送出去,分层分级培训,完成培训计划。组织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析活动,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转变工作职能,改进服务方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服务流程,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办证,完善并落实一次性告知、首接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开展综合执法监督执法机构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五)加快综合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完善综合执法监督信息基础体系建设,做好专业信息数据上报和综合执法监督信息数据利用工作,做好行政许可、经常性监督、检验监测、案件查处的信息采集登录和上报。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治理整顿,扎实开展各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深入开展整顿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一是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二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扎实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年”活动;四是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五是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配合,完善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六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七是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遏制违法违规虚假医疗广告。

(二)继续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规范行政许可,健全监督管理档案。落实城区、白氏坪供水单位末稍水月检,出厂水、水源水季检,乡镇水厂、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每年至少集中抽检一次的监测制度。加强饮用水水质现场监测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基本调查,摸清本地水厂基本情况和卫生现状。依法严厉查处饮用水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违法情况。

(三)开展餐饮具及公共用品等各类用具集中清洗消毒从业单位治理整顿。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餐饮具、公共用品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各类用具抽检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检测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通过当地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开展公共场所用具卫生监督抽检和现场经营环境检测工作,对检测不合格单位做好指导,督促整改。

(五)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落实《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医疗废物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指导。加大对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推进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在县直管学校开展学校卫生监测试点,对学校卫生有重点的开展监督监测评价、指导和卫生培训,改善学校卫生条件,提高学校卫生整体水平。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配合,开展春秋两季以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控为重点的综合性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和职业卫生体检机构监管,做好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医疗机构放射防护责任,健全放射工作场所电离辐射监测、评价和控制体系。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