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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章程;体系建设;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15)01-0051-05

“加强章程建设,完善治理结构”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2011年11月28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正式颁布,教育部以此为依据,全面部署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工作,开启了中国大学的“立宪”时代。

推进大学章程建设,根本目的是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现代大学制度是由大学章程和其他具体规章制度构成的多层次体系,大学章程在这一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是大学治理的基本原则,通常规定大学的办学理念和特色、领导体制、组织形式、决策机制、师生权益、经费来源等核心内容。大学章程与具体规章制度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大学章程是具体规章制度制定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具有规范和统领具体规章制度的功能;具体规章制度是对大学章程的细化,具有解释和保障大学章程有效运行的功能。具体规章制度,不能与大学章程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章程建设和具体规章制度可以说是紧密联系,息息相关。因此,当下大学章程建设,不仅仅是章程本身的建设,而应该是以章程为核心的大学制度体系建设。

一、我国大学章程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公办大学整体忽视大学章程建设。据2007年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对全国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情况的一次调查显示:“全国共有563所高等学校(含普通本专科及职业院校、成人高校,主要是公办高校)报送了章程或者已经起草了章程草案,占当时全国高校的21%。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有10所报送了已制定的章程,另有13所报送了正在征求意见的章程草案。”目前,我国大学章程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如下:第一,多数公办学校缺少宏观层面的制度

大学章程;第二,少数公办学校虽然建立了大学章程,但作为上位法的大学章程与作为下位法的具体规章制度之间关联较弱,没能实现有效的衔接;第三,微观层面的制度缺少上位统领和整体统筹,多存在较多问题。一是“粗放型”制度较多。一些制度没有经过仔细调查研究,也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就匆匆出台,往往经不起推敲。特别是一些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和学校长远利益的制度草草出台,给学校发展以及和谐稳定带来了隐患。二是“零散型”制度较多。学校内部各部门制定各自的制度,学校层面缺少统筹,制度之间相互重复或者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制度的执行。也有些制度过“碎”,缺乏整体性,不便于广大师生以及执行者把握。还有一些制度是大学在执行上级部门文件时产生的,由于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问的部分制度安排不合理,甚至互有矛盾,结果使大学在制定自身的制度时左右为难。三是“封闭型”制度较多。一些制度没有走相应的制定程序,没有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既保证不了科学性,也缺少了一种深入人心、影响广泛的品质。另外,一些制定完的制度公开性差,广大师生并不知晓,使用起来很不方便。

以上问题,究其原因有四点。一是受“官本位”文化的影响。中国有几千年“官本位”文化的积淀,其显著特征是重人治轻法治、重权威轻民主、重等级轻平等。当下社会法治观念薄弱是普遍现象,人们从心理上不喜欢制度,害怕制度的约束和限制,如何绕开制度、逃避制度、超越制度变成社会心理的常态。大学也不例外,大学“行政化”思想就是“官本位”文化的衍生物。因此,在大学,制度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意地制定制度、人为地取代制度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受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限制。在西方,章程缘起于大学自治,大学通过制定章程,与当局(世俗或宗教)之间划出明晰的界限,防止外界不正当的干预,以此维护学术自由。而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与高等教育集权制度,大学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地位,即使是内部管理也体现出浓厚的“计划”色彩,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到后勤服务等各方面都严格按照国家的指令和计划执行。因此,大学章程在我国长期缺失。

三是受上级部门主导,大学自身能动性不强。我国大学与西方大学章程制定明显不同的一点是,西方大学是自下而上地推动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普通师生、大学管理层面比教育主管部门更看重章程的制订,因为章程是对其切身权益的根本保障。在我国是自上而下地推动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大学章程必须规定的十项内容,此后教育部多次印发文件推进大学章程建设,但收效甚微。其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政府对大学的管理权限不明晰,大学章程不能起到制约政府的作用,大学自得不到保障;大学内部各种责权利不统一,以行政权力为主的章程制定者害怕约束和削弱自身权力;师生不关注章程制定,缺乏内部信任,导致我国大学章程形式大于内容,往往被束之高阁。

四是下位法制定先于上位法,导致二者衔接困难。在我国,大学章程与具体规章制度之间处于无关联状态,主要原因是我国大学章程长期缺失,在没有章程的情况下,很多具体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教育法规政策和大学自身管理需要逐步制定起来,名目繁多,内容庞杂。《高等教育法》颁布后,对章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一些学校开始依据《高等教育法》制定了章程。目前,已建的国内大学章程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与国家的教育法规和政策相承接,往往忽视了与校内具体规章制度的衔接,导致大学章程在具体操作和执行层面缺少支撑,具体规章制度缺少章程统领,大学制度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二、国外大学章程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大学章程起源于中世纪,在西方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大学章程的源头是特许状(charter),当时教皇和国王为了争得对大学的统治权,拉拢大学站在自己的一方,争相为大学颁发特许状,承认或赋予大学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力。现代大学章程一般是由大学权力机构以大学设立时所取得的特许状或政府授权条例为基础制定的,也有个别大学章程直接由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构立法。学校具体的规章制度都是在章程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与大学章程共同组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目前,国外大学章程制度体系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单一型章程

单一型章程,即由一个总纲性的章程来统领整个大学事务,具体规章制度内容不纳入章程。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大学章程多为单一型章程,其大学章程一般是提纲挈领、结构严谨、体系完备的独立文件,类似于成文法。比如,《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章程》全篇共6章40条款,每部分的条款都极为简短精练,多为描述性和概况性语言。我国目前以《吉林大学章程》为代表的大学章程文本形式与此十分相似。

在国外大学中,单一型章程与具体规章制度虽然分开制定,但并不是没有关联的,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章程为统摄和依据,与章程原则保持一致。比如《密歇根大学董事会章程》序言中明确规定,该校内部规定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规定即董事会章程,由董事会根据其立法权直接制定并采用,包括学校总体组织和政策方面的、更具重要性的事项,也包括一些不一定重要、但是能够向所有利益相关者传递积极信息的规定。第二类规定即由学校下级权力机构草拟,经由董事会通过方可生效,这类规定更具有技术性和细节性,比如有关毕业要求的规定,这类规定不构成董事会章程的一部分,对其进行修改无须经过修正章程所需的正式程序,出于档案保存完整考虑,这类规定获得批准后将载入《董事会议事记录》。第三类规定即由学校各相关权力主体根据自行设定的程序而制定、修改或撤销,包括学校林林总总的事务,比第二类规定更具细节性,比如评分规则、委员会组织规则以及各学院和其他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规则均须符合董事会章程规定的规范,服从董事会的最高权威,这类规定无需经过董事会批准或载入《董事会议事记录》,但须记载在其制定权力主体的会议纪要中,并报学校秘书长备案l_3]。

(二)复合型章程

复合型章程,即由一个总纲性的章程和若干实施细则构成。英美法系国家的大学章程多为复合型,更突出操作性、配套性,类似于习惯法。复合型章程常见的体例有两种情况:

一是全文由章程和细则两部分组成。比如《牛津大学章程》由序言和17个章节组成,绝大多数章节都包含statutes and regulations两个部分。statute的含义是正式法规,regulation的含义是一般性规则,通常是由受认可的行政机构颁布的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的文件组成,这种体例与《牛津大学章程》特殊的制定程序有关。《牛津大学章程》有一部分内容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女王下设的“枢密院会议”通过方可生效,其余部分内容可由牛津大学摄政院自行制定和修改生效。《牛津大学章程》规定了大学治理的结构和基本原则。除主章程外,牛津大学还在章程的基础上建立了十分完备的规则体系,对牛津大学各层次权力的职责分工,处理问题的程序、细则做了详尽的阐述,上至学校决策机构评议会、摄政院,管理机构校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下至学部、学科部、各院系、附属机构都有自己的规章,这些细则与章程紧密联系,对章程进行了很好的解释和补充。现行的《剑桥大学章程与条例》也属于这种体例,全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主章程,包括序言;大学校长及管理机构;入学、住宿、学位、纪律;直属学院与学部;大学教职人员;基金;财务和财产;独立学院的义务;经批准的基金会与学会;剑桥大学出版社;章程的生效、解释与无效程序;临时条款;学术员工;附录。第二部分是条例,包括与剑桥有关的议会法案摘选;学院制定章程的程序;校长法律顾问依据章程第五章第11条制定的程序规章。从条例内容上看,条例是对章程所涉内容的具体实施细则或是补充内容。

二是细则不进入章程内容,纳入附录。比如,日本《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组织规程》分总规程和附录两部分。总规程主要对京都大学的基本组织情况进行了规定,京都大学基本组织有行政组织,包括总长、理事、理事会、经营协议会、教育研究评议会、部分负责人会议、委员会、职员;学术组织,包括教师与教辅职员、研究生院、学部、附属研究所、附属图书馆、医学部附属医院、共同设施、其他机构等;事务组织,主要处理与法人事务实施相关的必要事务,设置监察室、教育研究推进总部、经营企划总部及中心作为总部的事务组织,其他下设机构可根据情况设置事务部和事务长。附录收入的是京都大学的具体规程和制度,包括八编,依次是组织及运营、人事、教务、学生福利教导、发明、受委托研究、保健及安全保障、会计诸费用。其中,第一编组织与运营收纳的内容即是总规程中涉及的各级组织的具体规程,其中包括《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理事会规程》《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经营协议会规程》《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育研究评议会规程》《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部门负责人会议规程》;企划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各委员会规程;《关于京都大学副校长的规程》;研究生院文学研究科、教育学研究科等15种研究科组织规程;各学部组织规程;附属研究所组织规程;《京都大学事务组织规程》等。

(三)巨型章程

巨型章程没有主章程,总则、细则、指南、流程等浑然一体,形成完全意义上的章程制度体系。这是美国大学治理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的章程形态,类似于整套规章制度汇编。比如《斯坦福大学行政管理指南》是斯坦福大学管理的行动规则,该指南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形成,各具体章节由分管该领域的大学官员批准,不定期更新。《斯坦福大学行政指南》有以下特点:

1.结构层次十分清晰,全篇共十章,每章下分若干节,每节下分若干条,每条下也可能有若干点,每一条前面都列有该条的授权批准人、适用范围、概述,然后是该条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政策链接等。

2.表现形式灵活多样,不像单一型和复合型章程那样由抽象的条款组成,而是有条款、公告、声明、主管指南、表格、组织结构图等多种形式,这使内容更加直观具体、一目了然,操作性强,十分方便师生使用。

3.每条条款涉及的学校相关制度都提供链接,方便查询。这种方式不仅使师生对该条款了解得更加清楚透彻,而且使行政指南与学校的其他制度政策紧密联系起来,共同建立起完善畅通的网状制度体系。

《哈佛大学政策和指南》与《斯坦福大学行政管理指南》相似,但结构体系没有斯坦福大学那么规整,内容十分繁杂,形式更加灵活,《哈佛大学政策和指南》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历史性。其注重条款的演变历程,有些条款经过多次修订,在这个条款的注解中会把条款的由来、修订过程予以记录。如对哈佛大学商业活动的原则申明旨在加强与其他大学和企业的合作的同时不损害哈佛大学的核心价值观,哈佛大学应保证,任何一个涉及大量商业因素,或独立进行的商业活动,都应与哈佛大学的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为此,哈佛大学设立了各种政策来指导这些商业活动。它列举了许多以科系为基础的政策,这些政策时不时被采纳和修订。如:艺术与科学学院关于校内和校外研究与其他专业活动的政策,它是1982年3月1日由哈佛大学校长和研究员投票产生的,在1987年7月25日和1995年5月2日都被修订过。

2.典型性。哈佛大学的制度体系非常繁杂,其政策和指南目录并没有像《斯坦福大学行政管理指南》那样包罗万象、面面俱到,而是重点选取了最新的制度和典型制度,比如关于利益冲突与承诺的过渡政策。2009年1月,哈佛医学院院长杰弗里・S・福莱尔(Jeffreg S.Flyer)召开了一个委员会会议,以重新审视当时医学院的利益冲突与承诺政策。该委员会由34个成员组成,包括全体教员、学生、哈佛医学院和哈佛牙医学院的高级管理人员。2010年春天,过渡政策复核委员会向福莱尔院长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了他们的建议,这些建议在2010年7月被采纳。此后关于利益冲突与承诺的过渡政策都把这些建议转变成了政策形式。

3.关联性。从指南目录中看哈佛大学的制度并不十分完整,其实不然。在《哈佛大学政策和指南》中往往一个制度里面还涉及一些链接,当点击这个链接后,可能遇到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规定,而且这个规定中还有链接,还可以继续点击;也可能遇到的是一个部门或学院的网站,上面或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或者列出一系列的制度,还可以继续点击。比如:机密信息中“企业安全政策”一项。点击“企业安全政策”,里面分为十类内容,具体包括:高风险的机密信息;机密信息;学生信息;信用卡信息;建筑物出入许可与物理环境;与供应商的合作;电脑和服务器;其他信息技术;联邦监管;基于网络的调查。每类内容又可以继续点击,以第三类“学生信息”为例,哈佛大学为在校学生和已毕业学生保留教育记录,“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条例”是关于如何使用这些教育记录的联邦条例,任何一个使用现在或以前学生的教育记录的人,都必须遵守“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条例”;接着介绍了学生信息和“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条例”的概览,包括该条例的目录信息、街区信息和常会被问到的问题。层层链接使全校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网状体系,处处关联,由最新的制度可以链接到以前的制度,由特殊的制度也可以链接到基本规则。

三、思考与建议

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等世界一流大学,虽然其发展的历程各具特色,但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点:拥有支撑一流大学成长和发展的一流制度支撑体系,包括体制与机制、管理与服务。因此,中国大学要想向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前进,除了要靠资金的投入等外力刺激外,更要靠制度文化等内功建设。当前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制度,建立一整套科学制定制度和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体制机制。一是借鉴西方大学治理的有益经验,在校级层面针对各领域事务成立专门委员会,由职能部处、本领域专家、师生代表、相关领域校友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能就是对本领域事务提供咨询、决策,充分研究、制定、论证和出台制度。依靠专家来制定制度,预防个别领导或个人拍脑袋、草率地出台制度带来的种种隐患。二是制度制定程序要规范化和公开化,坚持“开门建制度”。从制度构想到拟定具体条款,要广泛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不同媒体渠道公布相关消息,营造制度全面公开的良好氛围。校级层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专门委员会制定,将调研论证、意见征集情况一并提交学校党政决策机构充分讨论,方可正式出台。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师生根本利益的重要制度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三是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考核、追责机制,充分保障制度“落地有声”。高校要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并且纳入政绩考核,对于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以大学章程统领全校规章,做好章程与具体规章的有效衔接。没有章程的大学,在制定大学章程时不仅要充分遵循现有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而且要本着尊重历史、传承优良传统的精神,将学校既有的办学经验通过章程固定下来。学校已有的规章是学校既有经验的基本体现,因此章程的制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章之外,而是要站位高于具体规章,又能充分体现具体规章所表达出来的大学治理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保持二者的统一性。新出台章程的大学,要围绕章程,对具体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在校级层面设立专门机构,对全校规章制度实行归口管理,对具体规章中与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相抵触、不符合学校改革发展要求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具体规章,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完善制度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定期清理制度,对学校办学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须及时新建和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清理结果要向全校师生公布。

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范文第2篇

摘 要 制度建设是抓好工作的根本。本文从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必要性,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必须把握的五个监察点以及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四个关键环节进行了论述,为企业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 企业 制度建设 效能监察

一、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必要性

(一)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

对于企业管理而言,制度建设是根本。而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目的就是通过对企业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清理、评估,查找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加强整改,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从而真正形成依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的管理机制,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是完善制度体系的需要

任何一个企业,要搞好管理,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来支撑。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对企业所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从总体上把握企业制度建设的概况,发现制度建设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找出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监察建议,查漏补缺。对已经不适应企业管理和发展要求的制度要废止,对存在缺陷、容易导致产生管理上漏洞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而没有的制度要建立。同时,建立与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工作流程,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和规范办事程序,堵塞管理漏洞,规避经营风险。

(三)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权责明确”和“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企业通过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克服原有企业管理制度中的弊端,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使企业的每个岗位、生产的每个流程都有明确的标准和守则,使员工能够很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职责和工作规范,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按章办事,按程序操作,搞好管理与服务,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四)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是构建惩防体系的客观要求

建立健全和完善制度是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业构建惩防体系客观上也需要对制度建设开展效能监察。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可以发现制度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偏差,提前堵漏和纠偏,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起到预防作用;同时可以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发挥惩处功能。更重要的是通过监察,有针对性地提出监察建议,督促管理部门完善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监督机制和惩治机制。

二、搞好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必须准确把握“五个”监察点

(一)规范性监察

规范性主要是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在形式上是否合乎规范。对于一个企业来讲,规章制度的表现形式可能多种多样,但无论是那一种形式,都应当按标准化要求统一规范,体例、表述要符合企业对行文的要求,条、款、项、目,层次清晰,便于学习、理解和执行。在监察时应当把好形式统一关。

(二)协调性监察

协调性是指规章之间要求协调一致,避免矛盾和冲突。由于企业业务的相关性,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交叉现象。要保证规章发挥效用,就要解决好规章冲突和矛盾的问题,切实解决规章拟规范事项之间的重叠或者遗漏,做到互相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边界清楚,便于执行。

(三)可操作性监察

可操作性主要是审查该规章是否可以顺利实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制定规章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为了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的行为,因而操作性对规章的实施是特别重要的。

(四)合法性监察

合法性主要是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管理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能超越职权,否则就是无效的。管理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物资管理、劳动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国家都有基本的法律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的条款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相抵触。

(五)落实性监察

落实性主要是检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各项业务是否按制度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去开展,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管理、检查和考核,检查记录和考核台帐是否健全,管理、检查和考核的渠道是否畅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影响制度执行的原因是什么,通过制度的正常运行是否达到了管理的预期效果等。

三、搞好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必须抓好的“四个”关键环节

(一)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是搞好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关键

企业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进行。但是,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企业管理的各项业务,涉及企业各个部门,监察起来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单靠纪检监察一个部门孤军奋战是不行的,需要建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企业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其他业务部门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到统一指挥,确保制度建设效能监察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开展制度建设宜传教育是搞好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基础

有效开展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离不开广泛地宜传教育。制度建设效能监察是项复杂的工作,要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组织者要根据每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和工作内容,广泛收集宣教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建设宣教活动,宣教的重点加强制度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感的教育,增强员工的制度意识和责任意识;对重点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关键工作流程加强学习和宣贯,使全体员工了解制度,熟悉流程,知道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违规违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培养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三)做实制度建设效能监察阶段性工作是搞好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根本保证

制度建设效能监察一般可分为宣传动员、制度清理、检查评估和总结整改等几个不同的阶段。要保证监察工作实效,必须将各个阶段工作做实做细,如检查评估阶段,原则上要求对整个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评估,检查可采用各部门自查、部门间互查、监察组织重点抽查等方式,评估办法可借鉴ISO9000模式组成评估专家组,编制检查表,按规范进行,找出制度本身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真实问题,分析原因,为企业领导决策和制度建设整改提供依据。

(四)注重效能监察成果的运用是搞好制度建设效能监察的最终归属

完善制度建设的管理,如发现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制度管理出现多头或者失管状态的,应建议整改,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一个职能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把好制度出台前的审核关。通过检查评估,将制度执行得比较好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提炼出来,在企业内部推广学习,营造一种按章办事、依规治企的文化氛围。通过制度清理,明确需废止、修订完善、正常运行和新增的制度,并在制度修订完善后搞好制度汇编,传达到员工手中,确保企业每一名员工都知悉制度,执行制度,做到遵章守纪,合法经营。

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高职 章程 作风建设

高职院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经基本结束,但党的作风建设仍需要深入推进,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党的作风建设靠好的制度巩固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当前,一些高职院校办学章程制定与党的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建设出现契合点,如何使二者有机结合,使作风建设呈现新常态呢?

1 高职办学章程与作风建设制度化二者融合的必要性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要求“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并进一步延伸巩固活动成果。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强调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要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

按照教育部要求,高职院校要及早制定办学章程,章程是高职院校办学的“宪法”,是制定各方面制度的根本依据。因此,可以使高职院校制定办学章程的过程称为巩固延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过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高职院校章程就是以书面的形式对高职院校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做出明确规定的文件。具体的高职院校章程是指主要由高职院校的举办者或其委托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的,经由审批机关批准的,对高职院校的各项管理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规章,主要对高职院校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成员条件、校企合作等做出规定。

2 高职办学章程与作风建设制度安排融合路径及实现

2.1 章程厘定加强作风建设制度设计核心要素

首先,高职办学章程应厘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要理顺党委和行政关系,分清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其次,高职办学章程应厘定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有利于纠正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一些高职院校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决策机制简单、不够科学等问题,学校的发展容易受领导个人工作作风、工作方式等影响,可能带来决策失误等问题。一些学校党政学术工作职能划界不清,权力交叉,没有形成民主管理的层级和氛围。因此,办学章程要彰显民主管理理念,包括规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条款具体内容。办学章程要厘清民主管理的层级关系,使行政的归行政,学术的归学术。

最后,高职办学章程应厘定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目前一些院校系级办学自缺乏,办学积极性无法充分发挥,使学校管理的扁平化无法实现,因此,章程要厘定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适当扩大系级单位办学自,使管理重心下移,使学校治理结构更趋合理。

2.2 以章程为先导搭建作风建设制度体系

高职办学章程框定了制度框架,据此,可以进一步丰富完善制度内容体系,其中包括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制度设计与安排。一是建立党建工作责任制。明确抓党建是最大的政绩。要层层传导责任,特别是规定抓作风建设的责任,防止作风建设“雨过地皮湿”、防止“”问题 “涛声依旧”和反弹回潮。建立问责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学习和警示制度。没有好的学风也很难有好的作风。指出思想上的滑坡是最严重的病变,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因此,要建立完善中心组学习为先导的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制度,规范勤学、述学、评学、考学,重视学习结果的使用与党员干部考核奖惩、选拔任用挂钩。要加强党内法规学习,进行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敬法畏纪、遵规守矩。三是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包括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群众接待日制度、工作制度、公务接待制度等。四是公开公示制度。包括学院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准则、院务公开管理办法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五是以民主生活会制度为基础 ,建立完善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包括谈心谈话制度、 民主评议制度、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六是建立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务公开制度、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等。 七是建立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质询制度等。

3 高职办学章程与作风建设制度安排融合的常态化

高职办学章程与作风建设制度安排融合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成为完善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一是处理好办学章程“母法”和系列制度安排“子法”的关系,搞好办学章程的顶层设计,协调好学校、政府、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关系,使办学章程的制定与核准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协调力量,成为党加强作风建设“接地气”的过程。以章程为中心推出的系列制度要配套衔接,优势互补,突出整体功能。二是增强章程和制度的执行力。制定的章程和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切实可行。章程和制度要有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在实践中要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执行制度没有例外,让铁律发力。

提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道路上不断深入研究作风建设规律,破立结合,不断地固化成果。

参考文献:

[1]孙卫平,吕红.现代高职院校制度建设中的高职院校章程[J].职教论坛,2010(25):51-54.

[2]许察金.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制度设计问题研究[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4(1) :20-23.

[3]童善贵.党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研究[J].广东科技,2013(16):42-43.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4年度辽宁省高校党建理论课题重点项目《高职院校改进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研究》(项目编号:GXDJ2014-

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范文第4篇

2014年10月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必须把握好的第一对关系。在党的建设五个方面中,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一头一尾结合,中间是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思想建党、制度治党贯穿始终,组织力、作风力和反腐倡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又内涵着思想和制度建设。

在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关系中,一方面,思想建党影响、规定、引领着制度治党的方向,贯穿于制度治党的全过程。制度有人来制定,也要有人来执行,思想的认识对制度的执行保障至关重要。离开思想建设和思想教育,人们在基本问题上就达不成共识,制度难以制定,即便制定也难以坚持下去。另一方面,制度治党是思想建党的硬约束,思想建设需要制度落实作保障。制度治党在思想建党引领下,解决如何建设党、管好党、治好党的问题,对思想建党具有不可缺少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思想影响力要想转化为约束力,就必须引导制度对党员的行为起刚性规范作用,也就是要发挥制度治党对思想建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正如所总结的那样,一柔一刚,同时同向发力,互为过程,形成合力。两者都不能偏废,不管是思想建党还是制度治党,既治标也治本。

第二对关系就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关系。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把从严治党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规章制度和思想道德在各自的作用范围内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又相互补充。如果二者产生良性互动,就能够相得益彰。以规治党的“规”,有两层含义,一是规章制度,二是规矩,规矩又比规章制度高一个层次。“规”首先是,然后是党纪,还有国法,以及我们党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做法,前三个层面组成规章制度,四个层面加起来才是规矩。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规矩和规章制度可以视为同样的内容,同等对待。依规治党可以放大到“规矩”,主要的内容还是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规矩和道德之间有重叠的部分,因为均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源于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是相互渗透的。很多规章制度体现了思想道德的要求,内涵了价值取向和精神。二者也是相互转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思想要求会固化成制度要求。

无论依规治党还是以德治党,都要以一定的规章制度来选人用人,公正、客观地评价人,这是以制度管人,也是依靠道德、良心、党性发挥作用。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主体是人,是全体共产党员,以及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治党主体的德才状况如何,思想道德状况是不是高尚,决定了其能否履行、践行规章制度。立规、扬法是善治的前提,务实管用的制度,尤其是能够体现广泛社会成员利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需要有德性的人来制定。

良法的执行、落实的也需要德才兼备的人。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过硬,任何情况下都能勇往直前,有担当,善作为。所谓为官不作为,虽然在一定的规章制度内没有违规,但违反了道德,乱作为更属于违规,所以依规治党必须与以德治党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支撑。

第三个关系就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2016年12月15日,在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内法规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统筹推进意识。总书记讲的就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要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处理好、把握好这三对关系,我们就能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

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范文第5篇

一、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始终没有突破“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块状安排。缺少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的大学章程。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章程的制定必须成为高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1.章程制定的基本框架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从“大学制度与中国特色”的角度阐释了大学产生和发展与国家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他指出:大学的产生植根于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国家不同,大学也相异。我国要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中国梦,就必须立足我国实际。坚持走中国特色之路。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大学稳定,保证国家的繁荣发展。这是章程制定的基本前提。

大学章程是高校的基本法,是大学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既体现着国家法律法规意志,又统领着高校内部制度体系建设,是高校处理内外关系的重要准则,也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和制度基础。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史秋衡教授认为:大学章程是内生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大学章程制定是自上而下贯穿始终,英美法系国家的大学章程制定则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上下协商的模式。我国是大陆法系的一员,大学缺乏自发由下而上制定章程的原动力。我国大学需要研究现代大学章程制定和发展规律,完成由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转变,制定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章程。

关于大学章程制定和审批的主体,东华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方建安教授认为,虽然相关规定明确了大学章程制定的合法性,但并没有解决谁是章程制定合法权力的主体问题。从《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来看,学校不是章程制定的主体。他建议应由各级政府(举办者)以及主要利益相关者授权各高校,让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定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独立制定本校的章程。章程的制定需要经过公开讨论,在广泛征求教职员工和学生等各方意见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之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由学校权力机构审批及法人代表签署后报送举办者审批。另外,由于政府作为公立高校的投资主体和办学主体,享有对所属高校的管理和监督权,因此,政府应该享有大学章程的最终审批权。

关于章程内容,方建安教授认为,一般而言,学校章程的内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前者是法律明确规定学校章程所应该记载的事项,后者是举办人可任意记载的事项。其中必要记载事项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是关系学校章程的效力以及学校存亡的关键事项,因此其内容在章程中的反映具有绝对必要性。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属法律列举的事项,但是否记载于章程由当事人决定,如果予以记载,则发生效力;如果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而任意记载事项则是举办者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事项,一旦载入,则各当事人必须遵守。《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实施条例》均规定了大学章程应包括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如:学校名称、地址,办学理念、发展目标,权力结构,经费保障与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以及章程的修订程序等。

2.章程制定的实践探索

虽然我国政府对大学章程建设的重视程度很高,推进力度也很大。同时,各高校在章程建设方面已经进行了不少探索,近几年来更是加快了章程建设步伐,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值得借鉴的经验,但当前对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的研究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盐城师范学院高教研究所易高峰副所长运用文献计量、知识图谱和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绘制了近十年来我国大学章程的研究热点图谱,发现热点主要集中于现代大学制度、依法治校、大学治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制定程序、办学自等问题。大学章程节点知识图谱揭示出已有研究偏重于“制定什么样”的大学章程,而对“如何制定”、“怎样执行”大学章程的研究还不足。本次年会通过高校尤其是试点高校的经验分享为弥补这一研究的不足做出了努力。

吉林大学党委书记陈德文介绍了吉林大学章程建设的经验。2004年,吉林大学颁布实施了《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改革纲要》,明晰和完善了校内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并于同年启动了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此后一年,学校正式开展了章程的起草制定工作,并于年底在学校党代会上审议通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大学章程》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立足学校实际,把学校已经做、正在做和应当做的事情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使学校各项改革探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地推动了学校的稳定融合与发展,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对学校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副处长刘建从党委领导、依法治校、校院二级管理、社会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等五个方面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章程建设的做法。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着手展开章程制定的各项准备工作。到2007年形成了《中国政法大学章程(暂行)》,经第四次教代会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在实施过程中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于2010年形成《中国政法大学章程(修正案)》。此后两年,又开展了制度专项研究,完善章程制度,以章程为依据推动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实现。2013年,学校有序开展章程的第二轮修订工作,从章程性质、内容、作用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明确了学校自主办学权、校董会、学术权力的执行等内容。

二、改革和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大学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分配、制约和利益实现的制度设计,集中体现了大学管理的结构、运行及其规章制度的主要特征。

1.内部治理结构改革需要系统设计

内部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对其所进行的改革必须进行系统的顶层设计。东华大学先后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就决策和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编制确定的办法和新进人员的评审机制、职称评审办法、考核办法、奖励经费和管理费的管理、推进两级管理的办法等方面进行了顶层设计,确保管理中心下移的实现。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唐万宏教授介绍了南京师范大学的经验,南京师范大学通过集体智慧进行顶层设计,明确章程制定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天津大学党办、校办主任肖松山副教授基于系统哲学的理论论述了完善大学治理结构的设计,重点介绍了党委和行政的关系、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等。上海财经大学高教研究室副主任张锦华副教授则介绍了上海财经大学的“四位一体”院系治理结构的设计思路,通过建立由行政班子、党组织、教授委员会、二级教代会构成的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结构,优化了学校管理体制。华中师范大学政策法律研究室主任付义朝教授则介绍了华中师范大学通过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思路和经验。

2.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必须抓好核心问题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包含丰富的内容,但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等却是其核心问题,不论是试点高校还是非试点高校在内部治理结构改革中都在这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给予了重点关注。

华中师范大学突出了党的全委会的作用,使全委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人员结构更为合理,从而实现权力相对分离,避免了“议行合一”,增强了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作为学校重要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人员构成上的部分重叠又保证了三者的相互协调和步调的统一。为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不正当的干涉,学校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除一名副校长因为分管此项工作的原因继续担任委员外,其他校领导全部退出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一名没有担任任何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吉林大学为彰显大学学术性这一本质属性,发挥学者在学术管理中的作用,大力制定出台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制度,通过构建以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为主体的学术治理体系,进一步明晰和落实了各级各类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相对独立地位,扩大了各类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和学校事务管理中的职能和权限。2009年,吉林大学制定出台了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八个学部学术委员会和46个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在人员构成上,章程规定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再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职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的教授担任,一般为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共有608人,占学校教授总数的36%。三分之一的教授在各级学术委员会中工作,参与学校的学术管理活动。这次以行政权力适度退出学术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改革措施,在探索体现学者在大学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学者在学术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方面做出了尝试。同时,《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在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能上也进行了创新,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和学风建设四个方面的职责权限,为学术权力的充分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

东北师范大学为理顺行政治理结构.近年来则先后建立了教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文献资料建设委员会、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大学发展委员会等常设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专门委员会章程作为大学章程的子章程,吸纳各行业专家参与学校行政管理事务,以保证在咨询决策中能够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的制度优势,实现行政事务的专家治理。

三、加强人事制度与质量评价制度改革

人事制度与质量评价制度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年会对此也进行了专题讨论。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人事处冯静颖副处长梳理了当前行政管理岗位设置的不合理之处,并从岗位设置的工作规程、岗位类别界定、任职人员归口管理及行政人员专业化发展要求等角度出发,分析了进一步规范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性,同时给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做好定岗、定编、定责为核心的“三定”工作;二是创新观念,打破官本位思想,为行政岗位开辟独立的职业发展通道,并提出了岗位设置的四个系列,即专业技术系列、管理系列、专业行政系列、工勤系列;三是及时出台绩效管理和绩效薪酬等配套制度改革方案;四是学校要站在有利于加强学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及有利于员工职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使行政岗位任职人员从管理系列过渡到专业行政系列。

湖北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朱正亮研究员探讨了竞争上岗机制的利弊及优化该机制的思路。他认为,竞争上岗机制是为克服传统选拔任用机制中容易忽视民意、暗箱操作、忽视干部的自主性等弊端而确立的机制,是一种集民主性、公正性、竞争性与择优性于一体的较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但这种机制也存在不足和缺陷,需要逐步完善,如:“一票定乾坤”不利于提高竞争质量、竞争过度不利于和谐、耗时过长不利于工作等。优化竞争上岗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考核与竞争有机统一。提高竞争上岗机制的质量;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提高竞争上岗机制的效率;“赛马”与“育马”有机统一,增强竞争上岗机制的和谐。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院长熊志翔教授从目标、主体和环境三个方面探讨了大学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的调试与纠偏。受外部环境和内部保障主体的影响和制约,大学内部质量保障机制存在保障目标偏离、保障主体价值冲突、保障环境劣化等问题。保障主体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在管理者与教师的价值冲突,即行政权力僭越学术权力;管理者与学生的价值冲突,即效率僭越公平;教师与学生的价值冲突,即教僭越学。要增强大学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的有效性,需要在动态的运行中加以调试和改进:保障主体价值冲突的平衡需要增强学术性,减少科层化:增强公平性,减少效率化;增强互动性,减少被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