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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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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商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创感时代;独立学院;商务英语视听说;教学策略

一、创感时代下的教育理念

《全新思维》的作者平克(Danie H.Pink)指出,世界正从“信息时代”迈入“创感时代”(Conceptual Age),即一个注重创新、感性的时代,以“六感”为主要特征,即设计感、故事感、交响感、共情感、娱乐感和意义感。作为一个高等教育办学机制的创新模式,独立学院如何应对这个“创感时代”的挑战,培养适合未来市场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也成为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因此,“创感教育”这一概念也被提上日程,教学应从陈旧的教育理念转变成注重开发学生右脑,构建学生的“六感”,培养出新型的具有创感素养的二十一世纪人才。

二、独立学院商务英语视听说现状分析

根据商务英语视听说教学大纲,本课程以视、听、说综合技能训练为主要教学目的,旨在培养学生在商务环境中正确理解并恰当使用英语的能力。在商务英语视听说的教学实施过程中,因教学环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学生需要更多的机会接触涉外性的商务活动,如参加外贸公司的日常商务活动,商品交易会的现场等。通过亲自参与这些活动,学生可以更深入了解商务活动日程和规范,有机会实践学到的理论知识,使之更适应走出校门后的工作需要。

但现在独立学院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教授商务英语的大部分教师自身都缺乏一定的商务实践,也缺乏专业的商务英语专业训练,因此不能将一些商务专业知识和操作清晰透彻的传达给学生。此外,受传统的英语教学方式和内容的影响,教师更注重语言知识的传授,而非商务技能的培养。因此,首要的任务是提高专业教师的素质,树立“创感时代”的教育理念,真正实现商务技能培养的目标。

三、提倡“六感”之创感教育对策

根据商务英语视听说所具有的教学特点,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体,通过创感教育,培养学生的六感。具体策略如下。

1.培养学生具有设计感

创感时代的六感教学提出教学的设计感,不是按部就班的;也即鼓励学生自己设计问题解决、资料收集、逻辑判断、观点表达展开等。因此首先教师可设置更开放、更具创新性的题目,激发学生的思维,并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量学生右脑思维的功能。比如一个有关产品介绍的视频,信息时代设置的问题:这个视频讲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而创感时代设置的问题:你是否认同这种介绍产品的方式?这样鼓励学生进行发散性思维思考,得出创造性的答案。

2.培养学生具有故事感

“故事感”,即是培养学生情节构建能力和创新叙事能力。

教师可从各种报刊杂志或企业商务文案获取真实的商务活动材料。比如截取一段商务谈判视频,学生观看完之后尝试复述谈判双方的所言所行,从而锻炼其笔录能力和语言组织能力。接着虚拟一个谈判情景,设置谈判僵局,要求学生通过所掌握的交际技巧和谈判程序,构建一个新的商务活动,解决问题,从而巩固学生的谈判技巧,并激发其创新能力。

3.培养学生的综合感

培养综合感,关键在于引导学生发现事物之间的联系,培养学生整合资源的能力。商务英语视听说的教学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学科综合。商务英语视听说的教学融合了其它相关学科的专业教学,如:商务谈判、国际贸易、市场营销、公关礼仪等,这样就使得其教学过程具备学科的综合性。(2)能力综合。一名出色的商务人士集演讲家、冒险家、演员、谈判专家一身;因为商务英语既涉及到语言知识,又融合其他相关学科的内容,所以其教学过程不仅要传授一般语言技巧,还要求学生能有综合素质能力。

教师可大量采用案例教学方式,比如在讲述面试章节时,虚拟一个招聘现场,让学生分组扮演不同的角色,如人事处管理人员、应聘者、秘书。或商品交易会现场,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合作能力,提出建议和讨论问题的能力等。

4.培养学生的娱乐感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商务英语视听说教学需要充分利用电影、录像、网络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将语言教学和实际商务环境有效地联系起来,引导学生在各种实际的商务环境和多元文化中通过视、听、说的有机联系,对“选出来的材料”进行解读和建构,形成动态生成的开放机制,打造快乐的英语学习氛围。教师可采取游戏、竞赛等充满活力的活动来促进学生的商务理论和技能的学习。

5.培养学生的共情感

共情能力是指设身处地、认同和理解别人的处境、感情的能力。站在别人的立场上,用他们的角度来看待事务,理解他们的感受。共情能力也即是换位思考。由于现在的商务活动大多数具有涉外性质,因此不同文化的冲击摩擦是不可避免的。在课堂教学时,应注意提高学生对文化差异的敏感性,让学生具备基本商业及文化素质,提高跨文化沟通能力。

6.培养学生的意义感

升华学生对所从事商务活动更高层次的一个认识,即培养学生良好的商业道德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纪守法,货真价实;买卖公平,诚实无欺等。在现实教学中,如教授签订合同、付款交单、货运等具体的交易活动时使学生牢记良好的商业信誉是商务活动的基本。

四、结束语

简言之,商务英语视听说教学的改革应该以“创感时代”的教学理念为依托,通过对学生六感的培养,使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具备坚实的商务英语综合应用能力、文化素养和商务常识。

【参考文献】

商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 社会道德责任;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3)06-0104-03

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基本组织,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它承担着许多重要的社会道德责任。社会学家戴维斯曾说过:“放弃了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就意味着放弃了自身在这个社会中更好的生存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强调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开始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运动,受到社会公众越来越大的关注。与此相应,学术界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也不断升温,并产生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考察已有研究成果,对民营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研究得也不够深刻。民营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最具有生命力的组成部分,不仅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而且在我国社会道德责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履行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营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及其基本内容

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在承担为股东追求利润的责任同时,所应承担的对社会、公众和除股东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1]

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与企业的性质直接相关。在我国,民营企业主要是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它的私营性质决定了民营企业所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有其不同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由于国有企业公有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从一开始就是并非单纯为 “经济目标”而建立的,或者说国有企业从建立伊始就被赋予了强大的社会责任。而我国的民营企业则是建立在“更大限度追求利润”的目标之上,其主要活动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服务的,这决定了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层级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层级有所不同:第一,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经济目标无疑是其首要目标,它们通过使成本最低和利润最大来保护自己、合伙人或所有股东的利益,这是其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它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这是民营企业行为的最低规范要求。第二,在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两个价值领域的关系中,民营企业是递进关系即先实现经济目标的前提下然后才会关注非经济目标,而国有企业是并列关系,在实现经济目标的同时还要关照非经济目标及其相关责任问题。第三,民营企业在实现经济目标的过程中考虑其所应履行的社会道德责任,对其经济目标的实现会有促进作用;而经济目标能否实现或者实现的程度如何又会对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有决定作用。[2]

具体来讲,民营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体现为四个层面: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公益责任和精神文化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民营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秩序,通过正当手段进行行业竞争,遵守商业道德;依法管理企业,履行企业应尽的纳税义务;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员工权益,为员工提供基本福利保障;等等。法律责任是民营企业所应履行的社会道德责任的最基本内容,是底线责任,具有强制性。

经济责任是指民营企业以合乎法律和道德的方式赚取利润,在保护企业自身发展的前提下,保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使员工获得合理回报,同时将所获得的利益回报国家的责任;公益责任是指民营企业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精神文化责任是指民营企业要积极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形成凝聚人心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精神动力资源,以此回馈社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不仅是企业实现生存和发展的灵魂,同时也是企业铸就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元素。企业的精神文化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企业道德和价值观为核心塑造独具特色的企业品牌文化形象;构建合理的内部道德评价机制;突出企业文化的人文关怀,通过企业文化塑造员工的人格,帮助他们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四个层面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企业对某一种责任的履行往往也在完成另一种责任的要求。同时,必须指出的是,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内容的不断丰富,其概念的内涵将会进一步拓宽。

二、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的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直接影响着中国国民经济的未来发展。2012年,民营企业创造的产值在我国GDP中的比重已经超过60%。截止到2012年9月,我国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已经超过1000万家,同比增长12.6%,户均注册资金同比增长7.8%。然而,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的社会道德缺失所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民营企业单纯以“逐利”为目标,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毫不关心社会公益,放弃自身社会道德责任的履行,个别企业甚至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谋取非法利益。

1.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部分民营企业在履行社会道德责任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避税收以及社保缴费,不履行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第二,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第三,唯利是图,提供质次价高的产品和服务或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第四,压榨企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谋取非法利润;第六,缺乏公益精神和责任意识,对公益事业毫不关注;第七,缺乏公平竞争观念,运用非法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第八,缺少诚信,不仅体现于欺骗个别消费者和合作伙伴,而且表现在欺骗国家与社会公众,比如,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假破产,为了上市圈钱搞“套壳包装”。

2.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履行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履行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上的问题,又受到转型期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的影响,当然还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自身的条件与素质有关。具体分析,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制度建设不完善和制度执行不到位是中国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在现代法治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组织的规范与引导主要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实现,这是规范经济企业活动的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制度体系。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对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做出具体规定的专门法律,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无法可依”。而对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缺失产生更为直接和严重影响的是“执法不严”。许多强制性的责任即使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但是由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对民营企业制假贩假、污染环境等违背社会道德责任的行为“监而不管”,或者“不监不管”,甚至采取一种变相合谋的态度,导致一些民营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只停留于法律条文上,根本没有真正贯彻落实。

(2)转型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理想信仰的迷失对于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履行产生负面影响 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社会原有的价值观念、理想信仰和伦理道德原则受到现实的严峻挑战而逐渐失去其传统的调节效力,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法治、公平等理念尚没有完全形成,原有的价值原则已经破裂而新的价值原则却还未建立,这导致社会上出现了一定的信仰危机、道德滑坡现象,观念上的偏颇使得经济实践中企业社会道德责任问题没有引起社会各方面应有的关注。整个社会也没有形成对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舆论导向,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缺少社会约束和监督。在这种社会氛围下,民营企业不仅自身难以培养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也没有履行社会道德责任的压力和动力,社会道德责任必然难以履行。

(3)民营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 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履行不仅与外在的制度因素、社会观念因素有关,而且更直接取决于民营企业自身的状况。中国民营企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产生和成长起来的,从产生起就游离于计划体制之外,在承担社会责任上也没有像国有企业那样受到计划和行政的过多过硬约束,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承担社会道德责任的传统与习惯,因此在履行社会道德责任上的积极性相对不高。而且中国民营企业主的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民营企业主只是把企业看作是其发家致富的工具,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在对企业的管理上理念陈旧、缺乏前瞻性,有很多企业还停留在经验管理和家族管理阶段。许多民营企业没有意识到履行社会道德责任不仅能够给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优良的社会经济环境,而且能够提高企业声誉、优化企业生态、降低企业内外交易成本,而仅仅把承担社会责任简单地认为是企业的一种成本支出,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自觉。

三、改善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履行的若干对策

1.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制度建设

加强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履行的基本前提是构建健全的制度监督。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加强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履行必须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不仅将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具体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系统明确的规范,而且还要合理建立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履行的评估系统和奖惩制度。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政府的监管是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约束机制的关键和保证。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利益和保证社会运转的需要出发,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督管理,强化执法力度,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有效引导企业履行社会道德责任的程度和方向,纠正或惩处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现象。从质量监督、税务、工商、金融、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单位与公安、法院等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渠道收集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履行情况,通过该评估系统进行整合得出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估结果,并据此进行奖惩。

2.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民营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履行的监督

社会力量是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重要监督力量。通过消费者协会、工会、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是督促民营企业社会道德履行的重要机制。通过这一机制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定期征求公众的意见,评价企业履行社会道德责任的表现,同时,通过社会舆论的充分监督,发挥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评估体系,促成督促民营企业承担社会道德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表彰和奖励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民营企业:批评或惩戒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使评估结果产生广泛社会效应。从而促使民营企业养成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习惯,引导企业朝着积极承担社会道德责任的方向发展。

3.提升民营企业主的责任意识和经营理念,引导民营企业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责任观

民营企业履行社会道德责任,除了政府、社会与制度、舆论的外在监督,更根本的还是有赖于民营企业自身的自觉践行。民营企业能否履行社会道德责任,企业家的观念与意识是关键。首先,要加强学习,树立长远经营眼光,认识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消费者、竞争者、内部员工、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息息相关,承担社会责任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其次,增强法律意识,在经营管理中自觉遵守法律,尊重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再次,承担企业在精神文化建设方面的社会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在社会公益方面,热心慈善事业,扶危济贫,保证员工福利,服务社区建设。

民营企业家在转变自身经营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的同时,还要在企业内部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与西方科学管理方法相融合,探索中国企业管理与社会道德义务的统一机制,把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灌输和贯彻。进而使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精神在企业的内部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与内化。政府要注意引导民营企业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责任观,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全面、立体地宣传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引导民营企业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健康发展打造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基础;积极开展 “民营企业家培训工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教育、加强企业伦理教育。[3]参考文献

[1] 余高雅.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J].企业经济,2011(9):137.

商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范文第3篇

所谓交叉违约条款是指在其中专门规定交叉违约事项的协议条款。在实践中,贷款行凭借其优势地位通常都将该条款写进银团贷款协议中。之所以规定交叉违约条款,是因为借款人在其他债务关系中存在债务不履行行为,一般表明其财务结构不合理,违约风险增大。此时,若坐待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将借款人的财产瓜分完毕,贷款行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就无法实现;相反,贷款行若利用交叉违约条款,及时采取措施,则可以避免自己在向借款人行使追索权时比其他债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很明显,交叉违约条款“从防范债务风险的角度出发,极大地扩展违约事件的外延,使债权人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监控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平,在交叉的债权债务网络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对预警信号做出反应。”

二、交叉违约条款的功能分析

在汉语中,“功能”一词大体上有四种含义:其一是指技能;其二是指才能;其三是指有才能的人;其四是指效能或功效。由于前三种含义与本文的主旨显然不符,故本文采纳第四种含义,即“功能”是指事物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或效能。因此,所谓交叉违约条款的功能就是指交叉违约条款依其本性具有的作用或效能。如前文所述,交叉违约条款对贷款行具有利益保护功能,是贷款行进行自我保护的有力手段。该功能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风险预防功能

在银团贷款实践中,贷款行始终面临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借款人的履约风险。在诸多风险中,借款人的履约风险对贷款行是至关重要的,也是贷款行通过银团贷款协议着力防范的对象。由于银团贷款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贷款行可能因无法发现借款人即将到来的履约风险而遭受损失,而借款人在其他债务关系中存在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客观上为贷款行敲响了警钟。这是因为,虽不能仅凭借款人未全面履行在其他债务关系中所负义务的事实,就断定其必然不履行本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但也可以从中看出这种不履行具有高度盖然性。此时,贷款行可以通过援引交叉违约条款,终止履行贷款提供义务,以防范借款人履约风险的发生或扩大。

(二)待遇保障功能

交叉违约条款具有风险预防功能已如上述,但该功能的发挥只能避免贷款行因继续提供贷款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风险,并不能有效地补救已发放的贷款而遭受的损失。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失,贷款行虽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银团贷款协议,并根据第97条的规定要求借款人赔偿经济损失,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办法对贷款行来说并非最优选择。因为贷款行采取该办法不仅终止了与借款人之间的本次银团借贷关系,也可能断绝与借款人保持业务联系的可能性,这对于贷款行开展贷款业务是很不利的。此时,交叉违约条款所具有的待遇保障功能就派上了用场,贷款行无需解除银团贷款协议,就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这是因为,贷款行可以根据交叉违约条款,参加因借款人在其他债务关系下违约而进行的谈判或债务重组安排,从而保障自己享有与其他债权人相同的待遇。可见,交叉违约条款具有为贷款行提供“最惠”待遇的功能。

三、影响交叉违约条款的因素

交叉违约条款虽然是应贷款行的要求而被纳入银团贷款协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贷款行在设定该条款的内容时可以为所欲为。贷款行要从缔约时的客观经济形势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充分考虑适用该条款所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的前提下规定该条款的内容。具体来说,影响交叉违约条款内容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

资本市场总体上可分为股权资本市场和债权资本市场,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规模快速增大。这意味着借款人融资渠道的拓宽,即他们既可以利用股权资本市场融

资,也可以通过债权资本市场融资,甚至不排除向富有的个人或家庭融资。这使得贷款行在传统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的优势有所减损,由此导致借贷双方的谈判地位发生了一些不利于贷款行的变化,而这种谈判优势的改变最终会反映在交叉违约条款的内容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现代民法以诚实信用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道德的法律表现,且并非概念法学体系中的抽象性概念,故对其含义做出界定相当困难。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本着善意、诚实的心态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准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使另一方遭受不利益,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平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原则在我国现行法上的体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与《合同法》第6条;同时,作为专门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部门规章——《操作指引》第4条也规定,贷款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贷款行在设定交叉违约条款的内容时应受该原则的限制。

(三)适用交叉违约条款的后果

在银团贷款实践中,加速到期条款通常和交叉违约条款捆绑在一起。所谓加速到期是指在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行可以据此宣布借款人违约行为所涉及的尚未到清偿期的贷款金额提前到期;加速到期条款就是指包含加速到期事项的协议条款。可见,加速到期条款是在交叉违约事件发生后,作为贷款行的一项救济权利存在的。但如果在同一时期内,借款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借款人与该等债权人订立的协议中都包含交叉违约条款和加速到期条款,那么交叉违约事件的发生以及贷款行对交叉违约条款的援用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即导致借款人的众多债权人同时向借款人索偿,该效应的一个可能的直接。后果就是借款人破产。而在借款人破产案件中,除非贷款行享有充足的物权担保或可靠的保证担保,否则贷款行全额收回所贷款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贷款人从借款人破产财产中所能分得的份额与其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相比往往是杯水车薪。”为避免这种两败俱伤的情况出现,必须严控交叉违约事件的“入口”。贷款行在与借款人就交叉违约条款进行谈判时,需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该条款的内容,使其既能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又能防止其运用产生一些不良后果,以免出现“法之极,害之极”的情况。

四、交叉违约条款的具体内容

交叉违约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债务人存在不履行其他债务的行为,并因此被认定为违反了本银团贷款协议。可见,交叉违约条款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债务的性质、债务不履行的主体以及债务不履行的性质。现分述如下:

(一)债务的性质

此处所谓的债务性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借款人不履行何种债务才能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将“债务”界定为“任何义务”。这意味着,借款人对任何义务的不履行都将被视为违反了本银团贷款协议。这种界定对借款人的要求极为严格,“仅适用于需要对借款人严密控制的特定借贷协议”。第二种做法是将“债务”界定为“负债”,并在银团贷款协议中对“负债”的范围作详细规定。这种做法对借款人的要求较第一种做法宽松,但仍有不当干预借款人经济自由之嫌。第三种做法是将“债务”界定为“借款项下的债务”。相对于前两种界定,该做法对借款人最为有利。原因是,这种界定“将借款人正常营业中的债务排除在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之所以要做这种排除,是因为经营方面的债务有别于借款方面的债务,它丝毫不表明借款人信用的下降,将其包括在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内“是不合理的”。

在上述三种做法中,第一种做法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贷款行的利益,但与目前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不符,也与诚实信用原则有违;第二种做法对借款人的限制虽较前一做法有所放宽,但仍有不妥之处;而第三种做法则兼顾了贷款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利益需求和借款人对经济活动自由的渴望。相对而言,第三种模式是比较可行的。

(二)债务不履行的主体

这一问题的核心是,交叉违约事件的发生应以何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即交叉违约条款中的“债务人”除借款人外,是否还应包括借款人的子公司或保证人。对此,一般的观点是,“如果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已将借款人的子公司或保证人的信用考虑进去,则可将之纳入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否则,不应将此款扩展至子公司和保证人。”这意味着,借款人不仅要对自身的债务不履行行为负责,也要对其子公司或保证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即任何一方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均可构成交叉违约事件。

将借款人的子公司纳入“债务人”的范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未引起争议。这是因为,“子公司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公司,但仍与母公司存在紧密的经济联系,一旦其破产,必定会削弱整个集团的经济实力,同时也会对母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极大的损害。”但有学者对将借款人的保证人纳入“债务人”的范围持保留意见,认为“从法理上讲,保证关系相对于贷款关系,具有附从性。一个信誉良好、经营有方的借款人,因保证人在其它业务上的一笔欠款而构成交叉违约,遭受加速到期宣告,这显然不尽合理,对借款人的正当利益有所损害。”

综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交叉违约条款中的“债务人”仅指借款人,但在贷款行于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时将借款人子公司的信用一并纳入考量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子公司也应摄入“债务人”的含义之内。至于借款人的保证人是否应包括在“债务人”的范围之内,则需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权衡借贷双方的利益状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实际上,现在已有交叉违约条款规定,只有保证人在其他业务上的欠款额达到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中构成违约的欠款额的数倍以上时,才构成交叉违约。

(三)债务不履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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