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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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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信息报告

医疗信息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慢性乙肝 派罗欣 疗程 疗效 ITT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23.034

本文将我科近2年的不同疗程(8~52周)派罗欣治疗慢乙肝的资料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2003年12月~2005年5月收治38例慢乙肝患者,男30例,女8例,平均年龄31.45±7.69岁,其中e抗原阳性者33例,e抗原阴性者5例,12例患者在派罗欣治疗前进行了肝穿活检术。全部病例的临床诊断和病理诊断符合2000年第十次全国病毒性肝炎学术会议修订的《病毒性肝炎防止方案》所制定的标准[1]。所有病例入组前均常规检查排除甲亢、糖尿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疾病。

治疗方法:所有病例在治疗开始时均使用派罗欣135μg每周1次皮下注射,疗程8~52周。疗程开始后不使用其它的护肝、降酶类的药物同时治疗。如出现WBC

检测方法:①肝功能:采用HITACH 71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检测项目包括Tb、ALT、AST等,严格质控。中心提供的操作程序。②HBV血清标志物:HBVm_ELISA检测试剂盒。③HBVDNA定量PCR检测:基于Taqman技术的荧光定量PCR系统进行检测。探针由PE公司提供,使用ABI 7700定量PCR仪为Derkin-Elmer公司生产;HBVDNA定量PCR检测试剂盒由中山医科大学达安基因诊断中心提供;操作方法:按达安基因诊断中心提供的操作程序。

观察指标及观察方法:①观察指标:治疗前、治疗第12、24、36、48周至少查1次肝功能、HBVDNA、HBV血清标志物,疗程间每1~2周查1次血常规。②观察分析方法:为尽可能减少分析数据的偏倚,得到接近真实的数据,本文采取ITT(Intention to treat)的观察分析方法[2],即将所有入组的、只要开始治疗的病例均纳入统计分析,已评价总的处理效果。即使最短只注射了1次派罗欣的患者的数据也算1例,并纳入总体的疗效统计,仍然在治疗中的病例或者在治疗过程中脱落、数据缺失的病例均以即时的应答情况作为本文的观察终点数据。对药物的不良反应以及复况作出明确的叙诉。

统计学处理:本文根据不同样本量采用Fisher's精确检验或者Pearson X2检验。由专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

结 果

总体患者疗效的ITT结果,见表1。

患者总体HBVDNA转阴率及HBVDNA值下降超过2log的百分率,见表2。

不同疗程患者疗效的ITT结果,见表3。

不同疗程患者的HBVDNA转阴率及HBVDNA值下降超过2log的百分率,见表4。

不良反应及复发率:38例入组病例中,有1例在注射第1支派罗欣后既出现皮肤红疹而停药,分析可能系派罗欣过敏反应所致。因该例患者已开始治疗,故本文纳入总体疗效分析。其他病例不同程度均出现了血WBC及PLT下降,但经过对症处理后均能顺利进行治疗。1例治疗后出现完全应答,但在53周时ALT回

表1 总体ALT复常率及e抗原转阴率

观察ALT人数ALT复常率%观察E抗原人数e抗原转阴率%

复常1231.6转阴1134.4

未复常2168.4未转阴1365.6

缺失值5记入未复常缺失值8记入未转阴

合计38100合计32100

表2 总体HBVDNA转阴率及HBVDNA值下降超过2log的百分率

HBVDNA转阴人数HBVDNA转阴率%HBVDNA下降超过2log人数HBVDNA下降超过2log%

转阴1334.2超过1950.0

未转阴2265.8未超过1550.0

缺失值3记入未转阴缺失值4记入未超过

合计38100.0合计38100

*注:HBVDNA低于5.0×102copies/ml为转阴。

表3 不同疗程患者的ALT复常率及e抗原转阴率

观察时间总人数*

ALT复常

人数复常率%

观察时间总人数*

e抗原转阴率

人数转阴率%

12周38821.112周331030.3

24周381231.624周331236.4

36周381436.836周331442.4

48周381334.248周331545.5

注:经Pearson X2检验,X2=1.37,df=3,P>0.05,不同疗程患者Alt复常率没有差异(*ALT复常缺失值2例均记入未复常)。经Pearson X2检验,X2=1.89,df=3,P>0.05,不同疗程患者e抗原的转阴率没有差异。

表4 不同疗程患者的HBVDNA转阴率及HBVDNA值下降超过2log的百分率

观察时间总人数*

HBVDNA转阴率%

人数转阴率

观察时间总人数*

HBVDNA下降超过2log

人数转阴率%

12周381334.212周381744.7

24周381231.624周381744.7

36周381334.236周381847.4

医疗信息报告范文第2篇

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2021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根据2021年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更好的贯彻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强化风险信号的发现识别,指导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推进风险信号的闭环管理,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监测意识,确保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产品注册或备案数量占获准注册或备案产品达到100%。  

二、重点检查项目

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资料注册填报情况;

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评价和处置严重不良事件及风险信号情况;

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规定时限编写产品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情况;

4.创新审批的医疗器械开展重点监测情况。

三、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规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制度和人员。

2.是否组织或参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培训。

3.是否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注册、完善用户信息,用户信息中是否填写监测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人员变动后是否及时更新。

4.是否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登记全部产品注册(备案)信息,新取得的注册(备案)证书是否在30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5.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分析、评价严重和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6.是否对医疗器械风险信号开展风险评价并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7.是否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撰写并向省药物警戒中心提交产品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8.是否按照要求妥善保存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相关记录和资料。

9.是否按要求对创新审批的医疗器械在首个注册周期开展重点监测、撰写并提交重点监测工作方案、重点监测报告和工作总结。

四、工作步骤

(一)3月15日-7月30日为自查阶段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自查。省局委托省药物警戒中心组织省内第二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见附件1)

(二)7月30日-9月20日为检查阶段

省局组织省药物警戒中心根据各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和市级监测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1、无菌植入性高风险医疗器械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2、不认真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责任的企业。抽查采取飞行检查模式,对于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法规要求予以处罚。

(三)9月20日-11月15日为总结阶段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保证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产品注册或备案数达标。并于2021年11月25日前形成2021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日常监管总结(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和经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开展检查情况、风险分析管控情况)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邮箱。省药物警戒中心于2021年12月10日前形成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汇总报告并报我处邮箱。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方案,对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全覆盖检查。(见附件2)

2.抓好法规培训工作。省药物警戒中心要做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市监测及监管人员的法规宣贯培训工作,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等法规及技术指导文件作为主要培训内容,并结合日常检查工作狠抓落实。

3.做好监督抽查工作。省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从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抽调2名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参与检查工作。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30日前将专职人员信息(见附件5)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邮箱。

4.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药物警戒中心对企业报告的风险信号要监督企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经分析研判,认为企业采取的控制措施不足以有效防范风险的,采取警示信息、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要求其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等监管措施。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自查报告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试行)

      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

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

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人员信息表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址

 

生产范围

 

注册产品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产品主要

销往省份

 

一、自查依据

1.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管理办法》

2. 《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

注:企业应对照上述两个文件逐条进行自查。

二、企业不良事件开展情况

 

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说明:1、组织机构与人员;2、持有人职责与义务;3、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4、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5、定期风险评价报告;6、重点监测;7、风险控制;8、再评价。

 

 

 

 

 

 

 

 

 

 

 

 

 

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整改措施及计划

  

四、整改结果

 

 

 

 

年    月    日

五、企业认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2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试行)

类别

编号

内容

要点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

办法》条款

1、组织机构与人员

1.1

建立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及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设立或指定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检查持有人的组织结构图和文件。

1.组织构架中应该有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或指定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应至少包含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监测工作部门和人员、监测工作培训管理、不良事件调查、不良事件应急处置、不良事件监测记录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

第二章第十四条

1.2

配备与产品相适应的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

检查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的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

1.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或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的背景和实际监测工作能力;

2.监测人员应接受过不良事件监测的相关培训及考核,且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章第十四条

2、职责与义务

2.1

持有人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持有人应当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产品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系统中立即更新。

1.查看持有人是否有注册用户能够登录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是否及时对产品注册信息进行更新,是否通过该系统按照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2.查看持有人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中的信息和监测机构掌握数据是否一致情况。

第二章第十四条

第三章第十九条

第三章第二十条

2.2

持有人应当公布电话、通讯地址、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指定联系人,主动收集来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使用者等的不良事件信息

通过查看书面文件或与工作人员交流了解持有人器械安全性信息收集途径,评估信息来源是否全面;

查看具体收集途径的有效性,如电话、网站等;

了解如何开展文献检索及报告工作等。

第三章第二十条

2.3

持有人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测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查看持有人是否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监测记录的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3、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3.1

个例报告: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立即调查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在20日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报告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登录持有人用户直接查看报告情况、核对报告时限;

2.核对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查看是否存在逾期未处理的不良事件。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3.2

境外报告: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持有人和在境外销售国产医疗器械的持有人,应当主动收集其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其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人和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登录持有人用户直接查看报告情况,核对报告时限;

2.核对境外持有人是否与其指定的人建立了信息传递机制,并采取了及时处理措施。查看相关记录及在线报告情况。

第二章第十五条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3.3

个例报告的评价:持有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相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按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分析和评价,导致死亡的事件应当在30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应当在45日内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对于事件情况和评价结果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当补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在时限要求内按照要求对死亡、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2.是否根据后续调查情况提交了补充报告(必要时);

3.如果各级监测机构对持有人的个例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是否重新开展了调查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4、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4.1

群体事件的报告:企业应建立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对每一事件还应当在24小时内按个例事件报告。

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检查12小时内电话或者传真报告的证明;

2.检查在线填报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

3.检查24小时内填报的群体事件涉及的所有个案报告。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4.2

群体事件的调查: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其产品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相关医疗器械,同时开展调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并于7日内向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报告。

查看持有人调查处理过程,调查应当包括产品质量状况、伤害与产品的关联性、使用环节操作和流通过程的合规性等。自查应当包括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群体事件的控制:持有人应当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风险信息,将自查情况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报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当召回相关医疗器械。

检查持有人对群体事件采取的控制措施,重点关注是否及时风险信息,是否按时限向监管部门报告,是否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5、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5.1

PRER报告提交:持有人应当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成上年度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其中,经药品监管总局注册的,应当提交至国家监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当提交至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由持有人留存备查。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下一次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本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并由持有人留存备查。

1. 查看产品注册证明文件;

2. 在首个注册周期内的医疗器械,查看既往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3.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查看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的本注册周期内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如符合)。

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5.3

PRER报告内容审核: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要求

1. 报告内容至少应包含:产品基本信息、国内外上市情况、既往风险控制措施、不良事件报告信息、其他风险信息、产品风险分析、本期结论等。

2. 查看定期风险评价报告中医疗器械的风险信息汇总在其生命周期内是否是连续、不间断的。

 

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八条

6、重点监测

6.1

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涉及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收集其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等相关风险信息,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至重点监测工作组织部门。

1.持有人重点监测实施方案,包括制定的程序文件及相关文件;重点监测方案报送至相关重点监测工作组织部门的记录;

2.重点监测实施方案的内容应至少包含设立监测点、监测期、监测方法、数据分析方法、同类产品风险文献分析等要点;

3.重点监测实施的过程性记录:包括设立监测点、主动收集不良事件报告、风险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等;

4.产品风险评价报告及报送记录:应至少包含产品概述、监测情况分析、文献及研究资料分析、风险分析和评价、控制措施等要点。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6.2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创新医疗器械的主动监测,制定产品监测计划,主动收集相关不良事件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在首个注册周期内,每半年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

1.查看注册证明性文件提出的上市后持续关注和研究的要求,检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持有人是否制定了产品监测计划,并符合了上市前提出的相关持续研究要求。

2.查看产品监测计划程序文件及相关文件。

3.监测实施的过程性记录:是否设立了监测点;查看主动收集、调查、分析、评价产品主要用户的不良事件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的相关记录;

4.查看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提交记录。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7、风险控制

7.1

持有人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医疗器械,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持有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与用械安全相关的风险及处置情况。

查看具体产品风险控制的档案资料,包括是否根据产品风险的情况,采取了控制措施,措施是否有效。

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7.2

省级以上监测机构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评价和审核、不良事件报告季度和年度汇总分析、群体不良事件评价、重点监测、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等过程中,发现医疗器械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应当提出风险管理意见,及时反馈持有人并报告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持有人应当根据收到的风险管理意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查看持有人是否针对收到的风险管理意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查看监测系统的反馈记录和省级以上监测机构的书面文件,并一对一核对企业是否针对每项风险管理意见采取了措施。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7.3

进口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国产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被采取控制措施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人或者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将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控制措施情况和在境内拟采取的控制措施报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监测机构,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后续处置情况。

查看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和时限报告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控制措施情况和在境内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

8、再评价

8.1

持有人主动开展:持有人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应当制定再评价工作方案。通过再评价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再评价结论形成后15日内,提交再评价报告。其中,药品监管总局批准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其他医疗器械的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提交。

1.检查再评价工作方案;

2.检查是否开展以下工作:根据产品上市后获知和掌握的产品安全有效信息、临床数据和使用经验等,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中的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标签等技术数据和内容进行重新评价;

3.检查再评价报告提交情况,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8.2

监管部门责令开展: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开展再评价的,持有人应当在再评价实施前和再评价结束后30日内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监测机构提交再评价方案和再评价报告。

再评价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持有人应当每年报告年度进展情况。

1.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在再评价实施前和结束后30日内提交再评价方案和报告。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2.是否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采取了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开展的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确认再评价结果或者重新开展再评价。

第六章第五十九条、六十条

 

 

 

附件3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数据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监督

管理

综合

情况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总计

自查家次

 

 

 

 

自查覆盖率(%)

 

 

 

 

检查家次

 

 

 

 

检查覆盖率(%)

 

 

 

 

限期整改家次

 

 

 

 

整改完成家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

代表人

 

地  址

 

检查日期

 

检查类型

日常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

检查方式

通知检查    飞行检查   

产品分类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其他                                      

序号

不符合相关法规文件的条款/条款号

(关键项目前加*)

不符合项描述

 

 

 

 

 

 

不符合项共  项:其中关键项  项,一般项  项。

检查组成员签字

组员

 

组长

 

观察员

 

被检查单位确认检查

结果

 

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5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单位

部门

联系方式

 

 

 

 

 

 

 

 

 

 

 

 

 

 

 

 

 

 

 

 

 

 

 

 

 

 

 

 

 

 

 

 

 

 

 

 

 

 

 

 

 

 

 

 

 

 

 

 

 

 

 

 

 

 

 

 

 

 

 

 

 

 

 

 

 

 

医疗信息报告范文第3篇

能鼓励所有人发现细微问题,并防患于未然,总是将患者安全置于首位,这一切要归功于不良事件报告系统(Adverse Events Reporting System,下称AERS系统)。

警讯系统升级

世界卫生组织(WHO)资料显示,3.7%~16.6%的住院患者曾经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其中35.0%~50.0%的不良事件被认为可通过系统的介入避免。

为提高医务人员风险意识,加强安全医疗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隐患事件,自2005年起,医院开始在全院范围内实施警讯事件报告制度。经过4年警讯事件管理,医院在收集不良事件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暴露出原有报告制度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信息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数据分析滞后。另外,医务人员担心受到惩罚,甚至出现错误行为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的现象,不利于问题的发现和暴露,更不利于改进提高,以至影响医疗安全,成为质量安全改进的瓶颈。

有鉴于此,医院根据医院质量发展战略,在原有警讯事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医政司委托中国医师协会建立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对原有警讯报告系统进一步优化完善,于2009年9月建立了AERS系统。

与原有系统相比,该系统遵循自愿报告原则,保证隐患报告或免责报告内容的可靠性,旨在最大限度地收集来自患者、家属、医生、护士、行政、后勤等各方的有关报告,及时发现医疗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并以此分析医疗质量安全运行的整体趋势和动态,为医疗质量改进、医疗安全管理提供决策性支持。

AERS系统注重保密性、坚持非处罚性,即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系统对其受理的自愿报告内容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并不作为医疗安全处罚的依据;此外,AERS系统还具有公开性特征,在医院内实行安全信息公开和共享,通过院内质量网络传播安全信息,公布事件分析,改进结果,建立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集团整体的医疗安全水平,确保医疗服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AERS处理程序

医院将警讯事件改为不良事件,将其分为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免责报告三类。明确这三类报告的定义及报告范围,并将报告内容根据患者安全相关内容进行分类。如分为政府/医院指令事件、用药、手术、麻醉、检查、设备等13大类事件,对每一大类事件再进行扩展词分类,如用药问题包括少用药、违规调剂等17种类型。以此便于后续进行分析汇总。

2010年,医院成立了AERS项目组。项目组长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招募,根据以往事件报告涉及范围,确定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根据医院年度质量工作目标,负责制定AERS工作方向,指导和监控AERS功能运转情况,并负责将信息汇总分析,提供改进建议。项目组下设五个执行小组,包括医疗一组、医疗二组、护理组、行政组、后勤组,负责报告信息的接收、处理、分析、反馈等工作。

系统接收到固定格式报告后,由项目组指定负责人查看报告,根据事件涉及范围进行分组。执行小组根据事件计算风险优先度(RPN),计算公式为:RPN=严重性(S)×出现(O)×发现(D)。再根据RPN分值,将事件划分为不同风险级别:低风险,RPN分值300分,或严重性(S)评分为7~10分的不良事件,即可能导致死亡或损伤、医疗纠纷或投诉的灾难性事件。针对不同风险级别,执行小组采取不同干预措施(见表1)。

执行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需要对有缺陷的事件提出改进建议,相关科室运用追踪方法学进行个案追踪,了解各环节间的质量问题,针对缺陷环节进行改进,并将改进资料提交给质量管理部门分享。

在对不良事件报告内容进行分析归类后可发现,当患者病情危重或病情变化时,患者和家属对治疗不理解、不配合的事件报告逐年增加。这对医院起到了警示作用,引起医务人员对此类事件关注。更重要的是,质量部门获取此方面信息后,可以利用医院资源,提前介入,从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通过AERS系统的建立,医院每年不良反应的报告数量呈递增趋势(见表2),其中2011年报告数量较2010年的增长率达到了57.81%。鼓励院内外不良事件报告

为了发现更多的隐患事件,医院开展了大量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鼓励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共同参与不良事件报告。

针对院外人士,医院制作了不良事件报告项目展架,在各院区门诊和病房大厅进行展示宣传;在“安全就医指南”中增加了“不良事件报告”内容,供广大社会人士翻阅和了解;制作“不良事件报告一提升医疗安全,你我共同参与”宣传视频,在医院门诊宣传视窗滚动播放;增添了“不良事件报告表”手写单,放在院内意见箱位置,供就医人员参与医院的安全医疗工作。

针对院内医务人员,医院制订了《不良事件自愿报告者给予奖励合理化建议积分的管理办法(试行)》,将不良事件的结果与员工年度考核挂勾。每自愿报告一例隐患类事件,或虽属强制报告事件,但事件的当事人不是报告主体,给予0.5~1分的合理化建议积分。到目前为止,已有共计140人次得到了合理化建议积分加分奖励,积分总计达92.5。

与此同时,医院还推出“不良事件优秀改进项目”评选活动,根据项目改进的有效性、改进措施的可操作性,以及改进成果的可分享性,每季度评选一次。到目前为止,共有58个项目参加评选,评出优秀项目18项,这些优秀项目,已在AERS系统上公布,让更多员工分享经验。

AERS很好地践行了医院所倡导的“1+3”质量改进文化,即每发现一个问题,就找到问题的根本原因,建立一套制度或流程,分享给一批人,防止类似事件在医院内再次发生。

医疗信息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会同卫生部组织、协调对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死亡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商卫生部确定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

(五)通报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和再评价结果;

(六)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死亡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和再评价结果;

(四)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六条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对与医疗器械相关的医疗技术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产生严重后果的医疗技术和行为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协调对医疗卫生机构中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对产生严重后果的医疗器械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七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担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和反馈;

(二)负责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四)承担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报告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境内第一、二类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有关技术工作。

第三章不良事件报告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标明的使用期后2年,但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包括本办法附件1~3的内容,以及不良事件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过程中有关的文件记录。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收集其产品发生的所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制度,以保证其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报告涉及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涉及其使用的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或者知悉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其中,导致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被越过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第十三条个人发现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或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个人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通报。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收到不良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接到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不良事件的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首次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附件2),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出现首次报告和前款规定的补充报告以外的情况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提交相关补充信息。

为了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或者为了澄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的特定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相关补充信息;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提交补充信息的具体要求、理由和时限。

第十六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附件3),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二)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上填写初步分析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补充报告和相关补充信息后,于15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上填写分析评价意见或者形成补充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三)收到导致严重伤害事件、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上填写初步分析意见,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严重伤害事件、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的补充报告和相关补充信息后,于20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上填写分析评价意见或者形成补充意见,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四)对收到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报告,应当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每季度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五)收到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汇总报告后,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报告进一步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析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卫生部;收到导致死亡事件补充报告和相应的其他信息后,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卫生部;

(二)对收到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报告,应当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每季度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卫生部;

(三)收到年度汇总报告后,于每年3月底前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卫生部。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在调查、核实、分析、评价不良事件报告时,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分析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写并报送《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被越过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发生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处理,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突发、群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者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可以会同卫生部直接组织或者协调对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对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控制

第三十一条在按照本办法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对报告事件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危害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要时应当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针对所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生产企业采取的控制措施可能不足以有效防范有关医疗器械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的威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境内和境外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境内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采取发出警示、公告、暂停销售、暂停使用、责令召回等措施。

出现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或专项通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公布对有关医疗器械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医疗器械再评价,是指对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价,并实施相应措施的过程。

严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危及生命;

(二)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

(三)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

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其他隶属于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机构。

第三十六条产品既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也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将其相关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相应规定,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人。包括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或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企业法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参照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

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的依据,不作为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依据。

对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另行处理。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事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相关表格和相应计算机软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制。

医疗信息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息技术;医疗自助服务;自助挂号;短信服务;信息化医疗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3-0079-02

信息技术(IT)是指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包括数据、语言、图象和完全运动的录像)。信息技术已经在医疗卫生领域中广泛应用于临床信息的收集、处理、管理和使用。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网络医疗、远程医疗、计算机辅助医学等新的医疗服务理念和方式不断涌现,悄然改变着传统临床医疗过程。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医疗服务统称为“信息化医疗服务”(Informational Medical Service)。这一概念不仅包括一般的医疗信息服务(Medical information service),医疗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内容,更主要的是指基于计算机网络的医疗协作(Online medical co-operation)、远程医疗(Tele-medical service)和虚拟诊室(Virtual clinic), 虚拟医生(Virtual doctor)、网络医院(Hospital online)以及医疗机器人(Medical robot)等网络化、智能化医疗服务方式。这些新的概念和服务方式是现代医院信息化、数字化的主要发展方向和核心内容。

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资源有限,却必须应付大量的求诊者。全国医院约不到两万家,全年共接待患者高达24亿人次。每1000人平均拥有医生1.7名,而很多发达国家这一平均数达到3名以上,有83%的中国消费者表示更希望接受能够提供自助服务的企业的服务,无论是通过互联网、移动设备、自助亭还是ATM。另一方面,我国对新技术的接受速度非常快,在大中城市中人们已经习惯于使用ATM来进行日常的现金存取和转账等交易,而国内的互联网用户数和移动电话用户数已经占全球第一,因此具备实施医疗自助服务的条件。

一、自助挂号

(一)自助挂号机

根据赛迪顾问公司(CCID)的调查,患者对医院的不满主要集中在挂号时间长、缺乏导医服务、候诊时间长等几个方面。何谦等的调查统计显示,病人挂号等待的时间均值为35.50分钟,收费等待的时间均值为12.70分钟,取药等待的时间均值为12.84分钟,而人均诊室诊断时间仅为18.89分钟。NcR在2007年调查也指出,医院是消费者碰到排队问题最严重的其中一个场所,而有接近50%的受访者都希望医院安装自助服务的设备。国内已经有一些医院开始尝试通过自助服务来缩短患者挂号和就诊时间,由专人承担自助挂号机的导医服务,满足就诊人员方便、快捷的就诊需求。但是由于国内还没有统一的医疗就诊卡,作为自助挂号的身份识别,只能通过各地区的医疗保险卡、合作医疗卡、医院自主发行的院内“一卡通”。作为信息技术的最新应用,一些医院也开始尝试使用指纹识别的方式来提供自助挂号的服务。

(二)网上挂号、手机挂号

由于传统的就医习惯,我国绝大部分的就诊人员选择的是直接到医院挂号的方式,但是作为院内挂号的补充――网上挂号、手机挂号也在逐步被广大年轻人所接受。通过上网或手机的方式能7*24小时全天候的获取医院的专科排班信息,便于就诊人员对专科和专家进行选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开展网上挂号、手机挂号还是存在身份识别、如何收费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采用的院内“一卡通”绑定用户或手机号码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在选择专科专家后,通过在网站或手机通过输入“一卡通”的编号和密码,完成确认挂号。对于预存现金的“一卡通”就诊人员,可以直接凭“一卡通”直接候诊,而未预存现金的“一卡通”就诊人员,则还需要到医院指定的窗口缴费,然后再去候诊。

二、自助缴费

在医院缴费排队也是在医院就诊中“三长一短”中的一长。“一卡通”预存费用后可作为病人在院内的支付手段,实现自助挂号扣费、刷卡转帐(POS)等功能,实现院内一卡通。就诊智能卡可避免病人就诊过程中多次交费排队,缩短病人的就诊时间。自助缴费系统能快速便捷的实现缴费结算,具体的流程是:对于预存现金充足的“一卡通”就诊人员,如果医院已经实施了门诊医生工作站,则可以直接在医生诊察开单过程中完成缴费,并且可以直接到相关检查科室检查或直接结算;如果医院还没有实施医生工作站或“一卡通”现金不足,则可以通过医院的自助收费系统,操作流程类似于银行的ATM机操作,确认交费后到相关检查科室检查或结算。在台大医院已有70%的病人在数字医院便利站系统上完成自助挂号收费功能。

三、自助打印报告单

在检查报告的分发方式上,许多医院事先打印出报告单放置在科室窗边由病人自行翻查拿取,不可避免地存在遗失、隐私公示、交叉感染等弊端。随着医院信息化的不断深入,如实验室报告系统(LIS)、放射报告系统(RIS)、超声报告系统(UIS)等临床信息系统也广泛得到了应用,各子系统“信息孤岛”也在逐步消除,医院内部已经具备了统一平台打印报告单的能力。在使用自助打印系统时,通过使用医院“一卡通”、条形码或指纹识别技术确定系统使用人员的身份,在选择报告单类型后,自助打印报告单系统将连接不同系统的数据库,检索出符合要求的报告单,使用人员只要选择打印即可。

四、自助查询系统

按照等级医院的评审要求,二级以上医院需要“配有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及电子显示屏,性能良好。提供查询的信息内容,包括价格信息患者在本院就诊的相关信息等。”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能让病人清楚了解医院的各种信息,如专科信息、门诊诊疗信息、医师出诊情况,及时掌握医院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便于病人就诊;同时可通过系统查询病人的就诊信息、处方信息、个人支付各种费用的明细,帮病人明明白白消费,更大限度取得病人对医院的信任。有条件的医院还可以通过触摸屏系统,开展对医院服务质量的评估,起到医患沟通的作用。

五、短信平台

截至2008年11月,我国手机用户已经达到6.8834亿户。医院设立短信交互平台后,病人除了可以通过短信的方式了解医院专科专家排班情况、实现挂号功能外,还可以进行医疗、用药、费用等方面的短信咨询。作为短信平台在医疗上更进一步的应用,针对病人在做完检查或检验后需要到医院来领取报告的情况,系统可以在完成相应报告单后及时通过医疗短信平台给病人发送通知短信。如果病人需要,还可以把相关报告内容直接发送到病人手机,既减少病人的来回奔波,可以减少医院的人流量。同时,医疗短信平台还可以作为投诉举报的平台,及时反馈医疗投诉,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

六、医疗服务网站

医疗服务网站除了提供短信平台相类似的功能外,由于近些年来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带宽的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网站在形式和内容上可以实现短信平台所无法比拟的功能,如通过多媒体技术,实现对病人的健康宣教;通过数据库技术,为病人建立健康档案,让病人可以查询到自己的相关诊疗信息;通过实时视频技术,实现与医生直接对话,增进了对自己病症的认识和了解,并可接受医生的指导,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化医疗服务将成为现实。

目前,部分医院已经开展了医疗自助服务系统,采用自助挂号系统、网上预约挂号、预约检查、网上健康咨询、短信咨询平台等方式,使门诊服务以更先进、更便捷、更贴近百姓的形式进行,不仅能大幅度提升医院的服务品质,同时对提高医院的整体形象起到很好的社会效应。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临床上的推广应用,使得传统的医患沟通模式被虚拟的网络所代替。医患关系由“人-人”关系变成“人-物-人”的关系,客观、间接的生物学检查指标成了医生着力理解的客观对象,影响了医生与患者之间情感的直接交流与沟通。因此医疗自助服务模式还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模式,而由于区域性的统一支付平台没建立,医院还处在各自探索的阶段。

总体上看,通过实施医疗自助服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部分“三长一短”、“看病难”的问题,符合国家和党提出的“和谐社会”的指导路线和方针,有效地解决目前医疗资源集中造成的不良后果,具有广泛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能够为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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