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程安全监督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今年第一季度,工程质量监督站严格落实办党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稳健发展,全站安全生产领域平稳可控。现将我站2020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
(一)制定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根据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通知》所列清单内容,结合质监站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了《质监站安全生产方案》,将在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逐项进行分解,将建设单位责任进行明确。截止目前,累计质监在建工程项目7项,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状况良好。
(二)完善制度,健全安全机制
我站按照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省《加强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结合先进地市的工作经验,及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流程、标准严格进行了规范,对质量监督报监程序、交底会内容、质量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详细修订。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重新制定完善了《质监站工作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长工作职责》、《质监员工作职责》、《资料管理员工作职责》,《公章使用制度》等内容,还印发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服务指南》,将工程质量监督及专项竣工验收的详细流程和标准以手册的形式进行明确,未来将更好地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为落实在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2020年度《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文本进行了修改。
(三)统一标准,规范质监
按照“统一标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对全市质监竣工流程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实施,并对县(市、区)开展常态化业务指导。加强督导县区全面开展质量监督和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对没有能力开展工作的县区人防办,协调县区住建局探索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代为对人防工程监管的模式。
(四)采取措施,助推复工复产
制定下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采取了八项有力措施全面助推人防工程建设企业复工复产,确保了从业企业复工复产平稳运行。自复工以来我站对景西路回迁、幸福里、南洋广场、等在建项目分别进行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尚嘉美庭项目专项竣工验收。
二、存在问题
今年第一季度,我站安全生产领域继续保持向上向好,总体平稳可控,但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内容过程中有不严格落实和不重视的现象。
二是参建单位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各方主体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不能有效履行控制施工过程质量的责任与义务。
三、第二季度安全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全站自我疫情防控管理。落实日常消毒,做好体温检测上报,严格外来办事人员管理,加大对质量监督过程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加强落实《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按照制定的措施助推人防工程建设企业复工复产,确保人防从业企业平稳运行。
二是要强化责任切实把开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活动摆在重要位置,按各自分工,认真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模式
伴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工程逐步在国内部分城市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它解决了城市地面交通拥堵问题,有利于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由于其涉及到的专业和工艺较为复杂,没有形成一整套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再加上地铁事故频发使人们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十分有必要。只有不断总结现有问题,加强监督,才能促进地铁工程的发展。
1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状
1.1没有明确的监督机构
在现有的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不是很明确。以我国某市为例,该城市属于较为发达的二线城市,在对已经建成的地铁线路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一般是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由专业质监站成立的监督办公室对地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但是,通过对其他拥有地铁交通城市的调查发现,各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督机构。
1.2监督模式较为混乱
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同,在监督过程中所侧重的方面也不同,监督机构在监督模式上存在混乱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仅出现在城市中,而且也出现在城市监督站中。例如,部分城市把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给房屋建筑监督站,部分城市则交给市政工程监督站,但由于这些监督站的质量安全要求不同,且其与地铁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极为不符,所以对地铁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不能简单地使用这些监督站的管理模式来完成。
1.3质量与安全的监督不统一
我国大部分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的时候,质量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分散在不同的监督站,加上两个部门的工作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信息交流,导致地铁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不统一。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现场的永久性结构和实体结构,对临时辅结构的重视度不高;而地铁工程的安全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忽视了施工结构对地铁工程安全的影响。
1.4缺乏专业的监督人员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造会涉及到很多专业,技术含量较高,且危险程度也比较高,因此,在地铁建造过程中,会使用到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材料等。但是,在我国部分城市的地铁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专业人才匮乏的现象,而且现有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缺乏监督管理经验,甚至部分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部门仅有不到5个人员,导致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下去,直接影响了监督管理的效果。
1.5报监手续存在滞后的现象
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部门应当把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方法、出现意外事故时的处理措施、对岩石工程的勘察审核报告和施工图纸设计的审核批准书等作为安全报监的首要前提。同时,由于监督部门的不同,报监条件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报监中,安全报监的手续往往很简单,报监手续也能及时上交给监管部门。然而,在质量报监过程中,由于监督部门对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的审核文件等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但地铁工程建设会受到征地拆线和地下管道线路迁移等因素的影响,工程勘察和图纸设计单位会根据拆线和迁移的进度更改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图纸。一般来说,我国很难有城市能够做到在地铁工程建设之时就向工程监督部门上交完成的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图纸,甚至有部分城市直到工程建设完成之后,才能把质量报监的手续正式办理完成。因此,在我国的地铁工程建设中,经常存在先把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质量监督手续却迟迟未办理的现象,而相关的监督机构也未能及时对出现类似现象的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或勒令停工。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也会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2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的优势
2.1科学配置监督资源
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模式改变了以往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分离和信息不通的局面,通过科学、合理地配置地铁工程监督机构,抽调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一个专业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站。专业监督站的成立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地铁建设标准滞后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建设法规,建立健全系统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还能够通过已完善的监督模式,实现对地铁建设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较危险分项工程的监督。
2.2统一了监督模式
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之时,通过借鉴现今成熟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监督模式,根据地铁工程项目自身的状况,取其精华,逐步形成一整套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监督模式,把铁路工程从报监开始一直到竣工验收为止这一系列流程都作统一规范,从而有效解决地铁工程长期存在的监管分散问题。
2.3统一了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
2011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会议明确提出了我国各城市要逐步在轨道建设中加强对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的探究。而在地铁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想保证地铁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就必须有效管理施工中所采取的方法和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密不可分,在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基坑的挖掘和钢支撑的架设工作等无法简单地归结到工程质量或工程安全中,而且大多数施工技术的质量和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质量和安全这两者关系十分密切。例如,在地铁隧道的挖掘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盾构机始发、掘进和旁通道挖掘等风险较高的环节。如果把控不好安全风险节点,盾构机就很难继续顺利挖掘下去,会对管片的拼装质量和防水性能造成影响,一些城市也存在因隧道推进不平稳而导致地下水倒灌,最后不得不废弃地铁工程隧道的案例。因此,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时候,监督站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使监督站工作人员既具有一定的质量监督知识,又掌握了有效的安全监督方法,并使两者融会贯通,从而更好地应用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此外,监督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时,既要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也要重视工程的安全。当勘察完施工现场后,要给施工单位签发地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两份监督文书。
2.4引进了专业人员参与监督工作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设涉及到的专业和技术较为复杂,同时,由于自身性质的限制,监督站很难拥有所有与地铁工程相关的专业人才。因此,在现有人才基础上引进专业人员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有效解决监督站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也能弥补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上的不足。另外,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建立数据库,记录相关专业人员的特长,然后根据特长分类管理人员。通过引进专业人员,使他们参与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既能发现地铁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层问题,又能通过细致的讲解,丰富其他监督人员的见识,逐步壮大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2.5优化了报监程序
2.5.1实现了质量与安全共同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能够实现质量与安全报监要件的有机结合,把地铁项目工程作为一个监督单元,从而实现了地铁工程施工前质量与安全报监的同时办理,最大程度地简化了报监程序,减少了施工单位的报监时间。
2.5.2实现了分段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实施使地铁施工单位能够根据工程勘察和图纸审核阶段性的实际情况,以项目工程为一个报监整体,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报监阶段,从而实现了分阶段的报监。
2.5.3实现了提前介入
对于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审核文件齐全的施工单位,由于在其他手续上存在问题不能办理报监的,可以经过建筑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然后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提前介入到项目工程实施的质量安全监督中去,从而避免了因报监滞后而埋下的质量安全隐患。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交通越来越拥堵,而地铁的出现减轻了地上人流量的压力。但是,由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不健全,地铁事故时有发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现了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优化了报监程序,完善了监督模式,从而提高了地铁工程的安全性,使其质量得到了保障,促进了地铁交通业的发展。
作者:戴锦韬 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
参考文献
[1]任新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4(10).
关键词: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建设性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6-0128-01
1 目前大连金洲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基本流程
目前,大连金州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投标企业安全资格审查、中标通知书下达、安全监督受理书受理、施工许可证颁发、基坑开挖及支护、基础隐蔽前安全评价、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装饰装修隐蔽前安全评价、施工安全生产验收备案几个主要的方面。
2 目前大连金洲新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的流程
大连金州新区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的流程主要涉及到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竣工阶段四个方面。
基础阶段,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了《基槽隐蔽前安全评价申请书》、《基槽隐蔽前安全评价申请书》、基坑验收合格意见(含专家验收)。而安全监督站出具证明文件则主要以《基槽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为主。
主体阶段,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申请书》,安全监督站出具证明文件主要以《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为主。
在装饰装修阶段,《外墙保温或幕墙龙骨隐蔽前安全评价申请书》是主要的提申材料,而《外墙保温或幕墙龙骨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则是安全监督站所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竣工阶段,《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报告》、《安全生产验收报告》、竣工照片2张是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而《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则是安全监督所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
3 针对目前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流程和安全评价流程,结合本人从事安全管理方面的心得体会,建议如下
3.1 加强市场准入的安全监督
(1)企业方面: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外阜企业的安全备案、特种设备企业的安全认证等;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企业不允许进入招投标环节;(2)人员方面: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三类人员的审核和教育、农民工三级教育的监督检查等;在项目招投标环节不合格的三类人员不允许承揽相关工程,同时在现场监督检查中与项目办理安全监督受理环节的人员进行核对;(3)设备材料方面: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材料的监督备案,逐步建立设备材料的专业租赁分级管理机制,通过专业的管理企业来消除设备材料的安全隐患,同时逐步建立区内安全设备材料检测机构,定期对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安全检测;(4)必须严格安全准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努力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3.2 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1)建议定期组织区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各主要参与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召开一次关于落实五方责任主体的说明会,强调企业责任主体的法律要求,通过此次会议可以建议各责任主体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充实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多一个人在现场把关就多一分安全保障;(2)严格执法,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现场必须重罚并坚决停工处理。(3)陆续解决挂靠现象,将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与该公司的年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挂钩,并经常约谈安全部达标企业的负责人;(4)严格安全防护材料和施工机械采购、验收工作,可以采取现场抽取安全W、配电箱、脚手管等材料设备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要严肃处理;(5)联合特检所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大型设备进行检测;(6)联合街道定期对现场文明施工及生活区消防进行监督检查。
3.3 完善安全验收环节
(1)可以抽调专家小组逐步对列入存在重大危险源和被要求整改的现场进行安全验收,安全验收不通过的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者进行竣工验收;(2)可以联合特检所、设备厂家及租赁单位等部门和机构对区内现场的大型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允许使用;(3)严格进行现场安全评价,定期组织专家或抽调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评价;(4)将现场安全评价成绩与安措费的严格挂钩,评价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安措费的申领。
3.4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管理工作
(1)要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2)要求各在施项目做好开复工、停工前及雨季、冬季、台风,节假日前后等特殊时间和季节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大在特殊时间和季节前后的安全大检查;(3)每年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要求各施工企业强化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4)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及在施项目的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疫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工作,且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和评审。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的管治,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的协调、监督、指导,并直接监督管理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
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由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
城管、环卫、市政公用、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预决算监审站,分别对所管理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所管理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履行下列施工安全责任:
(一)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施工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
(二)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规定足额记取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单列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地下管线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和工期定额,合理确定造价、工期,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干扰施工单位正常的施工活动。
(五)不得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控。
第九条严禁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出具的勘察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设计时,必须考虑施工操作安全和防护的需要,特别是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必须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和施工方案,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设计负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认,跟踪监理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必须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下班。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建筑安全机械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应当真实,出具的结论应当明确、公正、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商品混凝土、构配件、半成品、建筑材料等的供货单位和施工机械设备等的租赁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与协调。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按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专职安全员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1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含)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应当依法与施工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为施工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为施工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与其企业规模和建筑施工能力相适应的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性,为每个工程项目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评审、备案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及施工现场的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以下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
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60m及
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现场监督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生产情况的变化,对施工现场和作业面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要确保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用于安全防护,不得挪作它用。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达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可能对毗邻建筑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和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或者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完好,严禁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设备履历书,进入施工
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具有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拆卸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在安装、拆卸、运输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同时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拆卸。安装后,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合格并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安全生产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任职。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
从事电工、登高作业、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权拒绝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施工人员冒险违章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提出施工安全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达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要求;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封闭管理,围挡、围栏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落实粉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
弃物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四)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在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内设置办公室、职工宿舍等设施。
(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部和主要材料堆放场的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并设置排水设施。
(六)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安全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警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门卫,禁止与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资料档案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工程竣工后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五章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入施工单位或施工现场检查,调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施工作业人员,并停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可复工。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或不符合保障施工安全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施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支持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泄露施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每次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或者隐患以及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考。
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或其他产品。
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特大事故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安全事故的调查人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市外企业暂停其企业准入审查备案;市内企业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关企业和注册人员责任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建筑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相关责任人停止在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从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施工单位,责令停工改正,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施工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不真实数据和结论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命脉,也是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在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和实践,做好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督措施,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整体建设质量。但是,随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内容的变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的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化安全监督工作,提高安全监督的有效性。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新的转变及主要内容
1.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新的转变
随着政府在监督职能的改变,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也发生了监督职能的转变,在建设工程方面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 从传统的工程质量核验制度向备案制度发生改变,工程建设各方的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合理、客观的评价;
(2) 从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向工程建设参与方的责任行为监督转变,尤其是对工程责任主体的资格、建设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监督;
(3) 从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想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主体各方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1.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随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发生的新的变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也发生了对应的改变,形成了新的检查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 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所提交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检查;
(2) 依据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对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及安全情况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巡查。发现质量问题时,要责令其改正。同时,要对施工中违反生产作业要求的行为予以制止,彻底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3)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做好对应的安全检查;
(4) 对建设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进行质量检测与验收;
(5) 对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量化评分。对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式存在的问题
首先,监督工作最终形成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结果不能完全反应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当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住建部、省级、市级以及县级四个基本层次,都是基于住建部所颁发的相关通知和要求进行检查,并依据建设工程的具体归属方以及建筑自身的质量等进行重点见哈,并依据具体的规定来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但是,当前在监督过中因为没有重视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导致相关建设单位及监督负责人形成懈怠的心理,通常是为了应付检查而进行质量监督,导致所获得的监督数据不能真实的反映工程质量的整体状况,不能反映行政主管部门的整体质量监督水平。
其次,工程项目监督人员的具体工作情况不能纳入到建设工程监督的范围当中。因为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由于监督主管单位以及人员的漏洞,导致检查过程中过于重视参建各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而不重视工程项目监督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导致监督效果不能达到最初的预期。尤其是在当前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新施工技术逐步应用的情况下,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适应新的变化,处理更加复杂的工程问题。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有效对策
3.1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针对施工场地建立并形成完善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是建设工程开展的主体,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以之作为监督的对象。而且施工人员自身的专业素养以及质量安全意识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因此,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要将施工人员作为监督的核心,形成完善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并予以间距执行,保证具体的质量安全制度能够落实到具体的岗位上。同时,要组织施工人员开展质量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其专业能力。
3.2 强化工程建设施工图纸的审核
为了督促设计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要求设计单位能够在设计过程中及时的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并及时的予以解决。设计过程中要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对设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的纠正,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在完成施工设计图纸后,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要和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的做好图纸修正处理。设计人员要通过深入施工现场来对工程的整体情况进行考擦,通过掌握施工经验标准以及相关知识来提高整体设计水平,尽量较少设计失误。
3.3 事中控制与事后控制相结合
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加强测量、测试以及质量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不能忽视施工测量、试块检验以及施工工序校核等内容的监督,为施工质量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在完成施工后,要对工程进行进一步的审查,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报告及材料进行检查,并开展详细的现场检查与审核工作,以免留下质量隐患。
3.4 加强质量安全责任管理,形成质量安全责任管理体系
在质量安全责任监督过程中,要转变传统管理思想,通过将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的方式,保证建设工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立足于工程中的重点环节,对工程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形成切实有效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采用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的方式,提高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的实施水平。通过该措施,还能够监督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处于合法、尽责的范围,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结语: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由于当前建筑市场客观的秩序问题,导致部分项目存在着无证施工、边施工边办手续等问题,在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必须基于全面监管的基本原则,通过“提前介入、持续跟进”的方式,督促施工企业解除隐患,最终达到质量安全监督的基本责任。
参考文献:
[1] 刘小刚.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J]. 建材与装饰, 20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