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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垃圾分类方案

商业垃圾分类方案

商业垃圾分类方案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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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开放性标准可以减少协调成本且增强互用性。电子邮件遵循了网络的经典运作模式,即如果更多的人使用电子邮件,其价值就能够得到提升。而垃圾邮件却寄生于电子邮件的这一特征,当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子邮件时,就存在更多潜在的垃圾邮件接收者,垃圾邮件承载的信息就可以在电子邮件中自由流通,最终造成了垃圾邮件的泛滥。

(三)电子邮件的低成本性为垃圾邮件发送方提供了保障

对垃圾邮件发送者来说,发送商业性垃圾邮件会产生极少的边际成本,因此,更多的电子邮件会带来更多的潜在利益。电子邮件发送者可以在垃圾邮件中埋入点击链接,消费者往往由于链接的低反应成本而点击进入并产生购买的意图。在传统商业媒介中,广告和购物占据的是两个不同场所,消费者需要通过转换场所来达到购买目的,而在电子商务中,垃圾邮件设置的链接可以使消费者轻松地进入购买页面,简便的商品购买机制可以使消费者有效地减少购买成本[6],但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减少了对商品的考察机会和思考时间。消费者往往由于垃圾邮件广告的便捷性而产生购买冲动,这也是垃圾邮件发送者的最终目的。垃圾邮件的低成本性带来的这种效应使发送者趋之若鹜,谋求更多的商业利益。

三、电子商务中垃圾邮件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垃圾邮件的泛滥给网络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7],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网络空间和私人资料的控制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消费者的电子邮箱空间是私人空间的网络延伸,在这一空间里,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志与外界联络,其个人权利不受他人的支配和干涉。但“不请自来”的垃圾邮件将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完全湮没,并且无法拒绝,使得消费者的生活安宁受到很大影响,这极大地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垃圾邮件发送者通过不正当途径收集到消费者的电子邮箱地址,消费者的私人资料在未得到其有效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空间恣意传播,这也极大地侵犯了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

(二)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在互联网环境下,消费者运用电子邮件进行工作和生活交流,在邮件收发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对所接收的邮件进行浏览和筛选,以删除无效的邮件以节省邮箱空间,保证邮件的正常收发。垃圾邮件占用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用于浏览和删除这些信息,对于计时上网和计信息传送流量的网络消费者而言,对垃圾邮件的处理将增加其网络费用的支出,长期下来将对消费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这一角度来看,只要垃圾邮件发送者对消费者有侵权行为并具有过错,并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后果且侵权行为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垃圾邮件的发送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三)不请自来的传播方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商业垃圾邮件的泛滥是给消费者造成的最大困扰。在电视、平面媒体以及广播等传统广告传播途径下,消费者完全可凭自己意愿对广告选择接收或者不接收,而商业垃圾邮件的出现将这种选择平衡机制完全破坏,其低成本性和高传播性使这类邮件日益泛滥,消费者对其基本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和屏蔽方法,也因此丧失了自主选择权,正如Jon Postel所说,“选择性拒绝机制”(Selectivelyrefusemessage Mechanism)的缺乏将成为网络上信息传播的一种安全隐患[8]。

四、对垃圾邮件规制的比较法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宗旨

(一)美国

美国作为全球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垃圾邮件的规制方面也有完善的立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机构。美国对垃圾邮件的法律规制始于对垃圾邮件发送者侵犯动产(Trespass to Chattels)、网络欺诈等私人诉讼,在立法上最初只有州法的规制,直至200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控制未经请求的色情和营销行为攻击法案》(Controlling the Assault of NonSolicited Pornography and Marketing Act of 2003,又称“CANSPAM”法案)才确立了垃圾邮件规制的国家标准。CANSPAM法案对垃圾邮件采取的是“选择性退出”(Optout)机制,即邮件发送方发送的邮件中必须包含能让接收者停止接收邮件的明显方式,如果接收者放弃拒绝的权利,将被视为发送方取得了其事后同意。同时,法案还规定邮件必须明确表明“广告邮件”的主题并须包含发送方有效的实质性地址15 U.S.C. § 7704(a)(5).

,并规定发送方向消费者发送含有实质上虚假或误导性标题的商业邮件或者使用明知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标题都是违法的15 U.S.C. § 7704(a)(2).

。除此之外,法案还对民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向垃圾邮件发送方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将依据情节轻重做出判决。除了CANSPAM法案之外,在联邦层面上还有诸多法律来规范垃圾邮件,如《电子邮件用户保护法》(the EMail User Protection Act)、1999年《电子邮箱隐私权法案》(the Inbox Privacy Act of 1999)以及 2001年《非请求性商业电子邮件法案》( the Unsolicited Commercial Electronic Mail Act of 2001)等,这些法案相结合对垃圾邮件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制。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是CANSPAM法案的主要执行机构,对电子商务中涉及的不公平或欺诈有调查权力,并可以采取行动或提讼15 U.S.C. §5.

。FTC对发送垃圾邮件的商业实体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反虚假广告、数据隐私以及禁止在线欺诈等规则和方针提讼,包括:(1)对消费者可以如何在邮件名单上删除做出详细指导,但提供的是虚假邮件地址;(2)形成虚假交流,使邮件看起来像熟人或可信赖的一方而不是未经确认的推销商;(3)未能完全揭示要约或者买卖机会的条件;(4)对商品或服务或其收费方式做出虚假广告;(5)从事不正当或欺诈性的在线推销;(6)提供金字塔传销、信用修复计划或其他欺骗性的“商业机会”,并达到不公平或欺诈的程度15 U.S.C. §45(m)(b).

除了联邦立法之外,美国许多州也颁布了规范垃圾邮件的法律。内华达州是第一个制定非请求商业邮件法的州,根据其法律要求,发送给未同意接收的陌生人的非请求商业广告必须“容易识别为促销”或“明确且显著地”说明是广告。华盛顿州的反垃圾邮件法是第一部真正生效的法律,其对垃圾邮件的规制最为严格,该法允许消费者对每次侵权行为请求至少500美元赔偿金。法案同时禁止个人或组织从位于州境内的计算机上向其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地址为华盛顿居民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未经允许使用第三方域名或以其他方式对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的发送者或传输路径做出虚假表示Rev. Code Wash. §19.190.010(1) &(3)(1998).

。该法还规定,个人或组织违反该法发送任何类型的非请求性商业邮件,构成违反华盛顿消费者保护法同上,§19.190.030.

。加利福尼亚州1998年修改的垃圾传真法规定,特定的非请求性商业邮件视为广告,除非其包括一个免费的电话号码或一个发送者有效操作的邮件回复地址Cal. Bus. & Prof. Code §17538.4(a).

。该法案还要求“非请求的电子邮件”必须包括一个声明,告知邮件接收者有权使用其中包含的免费电话或邮件回复地址,将自己的地址从发送者的邮件名单中除去同上,§17538.4(b).

。加利福尼亚州和华盛顿州的立法都比较狭窄,仅适用于纯粹州内的行为。因此,一些垃圾邮件发送者为规避法律,只需将其有形活动置于州外即可,这极大地减少了发送垃圾邮件的障碍。

美国的反垃圾邮件立法在世界范围属于领先地位,其经历了长时间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验证,相对而言较为完备和成熟。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美国的立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例如,垃圾邮件发送者规避管辖问题、转移资产问题、判决的有效执行问题、立法与互联网技术的配合问题等,这些问题能否有效解决将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产生重要影响。

(二)欧盟

欧盟目前并没有针对垃圾邮件的专门立法,其对垃圾邮件的规制体现在对电子商务、数据保护、隐私权保护等相关的指令中。在防范欺诈性电子邮件营销方面,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Directive 95/4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4 October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规定个人数据只能以具体、明确以及合法的目的收集,并且不能以与此目的不符的方式做出进一步处理。最重要的是,数据处理需要得到被处理对象的明确同意,这从很大程度上防范了不法分子利用垃圾邮件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可能性。2002年《电子通讯隐私指令》(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of Directive)中明确禁止邮件发送者在电子邮件中伪造或者隐瞒其身份,同时,该指令还规定邮件发送方应在邮件主题中明确标注邮件信息,这一做法不仅可以增加过滤垃圾邮件的准确性,也可以帮助消费者迅速辨识电子邮件是否为行销邮件。对于以营销为目的的电子邮件,指令规定如果交易数据不须通信传输时,消费者的交易数据必须予以删除或者匿名处理。欧盟《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的97/7/EC指令》Directive 97/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respect of distance contracts.

的宗旨是在欧盟范围内协调在利用远程通信技术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这也明确了该指令对电子邮件营销同样适用。该指令对远程通讯手段的使用方式进行了限制,其中第10条规定,在未事先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向消费者进行自动呼叫或发送传真,并且以邮件形式发送的行销信息中必须包含收信人能够停止接收邮件的方式。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指令》Directive 2000/31 on Certain Legal Aspects of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 in Particular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Internal Market.

第6条对包含电子邮件在内的商业通讯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要求商业信息、代表商业通讯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促销邀约或促销竞争游戏必须是清晰、明确且可识别的。第7条对垃圾邮件规定为,成员国必须保证网络服务商对非请求性商业邮件定期核实并尊重退出登记制度,不希望接收此类商业性通讯讯息的自然人可以进行登记,这意味着在没有得到接收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电子邮件营销将在欧盟范围内被禁止Rowan Middleton, Spamming and 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 from a European Perspective, Computer and Telecommunications Law Review, 2002.

从欧盟的相关立法来看,对垃圾邮件发送的规制采纳的是选择性进入(Optin)方式,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来说是更为有效的方案。但对欧盟来说,加强反垃圾邮件立法的全面性仍是今后的工作重点,并且在欧盟范围之外对垃圾邮件执法以及国际合作仍是欧盟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OECD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早在2004年初就对垃圾邮件采取了行动,为了协调成员国之间关于垃圾邮件的国际政策、促进跨国执法的便捷度,其成员国家共同成立了工作小组(OECD Task Force),开始了反垃圾邮件国际合作的第一步。OECD反垃圾邮件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推动有效的反垃圾邮件立法;(2)推进国际合作和法律的执行;(3)加强行业自律;(4)推进创新性技术解决方案;(5)提高电子邮箱用户的防范意识并加强教育[9]

。OECD还了一系列政策指南指导成员国对垃圾邮件进行规制。1999年,OECD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简称《准则》),其目的是鼓励公平交易、广告宣传和营销实践、在线经营者身份准确清晰的信息、经营者产品或服务及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付款担保机制、公平及时和可承受的争议解决和补偿、隐私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教育OECD,.

。《准则》第二部分规定:“如果消费者已表明不愿接收未经请求的电子商业邮件,这种选择应受到尊重。”[10]2003年,OECD的《反跨国欺诈指南》(CrossBorder Fraud Guidelines,以下简称《指南》)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免受跨国欺诈,对成员国制定有效的国内和国际消费者保护执行方案进行指导。《指南》中虽未明确提及垃圾邮件问题,但却呼吁其成员国对跨国欺诈予以坚决抵制,并清楚地对不受欢迎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做出暗示。《指南》还要求成员国政府在查处垃圾邮件发送者以及其他跨国欺诈行为的过程中要增强国际合作。2006年,OECD出台了《国际紧急互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应对日益泛滥的垃圾邮件。《方案》敦促各国政府针对垃圾邮件问题设立专门机构并制定相关法律,并提出为有效阻止跨国垃圾邮件,成员国之间应共用有关垃圾邮件发送者的情报信息。《方案》还规定应向学校、市民进行必要的网络安全教育,使其认清垃圾邮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将这一举措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可以看出,OECD对垃圾邮件在很长时间内都予以了较高程度的关注,并对成员国规制垃圾邮件的工作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指导,在规制垃圾邮件的同时,网络消费者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这对世界范围内的垃圾邮件清查工作来说颇具借鉴意义。

(四)ICPEN

ICPEN(The International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Network,国际消费者保护与执法网络)是致力于跨国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又一国际组织,其成员由各国政府权力部门组成。ICPEN包含贸易实践组织和法律执行机构,其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共享影响消费者福利的跨国商业活动信息以及鼓励全球法律执行机构的合作ICPEN, .

[2]张建文.中国网络管理法制化建设研究的基本问题[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732.

[3]张云.垃圾邮件侵权责任之法经济学思考――以公民隐私权保护为中心[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黄良友.垃圾短信治理对策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530.

[5]HELMAN I, Spamalot:the States Crusade against Unsolicited Email in Light of the CANSPAM Act and the Overbreadth Doctrine[J].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2009(Nov).

[6]BAMBAUER DE. Solving the Inbox Paradox: an Informationbased Policy Approach to Unsolicited Email Advertising[J].Virginia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S 2005,10(5).

[7]潘军,崔宏利.网络点击合同下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2126.

[8]秦成德.电子商务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281.

[9]HLADJK J.Effective EU and US approaches to spam? Moves towards a coordinated technical and legal response: Part 2[J]. Communications Law, 2005,10(3).

[10]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70.

商业垃圾分类方案范文第2篇

一、市场细分的思想

市场细分是指营销者通过市场调研,根据一定的标准,把市场整体划分为若干群体的市场分类过程。市场细分包括以下步骤:(1)选定市场范围;(2)从地理、人口、心理等方面进行市场细分;(3)分析细分市场的需求;(4)调查、分析、评估各细分市场,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环境的保护意识不强。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生活垃圾仍采用混合收集。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许多城市如广州、上海等都开始进行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工作。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中,各试点将生活垃圾一般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虽然各试点对垃圾进行了分类,但仍有很多市民不清楚垃圾如何分类,无法正确的投放。

三、基于市场细分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作者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分析,是基于市场营销学的观点。政府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主体,为市民提供垃圾收集的服务。市民作为垃圾的产生者,是垃圾分类收集的服务对象。运用市场细分的思想对垃圾分类进行研究,就是政府要根据社会和居民的产废特点,将城市的人群按照一定的细分标准,分为若干不同的群体;根据不同群体的产废情况,分析适合的垃圾分类方式;通过对各个群体的调查分析,制定相应的策略方案。

1.市场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市民在工作、生活和消费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废旧家电、商品的包装、厨房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等。垃圾分类收集的服务对象就是产生废弃物的个人和群体。

2.市场细分化

根据垃圾的产生情况,我们可以将垃圾分类服务的对象进行地理细分。为了便于垃圾的收运工作,垃圾分类收集的对象为一定垃圾产生量的人员构成的群体。在城市里面,小区、学校、商业区、工厂等都是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地方,并且产废人员相对比较集中,可以作为单独的服务市场;城市里的社区等居民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市场细分。

3.分析细分市场需求

在城市里面,不同居住环境的人由于经济收入、年龄、受教育程度等的不同,人们对垃圾分类收集的看法也不一样。

高档小区居住的人收入一般较高,废旧家电的产生量较大,比较注重生活的品质和环境的整洁,大多喜欢雇佣保姆来打扫家庭的卫生,生活垃圾的分类交由保姆负责。

社区里,居民大多习惯在家做饭,每天会固定的产生厨余类的垃圾。社区居民的相对收入较低,会将家里产生的再生资源存储后到就近的回收站点进行销售。

学生的产废主要为书籍、纸类以及食品和饮料的包装等。学校一般会和环卫工作部门进行联系,由环卫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垃圾,而环卫部门在收集完垃圾后,自行进行垃圾分类。

商业区的人员流动较大,可以由商铺负责特定区域的垃圾分类工作。

4.细分市场的策略

评价各个细分市场,确定各细分市场的可进入情况。如果垃圾分类收集的细分市场过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将其并入就近的某个细分市场等。根据分析的结果,确定各个细分市场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处理费,运输方式以及垃圾分类的宣传方式等。

四、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建议

1.转换思考角度

由于国家倡导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各省市都在积极推进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试点工作,在进行垃圾分类试点时,将垃圾分成可回收垃圾和餐厨垃圾。政府部门应转变思维,从市民的需求情况出发,分析和制定符合地方需要的垃圾分类收集方案。

2.差异化的垃圾分类

不同居住地的人有着不同的特点,应该针对其特殊性制定差异化的方案。比如,高档社区需要对废旧家电等大件物品进行单独的收集;社区需要准备较多的厨余容器;学校准备纸类的收集容器和塑料的收集容器。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搞好垃圾的管理工作,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在进行垃圾分类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宣传单页和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让市民了解垃圾如何分类以及垃圾分类的重要性,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

4.加强与企业的合作

随着再生资源体系建设的推进,企业在高档小区建设回收亭,有效利用再生资源,促进垃圾的分类收集。学校与环卫部门的合作,也加强了垃圾的有效分类和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政府应鼓励企业参与到垃圾分类的行动中,加快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兰伟娜:《浅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科技传播.2010-10(上)P45.

[2]郭国庆:《市场营销学通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们大学出版社,2003.

[3]田立娇 张健等:《中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环境科技.2010-12,第23卷 增刊第2期.P138-140

商业垃圾分类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健康权;生活安宁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

(一)案件经过

王女士在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从2005年起,她的邮箱不断收到上海易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通过广州市网络计算机科技公司发送的垃圾邮件,这些垃圾邮件对王女士毫无用处。而且王女士的手机有上网功能,因为每封垃圾邮件都要花费1到2元才能收完,因此她不敢使用手机上网,耽误了不少事情。王女士曾按照垃圾邮件所留的退订邮箱回信,并发传真要求对方停止发送此类邮件,但均无效。王女士遂提起侵权之诉。然而,2006年5月8日,本案由于被告方不能确定,侵权客体不甚明确,原告王女士无奈之下只得提出撤诉。

(二)本案焦点和问题引出

本案中王女士面对垃圾邮件侵权现象却苦于无法被告不明确而无法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仅从法学研究的角度针对垃圾邮件侵权的客体进行分析和探讨,在传统客体认定基础上试提出新解,扩大和细化客体内容,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二、垃圾邮件侵权行为客体构成

(一)垃圾邮件概念界定

垃圾邮件侵权行为之所以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2005年,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中国第一步反垃圾邮件的行政规章——《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了商业性垃圾邮件:①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②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③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在面对垃圾邮件时注重的不是发送者的“发送”这一行为。更多关注的是行为内容。本案中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看出,王女士收到的未经其订阅而源源不断出现的、严重影响其工作甚至造成其额外手机资费损失的邮件,属于垃圾邮件,毋庸置疑。

(二)垃圾邮件侵权客体之界定

1.与人格权相关之权利

(1)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完整的隐私权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私人生活安宁权;②私生活保密权;③私人信息秘密权;④私人隐私利用权。

网络隐私权概念的提出主要用以区别于现实生活的隐私权。垃圾邮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大体包括如下几种,如非法获得E-Mail地址,未经用户同意泄露合法获得的E-Mail地址,对网络用户私生活领域的侵扰等。

就本案而言,垃圾邮件对王女士私人工作和生活的干扰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其隐私权的侵犯也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垃圾邮件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目前在学界已成为公认,因此该点不做赘述。

(2)其它人格性权利。①休息权(生活安宁权)。未经接受者同意垃圾邮件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所谓生活安宁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生活安静不受骚扰,实质就在于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个人有权享受自己的生活不被外界随意打扰。而垃圾邮件的未经接收者同意显然侵害了接收者的正常的生活秩序与状态。本案中王女士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均受到该源源不断发送的垃圾邮件的侵扰,严重浪费了时间,耗费了精力。②健康权。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也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由于垃圾邮件的到来是不分时间的,有时会影响人们的休息,而且有的内容恐怖血腥、低俗不堪,这对于被动接受者来说是一种视觉污染,影响身心,久而久之,会侵害电子邮件用户的健康。

2.消费者权利

(1)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的选择权产生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其客体是商品和服务。传统民法一直强调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贯彻到消费领域就必然表现为消费者对消费的自主选择权。本案中两家网络公司为自己业务利益而不间断、高频向王女士发送垃圾邮件,增大了其工作和生活的干扰,并且王女士曾按照垃圾邮件所留的退订邮箱回信,并发传真要求对方停止发送此类邮件,但均无效,这严重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本案中明确地知晓广州市网络计算机科技公司和上海易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侵扰了王女士正常工作生活,甚至还造成其额外手机资费损失,王女士主张自主选择权侵害不仅合情,而且甚为合理。本案中王女士意志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未实现独立的、自由的、自愿的、不受任何不合理限制的约束,因此其自主选择权遭受了侵害是明显的。

(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本案中,我们可以集中研究和分析上述第二点: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中包括强制行为。本案中,我们可以将广州市网络计算机科技公司发送的培训广告看作是为像王女士这样的潜在消费者提供的一种宣传行为。王女士作为潜在消费者享有前文讲到的是否接受这种服务的自主选择的权利。然而当王女士明确表示不愿再收到此类宣传时,退订甚至发传真告知对方停止该行为均无效时,广州市网络计算机科技公司已可称之为强迫王女士接受其公司的宣传广告的服务。而且王女士还因此遭受到手机资费的损失,这项损失本与该公司单纯免费发送宣传广告行为无关,但在收到王女士提出退订要求时仍不停止该行为,就应承担造成消费者资费损失的责任。鉴于此,该公司行为符合上述第二方面,故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责任成立。

商业垃圾分类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核心城区和全省首善之区目标,以建立高效率、高运能、低污染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为重点,按照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市民配合、注重实效的思路,坚持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装备配套、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全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在全区范围内建立“桶装车载”的生活垃圾收运新模式,实现生活垃圾收运全程“不见天、不落地、污水不遗漏”。

(二)免费开放垃圾中转站,实行生活垃圾就近进站。

(三)改革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属地管理、区、街(乡镇、工业区)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四)优化组合生活垃圾收运方式,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生活垃圾收集新模式。全面取缔辖区内所有单位、道路和小区内的垃圾池(房),淘汰人力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小区设置适宜的标准垃圾桶,配套与标准垃圾桶无缝对接的后装式压缩收集车、电动环保收集车或小型垃圾收集车,淘汰敞开式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实行容器化储存、机械化收集、密闭化运输。

1、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以240升标准垃圾桶为主。道路、街巷和“三无”小区的标准垃圾桶由区财政投入,区城市管理局采购,一次性配置到位。新建商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单位、单位小区以及集贸市场由相关开发单位、物业公司和管理单位出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自行配置到位。

2、生活垃圾收集车辆以3吨后装式压缩车为主,电动环保收集车或小型垃圾收集车为辅。道路、街巷和“三无”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车辆由区财政出资,分阶段配备给区城市管理局。新建商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单位、单位小区以及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收集车辆由相关开发单位、物业公司和管理单位负责配备,按照“桶装车载”模式将生活垃圾自行运送到区城市管理局指定的垃圾中转站或委托有资质的垃圾运输单位承运。

3、新建商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单位、单位小区以及集贸市场不按规定配齐收集容器并对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维护、更新的,不采取“桶装车载”模式及时收集运送生活垃圾进中转站的,区城市管理局将依据《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二)完善生活垃圾中转系统建设。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投入,完成全区垃圾中转站设施改造升级。

1、改造现有的老旧垃圾中转站。2011年5月底前,完成蔡大塘、长丰路、梵僧池、大杨等4座老旧垃圾中转站改造任务。中转站改造要统一厢体设备,统一运输车辆,增设除臭系统和防噪音、防滴漏等环保设施,设置与生活垃圾机械化收集相配套的接口。

2、加快永青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进度。2011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解决现有中转站中转能力低、运量小、成本高、无法满足机械化收集车进站中转等问题。

(三)免费开放垃圾中转站。全区所有垃圾中转站全部免费开放,接纳转运社会单位、居民区的生活垃圾。

1、按照“就近进站、应收尽收”的原则,区城市管理局对中转站周边单位和垃圾量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综合平衡中转站服务能力和范围,并列出垃圾自运单位、物业管理小区进站时间表,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先急后缓、合理调度、有序开放。

2、对因中转站中转能力不足以及在中转站改造期间无法进站的垃圾,区城市管理局要设置临时过渡收集点,配置后装式压缩车收集、运输。

3、区城市管理局提出建筑垃圾、装潢垃圾管理实施意见,禁止装潢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私拉乱倒。

4、各乡镇、街道、工业区选定1-2个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实行生活垃圾干湿分类试点,开展分类收集。

(四)统一组织生活垃圾运输。市级负责中转站至垃圾处理厂的统一运输工作。区级负责生活垃圾从道路、街巷、小区、单位运输到中转站以及中转站管理、垃圾运输招标的组织协调工作和市场化后的垃圾运输监管。同时,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单位参与我区生活垃圾收运工作,逐步实行市场化运营。

四、责任分工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

(一)各乡镇、街道、工业区:负责推动本辖区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改革工作:居民、单位及商家的垃圾需投放至垃圾桶并集中到收集点;负责街巷、“三无”小区、自管农贸市场垃圾桶的日常清洗、消毒、维护和更新工作;督促辖区开发单位、物业公司和管理单位按要求配齐标准垃圾桶以及对容器的清洗、消毒、维护和更新;负责拆除辖区内所有垃圾池(房),原垃圾房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完善上下水,用于标准垃圾桶的清洗、消毒。二环路以北区域的乡镇、街道、工业区除上述责任外,仍需承担辖区内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运输任务(不含市政道路)。

(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区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改革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装备投入和收运成本进行测算,对垃圾收运经费进行核算及划拨;负责中转站的管理、垃圾运输招标的组织协调和市场化后的垃圾运输监管;承担道路、街巷和“三无”小区生活垃圾前端运输任务和主次干道上垃圾桶日常清洗、消毒、维护和更新工作。

(三)区住建、财政、人社、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改革工作。

各乡镇、街道、工业区以及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改革详细的实施细则。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改革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区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区政府成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城管局、局和各乡镇、街道、工业区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工业区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班子,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确保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经费保障。中转站的建设、改造费用按照市区7∶3的比例分别承担。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管理的日常运行费用以及垃圾收集容器、车辆等基础设施设备配套费用统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生活垃圾量每年的递增速度相应增加运行经费。

商业垃圾分类方案范文第5篇

德国人对生活垃圾细致的分类回收在全世界都出了名,而且在这方面的确做得不错:德国的生活垃圾有一半都能得到回收再利用。不过,德环境保护组织(Deutsche Umwelthilfe, 缩写DUH)的统计数字也显示,德国人在产生垃圾方面也“遥遥领先”。

比如在产品包装方面,德国人平均每人每年产生的包装类垃圾多达213公斤,相当于每天一斤还多,成了全欧洲这方面的“冠军”。相比之下,法国人每人平均每年产生的包装垃圾为185公斤,奥地利人150公斤,瑞典人则只有109公斤。

而且德国人在产生包装垃圾的量上一直呈上升趋势,在过去10年内增加了13%。不少生产产品包装的公司得益于德国的这一趋势。德国政府在减少包装垃圾产生方面显得有些束手无策。

德国环境保护组织的托马斯・菲舍尔(Thomas Fischer)介绍,在产品包装的种类上,德国的一个明显趋势是,独立小包装越来越多,这和德国的单身独居户数量越来越多有关。而且从商业利益角度看,商家更愿意出售小包装产品,因为性价比更有利于商家。

最典型的例子是咖啡胶囊。这种独立包装、每个胶囊一杯量装的咖啡产品,比起传统的大包装咖啡豆或咖啡粉来说,简直就是包装垃圾和变相加价的极致体现。一包咖啡胶囊的售价,可以买四包同样重量的咖啡粉。

德国环境保护组织的观察还显示,德国的包装回收系统已经逐渐向一次性包装“低头”,越来越多的饮料包装都是一次性的PET瓶,而不是回收消毒反复使用的多次包装。25年前,德国市面上90%是回收瓶装矿泉水,现在这个比例不到30%。德国最大的廉价超市Aldi和Lidl如今出售的瓶装空矿泉水全部是一次性塑料瓶装。

德国乌珀塔尔气候、环境和能源研究所(Wuppertal Instituts für Klima, Umwelt und Energie)的一项报告显示,如果包装生产商不生产一次性包装,而是可反复回收使用的多次包装,可以在生产过程中节省20%的原料和能源消耗。

德国一些零售商已经推出所谓的再包装产品,即用回收的日化品的包装灌注产品出售,减少盒装,多用散装或是续瓶装。德国廉价超市Lidl通过将每卷卫生纸绕得更紧,从而减少每卷卫生纸的体积,也由此减少了20%的包装材料。德国连锁超市Rewe2016年6月起取消了塑料购物袋,转为提供纸制购物袋。欧盟2016年也规定,禁止超市再提供免费的塑料购物袋。不过类似Rewe提供的纸袋并不一定就比塑料袋更环保,因为纸袋在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原料和能源反而更多。

尽管如此,德国环境保护组织的托马斯・菲舍尔还是认为,德国商家减少塑料包装和购物袋的做法值得肯定和鼓励。他同时认为,德国政府要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减少包装垃圾的产生。菲舍尔说,目前德国的法规重点在于对回收再利用方面的规定,而不是减少包装垃圾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