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共财政的含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公共财政;财政法体系;公共财政框架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5月13日
1978年,我国启动财政制度体制改革,1988年提出的“以公共财政”的口号作为标志,从那时起,我国的各项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开始加大,大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近年来,预算行为改革成为核心,政府采购制度、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方面先后取得成效。本文主要研究了近年来我国的公共财政改革目标以及改革的成效,并且论述了经济法价值和公共财政改革之间的联系。
一、公共的寓意演进以及公共财政
在20世纪的时候,公共的概念已经在哲学中广泛应用,但是从来还没有人想过公共财政中公共一词的含义。公共一词在希腊语中有两个含义,第一是指一个人不光只关心自己或者是自己的利益,而更加理解他人的利益。第二个意思是关心。在希腊,政治共同体就是公共,这种看法将公民的利益达到了最大化。在现代,公共已经可以代表政治和政府的概念了,而公共财政更是这样一种类型的财政,它既可以满足公共需要,又可以很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这样就必须要求有相应的民主基础以及一定的法治保障。因此法治化的公共财政就应运而生,它本身具有五项主要特征:(1)政府是分配公共财政的主体;(2)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是公共财政的目的;(3)其分配的经济性质具有公共性的一些特征;(4)非市场赢利性是公共财政的立足之点;(5)公共财政具有运行机制法治化的特点。
二、法治化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法治理念
(一)法治化和公共财政之间的关系。法治化具有很多意义,它既是经济法管理政府行为的手段,也是公共财政的制度特征,还是使公共财政具有公开化、公共化及民主化特性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属于契约经济,而经济法具有规范政府行为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公共财政是一种法治化的财政,其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起到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可以有效的防止政府浪费税收。
(二)国外的一些关于公共财政的立法经验。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财政管理都是非常严格的,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法律法规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调整,依法理财、依法收支。首先,明确财政的收支原则,并将其纳入宪法。其次,将公共财政具体化。最后,立法必须具有科学性及民主性。
(三)我国的改革成果及现状。与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对于实现公共财政管理行为的法治化还需要做很多事情。首先,我国现在的法律对立法程序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其次,我国的财政法律法规严重缺乏不足;第三,税收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制定了大部分的行政法规,其质量有待提高。为了实现公共财政的法治化,我国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及实践工作。目前,一些学者正在讨论拟制定“税收基本法”,并且做出了一些税收行政法规方面的改革。
三、公共化提出切实改变政府职能,进而追求公共的利益
(一)公共化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关系。公共化是指政府的财政行为必须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进而保证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经济法要求政府必须将公共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切实为公共利益服务。
(二)在发达国家中政府职能的定位。现在世界上的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正将政府职能定位一致化,主要要求是建设出一个有限的政府,一个公共服务型的政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政府的首要、核心职能是公共服务。其次,将社会保障作为政府服务的主体。第三,将充分就业作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个重要目标。
四、我国现状及改革成果
我国要想真正的实现财政公共化,还有很多路要走,具体表现有:首先,经济建设支出份额依然占很大部分;其次,公共事业及社会服务的支出存在着很大的缺口;第三,行政管理费的支出一直在不断的增长。服务型政府要求切实保障政府财政行为的公共化以及公平化。我国的政府已经意识到现在我国政府的公共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全面快速增长的公共需求,必须大力强化政府的相关职能。今年,我国财政职能正在转变,由建设性转变为了公共型,政府不断地减少介入私人产品领域。
五、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提高财政透明度
(一)公开化及财政监督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理念可以总结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必须有干预市场的权力,能够维护市场的秩序;另一方面必须全面规范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同时要减少政府的越位、缺位。政府是一个公共部门,必须是通过建立财政机构处理市场的失灵问题。而财政监督就要对财政的运动过程及相应的效果进行监控。
(二)我国近年的改革成果。我国在财政监督力度方面有所增强,然而财政监督在广度和深度方面仍然存在欠缺。财政行为在公开化方面和财政决策民主化方面已经进一步加强,在加入WTO后,财政公开化的速度大大加快,尤其是对部门预算的改革。主要表现有:政府的财力全部被纳入预算;对预算编制及数据进行了细化;实施了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方案,强化了预算管理。
近年来的财政改革理念及成果说明:法治化的改革体现了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需求;公共化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公开化加强了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通过一系列的公共财政法改革措施,我国财政行为进一步得到了法治化、规范化的加强,充分体现了经济法要求。
关键词:公共财政;私人财务;政府财政;公共财政论;国家分配论
在我国,研究公共财政问题是近年来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我国是否适用,也成为广大财政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关心的问题。笔者拟就公共财政的一些理论问题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对公共财政概念的重新认识
讨论公共财政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公共财政的概念。笔者认为:
(一)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对应的概念,是对政府财政的客观要求
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财政)对应的概念,它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这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指广大民众的利益和需要。公共财政行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性,是公共财政与私人财务的区别所在。从行为特征上看,公共财政是一种收入和支出活动,这构成公共财政与其他公共行为的本质区别。
显然,我们这里对公共财政概念的定义与传统说法有一定差异。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就是公共经济,就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由于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公共财政几乎成了政府的同义词,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在这里,我们将公共财政表述为一种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是强调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收支活动的行为寓意,也是突出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与政府本身在概念上的区别。
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和这种利益的载体棗公共需要的存在,这是公共财政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共财政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的实现手段存在的必要性。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其实施主体是一定时期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条件下,主体的责任自然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因此,国家财政必然是公共财政。
国家财政的社会公共性首先是由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职责和功能决定的。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政府是社会管理者,当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体现公共利益并使之得到实现,是国家和政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责,因此,国家财政必须是公共财政。不体现和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政府财政是不正常的和有缺陷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是对政府财政的一种客观要求。
(二)公共性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
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它的产生和存在是市场机制天然存在的缺陷使然,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有一些自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因而需要政府出面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对市场缺陷加以弥补。显然,这里是将市场经济当作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表现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公共财政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特殊性质,而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因为体现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政府财政的共同出发点和归属,不论任何社会形态的政府财政都是如此,在这里所不同的只是由生产力水平差异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层次,以及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范围。
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即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涉足了大量私人财务的事务,它是否具有公共财政的性质,如有例外,如何解释公共性作为政府财政一般性质的论点。笔者认为,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仍然是公共财政。在这里,主要的问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的个别需要被控制到了最狭小的范围内,相当部分个别需要被异化为公共需要,或者被采取了公共实现的形式,正是这种私人需要的个别性与其实现形式公共性的不协调,才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在提供私人产品,满足个别需要方面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正好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公共属性。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机制在操作上的不正常而否认机制本身的存在,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代行了许多私人财务的职能而否认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
(三)公共财政的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
之所以要强调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是因为公共财政对政府财政作了合理定位,它明确了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和主要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将政府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及其分工作了合理的划分。公共财政强调纳入政府财政范围的应该是具有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事务,对那些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政府只能为其正常实现提供外部条件,而不必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因为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有其自身的实现机制,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的实现具备了充足的微观动力,因而政府不必直接介入其实现过程;同时,个别需要所体现出的千差万别的个体偏好,使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此外,个别需要的实现完全可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在个人之间进行,这种等价交换的过程一方面满足了购买者对商品物质形态的个别需要,另一方面则满足了售卖者对商品价值实现的追求。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很难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其实现的责任只能主要由政府承担。可见,社会成员的个别需要的满足和实现不必也不能由政府财政来实现,而社会公共需要则应该主要通过政府渠道得到满足,政府财政实质上是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存在的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界定了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即政府财政直接配置资源的范围应该在公共需要的领域内,其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它强调政府财政的社会公共性,并在概念上将政府财政与私人财务区别开来。
二、公共财政论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理论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公共财政论与在我国有广泛影响的国家分配论之间的分歧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有些坚持国家分配论的人认为,公共财政否定了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是对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缩小和肢解。坚持公共财政论的人则将国家分配论当作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落后的、过时的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是公共财政,国家分配论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任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特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社会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更要受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我们很难说什么理论是先进的,什么是落后的,只要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就值得去学习和研究,况且,国家分配论曾经在我国财政理论界有着最为广泛的影响,它对指导我国特定时期的财政实践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尽管它的一些用于指导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实践的管理原则和理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它的核心内涵棗摬普墓抑魈逍詳却仍然反映了财政活动的一般特性,因而并没有过时。这里必须澄清对国家分配论的两种误解:一是将传统理论当作国家分配论的全部;二是将国家分配论误解为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其实,在传统体制时期产生的国家" 分配论的理论观点只是其在特定时期,根据特定的实践背景提出的理论,而不是国家分配论的全部,它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提出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分配理论;国家分配论也不是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它只是强调财政分配中的国家主体性和主导性,在这种主体性和主导性的基础上,国家分配的范围是由一定时期国家职能范围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分配论也没有过时。
在我们看来,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两者的主要观点并没有本质的分歧,不同的只是其强调的侧重点,比如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行为主体,公共财政论强调财政行为的目的和范围;国家分配论突出财政产生与国家产生的本质联系,公共财政则突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私人财务在活动范围和原则上的区别。在这种外在形式差异的背后,两者的基本立足点却是相近甚至是相同的。表现为,摬普之所以成为公共财政是因为它是一种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公共需要的财政活动,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这种财政活动的主体当然只能是国家和政府,因为国家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对政府财政职能的定位,是从另外的角度对国家财政的定义。可见,公共财政论也是以国家主体为基本立足点的,这一立足点构成公共财政论和国家分配论最本质、最关键的共同点。在这一共同的基本点上,公共财政并不会缩小国家财政的范围,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的职能,因为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变化是围绕国家职能范围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及由之决定的国家职能的大小,而不是公共财政本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承担的私人需要的实现归位于市场,使社会公共需要和个别需要都有其稳定的、更有效率的实现机制,并建立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提供外部条件的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化的要求,也是对政府财政职能所作的合理定位,这并没有否定财政的国家主体性,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而是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要的范围调整了传统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的状况,将政府财政的职责和功能规范在公共服务领域,使其更加合理和完整。
三、我国建立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尊重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的特性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财政应该是一种公共财政的结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应该重视政府财政的这种公共特性。对这种公共特性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取得了很多科学反映公共财政运行一般规律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也是我们在研究公共财政理论时应该尽量去学习和借鉴的。但是,笔者不赞同目前学术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倾向,即过分强调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的倾向。我们认为,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不同,公共财政理论所参照的实践基础也不相同,因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公共财政理论也会有一些差异。我国是一个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尚不完善,市场机制也正在发育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互补关系和相应的机制也远未理顺和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政理论研究应该体现自己的特点。那种过分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忽视和否定其不同的实践基础,在理论研究上局限于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简单传播,甚至在表达方式上也模仿西方公共财政学是不可取的,也是十分有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实践基础,探讨和创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理论,并以此为我国的公共财政实践提供指导,这才是目前我国财政理论工作者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
(二)重视对转轨时期公共财政制度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实践起点选择上的误区,即往往将目标体制作为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按照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一般原理,设计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并试图照搬这种模式去解决特殊体制时期的特殊问题,其结果当然收不到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对目标体制下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但它远不是当前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任务的全部。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这种转轨的实践是中国所特有的,转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矛盾及其表现形式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也不同于目标体制时期,具有很多特殊规律。因此,在旧的运行系统及其管理规则正逐渐失效,新的体系及其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特殊历史时期,政府财政应该实行怎样的管理模式,面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某些特殊矛盾,政府财政应该采取怎样的政策,政府如何应用财政手段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在建立目标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财政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等等,这些实践问题是西方现成的公共财政理论所无法解决的,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开创性的探索和研究,并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的理论,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正确的指导。这就要求我们正确选择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重视对转轨时期社会经济规律和公共财政规律的研究,使政府财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重视对我国公共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
我国传统财政学研究重点更多地局限在对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财政的本质、职能和体系等基础理论问题上,过去形成的一些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流派也主要侧重于在以上基础理论问题上独树一帜,并没有形成与其基本理论相配套的应用理论体系,使财政学这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总带有一些抽象、空洞的色彩,削弱了其为解决实际问题所应有的作用。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但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目前我们在财政应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仍然是零星分散,不成体系;二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在时间上往往滞后于实践,缺乏必要的超前性,仅仅成为国家政策出台后一种撚皵性诠释;三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对现行制度和体制的剖析,弱化了理论的创造性和客观性;四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脱离中国的客观实际,在理论体系和政策措施上侧重于套用西方模式,使财政应用理论的成果缺乏针对性。以上财政应用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财政理论的正常发展,也成为我国财政改革往往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对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中必须加强对社会经济实践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应用理论的研究,使我国财政理论体系更加完善,也使我国财政理论研究能真正发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
(四)实现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在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化,因此,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理论和经验成为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我们在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盲目和盲从的非理性现象,将正常的学习和借鉴引入歧途。这里有两种倾向尤其应该摈弃:一是重传播,轻研究,在自己的理论著述中往往肆无忌惮地抄袭西方理论,这不但对理论研究没有意义,而且败坏了理论研究的风气;二是重" 形式,轻内容,仅仅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作为一种时尚,作为一种标榜自己学识的工具,不论是否有针对性,是否适用,盲目套用西方经济学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一些理论著述文字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让人不知所云。要使公共财政理论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强调其本土化问题,这是由公共财政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特点决定的。我们要广泛学习和吸收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但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是盲目的照搬照套,也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简单传播,更不是将西方理论当作一种装饰外表的花环。在这里,学习的目的是消化、吸收并为我所用;是与中国的实践结合起来,发展成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我们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并不是对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的简单排斥,而是强调以我国的具体情况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以解决我国的财政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的目的,形成能体现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规律的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和观点。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首先是其实践基础的本土化,这一点在前面已多次强调,也就是说我们进行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不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经济实践,而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现过程。我们的研究必须考虑中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对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可能对公共财政制度带来的影响;考虑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求范围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考虑我国的政体及其决定的政府机构规模和结构;考虑中国特有的复杂的政企关系及其对公共财政体制形成和完善的影响等等。毫无疑问,实践基础的本土化,是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最重要的含义,是我们在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中最应该重视的问题。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的另一重要含义是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本土化,这是一个容易被人忽视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前面我们曾经谈到,目前我国经济理论研究中有部分研究者盲目模仿西方经济理论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其著述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这不仅影响学习和研究的质量,而且也是一种不健康的文风。我们提倡在理论研究中保持本土化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也就是要按照汉语言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来传导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写出中国人能看得懂的文章,对西方理论的翻译介绍也应该尽可能地符合汉语言的表达方式。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真正弄懂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并对中国国情有充分了解的人,才有可能真正做到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来准确地表达异国的理论,也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将西方理论消化吸收为自己的东西,并发展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可见,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不但是一个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研究人员素质、端正研究作风、提高研究质量的问题。
关键词:国家实物储备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国家分配论公共财政论
储备,是一种有目的的储存实物资产、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行为,也是对这种有目的的行为和其对象总体的称谓。储备的主体可以是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储备的对象可以是实物资产、金融资产或其它无形资产。本文研究的对象主要限定于国家储备,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国家实物(物资)储备,即国家作为后备而储备的粮食、石油及其它实物资源。
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与国家实物储备
商品储备问题是马克思关于再生产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理论上搞清楚商品储备存在的意义、商品储备产生的原因、商品储备的类型、规模、费用等问题,对进一步研究国家实物储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社会再生产包括了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四个环节,生产是起点,消费是终点,交换和分配是中介,四个环节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经济职能,周而复始。物质产品并不是马上从社会再生产的前一个环节直接进入到下一个环节,中间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停滞。在生产环节停滞就形成了生产储备,“生产过程和再生产过程的不断进行,要求一定量商品(生产资料)不断处在市场上,也就是形成储备”。生产储备又分为原材料储备和产成品储备,原材料储备是保证生产连续进行的物质条件,是企业主动的存储,产成品储备是生产的结果,是违反企业生产意愿的产品停滞,因为企业总是希望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够迅速进入市场流通并为其实现剩余价值。产品在交换(流通)环节形成的停滞就形成了流通储备,流通储备是使市场供求关系得以平衡的必要条件,与生产储备一样,流通储备既是正常流通的条件同时也是流通的结果,作为流通条件的储备是商品连续销售的必要,是销售企业主动的存储,“没有商品储备,就没有商品流通”;而作为流通结果的商品储备大多是流通停滞,商品滞销的结果。消费储备一般是指消费者为了应急或者方便而进行的工作生活物资储备。
分配环节发生在交换价值实现之后,最终消费发生之前,在分配与消费环节之间形成的停滞就形成了分配储备,分配储备是没有马上用于消费的资金或物资停滞。由于市场经济以货币价值分配为主,因此分配储备主要以货币形态存在。居民个人把分配所得进行储备就是居民个人储蓄的来源;企业单位的分配储备就形成了企业储蓄;国家把分配所得的财政资金进行储备就形成了财政盈余;国家使用分配所得的财政资金购买物资进行储备就形成了国家物资储备,也可称为国家财政实物储备;国家把外贸所得的国际货币(主要是美元)进行储备就形成了外汇储备。作为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停滞大多被认为是一种无效浪费,但是坐吃山空不进行适当的储备又会给可持续发展带来危险,国家实物储备是没有马上进入政府投资或者消费而是作为财政后备的财政收入,与财政货币储备、社保基金、外汇储备一起构成财政后备。
根据以上分析,国家实物储备形成于分配环节,来源于国家参与社会再生产分配所得的财政收入,不直接以生产再生产为目的,是暂时或较长时间脱离了生产的后备产品,因此国家物资储备本质上属于财政范畴,也可称为财政实物储备。
国家财政论与国家实物储备
“国家财政论”、“国家分配论”是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主要流派之一,在对财政本质问题的研究方面,其区别于其他财政思想与观点的最具特色之处,当数它以国家学说为依据,通过层层“剥笋”式的剖析,以财政活动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揭示出财政与国家之间所存在的本质联系。
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本质……是无产阶级的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并以其为主体无偿地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人的分配所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简称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或财政分配关系。
国家财政理论虽然没有专门论述储备问题,但是它的理论体系对于储备理论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自然经济以粮食为主体的实物分配年代,实物储备的财政属性很容易理解,当时的国家无偿参与粮食等物资的实物分配从而形成了实物储备,“皇粮国税”说的就是以粮纳税,金文中的“贮”字,代表了地租与赋税双重含义,体现了租赋合一性质,当时的财政收入主要以粮食储备的形式存在;在实物分配与货币分配共存的年代,粮食储备来源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当时的“国库”由“粮仓”和“钱仓”两部分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掌握各种物资,国民收入分配不再直接分配实物,而是以货币分配为主,财政收入体现为货币价值形态,国家储备、财政收入主要以货币形式存在,财政占有了货币资金后,将一部分资金形成储备基金,通过商品采购获得所需实物(物资),形成了国家物资储备。
因此,从国家财政的角度看,国家实物储备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和实物积累关系,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稳定和发展的职能而进行的后备性保险性实物积累,是国家财政的实物组成部分。由财政资金建立,是财政资金中停滞的部分,它与以货币形态体现的财政收入一样,是国家财政储备的实物形式,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甚至比货币更重要。
公共财政理论与国家实物储备
实物储备不仅在自然经济和封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人类进入市场经济,实物储备依然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在公共财政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国家实物储备对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物资储备体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市场失灵与公共财政
市场失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资源配置失灵。公共产品提供。公共产品具有供给(所有权)上的非竞争性和消费上的非排它性,使得每一个消费者都不愿意主动向生产者支付对价,也不愿意主动表露需求,于是就出现了“免费搭车”、“公地悲剧”,最后就出现了消费者不愿意表露需求,不愿意支付对价,追求利润最大化生产者不愿意提品,游离于公共产品之外,人人都无车可搭的局面,因此单靠市场难以有效提供公共产品。自然垄断和资本垄断。亚当•斯密描绘了一个完全竞争市场蓝图,“这种看不见的手的作用通常是同一切市场模式中最熟悉的模式,即完全竞争的模式联系在一起的……完全兑争的市场体制是完全分散的体制,有许许多多决策者在生产每种产品和劳务,除了在价格上做些微小的变动外,他们之中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对价格发生显著的影响”。但是,在现实的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中,自然垄断没有消失,大量卡特尔组织依然存在,资本垄断日益猖獗,在石油、矿产资源等至关重要原材料领域,大量金融资本涌入大宗商品市场并操纵价格,使得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不再由市场供求双方决定,而是由金融寡头决定。由于交易价格经常大幅偏离帕累托最优的市场均衡价格,社会总福利受到损害。外部性。外部性是比公共产品含义更广泛的一个概念。所谓外部性是指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私人经济活动因生产成本上升而受损或因从他人处受益而得到额外利润,由于未将这些外部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价格之中,从而扭曲了市场机制。外部性可分为外部经济(正外部性)和外部不经济(负外部性),公共产品可被视为具有正外部性的“私人”物品,提供正外部性的行为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于是有了“公地悲剧”,市场机制无能为力。2.收入分配失灵。私有财产的继承制度使每个人的初始票赋悬殊,市场分配“优胜劣汰、按劳取酬”的标准看似公平高效却带来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形成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即使在市场作用发挥得很好的地方,市场分配也很难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社会公平。如果单凭市场分配而不加以适当的调控,将会引起社会经济的不稳定。
3.稳定性失灵。市场经济自身无法避免经济波动和经济周期,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和个人的顺周期理往往导致“合成谬误”,进而加剧周期的波动。在经济繁荣时期,市场前景看好,企业盲目扩大投资,个人增加消费,进而引发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直至形成泡沫经济。一旦生产过剩、经济衰退,企业削减产量,个人减少支出,市场进一步萎缩,通货紧缩,经济更加萧条,甚至导致经济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单靠市场机制的力量很难走出经济危机,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二)国家实物储备的公共产品的属性分析
公共产品的存在是导致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它为政府干预和调节经济提供了重要依据。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1954年)一文中给出了公共产品的两个本质特征:供给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供给上(所有权上)的非排他性指的是公共产品的拥有不会形成对他人的排斥,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他人对这一公共产品的同时消费,消费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即增加额外一个人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
市场中的生产者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必然尽量降低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库存,更不会主动储备与生产和经营无关的物资。由此决定了承担着国防建设、赈灾备荒和宏观调控所需的国家实物储备领域存在着市场失灵,需要由政府来提供,或者政府颁布法律强制企业承担部分义务储备。国家储备的物资,从供给上看,具有非排他性;从消费上看,具有非竞争性。国家实物储备所提供的稳定应急服务,使全体国内公民受益,个人也无法拒绝服务,政府也无法排除拒绝付费的个人。政府进行物资储备,需要花费公共财政资金,储备不足可能在需要时造成社会危害,而规模过大也会增加公共财政负担,降低公共财政效率。由此可见,国家物资储备具备了典型的公共产品的属性,且按照作用和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纯公共品,如国防安全、赈灾备荒为目的的战备后备物资和半公共品,如以经济安全为目的的经济调控物资。
国家物资储备的公共产品属性还体现在国家储备的物资不受商品流通规律的制约和支配。商品流通要求加快商品周转,尽量压缩商品库存,以提高经济效益。但国家储备的物资一般不要求周转快,有些战略性资源还必须长期储存,尽量多储。国家储备的物资的多少是国家实力的体现。
(三)国家商品储备的公共财政职能
国家商品储备既然是“公共产品”并由政府提供,它就成为财政支出的一部分,是政府实施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理应体现财政的基本职能:
政府采购是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体现
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更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职能主要表现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与发展等三方面。
(一)从资源配置作用来看,在市场上,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通过成本内部核算和追求利益最大化,使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竞争性,由此导致市场只能提供私人产品,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社会需求既需要私人产品,也需要公共产品,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必将越来越广泛。因此需要政府财政承担起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而政府采购恰恰是政府行使资源配置作用的直接手段。
(二)从收入分配作用来看,合理的收入分配包含了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方面。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能使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行动动机的“经济人”充分发挥其活力、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经济效益,但无法保障社会公平。因此,国家为保障经济社会的顺利运行,必须采取一定措施来校正和改善这种分配不公的生产关系。政府采购就是政府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从市场上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将其应用于开展和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同时还具有扶助弱势群体,进行社会保障,从而调节收入分配,以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的作用。
(三)从促进经济稳定与发展的角度看,政府采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经济稳定包含着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和产业结构合理等多重含义。为实现经济稳定和发展,政府需要应用包含政府采购在内的多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作为杠杆,纠正市场失灵、调节财政收入与支出、稳定物价、保护民族产业、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政府采购管理的意义
政府采购虽然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应该要求一定的经济效益,由此来保证公共财政投资的合理、合法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首先,提高公共财政的效益必须从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入手。政府采购必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水平,节约资金、提升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的目标;
其次,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要确保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以及评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使政府采购成为市场经济活动法制化、有序化、规范化的典型和样板,并由此带动整个市场经济走向法制化的进程;
最后,政府采购管理还对政府的依法执政、廉政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中普遍存在着采购主体的有限理性的问题,在采购的过程中由于决策和行为当事人不仅掌握着财政资金,而且作为公共权力的人,具有“超经济”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很容易导致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并最终导致“寻租”腐败。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
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
我国的政府采购自1996年开始推行,其公共财政性的特性要求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之初就要强调“规范为本”。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时间尚不长,但是我们采购制度的基础打得较为扎实,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可以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首先,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所确立的“三公”原则是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内在要求的贯彻和体现。
公开透明原则即源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由于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所以,政府采购必须向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本前提。这个公开透明原则包含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需求,采购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公开透明,真正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职能。
公平竞争原则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的重要保证,也是必要条件。我国的政府采购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始终坚持将竞争机制和竞争的公平性引入政府采购的贯彻落实。
公正平等原则是建立在公开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只有公开和公平才能使政府采购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其次,集中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的客观要求。
集中采购的方式能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政府采购的集中招标多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方式,这使政府掌握了选取商品、服务工程的主动权,保证采购质量。同时,由于政府采购数量巨大,集中采购是必然的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不仅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手段之一,采购数额巨大集中采购方式的实施,有助于实现社会总供需的平衡,有助于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有助于平衡地区间经济的发展。
再次,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规范化的要求。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时间并不长,但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之初,我们便明确了政府采购制度必须走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客观上要求政府采购制度必须规范化,并将这个规范化上升到法律约束的层面。《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我国政府采购向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这两部法律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的补充性法规,使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设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合理的框架体系,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
当然,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需要规范的方面还很多,我们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设上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做到了步步规范,每一步走得都比较扎实。这都有利于政府采购公共财政职能的实现,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
最后,我国政府采购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从无到有,逐渐明晰是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公共财政;财政监督;预算监督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45-02
一、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研究趋势
学者们分别从广义角度对财政监督的本质及其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研究,从狭义角度对财政监督制度安排提出完善和创新。
(一)广义视角上财政监督的研究状况
在广义的财政监督视角上,学者们主要是从认识并保障民众监督主体地位,发挥民众监督职能角度进行研究。张馨(2003,2009)认为财政监督的根本问题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未能真正发挥作用,认为财政监督的本质是通过对财政资金的监督达到对政府权力约束与规范的目的,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财政监督模式改革根本点在于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制化。文炳勋(2006)认为财政权力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划分与制衡是突破现有财政监督困境的关键,加强和完善人大财政监督制度则是建设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切实赋予人大财政决算的监督审批权,解决人大财政监督权力的虚置问题。马骁(2011)通过对公共财政语境的分析,认为构建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重点是在强化财政监督的基础上有序推动监督财政,并分别从财政部门视角、政府系统内部视角、整个社会视角自内而外地提出实现措施。
(二)狭义视角上财政监督的研究状况
在狭义的财政监督视角上,不同学者研究的重点各有侧重。有的学者从财政监督面临的现状和问题着手,针对性地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如苏明(2004)、蒋国发(2008)从理论研究、实践问题入手,认为中国财政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财政监督的覆盖范围仍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府大量的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都游离在监督之外。二是财政监督的方式尚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现象。三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较为薄弱,徐佳(2008)指出内部监督由于部门隶属关系,在本部门利益以及其他因素作用下,其约束力弱。四是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时有发生。五是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李袁婕(2011)认为中国还没有独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另外,有的学者则从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的路径选择入手,如任剑涛(2011)考察了分权制衡的权力体制中立法机构、行政部门的财政监督职责,认为中国目前的权力运行状况是行政部门相对立法机构强势,得出以行政性绩效预算为杠杆,提升政府的预算编制水平与预算执行力,是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最为有效的路径的结论。还有的学者利用模型工具对财政监督中各个微观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如陈工、陈健(2007)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构建一个简单的两人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研究财政监督主体和财政监督客体的最优行为选择,认为财政监督客体最优违规程度同惩罚力度、客体折现因子及监督主体的监督概率成反比,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财政监督制度的优化问题。
二、财政监督现状的原因分析和改善现状的具体建议
通过以上学者的研究,我们发现财政监督在财政改革继续深化过程中依然面临很多问题,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归结起来不外乎两个层面:在整体制度设计层面上,一是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财政监督的重要性未得到正确定位;二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舆论及民众等财政监督主体的权力、责任的界定不明晰,现实中往往造成权力和责任不对等的现象。具体来说,目前中国存在立法机关的财政监督存在虚置问题,行政机关中的各个部门之间权力重叠、责任不清,社会舆论及民众的监督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的现象。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层面上,一是财政部门的各职能部门职责未根据分权的要求进行有效设计,业务部门间权力重叠职责不清,专职监督部门的地位不高,未能将监督融入到业务执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中出现的权责混乱问题;二是财政监督部门的意识和采用的方式方法落后,目前监督的考评依然多是考虑规范性和安全性采用合规性监督,未充分考虑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因此应对财政监督体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完善。
各位研究者的具体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建并完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苏明(2008)建议要规范和完善财税、财务、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将现有法规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正和完善,消除法规中存在的内涵外延界定不清和可操作性不强而带来的执行困难。李袁婕(2011)建议为保障财政监督职能有效发挥,必须制定统一的《公共财政监督法》,该法应全面系统地规定各监督主体的地位、监督程序方式、监督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寇铁军、周波(2011)认为中国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体系建设应融入财政支出合规性和有效性的长效制衡机制的建设中,将预算监督作为财政支出监督重点,将财政支出决策和绩效评价纳入财政监督范围等要求。二是充分发挥立法机构监督职能,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民众的监督权,文炳勋(2006)认为完善人大监督的重点是国家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与审批,并配套完善预算收入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预算报告及预算列支制度。社会监督在整个财政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应切实保障其有效实行,寇铁军、周波(2011)认为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内容及程序、方式;马骁(2011)认为关键是保障民众财政信息知情权,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督技术壁垒。三是完善财政监督管理的新机制,强化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张美玲、王化敏(2006)等认为财政监督要由事后监督转变到财政分配全过程,由只重视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规范化的经常性监督,由以外部监督为主转变到内外监督并重。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课题组(2007)建议在财政部门内部实现合理分权基础上,构造一种全过程预算监督制衡机制,以此对支出资金的流动进行适时和全程式的监控和报告。高伟明(2003)提出监督模式要向管理型转型,完整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应包括财政监督目标选择机制,中央财政收入、支出监管机制和会计监督检查制度,内部审计机制和对专员办的考核评价机制。四是建立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有效协调机制,苏明(2008)根据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不同的特点和监督目标的一致性,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经济监督部门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三、财政监督未来的研究重点:预算监督和绩效监督
关于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和科学的财政绩效监督体系成为研究重点。在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方面,杨雅琴、江南(2009)认为预算监督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监督主体对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进行的合规性监督,二是监督主体以政府预算监督为媒介,对政府活动和社会公共资源流向进行监督。张美玲、王化敏(2006)认为应当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过程、预算执行结果三个节点加强监督。文炳勋(2006)则认为需要充分发挥人大在预算监督中的作用,推进预算监督制度的改革。在建立科学的财政绩效监督体系层面,安秀梅、王凯(2009)分析了建立财政绩效监督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国国情及借鉴国外经验,认为中国财政绩效监督工作应分为建立重点项目财政绩效监督与建立和完善其他财政经常收支项目绩效监督两个阶段进行。何兆斌(2007)认为缺乏绩效理念、缺乏制度层面的支持、预算管理水平低、缺乏绩效标准、数据收集困难、人员能力建设滞后是开展绩效监督的难点所在,他建议要转变管理理念,在制度建设层面要加强绩效监督工作组织领导,选择合适试点项目,建立绩效数据的检测系统,在技术和人员层面要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四、研究简评与展望
近年来,各省根据本省不同情况展开了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一系列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财政性资金流向部分满足公共财政的要求。通过学者们的研究,可以发现财政监督的主体由单纯的财政部门监督拓展到人大、审计、财政、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研究的重点也从财政部门内部改进发展到各个监督主体的正确定位,整个财政监督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这一更为宏观的层面,但由于在中国财政监督实践已走在了理论发展的前面,多数学者的研究存在解决实际情况多,利用理论知识少,着眼具体问题多,立足整体架构少的情况,同时财政监督中遇到的许多问题依旧存在。财政监督改革是与中国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后进行的财政体制改革相一致的,过去对它的研究多集中在税收收入使用的合规性上,随着公共财政理念的深入,相关研究越来越重视将非税收入、政府基金收入、国有资产收入的支出和使用同税收收入的支出和使用一起纳入预算监督范围,越来越重视上述财政性资金支出和使用的绩效,监督范围的拓展为现实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一方面中央政府需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在整体制度设计层面实现对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应在基于对本地区的实际调研结果的分析基础上,具体分析各调研对象所出现的现实问题,完善内部机制设计,提出绩效评价的一整套体系和满足绩效要求的制度安排,并结合预算监督方式实现绩效预算。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问题的研究[J].财政研究,2003,(10).
[2] 苏明.中国公共财政监督问题研究[J].财政监督,2008,(8).
[3] 文炳勋.公共财政的基础:人大财政监督制度的改进和完善[J].财政研究,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