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临时用电方案审批意见

临时用电方案审批意见

临时用电方案审批意见

临时用电方案审批意见范文第1篇

(1)总体规划:截至今年11月份,《__市__镇总体规划修编》完成中间成果;《__市胥口镇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初步成果;《__市__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完成中间成果;《__市智慧__新城建设总体规划(2013-2020)》已通过专家论证。

(2)控制性详细规划:《__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__市__区__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除__湖地区)》、《__市__湖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通过市政府审批。

《__市__镇老镇及镇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上报市政府、《__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__街道__公路以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__市__镇控制性详细规划》、《__镇__路以北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__镇__以南,__路以西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__市__新城(启动区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整体概念性城市设计》已通过专家论证。

《__市__区__湖西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__经济开发区__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深化编制中。

__路综合整治提升工程: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并完成__路综合整治一期工程施工图招投标工作;

两山一镇环境整治生态提升工程:完成__湖二期方案的中间成果、上跨__路生态天桥的细化方案以及慢行绿道沿线配套及景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招投标工作;“两山一镇”南入口修建性详细规划招投标工作正在进行;

完成__自行车公园详细规划及一期服务区详细规划论证;完成__广场方案现场征集群众意见活动,确定中标方案;园博会周边环境整治与景观项目设计评选出中标方案。完成__桥-__湖水环境整治方案。完成__区博物馆招标工作。完成__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研究招投标工作,规划方案正在深入细化过程中。

__新城今年完成一系列重点项目工作:《__市__新城绿色生态住区建设与管理研究》、《__市__新城(__片区)水系专项规划》、《__市__新城(__片区)电信专项规划》、《____新城有轨电车线网规划》、《__市__新城滨湖沿岸城市设计》已通过专家论证。

积极着手相关专题规划研究工作,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前瞻性意见和科学技术引导。完成《__村空间发展研究》、《__区近三年建设项目统计与分析研究》,《__市__区产业用地发展研究》完成中间成果,完成四馆两中心及周边地区交通研究;完成__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研究初步成果;__色彩研究规划已完成初步现场踏勘。

截止到今年10月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9份,选址用地158.5万平方米。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9份(新批建设用地总面积301.8万平方米,其中新批工业、仓储用地面积为42.2万平方米;其它新批用地面积259.6平方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6份(其中4份市政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845.3万平方米)。办理民用、工业规划方案审批 146份(含变更数),其中工业43个,非工业类103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18份。国有土地私房翻建(备案)审批90份。

1、认真开展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至10月底,分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176份,竣工项目总建筑总面积568.7万平方米。

2、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分局积极配合__市规划监察支队做好辖区内各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全年立案查处、转分局初审的违法建设案件共58件,违法建设规模9.7万平方米。

1、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按时回复各类咨询、投诉,耐心做好解释调解工作,今年办理公众监督、便民热线、寒山闻钟、政务公开、领导信箱等共108份。认真办理区人大政协两会建议、提案答复工作,今年共办理建议、提案主办件4份,协办件4份,代表委员对提案答复满意率为100%。妥善做好各类工作。

2、加强做好对外信息工作。及时分局工作最新动态信息,规划局网站23篇信息,__区23篇信息,区作风办5篇信息,区

机关党委信息3篇信息。 目前,__区各乡镇片区控规仅《__市__镇控制性详细规划》《__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__市__区__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除__湖地区)》、《__市__湖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市政府批准外。剩余控规基本都已经通过专家论证,但各乡镇未能及时上报市政府审批,影响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目前,__区私房翻建尤其是国有土地私房翻建(备案)审批政策少且年数较长,实际审批问题种类繁多、内容复杂、群众上访多,规划审批面临无据可依、审批政策不能有效指导当前实际情况的困境。

根据目前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经费实报实销,项目前期所需的专家评审会费用、编制项目培训费用等不能提前预支,导致编制项目的前期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2015年,分局将在市规划局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制定工作思路和措施,为推动__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成绩。2015年工作重点如下:

为全面落实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统筹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2015年规划分局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开展“四规融合”研究,通过分析“四规”的现状情况、编制技术特点、“四规”融合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近、远期“四规融合”的规划目标及具体的对策建议。

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行政,选址、用地、设计条件等审批必须与上位规划一致,各规划许可做到按程序、按规范审批。同时,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会办审查和属地初审制度。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根据各乡镇片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弹性用地或土地兼容性。

根据相关规定,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须自行拆除。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临时建筑期满后并没有拆除。这些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在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为杜绝安全隐患,应尽量减少临时建筑的审批并完善临时建筑管理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对策。

临时用电方案审批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首件工程;认可制;应用

1、工程概况

六丙公路工程位于云南省怒江州境内,起于怒江州州府六库,止于怒江州贡山县丙中洛乡,是云南省道S228线瓦贡公路的重要组成路段,线路全长292公里,可研估算投资218亿元。工程拟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六库至新村)全长14.7km;二期工程(新村至碧福桥)全长约76km;三期工程(碧福桥至丙中洛)全长约200km。

先行启动的一期工程全长14.68Km,总投资6.73亿元,已于2010年底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已基本完工。

2、首件工程认可制在六丙公路的做法

根据业主“质量创优,树精品工程”的建设目标和“四保一创”、标准化施工管理的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业主组织对“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工程范围和实施步骤、程序进行了细化,主要内容如下:

2.1成立首件工程认可制的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

总监办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首件工程领导小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控量测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在总监办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首件工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由总监办发文成立,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地办,负责首件工程认可和评审等日常事务协调、组织。总监办负责A类首件工程的认可,负责组织召开现场会或邀请专家评审等措施来评价首件工程的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或优良工程,其工艺技术是否可以推广。施工单位和监理应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由监理下达指令,开始批量生产。驻地办负责B类首件工程的认可,负责A类首件工程的初审。项目业主负责首件工程认可相关问题的协调、仲裁。负责检查考核首件工程认可制的落实情况。监理单位负责首件工程的方案审查、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监理责任人落实、过程督促、试验检测、评价报告编制、组织评审认定。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主体,是首件工程认可的直接责任单位,对完成的首件工程自我评价,编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施工工艺、技术指标、自检资料、质量保证措施、技术、质量及安全责任人。设计单位在A类首件工程认可中须对施工过程设计意图和相关工艺、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小组裁定。 第三方检测、监控量测等相关单位在A类首件工程认可中均需完成各自的工作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小组裁定。

2.2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工程范围

2.2.1.临建工程:炸药库*、材料库*、拌合站*、T梁场*、钢筋场*、油库、设备停放场、试验室*、项目部驻地、班组(劳务队)驻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变压器架设安装、三级配电)。

2.2.2.路基工程:河塘清淤回填*、软基处理*(常规处理及特殊处理,如碎石桩软基处理)、台背回填*、路基填筑*(普通及不同压实度标准、不同填料填筑)、新旧路基连接*、挖方边坡*(土、石)。

2.2.3.路面工程:底基层*、基层*、透层及下封层、下面层、中面层、上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路缘石预制及安装*,中分带加填土。

2.2.4.桥涵工程:挖孔桩基础*、钻孔桩基础*、承台*、立柱(墩柱)*、墩(台)帽*、梁板预制*、梁板安装*、新旧梁板连接、上部结构现浇*、悬臂现浇*、体系转换*、桥面铺装*、施工缝凿毛、防水层、防撞护栏*、伸缩缝安装*、橡胶支座安装及更换、旧结构物加固补强、圆管涵*、盖板涵*、箱涵*、倒虹吸、通道的接长和新建、首次使用的模板、支架、运输安装设备设施等。

2.2.5.隧道工程:大管棚*、小导管(首个循环)*、洞身开挖*、喷射混凝土、砂浆锚杆、中空锚杆*、格栅网架支护(首个10米)、工字钢支护(首个10米)、二次衬砌*、仰拱混凝土浇筑*、防水层、防火涂料*、电缆沟、装饰工程。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防护栏栅*、波形梁*、防眩板

2.2.6.防护排水工程:挡墙(片石混凝土、浆砌片块石、锥坡)、护坡(喷射混凝土、植草、草灌、浆砌片石网格*、框格梁锚索*、框格梁锚杆*、三维植被网等)、抗滑桩、预制块制作及铺砌*、中分带绿化、截水沟、排水沟、边沟、盲沟、渗井。

2.2.7.房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预制、管线预埋、水电安装*、防水*、装饰工程。

2.2.8.机电工程:管路埋设*、电缆(光纤)敷设、设备安装。

2.3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实施步骤

2.3.1.编制清单:各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批准的项目划分和本办法“首件工程认可制”工程范围编制首件工程项目清单报总监办审批,审批后报项目业主备案。

2.3.2.选定:各施工单位根据审批的项目清单和施工时序在每一类型的分项工程中选定第一个施工的项目作为本单位的首件工程,编制首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项目部会审后报监理单位审批。危险性较大、工艺复杂或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四新技术的首件工程,需要报母体单位或外请专家审查。

2.3.3.方案会审:监理单位收到首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A类首件工程监理单位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B类首件工程由监理单位内审,审查意见以正式意见批复。

2.3.4.方案交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审查批复意见后,编制培训课件资料,组织培训和技术交底,A类首件工程须组织两级技术交底,两级技术交底原则上应由项目总工主持实施,除项目技术人员外,第二级交底应有施工队伍的技术负责人、操作工人参加。交底内容包括:

(1)工艺方法、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质量要求、施工技术安全、环保等;

(2)机械设备安排、操作规程;

(3)材料规格、数量、质量及使用要求;

(4)测量放样,尺寸、高程和施工过程控制;

(5)试验检测项目、标准、试验配比等。

2.3.5.方案实施: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准备、培训和技术安全交底后,向监理单位申请开工,监理单位须对安全技术措施、备用方案、作业环境、材料、设备、人员、测量、试验等各生产要素的配置、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检查验收,达到条件后准许开工。实施过程中承包人要详细记录操作程序和有关数据,收集整理视频和图片资料并及时纠偏,监理单位需要全过程监督。

2.3.6.评价及认可:在首件工程(分项工程)完成以后,施工单位应对已完项目的施工工艺进行总结,并对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评意见,再由监理单位提出复评意见,评价意见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优良工程可进行批量生产和推广示范,合格工程予以试生产,不合格工程责令返工。其中A类首件工程评价认可须由监理单位组织成员单位代表现场验收和会议评价认可,并有评价认可报告或会议纪要,决定是否返工、试生产、批量生产或推广应用。B类首件工程由监理单位内审,审查意见以正式意见批复。

临时用电方案审批意见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用电方案审批意见范文第4篇

摘要:2006年长沙市主城区的城镇地籍数据库正式建成,2007年基于电子政务行政审批的长沙市城镇地籍变更开始实施。半年多来,长沙市城镇地籍日常变更以行政审批为依据,结合电子政务办卷流程,将变更实现在办卷的各个环节,建立了地籍调查库和土地登记库,并真正实现了图文一体化和城乡一体化。

一、前言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从2004年开始对长沙市主城区198平方公里的城镇地籍开展调查,到2006年年底数据库全部建成;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已稳定运行2年,与电子政务办公系统集成的业务处理系统(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也于2007年年初开始正式试运行;同时随着长沙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土地的深度开发和利用,各种形式的变更、出让、出租等越来越频繁,城市土地、房屋权属和地面建筑设施变化非常大。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每当现状发生变化时,必须将最新信息采集到地籍数据库中,形成最新的现势库,同时为便于解决纠纷,所有变更前的地籍信息要作为历史数据按照一定的格式予以保留,以便将来能够进行数据的历史回溯,在系统中直接显示查询有历史记录以来的任意时间的现状。因此,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城镇地籍变更机制,及时变更地籍数据库,保证数据库的现势性、完整性,以便充分发挥地籍数据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城镇地籍变更技术平台

长沙市城镇地籍变更,以电子政务系统和城镇地籍管理系统为平台,结合C/S和B/S技术方式,有效集成地籍业务管理与办公自动化流程,通过业务和数据驱动,将图形、属性、文档数据和操作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实现了OA、MIS、GIS一体化管理办公。在B/S端,采用ARCIMS技术在电子政务系统里空间数据,办卷人员可以实时定位到与案卷关联的宗地,浏览图形并查询相关属性,然后对数据进行行政审核(见图1);在C/S端,以ARCGIS为平台搭建城镇地籍业务系统,数据处理人员在此查找出待办的案卷,并对与之有关的宗地进行变更处理,记录变更台帐(见图2)。

采用世界公认最优秀、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大型网络数据库ORACLE进行数据管理。它支持不断增长的负载需求,能够提供在运行GIS海量数据所必需的可靠性、可扩展性、安全性和易用性。充分保护、合理储存系统数据,使用户可以高效率的获取信息。通过空间数据库引擎(SDE)访问GIS数据,以一种连续的、无缝的数据库管理大型地理要素,提供了对空间、非空间数据进行高效率操作的数据库服务。

(图1)B/S端地图浏览

(图2)C/S端地籍变更操作

三、城镇地籍变更内容

以地籍变更调查为依据,通过行政审批过程进行。城镇地籍数据变更内容包括:

属性变更:包括权利人属性(更名、更址)、土地客观属性变更(权属、土地用途、四至、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条件等)。

图形变更:地籍要素(行政界线、地类界线、界址线、界址点、宗地、块地、规划路幅等)和地形要素(控制点、房屋、独立地物、绿化、道路、水系、围墙、管线、高程点、等髙线等)。

四、城镇地籍变更步骤

长沙市城镇地籍变更采取日常地籍变更为主,定期变更为辅,日常地籍变更通过日常行政办公、办卷来实现,变更步骤穿插在电子政务流程的各个环节。长沙市国土局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制定了地籍数据库日常变更实施方案,对变更的步骤、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一般程序是:申请收件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审批缮证数据处理归档。

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流程:涉及外业测绘的业务流程分为咨询调查阶段和申请受理阶段(如土地确权登记);如果不需重新测量的业务则直接进入申请受理阶段(如个人住宅登记)。

(图3) 咨询调查阶段流程图

(一)咨询调查阶段

咨询调查阶段主要是完成地籍调查。测绘院在接到测绘任务后,项目负责人外业测业、内业处理后,经质检室人员生成临时图层,并把相应的测绘成果表、勘测定界成果表导入电子表格,区分局或地籍处工作人员审核后,随业务卷宗进入申请受理阶段(见图3)。

(二)申请受理阶段

(图4)申请受理阶段流程图(修改)

案卷在第二次进窗进入申请受理后,则转入正式行政审批办卷。

1.申请: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按照业务办理指南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总窗口审查人员对申请的内容和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收件:总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一卷一宗的原则办理土地登记申请业务,并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将资料收集齐全,移交扫描处理。扫描人员将有关的资料进行扫描,作为电子档案。案卷关联人员关联案卷与地籍数据库图层,如果涉及咨询调查或有测量任务的登记,则关联临时库,否则关联现状库,并建立关联登记台帐。

3. 权属审核:总窗口受理的案卷,进入正式的行政审批过程。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一页的基本情况可以由系统根据受理签报表和地籍调查表自动继承。土地登记审批表是更新地籍调查库和制作土地登记卡的依据,因此地籍处工作人员在接收到地籍调查人员移交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后,严格按照权属审核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审批表里填写权源证明文件和审核意见。

4.缮证:案卷流转到制卡制证环节时,工作人员参照临时库完成现状库的及时变更,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更新地籍调查库,打印宗地图等。缮证环节也是注册环节,制卡制证人员根据现状库打印土地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建立土地登记卡,生成图形变更登记台帐。全部工作有专门的质检人员负责审核、监督。

5.数据处理:对正在办理的业务按土地登记理论的业务分类要求进行归类;个别特殊业务的数据处理入库,如根据个人住宅土地登记数据更新分户登记数据,建设用地业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从城镇地籍系统里导出数据,并同案卷材料一起移交测绘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库的变更;文件资料的补充扫描等。所有工作在数据处理办公室内部自循环,质检人员进行把关检查,所有工作建立相应台账,以备核实。

6.归档:数据处理完后的案卷移交给档案室进行归档,工作人员将所有的原始材料整理、装订。并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里的地籍号,按照一卷一宗的原则,将装订后的案卷归档到每个区的特定街坊,建立案卷总编号宗地号档案号一一对应的台帐。

五、总结

临时用电方案审批意见范文第5篇

第一条闲置校产,是指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被撤并停办,且今后该校址不再用于举办同类学校的可用校产,包括校园土地、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及用于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等。不包含尚在办学中的学校空闲校产。

第二条县政府成立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工作领导组(以下称县领导组),领导、指导和管理全县闲置校产处置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理工作组(以下称乡镇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长期以来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由县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县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闲置校产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卖校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校产。

2、分类处置原则。属于县、乡两级国有闲置校产,依法定程序公开处置后,所得收入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全县教育事业:属于村集体或几个村共有的闲置校产,在乡镇工作组领导下,乡、村和学区共同协商,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其中的投入部分协商收回,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置;对原由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应先征求捐赠人及群众的意见,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精神办理。

3、协商一致原则。对乡、村学校闲置校产的处置,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乡镇要牵头并组织学区、村委会研究商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4、教育优先原则。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理收益,要纳入财政指定专户,优先用于教育发展或用于清偿教育债务;村级所得资金可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投入。

5、属地负责原则。对闲置校产,各学区要及时向当地乡镇报告,加强沟通联系,乡镇要及时召集学区、村研究处置方案,落实使用管理职责,防止校舍失管失修,闲置荒废和财产的流失损坏。对被村民私人占用的,乡、村两级要协调做好清退工作。

第五条闲置校舍处置的基本方式:

1、调整或划拨。教育系统内部将闲置校产继续用于举办中小学或优先发展幼儿教育、成人教育,调整作为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使用,处置方案报县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2、变卖。以资产评估为前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变卖闲置校舍。

3、出租。对变卖条件尚不成熟的,经批准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原则上租期掌握在三年以内。

4、出让。对不能采用以上方式处置的,因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使用需要,经批准可以交给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在交接中办清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一旦恢复办学需要,村委会应无条件将校产归还教育使用。

第六条闲置校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1、对2000年以来产生的闲置校产,由各乡镇牵头,组织学区、相关村委会进行闲置校产普查核实登记,已经处置的校产,要填报处置结果;未经处置的,要明确管理权属,由县领导组办公室(教育局)拟定处置意见,报县领导组审批。

2、对本办法实施后产生的闲置校产,各乡镇领导组要明确处置前的校舍管理权属,并拟定处置意见,上报县领导组办公室。学校财产由各学区根据权属登记造册,并拟定处置计划,上报县领导组办公室(教育局)审查汇总后,经县领导组审批处置。

3、县教育局要根据各乡镇、学区的处置意见,深入清产核资、进行资产评估,通过乡镇、学区、村的充分商谈,确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所得的归属,报县领导组审核批准。

4、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学区、单位才可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处置中涉及土地、房屋产权的,应同时向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规费按有关规定收取。为顺利实施武乡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武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内各单位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其中住宅包括房改房、集资房、自建住宅。非住宅包括加工用房、仓库、办公用房等。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三、征收补偿面积核定办法

征收房屋补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一)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已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但未经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面积为准。

(三)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自建住宅,以审批文件批准的建设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自建住宅,以审批文件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建设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为准。

四、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一)住宅

1、货币补偿

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公司评估出该片区商品房市场价,按核定建筑面积分建筑类型和使用年限计补。

2、产权调换

①在该项目改造地段提供安置用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②核定为合法住宅的按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③按“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用房。安置用房超出部分按实际结算。

3、安置用房选房顺序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4、安置用房的交付

①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合同之日起2年内将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

②安置用房的交付时间以征收人书面通知为准。

(二)非住宅

属于加工用房、仓库、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途房屋,委托有资质中介房地产市场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五、室内装修的补偿

按现场丈量数据,参照市场价计算补偿,如不接受该方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作价补偿。

六、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一)搬迁补偿

1、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的核定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计补。

2、加工用房、仓库、办公用房按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补偿,补助期为6个月。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征收人不提供周转房,征收人按核定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之日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60日止。征收人若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按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使用,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50%。

七、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包括附属房、围墙、大门、院面硬化、树木迁移补偿费、室内水电设施补偿费、办证税费及水、电、电视天线、电话迁移补偿费等,具体按如下标准计补:

(一)附属房屋、围墙、大门、院面硬化等按市场价计价补偿。

(二)树木迁移补偿费

胸径40cm以上每棵补800元,胸径30cm-40cm每棵补650元,胸径20cm-30cm每棵补500元,胸径13cm-20cm每棵补300元,胸径13cm以下每棵补100元(胸径距离地面1米位置确定)。

(三)室内水电设施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核定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补。

(四)办证税费

契税、交易手续费按登记机关的收费标准补偿。

(五)水、电、电视天线、电话迁移补偿费按每户1200元计补。

八、签约期限与奖励

(一)签约期限

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为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二)奖励

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核定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奖励。逾期签订的,视具体情况,奖励分级递减至取消。

九、补偿款支付及交房安排

房屋征收当事人自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补偿款项(含奖励)当日,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同时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等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第七条闲置校产处置的管理与监督:

1、县教育局要做好闲置校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建立清册,责成各学区、学校负起日常管理责任。

2、县财政局要做好闲置校产处置的产权交易行为和处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监督。

3、县审计局要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严格规范资产处置操作,禁止任意、违规、变相处置资产和随意开支处置资金行为。

4、各乡镇要做好属地闲置校产处置管理工作,负起检查和监督属地闲置校舍规范管理、规范处置的责任。对一时未落实处置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及时协调当事人双方签定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申报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2、处置资产报告不实,虚报瞒报,串通作弊的;

3、处置资产过程中绚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