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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第一条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分类救助、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乡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对象中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救助过后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家庭或因常年患病,未享受各项医疗救助政策的困难家庭;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救济救灾措施过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四)因意外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火灾等意外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伤病,经相关政策救助过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家庭;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群。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凡闲置房屋、附属房屋(指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损坏或倒塌的;

(四)有能力自救而故意放弃的、已享受或列入其它专项赔偿或救助的;

(五)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六)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五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委会(社区)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向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在3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经评议符合条件的,在《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会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社区)上报的申请表,在3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访查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经过调查核实,对认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村委会(社区)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

第六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根据我市群众生活水平给予救助。

第七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所辖人口和省定标准1:1:1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省财政直管县市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

第八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节余资金,慈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统一管理。

第九条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