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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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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行政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3954(2013)21-0198-02

1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介绍

1.1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介绍

水利工程,关乎祖孙后代,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关系着当地生态环境的发展演变。必须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这不仅是招投标管理工作者的职责,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当前环境下,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已经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招投标流程。首先对现有招投标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在招投标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单位须向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进行备案,具体内容应该包括本次招标的应标者条件、招标的方式、分标的方案、招标计划进度安排、投标人资格审核条件、评标方法等具体的内容安排信息。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后,组织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一定区域或是全国范围内招标信息,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保证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在规定日期接受来自投标者的资格审核文件,并组织专业的招标管理委员会对投标者资质进行审核,向符合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在发售文件后,对投标单位和队伍进行实际勘察,确认其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于此同时,对过程中存在的文件,进行澄清,在这些环节,必须做好中标结果宣布前的保密工作。在规定地点和实践,接受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最终审定,确定投标人,并向主管水利部门提交书面的总结性报告,将结果告知投标人,签订双方的服务协议,招标工作完成。

1.2 招投标管理中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招投标工作关系重大,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督和管理,这是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中行政监督管理的执行者,担负着最为重要的行政监督职能。

水利部既是监督者也是管理者。它负责组织、指导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招投标组织单位的工作具有监督管理的权限,只有符合国家投标、招标法律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才能够得到水利部的支持。与此同时,水利部还担负着对于水利建设项目活动中具体行政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因为地区情况不同,招标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不同地区的水利主管部门有责任制定符合当地要求的规定和办法。水利建设工程主管水利部门有义务接受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应该严格依法查处投标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营私舞弊,严格监督招标活动的开展和实施,对于建设项目组织部门成立的专家格各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和资质进行评定,只有专业性高,社会影响相对较大的专业人士才有资格担任委员会成员。对于关系国家利益的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2 招投标管理中行政监督与管理的重点

如果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直是招标管理工作的难点。水利部以及当地相应的水利主管部门是该责任的主要担当者吗,必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2.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单位及招投标报告的审核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关系重担,水利主管部门需要做好招标单位及招标报告的审核工作。

首先,应该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因为它承担着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最终的成果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影响。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严格符合勘察设计招标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勘察设计的项目,相关的资金,相关的基础资料都已经完成,能够阻止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在进行社会招标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还应该具备监理招标的条件。对于水利工程项目已经具备初步的设计条件,相关的监理所需要的资金已经落实到位,不会因为资金问题影响工期的开展,而且项目列入了年度计划。与此同时,施工招标的条件还需要满足,设计已经批准,资金已经落实单位,监理单位已经确定,相应的硬性指标已经符合要求,对于影响水利工程项目正常开展的当地居民的搬迁、工作安置等问题都已经有了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第四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重要的设备和材料条件具备,不仅能够通过初步设计规范的要求,还应该符合相关的技术指标要求,材料、设备来源有保障,主管单位能够及时开展建设工作。

在以上诸多问题确认无误后,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报告进行细致的评审。必须对招标的设计标准和招标活动开展流程进行详细的审核,保证在实际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工期能够顺利完成。

2.2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的审查

在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提供的招标报告审核通过后,一个更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对于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核。施工招标单位有义务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主管行政单位更有义务做好这一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投标人的资质必须符合要求,严格杜绝过程中营私舞弊,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建设资格,而自身建设的水平和技术要求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投标单位参与建设活动。对于施工招标单位组织的评审文员会成员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保证他们做出的选择是专业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反之施工招标单位不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达不到要求的投标单位,对于通过了投标审核的法人和单位,水利主管部门应该参与现场的勘察监督工作。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招标人、投标人、审核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不懈,才能切实履行职责。

2.3 水利建设工程书面合同以及具体建设活动的监督

经过水利主管行政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招标单位选择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并进行书面合同的签署和具体工程的建设开展环节。水利主管部门应继续坚持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利益要求,确保投标单位按照合同积极开展建设活动。

2.4 招投标过程中问题的解决和服务的提供

水利主管部门不仅具有监督职能,还应为水利建设项目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持。在招投标单位开展工作前的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协助他们解决好当地居民的安置工作,协助他们了解水利工程水文情况,并为之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基础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对于相关投诉,采取积极的解决措施,在招标完成后,对工程建设不断关注。

3 行政监督管理的问题及改善

在我国,水利监督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一直起着关键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但是因为地区情况复杂,问题多种多样,监督和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改善和提高。

3.1 监督管理人员行私舞弊。谋求个人利益

我国地域辽阔,水利建设项目工作多,水利主管部门人员多,且地区状况不同。有的行政主管人员素质较低,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营私舞弊,对于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听之任之,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应该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证监督和管理队伍的廉洁高效。

3.2 行政服务人员专业性有待提高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是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行政监督和管理人员必须对当地情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对于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有着了解,才能对于招标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做出判断,从而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企业的诉求才能提供更好的额服务。因此,国家应该加强水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水利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

3.3 规范招投标管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地区的行政规范对于建筑单位的招标工作影响重大。主管行政单位应该着力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提高规范的科学性,节约招标单位的成本,提高招标工作的成效,积极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对于水利建设单位的诉求尽最大限度的满足,积极为他们提供所需的行政服务,帮助他们解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招标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招标成果。

4 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利国利民,广大行政主管单位和人民群众有义务保证建设成果,行政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解决,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海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投标,黄河水利出版社

行政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监督管理的性质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该行为是以国家的行政权力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制裁违法行为。

    2、监督管理属于行政执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代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同时具有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可以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监督管理属于法定职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的职权不是任意扩大的,其权力应是法律和国务院赋予的,不能超过法律和国务院所规定的职权违法行事。

行政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持有收费监督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填写收费监督卡。

第三条收费监督卡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监督卡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和区、县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监督卡的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

监督、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收费监督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收费监督卡由持卡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保管。持卡单位交费时,应携带并出示收费监督卡。

收费监督卡发生丢失或者损坏的,持卡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申请补领新卡。

第五条收费单位收费必须按规定填写收费监督卡。

收费单位所填写的收费监督卡的内容,应同其所持有的《收费许可证》和开具的收费收据的收费项目、计收单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相符。

第六条持卡单位有权要求收费单位如实填写收费监督卡。对不按规定填写和拒绝填写收费监督卡的,持卡单位应当在收费监督卡上注明并有权拒付费款,同时向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费监督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持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持卡单位的收费监督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物价、财政部门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收费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条例》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填写或拒绝填写收费监督卡的收费单位,由物价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直至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给予通报批评。

持卡单位不出示收费监督卡的,由物价部门给予警告,对警告后不予改正的,由物价部门对持卡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对、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药品 监督管理 行政行为 羁束性 裁量性

行政法学中将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定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进行,没有自行斟酌,选择,裁量的余地。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在药品的监督管理中同样也存在着羁束性行政行为与裁量性行政行为之分。本文将对其中较典型的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裁量性行政行为作简要的分析。首先,看羁束性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即是一种羁束性行政许可行为。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首先要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而且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药监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同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适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时,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适格的医疗机构,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可见,法律法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序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药监部门在执法时不能自行斟酌,自由裁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进行注册,对新药、仿制药、进口药品进行审批,并分别发放新药证书、生产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时,必须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其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这种严格的审批行为也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

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宣告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由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决定的,并受到各种技术性规范的制约。行政主体在进行确认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自行斟酌,自由裁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时,必须严格依照由国家统一制定的GMP认证标准和认证程序,对于达到标准的药品生产企业,发给《药品GMP认证证书》。同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认证时,必须严格依照GSP认证标准和认证程序,对于符合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发给《GSP认证证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按照标准,进行认证。药监部门没有自由裁量权,其认证行为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

以上仅以这两种典型的羁束性行政行为为例来说明药品监督管理中羁束性的行政行为,加深我们对药品执法监督中羁束性行政行为的认识。药品的监督管理中还存在其他的许多羁束性行政行为,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在药品的监督管理中同样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其中“可以”、“可能”说明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自行斟酌,进行自由裁量。《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四条关于新药监测期的设立;第四十一条关于对上市药品的再评价;第六十条关于药监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等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在《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法律责任”章节里,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数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方式,其对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等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例如,《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罚款时决定是从轻还是从重,而且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进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资格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等作出相应的处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为中羁束性行为和裁量性行为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任何法律都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每一个行政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规定地很详细,因此,羁束性行政行为通常也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成分,给行政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裁量性行政行为也存在一定的羁束因素,行政机关不能无限制地自由裁量,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严重损坏行政主体的形象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即具有羁束裁量性。“应当”是对药监部门要行使这一职权的明确规定,是羁束性行政行为,而药监部门采取何种方式,何时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就有一定的裁量性。在《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章节中,药监部门针对对违法事实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既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予以相应的并列罚,同时在处罚的方式,幅度上,药监部门又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参考文献

行政监督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制度建设高校行政管理

高校在发展过程中行政管理工作尤其重要,它不仅影响高校的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同时也直接关系着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但是我国高校普遍存在行政管理效率低、机构繁杂、官本位意识强、管理制度不健全、观念滞后等问题。现阶段,为了促进高校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和创新,以便使高校各方面的发展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同时从制度建设的教育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促进高校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制度建设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意义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是指高校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工作目标制定相关制度、依靠一些管理机构、采取一定的措施,带领教师和学生对高校各个方面工作进行的管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是高校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在教育制度不断改革发展的当今环境下只有将制度建设融入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才能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1.制度建设是高校行政管理的前提保障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实施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和机构,同时采取相关措施发挥行政职能,通过计划、组织等手段对高校的人财物进行管理,保障学校发展目标的完成。而制度建设是保障高校各项管理工作良好进展的前提,好的制度能够有效遏制高校不法分子的不轨行为,而坏的制度会制约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所以制度建设对于高校管理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稳定性和根本性特点,制度建设是高校管理工作开展的决定性因素。从这方面来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在完善的规章制度下才能有效的进行。

2.制度建设能够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

高校管理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是一项系统性管理工程,必须有严密的管理组织对其进行制度约束才能更好的发挥其管理作用。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人治”现象,导致依法治校的理念不能够完全在高校内部执行。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事难办、门难进、办事程序复杂、行政机构膨胀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而通过制度保障对高校行政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制约,规范高校各个行政部门管理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机构,能够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

3.加强制度建设是高校行政改革的必然发展趋势

近几年,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教育办学环境良好,高等院校获得较好的发展,各个高校的办学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学校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也给高校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新的发展形势下,高校很多原有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高校发展,必须适时加以创新,将原有的不适应高校发展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高校管理质量,促进高校办学效益的提高。所以说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必须进行改革、创新,加强高校制度建设,从而有效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高校不断改革与发展,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也需要不断地改革与创新。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严重制约高校进一步发展。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积极的整改,重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加强高校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1.高校行政管理机构繁杂、层次多,管理方式滞后

很多高校在行政管理方面仍然使用传统管理理念和方法,仍然有很多人认为高校属于行政机构,校长和书记首先是官员,并且在行政待遇方面一些重点高校为副部级、本科院校为正厅级等,这种理念严重滞后。而且在领导方式方面有些人认为学校校长领导院长、院长领导系主任、系主任领导教研主任等,这种观念完全套用政府机关行政级别。高校管理机构比较多,层次复杂,导致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多头领导,不仅降低行政管理效率,而且不利于高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另外,这种现象还容易导致很多行政管理人员不积极开展教育管理工作,而是更多的考虑个人级别的升迁问题,有些部门比较热衷于校内机构的升格事宜,这样不利于学校管理工作的开展,影响高校的进一步发展。

2.行政管理中官本位意识严重

有些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思想定位不正确,在工作中将其程序划定为:需求、请示、报告、批示,这种程序认为领导是一切内行。在工作过程中不是从广大学生和教职工角度出发,而是从自身方便角度出发。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比较差,官本位思想突出,在办事过程中形成“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情况,降低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有些能够立刻解决的事项也会一拖再拖,能够一次接清楚的工作非要跑个两三次,这种工作拖延、承接性差的工作模式严重影响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比如有些人将个人发展、升迁问题放到首位,而将学生论文、职称评级,以及师生、二级单位等事项放在脑后。另外,我国高校的权力结构延袭行政权力模式,在过去的确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这种方式已经不应是现代高校的发展,可能会削弱学术权威的发挥,同时可能会遏制基层创造性的发挥,制约高校基本功能的实现。这种理念还可能导致高校各种群体利益难易实现,致使高校各种政策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实施。高校行政管理权力泛滥最终会打击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使高校教学目标难以实现,制约高校的进步和发展。

3.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

高校建设在国家经济、社会及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高校的教学、科研等职能范围和内涵不断扩充,各类服务机构不断增多,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层出不穷,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高校相应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跟上时展的步伐,导致很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制约高校全面发展。首先高校规章制度缺乏宏观指导,比如学校在运行过程中其章程、议事规则以及对二级委员会、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另外还有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没有宏观调控性。其次高校在行政管理方面对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真正具体地去落实,也没有制定出详实的实施方案和和细则,导致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再次高校制度管理方面缺少工作指南性文件的指导,很多具体工作的做法没有文字描述,一般是老人传新人,容易导致规章制度比严格等问题。而且对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矛盾的处理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处理上,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剖析,导致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强。另外,规章制度重复和交叉现象比较多,出现很多补充性质的规章制度,也严重制约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4.高校规章制度缺乏稳定性和维护

高校管理制度严重缺乏稳定性,往往是朝令夕改,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形成规范和引导作用。规章制度从本质方面来说其具有共同的信息,在接受这一共同信息的人群中能够减少个人在群体中行动的不确定性。所以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减少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不确定性。另外,高校制度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高校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对规章制度进行统筹规划,甚至同一件事会一年一个政策,导致规章制度没有预见性,影响高校整体规章制度连续性、稳定性发展,同时也影响高校规章制度整体效率的提高。高校在管理活动中拥有一份完整的制度不仅需要进行科学的制定,而且需要高校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不断的修整,以便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需求。但是在实际发展中高校的规章制度制定者常常会忽略这一问题,往往一个规章制度使用很长时间,导致有些规章制度不适应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比如某大学1996年制定的导师指导研究生政策为一年只能选定2-3名研究生,而这一制度在高校扩招以后明显不适用,因为研究生的数量大幅度上升,一名导师必须指导7-8名研究生才能完成当年的限定标准。而近年来随着一大批年轻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的聘任,原来的招生数量又没有大的调整,学校出现了有的导师带不到学生的问题,可见,原先的规章制度明显不能适用于现在实际工作,必须进行修订才能切合实际需要。

三、从加强制度建设的角度看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方法

高校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型工作,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并且在发展中不断完善这项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执行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针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要想进一步提高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必须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机关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推行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个职能部门岗位职责

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有一套完整并且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机制,以便保证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明确岗位职责,强化部门责任管理。在工作过程中要按照高效、精简的原则确定高校各级部门,减少繁杂机构设置;同时公开各级部门工作职责,划分清晰各级部门的办事程序;不断完善决策监督机制,实行部门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强化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整改,有效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如果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在运行过程中没有明确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规定,缺乏对管理主体形成过错的解决措施,发生问题时只是一味的对管理对象进行惩戒,这样是很难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目标。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建立横向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偏差问题,有效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2.改进管理并强化服务责任制

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重视服务管理职能的提高,积极推行首接负责和限时办结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实首先要接受询问和受理工作的行政人员必须积极主动的将询问事件解释清楚,并引导询问人高效完成工作。尽量一次性告知办事相关事项和所需要的材料。有关工作的所有审批事项必须实行限时办结,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事件内完成事务的处理,否则追究责任人。而且工作中的相关行政人员如果出现严重的不负责,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求,导致国家或学校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按照危害后果追求其行政、经济等责任。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相关责任人要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在工作的过程中以方便师生为作为工作原则。要结合高校实际工作情况,从行政人员日常行为规范方面入手开展工作,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承诺内容,并将内容向广大师生公开,接受师生的监督,以便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3.实施定岗定编制度,明确岗位责任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要积极完善岗位编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每个岗位上的固定工作职责,保证每个岗位均有对应的承办者。每个科室、部门的行政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都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另外,积极完善各项考核和奖惩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将考勤考核、职称评定、奖励优评等具体办事程序进行明确划分,避免不必要的人事纠纷事件的发生。将工作过程中的办事制度、时间限制等岗位要求等进行公布,接受师生的监督,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

4.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办事效率

高校实现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必须积极拓展部门沟通渠道,部门决策制定过程中要广泛接纳各方意见,与师生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以便更好的为师生服务。行政管理人员作为学校领导的助手必须深入了解基层情况,以便为领导提供而更加贴切实际的工作资料。加强高校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保障校内信息的畅通无阻,提高高校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各项工作都要在具体的时间限制内完成,做好工作不拖延、不推诿;对于上级的指示、基层单位的请示、师生的报告以及兄弟单位的协调要求等要做到及时上报和反馈,并做到有始有终。从基层工作抓起,有序协调开展各项事务,使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处于一个高效、便捷、规范的运行状态下,实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有效提高。

5.严格考核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高校在发展的过程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且操作性较强的绩效考核体系,以便对行政管理人员实施的有效的考核管理,并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和执行;同时要加强行政管理管理人员的培训,在校园内部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培训工作,以便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保证高效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通过以上我们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问题的综合分析,发现从制度建设方面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和系统的工作,涉及的行政管理工作比较多,不管是从学术权利、行政权力、专业人员、骨干教师还是基层学生等方面进行管理都要健全规章制度建设,并加强监督和执行,将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工作切实落实到实际管理中,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高校工作的进一步提高,积极推动高校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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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敏姬.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思考高校行政管理效率提高[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7):12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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