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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明区辖区内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四条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全区畜禽养殖污染。

区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建设、财政、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逐步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以及畜禽养殖业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的需要,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城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

(五)*干流、*河干流(包括*河、*河*河、*河)及*溪、*河、*涌等主要支流陆域100米以内的范围;

(六)西坑水库、深步水水库等大中型水库以及经批准的后备饮用水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国道、省道两侧及城市环城路外侧500米以内的范围;

(二)集镇规划区及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

(三)西江干流、沧江河干流(包括合水河、更楼河、杨梅河、西安河)及哥乐溪、秀丽河、三洲大涌等主要支流两侧10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范围;

(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外的区域和生态公益林区域;

(五)小型水库及山塘;

(六)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因关闭或搬迁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偿。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养区和限养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第十一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疫条件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须经区农业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按养殖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下(不含3000头)、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下(不含600头)、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下(不含10万只)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600头以下、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500头以下、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以上10万只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下(不含1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不含8000只)以下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镇(街道)环保办审批,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废渣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废渣应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区农业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上缴地方财政,重点用于本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区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实施母猪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对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限期治理期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第2篇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事关食品安全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基础产业。加强规范管理,有利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鼓励采用生物发酵舍零排放生猪养殖技术,从源头控制污染。根据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逐步向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发展,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禁养区、限养区的区域划分

根据《*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将以下区域划分为禁养区:一是碗窑水库水系保护源头二个村:苦叶田、塘岭二村。二是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四个村:*、*(不包括原*村)、陶村、高洋。以下区域为限养区:一是省道两侧500米以内的范围;二是镇核心区及人口居住集中的区域:大溪滩、上余村上余片、湖珠;三是工业园区周边500米以内的范围;四是*港干流河溪两侧500米以内的范围。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他区域为非禁养区。

三、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审批办法

禁止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若在禁养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对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疫条件审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500头(指常年生猪存栏数,下同)以上生猪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场应当领取营业执照,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1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须经市农业局审核,并按养殖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1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小规模养殖场,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镇生态环境监管站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镇生态环境监管站初审把关,报市环保局审批。

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衢州市环保局审批。

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保局审批。

其他畜禽按60只鸡(鹅、鸭)折算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进行计算。

四、畜禽养殖场建设的环保保障

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在受理环保审批时承诺建设规范的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防止恶臭气味、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采取雨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对废渣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对病死的畜禽尸体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确保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向环境排放经治理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只能设置一个规范化污水排污口。对超标准排放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监管站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五、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其他措施

1、加强技术指导。在日常管理及动物防疫上,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及动物诊疗所加强对养殖业主的技术指导,养殖户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做好动物免疫工作,记好免疫台帐及养殖档案,出售畜禽时提前报检,禁止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2、落实好政策扶持。配合上级农业、环保部门完成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任务,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群众工作,切实解决工作难点,将各级给予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双城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当年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市发改局、规划局、财政局、卫生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农业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四十条规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集镇规划区;

(四)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第十六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农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二十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三)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外的畜禽养殖户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按照有关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设置畜禽废渣储存场所、设施或未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措施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量I级在3000头以上的,Ⅱ级500头至3000头的猪(每头猪在25千克以上);蛋鸡存栏量Ⅰ级在100000只以上的,Ⅱ级是15000只至100000只;肉鸡存栏量I级是在200000只以上的,Ⅱ级是30000至200000只的;存栏量的成年奶牛I级在200头以上的,Ⅱ级是在100头至200头的;存栏量的奶牛I级是在400头以上的,Ⅱ级是200头至400头的;其他种类畜禽的集约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畜禽养殖户,是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五)禁养区是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第4篇

整治目标

一是禁养区内已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其在今年11月15日前完成搬迁或关闭。二是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11月15日前整治达标,未按期达标的责令其搬迁或关闭;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其在11月15日前完成搬迁或关闭任务;三是禁建区以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达标整治工作,否则停业或关闭;四是市区周边集中连片的畜禽散养户,主要是徐碧矮桥、碧口、纺织厂后山、齿轮厂后山、农药厂附近等地的集中连片畜禽散养户,必须在6月15日前彻底清除。

整治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区政府成立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农业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财政局、水利局、工商分局、卫生局、局、城管办、陈大镇、洋溪乡、徐碧乡、列西街道、北门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区环保局要根

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治污精神编印宣传材料。办公室抽调人员负责张贴公告和发放宣传材料,并入户进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情况核实的同时,做好动员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墙报、宣传栏、简报、出动宣传车等各种宣传手段,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性及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营造声势,形成氛围,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3、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执法监管。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市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陈大镇、洋溪乡、徐碧乡、列西街道、北门街道要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负总责。三个乡(镇)及列西街道、北门街道要按照区政府下达的责任书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组建精干工作班子,抓紧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化工作力度,确保整治目标如期完成。区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调查摸底,及时反馈有关畜禽养殖户问题和建议,并在年底前完成“全区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技术指导,依法依规征收排污费,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区发展计划局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十一五”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安排实施,积极争取市发计委对治理项目的扶持;区财政局安排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配套资金,并积极争取市财政的支持;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抓好对不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连片散养户的搬迁或关闭;国土资源分局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连片散养户及未经批准的规模场占用土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区水利局对在沙溪河两岸的连片散养户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区工商局对未经环保审批的畜禽养殖场不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对列入搬迁、关闭或逾期未能治理达标而需要停业、搬迁或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农业局、区环保局书面函告区工商局,责令业主限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者,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区经贸局加大“餐桌污染”治理力度,市区的生猪凭区农业局出具的无公害产地认定书进入屠宰场,禁止对“垃圾猪”的定点屠宰。在整治过程中,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办公室每10天要向区政府领导小组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彻底清除连片散养场所后,要防止反弹。区政府将不定期组织检查、通报。

4、突出重点,实行部门挂包帮扶制。区直相关部门要协同各乡(镇)、街道做好重点养殖场(户)污染综合整治,区直挂村单位要积极参与此次养殖污染整治,帮助村里做好整治工作。区农业局协同徐碧乡做好矮桥集中连片畜禽散养户的彻底清除工作,同时做好乳业公司牛舍的搬迁;区环保局协同徐碧乡做好碧口村集中连片畜禽散养户的彻底清除工作,并协同陈大镇做好芦坪山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区规划建设局协同徐碧乡做好纺织厂后山、齿轮厂后山集中连片畜禽散养户的彻底清除工作,并协同列西街道办做好何志强养猪场搬迁;国土资源分局协同徐碧乡做好农药厂附近、贵溪洋路边集中连片畜禽散养户的彻底清除工作,并协同陈大镇做好林珠养猪场搬迁。

畜禽养殖业行业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近年来,随着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带动了畜禽养殖的快速发展,使得畜禽养殖业成为农村经济中最活跃的增长点,成为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畜禽养殖粪便和污水排放量剧增,已成为农村三大污染面源之一,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极大影响了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如何解决畜禽养殖污染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和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1 宁远县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现状

2012年,宁远县出栏生猪101.23万头、肉牛4.12万头、肉羊2.51万只、家禽824.66万羽、肉兔513.36万只;全年存栏生猪64.78万头、肉牛12.09万头、肉羊1.78万只、家禽389.50万羽、肉兔142.62万只。全县实现肉类总产量11.26万吨、禽蛋产量1883吨,同比分别增长了7.88%和12.42%;畜牧业总产值达到26.85亿元,同比增长21.29%;水产养殖面积3373hm2,水产品产量17988吨,同比分别增长了0.1%、18.34%;渔业总产值2.69亿元,同比增长6.13%;养殖业总产值达到29.54亿元,占农业总产值49.8%,比上年增长0.3%。经测算,年产生粪便约91.43万吨,尿液约65.7万吨,大量污染物未经治理便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制约了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2 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影响

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畜禽养殖业对生态环境的危害主要来源于畜禽排泄物,表现为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便、污水、恶臭气体对大气、水体、土壤、动物与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系统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1 对大气的影响

畜禽粪便及其分解产物进入空气中,引起空气原有正常组分和性状发生改变,超过空气的自净能力,就会对人体和动物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导致养殖场产生臭气的主要有两类物质,即碳水化合物和含氮有机物,在有氧的条件下这两类物质可以分别分解为二氧化碳、水和无机盐类,不会臭气产生臭气;但当这些物质在厌氧的环境条件下,通过厌氧发酵便会产生臭气。

2.2 对水体的影响

未经治理排放的畜禽粪便对水体产生严重污染。当排入水体的粪便总量超过水体自净能力时,就会改变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使得水体原有功能受到影响,给人体和动物的健康造成威胁。畜禽粪便污染水体的类型比较复杂,归结起来主要有富营养化、有机物污染和生物病污染等3类。富营养化是一种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含量过多所引起的水质污染现象,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水中藻类物质大量繁殖生长,破坏了水体的生态平衡,酿成一系列综合性危害。畜禽粪便中有机物含量很高,高浓度的有机物进入水体会大量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得水体变黑发臭,严重威胁水生物的生存。此外,畜禽粪便携带的细菌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也会严重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人们的饮用水安全。

2.3 对土壤的影响

进入土壤的粪便及其分解产物或携带的污染物质一旦超过土壤本身的自净能力,土壤的组成和性状便会发生改变,原有的功能被破坏。由于畜禽粪便产生量大,而且相对集中,局部地区的粪便量远远超过传统的1头猪和667m2耕地的种养平衡消纳量,造成土地富营养,农作物出现只长叶不结果的现象,直接影响收成。

2.4 对人体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影响

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滋生的蚊蝇,使环境中病源种类增多、菌量增大,出现病原菌和寄生虫的大量繁殖,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全世界人畜共患疾病约250多种,中国就有120种,其中由猪传染的约25种、由禽类传染的约24种、由牛传染的约26种,这些人畜共患病的载体主要是畜禽的粪尿排泄物。据化验分析,养殖场所排放的每毫升污水中平均含有33万个大肠杆菌和69万个肠球菌,造成猪(鸡)瘟、猪丹毒、皮肤病发病率增高。同时,畜禽粪便释放的臭气,如NH2和H2S也对人畜健康产生危害,可引起人、畜呼吸系统疾病,不仅危害人们身体健康,也影响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对策

3.1 加强宣传,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对规模畜禽养殖业主进行培训,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同时,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的培训,提高其认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乡镇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是监管主体。

3.2 科学合理规划、选址、布局,有效控制污染面源

⑴养殖场地的选址应该符合动物防疫和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建设标准,符合环保的要求。为满足畜禽健康生长所必需的生活环境,场地的选址应该达到以下标准:①地势高燥,有缓坡(3%),易排污,背风向阳,面积充足,周围有足够的农田、果园、鱼塘,能够充分消化和利用养殖场的粪尿。②符合防疫和环保的要求。养殖场的选址应考虑到水源上游500m内无污染物、废弃物和生活垃圾,1000m内无饭店、居民区、公共场所与交通干线,3000m内无医院、养殖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和大型化工厂;猪场应远离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公害严重污染区及土地、城建、旅游规划区;交通要方便,电力要充足。③地壤结实,渗透性强,卫生指标合格。水源丰富,水质和空气环境质量较好,场区噪音应小于80分贝。④建场、征地、规划、设计应取得土地、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⑵场区布局:场内布局要符合兽医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便于现代化生产操作。场区周围设围墙、绿化带或防护沟,场内根据地势高低和常年主流风向依次划分为生活管理区、饲养生产区和污物处理区3个部分,每区之间设围墙隔离。①生活管理区。应位于上风向和地势最高处。该区设大门,大门口设与门等宽、长4m以上、深20~25cm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和供人员出入消毒用的消毒室,区内设办公房、生活用房、饲料加工仓储用房和水电设施等,以为生产提供管理、后勤支持。②饲养生产区。设在生活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地势较高且有3%的坡度,以利于流水排污;区门口设消毒池和消毒更衣室,区内设各类畜禽舍和检疫室;区内人员、畜禽、物品的运转应实行单向流动,道路设净道和污道,且两道互不交叉。③污物处理区。设在距饲养生产区50m的下风向和地势较低处,此区包括兽医室、病畜禽隔离室、解剖室、化验室、贮粪场、氧化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④绿化带。绿化有利于遮阳、防暑、防寒、防风沙、防噪音、防疫病传播,能够美化环境、净化空气,有利于畜禽健康生长。

3.3 把住源头,严格审批

在畜禽养殖场新建、扩建、改建上要切实把住源头,对禁养区一律不得审批,限养区无土地消纳能力的严格审批;审批项目时要及时通告环保部门,邀请环保部门参与。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新、扩、改建畜禽养殖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畜牧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资金补助;畜禽养殖场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4 采取多种技术措施,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

与工业废弃物不同,畜禽粪便是丰富的肥源,是宝贵的资源,它含有农作物必需的氮、磷、钾等多种营养成分,施用于农田后将有助于改良土壤结构和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能促进农作物增产。目前畜禽粪便资源化技术还不够普及,致使畜禽粪便对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因此,应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目前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主要有 5 种方式――直接还田、高温烘干制作肥料、沼气发酵、粪便饲料化和堆肥处理。我县的主要治理方式是沼气发酵、三级沉淀、雨污分离、堆肥处理。尽管畜禽粪便处理方法很多, 但根据各地区的经验, 经过沼气发酵和堆肥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是其中比较经济可行的方案。畜禽粪便通过密封发酵、高温堆肥、沼气发酵和微生物等无害化处理后便可进行资源化利用,通过适度规模的农牧结合,在农业内部形成良性循环,增加农民收入。

3.5 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畜牧部门要按照《畜牧法》要求,指导本地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本地区畜禽养殖布局进行合理规划与定点,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布点和选址以及业主治理污染的情况;环保部门对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加大打击和查处环保违法行为的力度,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企业报经政府实施搬迁或关闭;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需征得畜牧、环保部门的选址意见后方能办理土地的划拨、出让、租赁等手续。

3.6 整合资源,加大投入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充分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切实加大对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以奖促治为辅”等综合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建议政府成立畜禽养殖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养殖业污染治理列入政府实施工程,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国家、省、市对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补助资金应设置兑现门槛,以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为标准,征得环保部门确认后方能给予补助;对治理效果显著的养殖场给予一定补助,以调动养殖业主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作用,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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