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程建设监管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成因;管理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逐渐增多,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加了发展机遇与挑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适用新形势,是目前行业内的重要课题。
1、工程建设及质量监督现状分析
1. 1 工程建设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大量的商品房得到开发,城镇建设等大中型项目相继上马,工程项目数量日益增多。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从技术管理水平、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都未达到现代建设水平的要求,故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和突出。
1. 2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现状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制,五方责任主体负责制。
国家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除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质量管理外,政府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由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责任主体受市场经济影响,都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工程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把工程质量放在被动地位。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那么,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就会不够。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成为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大,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监督人员工作任务也就日益繁重。另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监督力量更显薄弱。目前,政府实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督人员工作压力更大。
2、影响工程质量监督成因分析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要重视某个“点”或“几个点”的管理,更要注意“面”的管理。下面对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的原因进行分析。
2. 1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影响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投资的目的及管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商品房建设,建设单位是开发商。开发商之所以有投资行为是来自于他们对投资回报的期望。不是以工程质量为终极追求目标,而是关心投资回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相应的选择施工单位就会偏向报价低的施工单位,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从而加大了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难度。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各级部门。代表了公众的利益,最关心的是结构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不要出现房子倒塌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从整体上来看,对工程质量非常关注。但由于投资体制、部门利益、监督机制等的影响,在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纠缠不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相互推诿,责任难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之一,不能很好行使其监督权力与义务。
2. 2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影响
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实施责任的主体之一,工程质量的高低与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招投标规范规定合理低价中标。但有些项目是低素质、低水平的施工队伍采取挂靠、违规分包、转包及恶意竞价等非法手段获得。获得工程后,施工队伍为获得利益最大化,必然通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完全按照设计或规范施工,势必埋下工程质量隐患。为消除这些隐患,大大增加了监督机构的工作量。
2. 3 地勘、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影响
由于工程数量及规模的剧增,地勘、设计单位工期紧,任务重,对所负责的部分工程项目勘察和设计深度不够,部份项目与实际不符,不能很好地指导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监督缺少依据。
2. 4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影响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工程建设的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全面监控。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威性、责任心、专业技术水平方面不足的问题。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但部分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干什么,权威性不够。
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当中,存在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职业道德较差,责任心严重不足,甚至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等现象。监理单位在人才结构上不合理,设计知识、实践经验、土建、安装、装修及消防等专业的人才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工程的需要。
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造成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缺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无形中转移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 5 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影响
国家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除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质量管理外,政府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市县相继成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但也会出现自控能力差、素质不高、觉悟低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仅被委托行使质量监督的检查权,而不包括行政处罚权。造成发现问题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效果不明显。
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存在缺陷。政府质量监督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虽然现有的监督人员中大部分具有施工经验,但设计方面的知识欠缺,对设计文件监督存在漏洞。
质量监督经费紧张,现场测试设备没有及时跟上,停留在依靠其他专业检测机构的设备及其他资源。不能及时、准确、方便地获取工程质量信息。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点
3. 1 建立长效机制,转变观念,促进建设单位重视工程质量
建立保证质量作为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的必要条件制度,促使开发商不以利益最大化为工程建设的根本目标,主动作为、主观愿望关心工程质量。
政府投资项目众多,建议成立专职的项目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工作,避免出现多头管理,责任无法及时落实的情况,从而保证工程质量与监督管理。
3. 2 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联动机制,社会参与监督
工程建设从地质勘察、设计到施工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的资质等级、人员资格、责任主体行为、建设程序及工程实体的监督,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记录与公布,完善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让全社会了解工程建设信息和各单位的信用状况,从而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3. 3 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宣传新规范新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不断更新,参与工程建设的各类人员如不能及时学习和掌握,施工的工程就不符合新规范新标准的规定。为了提高与保证工程质量,必须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及时开发人力资源和创新技术,这离不开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此外,还要实施建设工程知识经济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以提高工程管理的质量。
3. 4 加强监理单位管理,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工程监理是整个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监理单位实行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双管双控,督促其在人才结构上、能力上尽快进行调整,适应各项监理工作的需要。
3. 5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调动各单位积极性和主动性
工程建设初期,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并发放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方案》。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明确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从而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3. 6 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
在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尤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四项程序的监督。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是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是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基本保证。
在对地勘、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越级承包、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工作是否到位、工序把关是否严格等方面的控制。
3. 7 监督工作要有预见性
工程建设周期较长,施工技术水平与管理方法常会发生波动。作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在做好过程监督、结果监督的同时,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3. 8 制定工程实施细则,减少工程质量通病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辖区的工程特点或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尽量避免通病。同时加大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将工程质量通病减少到最低程度。着力解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空鼓、起砂、脱皮和室内标高、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
3. 9 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落实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的技术法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故必须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各项监督工作。
除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外,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验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控制的真实性。
3. 10 随机抽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真实
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实施随机抽查、集中检查形式,保证检查建设内容和工程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3. 11 加强内部学习,努力提高监督队伍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没有高素质、高水平的质量监督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将理论知识与工程实践相结合,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3. 12 加大查处力度,减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
建设工程涉及到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为确保其施工质量安全可靠,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重处重罚,加大违规成本,促使各责任单位减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
4、结束语
全面质量监督管理是以全员的管理创新,提高人的业务素质,使建设工程参与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充分挖掘自身的潜力,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在长效机制下,共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手册》编委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手册 (第一版)[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
第一条为保证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简称"治淮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进一步做好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加快治淮工程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和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治淮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治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作,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征地及移民安置费用由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按批准的概算投资签订投资包干协议,由地方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项目法人应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组建与管理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
第八条对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制作用的以及对省际关系有重要影响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组建项目法人;其它治淮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治淮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治淮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具体分工按《加快治淮工程建设规划》执行。
第九条组建项目法人应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由淮委组建项目法人的,其组建方案报水利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其组建方案报淮委备案。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组建方案报淮委。
第十条上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
(五)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
(六)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七)主要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二条大中型治淮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四)应严格控制项目法人管理人员的兼职人员数量,兼职人员的比例应不超过总人数的25%:
(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第十六条对项目法人的监管,应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淮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
第三章开工报告管理
第十七条治淮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申请开工。
第十八条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单位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开工。
第十九条重要枢纽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水利部审批,其它以中央投资为主的治淮工程开工报告由淮委审批或委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地方投资为主的治淮工程开工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批。治淮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条治淮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已经确定:
(三)初步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五)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环境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六)监理、施工单位已经招标确定。
第四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治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治淮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消除行政干预,打破地方保护,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它地区投标人进入本地区市场,通过竞争引进有实力、守信誉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严格审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参与治淮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治淮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七条淮委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治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对招标投标过程不规范、中标单位不符合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淮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淮委负责对治淮骨干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治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治淮工程质量监督分工按《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要求执行。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制定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对参与治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治淮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治淮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治淮工程可采取巡回监督方式。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素质,合理配备人员,加强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严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影响重要结构部位安全等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五条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治淮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三十七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十八条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治淮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
第四十条治淮19项骨干工程中不宜进行总体竣工验收的,应按批准的初设项目或年度、应急工程项目及时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主持单位根据第三十九条确定。
第四十一条治淮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选定须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能反映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制定检测计划,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
审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决算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验收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和数量由验收委员会确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决算中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的补充。
第二条:*市建设工种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我市固定、有形的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建筑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其性质是: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合置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基主要职责是:统一工程建设信息;为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集中办理工种建设有关手续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三条:*市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各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水利水电、公路、桥梁等承发包交易,都必须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按国务院办公厅[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实施公类管理,各司其责,市交易中心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按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及建材价格等信息和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定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及签订、建设监理委托、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统一集中在市交易中心内完成。
第五条:信息固定在星期二、四,各相关单位自行按时到市交易中心获取所需信息。
第六条: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的监理委托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鉴证、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固定在星期二、四两天办理,办理上述手续的各相关单位按时进驻市交易中心办公,各司其责,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进驻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在交易中心内交易,交易中心保护其独立、自主的正常际承包交易活动。
第八条:进驻单位在交易过种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交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
(二)严禁私下交易、场外交易;
(三)严禁制造虚假信息;
(四)严禁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竟争。
第九条:凡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发生场外交易,属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建设各方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及进驻办公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有违纪违法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各县(市)遵照执行。
关键词:分户验收 村镇建设 专项治理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作为建设工程的监督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首先,工作人员符合市场准入的要求和条件;再次,通过不断学习、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最后,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方法和管理形式,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水平。
二、推行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当某一套住宅的一项或几项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所涉及建筑结构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给水、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与分户验收,已经出售的住宅应邀请用户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三、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村镇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的,一律不得使用;承担村镇共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严格遵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必须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版验收的标准规范等,组织对村镇公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四、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治理工程质量通病
(一)专项治理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将现浇楼板裂缝专项治理作为质量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优化、细化现浇楼板易产生裂缝部位和节点的设计,强化构造措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设计图纸会审交底制度,针对易发生裂缝的现浇板关键部位、工序,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针对性较强的技术措施;监理单位应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和事前控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防止现浇板裂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等进行审核,对施工中易产生裂缝的现浇板部位和工序,严格落实旁站监理等措施;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采取调整配合比和外加剂掺量等方法,在不影响预拌混凝土可泵性的前提下降低水灰比,不断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配合防止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
(二)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实施节能外墙打底和使用中空玻璃
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质量问题:保温层与基层粘结不牢,砖墙墙面不平整直接粘贴,保温层表面接缝明显不平整等,使用单层双玻璃窗,达不到节能要求,根据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塔城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从2009年起,要求我区所有建筑节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外墙保温板在粘贴之前,必须先打底找平,单层双玻璃窗使用中空玻璃。
(三)2010年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治理确定建筑护栏和扶手、住宅低窗护栏、建筑散水、建筑变形缝以及砌体结构外观质量为工作重点。
1、建筑工程楼梯扶手栏杆、住宅低窗护栏治理措施
严格控制地面标高,减少误差;楼梯正式安装前在建筑首层先做样板段,每种类型的楼梯样板段长度不少于连续两跑,低窗护栏正式安装前在建筑内先做样板间,每种类型的低窗至少做一个;各单位工程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楼梯栏杆扶手和住宅低窗栏杆设计列为图纸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2、建筑散水治理措施
施工中散水下填土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填土必须分层夯实、分层隐蔽,分层做土工试验,散水基土均应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宜小于0.92;建筑散水与建筑物之间留出10-20mm宽的缝隙,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水泥混凝土必须设置纵向伸缩缝,一般其沿长间距不宜大于3m;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对散水基土进行隐蔽验收,并如实填写隐蔽验收记录。
3、建筑变形缝治理措施
设计文件中明确室内外墙面、楼地面、天棚、屋面及女儿墙等相应变形缝的具体做法;施工单位进行变形缝的施工时,其做法(含细部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对变形缝进行隐蔽验收并如实填写隐蔽验收记录。
4、砌体结构外观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