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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同

收入合同

收入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 合同 收入确认

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能正确地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操作起来简便,合同收入与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因而在建筑施工企业应用比较广泛。然而,这种方法,只有在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才能运用,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无法同时满足其确认条件的情形,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同的结果无法可靠地确定,如果达不到条件则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一、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确定的原因

(一)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施工技术难度大,工程设计变更频繁,实际工程量发生了变化,造成合同总收入无法确定,预计的总成本不能及时可靠计量。工程项目的地质条件千差万别,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往往根据地质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设计变更,在有些情况下,工程数量的变化也相当大,超出了合同范围,施工企业边施工边进行签证,以获得经济补偿,这些变更和索赔会增加合同总收入。但是合同中一般对变更和索赔控制非常严格,必须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经现场监理、建设方代表或设计院签字,双方对收入的确认存在很大的差异,收入的确认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造成工程合同总收入无法及时、可靠地计量。

(二)施工企业本身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实际已发生的工程成本无法及时可靠地计算,未完工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预计,无法按完工百分比来确定工程完工进度。施工企业成本核算不完整,一些已完工项目发生的成本没有及时地归集,如分包工程已完成,工程款已收到,但分包成本未按分包合同进行结算归集;材料已购入并耗用,但因材料领用单据没有入账,实际成本虽已发生,而财务却没有入账;一些材料虽已领出库,但在现场并未使用,这些导致实际发生的成本不真实。对本期未完工程量没有统计,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预计,预计总成本只能按最初的估计,而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不能按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

(三)由于建设方的信誉低、实力差,经营管理混乱或发生了财务危机,严重影响了与建造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一些项目因建设方的各种原因而陷入停工,施工企业发生的很多损失得不到补偿,还有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方以种种借口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且时间长,这些都导致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不能及时地流入企业,坏账的可能性增大。即使执行了完工百分比法,将来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现时核算的经济利益仍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建造合同不能可靠估计时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方法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人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建设方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800万元的建造合同。第一年末累计实际发生工程成本1400万元,当年施工企业与建设方结算值为1500万元,不存在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双方均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合同预计总收入不能可靠地估计,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估计,施工企业在年末时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在本例中,该公司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由于建设方能够履行合同,当年发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公司可将当年发生的成本金额1400万元同时确认为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当年不确认利润,而不应确认1500万元收入同时确认1400万元成本。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不确认合同收入,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建设方签订了一项金额为800万元的总价包干合同。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第一年末累计实际发生工程成本600万元,当年施工企业与建设方结算值为500万元,不存在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预计其它款项无法收回,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估计。本例中,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估计,不能应用完工百分比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由于建设方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能收回合同收入500万元,其它合同成本不能收回,应在当期全部确认为费用。

三、加强建筑企业执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的措施

(一)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严格计量检验制度,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使尚需发生的成本可靠地预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准确地计算。

(二)必须以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图为依据,按合同计价的规定,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进行及时的修正,使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更真实、准确。

(三) 科学、合理地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进行,及时、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

(四)应根据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应当准确、及时地登记,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参考文献:

收入合同范文第2篇

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该准则以合同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是首项以原则为导向的综合收入准则。

收入是综合收益表中的一项关键因素,也是衡量经营成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收入确认问题备受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瞩目。然而,国际会计准则(IA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很大分歧。众所周知,IAS中关于收入的两项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 18)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 11)较为简单,特别是对于某些重要议题仅提供极其有限的指引,以致在应用时经常面临无章可循的局面;而GAAP却过于繁琐,针对不同的行业或交易有不同的规定,可能导致对经济实质相似的交易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为了消除现行收入要求的不一致性及不足之处,提供应对收入问题的更健全的框架,提高不同主体、行业、司法管辖区及资本市场的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加强披露以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IASB和FASB于2002年启动了一个联合项目,旨在制定一套统一的、高质量的收入准则。2004年10月,IASB和FASB决定制定联合概念框架,其中包括对收入要素的探讨,以提供收入准则的概念基础。2007年11月,双方创造性地采用“资产负债模型”作为收入准则的基本理念,同时采用脱手价格作为收入准则的计量属性。2008年12月,双方联合了讨论稿“关于客户合同收入确认的初步意见”(Preliminary Views on Revenue Recognition in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在“资产负债模型”基础上提出了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但与之前不同的是,双方此次决定采用交易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在综合了全球对讨论稿的反馈意见后,两委员会于2010年6月征求意见稿“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ED/2010/6)。2011年11月,IASB和FASB再次征求意见稿“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ED/2011/6)”,总体上保留了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步骤,进一步完善了新收入模型。新的IFRS 15就是以该征求意见稿为雏形。

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主要内容及评述

IFRS 15规范了报告主体应如何及何时确认收入,并要求主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详实、更相关的披露。准则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新收入模型、额外指引、披露、生效日期与衔接办法等。IFRS 15后,IAS 18、IAS 11及若干解释公告也随即被取代了。

(一)准则适用范围 IFRS 15适用于几乎所有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租赁、金融工具、保险合同以及同一业务的主体之间为促进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交换。此外,IFRS 15规定当合同包括的履约义务中可能有一部分属于IFRS 15的适用范围而其他部分属于另一准则范围时,主体首先需要应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单独区分及初始计量要求,再将剩余金额归属至属于收入模型的要素。

(二)新收入模型 IFRS 15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

IFRS 15阐述了主体在确认收入时需要遵循的5个步骤,如图1。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IFRS 15提出了收入确认原则的基础是合同,因此应用新收入模型的第一步是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建立可强制执行的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依据主体商业惯例的其他形式,而且合同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主体是很可能收回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一般情况下,每一项合同应当单独核算,但如果合同是在单一商业目的下作为一揽子合同议定的,或者其中一项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另一项合同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务,再或者多项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被视为单一的履约义务,那么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一组合同应予合并。此外,修改合同价格、范围的情况比比皆是,如何核算这些变更(将其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或是单独处理)过往也有不少争议。经过多番讨论和修订,IASB和FASB指出:如果修改新增了“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且额外的对价反映了该单独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以及反映特定合同情形的适当的价格调整,则修改应作为一项新的单独合同进行处理。否则,只能当作对原合同的调整进行处理。笔者认为,IFRS 15摒弃“交易”、引入“合同”,将收入确认基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差额,实现了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华丽转身。这样不仅克服了“收入费用观”易产生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递延项目的缺陷,而且更符合财务会计理论发展的趋势。此外,IFRS 15不区分交易的类型为商品或服务,而一律用合同来表示,消除了现行收入准则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确认收入之前,主体必须识别出合同中包含了哪些履约义务。当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且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来时,商品或服务才是“可明确区分”的单独的履约义务(详见图2)。这里,表明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可与其他承诺区分开来的因素包括:主体并未利用该商品或服务作为投入以生产客户所列明的共同产出;该商品或服务不会导致合同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作出重大修改;该商品或服务与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并非高度相互依赖或高度关联等。笔者认为,这将是实施IFRS 15的一个重大挑战,尤其是对于拥有大量不同合同的主体。例如,电信运营商通常将手机合同中的手机与后续服务捆绑在一起,根据IFRS 15的要求,首先必须将初始交付手机与提供网络服务等后续服务区分开来。现阶段,电信运营商的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合同纷繁复杂,这就可能导致电信运营商面临巨大的变革。

(3)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主体预计因交付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主体可以运用概率加权法或以最可能产生的单一金额为基础加以估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主体须考虑可变对价(如折扣、回扣、退款、激励措施及业绩奖金等)、货币的时间价值(当有证据表明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时)、非现金对价及任何应付给客户的对价(如礼品券、折扣券等)的影响。此外,主体还应当考虑有效预期的过往商业惯例、已公布政策或特定声明。例如,如果涉及特定客户的过往商业惯例表明主体通常仅要求支付合同列明价格的 90%,对于与同一客户订立的新合同而言,交易价格可确定为合同列明价格的 90%。笔者认为,IFRS 15采用交易价格这一计量属性仍然值得商榷。实际上,IASB和FASB对于收入确认采用何种计量属性的观点经历了重大变化:2005年5月,双方认为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收入涉及的资产和负债;2007年11月,双方认为主体应当按照脱手价格确认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然而由于脱手价格在应用中存在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双方在2008年12月的讨论稿中改用交易价格。但是,交易价格同样存在缺陷,例如,主体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频频发生,而此时还将交易价格作为计量基础显然有失偏颇。众所周知,只有在双方自愿、公平交易的情况下,交易价格才等同于公允价值。因此,现行收入准则中“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的规定有必要在IFRS 15中得以沿用。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在单项合同内识别出多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应当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每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单独售价应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并基于主体在类似情形下向相似客户出售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可观察价格。若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则主体须运用市场评估、预计成本加利润或余值法对其进行估计。

(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主体应在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即当特定履约义务涉及的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控制权转移”的判断是新收入模型应用过程中的另一重大挑战。控制权可在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间内转移(对于在一段时间内转移控制权的情形,主体应当选择投入法或产出法来计量履约义务的履行进度)。因此,特定项目的收入可能在某一时点确认,也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另外,这里的“控制”是指主导资产的使用及获得资产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当主体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时,可认为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已转移:一是客户拥有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二是客户享有从该商品或服务获利的权利;三是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按客户的具体要求量身定做;四是客户履行无条件支付货款的义务。举例来说,某机械设备制造商A与客户B签订合同:A为其量身定制一款机器,售价500万,为期1年,每个季度按机器完工进度收款,机器完工之后,将所有权交予B。因机器是按客户要求量身定制的,机器在建造过程中由客户B控制,属于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转移的情形,制造商A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但若将“量身定制”改为“标准化产品”,则制造商A只有在交货完成那个时点才能确认收入,因为机器是标准化的,A可以在交货之前将其出售给第三方,以致客户B在此前并未取得该机器的控制权。显而易见,IFRS 15与现行的收入确认方法不同,IAS 18立足于“商品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美国GAAP立足于“已实现(或可实现)”或“已赚取”。笔者认为,基于“控制权转移观”的收入确认方法相比现行准则,一方面达到了收入准则本身确认意义上的统一,另一方面也实现了与合并准则中“控制”概念的统一。换言之,这不仅有利于IFRS整个体系的一致性,亦使整个会计处理上的原则导向更加明确。此外,IFRS 15在未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前提下提供了何时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及何时应在某一时点确认的具体详尽的指引,这也不同于IAS 18中“涉及服务的收入在一段时间内确认,而涉及商品的收入在某一时点确认”的做法。

(三)额外指引 考虑到收入确认问题的复杂性,IFRS 15还提供了与此相关的某些具体指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与合同相关的成本、质量担保、客户未行使的权利、客户针对额外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证、回购协议、客户验收等,详见表1。

(四)披露 为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因与客户订立合同而产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IFRS 15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据此,主体不应仅通过基于“核对表”的方法来满足披露要求,而应当提供与合同相关的定量和定性披露,并明确说明应用IFRS 15时所进行的任何重大判断,及针对获取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所确认的任何资产。要求提供的关键披露如图3。笔者认为,IFRS 15大幅增加披露要求,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符合目前会计界大力推行的“决策有用观”。

(五)生效日期与衔接办法 IFRS 15对自201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IFRS 15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的新合同,并同时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尚未完成的现有合同。在采用IFRS 15的首年报告的本年度数据应视同IFRS 15的要求一直被采用那样进行编制,就比较期间而言,主体在采用IFRS 15时可选择运用追溯调整法或简化过渡法进行调整。

三、对我国完善收入准则的启示

我国关于收入确认会计处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 14)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CAS 15)中,CAS 14和CAS 15充分借鉴了IAS 18和IAS 11,基本实现了持续趋同。准则在实施的几年内,对于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的会计核算,加强企业收入确认相关信息的披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从进一步提高我国收入准则的质量来看,CAS 14和CAS 15仍存在以下不足:(1)“风险与报酬转移法”比较抽象,在应用中存在诸多难度,“风险”与“报酬”转移与否不容易判断;(2)建造合同周期长、变数多,从而导致收入确认最核心的指标“完工进度”无法精确核算;(3)“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完工百分比法”在确认理念上存在重大差异,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4)在实务中,企业经常通过合约安排蓄意满足“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五个条件或随意调节“完工进度”来操纵利润,因而未能充分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5)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新兴产业层出不穷、营销模式日新月异、支付结算方式日益复杂,CAS 14和CAS 15面临着巨大冲击。

近几年来,IASB和FASB对收入确认项目倾注了大量热情,提出了颠覆性和前瞻性的IFRS 15。IFRS 15施行之后,势必会在施工建筑业、大型机械设备业、电信业、软件开发行业等领域掀起轩然大波,也将对独立审计形成新的挑战和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应紧密关注IFRS 15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国情重新审视新收入确认模型的可操作性。就现阶段而言,我国还不宜进行大刀阔斧地全面改革,而应选择“渐进式”的方法进行国际趋同。具体而言,可以先在部分试点企业运行,及时总结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条款加以认可,继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收入准则。待时机成熟之后,再考虑对我国收入准则进行深入改革,最终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只有这样,一方面我国可以降低会计准则的改革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较快顺应时代潮流,更好地融入国际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陈朝琳:《IASB/FASB讨论稿之简介――与现行准则的比较及举例分析》,《财务与会计》2010年第11期。

[2]葛家澍:《收入确认的探讨――兼评IASB/FASB的最新“初步意见”》,《财会学习》2010年第9期。

[3]王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评析与前瞻――以金融工具、合并报表和收入准则为例》,《会计研究》2012年第4期。

[4]王一舒、王卫星:《IASB/FASB收入准则发展新趋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涉外税务》2012年第10期。

收入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造合同 收入与成本 确认原则

一、外经项目的特点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外经项目形式多样。随着外经项目规模增大,其承包方式呈现出多种方式,除了一般的EPC模式,还出现了EPC+F模式,即设计+成套设备出口+建筑总承包+提供出口信贷这样一种新的总承包模式。在项目的结算模式上,常见的是将一般的按进度付款和按信用证议付的方式结合起来,也即对建设总承包采用按进度付款的方式,而对成套设备的出口采取按信用证议付的方法,但将这两种方法混合成一种方法,也即统一采用按进度付款的办法也不为少见。在这种情形下,完工百分比法会显出核算上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特别是工程内容包括较大比率设备和材料的情况。

(二)外经项目时间跨度增大。一年左右的项目结算是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收付实现制法,在实践中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项目的时间跨度一旦超过一年,核算结果的差异就会很大。另外,质保金的存在或同样比例的质量保函押在业主手里,时间从6个月至两年不等,整个项目的收入和费用只有在质保金完全释放以后,才能得到真正的确认,否则,一切均是预估的。不论是采用稳健原则在未完工前少计利润还是按预算利润的百分比来结算收入和支出,其结果都可能与真实相背。

(三)外经项目发生地在海外,经营环境与国内存在巨大差异。具体体现为设计标准、建筑施工的规范、设备材料规格、劳工保护要求、税务规定甚至在文化习俗上的不同,这些差异都会影响最初预算与最终实际的差距。

(四)项目组实际完成进度的统计与业主批准认可的完工工程量常常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既可能在时间上表现出差异,也可能在数额上表现出差异。所以基于项目组自身编制的产值和业主认可的收入常常形成脱节现象,如果说这种情况对收入尚有合理性,那对于成本说来,由于要遵循完工百分比的原则,可能出现完全失真的局面。

(五)外经项目的跨国经营造成了管理线条的拉长,加大预算的难度。完工百分比法十分依赖预算的正确。项目所在地材料价格的浮动,人工成本的升降,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的变化,因前期疏忽而造成对分包商工程量的增加,这些因素使预算落后于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此情况下得出的项目预算收入和支出就可能失真。

(六)支付条件的多样性,使得最后收款存在的不确定性,造成收入和成本确认的困难。外经承包项目一般包含较大比例的土建内容,其支付条件较少地采用以信用证结算的方法,较多使用备用信用证,实现支付保函的作用。对于大项目来说,常会附带融资条件,如EPC+F 中的F,延期支付和提供卖方信贷已成惯例。对于买方或卖方信贷,会购买出口信贷保险,以降低收回风险。买方信贷的保险理赔额最多为保额的95%,卖方信贷的保险理赔最多为理赔额的90%,还是会存在着不能全额理赔的可能,造成收入和成本确认的困难。

二、目前收入和成本确认方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外经企业采用两种方法来确认收入和成本,即按先确定收入然后确定成本或先确定成本而后确定收入这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看似都符合新会计准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会出现大相径庭的结果。

(一)先确定收入然后确定成本的做法

1.确认收入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为确认收入设定的原则是“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原则之最大的问题是“很可能”是否为:“已有把握”,因此这一原则可理解为“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已有把握流入企业”。在实际业务中,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就是收入,已有把握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是指按合同的规定,承包商完成的工程进度已得到业主的确认,因此已可转化为明确的收入。确认是一种涉及两方的程序,由承包方递交申请,而由业主方签署的书面证据,换言之,承包方单方的完工进度证明是无效的,同样,业主指定的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完工证明也只有得到业主的充分授权后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凭证。

在实际工作中,用作业主确认证明的书面证明形式有:业主签发的作为延期付款证明的承兑汇票、银行签发的期票、合同中明确的可代表业主的监理工程师对完工证明的签批意见、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完整单据。这些计算营业收入的凭证是确实可靠的。这种收入的确认方法不足的是其得到确认的时间往往迟于实际发生的时间,尤其是业主的审批要经过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两个环节,有时甚至还要通过国家外汇部门的联签才能生效的话,这时收入最终确认的时间会被大大延后。

2.确认成本存在的问题

项目收入确定后,根据新会计准则,一般按照已确认收入对于总合同收入的比例,来确认和计算相配比的成本。具体来说,就是将预算成本按上述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出当期应计的成本,并由此结算项目的当期利润。

这种核算方法在计算成本时就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存在的问题可归结成如下几点:第一,成本的发生多数情况下先于收入的发生,尤其是总承包项目中包括相当数量的设备和材料,而这部分内容未以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此时成本确已发生,因此按收入的百分比来计算的成本只是实际发生的一小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大量实际已发生的成本均反映在存货、预付款上,这样计算的成本就失去了实际的意义。第二,这种以确认的收入为基础来计算成本的方法,它的核心是项目预算。外经项目的特点使得预算变化很频繁,诸多因素会影响到项目预算的可靠性。

基于上述问题,结合稳健原则,在实务中通常会在项目最终结算前,将项目的利润暂定为零,成本按收入数平行结转。这种做法虽看似稳健,但完全偏离了真实的成本,所以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二)先确定成本后确定收入的做法

1.确认成本存在的问题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采购、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永久型的设备购置、大临(车辆便道,工地输变电线路、机修中心等等)、小临(工人营地、工地办公室等等)、支付分包单位款、现场管理费、税金和汇兑损益等。一般把材料、设备的到达工地现场作为成本的发生的依据,这种方法不严密。笔者认为,应将材料、设备的先入库作存货处理,然后在领用时再作成本处理;支付分包单位的预付款,原则上应按比例在支付其进度款中扣除,其他的分包款确认为成本;至于其他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大临、小临费、现场管理费等都可在发生时计入成本。尽管经过上述改进,其还是存在一定缺陷:这种确认方法不必经过业主方的同意而只需由承包商自行决定,从理论上讲,这就缺少了公允性和合理性。

2.正确收入存在的问题

收入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确认标准

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和保险成本需要运用保险精算技术进行估算而具有估算性,使得保险公司未来期间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为本会计年度和未来期间的保费收入也带来不确定性,所以保费收入的确认所遵循的标准在保险行业中显得格外重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这一特征表明保险公司一旦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同时也承担了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便产生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保险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按照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保费收入的产生

一旦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且保险人承担了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时,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这样便形成了保险人的保费收入。与此同时,由于保险人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负有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便产生了保险人的负债和保险成本。

三、保费收入的分类和概念

保费收入按照保险合同的类型,分为原保险合同收入和再保险合同收入。

原保险合同收入,简称为保费收入,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再保险合同收入,又称为分保费收入,是指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分保合同条款规定向分出分保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四、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1.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计量。(1)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2)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五、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1.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 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的计量。再保险分入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对于分保费收入金额的确定方法,一般采用预估法对分保费收入进行预估入账,当收到改期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原来预估的分保费收入再进行调整。同时,对于分保费收入也可采用账单法,采用该方法不需要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但是该方法会影响会计核算的及时性。

六、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所存在的问题

保险会计的概念更注重理解为“保险合同的会计”,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保险的负债和成本需要运用保险精算技术估算得出,保险收入先于保险成本,导致保险企业的利润也具有估算性。

正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无论采用任何一种会计核算方法,都会带来保费收入所遵循的公认会计原则的确认原则与保险业务自身特点的矛盾。另外,保费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所确定,而保险成本中的大部分主要是按收付实现制所确定,在两种不同的记账基础所核算得出的利润便无法体现出会计的客观性和可比性原则。

七、保费收入的确认的双重标准

对保险会计的会计行为的规范具有二重性,即保险业务核算要同时遵循公认会计原则和保险业法定会计原则。这样,可以保证保险会计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反映了保险公司按会计年度核算出的会计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的财务状况,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遵循保险业会计原则,不仅满足了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同时还有助于保险公司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

八、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的建议

1.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基础。由于保险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问题,导致了当年所反映的收入包含了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部分, 所以只要当保险合同生效时,无论保费是否收到 ,保险人就应该确认保费收入。

2.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应注重运用谨慎性原则。由于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实质是经营保险风险,如果保险公司未来期间存在有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需要保险公司作出预计时,在所需用的判断中加入必要程度的谨慎,使得保险公司不高估保费收入等。

3.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应当以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应缴纳的保险费作为计量依据。权责发生制基础下的保费收入的实现,是通过提取当期保费收入和转回未到期保费收入。通过提取和转回未到期保费后,使当期确认的保费收入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

参考文献:

收入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 完工进度 完工百分比法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1建造合同定义、标准及职责划分

建造合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条,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要求建工集团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工程项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其他业务板块可参照执行。

根据准则,确定建造合同有四个标准:先签合同后施工、建筑体积大、时间跨度长、合同价值高。其主要特征有:(1)先有客户,后有标底,建筑资产的造价在合同签订时就予以确定;(2)资产的建设周期长,一般都要在一个会计年度或跨越数个会计年度;(3)所建造资产的体积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签订后一般为不可撤合同。

集团经营管理部负责测算、确定与调整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及毛利率;将该指标纳入项目部经营责任书。

集团财务部负责组织实际成本、费用的核算,按月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准确反映项目盈亏情况。财务部应根据经营管理部提供的统计产值报表和项目未完施工盘点表与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进行比较分析,写项目经营分析。

项目部每季度进行“三算”对比,差额较大的,应在经营分析报告中进行重点说明,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纠偏措施;负责项目实际成本的发生和归集,项目费用按预算控制。

2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确定及调整原则

2.1对建工集团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定义

因为建工集团在武钢集团旗下,各类报表统计口径不一,常常将产值和销售收入混为一谈,正本清源对其重新定义。

产值是企业根据当期已完工的实物形象进度来确认(如:∑工程类产值按清单单价*当月完成工程量),实物形象进度包括已经甲方确认的价值和没有确认的部分。没有确认的部分,按合同计价规则确认价值。

销售收入按实物形象进度*第三方确认的进度款支付比例来确认(如:∑工程类产值按清单单价*当月完成工程量*合同约定的支付百分比)。

2.2初始预计总收入的确定及审批

项目部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合同总金额,剔除工程中不定因素后的有效合同收入作为初始预计总收入。

项目部在开工次月15日之前制定《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后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批复项目部。项目部将经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后的《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交项目财务部门一份,作为财务部门帐务处理的依据。

(1)对于监理费,如果业主通过我方支付,则应纳入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如果不通过我方支付,则应从合同的预计总收入中扣除。

(2)当合同索赔和奖励等增加合同收入时,项目部应在取得业主的正式批复当季季末前15天调整合同预计总收入,并将预计总收入的详细调整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和业主批复资料复印件)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公司经营主管领导在季末前5天批复项目部。

(3)当合同变更增加合同收入时,按照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项目经营部门在发生变更的当季季末前15天填报《变更工程预计成本确认表》,并按以下公式确认预计总收入。待取得业主正式批复后,应于当季按批复调整预计总收入。申报审批程序与第十五条规定相同。

当前预计总收入=上期预计总收入-变更工程变更前预计总收入+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总收入

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总收入=预计可正常纳入计量清单批复的变更工程预计收入+不能按期计量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80%

(4)当合同变更(如因清单内容变化,减少了工作量)减少了合同收入时,按照谨慎性原则,无需取得业主的批复,在当季季末前调减预计总收入,申报审批程序与(2)规定相同。

(5)如果本季预计总收入与上一季度相比没有变动,项目部 只须向公司经营管理部报备《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不需报批。

(6)每月25日前,项目部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项目部以批复后的A计总收入作为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的依据,没有得到公司批复的预计总收入不能作为项目经理部进行帐务处理的依据。

2.3预计总成本

是指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预计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计算口径与主营业务成本一致。项目部牵头负责预计总成本的编制,确保预计总成本的质量。

(1)采取标后预算并上交管理费的项目,在确定预计总成本时,应进行调整还原,不得以标后预算成本直接转作预计总成本。预计总成本的编制依据:

①合同文件和设计图纸;

②公司下达的标后预算切块考核指标;

③项目所在地人工、材料(包括甲供材料清单)和机械的市场台班单价;

④工料机数量汇总表及分项工料机数量表;

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工程类别分包单价数据库;

⑦经公司批准的项目分包方案;

⑧进场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

⑨基础台账资料。

(2)初始预计总成本的确定可采取如下两种方法:

方法一:标后预算调整确认法

以公司编制的标后预算成本为基数,按预计总成本的范围进行调整,扣除税金、暂定金,增加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调整为预计总成本。

方法二:施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估计确认法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工程量及实地单价编制施工工程成本预算,计算预计总成本。

(3)项目部在开工次月15日之前将《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后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批复项目部。项目部将经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后的《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交项目财务部一份,作为财务部帐务处理的依据。

(4)当合同工程量及单价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了合同成本,则应对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项目部在预计总成本变化的当季季末前15天调整预计总成本,并将预计总成本的详细调整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明细计算表、取费标准以及编制说明)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在季末前5天批复项目部。

(5)如果本季预计总成本与上一季度相比没有变动,项目部只须向公司经营管理部报备《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不需报批。

(6)对于变更工程的预计成本的确定。

变更已实施且业主已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应分别计算预计收入及预计成本;

变更已实施且业主未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应计算预计成本,并按预计成本的80%计算预计收入;

变更未实施且业主未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不需考虑预计收入及预计成本。

变更后预计总成本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前预计总成本=上期预计总成本-变更工程变更前预计成本+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成本

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总成本=预计可正常纳入计量清单批复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不能按期计量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

(7)每月25日前,项目部向财务部提供《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项目部以批复后的预计总成本作为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成本的依据,没有得到公司批复的预计总成本不能作为项目部进行帐务处理的依据。

3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建工集团执行建造合同核算时,期间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完工百分比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合同总成本的比例计算。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变更收入、索赔款收入和奖励款收入等,上述款项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预计总收入淄旯ぐ俜直龋?上期已确认的累计营业收入

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预计总成本

上期已确认的累计营业收入=上期累计合同毛利+上期累计合同成本

项目财务部门确认收入时,要填制《建造合同收入、成本计算表》,并随同项目部提供的《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

(1)合同收入的确认是指营业收入的确认,应正确区分工程结算收入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关系。工程结算收入是业主根据工程的进度,按工程合同条款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按照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确认,在“工程结算”科目中核算;营业收入是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的会计期间收入,按照当期的完工百分比计算确认,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两者的依据不同,因而数量也会产生差异,但当工程最终完工时,两者累计确认的数量应当一致。

(2)项目部门按月按期及时向财务部提供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财务部据此进行“工程结算”的核算;项目部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以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为依据,没有支付证书不得进行工程结算的帐务处理。

(3)项目部每季末和年末必须组织未完施工盘点,将盘点表随同统计产值报表交经营管理部和财务部各一份;财务部应根据经营管理部提供的统计产值报表和项目未完施工盘点表与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上交项目经营分析;项目部每季度进行“三算”对比,差额较大的,应在经营分析报告中进行重点说明,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纠偏措施。

4合同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合同成本包括从建造合同签订至完成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

①人工费用;

②材料费用;

③机械使用费;

④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用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⑤分包工程成本。

(2)间接费用是公司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3)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包括应摊销的费用和应付未付的费用,不包括下列内容:

①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②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下转第145页)(上接第142)包单位的款项。

(3)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4)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上期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费用;本期发生的合同成本为“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中反映的本期发生的合同成本的金额,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为“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中反映的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金额。

(5)各分、子公司、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材料的收发存、报废、清查制度以及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各单位成本归集和核算要及时准确,不得延期;对因合同变更而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不论其收入如何确认,其成本费用均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合同成本。

(6)项目部发生的职工工资及其附加费应进行合理的分配摊销。对于工资及工资性收入,项目现场施工人员的计入直接人工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计入间接费用;对于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计入间接费用。

5合同预计损失的确认与处理

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1)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需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后,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交武钢建工集团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审核后,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填制《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提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借计“管理费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计“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2)合同执行过程中,按月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计“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计“管理费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3)项目完工后,项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全部转销,即“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无余额。

“工程结算”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抵销账户。如果“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大于“工程结算”科目差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资产,列在存货栏;反之,如果“工程结算”科目大于“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差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负债,列入预收账款栏。

在实际工作中常用完工百分比,实际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直接根据“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确定,在工作中选用工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这种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的做法,有利于收入与成本配比、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然而用“成本进度”确认工程完工进度存在瑕疵,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可能,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的经营成果;在单项工程的完工进度、合同毛利很可能被项目部人为调节,建造合同成本进度完工百分比法为那些为了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经理、留下了操作空间。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通知[Z].199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