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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管理

收入管理

收入管理范文第1篇

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落实党的*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就不可回避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

一、收入分配公平的概念考察

公平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有人将其界定在经济领域,有人将其界定在法律领域,有人将其界定在道德领域,而有人又将其界定在政治领域等等。不管将公平界定在何种领域,公平的含义无外乎两个方面,其一是作为手段的公平,其二是作为目标的公平。作为手段意义上的公平是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出发解决如何公平的问题;作为目标意义上的公平是从人的理性出发解决如何确立一个理想的公平的社会秩序的问题。

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属于经济领域的公平,其本身也具有手段和目标的二重性。一方面公平分配是促进生产发展,达到理想社会秩序的手段。另一方面,公平又是各个社会要追求的社会目标。由于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在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因此,生产资料占有的公平与否,最终决定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否。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随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原始共有社会中的收入分配公平是与其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人们在生产中共同劳作,没有差别地分配生存必需品,大多情况下是按人头进行平均分配。但这种分配是建立在其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的,当发生自然灾害,生活必需品供给不足之时,原始人类往往就会以杀害或抛弃老幼及长期患病的亲人来满足其最起码的生存条件,其本身也有不公平的一面。在奴隶社会,马克思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合理的”。显然,这种公平是建立在奴隶主与奴隶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存在着严重的等级观念,与之相应的公平观念则本质上体现了地主与农民的不公平、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是一种私有财产的公平,它用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暗含了劳资双方的收入分配不公平。当然,阶级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是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权力设定的“正义”、“公平”。由于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所以不可能真正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公平,这为收入分配公平提供了经济基础:由于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做到了劳动的平等,其必然要求收入分配公平。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公平一方面受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的制约,另一方面又受着初级阶段国情的制约,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理解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公平。

二、收入分配公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维护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维护公平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天性,公平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一方面,市场经济要求收入分配公平。在市场经济中,价值实体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市场内在要求商品实行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平等交换劳动的生产关系。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既然是平等的,必然要求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收入,即生产者的收入平等。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抑制收入分配公平。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主要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始终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放在首位。这种生产形式一方面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节约了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又通过市场竞争推动了生产技术的发展,从而最终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它有利的一面。然而,市场经济主要是根据效率来进行市场主体的收益分配。由于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存在着效率的差异,决定了市场主体收益分配的差异,效率高的市场主体收入则高,效率低的市场主体收入则低。即使同样行业的劳动者在劳动中付出等量的劳动,但由于行业部门的效率差异存在,必然决定了分配的差异。

诚然,市场经济以效率来进行分配这也不失为一种公平的收入分配方法,但其本身不能克服和消除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我国的市场经济必须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构建一种新型的收入分配公平关系。

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人们实现了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这种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决定了收入分配必须公平。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人们之间形成一种“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新型社会关系,只有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根除人们在利益分配中形成的矛盾,才能确立一种和谐的生产关系,从而最终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友爱,平等互助”。其三,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收入分配不公,显然不能达到共同富裕。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收入分配公平,同时也为收入分配公平提供了经济制度的保障。

收入分配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取代资本主义,关键在于其本身要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收入分配公平直接影响到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进步。市场经济本身要求用市场来配置资源,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而物质资源主要通过人力资源来发挥作用,人力资源的关键又在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收入分配公平又是促进劳动者积极性发挥的重要因素。劳动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他不仅关心其收入的绝对值,而且还关心其收入的相对值,会对自己的收入作一番纵向的历史比较和横向的社会比较,一旦发现不合理、不公平就会产生消极情绪。1976年亚当斯提出公平理论,他在研究工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职工积极性的影响时发现,企业内部分配公平与否对职工的影响较大。有些企业职工收入高,但存在分配不公,职工的积极性仍然不高。相反,有些企业职工收入不高,但分配比较合理、公平,职工感到满意,能保持较高的工作热情。行为科学研究者得出一个结论“工作业绩=能力X积极性”。在能力一定的前提下,积极性的发挥与否,直接影响到工作业绩。所以一种合理的公平收入分配能更大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会提升收入分配公平的档次。经济发展的水平直接决定着可供分配的物质产品的数量,物质产品的数量又决定收入分配的水平。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了经济的效率,为社会提供了更多更好的物质产品,这便为进行更高收入水平的分配提供了保障;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又规定着收入分配必须公平,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着收入分配公平的水平向更高层次迈进。

三、理清收入分配的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之间的关系,培育收入分配机会公平的环境

与前述作为手段和目标意义的收入分配公平不同,如果把收入分配放在特定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框架中来考察,则其又可分为收入机会公平和收入结果公平。所谓结果公平是指特定社会中所有的人在享有平等自由的前提下,获得均等的地位、权力和财富。所谓机会公平是指特定社会中所有的人在享有平等自由的前提下都有获得一定地位、权力、财富的均等机会。显然,在剥削阶级社会,劳动者既不可能获得机会公平,又不可能获得结果公平。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对人的依附关系决定了人作为劳动者丧失了自由劳动的机会,自然也就不可能获得劳动产品分配结果的公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使劳动者成为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表面上看实现了就业机会公平,但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本质上使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不可能有任何意义的机会公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最终目标是追求共同富裕,实现结果公平,但在趋向这一目标的每一。历史阶段同样也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的结果公平。我们应该看到,完全意义的结果公平只体现于现实生活中有限程度和有限意义的结果公平之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机会公平既体现丁这种有限程度和有限意义的结果公平,又是它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重机会公平。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其本质要求公平竞争。因此,必须在市场经济中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有可能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创建公平竞争机会的环境,从制度上分析,必然要求改革户籍制度,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消除不利于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从行业上分析,必然要求国家开放所有的行业部门,让经济主体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从劳动者竞争机会上的公平来分析,必然要求所有的工作岗位向劳动者平等地开放,建立择优录用的竞争机制,从而实现就业机会的公平。但由于社会条件的差异,劳动者禀赋的差异造成了获取公平机会的差异,因此国家有必要弥补劳动者在获取机会能力上存在的缺陷,提升劳动者获取同等的就业机会的能力。

、分清收入分配公平的标准,构建收入分配公平的范式

国民收入的分配要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由于二次分配过程所起的作用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因此必须有不同的收入分配标准。

初次分配以效率作为收入分配的准则。人们通常认为公平的分配标准大概有四种,即道德价值、需要、努力程度和贡献。当然,道德层面上的公平分配,那是基于人的理性而作出的界定,仅是一种价值目标的取向而已,目前尚不可能在我国实现。而按需要进行分配即按需分配,那是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在我国目前社会生产力欠发达的情况下,也不能实现。至于努力程度,那更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努力意味着主体尽量把力量使出来,至于是否尽量,则没有一个可衡量的标准。按贡献分配,也就是按生产要素的生产率和数量进行分配,从劳动者角度上来讲,即根据他在劳动中的贡献大小来进行分配,从生产部门来讲,则根据它对社会生产所作出贡献的大小来进行分配。按贡献分配本身就意味着按效率分配,因为效率本身就是指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而按此分配就是根据生产要素的质和量来进行分配,因此二者具有一致性。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为可行的公平分配标准应为按贡献分配即按效率分配。首先,实行按效率分配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只有以效率作为分配的标准,才能提高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才能节约物质消耗,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中的生产资料的支出,才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推动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次,按效率分配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物质产品,可以缓解我国目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再次,实行按效率分配,可以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可以调动劳动者和行业部门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们在生产中的作用。

既然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这就必然要求在初次分配中,根据效率拉开合理的收入差距,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行业、一部分工人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我国目前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结合按要素分配的方式就是注重效率的体现。市场经济本身要求各种要素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实现要素的配置,各种要素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都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当商品价值实现以后,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必然要根据其所拥有的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再分配注重以结果公平作为分配的准则。尽管按效率分配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缓和社会主要矛盾,但其不能解决收入的两极分化问题。两极分化同社会主义的本质相违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户。如果社会产生两极分化就将从根本上阻碍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从而最终又影响到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以注重结果公平作为收入分配的补偿,弥补初次分配过程中的缺陷,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

再分配注重结果公平,这就必然要求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为此国家必须规范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当然,国家在再分配中应注意将政策性扶贫转化为开发性扶贫,增强扶贫的长效性,提高缩小收入差距的实效性。

五、正确对待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任何收入分配公平都是一种相对的公平,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公平。要实行一种绝对的公平,那就必然要抹杀劳动者之间、行业部门之间的事实差异,不问效率高低,不分贡献大小一律实行无差别的平均分配,即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最大的弊端在于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收入分配的公平,最终导致共同贫穷。正如邓小平所说“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当然,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是一种低层次水平上的平均,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共同富裕,显然不能停留在一种低层次的平均水平上。因此,以效率促发展,提高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是必然之举。

“相对公平”就是收入分配的水平保持着一个合理的差距,并非一味地追求平均。这样既可以兼顾效率,又可以照顾公平。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一方面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真正做到“鞭打慢牛,鼓励和保护先进”,从而提高社会生产率,推动生产力水平的进步;另一方面又可以照顾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给予其基本的生活保障,消除人们在利益上的心理对抗。

当然,收入存在着合理差距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其必然性在于:其一,劳动者每个人拥有的生产要素的质量与数量是不同的,且其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的效能也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个人收入差距的存在;其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国各区域的资源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一致,经济差异较大,根据事物发展不平衡的规律,必定要有先有后地发展,必然会出现先富和后富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的存在;其三从行业发展上看,由于国家的支柱产业、基础设施必然要优先发展,否则会造成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现象,这就产生了行业的优先发展问题,造成了行业收入差距的存在。其四从社会主义的本质来看,社会主义的目的和归宿是实现共同富裕,但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富裕、同等富裕,富裕的水平必然不一样,所以收入差距必然存在。

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但收入差距必须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这个限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此限度能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贫富差距不能超过国民的物质承受力;另一方面,社会财富的分配不能同大多数人的价值观相背,即贫富差距不能超过国民的心理承受力。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就是合理限度的体现。一句话,合理的收入分配及其所带来的贫富差距既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否则将会破坏社会稳定,又要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否则将妨碍社会发展。

尽管拉开收入合理差距是一种相对公平的分配方式,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突破合理的度,就必然走向两极分化。这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据基尼系数的计算,我国城镇居民贫富差距“1978年为0.16”,“1995年为0.31,即使考虑集体福利差距在内也仅为0.36左右”。由此可见我国现在的情况仅是贫富差别而非两极分化,其本质是在居民总体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产生的先富和后富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贫富差别的基尼系数上升很快,即将达到0.4的最高值,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差距问题,而不应当采取回避的态度。对收入差距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一味地持“差距有害论”,也不能一味地持“差距有益论”,这是两种走向不同极端的论调。“差距有害论”要求尽快地消灭差距,其实质就是倡导平均主义。“差距有益论”强调差距越大越好,差距越大动力越大,其必然走向两极分化,最终背离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因此我们必须树立一种“合理差距论”的公平观,承认差距存在的客观事实,保持一定的合理差距是有利的。

诚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的原则,但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必须注重公平、讲究公平,在收入分配中寻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毕竟效率是市场的事,只要有了市场机制,有了竞争,效率自能解决(政府配置的资源例外)。而公平则是政府的事,它是对贫富利益矛盾的协调,也是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的需要,故政府必须讲究公平。政府对贫与富应站在道义立场上,正如奥肯所说: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收入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探讨

Abstract: The non-tax revenu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government revenue; the China government non-tax revenue management and use, there are still many irrational factors. This paper investigate the problems based on how to further standardize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non-tax revenue, and put forward their own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non-tax revenue; management; explore

撤消修改

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非税收入的概念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等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政府信誉、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财政性资金。一般来讲,非税收入可分为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资金收入、罚没收入等。在实际操作中,多是按照预算内管理、预算外管理以及制度外非税收入加以管理,其中的大部分都已经纳入财政管理。

目前,我国非税收收入存在很大不足,缺乏严格、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而非税收入的资金规模且逐年扩大,在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又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如何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使用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2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认识上的错误

收费实际上是政府是实现职能的一个经济手段,但是在我国存在着这样的观点:收费可以作为政府筹资的一种办法,特别是在政府财力不足时。由于在收费理论认识上的这种错误,使得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属于部门、单位,使用权和管理权也属于部门、单位,并且“谁收谁用、多收多用”的思想根深蒂固,即使纳入预算管理也只是增加财政收入总量,管理上也是明“脱”暗“挂”,不能有效增加政府的可用财力。

2.2 非税收入规模过大,二次分配问题突出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发现,尽管当前有许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积极都已经实现了科学的预算管理目标,在很大程度上面对与非税收入的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与此同时还有部分政府性基金管理也被取缔了。尽管如此,非税收入管理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的问题,在财政总收入当中仍然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不仅如此,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另外一个大问题就是在分配和使用的过程当中的二次分配的相关内容。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发现,当前被纳入预算管理的那部分非税收入都是由各个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缺乏规范的分配标准,而财政部门尽管在程序上进行了审核,没有对它的后续工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而非税收入的大部分款项仍然没有被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畴内,许多主管部门和相关预算单位在制定年度预算报表的时候也仅仅只是在形式上面做一个总体收入使用的计划,在具体的使用情况上面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计划和方案,最终无法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而让主管部门的二次分配和年度使用计划流于形式。这一现象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调整,将会影响我国财政收入的根基。

2.3 冲预算内轻预算外,管理流于形式

当前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向国务院以及人民大表大会上所提交的本区域年度预算使用计划流于形式,预算内容的安排也仅限于日常的使用情况,并没有深入的涉及到非税收入预算收支管理这块内容上。各级政府在审核各个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年度使用计划的时候,对于非税收入这块内容的审核也仅仅只是程序上的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最终导致了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约束监督力。许多部门在制定年初收入预算的时候,如果遇到了不足的情况也没有任何有效的管理对策,而只要在计划报表上进行追加即可,而当年末收入预算超过了实际的使用情况的时候也不需要进入下一步的财务审核以及结转手续的办理,收入支出项目调整普遍存在着随意性大约束性小的问题。许多单位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同时兼任了预算单位的工作,除此之外在本质上对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以及意识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浅显状态,无法做到与时俱进,这也是导致非税收入预算不科学和不准确的根本所在,再加上在预算使用计划的安排上普遍存在着随意性大,调整频繁的情况,最终制约了我国非税收入的科学规范化管理

3 改革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路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要使这项工作的开展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管理化的轨道,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并在改革的过程中创新非税收入的管理机制,才能够在本质上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目标。

3.1 更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首先要在非税收入管理的过程但中渐渐的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概念弱化,让每一个相关部门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非税收入管理理念,最终明确非税收入科学管理的本质所在,非税收入的所用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拥有使用非税收入的权利,而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在落在了财政部门的肩上。首先管理者和相关的部门要树立正确的非税收入管理概念,意识到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中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忽略的环节,将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征收列入到管理日程上,并给予其高度的重视和认真的对待。其次要树立系统全局的管理意识和理念,将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改革和我国的经济建设紧密的联系在意,从本质上将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区分开来,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障非税收入的科学管理。最后政府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树立正确的宏观调控理念,注意发挥好政府和市场这两双无形的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从行政审批流程改革开始进行改革,通过科学的非税收入管理,有效的减缓社会所承担的经济负担,优化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大环境,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

3.2 理顺税费,分类管理

当前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的力量,分别是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就非税收入的管理而言,首先要在整体上对税费的收取划分一个清晰的标准,理顺税费收入的概念。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发现,大部分名为“费”而本质上是税收收入,而这部分款项却无法在报表中清晰的定义,因而可将其列入税收管理的范畴,换一句话就说就是实行费改税制度。而对于小部分属于“费”的项目,则仍然按照正常情况收取,但是在编制预算报表或者是预算外管理的时候可以将其列入其中。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等那部分政府非税收入,则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其上缴到国库或者是财政部门。对于乱收费、罚款、集资等等行为要加以严惩,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策略,最终实现“分流归位”的管理目的。

3.3 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征、管、用体系

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将一切履行政府职能的收支全部采用财政预算的方式,统一政府预算管理体系。所有的政府收入归于财政税务部门管理,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改变对非税收入按比例返还、收支挂钩的管理模式;支出也应该通过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和业务需要,统筹安排供给经费,增强政府对非税收入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将收费使用权和收费所有权相分离。

4 结束语

利用现在科学技术,使用相应应用软件,实现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管理目标,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来源、结构、规模等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分析,以提高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1] 王蓓;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问题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11).

[2] 贾康,刘军民;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

[3] 贾康,白景明;中国地方财政体制安排的基本思路[J];财政研究;2010,(2).

收入管理范文第3篇

非税收入是指政府为实现其职能,按照一定规则采取收费、基金等非税方式,由中央和地方分别筹集用于特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1],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存在着大量的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在政府全部的公共收入中占据了很大比重,对微观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都具有重大影响。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求,财政部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非税收入分为: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对于我国当前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一是规模不断扩大,增长速度较快。建国以来,随着地方财权、财力不断扩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也日益增大,单靠预算内收入已经无法满足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这就迫使政府增设收费项目,允许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创收”,造成我国非税收入数额不断增长,且增长较快。据统计,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0523亿元,26年增长了10.95倍。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50%,2004年在经济高速发展、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情况下,所占比例仍高达28.5%。

二是宏观税负较重,管理较为混乱。我国的非税收入规模一直很大,而且增长迅猛。因此,虽然我国宏观税负比重不高,企业和居民的实际负担的税费却很重。非税收入的收费主体多元化,收费项目过多,管理上则职权分散、多头管理,秩序混乱,如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收费罚款没有一个基本的标准,弹性大、随意性强;有的收费项目已经明令取消,个别地方和部门仍然坚持征收等。

非税收入作用的发挥是有一定限制条件和范围的,一旦非税收入规模过度膨胀,缺乏监管,必然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当前主要表现为:

1、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经济增长。现行的收费却远远超越了正常交易的范围,企业所要承担的税、费负担较重。据估计,在我国企业的负担中,税、利息、费各占1/3,更严重的是一些乱收费等不合理负担的存在,这些收费大都是硬性摊派,强行征缴。

2、收费挤占纳税,影响税收功能。对于政府而言,从整个经济中所获取的资源或收入是有一定限度的。政府收入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构成,二者之间存在着税费挤兑效应,非税收入规模过高必然影响到税收收入的规模,容易对税基产生侵蚀,使“税源”转化为“费源”,客观上产生“费挤税”问题。费税规模倒挂的问题如果不加以制止,将危及国家政权根基,影响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稳定、调节等功能作用的发挥。

3、分散国家财力,削弱政府调控。我国现行的非税收入中,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纳入了预算管理外,其他大部分都在预算外管理,是构成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巨额预算外资金长期分散于各地区和各部门,游离于预算和政府的监管之外,分散了国家财力。财力的分散,一方面导致大量的收费集中在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和单位手中,降低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则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造成分配秩序混乱,不利于政府统筹使用财力。

4、加剧分配不公,滋生消极腐败。非税收入收费管理的部门化和征收主体多元化导致了政府收费政出多门,资金管理混乱,大大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管理混乱还会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收费制度的框架设计使收费所得与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相联系,造成人们致力于谋求权力和扩大利益,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探索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中央和地方进行了多种探索。由于人们对非税收入认识的局限性和非税收入自身的特点和方式,导致我国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多样化。目前这些探索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同时又存在一定问题。

(一)现行模式

近年来,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统管代收”,其主要特点可概括为“银行开票、银行代收、财政主管”;二是“职能分工”,其基本操作程序是遵循财政、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各自分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三是“分散征收”,其特点是多渠道、多方式组织征收,资金不经征收单位过渡户直达地方金库和财政专户,一般性收费由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则在中心设立征收点,由征收点代收银行代收;四是“集中汇缴账户”和“收入过渡户”模式。

(二)成效和不足

上述几种非税收入管理模式是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一种探索,正确认识了政府非税收入,理顺了财政职能,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征收透明度,实现非税收入的收与支的分离,加强了对非税收入使用的管理。但依然存在如下不足,如:缺乏一个统一的全国模式和全国统一性法规;没有彻底解决好激励与约束问题;对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范围还没有形成共识;大部分地区还没有涉及到非税收入使用问题,对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范围、标准及资金拨付问题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办法,非税收入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监督还不够。转(三)改革非税收入的具体举措

1、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构建地方财政收入体系

政府间财政关系和财政体制未能理顺是导致非税收入膨胀的一个根本原因,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和规范必须伴随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及规范化管理同步进行,并不断完善。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建立起合理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体系,调整税、费结构,特别是地方财政中的非税收入结构,把非税收入通过“费改税”从体制上调整税费结构,壮大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同时,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在科学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既要确保中央政府统揽全局的宏观调控能力,也要确保地方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2、重新界定审批管理权限,建立完善的政府收入体系

建立完善的政府收入体系,就是要在政府收入中划清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界限,建立以税为主、以非税为辅的分配格局,明确各自规模、比例和作用。为此,需要对当前存在的各种非税收入项目重新进行审视,实施分类改革。

一是要取消非法和不合理的非税收入项目,如某些政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而对管理对象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制度外收费;二是实行费改税,加大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完善现有的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将税收收入水平提到政府收入的主体地位。三是保留、规范需要的非税收入项目,大力发展有前景的非税收入,如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发行收入、特许使用费收入等。

3、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征、管、用体系

(1)改革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将一切履行政府职能的收支全部采用财政预算的方式,经法律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改变原来财政预算统收统支的方式,取消预算外范畴及其管理办法,将所有的政府收入完全归于财政税务部门管理,将收费使用权和收费所有权相分离。

(2)完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

统一政府预算管理体系,要求政府预算必须包括全部财政收支,全面完整反映政府活动。一是在收入方面,将各部门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二是支出管理方面,通过部门预算全面反映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状况,由财政部门根据其职能和业务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按标准供给经费。

(3)建立完善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银行代收和相关应用软件的不断完善,实现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管理目标,控制执收单位的收入项目、标准、账户设置、票据使用等,规范执收行为,有效防止乱收费等问题的发生。通过信息系统,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来源、结构、规模等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管和分析,以切实提高监管能力。

4、其他配套措施

(1)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非税收入一直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的事权没有足够的财力保证,仍然需要通过收费等非税收入来支撑。因此,从政府的角度讲,应按照公共财政的框架要求,正确界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不再从事经营性产业和竞争性行业的投资,重点保证社会公共需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和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

(2)加强制度规范和法制建设,将非税收入纳入法制化轨道

当前,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只有一些分散的决定、办法和通知,法律层次低,缺乏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可以遵循。具体表现为,政府非税收入界定不清晰,对于哪些收入应当列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收入管理上难以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在支出管理上未能真正做到收支脱钩、统筹安排;对违反非税收入的事件缺乏相应的处罚或惩治的制度规范。因此,建议研究起草专门的法规、条例,就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分类、征收管理以及支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

[参考书目]

1、财政部预算司,《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会议报告,2006年。

2、贾康、刘军民,《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研究》,《税务研究》,2005年第4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5)》,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

收入管理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分析非税收入的内涵和理论依据入手,探讨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一些现存问题,并指出了加强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政府非税收入与“准社会公共需要”相对应,和税收收入一样,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不可少。认真研究和探索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途径对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职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内涵

(一)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信誉、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就资金性质而言,与税收相同,都是财政性资金,并与税收共同构成政府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范围。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制度外管理非税收入。其中的前两项合并起来,就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来源的不同,非税收入又可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中的大部分都已经纳入财政管理。

1.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管理中较为规范的部分。其项目的确定均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标准核定也均通过法定程序,收入全额纳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这部分非税收入政策调整权限基本由中央财政控制,而且对地方而言比较透明。

2.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程度明显低于预算内管理部分,但原则上仍是有轨可循的。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基于特定的背景,国家对预算外管理非税收入的范围做出过数次界定。尽管在不同时期,这部分非税收入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在现实工作中,这部分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财力补充。

3.制度外非税收入。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体系中,制度外非税收入最具机动性和波动性,而且历史较短,透明度最低,是转轨过程中逐步扩张的收入。制度外非税收入不纳入财政管理范畴,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直接支配,其用途广泛,不仅用于经济建设,而且还用于事业发展、政权建设、社会保障和公职人员津贴等。

二、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

政府取得收入是为了实现自身的职能,政府职能规定了政府收入的合理性以及形式和数量。非税收入一方面由政府的经济职能所决定,另一方面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方式所决定。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总结。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政府的经济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发生了相当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守夜人”;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论”,从此政府开始步入经济领域,正式实施对经济的干预,从而使政府的经济职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20世纪里,与资本主义经济不断调整发展的过程并行,世界上先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模式以及拉美模式和东亚模式。在种种模式之间,一个重要的主线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过一个世纪的长期探索之后,人们得出了某些共同认识:

1.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率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消除自然垄断、提供充分信息、实现公平分配和消除经济波动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2.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规则和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可以使市场繁荣,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3.有效的政府包括哪些内容,这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与其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经济职能模式,不如针对本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有重点地定位本国政府在某个阶段中的主要经济职能,并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正。正确的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做。引进政府是为了使市场失灵的范围和程度缩小,使市场机制能够承担更多的配置功能,而不是为了用政府来代替市场。

4.政府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是至关重要的,有五项基础性任务处于每一个政府使命的核心地位。这五项任务是: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弱的阶层;保护环境。

5.法制和民主是政府取得日益扩大经济职能的合法性的前提。一旦政府权力失去制衡,不但无从保证政府会自愿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以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而且极易导致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最终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现代经济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混合产品。按照政府和市场的分工,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部分混合产品。

1.纯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因为纯公共产品是被共同消费的,具有非排他性,理性个人将不会在使用公共产品时自动按价格付费,而是变成“免费搭车者”。因此政府职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式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税收正是这种强制性筹集资金的手段。但税收不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资金补偿的唯一方式,虽然所有个人同时消费同等数量的产出,但他们从同等产出中获得的总收益和边际收益通常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方式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当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时,是不能用税收弥补其成本的,而应采取非税的方式弥补政府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2.混合产品的资金补偿。纯粹的公共产品是不多的,仅有国防、政府行政、外交、司法、公安以及基础教育等。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向使用者收取一定标准的使用费,既可全部或部分的补偿其成本费用支出,避免公共服务的过度供给;又可以做到谁收益谁付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搭车”现象,有利于有效抑制消费者对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过度需求。因此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运用收费方式实现资金补偿比征税方式更为合理。收费体现了“谁收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易被缴费者接受。

三、目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散。目前参与管理的部门较多,造成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责的分散,肢解和弱化了财政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非财政部门参与非税收入政策的制定,肢解了财政职能。按现行制度规定,非税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并未统一在政府财政部门。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由财政与物价部门联合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被纳入价格管理范畴。这使得财政部门在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征收管理分散,财政部门征管职能弱化。按现行制度,非税收入征收工作不像税收统一到税务部门管理,而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拟定和对征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部门经费保障情况。同时,反观财政内部,对非税收入未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缺少责任主体。

(二)征收成本核定流于形式。征收成本核定是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关键,是财政部门管理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系统内部熟悉非税收入政策和项目特点的处室不能负责此项工作,导致财政对各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除了按一定比例统一安排之外,其余部门仍然由执收部门安排。这种做法存在三个弊端:一是财政统管能力不强,政府集中调剂资金过小。二是消费性支出比重较大,非税收入的经济贡献率下降。三是部门预算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部门间苦乐不均现象不能彻底解决。

(三)部门利益固化。目前,部门小团体利益的旧观念仍然制约着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工作,一些部门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所有,无视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拒不上缴财政而截留挪用,有的甚至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与此同时,一些部门即时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也是立即要求办理划拨手续,资金管理没有摆脱粗放模式,也没有真正实现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所提出的经费支出按进度、专项支出按计划的管理目标。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严格计划审核,鼓励合理增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支出统筹,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为经济转轨时期各级政府重点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

(一)加快非税收入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从长远看,非税收入的取得必须以法制为基础。从近期看,国家应抓紧研究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规,通过政府法规的形式明确非税收入概念、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界定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并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征收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理顺和强化财政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组建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机构,整合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2.科学核定非税收入计划,强化收入预算刚性。要综合项目特点、当年政策变化和上年实际收入等因素进行逐项逐户核算,并合理确定审定程序,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3.加强专户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核算体系。要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彻底取消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账户,部门所有收入均要统一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提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收单位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杜绝违纪资金通过财政缴拨合法化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部分非税收入要实行增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总量做大,弥补一般预算资金不足,实现既鼓励执收部门自觉增收,又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的双赢目的。

(四)硬化支出预算约束。要把非税收入摆到和税收收入同样的地位上,一并作为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按照建立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税支出管理改革,统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收入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非税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

(七)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依法应当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但按照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缴管理

第六条非税收入的收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对受委托单位的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等信息。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布。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在其办公场所公示。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多收、缓收、减收、免收或者停收。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第十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委托银行代收。执收单位不得直接收取非税收入现款,但依照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缴款义务人或者依照规定可以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和确定的缴费方式,到代收银行缴交有关款项。

第十一条经人民银行认定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银行资格,并与市、区财政部门签订非税收入协议的商业银行,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银行和市或者区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在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非税收入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符合退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由执收单位核实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还。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执收单位应当按月就非税收入上月的收缴情况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保证收取的金额与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金额一致。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非税收入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照规定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和具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二)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但不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非税收入年度执收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非税收入年度执收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按预算管理规定批复执收单位,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非税收入执收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涉及市级与区级分成的,分成比例应当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核准;不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部门、单位之间的分成比例,依照财政隶属关系按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涉及上下级分成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给上级单位或者拨付给下级单位,但国家和省的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收取非税收入的管理经费以及为取得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收入而发生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执收单位不得直接从非税收入中计提或者支付。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承担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执收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应当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保管、审核、缴销等制度,保证非税收入票据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未出具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变造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四)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收取、缴交、划解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依法对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同级或者上级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