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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环保要求

畜禽养殖环保要求

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第1篇

为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优化我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XX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日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规划布局原则

1.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

XX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非禁止养殖区。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非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禁止养殖区以外区域。

三、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区:

利民水库:截碱沟外沿以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XX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和红坛寺森林公园等国家AA级景区核心区域。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XX县城建成区;

(2)各镇政府驻地建成区;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作为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四、畜禽养殖区域建设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限期关停或搬迁;

3.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XX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的规定。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适合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

2.已建畜禽养殖场要采取生态环保养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气利用、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物环保养殖;

(3)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畜禽。

五、相关要求

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第2篇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六条(分类管理)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第十二条(种畜禽繁育)

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五条(用药安全管理)

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六条(畜禽免疫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第十七条(传染病控制)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严重疫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条(污染排放的监督)

本市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畜禽销售)

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畜禽屠宰)

本市对出售的畜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畜禽养殖场送交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应当提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畜禽疫病保险)

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立的法律责任)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养殖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畜禽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

(三)对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畜禽销售规定的法律责任)

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销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十三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第3篇

1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的概念与内容

畜禽养殖业的清洁生产是将畜禽养殖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应用于畜禽养殖生产全过程,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不断改善饲养管理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降低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3]。畜牧业清洁生产是农业清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按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把清洁生产的观点引入畜牧业生产中。畜禽养殖业的清洁生产贯穿生产全过程控制和废弃物处置的全过程控制。通过控制可以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促进畜牧业的生产和消费与环境相容,降低整个畜牧业生产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实现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4]。

2畜禽养殖业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1)规模化畜禽养殖用水污染畜禽养殖场用水主要有畜禽饮用水和畜舍清洗用水。畜禽饮用水取决于畜禽的品种、饲养方式及饮水设施,尤其是饮水设施不同,造成的放、流、跑、漏、渗水量不同。水冲式清粪系统,需用大量的冲洗水,而且由于用水量过大,常常形成液态水粪,增加养殖场污水排放量,且有较高的污染负荷[5]。(2)畜禽粪便污染中国每年畜禽粪便总量超过10亿吨,其中有25%的畜禽粪污流失到水体中。畜禽粪便淋溶性很强,可通过地表径流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因含有大量有机物,会消耗水中氧气,使水体变黑发臭,导致鱼类及生物死亡。养殖废水中所含大量的含氮化合物,在土壤微生物的作用下,通过氨化、硝化等化学反应过程而形成了NH+4-N、NO-2-N和NO-3-N渗到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中硝酸盐含量增高,使水质不易于饮用,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畜禽的排泄物经废水、雨水冲刷后可污染地表水,且通过渗漏等方式构成地下水的污染。另外,畜禽粪便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如不及时处理,会使环境中的病原种类增多,菌量增大,使病原菌和寄生虫蔓延,严重时危害人畜健康[6]。(3)大气污染畜禽养殖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恶臭气体,产生甲烷、有机酸、氨、醇类等二百多种有毒有害成分,污染养殖场及周围空气。这些污染物除引起不快、产生厌恶感外,对人和动物有刺激性和毒性[7]。有的物质还会损害肝脏、肾脏,长时间吸入恶臭物质可改变神经内分泌功能,降低代谢机能和免疫功能,造成生产力下降,发病率和死亡率升高。

3畜禽养殖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必要性

(1)环境压力近年来随着规模化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原本潜在的由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显现,并且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加而越来越突出。以往传统的畜禽养殖一般是以农家饲养为主,农户一般将其随处排放、污水横溢,有的甚至直接堆积到乡路两边,堆粪地点周围恶臭弥漫;有的则就近将畜禽粪便直接排入河道或池坑,留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己经威胁到了广大农村的生态安全。(2)政策导向中国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畜禽养殖业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等,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国家环保总局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把常年存栏率500头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等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纳人管理范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对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做了明确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3)企业需求近年来,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设置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目前难以达到的资源环境技术标准,不仅要求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符合环保要求。与此同时,外国一些成本低、数量大、质量优的畜禽产品将进入中国及中国原有的国际市场,这些畜禽产品在质量、卫生等方面符合国际市场的标准。为了维护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避免因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产品造成影响,只有实施清洁生产,提供符合环境标准的“清洁畜禽产品”,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8]。

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第4篇

随着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http://在全国各地出现了一大批大型集约化畜禽养殖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规划、管理和技术落后等各方面的原因,当前农村地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控制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全面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因此,科学防治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对于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卫生,促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实现畜牧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安阳市畜禽养殖业的现状

(一)我市畜禽养殖规模和污染现况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迅猛发展,安阳市畜牧业的生产方式也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规模化饲养所产生的大量畜禽粪尿等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从而导致了畜禽粪尿及废水的污染负荷超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成为城市郊区的污染大户。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年底,全市已建成各类标准化养殖小区527个,其中:猪234个,牛59个,羊20个,家禽212个。其中大部分养殖场的畜禽粪污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目前,安阳市养殖污染的现状是畜禽粪便集中、量大,同时污染治理没有跟上,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对水资源、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已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

(二)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的治理现状

由于多种原因,我市许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布于居民区内,8%一1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当地居民水源地的距离不超过50m,30%一4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离居民或水源地最近距离不超过150m。WWW.133229.COm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构成了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压力,还在许多地方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主与周围居民的环境纠纷。过去一些地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途径加以鼓励,环境意识相对薄弱,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我们长期以来又把环境工作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因此畜禽场的宏观环境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全国90%的规模化养殖场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60%的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这一最为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另外,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资力度明显不足,80%左右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投资。

二、养殖场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先后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防治原则。而国家环保总局同年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则提出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厂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储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安阳市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工作非常的重视,经过近些年的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于污染防治的资金不足,投资不尽合理。第二、治理工艺及技术系统化考虑不足。第三、农业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第四、没有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

三、治污减排主要技术方法以及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对策

(一)广泛宣传,努力营造防污治污共识

一方面,向规模化养殖业主大力宣传畜禽生态养殖的必要性,使其把生态养殖作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迫切要求,增强治理养殖污染的紧迫感和自觉性[3]。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和科普宣传,让公众了解畜禽规模化生产的污染危害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让规模化畜禽养殖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加强监管促进养殖业规范发展

依据国家对促进畜牧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颁布的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畜禽种类、养殖规模,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建立产、排污监测机制,强化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监督管理,把具有与畜禽养殖规模相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列为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审批的必备条件加以审核,环保不过关不允许投入运行;对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要进行改造,限期治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业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治污措施

根据安阳市畜禽规模养殖现状以及污染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第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场区布局等方面应从保护环境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划和布局本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把好养殖企业的“入口关”。

第二、粪便处理工艺。需要有指定的专用粪便堆放场所堆放场所应符合蒸发强烈、日照充足等自然条件,改变用水冲粪的方法实行干清粪工艺。

第三、养殖场污水处理。要求养殖场建造分级沉淀井净化污水,在畜舍外建造分级污水井,用于接纳畜舍内排出来的污水。

第四、粪便的发酵与还田技术。要求畜禽排泄的粪便集中堆积到贮粪场堆肥发酵,以杀灭病原微生物。

第五、粪便生产沼气。利用畜禽粪便厌氧发酵生产沼气,不仅能提供清洁能源,而且沼渣、沼液可以直接肥田,形成养殖、能源与种植紧密结合的粪便处理、利用模式。

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牧结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循环利用、控量减污”的原则,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和城市发展需要,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实行划区分类管理。对现有养殖场(户)污染进行综合整治,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走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农业之路。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城镇居民区、住宅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主要河流、工业开发区优先保护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分类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三类。

禁止养殖区是指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控制养殖区是指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实行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适度养殖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容量,可适度进行畜禽养殖的区域。本办法所称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划分范围

(一)禁止养殖区

1.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包括城区三环线以内区域、江南新区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和城西新区的工业区块,中心镇规划区、集镇核心区;

2.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包括杨溪、太平、三渡溪、珠坑、黄坟、洪塘坑、上黄水库等规模水厂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联村、单村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主要包括方岩风景名胜区、五指岩风景名胜区、白云风景区、石苍岩风景区等;

4.水环境功能区确定为Ⅰ、Ⅱ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华溪、酥溪、李溪、南溪、江等河流两侧500米以内范围;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1.城镇规划禁止养殖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2.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3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规划区域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国道、高速公路、铁路,市区通往各风景区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度养殖区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除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五、发展规划

市农业局要会同环保、水务等部门,根据我市畜产品需求增长及环境承载力、流域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禁养规定,科学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同时,抓好规划实施中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现有各类养殖场原则上要在2012年底前逐步关停、转产或搬迁。

控制养殖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养殖场应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未经治理或未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在适度养殖区,实行适度生态化规模养殖,优化养殖布局,污染物经治理后达标排放。

(二)在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等有关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市发改、国土、农业、林业、环保、水务、规划、工商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有关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严格审批程序;环保部门应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农业部门应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建设规范,抓好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各镇(街、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辖区范围内禁养养殖场的关停转迁,并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发展关口,严禁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现象,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环境准入制度,加快推行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及备案制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有关部门要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促使畜禽养殖场所设置合理、管理规范、饲养达标、用药安全、免疫及时、无害化处理到位、档案健全。市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二)加强技术指导。市农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落实工作措施,积极探索推广畜禽生态养殖、畜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低成本利用的典型和先进减排技术,大力推广干湿分离、雨污分离的治理方法和就地消纳、循环利用、集中收集处理、零排放等多种模式。

(三)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各镇(街、区)、环保、农业、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对擅自向水体等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不按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污染环境的,要及时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