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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范文第1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生态X县建设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

(四)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X县畜牧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小区(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依法限期关停或搬迁。

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区)。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区)应当限期治污,确保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未经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其限期关闭、转产或搬迁。

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X县县城规划区、各乡镇办事处集镇建成区范围内及500米区域;开发区、工业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区及500米区域。

2.城镇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区域。

3.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X县水库等);各乡镇办事处、村、组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部级森林公园、公园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等区域及周边500米以内。

5.县域内主要河道堤坝内;县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

6.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等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农村社区、行政村人口聚集区及500米区域内。

3.

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高速公路两侧外延500米以内;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外延各500米范围以内。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满足环境容量且在限养区域外的为适养区。

对于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对三个区域做出调整。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全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细化制定本辖区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界限,并予以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区)建设手续不全的,不再补办手续,由乡镇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建设手续齐全的,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并逐年削减畜禽养殖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鼓励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暂不能关停、转产或搬迁的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现有的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对养殖污染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的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无法完成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依法划定的适养区内:在依法控制畜禽饲养总量的前提下,要合理布局,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就地消纳、资源利用,达标排放,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各乡镇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尽快完成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工作,在行政区域图上标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切实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五)县环保、发改、畜牧、水利、农业、国土、建设、规划、林业、财政、法制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措施,强化管理。县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工作纳入个乡镇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批准在禁养区内建设规模养殖场。凡已在适养区、限养区建设的小型、大型养殖场的畜禽排污,必须达到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落实。

环保部门: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养殖场污染案件。已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通过环评和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建设的养殖场,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前,一律不得进行再生产。

发改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支持。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划分提出规划建议,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等级备案工作。

水利部门: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水域保护提出建议及进行备案审核工作。

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国土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备案手续进行审核,并对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规划部门: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提供城乡规划区域图,及时将城乡规划区域调整范围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

林业部门: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域保护提出建议及进行备案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区)关停、搬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法制部门:对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

乡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实施逐步搬迁或关闭。乡镇办事处切实把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和污染防治治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对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的管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范文第2篇

根据《*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将以下区域划分为禁养区:一是碗窑水库水系保护源头二个村:*田、*二村。二是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四个村:迎宾、大夫弟(不包括原湖川头村)、*、*。以下区域为限养区:一是省道两侧500米以内的范围;二是镇核心区及人口居住集中的区域:大溪滩、上余村上余片、湖珠;三是工业园区周边500米以内的范围;四是*港干流河溪两侧500米以内的范围。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他区域为非禁养区。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意义和原则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事关食品安全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基础产业。加强规范管理,有利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鼓励采用生物发酵舍零排放生猪养殖技术,从源头控制污染。根据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逐步向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发展,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审批办法

禁止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若在禁养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对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疫条件审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500头(指常年生猪存栏数,下同)以上生猪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场应当领取营业执照,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1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须经市农业局审核,并按养殖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1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小规模养殖场,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镇生态环境监管站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镇生态环境监管站初审把关,报市环保局审批。

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市环保局审批。

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保局审批。

其他畜禽按60只鸡(鹅、鸭)折算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进行计算。

四、畜禽养殖场建设的环保保障

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在受理环保审批时承诺建设规范的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防止恶臭气味、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采取雨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对废渣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对病死的畜禽尸体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确保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向环境排放经治理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只能设置一个规范化污水排污口。对超标准排放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监管站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五、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其他措施

1、加强技术指导。在日常管理及动物防疫上,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及动物诊疗所加强对养殖业主的技术指导,养殖户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做好动物免疫工作,记好免疫台帐及养殖档案,出售畜禽时提前报检,禁止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2、落实好政策扶持。配合上级农业、环保部门完成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任务,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群众工作,切实解决工作难点,将各级给予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范文第3篇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业主是养殖场污染治理的主体,各村是辖区内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因地制宜原则。对非禁养区内不同畜禽养殖场、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可分别采取不同类型、不同投资规模的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治理。

(三)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资金实行养殖场自觉投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等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四)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也是一种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

二、目标任务

由镇环保办会同畜牧站、农业服务中心、各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停或搬迁,控制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规模,并依法治理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督促镇域畜禽养殖场进行养殖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的模式机制基本建立,农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7年5月)。各村通过村内广播、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环保法》、《国土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禁养区养殖业主分级召开动员会,对禁养区范围、禁养区划分依据、整治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及补助标准、整治期限等内容宣传到户到人。

(二)整治告知(2017年6月)。镇环保办及畜牧站牵头以及各村配合,全面排查镇域畜禽养殖情况,锁定需关停或搬迁、整治的畜禽养殖场(户)。各村在口头告知的基础上,由环保办制订告知书并送达养殖业主。告知书内容包括:禁养区范围、禁养区划分依据、整治措施及相关标准、整治期限等。

(三)现场核定(2017年6月至7月上旬)。各村及时开展养殖场相关数据核实、锁定工作,经相关方签字认可后统一登记造册。

(四)内容公示(2017年7月中下旬)。各村按照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后,按相关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签订协议(2017年7月下旬)。各村与辖区养殖业主签订整治达标承诺书和整改协议。

(六)整改治理(2017年8月至12月)。按照“早启动、早拆除、早补助”的要求,禁养区内养殖业主自行处理存栏畜禽并拆除养殖场。对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采取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技术,采用干洁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完成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配套建设改造,防止污染物的渗漏、散落、溢流、雨淋、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实现畜禽粪污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达到整治协议规定进度后,养殖业主申请镇环保办现场检查核实。对在2017年12月10日前拒不整改、涉嫌违法的养殖场(户),由镇环保办上报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强制关闭拆除。

(七)统一验收(2017年12月上中旬)。镇环保办申请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兑付补助资金。

(八)建章立制(2017年12月下旬)。各村总结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畜禽养殖污染现象“反弹”。

四、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

根据2014年11月6日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在禁养区内新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以及未取得用地、环评、动物防疫等许可或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户),不予补助;对其他的按标准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复耕达标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养殖场(户)圈舍拆除补助。按圈舍面积计算,先拆后补,标准为:砖混结构180元/㎡,钢架结构200元/㎡,偏棚简易型50元/㎡,偏棚砖玻结构120元/㎡。

2.配套附属设施拆除补助。按圈舍面积计算,先拆后补,标准为:圈舍面积在300㎡以下的1000元/户,圈舍面积在300㎡—500㎡的2000元/户,圈舍面积在500㎡以上的3000元/户。

3.存栏畜禽处置补助。对提前将存栏畜禽处置完毕的养殖业主补助标准为:能繁母猪200元/头,50公斤以内的生猪40元/头,50公斤以上的生猪60元/头;肉牛60元/头;15公斤以内的羊(不含15公斤)20元/头,15公斤以上的羊30元/头;鸡、鸭、鹅、兔5元/只。

4.养殖场(户)自行复耕补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且原场址复耕达标的,补助标准为:按圈舍面积计算,给予20元/㎡补助。对不配合整治工作,拒绝执行整治方案,限定时间内未关停且拆除养殖场的,由县环保办、各村负责依法。对禁养区外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不达标的养殖场(户)由县环保办、各村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强制关闭且拆除。

(三)补助流程。按照业主申请、各村汇总复核,报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农业服务中心、环保办、国土所等部门审核验收,镇领导审批后上报县相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以镇长任组长,镇政府分管农业、环保的副镇长任副组长,环保办、镇农业服务中心、环保办、维稳办、财政所、国土所、安办等部门,以及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全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各村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专项整治,综合治理江流域(段)两岸的畜禽养殖业,切实减轻对水环境的污染,使我县畜禽养殖业朝着科学、有序、合理的生态型农业产业方向发展。

二、工作要求

1、对禁养区范围内(沿溪两岸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拆除或关闭。

2、对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予以拆除或关闭。

3、禁止在江西溪支流的花山溪、文峰溪、黄井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批新建的,予以拆除。

三、整治责任

县成立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分工如下:

县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乡镇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年度考核。

县农业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监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制定拆除通知书,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整治进展情况。

县环保局: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畜禽养殖企业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设施不健全,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废水的规模化养殖场,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能达标的要提请县政府予以关停。

县工商局:依法对列入搬迁关闭计划的畜禽养殖场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县供电公司:积极配合,对列入搬迁关闭计划的畜禽养殖企业,在期限内未搬迁关闭的,及时按照县政府要求给予停电处理。并将环评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对未经环评的规模化养猪场不得给予供电。

县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占用林地或耕地、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企业进行处罚。

养殖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落实禁养区内养殖场拆除工作。

四、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月15日前)

江流域各乡镇、工业园区要根据规模养殖场所处地理位置,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是否在禁建区或禁养区范围内。调查摸底工作要求认真仔细,特别要对新建、抢建以及在原有规模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养殖场要进行详细核实,登记造册,确保无误。

2、拆除关闭动员阶段(月15-31日)

召开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拆除禁养区内养殖场业主动员会议,各有关乡镇、工业园区召开所在地有关养殖业主动员会议,明确整治工作要求。

3、拆除关闭准备阶段(6月-30日)

由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禁养区内养殖场拆除关闭通知书,并负责送达至养殖场业主,各有关乡镇、工业园区做好拆除关闭各项准备工作。

4、全面拆除关闭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各有关乡镇,工业园区,县直有关单位全面开展禁养区内养殖场拆除关闭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拆除关闭工作。

5、检查验收阶段(10月1-20日)

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并对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效能督查,通报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6、总结阶段(10月20日-11月30日)

由县农业局牵头,环保局配合,11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县政府,适时召开全县性总结会议,总结经验,通报问题,

督促后进,推动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强化领导,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有关乡镇、工业园区是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专门机构,并抽调工作人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5月15日前,要将工作机构及联络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范文第5篇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属畜禽养殖适养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应当取得所在地镇或街人民政府同意,经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备案,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做到环保设施与其他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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