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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措施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筑工程市场不断扩大,建筑工程投资规模也不断增大,尤其是大型商业建筑以及高层建筑数量的增加,需要更加精准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以上建筑在设计施工阶段就存在较多消防安全隐患,如果无法消除建筑消防隐患,严格审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建设,就会出现消防事故,导致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还有可能影响居住人员的正常生活。对此,消防监督部门应该关注在建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定期抽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安装情况,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建设的基本要求,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在建工程消防事故特征
1.1事故波及范围大,伤亡人数多
对于投资建设规模相对较大的施工区域,一旦在建设过程中突发火灾事故,由于人员疏散不及时或恐慌情绪,很可能在撤离过程中出现踩踏事件,对建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由于在建工程项目场所的施工人员密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在建工程内部人员的逃生率。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在建工程内部出现火灾,人们第一时间会感到恐慌,而施工现场内消防设施不足,无法及时扑灭火灾,瞬间会有大量人群涌向出口方向,从而造成在建工程消防出口拥挤,没有专业的人员维持现场秩序,降低人们的逃生概率,同时,在恐慌情绪的支配下,还可能会出现人员摔倒或踩踏事故,极大地降低了人们的生还率。
1.2经济损失较大
当前,国家经济持续性建设以及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城市基础工程以及住宅工程为乡镇地区的工人带来工作机会,而这些人员的消防意识淡薄,一旦在建筑施工时出现火灾,不合理的灭火方法往往会适得其反,加上人员密集,工种复杂,施工场地内缺乏安全防护装备,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带来较大的经济财产损失。
2在建工程消防隐患以及安全监督管理问题
2.1消防隐患
2.1.1设施布置不合理施工项目进入施工阶段时,为了满足现场施工与管理的需求,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施工基础设施,比如临时办公室、居住区等。受建筑工程用地的限制,以上临时设施在建设的过程中很难满足建设要求,经常出现设施防火距离不足、防火通道堵塞等问题,容易引发消防事故,造成严重的损失。比如,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与在建工程距离小于15m,而其他临时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更是小于6m的基本要求,再加上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物料摆放随意,容易堵塞消防通道。2.1.2可燃物管理不到位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的材料种类较多,其中不乏易燃易爆的施工材料,常见的有木材、塑料、油漆等。现场管理人员应该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如果出现存储不当的情况就有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威胁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比如,2017年12月,天津市一城市大厦建设项目,其38层电梯间随意堆放废弃物,后因施工人员遗留火种,引起材料燃烧,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经过紧急救援依旧造成现场10人死亡。2.1.3临时用电存在隐患为了方便在建工程施工建设,施工人员会在施工现场设置很多临时用电的点,导致临时用电出现随机性的特征,临时用电的网线比较复杂,缺乏有效管理,经常出现铺设问题,影响其他施工项目的进行,同时也增加了消防安全隐患。有时候还会出现一个开关盒连接多个电器设备的情况,导致开关电源负载过大,增加了火灾隐患。除此之外,施工管理人员不重视现场的用电规范问题,尤其是在起居室与办公区,经常出现违规使用电器的情况,造成负载过大,容易引发火灾。2.1.4消防设施不完善我国对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具体的要求,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供水系统以及应急照明等装置。然而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解决建设成本,在施工现场并未配备消防设施,有的甚至都没有灭火设备,难以消除现场火灾隐患,还会造成更大的伤害。而有些施工单位按照要求为施工现场配备了相应的消防设备,但缺少日常维修与保养,导致现场消防设备存在管理不善、备件不足等问题,难以应对火灾事故。比如,有的建筑内部消防照明设备由于长期不使用而又缺乏定期维护,从而出现故障问题,如果商场出现了紧急事故或者火灾情况,就很难利用照明系统开展疏散救援工作。其次,很多人员密集的场所都缺乏自动报警装置以及自动喷淋装置,导致该区域在火灾发生的时候无法进行消防灭火处理,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1]。
2.2安全监督管理问题
2.2.1前期监管不到位一般情况下,建筑项目在立项设计阶段就需要进行消防方面的监督与审批,确认其设计施工方案满足建筑消防要求之后才能够进行施工建设。但是一些建筑工程项目通常会以工期紧、任务重为借口,并未取得工程报建许可就开始施工,更有甚者已经直接竣工并投入使用却未取得消防审核许可,导致消防安全前期监管完全失去效力。很多施工设计单位为了满足企业建设要求,节约施工成本,并未遵循消防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还有的施工单位为了应对消防监督审核,提交的施工设计图与实际投入施工的设计图存在差异,导致建筑消防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很多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中抱有侥幸心理,无视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导致建筑工程出现严重的消防隐患。除此之外,一些城中村改造工程、自建房工程等,都存在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这样的建筑单位明知道建筑设计违反消防技术规范,建筑之间存在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依旧开展施工建设,对居民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2.2.2消防责任主体不明确建筑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不足,在实际施工中经常出现随意挤占消防通道、擅自增加层数、随意改变建筑设计与使用性质等现象,最终建设出的建筑与申报的建筑项目大相径庭。另外,在施工设计阶段,有的设计单位为了满足建设企业的需求罔顾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在明知道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弄虚作假,一味追求经济效益。除此之外,还有的建筑消防单位资质不足,其消防管理人员都是临时拼凑而来,缺乏专业技术知识与工作经验,难以开展有效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在隐蔽工程建设中还存在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等问题,导致建筑消防等级不足,影响整个建筑的施工质量。施工消防监理单位形同虚设,监理人员不了解具体的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与条例,检测单位人员存在恶意竞争的情况,影响建筑施工的效果。2.2.3二次装修不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完成之后,有的单位会擅自进行扩建与二次装修,这就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况,增加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比如有的建筑人员在扩建的时候私自拆除防火墙,擅自封堵安全出口与消防连廊,还有的装修单位忽略了建筑的消防安全要求,为了满足装饰美观的需要破坏建筑原有的消防设施。比如装修施工人员在进行房屋吊顶装修时将自动灭火喷淋装置遮挡起来,导致消防设施难以发挥效用;还有的施工人员将楼梯间的防火门进行更换,影响了防火门的消防功能。这样的违规建设行为都会增加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居住者造成较大的影响[2]。
3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措施
3.1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要想强化建筑消防监管效果,消防部门就应该找准消防管理的源头,进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与技术委员会,参与建筑规划与项目开发工作,推动城乡消防规划工作的进行。消防部门还应该从教育、商务、卫生等各个行政审批部门入手,加强对消防安全相关事项的管理与审批,针对不符合消防建设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建设。另外,消防部门还应该配合监察管理工作,提高在建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力度,落实各部门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政令畅通,以防出现渎职行为。对于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城、老旧住宅区、集中出租屋等场所,消防部门应该定期进行火灾风险的排查与整治,根据建筑需求增加消防设施,降低消防风险。
3.2完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只有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才能够促进消防部门职能的改革深化,提出统一的消防监督工作标准,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效率。针对在建工程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明确工作标准,并参考相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实现消防监督责任的落实,明确分配监督管理工作与任务,提升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消防安全意识。只有将消防安全管理放在与自身经济利益同等重要的位置才能够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与普通建筑的消防监督工作相比,在建工程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难度更大一些,监督管理项目也更多。要想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建筑内部还应该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设备与消防设备,加强消防设备维护工作,减少建筑消防隐患,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消防管理能力。比如,工作人员可以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融入物联网技术,这样就能够完善火灾事故报警专线,并通过控制系统对消防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发生火灾时,系统能够触发应急机制,并通过智能化系统给出指令,使用自动喷淋的方式降低火灾的影响。同时,智能化系统还能够发出警报,提示工作人员。因此,消防工作人员应该完善消防设备定期检修以及维护工作,保障消防设备的有效性,这样才能够提高消防工作的效率[3]。
3.3实现多部门联动综合管理
随着我国区域公共安全体系的不断建设与完善,消防部门应当整合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内容,将其与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取得其他社会安全管理部门的联系,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联动管理工作,完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立在建工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目标,提高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效果。消防部门还应该不断完善自身职责,加强消防宣传培训,提升基层消防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引进信息技术完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系统,实现各部门消息的互通以及工作的联动。另外,消防部门还应该根据该区域的消防隐患情况制定出应急方案,开展实战练习,提高消防隐患治理与救援工作的效率[4]。
3.4构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们生产活动也不断增加,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隐患与消防事故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然而当前使用的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不能够满足日益增加的消防管控需求,甚至在当前的信息系统建设中也存在管理系统不够完善的问题,无法发挥出信息管理系统的真正效用。对此,技术人员应该提高自身消防监督专业水平,致力于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完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首先,消防部门技术人员与领导层应该创新监督管理意识,推动信息化建设发展,实现消防监督管理智能化发展。其次,消防部门还应该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与防火管理系统的整合,这样就能够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同时还能够完善消防应急工作内容[5]。
3.5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针对在建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还应该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秩序,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积极探索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以及行政审批分离的可能性,优化消防审批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创新消防监管审批模式,保障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首先,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建筑施工多单位、多机构的诚信制度,规范参与建筑项目各主体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其能够自觉遵守建筑工程消防建设技术要求。针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建设等环节中出现违规现象的一律不能够通过审批,建筑必须返工,不能够投入使用,对于行为恶劣的单位还应该给予惩处。对于建设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应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同时共享信息至各行政部门,作为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银行贷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4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工程具有较高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此,消防工作人员应该重视其消防监督以及检查工作,通过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消防设备维护、规范市场秩序等方法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傅邦杰.关于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及对策[J].消防界(电子版),2020,6(08):45.
[2]陈宇财.关于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及对策[J].建材与装饰,2020(05):189-190.
[3]孟二备,李俊帅.建筑消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消防界(电子版),2019,5(14):44.
[4]刘毅炜.建筑工地火灾隐患分析及消防安全监管对策[J].安全,2019,40(10):77-80.
关键词:安全监管;监理工作 ;建筑工程 ;安全管理
Abstract:Current,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is developing rapidly, but the construction accidents do not fall high,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the management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As management department, should closely around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core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gulations ) requirements,check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the parties perform" Regulations" of the situation, as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enterprise indispensable one of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o the construction site supervision personnel distribution line, not only to expand and enrich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supervision force, greatly improves the safety supervision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quantity bedding face is wide, safety regulation is not in place, monitoring of major hazard source and inadequate situation and status.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supervision in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work, will effectively build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second line of defense.
Keywords:Safety supervision;Supervision work;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20-02
当前,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但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居高不下,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仍然比较大,随着我国建筑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也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管理部门,应紧紧围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条例》的情况,通过“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的转变,把施工现场安全评价与日常管理水平挂钩,把安全生产水平与市场信誉挂钩,让企业真正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来。 监理企业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责任主体之一,在工程建设安全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支庞大的监管队伍,无论对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还是安全管理都起到极大的监管作用。特别在安全管理方面,监理人员分布到各施工现场一线,不仅壮大和充实了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量,大大弥补和改善了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人员不足,工程监管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的局面和状况。同时还应借助他们在施工现场的监管和督查,有效地控制各类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排查和整改。现就如何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突出监理管理作用,构筑安全管理的第二道防线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提高监理企业安全责任意识,转变安全监管理念
现在我国大部分工程建设已实施建设监理,但由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在施工安全的监理工作上往往只注重了施工质量、成本及工期的控制,而忽略了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这种现状,一方面与长期无监理意识有关,另一方面是由于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监理工作相关业务知识的缺乏,制约了他们更好地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因此,在施工安全环境上监控的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使施工现场因违章指挥、声音作业等原因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二、建筑工程中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和任务
1.安全监理工作是受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等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授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协助拟定安全生产协议书,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理施工企业对已通过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如必需的大型施工机械和材料等,确保其各项安全措施检验合格。
3.安全监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理,制定项目安全监理的职责并逐项执行。
4.安全监理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 行调查分析。
三、监理单位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1.在编制监理规划时把安全监理方案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纳入进去,制定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细则时必须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要求。在中型项目以上工程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安全监理组织机构,下属有土建工程、水电工程等安全监理工程师;小型项目就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监理工作。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施工报送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要求施工方在施工作业前编制好,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需要修改的安全措施计划,须再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部分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责任人落实到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种特种工程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3)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措施;(4)现场消防器材的准备及防火措施;(5)急救器材的准备及安全事故急救预案制定的措施;(6)各种起重设备、施工机械和用电设施是否合格;(7)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基坑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的装拆、起重吊装等专项方案符合规范要求;(8)施工现场办公及民工宿舍、食堂、厕所等的临时设施是否达到要求,施工现场、道路及照明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现场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应以安全监理规划及细则为指导,认真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和施工专项方案的落实情况,在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定期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当前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监理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协调作用
(一)加强思想教育,使监理单位和人员充分认识到加强安全监理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这就意味着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安全中必将承担越来越重的责任,并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真正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现场人与物的安全,有效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全过程的安全生产,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贡献,已成为安全监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每个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都会遇到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细节问题,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以及各类机械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等。这样才能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对施工作业危险点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进行预控。才能有效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健全自身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真正达到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安全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在施工现场会遇到许多安全细节问题而往往不能得心应手地处理好,甚至事故隐患存在却不能及时发现、排除,其原因就是现场监理人员缺乏相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因此,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这样才能很好地完成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给予监理安全工作充分的支持
按照《条例》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密切联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监理会议,不定期进行安全施工专项检查,定期抽查工程项目部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认真、及时、如实地记录监理日记和安全旁站、巡视记录,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以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明确下来,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和落实。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监管主管部门报告,以履行监理职责。作为安全监督机构一定要给予监理安全工作充分的支持,同时在日常巡查和检查中要按《条例》的要求检查监理是否履职到位,对没有履职的监理应进行严肃处理,使监理做到懂安全又管安全,构筑起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二道防线。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系统工作。安全监督单位普遍存在机构编制较少,经费紧张等问题,要做的工作比较多,我们相信在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同时,充分调动监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一定会极大缓解我们监管工作的压力,开创一个和谐的安全生产新局面,为我国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周玉选,周燕.试述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J].甘肃科技,2008,24(14).
[2]丁新国.步向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用手册,2009.
一、整治目标
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县和乡镇建设全面开展,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实现全覆盖,农民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整治重点
(一)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乡创建活动,完善农村监管体系
今年要把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作为食品安全中心工作,积极推进**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和**县、**县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活动。按照省级食品示范县创建验收标准,建立各地区和部门创建工作考评机制,将食品安全示范县和乡(镇)的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各地要以食品安全示范县、乡(镇)创建工作为平台,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推进工作开展。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分解细化创建任务,明确责任。同时将创建工作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着力完善县、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示范县、乡(镇)创建,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完成相应的创建工作。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整治力度,杜绝农产品污染源头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农产品认证认可,规范种植养殖行为。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坚决防止农产品源头污染;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行有机肥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农产品认证工作;强化畜禽动物的免疫和“瘦肉精”监测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畜类动物疫病的发生;加强对病害、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严禁病害、病死肉流入市场;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建立快速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改善农产品的流通环境和安全供应。
(三)开展农村食品加工环节整治,规范食品生产行为
对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点、小作坊进行新一轮集中整治,严格审查生产条件,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生产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生产条件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实施严格的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完善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坚决查处不规范使用添加剂行为;加大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畜禽以及回收的过期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强化企业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全面提高农村食品生产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强农村食品流通环节整治,实行食品市场准入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集中对农村集贸市场、小商店、小超市、代销点、流动摊贩进行整治,严把食品进货关、贮存关、销售关。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全面建立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进货登记台帐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推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制度,逐步建立食品经营质量和监管信用档案,实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依法严厉打击经营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过期霉变等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实施农村餐饮业消费环节整治,严防事故发生
加大对农村饭店、食堂、小食店、学校周边饮食摊点、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的整治力度,督促其完善设施、规范管理,严格审查发放卫生许可证。在学校食堂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切实改善农村餐饮单位的卫生条件,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积极开展培训和指导,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不得上岗;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卫生宣传教育和申报指导工作,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知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强农村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提高农村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保证农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推进农村“三网”建设,促进食品安全长效管理
强化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真正形成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积极性,优化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运行效率;大力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标准化农家店创评工作,鼓励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实现流通网全覆盖。积极协调各部门网络使用,实现多网协同、相互推进。
(七)加强农村宣传教育,提高农民食品安全意识
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曝光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案件,提高农民群众识别假劣食品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食品安全消费。
三、整治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为期五个月,从7月至11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实施阶段(7月21日至11月15日)。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三)总结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整治工作要求
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开展各项整治工作,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并认真进行跟踪检查。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各地各部门在严格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彻底捣毁黑窝点,对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快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整合执法力量,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关键词:文物古建筑 火险因素 火灾预防 管理措施
古建筑和文物单位也像其他有建筑物的地方一样,具备可燃物、易燃物和火源。我国的古建筑中木质结构建筑居多,其他砖木结构建筑中,除了砖墙和瓦顶是非燃烧体外,大量使用木质的梁、柱、屋架、楼板、隔墙等可燃构件。如故宫中的高大宫殿,使用木料达数千立方米,稍有不慎,此类建筑难免发生火灾,如果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就能防止火灾。反之,一旦疏忽着火,就可能酿成巨灾。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之多的:
甘肃省夏河县拉卜楞寺大经堂火灾是改革开放后宗教文物场所最大的一把火灾。常年不熄的酥油灯燃着了干燥的木质经堂,火势迅速蔓延。这次火灾是我国文物古建筑火灾的典型案例,暴露出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现状。这些无价之宝烧掉就再也没有了。
早在1984年2月28日文化部、公安部颁布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这是文化部门、公安机关做好古建筑和文物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可靠依据。本文的写作意图也正是由此出发,详细阐述古建筑火灾的预防对策。
1.古建筑和文物单位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古建筑和文物单位的火险因素,不但具备一般木质建筑的共同特点,而且就其使用和地位的特点而言,其火灾危险性更为突出和特殊。而且没有消防通道,缺乏防火安全间距或防火墙。因此,古建筑文物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更大,火灾后的损失更为惨重。以下本文列举出古建筑的主要火灾原因:
1.1生活用火
包括炊事、照明、取暖、热水、砌茶、吸烟、驱蚊虫等生活方面用火、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约占建国以来古建筑火灾的百分之四十以上。
1.2电气火险
古建筑和文物单位使用电气极为普遍,不仅用于照明、做饭、烧锅炉,有的还用于宗教活动。洛阳白马寺在仅200平方米的大佛殿内,装有9盏灯、2台电扇、电线全部明敷在梁架上、闸刀开保险丝盒全部钉在柱上。有的在展室展厅装置电动设施,有的在殿堂之中装设彩灯、霓虹灯……而且一般线路较长,火灾危险性极大。电气引起的火灾,约占古建筑火灾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1.3宗教活动用火
长期以来在民间流行的烧香拜佛活动极为普遍,正所谓人靠饮食佛靠香。宗教活动常见的用火形式主要有烧香化纸、燃点蜡烛、供龛上的植物油灯,喇嘛庙宇中的酥油供灯,灯节等大型用火活动。此外,还有定时的庙会,临时性的超度道坊等宗教用火活动。此类型火灾约占古建筑火灾的百分之十以上。
1.4雷击起火
由于古建筑的特定条件,一般都是建在较高的台基之上,单位或建筑群屋体高大,周围古木参天,处在平原河湖岸边和崇山峻岭之上的古建筑大部分单独耸立,接触点高,木质干燥,地处雷击多发区,极易引起雷电火灾。雷击引起的古建筑火灾约占白分之十五左右。的布达拉宫,坐落于拉萨市江山上,是一组宫堡建筑群,始建于公元七世纪。是松赞干布为迎娶文成公主而修建的。在赤松德赞时期遭过雷击失火。
1.5其他原因引起的火灾
主要是柴草堆积时间过长引起的自燃。集会、还愿时燃放烟花爆竹,小孩玩火,报复纵火,危险品引起的爆炸。
2.古建筑和文物单位的火灾危险性
2.1木质干燥,含水量低,火险更大
新进仓库的木材,含水量在60%左右。经长期自然干燥的木材,含水量一般稳定在12―18%。古建中的木材,经过多年的干燥,成了全干材。同时多选用含油脂较多的柏、杉、松、樟、楠木等优质木材建造。有的用油漆涂刷,极易燃烧。
2.2火灾负荷量大
现代建筑中,要求火灾负荷量平均每平方米不宜超过20公斤(木材)。按每立方木材平重630公斤计算,即现代建筑中木材的用量每平方米不应多于0.03立方米,包括其它可燃物折合木材的用量。以此标准来衡量古建筑,不难看出它的火险性大。在古建筑中,大体上每平方米含有木材1立方米,那么古建的火灾负荷量比现代建筑大31倍。
2.3燃烧速度快,轰燃现象出现迅速
从火灾现场得出结论,松木大料,如用松木做成的柱、梁、檩等,在发生火灾时的燃烧速度为每分钟2 cm。由此推算,木构架建筑在起火以后,如果在15―20分钟内得不到有效施救,即会出现大面积燃烧,温度高达800―1000℃。古建中的木材,情况比疏松的松木还要差。由于长期的干燥和自然的侵蚀,往往出现许多大大小小的裂缝,有的大圆柱,并非完整的原木,而是用几根木料拼和而成,外面裹以麻布,涂以漆料,发生火灾时,木材的裂缝和拼接的缝隙,成了火势向纵深蔓延的途径,从而加快了燃烧速度。另外,古建的屋顶相当坚实,发生火灾时,屋顶内部的烟热不易失散,温度容易积聚,迅速导致轰燃的出现。此阶段是古建火灾难以扑救的主要原因之一。
2.4烟雾生成量大,扑救难度大
1公斤木材燃烧时生成20立方米烟雾,体积相当于木材体积的300倍。一座1000平方米的大殿,如在其中20公斤木材燃烧,五分钟内,整个大堂将会充满烟雾。而且对于古建筑不宜施展破拆手段,人员很难进入,扑救难度非常大。
3.古建筑和文物单位的火灾预防
3.1开设防火线
坐落在森林区域的古建筑,周围应开设防火线,宽度在30到50米,以免在森林发生火灾时威胁古建筑。在郊野的古建筑,即使没有森林,在秋冬枯草季节,应将周围30米以内的枯草清除干净,以免野火蔓延。在古建周围的绿化,应考虑树枝不宜与古建相交。
3.2生活用火的预防和管理
对于炊事用火的预防主要考虑炉灶的选址和筑造。灶房地址一定要远离古建筑或文物集中的库房,做饭时油汤不宜过满,防止浮油过溢引起火灾,一旦起火不要惊慌,应迅速盖上锅盖,端离炉火使其窒息。
照明用火虽不多见,但较远的祀观庙宇中经常使用,对其使用油灯、蜡烛照明时不能直接靠近可燃物质,应在油灯上设置灯罩,灯罩上不能再套纸罩。油灯、蜡烛应固定在四周没有可燃物的地方,并即使清除油垢。添加灯油时应将灯火熄灭。
取暖用火,取暖方式主要有火炉、火坑、火盆、手炉等。对火炉设置的要求:木质地板上设置火炉时必须用砖或土坯垫成不低于14公分厚的隔热层,炉口上部须垂吊一定厚度的隔热板。使用火盆取暖不得直接将火盆放在木架或木质地板上,应放在较厚的不导热的台基上。使用手炉时,不能任意放置,更不能使用手炉烘烤被褥。
对于其他用火,例如驱蚊、诱杀虫害、燃放烟花爆竹等应予以杜绝。
3.3宗教活动明火的管理和预防
我国教派较多,除伊斯兰教外,佛教、道教在我国极为盛行,它的派系较多,各大派系又有自己的参拜、信奉的对象,因而活动也各有区别。但任务朝圣和参拜活动和火结下了不解之缘,任何活动都有火的存在。寺院、道观中宗教职业者常年坚持供奉活动,在殿堂、佛堂之内的供台、供桌上设置香炉、香盆、蜡烛、长明油灯,常年累月,昼夜不熄。香客盛行时殿堂内外几乎成了火的世界,对此,必须加强规范。
改进在殿内烧香、点蜡和燃点油灯,应在殿堂之外的安全地带设置焚香炉亭,并设专人看管,做到火熄人离,不得将明火引入殿内,在距殿堂较远的安全地带,深掘安全坑,口小底大,将每天清理的蜡烛残枝、香头彻底倾倒其中,防止死灰复燃。
3.4易燃及可燃物质的管理措施
(1)古建筑和文物单位不允许设立汽车库、存放石油产品以及充电设施,已经建立的应立即迁出。
(2)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佛香、蜡烛、酥油、植物油等易燃物质,不能存放在古建筑物内,当天用不完的上述物品,应放置在安全地带。
(3)集体颂经、礼拜时用的地毯、坐垫、跪垫用完后不能堆积在古建筑物内,应放在殿堂之外的安全地带。
(4)殿堂内佛龛前的幔帐、垂帷、天帐、挂毯、布质壁画必须远离明火,并有专人看管。
(5)古建筑群中的修葺工程,应在四周筑墙隔离。修葺中所需要的易燃、可燃材料,应远离施工现场和古建筑群。
3.5古建筑和文物单位电气火灾的预防
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古建筑中安装电灯和其他电气设备,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这一规定显示了在古建筑和文物单位、安装电气设施的严肃性,要安装必须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且必须从严要求、从严管理。古建筑和文物单位的电气火灾预防,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古建筑和文物单位的电气设施工程,须由实践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的电气工程部门承担。安装工程结束后,须经供电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2)古建筑物下、文物集中的库房、展室内的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照明应用60瓦以下的白帜灯泡,严禁使用日光灯、水银灯照明。
(3)建筑物群内的各个殿堂、庭院、文物集中室,凡用电照明的,均应在室外安装开关箱,人离电断,其保护(险)装置,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其他金属代替。
(4)严禁在古建筑和文物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或增设照明设施,确有需要拉线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安装时采用合格器材,不得架设在可燃、易燃物质的上方。
3.6避雷设施的安装与检查
古建筑物一般比较高大,接触点高,雷雨季节易受雷电袭击,按《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要求:古建筑均应设有防雷设施。因此,不论安装何种形式的避雷针,不仅要有合理的设计和正确的施工,更重要的是要有必要的维护检查和保养制度。
(1)对于装有防雷设施的古建筑物,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进行一次细致的检查,检查各个明装导体有无因锈蚀或损伤而折断的情况,若发现锈蚀在30%以上的要及时更换。
(2)查看接闪器有无因雷电发生熔断或破损。
(3)全面测量接地装置有无变化,电阻和电阻值超过10欧时,在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4.结束语
我国虽然已经在古建筑和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但还是远远不够的。古建筑和文物单位的火灾案例还在不时地发生。这些民族遗产不应该就这样轻易地被火魔吞噬。我们只有立足于防,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起火的因素,不让火灾发生,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燃”,我们才不至于成为民族的罪人,才能让这些民族遗产永远地流传下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3]李采芹.《中国消防通史》.群众出版社.2002年
[4]孟正夫.《中国消防简史》.群众出版社.1984年
[5]李采芹、王铭珍.《中国古建筑与消防》.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
当讨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时候,所讨论的多集中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这些机构的职权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的关系,然就一个系统而言,仅关注其构成要素及结构尚不能构成对其的全而认识。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而言,在世界各国、各个地区、在各历史时期内所采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都有所不同,体制是否科学,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的结果只能提供参考而非最终标准,以现时的食品安全之比较为例,关国之食品安全情况相对良好而我国问题较多之情况的形成是诸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关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区别的形成也包含历史的、社会的以及政治等的因素,两种相区别的制度体系只有被置于各自国的具体实践当中进行考量方可得出对其功能性的初步判断,在此过程中,关方对与我国所而对的相同或相似问题的解决进路和规制方式、经验与教训等,可成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当中的重要参考。
我国严格意义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对于市场的监管逐步加强而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的,从实际情况看,建立一个完全独立于地方政府、独立于其余监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既缺乏科学性,也缺乏可能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的来源更加多元化,流通方式和渠道也更丰富,更加需要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如从食品的制造或者进口等原初产生的方式考虑,则每一个步骤中所涉及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机构和标准都构成了一个体系,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可谓体系的体系。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以下几方而问题是不应被忽视的:首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困难多、任务重,一方而需要以大部制改革精简机构,一方而又需设置专门机构抓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如何能在这一过程中做到既解决问题又顾全大局,需要细致的分析和探讨,但无论如何,一味强调某些机构缺权、没钱、不配合而片而地主张专门化、特殊化、统一化恐怕不是明智选择;其次,饱受垢病的某些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办事小组等方今被撤,应有合理的制度设计来扬其优点,避其不足;另外,制度的设计需要有长远规划,但同时应考虑到解决具体出现的问题时具有的应变能力,两者的结合就在于体系本身具有弹性,这一点应该是原则和大势所趋而并非某种制度。2009年我国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能否代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出现了统合的趋势呢?恐仍需时间的检验。
二、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物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为确保质量和安全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包括下述四个环节:第一,在生产过程中对于肥料、饲料、农药以及原材料、添加剂、生产线卫生标准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对于外国进口的食品,入境所进行的检验检疫、海关检查和质量控制等;第二,食品出厂进入流通领域前所进行的质量检验、加贴相关质量安全标志以及对某些商品的特殊市场准入标志;第三,在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对餐饮等经营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食品质量的检查抽查;第四,在食品已经被购买或者消费以后,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相关案件进行处理,追究责任主体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肥料、饲料、农药以及原材料、添加剂等具有两重属性,一方而,这些资材都是商品,具有适用于自身的生产流通渠道和质量标准;另一方而,它们是作为最终产品食物的一部分而被使用的,在与其余各种原料混合或者在食品的生产中为发挥某种功用而被使用了以后,其功用、效能乃至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都是通过食品安全反映出来的。就产品质量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检局、专营专卖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都可以进行监督,而就添加入食品的物质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得有权对其进行监管,该法第十一条指出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都具有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风险监测制度,虽然监测并不必然导致对某类食品的强制措施或处罚,但如若风险过高,监测部门将得向公众公布并进行警示,某种意义上说亦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该工作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添加剂的口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许可、以及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也都由卫生部门负责。
食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应符合市场基本管理的诸多规范,作为商品的诸食品被纳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内。而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就进一步增加了,食品从生产到加工、销售乃至于到消费环节工商局都要进行监管,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协会也会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不惟工商局,如卫生行政机构、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等而临职责跨度较大的问题。此种状况形成的原因首先是流通与消费环节不能僵硬地进行区分,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食品尤其是制成品从生产者手中产出后到最后进入消费领域流程比较长,流通中经销商、分销商数量较多,客观上导致违法者为牟取利益而忽视食品安全的风险进一步增加,某些食品的经销商既是向其余经销商或者销售终端供货的批发商,也是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的终端。流通领域和消费环节的冗杂对工商局、卫生部门等监管机构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联合执法等手段只能突击解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对此监管体制的变动势在必行。事实上,就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在2008年《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批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纳入卫生部管理下,就前述的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都进行了分配,建立起了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
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通过该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而的特点: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非以食物为区分标准,而是以对食物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处分作为不同部门职权区分的依据;其次,理论上看,各部门专门负责的领域范围较大但互不交义;第三,农业部、质监局和工商局等职权相对变化不大,文件更多地是对其原有职权进行了概括,相对地,食药局承担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监督,这项职权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中独立,由该局专门承担。最后,主抓食品安全的最高部门是卫生部,卫生部不仅承担综合协调、制定标准等工作,还需具体承担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三、关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与我国能够建立从上至下相对统一的一套监管体系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管,而联邦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主要是统摄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负责州与州之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配合。早在1902年,关国就颁布了《生物产品控制法》、《肉品检查法》以及《纯净食品药品法案》等法律法规并依据《纯净食品药品法案》建立了第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称为农业部化学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可能带来的食药质量方而风险的日益清醒的认识,该局发挥了巨大作用并越来越受到关国政府的重视。1927年,该机构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职权不仅包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现场调查、实验室科学研究,还可以以查禁、禁令乃至起诉的方式对问题食品进行禁绝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后,其部分职权逐渐被关国农业部设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BIB)、动物植物卫生检验局( APHIS)以及关国环境保护局(EPA)、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和海关等分割,并与上述机构一起组成了关国的食品安全体系。 从分工上看,FDA负责联邦领域内生产的或者进口的除畜肉、禽类、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饮料外各种食品的监管工作,而肉类和禽类以及相关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担,NMFS负责海产品的质量监控,而EPA主管饮用水的安全和农药,加之APHIS在防治病虫害方而、关国卫生部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方而等等机构在各方而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应特别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13100号总统令,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管理预算办公室、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从其职权看,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建议对食品安全的某些领域进行优先投资;制定食品安全的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发展执行中与相关州政府、消费者代表、制造业以及学界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该委员会还下辖一个食品安全联合研究学会,上述职权显然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议事协调,而进入了统一规划、领导的初期阶段。
由此,关国建立起了以食品种类为基本分类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这一历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目前尤得彰显,呈现由分而合的趋势,在监管手段上,以检验、审查为主,禁令、限制为辅,对于某些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采取起诉的方式将之推上法庭,具有鲜明的普通法系国家监管机构执法的特点。
四、比较与思考
基于前述比较可提出的问题包括: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否需要改革,应向什么方向改革,以及进一步地,是否应学习关国的监管体制建立起以食品种类为划分基础的部门监管模式。应首先指出,我国食药总局于2013年成立以来,组织了数次专项整治行动,因时间相对较短,不易从整体上对其工作成果作出评价。但仅就分段监管这一体制而言,最大的问题是无缝对接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监管有诸多漏洞。虽然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设立与关国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类似,都起到了领导、协调的作用,但从本质上看,分段监管是主流,分段监管中的漏洞依然存在。
相较FDA等部门某种意义上类似警察的执法权,我国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的方式上稍显薄弱。在关国,政府与资本家们的本质利益是一致的,然而一旦政府监管机关被赋予监管职权并且开始严格行使这种职权,就会出现经济利益和政府监管的对立,以食品生产者的庞大资金和社会影响力而言,之所以还要以如此针锋相对的态度抵制监管,监管部门能够作为起诉者将之推上法庭使之承受倾家荡产式地赔偿应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起诉权是与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庭审方式等法治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看,关国的监管机关身兼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某些特征;反观我国,监管中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性等措施中不包括提起起诉,在实践中更未出现过监管机关诉违法者的情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机关缺乏相对强有力的监管手段,笔者认为,上下统一的监管体制和严格的层级在此并不成为阻碍监管执行力的屏障,反而应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具有强大推动力和适应力的关键所在。由于政府对其组成部门、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这两个方而保持着相对稳固的领导,一方而在本级政府所辖领域内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另一方而也必须融入全国一个大的上下级的大局之中,这使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虽然存在着诸多漏洞,但是在已经明确的职责范围内,监管责任可以落实得非常细致。
必须看到,上述优势的基础是分段监管的模式,如将分段监管改为关国式的以食品种类为区别基础的监管体制,监管线更长,势必需要跨区域的、更加具有自主权和专业性的数个机构,即便可以建立这样的机构,其工作的开展也势必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其他卫生机关、质量控制机关、司法机关相配合,名曰食品链统一监管,实际上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分段监管和分区域监管。由此观之,在能够有效领导的情况下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权分段化、分区域化再进行有机整合未必不是明智之举,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划分基础上不能对关国完全照搬照抄,需要坚持适合我国国情之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