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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力 信息安全防护 安全域 分级分域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2(b)-0121-02

该文适用于能源行业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各能源相关企业信息安全在岗人员、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管理与技术人员等。

1 定级信息系统划分方式

由于国家电网公司的信息系统涉及业务范围广,应用面宽,为了体现重要业务应用重点保护,有效控制信息安全建设成本,优化信息安全资源配置的等级保护工作原则,从管理、业务、物理位置和运行环境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信息系统进行划分。

从管理机构角度划分。不同管理机构(总部、网省、地市公司)管理控制下的信息系y应分开作为不同的定级对象。

从业务类型角度划分。根据不同业务应用的“相对独立”性,划分出信息系统的不同部分作为不同的定级对象。

2 定级信息系统分类

根据上述信息系统基本特征和信息系统划分方式,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工程一体化企业级信息系统定义,将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划分为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财务管理、营销及市场交易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9类,总部、网省(直辖市)、地市3层,共69个信息系统。

3 标准解读

3.1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3.1.1 总则

解读:《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电力企业等单位在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与工作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主要对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依据、目标和原则等做出了具体阐述。

3.1.2 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第二章主要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国家能源局主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了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该辖区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3.1.3 电力企业职责

解读:第三章主要阐述电力企业在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职责,明确了该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适用于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中国核电和中广核等两家核电企业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

3.1.4 监督检查

解读: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以及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

3.2 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3.2.1 总则

解读:《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流程及工作要求,明确了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为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供了规范保障。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电力行业开展等保的目的、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职责与关系。

3.2.2 等级划分与保护

解读:第二章对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的划分和对应等级的保护做了详细阐述。简言之,电力企业依据等级划分规定自主确定相应电力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自主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其进行保护。等级划分以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为依据,通过评估系统受到破坏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损害程度,确定其重要性。对于自主定级有困难的,也可以咨询电力行业保测评机构等单位。

3.2.3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解读:第三章对电力行业等级保护的实施过程做了详细阐述。电力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按《实施指南》(GB/T 25058-2010)开展等保工作。具体包括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几个方面。

系统的定级和备案由电力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采用“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确定,各区域(省)内的电力企业的系统定级结果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安全建设/整改(参见第十条)可请专业机构等实施。

系统建设完成后需请符合规定(参见第十九条)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测评。

监督检查根据系统安全保护级别确定是自主保护还是上级监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负责。

3.2.4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解读:第四章对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进行了详细阐述。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采用秘密保护,应该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按要求涉及、使用和管理。

3.2.5 法律责任

解读:第五章明确了电力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各单位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

4 结语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和《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跟《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2014年14号令)》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能安全[2015]36号文)一同,构成了电力行业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文件,体现了电力行业标准跟国家标准的基本差异,突出了电力行业业务特色和管理特征。

参考文献

[1] 王栋,刘识,王怀宇.电力行业三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典型设计研究[J].电力信息与通信技术,2012(8):81-84.

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我区农村公路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公路条例》、《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包括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二、三、四级公路及农村公路上的桥梁。

第三条农村公路是全区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四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全面构建我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联动、分级负责管理、全民积极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建立和完善管养体系,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科学管理、规范养护、严格监管,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总体目标。全面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尽快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切合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形成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体系,稳定养护资金筹集渠道,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使我区农村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达到“路容路貌整洁美观,附属设施完好齐全,绿化配套实施到位,路面平整,安全舒适,行车顺畅,公路两侧无非法占用、无乱堆乱放、无占道经营、无违章建筑和有碍观瞻物”的管养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公安、城管、水务、工商、供电、广电、电信、环保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工作职责。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养体制,落实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能。

(一)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审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2.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爱路、护路意识;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乡镇、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考核评比和奖惩兑现。

3.制定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方案和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多渠道筹措管养资金。

(二)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按照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负责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规划、计划,检查指导各单位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矛盾,按规定做好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确保管理养护工作顺利开展。具体职责为:

1.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2.组织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到位。

3.做好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督查指导工作,组织进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比工作。定期考核乡镇和乡镇交管所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经费和办公经费

4.定期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公路道路、桥梁技术状况,建立完善有关技术档案。调查鉴定路面桥涵隐患,加强重点桥涵管护,确保安全畅通。

5.组织二、三级小修保养工程实施,保持二、三级公路良好的路况,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6.负责二、三级公路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等交通工程的安装、更新、维护和监督管理。

7.加强二、三级公路桥梁的管养,及时维修桥梁病害,加大对危桥的检查力度,制定危桥改造计划并实施。

8.管理、指导和考核养护公司,指挥养护公司具体负责二、三级公路的养护作业。

9.做好全区农村公路毁坏抢修和路况填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审定大中修技术方案,指导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10.积极推广采用先进设备、技术、工艺,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养水平。

11.组织全区范围的养护知识培训,提高养护人员业务技能。

12.及时掌握养护经费支出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区运管所路政大队具体承担二、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做好公路设施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

2.加强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督促及时恢复受损公路设施。

3.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非公路设施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确保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出现新的违章建筑物和违法搭接。

4.搞好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施工路段交通有序和安全。

5.依法实施二、三级公路的行政许可,负责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审查事项,办理地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审查事项,办理公路搭接、交叉道口审查事项,办理在公路上行驶的履带车、铁轮车审查事项,建立健全路政审批档案,切实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6.依法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

7.开展超限运输检查和非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

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乡镇交管所协助区运管所路政大队具体承担二、三、四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配合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办开展养护工作。具体职责为: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护四级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搞好四级公路设施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

3.协助、配合区运管所路政大队做好二、三、四级公路的路政管理。

4.做好检查四级路路肩覆土、路面保洁、养护工出勤考核工作,并及时督促乡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负责管理四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发生新的违章建筑和违法搭接。

6.每月定期组织辖区内养护人员培训,增强养护人员作业技能。

7.考核乡镇四级路管理养护工作。每月定期考核乡镇的管理养护情况,形成考核通报,并上报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考核结果,为乡镇四级路养护补助经费的拨付提供依据。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四级公路的管理养护。具体职责为:

1.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安排一名专职人员(该人员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共同考察确认,工资由乡镇负责),配备一名内业人员。

2.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组织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

3.做好四级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四级公路的路肩覆土(路肩土宽度达1m)、日常保洁、路面病害维修、绿化管护、标志标线安装维护、水毁整治等。

4.坚持执行四级公路巡查制度,做到每天上路巡查,满足巡查频率,做好巡查记录。

5.做好四级公路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道路桥梁技术状况,及时调查鉴定路面、桥涵隐患,加强重点桥涵管护,确保公路、桥涵安全畅通。

6.开展示范路创建工作,每年要打造出一条示范路。

7.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对二、三级公路的管理养护。

8.加大四级路养护工考核力度,保证养护工在岗在位、出勤出绩。

9.合理使用养护经费,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养护经费专户,及时掌握养护经费的动态支出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养护经费进行有效控制。

10.组织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人员业务技能,积极开展公路养护劳动竞赛活动。

11.做好四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四级公路上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及时查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养护公司承担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下达的二、三级公路的养护任务,性质为区交通运输局下属非营利性企业,具体职责为:

1.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经常上路巡查,及时解决管养工作中的问题,保持公路完好畅通。

2.按照养护合同规定内容,制定详细的养护作业计划,并确保及时完成。

3.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桥涵的全面管养,保持路面整洁无杂物、雨后路面无积水、雪后及时组织扫雪,铺设防滑材料,及时修补路面坑塘。保持路基边缘轮廓清晰、顺直,路肩整洁、无高草、无堆积物、无种植,边坡稳定、顺适、无高草、无种植,排水沟排水畅通,雨后无积水。保持桥涵构造物维护完好,桥面清洁,伸缩缝无杂物,泄水孔通畅、涵洞无阻塞,排水顺畅,加强桥梁的管护力度,桥梁受损后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同时加强绿化管养,保持绿化美观协调。

4.做好公路养护综合统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通过日常巡查和养护工上路作业,维护路产路权,保持标志、标牌完整、清洁,发现道路病害、树木缺株等情况,及时上报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发现违章建筑、挖掘公路及设立非交通标志等危害公路路权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区路政大队,给予及时制止并配合处理。

6.加大对养护工的考核管理,建立考勤制度,奖优罚劣,确保公路保洁到位。

7.公路养护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图表及时上墙,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8.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穿戴好安全标志服。

9.按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养护人员及时抢险、除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八)其他相关部门

区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公安、城管、水务、工商、供电、广电、电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公路管养与考核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并举、专业养护与村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养护作业推行市场化运作。二、三级公路日常养护由养护公司负责实施,四级公路日常养护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组织实施,可采用公开招聘等方式,按每2-4公里聘用1名农村公路养护工。养护工年龄要求在50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威信。以四级路所在行政村为单位划分责任路段,明确村支部书记为路段长,落实相关职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要建立养护责任人档案,并在醒目位置设立管护责任牌。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纳入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区政府与各乡镇签定农村公路管养目标责任状。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组织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统一考核评比。乡镇交管所每月定期考核乡镇的管理养护情况,并上报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考核结果,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兑现公路管养补助经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负责职责范围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程序如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每月定期对养护公司、乡镇交管所的管理养护情况进行一次考核;乡镇交管所采用每月定期考核及不定期巡查检查的形式,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考核采用百分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15分)、养护质量(40分)、养护管理(25分)、路产路权维护(20分)四部分。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情况,各乡镇考核成绩由乡镇交管所每月定期考核结果加权平均确定。(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区乡筹集、省市补助”的原则进行筹措。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省、市人民政府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可能拓宽渠道,其来源包括:

(一)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区筹资金;

(三)乡镇、村居筹措资金,包括乡镇每年财政预算和村居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经费;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根据乡镇交管所每月对乡镇的考核结果,拨付管养补助资金和办公经费;根据每月对乡镇交管所的考核结果,拨付乡镇交管所办公经费。

第十五条四级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按照每年1200元/公里标准拨付,办公经费标准为每年1.2万元/乡镇、1.2万元/乡镇交管所,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统一拨付。根据考核结果,按下述办法分季度拨付:

(一)考核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全额拨付乡镇补助资金和办公经费;

(二)考核得分在75分—85分(含75分),拨付乡镇90%补助资金和50%办公经费;

(三)考核得分在65分—75分(含65分),拨付乡镇80%补助资金、停拨办公经费;

(四)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下,停拨养护补助资金和办公经费,全区通报批评。

对得分在85分以下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在下个季度补拨补助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五)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对乡镇交管所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与办公经费拨付相挂钩。

(六)以奖代补。各乡镇辖区内农村公路如有被省评为示范路的,将给予1.5万元/条道路的奖励,其中,奖励乡镇10000元、乡镇交管所5000元;被市评为示范路的,将给予1万元/条道路的奖励,其中,奖励乡镇7000元、乡镇交管所3000元

(七)额外奖励。对考核中成绩优秀且有突出贡献的乡镇管养人员和交管所人员进行额外奖励,具体金额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决定,从办公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分别设立专款帐户。

第十七条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要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向社会公开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管理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分批拨付经费,并切实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安全。所有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的公路、乡镇(街道)际间、乡镇(街道)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街道)村尽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职责与体制

第五条县交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以县级为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五)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所属的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交通局的组织指导下,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筹措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的相关工作。明确有领导分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落实乡镇(街道)现有相应机构来具体兼管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明确一位村委会负责人分管,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订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害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养工作。

第十条县道养护工作由县公路管理段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月、季、年)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办事程序、经费下拨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列支符合规范。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二条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和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筹措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同时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给予适当补助。省补养护工程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省级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水毁工程和附属设施的修复等专项工程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水毁工程等),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县交通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并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时,要综合考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及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公路水毁及附属设施修复等经费补助(应列专项经费)的需求。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应根据养护资金测算标准加以落实,县级财政投入的具体标准为: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九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下拨村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村筹集的资金实行帐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县交通局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山区等自然条件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街道)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县道养护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段提出建议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提出要求,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消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并在路口设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行实施。

绿化树木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和影响通行。

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交通局可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列入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计划范围的公路另行下文。其它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自情况解决。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县交通局备案。

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1项目计划的具体申报程序和依据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结合工程隐患探测与排查、工程测量、观测资料整理分析情况,按照“先急后缓排序、安全高效运行、提升管理水平”的原则,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性文件,参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了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库,同时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设计书。项目库的内容须根据水利枢纽工程每年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每年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分清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选择维修养护项目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2项目设计书内容

项目设计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工程存在的问题、维修养护措施、维修养护工程(工作)量、工程概算、工程测量资料、工程隐患影像资料等。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

2.1编制、上报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

维修养护项目计划批复下达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审批内容,编制该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目标;项目详细工作内容;技术路线(按照“项目法人负责、监督管理部门与现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理部门的旁站监理与控制、维修养护队伍保证”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预期效果;项目工作进度安排;项目实施组织形式;项目实施预算安排情况等。在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工作内容,如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2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设置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组建实施管理机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逐步推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陆管局的具体项目管理体系为:组建项目实施机构(项目法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安全员、质量监督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资金负责。陆管局水政水资源处(防汛抗旱办公室)为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批复内容,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局党群监审处为该项目的监督部门,局财务资产处负责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

2.3合同管理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遵守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合同拟定、审查、评审及会签程序,认真履行各项合同文件的办理工作。通过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与参建各方的及时沟通协调和有效控制,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及预算资金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2.4进度控制

(1)工程进度。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督查,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督促承包商按照规定格式、定期统计上报工程项目月、季、年进度计划及报表,并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指导和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2)支付进度。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实施时,首先制定项目支付进度计划(旬、月、年度计划)。支付时,由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按实际完成的进度情况进行申报,提交月进度支付表,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审批后再行支付。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具体申报、审批及支付程序为:承包商申报监理人审核现场管理机构复核项目法人委托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复查分管局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支付,确保了实际完成进度与支付进度相一致。

2.5质量管理

(1)项目划分。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而言,由项目法人组织建立、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相关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根据陆管局现阶段维修养护项目的实际和要求,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2)质量检查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按照陆管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主要工序质量实行“三检制”制度,即班组自检,项目部质检部门复检,项目部质检部门会同监理和业主质检部门终检;设立检查验评表,逐级签字,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能施工。对中间产品检查则实行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及设计要求。

3信息管理

3.1信息的具体内容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信息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设计文件;项目申报书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批复;项目施工方及监理方的文件;项目维修养护相关合同;计划;项目开工申请及批复;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预案;进度支付凭证;工程结算;停工、复工申请及批复;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工程相关验收申请及批复;维修养护相关各项会议纪要、审查、咨询记录;整改通知;项目工程大事记;工程施工前后影像资料;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竣工图;项目工程相关验收单、验收证书与签证等。

3.2注重信息收集整理的及时性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信息、资料是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实施的进度进行及时进行收集、整理,与工程同步并同时完成。工程实施前,应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有关规定,和工程的实际制定细则,明确信息、资料的收集范围和内容。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的信息、资料收集与分类等提出统一的要求,制定统一的格式样本。项目法人要统筹负责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工程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资料的收集情况,施工单位也应经常性地检查,保证信息、资料的及时性。

3.3力求信息的真实性

信息的整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要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审计而脱离实际,甚至歪曲事实闭门造车。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应是对维修养护项目工程质量的真实写照,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应与水利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同步。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设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方式,对现场管理机构的建管日志与监理站的监理日志及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中所记载的参建人员、原材料、机械、施工工艺(方法)、外部环境和监测的数据以及工程地点、施工日期、内容、劳力、工时、工程量、使用机具、设备的台班量及工程进度等是否相一致进行抽查。现场管理机构对监理部门、施工单位采取随时跟踪检查,确保记载的内容真实。

3.4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信息的准确性是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核心。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监理站以及施工单位所记载的内容除了真实外,还必须确保准确无误。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5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不完整的资料不能系统、全面地反映各个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质量状况。参建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整理有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根据项目划分、工程量、合同的签订、施工以及各类验收等收集有关工程数据,按照相关要求全面记录填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始有终,全面、完整。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3.6信息收集、整理应与工程实际结合

信息员要经常与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一起到施工现场察看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及时得到第一手信息。熟悉和掌握维修养护项目设计、建设的相关内容,整理资料时才能准确地对维修养护项目人、材料、机械、施工工艺(方法)、环境和监测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3.7做好信息的验收、分类与归档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档案验收、分类与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信息(资料)档案验收与归档质量。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信息按照建管(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维修、养护)等4个部份分别进行收集和整理,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归档。同时参照《陆管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长江委财经部门的有关项目验收规定准备如下验收资料: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项目设计工作报告;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报告以及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等。项目工程结算单必须签字、盖章手续完备。项目工程验收资料必须是两套,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竣工验收会议结束后将竣工验收会议记录、项目工程验收鉴定书等放入竣工资料(包括项目法人、设计人、监理人、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各参建方的信息)中,形成一套完整的维修养护项目竣工资料。

4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主要从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陆管局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对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环境。

4.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体系: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人对项目的设计安全负责;监理人主要对项目的安全施工实行监理与控制;施工项目部建立项目经理、施工队、作业班(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各级机构第一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安全作业层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以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4.2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对各级部门及人员作出明确规定,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负其责。在实际管理中,进一步落实施工现场职工队伍的健康检查与教育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4.3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重视加强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工作,规范施工作业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安全生产预案。成立由项目法人、总承包项目部与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明确其职责,负责工程项目实施中遇到的一切安全事务。由于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落实到位,陆管局实施的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未发生任何质量与安全事故。

5沟通与协调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项目单位)利用建管工作会议、质量专题会议、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会议,监理例会等与项目参建各方进行及时沟通、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对各方之间、作业层之间以及工序之间所出现的矛盾与异议问题开展现场办公进行协调与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对施工进度与支付进度之间存在的差异,及时进行调整并督促相关方进行整改,确保实际施工进度与支付进度相符。对外界周边环境的纠纷问题,及时与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力量出面共同协调解决。上述措施确保了维修养护项目的顺利实施。

6投资控制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为国家预算内项目投资,每年通过“二上”与“二下”的申报、批复及国家拨付资金进行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工作。陆管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及时组织编报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然后组织维修养护项目实施专班进行管理,并对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与投资控制制定了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据《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和《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承包商根据当月完成的实际工程(工作)量编制进度款(或结算款)支付申请表申报监理人审核现场管理机构复核项目法人委托部门(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复查分管局领导审批的原则,局财务部门最后办理国库支付。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中,做到了专项资金项目专款专用,确保了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7项目验收

2013年,陆管局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门为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制订了《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和办法,对2012年度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单位自验收”,配合长江委财经局、水利部专家组进行最终验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不同于新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它有其特殊性与局限性。目前,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验收办法》还没有正式出台的情况下,只有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执行。因此,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即项目法人主持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长江委财经局受水利部委托,主持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竣工验收。

8结语

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2003年以来,长兴县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以实施农村康庄工程为契机,加快了乡村公路建设。到2006年,完成通村公路等级化改造322公里,路面硬化338.3公里,使全县通村公路等级化和路面硬化率达到100%,基本形成了乡村道路公路化,村村通公交,农村道路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大方便了群众的出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新农村建设。但由于全县乡村道路里程数远远超过境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的里程数,县政府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量大面广而管不过来,乡镇政府因职责不明而无法管理,村级因资金问题而无力管理。乡村道路这种缺乏维修基金保障、管理缺位的现状,使得一些新建乡村道路通车不久就出现路面破损的现象。另外,交通条件改善了,管理工作却没有及时跟上,乡村道路交通事故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为加强农村道路养护,延长道路使用寿命,保障道路安全,在今年长兴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沈华堂等多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出台乡村道路管理办法的建议》。

代表们建议,政府要重视乡村道路的养护问题,加大管理力度,确保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要制定乡村道路管理办法,把乡村道路管理纳入国家公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主体,成立专门管理队伍,建立康庄工程管理养护专项基金。

办理结果

出台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

对沈华堂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长兴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分管领导亲自领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调研,并到周边市县进行学习考察。随后,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对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认为,加强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是政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在充分吸收周边县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长兴实际,县政府出台了《长兴县农村通村道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是:

一、明确乡村公路的管理主体。《办法》规定,按照公路法“县道县管、乡道乡管”的规定,确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路政管理工作以及经费筹集,设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对每条乡村公路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立养护档案,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养护公示牌,公开职责和联系电话。《办法》还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统一领导,县交通局负责全县乡村公路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县公路路政大队协助乡镇做好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明确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责。《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推行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制;进行乡村公路养护及大中修计划编制,组织设计、招投标、工程管理等工作;负责乡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绿化工作,筹集、安排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搜集整理养护工程有关资料并建立大中修台帐;加强沿线群众和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以保护公路路产权不受侵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