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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法院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论述,这些论述从专业的角度看,完整、细致地诠释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中国标准”,将成为今后指导业界人士的重要原则。

随着电子信息产业高速发展,集成电路作为微电子技术的核心日益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关注的热点,相关法律保护制度也在世界各国建立起来。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以专门法的形式建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渐渐为业内人士所认知,在我国境内也发生过多起由此权利引发的争议。近期知名的一例便是2014年9月23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钜锐案”。

该案系上海市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经由该案所确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案件认定标准,将对今后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给予指引和参考。同时,也将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法律意义解读

1.该案合理划分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实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这也是各国立法和TRIPS协定等有关国际条约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客体的要求。据此,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是否成立,关键就在于对涉案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判断,这是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

法院认定权利人应对其拥有的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获得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可视为所创作的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的初步证据,由其穷尽相关常规布图设计来证明本公司的布图设计属于非常规设计,不合理也不可能。被指控侵权的案件当事人应对其辩解主张举证,即对权利人的布图设计不具备独创性特征或属于常规设计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也更有利于鼓励权利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2.该案树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定的严格标准。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0条对复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案件审理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一直是个难点,而认定标准不统一,易于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

该案中,在对比分析两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时,法院明确采取了严格标准。将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与该部分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以及所发挥的作用大小进行了细致区分,认为即便被非法复制的部分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或者属于非核心部分,只要该部分具有独创性,即应认定侵权成立。

这种认识充分考虑到了布图设计不同于著作权意义上的文字艺术作品的实质,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多个电子元件及连线组成,实现某种电子功能,不表现思想。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创新空间有限,故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虽然不属于核心部分或占比很小,但对于实现整体功能也是不可或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定标准的树立,以及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将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有助于审判人员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与启示

1.促进行业自律,有利于优化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

发达的集成电路产业离不开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与美国集成电路产业雄踞全球相应的是,它在全世界最早(1983年)建立起严格的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本同样如此。这一案例经由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为指导性案例,它所确立的严格标准,将对集成电路企业产生警示作用。要求相关企业加强自律,进一步规范布图设计创作活动,尊重知识产权,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从而从整体上改善和优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

2.形成倒逼机制,有利于推动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制造2025》在着力推动突破发展的十大重点领域中将集成电路及专用装备放在第一位,凸显了在新一轮产业和科技变革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集成电路产业所具有的前所未有的战略地位,也反映了我国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迫切性。就国际产业竞争力而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明显处于劣势,目前约80%的芯片仍不得不依赖进口,2014年芯片进口使用外汇超过2100亿美元,成为单一产品进口最大的用汇领域,而高端芯片即使高价也买不到,如近期美国商务部即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决定禁止向我国出售超算芯片。

按照本案确立的标准来认定侵权,对于初步发展阶段的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而言几近“苛刻”,但这恰恰反映了我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所提出的“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 。而且,也只有采取这种严格的标准,才能倒逼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将发展的基点建立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之上。

3.指导合理利用行为,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有效运用知识产权。

集成电路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集成电路保护法

集成电路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是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基础。集成电路的应用极为广泛,计算机、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几乎所有的电子产品都离不开集成电路。自20 世纪后半叶以来,集成电路工业在许多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也十分重视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

2000 年6 月27 日,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①但我国现在还没有类似《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那样的单行法规用来保护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而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将集成电路设计产品作为作品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还是将之作为发明用专利法来保护? 这个问题我国尚无明确规定,还需要根据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本文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不仅符合我国当前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工业及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也希望能为我国制订集成电路保护法提供一些立法参考。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指的是集成电路生产过程中的布图设计这一中间产品。布图设计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的开发费用一般要占集成电路产品总投资的一半以上。不法厂商抄袭他人的布图设计,就能仿造出相同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其成本却比原开发者的少得多。这种抄袭行为严重损害了产品开发者的利益,而传统的物权法却对之束手无策。这是因为布图设计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特点,必须利用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发达国家的立法部门出于对集成电路工业的关注,于20 世纪70 年代末开始研究对布图设计给予专有权的法律问题。20 世纪80 年代,美国、日本等集成电路工业发达的国家陆续颁布法律,保护布图设计权,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作为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新的部门。20世纪90 年代中期,我国已开始起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颁布。从目前的形势看,我国需要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增加这部法规。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其性质和特点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 布图设计是智力劳动的成果

集成电路( Integrated Circuits) 英文简称IC ,也有人习惯将之称为芯片。通俗地说,集成电路就是一种电子电路产品,它的各种元件集成在一个固体材料中并作为一个整体单位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这种电路高度集成地组合和联结若干电子元件,缩小电路的尺寸,加速电路的工作速度,降低电路成本和功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布图设计(Layout Design) ,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②通俗地说,布图设计就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一个传导材料中的几何图形排列和连接的布局设计。

布图设计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设计工程师们根据集成电路所要执行的功能设计集成电路的结构。布图设计是艺术创造力与精密的电子工程技术融合的产物。在设计中,设计人员借助计算机模拟,把数以千万计的线路组成部分一而再、再而三地调整位置,安排这些线路的组合,使一个芯片中能包含更多的元件,具有更强大的功能,以求生产效率的最大化和芯片体积的最小化。在早期的集成电路生产中,布图设计被绘制在掩膜上。掩膜(Mask) 如同一张摄影底片,是将要置放到芯片中的线路的底片。布图设计固定在掩膜上,该掩膜就成为制造芯片的模版,是制造集成电路的中间产品。这种掩膜也曾是工业间谍千方百计想要窃取的目标。③随着科技的发展,目前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更多的是以编码方式储存于磁盘、磁带等介质生产集成电路已经有些过时了。

从上述布图设计的创作过程可以看出,布图设计是设计工程师们根据集成电路所要执行的功能而设计的集成电路的结构,它无疑是智力劳动的产物。

(二) 布图设计是无形的

布图设计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一个传导材料中的排列和连接的布局设计。布图设计可以固定在磁盘或掩膜上,也可以固定在集成电路产品中,但这些磁盘或集成电路只是它的物质载体,布图设计本身是无形的。这就如同作品可以固定在书本或磁盘上,而作品本身是无形的。布图设计的无形性特点,是它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主要原因。

布图设计虽然是无形的,但它也同其他无形财产一样,具有客观表现形式和可复制性。布图设计若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必须固定于某种物质载体上,为人们感知,并可以复制。在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中,布图设计被固定于磁盘或掩膜中,并被大量复制于集成电路产品内。

(三) 布图设计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布图设计只有具有创造性,才受法律保护。已颁布布图设计保护法的国家,一般均在其法律中兼采著作权法的创作性(原创性) 和专利法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要求,又依据布图设计自身的特点而加以变化,确定布图设计的创造性要求。⑤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要求必须是设计人自己创作的,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此点借鉴著作权法的创作性要求。

同时,布图设计的创造性还要求,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与以往的布图设计相比,要有一定的进步性和新颖性。布图设计要应用于工业实践,若无进步性和新颖性,也就没有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不过,布图设计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不必达到专利法要求的标准,只要比以往的布图设计有一定的进步性和不同,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因为,集成电路产品的更新换代表现为集成度的不断提高,在同样体积的芯片上布局更多的元件以增强功能、降低能耗。新的集成电路产品,不过是比原来的产品集成度高,不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也不大可能达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以,已颁布集成电路保护法的国家,均不直接采纳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标准,而是降低要求,以适应实际情况。

集成电路是应用广泛的工业产品,布图设计是其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中间产品,布图设计的实用性是非常明显的。

(四) 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着自己的特点。因而,已颁布集成电路保护法的国家,基本上不引用著作权法或专利法来保护它,而是依据其特点,制订单行法规,将之作为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半导体工业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最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予以立法保护的国家。1984 年美国颁布了《半导体芯片产品保护法》(“Protection of Semiconductor Chip Products Act”) ,并于1984 年11 月8 日起实施,确认了布图设计专有权。这部法律虽然作为《美国法典》第17 编(版权法) 的最后一章,即第9 章,但它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既不属于版权法体系,也不属于专利法体系。布图设计权不是版权,而是作为与版权近似的一项独立的权利(copyright - like) ,受特殊保护(suigeneris potection) .⑥在美国1984 年《半导体芯片产品保护法》的影响下,日本于1985 年5 月31 日颁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日本的这部法律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均与美国法相似,既不隶属于版权法,也不隶属于专利法,而是自成体例,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

二、布图设计与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客体的比较

在众多的知识产权客体中,布图设计与发明、作品较为接近。但它也有与发明等不同的特性。从布图设计与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客体的比较中,可以进一步分析布图设计的特点。

(一) 布图设计不同于发明

布图设计是科技领域中的一种智力劳动的成果,又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在知识产权诸多客体中,它与发明最接近。但与发明不同的是,布图设计只是中间产品,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的功能。因而,布图设计不能单独取得专利。

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组装成能完成一定任务、具有特定功能的零件或设备产品,若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发明的条件,可以作为发明获得专利。

在实践中之所以不将集成电路产品作为发明,用专利法来保护,原因在于:对集成电路产品而言,取得专利的条件过于严格,只有极少数的集成电路产品能获得专利,而绝大部分集成电路产品缺乏作为专利保护的发明所必需的创造性和新颖性。

集成电路产品的发展,基本表现在不断地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上。现在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于工艺水平的提高,集成度越来越高,其体积和外形越来越小。虽然对于设计者来说,将几十万甚至上亿个元件布置在一小片半导体硅晶片上,要花费不少心血,但这种布图设计的创造性水平却不一定能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高度,集成度高未必就一定具备专利法上的创造性。在实践中,一些非常先进和尖端的集成电路产品也未能获得专利。

另外,在布图设计中,设计人员常常采用一些现成的单元电路进行组合。这些单元电路在实践中已为人们熟知,其中一些甚至已经是最优化设计,其表现形式是有限的、甚至是唯一的,要追求电路的最佳功能状态只能选择这些已经成型的单元电路,由现有的单元电路模块组合成的集成电路若作为组合发明去申请专利,则大多数难以达到专利法要求的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的条件。⑦

(二) 布图设计不同于作品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图纸,可以依照著作权法作为产品设计图纸作品而受到保护。布图设计本身,却不同于作品。布图设计虽然有着与作品类似的创作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但布图设计也有着不同于作品的特点。

布图设计与作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极为有限,而作品的表现形式则是丰富多采的。集成电路由一系列电子元件及连结这些元件的导线所组成,是执行一定电子功能的电路。基于其使用目的,其元件的布局、图形的大小,都由集成电路产品的电参数和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决定,因此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极为有限。若突破这些限制,由设计师任意发挥,则创作出的布图设计就没有工业实用性。这就不同于著作权法中的一般作品。一般作品是由语言、文字、图形或符号构成的,表现一定的思想。同一思想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著作权法保护的就是思想的表现形式。因此,将有限表达形式的布图设计作为作品看待,显然是不妥的。⑧

2. 布图设计也不适宜直接用著作权法保护。集成电路是一种电子产品,布图设计是其产品制造中的一个环节,因而集成电路及其布图设计是一种纯功利主义的实用物,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对象的要求。若将布图设计归入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类作品中,则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原则。在实践中,美国有人就曾提议修改版权法将布图设计列入绘画和雕塑作品而被拒绝。⑨再者,布图设计不需要作品那样长的保护期。如果将布图设计作为作品来保护,则会因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过长而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而且,由于集成电路产品更新换代很快,过长的著作权保护期对之也不必要。另外,若将布图设计列入作品,则在集成电路工业实践中广泛利用的反向工程,就会因其是对作品的复制而被认定为侵权,这不利于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

3. 布图设计不仅要具有创造性(原创性) ,还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依照著作权法,有原创性的作品均受保护,哪怕这种创造性的分量十分微小。著作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有先进性和新颖性。⑩而作为实用产品的集成电路及其布图设计,无先进性就无受保护的必要。

(三) 布图设计不同于技术秘密

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虽然是一种科技产品,有一定的布图设计技术,但该产品一旦出售,其布图设计就公开了,无法再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因为无论采用何种封装技术,持有该集成电路产品的人都可用适当的方法了解和复制其内部的布图设计。

总之,布图设计因其自身具有的独特性,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注释:

[①]《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50 条。

[②]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第2 条。

[③]参见埃弗雷德·M·罗杰斯、朱迪思、K·拉森:《硅谷热》,范国鹰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5 年版,第13~27 页。

[④]参见邝心湖:《集成电路技术现状与展望》,《电子知识产权》1993年第期;Christie ,Andrew , Integrated Circuits andTheir Contents :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London :Sweet and Maxwell ,1996 ,p. 3.

[⑤]参见美国1984 年的《半导体芯片产品保护法》(“Protection of Semiconductor Chip products Act”) 、日本1985 年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

[⑥][⑨]See Christie ,Andrew , Integrated Circuits and Their Contents :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London : Sweet and Maxwell ,1996 ,p. 5 ,p. 3.

[⑦]参见郭禾:《试论我国集成电路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1992 年第3 期。

[⑧]参见刘春茂等:《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27~28 页;郭禾:《试论我国集成电路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1992 年第3 期。

[⑩]参见德利娅·利普西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年版,第43~44 页。

[⑦][⑨]参见方美琪主编:《电子商务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89 页,第294~295 页。

[⑧]参见陈建民:《网络服务者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电子知识产权》2000 年第5 期。

[10][13][14][27][28]参见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270 页,第209~210 页,第270 页,第273页,第272 页。

[11]See White paper , pp. 114~124.

[15]See DMCA , art . 512.

[16]See DMCA , art . 512 (i) .

[17]See DMCA , art . 512 (a) .

[18]See DMCA , art . 512 (b) .

[19]See DMCA , art . 512 (c) .

[20]See DMCA , art . 512 (d) .

[21]See DMCA , art . 512 (e) .

[22]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2~15.

[23]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2.

[24]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3.

[25]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4.

[26]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5.

[29][2000]C. T. L. R. ISSUE2NENS SECTION :NATIONAL REPORTS N - 8.

[30]See Singapore E - Transaction Act (1998) ,sec. 3.

[32]参见《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集成电路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输电线路 安全 法律 分析

去年,自8.16美加大停电事故之后,英国、新西兰、意大利、格鲁吉亚等国家相继出现大面积停电停电事故,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的稳定,给人们的心理留下了恐怖的阴影,同时也暴露了电网建设薄弱、供电可靠性差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发、输、配电工程投资结构不合理,造成城乡电网薄弱,设备低效、陈旧,线损高,供电可靠性比发达国家低0.2%左右。去年一年,我国不少省份也多次出现拉闸停电现象,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家电网公司专门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电网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部署,其中赵希正总经理指出,保护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是保障整个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和基础。

一、我国法律体系对保护输电线路的有关规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由于担负输送电力功能,因此受国家重点保护。第七章专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做出规定。如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2、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成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 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奖励和惩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3、规章。

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共同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等。

4、规范性文件。

有的省市没有制定地方规章,政府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意见的通知》等。

二、当前影响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人为因素及对策。

1、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占地问题。

在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占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以及后来的维护临时占地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力企业。因此,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电力企业要面对并且解决日益增多的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问题。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尚未分田到户时,有关补偿款由村集体统一分配使用,对于农民个人切身利益冲击较小,利益冲突尚不明显。然而在土地经家庭经营承包制改革、分田到户之后,线路占地与农民的利益发生了明显的冲突,特别是对老旧化线路进行维护、改造、改铁塔、移位等工程时,村民往往趁机以必须予以补偿为理由,阻挠、拖延施工,给电力企业造成了阻碍。由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力线路建设时只予"一次性补偿",补偿后的线路维护、改造线路工作不再是补偿的范围,在电力建设企业给予当时村集体补偿后,则再无义务对分田到户后的村民予以二次补偿,这就造成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事实当中,电力企业对临时占地补偿往往自定标准,缺乏统一规范,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以利于实践中具体操作。

2、输电线路被盗窃、破坏等问题。

近年来,因盗窃造成的电力设施破坏案件逐年增多,其中农网设施被盗突出,而且,电力设施盗窃现象已从个人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甚至形成了偷窃、窝赃、运输、销赃一条龙。尤其是农网改造完成后,由于农网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乡村不愿意投入过多人力、物力参与电网管理,造成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日益严重。对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乡村来说,电力设施被盗后由于短时间内无法筹集资金及时修复,不但人为增加了农民群众的负担,更给农村和农民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我国电力系统共发生偷盗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近5万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2亿元,由此带来的电量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其数。外力破坏更是电网不能承受之重。近年来,各类工业园区大规模地开发建设,城区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继破土动工,于是因施工过程中的种种疏漏,造成外力破坏电网停电事故不断发生。另外,交通肇事也成为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社会隐患。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电力部门一般也只能是解释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也只能束手无策。对于已发生的电力设施破坏责任事故,处理起来尚且如此之难,而要仅凭法律法规去制止那些存在重大隐患的违章作业,更是难上加难!去年,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发起一项名为“部分省区打击盗窃破 坏电力设备窃电犯罪专项行动”在15个省、区全面展开。针对近年来电力设施屡遭盗窃破坏的严重情况,通过在部分省、自治区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犯罪等活动,加大了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力度、切实保护电网的安全运行。当前,仍然有些单位或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9条已作出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因此,电力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的清查力度,堵塞销赃渠道。

3、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

一些单位和个人违背电力法律、法规,擅自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建房,随时可能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例如,静海供电有限公司辖区内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400余处,给电力安全运行留下了巨大的隐患。去年8月28日,村民刘某在电邱35千伏316线下违章建小二楼,在吊车吊砖作业时,吊车臂碰断导线,造成杨成庄变电站全部停电,风景区站、大丰堆站瞬时停电,停电4小时,少供电量3600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近10万元。由于供电部门并不具备相关的执法职能,处理这样违章案件只能是反反复复地进行交涉,往往缺乏力度,由此造成的损失,多半只能是供电部门自己承担。因此,政府部门必须给予大力的支持,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铲除这些安全隐患。

4、输电线路下种植树木。

树线矛盾也一直是困扰供电部门的头痛问题。近年来,各乡镇政府鼓励农民发展林业种植创收,不考虑线下安全通道问题,大面积的线下违章种树逐年递增,由于树木造成接地跳闸停电,影响了正常的供电秩序。当电力高压线和树木之间的距离超过规定的安全距离,高压线就会对树木放电。如果雨天或空气湿度过大,在高压作用下,树木就会成为导电体,对树木周围的建筑、设备、人员和地下管线都会构成危害,并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例如静海供电有限公司辖区内梁头、王口地区线下种植杨树842株,沿庄镇陈子公路北侧种植速生杨992株、枣树345株;东子线584株;东子二线速生杨342株,枣树345株;其他地区线下种植速生杨1750株,严重影响了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电力企业多次与政府林业部门、有关乡镇协商,种植单位才允诺将速生杨全部移植到别处,排除了树木给线路带来的隐患。

5、其他违法、违章现象。

如开山放炮、烧窑等;机动车辆肇事、高处抛坠物、建筑塔吊、堆放易燃物等;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违章取土、违章采石;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一旦酿成事故,将给电力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保护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法律对策。

1、狠抓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间断地利用各种形式,尤其是新闻媒体,宣传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今年5月,静海供电有限公司与静海电视台联合拍摄的《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专题节目在电视台《生活风向标》栏目播出。该节目以电力企业主管领导座谈的形式,利用现实生活中大量丰富的案例,讲述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危害性,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勇于同危害电力设施运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保障全县经济的稳定正常发展和电网的安全运行,节目的播出,增强了群众的保护电力设施意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加强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处罚、打击力度,严惩蓄意破坏的犯罪分子,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离不开政府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由于电力体制改革处在过渡阶段,造成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给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带来不少难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不法行为。电监会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暂时不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力,可将执法权委托给省级电力企业行使,电监会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目前,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缺乏可借鉴的经验和理论的引导,在全国大部分省市没有开展、健全和完善,导致窃电、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现象愈演愈烈,成为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一大突出问题。但随着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新《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改、出台,依法行政的理念必然会更加深入人心,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认识程度必然会逐渐地提高,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也必然会为公众所认同并纳入正常轨道,为电力行业依法治理和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发挥巨大的作用和效能。

3、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由"自愿义务保护"转变为"有偿服务"。

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解决新形势下群众护线误工补偿,关系到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能否得到巩固或提高。根据群众的工作劳动时间、工作范围、维护质量、企业安全效益综合评定,合理合法地解决,使群众护线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从而使电力设施保护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法律化迈进。如有的省市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由拥有该线路产权的供电局付给承包单位线路维护费,线路维护费标准为:110千伏—30元/公里·年,220千伏—40元/公里·年,500千伏—50元/公里·年。责任范围内的线路上季度无外力破坏、损坏的,下季度发给上季度的线路维护费,提高了广大群众护线的积极性。

集成电路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智能电网;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行业创新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国家电网公司也开拓创新,大力发展建设智能电网。在智能电网的建设中,变电站是电网建设的关键环节,要顺应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使智能变电站成为建设的重心,而智能变电站最终实现高效运作,离不开配套的继电保护装置[1]。文章讨论了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中的关键问题,并就如何提高继电保护的可靠性提供了一些建议。

1智能变电站概述

智能变电站是指使用数字化智能设备的新型变电站,其配套的智能化装置可自动收集、监视和控制电网信息,并操控电网,从而使电网系统能够实现智能调节[2]。智能变电站的结构如图1所示。智能变电站是变电站的最终发展模式,采用了智能终端柜和合并单元的模式,使保护就地化,具有保护可靠性高、智能化程度高、维护工作量少的优点[3]。针对智能变电站这一综合、复杂、智能化的新生事物,运行人员需要认真学习智能站的运维细则,刻苦钻研智能站的信息流图,吃透其原理和内部逻辑,成为一个合格的智能变电站运维人员。

2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的要点

2.1可靠性

继电保护的可靠性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保护的选择性。当智能变电站发生保护区域内故障时,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2)保护的可靠性。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时,保护装置应避免误动或异动[4]。随着整个电力系统的自动化和数字化,电子信息技术正逐渐成为智能变电站的核心。鉴于此,信息电子设备必须被正确应用在继电保护中。许多因素会影响电子设备的稳定性,如设备电池的兼容性和设备的使用频率,这些都会影响继电保护的可靠性。为确保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的高可靠性,必须使用高稳定性的光缆,并采取措施减少来自电子设备频率的干扰。因此,有必要研发更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并将其应用于智能变电站的继电保护系统自检,确保能及时响应系统的错误告警,采取预控措施。电网故障诊断的流程如图2所示。此外,应建立数学模型以定量分析继电保护的可靠性[5]。

2.2实时性

实时性是电力系统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的重要性能指标[6]。在数字采样的过程中,数字采集器可能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时间误差,在传输过程中发生严重的数据丢失。基于以上原因,在电力系统的采样过程中,采样方法应科学可行,应预估产生错误的可能性,再实施采样。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应并行计算采样结果,以尽量减小采样结果的误差和减少延迟,从而全面提高继电保护的实时性。

2.3同步性

在传统变电站中,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使用不需要通过时间函数同步,因此传统电力系统缺乏同步保护[7]。智能变电站的信息采集依赖数字化的方法,因此继电保护需要同步。有以下两种方法可以提高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的同步性:(1)将同步检测装置和差动保护装置用于线路保护,由于同一条线路的本侧和对侧的同步装置收集的是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信号幅值和相位,因此最重要的是要确保整个系统的保护同步和正确执行;(2)电力系统实施过流和过压保护,这两个保护功能很容易实现,只需在继电保护系统中输入正确的定值,保护功能实现期间不需要同步过程。

3提高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可靠性的策略

3.1加强对变压器的保护

在电力系统中,电力设备的额定电压是固定的。当系统电压高于或低于额定值时,将对系统和设备产生不良的影响。电力系统中最重要的调压装置是变压器,它也是继电保护中的重要装置。因此,将数字式电压互感器装置用于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系统时,变压器可采用分布式配置方式,以充分利用继电保护中的差动功能。此外,智能变电站可通过集中配置变压器装置实现后备保护,以加强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的可靠性。

3.2保护电压延时元件

智能变电站在日常运行中很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如电流、电压因素等,任何异常状态都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跳闸或电流过载问题。虽然过载电流与正常电流没有明显区别,但是,在电流过载的情况下,如果智能变电站同时发生外部干扰的故障,跳闸的可能性会很大,这将严重威胁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的动作可靠性。为此,在智能变电站的系统电路中采用电压限制延迟动作元件时,需要通过计算每条电路的电流量准确计算总电流量,如果系统中出现过载电流问题,系统就可以立即发出告警信息,所有相关分支系统会实时激活保护命令,从而显著提高继电保护的可靠性。

3.3加强线路保护

在电力系统中,线路的保护极为重要,线路保护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各级电压中的单元间隔,切除站外的故障,而且在电力系统的控制、测量、通信监控等功能实现中起着重要作用。在继电保护中实施正确可靠的线路保护配置工作,可以显著提高整个系统继电保护的可靠性。因此,技术人员应做好线路保护的正确、有效配置。可以采用垂直差动联动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灵敏、可靠,基本可以使所有的系统线路得到有效保护。垂直差动联动的原理如图3所示。当线路正常运行的时候,线路电流I1、I2的大小相同、方向相同,差动电流为零;当线路上发生接地故障时,I1、I2的方向发生变化,差动电流达到保护启动值。在线路保护中,差动保护动作主要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两种保护方式。在两者有效结合的情况下,如果线路中任何一个保护出现问题,配置的另一个保护都能及时动作、切除故障,从而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

3.4完善线路保护机制

目前,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的主要方法是加强双重保护配置。对于后备保护,可以采用集中配置实现调节,以避免交换机故障。同时,在线路保护相邻区间和整个系统中应用双向总线,可以便于利用后备保护反馈保护信息,通过后备保护可以判断整个电网的运行情况,并对问题进行预处理,从而防止事故发生。此外,技术人员还应制订合理的策略解决线路跳闸问题[8]。在目前的保护机制下,应努力寻找更多更完善、合理的技术,以实现智能变电站的技术调整。同时,需要根据电网的整体运行情况,科学有效地分析变电站内的设备运行方式,以确保运行计划科学合理,从而进一步提高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的可靠性水平。

4继电保护案例分析

4.1案例概况

2021年4月19日,某换流站极2的最后断路器保护动作闭锁。最后断路器一般用于换流变交流进线,最后断路器跳开前需要闭锁直流,以防对设备造成损坏,断路器保护以最后一个开关的辅助接点跳开作为检测判据。故障前,双极为全压600MW平衡运行,故障后,极2功率转移至极1,未造成功率损失。闭锁前,该站极2换流变仅带5041边开关运行,5042中开关正在进行某Ⅱ线扩建后的保护定检。经分析,故障原因为该站最后断路器保护存在软件缺陷,软件以跳开关的命令作为保护判据,而正确的逻辑应以开关的辅助接点作为判据。现场人员在校验时发现,开关失灵保护时发出了跳边开关的命令,而之前的安全措施已将失灵保护跳边开关的压板退出,因此边开关虽没有跳闸,但由于误采用了跳开关命令作为判据,导致了最后断路器保护误动作。

4.2电力条例

此案例涉及的相关电力条例如下。(1)最后断路器保护设计应可靠,应避免仅以断路器辅助接点位置作为最后断路器跳闸的判断依据,防止接点误动导致直流双极强迫停运。(2)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零缺陷投入运行;在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中,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缺陷处理记录等资料在投运前应移交运维检修单位,由运维检修单位负责统计存档;对于工程质保期内发生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运维检修单位配合。(3)在设计保护程序时,应避免使用断路器和隔离开关辅助触点位置状态量作为选择计算方法和定值的判据,应使用能反映运行方式特征,且不易受外界影响的模拟量作为判据。若必须采用断路器和隔离开关辅助触点作为判据,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应配置足够数量的辅助触点,以确保每套控制保护系统采用独立的辅助触点。

4.3应对措施

此案例事故的应对措施如下。(1)继电保护检验人员应了解有关设备的技术性能及调试结果,并认真检验自保护屏柜引至断路器(包括隔离开关)二次回路端子排处的电缆线的连接的正确性及螺钉压接的可靠性。(2)对保护装置进行计划性检验前,应编制保护装置标准化作业书;检验期间,应认真执行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书,不应为赶工期而减少检验项目和简化安全措施。(3)对运行中的保护装置外部回路接线或内部逻辑进行改动工作后,应做相应的试验,确认接线及逻辑回路正确后才能投入运行。(4)对于试运行的新型保护装置,应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并由电网公司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进行审查。(5)在现场进行检验工作前,应认真了解被检验保护装置的一次设备情况,相邻的一、二次设备情况,与运行设备关联部分的详细情况等,并据此制订检验工作计划。在检验工作的全过程中都要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5结束语

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的要点包括继电保护的可靠性、实时性和同步性。继电保护的可靠性关系到整个智能变电站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因此,电力企业应重点关注智能变电站的特殊保护需求,不断加强变压器保护、电压限延时、线路保护机制等,以有效提高继电保护的可靠性,推动智能变电站和电力系统的发展,最终实现电网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志峰.电力系统中电气主设备继电保护技术研究[J].光源与照明,2021(6):81-82.

[2]雍明月,张秉楠,高尚,等.变电站在线监测智能电子设备自动化测试研究[J].工程技术研究,2020,5(21):115-116.

[3]陈宇翔.智能变电站保护系统可靠性研究[D].广州:广东工业大学,2021.

[4]邬小坤,赵武智,牛静,等.一种智能变电站二次设备状态评价方法[J].电子器件,2021,44(3):664-669.

[5]刘元生,王胜,白云鹏,等.面向智能变电站的威胁与风险评价模型研究与实现[J].重庆大学学报,2021,44(7):64-74.

[6]李辉,张孝军,潘华,等.面向智能变电站通信网络可靠性研究[J].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21,49(9):165-171.

[7]朱寰,刘国静,李琥,等.“新基建”下变电站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研究[J].电网与清洁能源,2021,37(3):54-64.

集成电路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输电线路;涉农;法律

作者简介:冯学兴(1966-),男,山东烟台人,山东招远供电公司检修工区线路运行班班长,高级技师;冯超(1988-),男,山东烟台人,山东招远供电公司检修工区电缆班。(山东招远265400)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2-0137-01

一、输电线路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输电工程占地施工、树木林地补偿,工作难做、赔偿问题复杂,特别是现阶段土地承包到户30年不动等惠农政策的实施、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之现在社会上对涉电企业负面虚假宣传较多,以及一些农户思想落后,对供电企业抱有一种钱多不要白不要的情况,出现呼天抢地要赔偿,甚至于围阻哄抢输电施工工器具,严重扰乱了输电工程施工秩序。如220kV招沽线输电线路施工,遭遇一些农民围攻、砸车、抢工器具,阻碍施工十多天,造成了较大损失。

第二,相关电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宣传力度不够。经过近几年的改革,电力体制已发生深刻变革,但相对的电力法规却严重滞后。仅靠文件的改革和依法治理的要求必然会带来矛盾。虽然中国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部分法规有法不依,执行不力,作为电力根本大法的《电力法》成于20世纪,保护电力设施的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刚开始实行,一些法律规定的主体和客观条件大都已不存在。《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在百姓心中的认知度普遍不高,这就要求电力企业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加以宣传。

第三,在早期的电力线路建设中,因国家财力不足和电力是公共事业等原因,架设的杆塔呼称高偏低,且又有不少带拉线的杆塔,不同程度侵害了线路走廊和线路保护区内部分农民的利益,但这类电力设施又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企业公司,今后线路设备作为社会公用事业的主体,虽仍然得到保护,但肯定不能再像以前早期线路架设那样随意工作,使青苗赔偿及占地等矛盾激化。过去根据国情允许输电线路跨越居民房屋,设计输电线路时留有安全裕度。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经济宽裕、人口增加等因素,不少地方平房换楼房,输电线路没有变化,农民房子高度则不断增加,给输电线路安全运行带来极大隐患。

第四,目前各单位尚有许多线路建设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因当时土地属集体耕种和农户刚承包山地才几年,丘陵山区基本是荒山。当时新建线路的对地距离设计往往按荒山、杂树、灌木丛跨越建设。随着林保护和绿化种树的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以及农户30年土地承包政策实施,各地种树成风,致使部分运行线路保护区内成片种植树木,安全距离不够。《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植物。《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规定: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金等任何费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阻力。近几年国家宣传退耕还林,政府下大力气号召栽种速生林,有的地方领导为了面子工程包片划村,在恢复植被,改善空气质量、生态环境上很有成效,但对输电线路通道不管不顾,虽然电力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多次交涉,也无济于事。加上地方经济保护,造成输电保护区内存在大量树木。一方面针对线路架设在前而树木栽种在后的情况,电力企业不可能出钱进行补偿,大部分农户不拿钱不让砍树,这就造成了电力企业年年处理树年年树成患,使线路无法安全运行。另一方面随着农民经济观念转变,《森林法》、《物权法》《土地法》的实施,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给扫障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虽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但过几年树木成林再砍伐再补偿,如此循环使电力企业对输电线路运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安全工作成为最棘手事情。

第五,地方保护主义情况日益加重,输电线路巡视处理难。输电线路大部分途经山地、村庄、农田。受个人、集体利益约束,时常发生破坏输电线路情况,电力企业无执法权,对一些地方企业破坏或危害输电线路设施等违法现象不能及时做出处理,使输电设施随时都可能遭到危害,下达隐患通知书时常遭到拒签,无法达到理想治理效果。

第六,输电线路运行多年后,由于材料等原因,横担拉线锈蚀,锈蚀物随水滴落,造成杆塔下部分农作物减产甚至绝产,主要是花生,其他农作物基本不受影响。但大多数线路建设时是给予一次性补偿,现在土地主人可能不是原土地主人,没有得到相关补偿,导致部分农民不理解,存在很大意见,甚至于投诉上访。电力企业应不断积极寻求对策,对锈蚀横担进行防腐处理,对锈蚀拉线进行更换,劝说百姓改种其他农作物。

第七,输电设施日常巡视维护和大修改造时,多少会对农田造成践踏,引起农户不满,个别群众狮子大开口,无理取闹。虽然我们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青苗补偿,但是随着物价、粮价上涨,原有的补偿标准现在看来有些偏低,在进行补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解决办法

第一,首先要解决的是健全法制的问题,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电力部门解决涉农矛盾的根本依据,但现状与问题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群众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做好群众工作的前提是向群众宣传电力设施保护。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电力企业应加强法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流动车或是去集市、村庄宣传,提高群众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了解相关电力法规。

第二,联系当地政府,争取当地政府对电力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协商由当地政府从政策救济扶助扶贫款中,对线下农田作物及树木扫障产生费用进行一定补助。同时电力企业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青苗补偿,对线下作物、输电线路巡视通道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时应结合物价上涨等因素灵活处理。

第三,对线下通道内树木多与树主联系,坚决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与树主签订协议,危及线路安全时,电力部门有权随时清障,对钉子户进行法律法规劝说,要充分依靠《电力法》争取多部门联合执法,并将案例在电视上滚动播出,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对新架线路,线下树木全部一次性补偿,彻底砍伐,并与相关群众签订保证协议,不留后患。对现有线下的树木,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新栽种的树苗,要积极协商,劝树主移栽,把隐患消除在初期,如果树主确实劳力短缺,可以考虑帮其移栽。若是企事业单位为绿化而种植的树木,可要求绿化部门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并改种低矮灌木。对以依靠树木产生经济效益为主的承包山地农户,采用升高改造原低矮杆塔或线路档中增立一基杆塔,来较大幅度地提高导线对地距离,减少与农户的经济法律纠纷,提高线路安全经济运行可靠性。

第四,线路施工维护大修时,一定要提前同相关土地主人打招呼,协商同意后施工。避免被群众责问没提前通知。施工工期的选择应尽可能选择土地空闲或农作物幼苗期,尽量降低农民损失。施工结束后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及时进行补偿。

第五,提高电力工作人员素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工作中不能随意践踏农作物。改变旧工作作风,及时化解涉农矛盾,不能引起农民集中上访等敏感事件,做到矛盾协商解决。消除社会上的一些负面报道带来的影响,应尽力因势利导、引导群众、多作解释。

第六,在有条件村镇雇用一些有威望的干部群众做电力护线员,经过培训后,由他们做宣传。输电线路施工维修时,由他们代为联系,从中协调,这种工作方法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

第七,针对线下建筑也应区别对待。农户翻新房子时如果当初线路建设时房在前线在后,这种情况电力企业要按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对策,如果杆塔距离足够,电力企业应在农户施工前与农户签定协议,告知其安全距离、注意事项;若距离不足,电力企业应适当增加杆塔高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三、总结

近几年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电力建设也随着社会进步快速发展,如何解决电力设施与农户之间矛盾,逐渐成为电力运行部门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各地方因经济发展不同,环境不同,解决问题方法也不尽相同。但随着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和日趋完善,电力部门在处理涉农矛盾的过程中将更加自如,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保证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应伟国.架空送电线路状态检修实用技术[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