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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认定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认定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认定细则范文第1篇

一、对外投资核算存在的问题

现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总体方面和具体核算方面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总体性问题:纵向视角的分析

现行《准则》和《制度》是1997年颁布,从1998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业务具有规模小、比重低和形式单一等特点,因此,会计规则中对于这类业务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总体来看,《准则》和《制度》对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业务核算的规定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单一的列举方式:未完全涵盖事业单位的多种投资形式

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面,《准则》和《制度》采用列举的方式,按照投资的形式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在此基础上按照货币、材料、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种投资品形式,列举了以每种投资品进行投资时的账务处理方式。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改制的进一步深入,事业单位的投资品和投资形式也进一步增加,这种列举方式无法涵盖所有投资形式的缺点就凸显了出来,这导致制度规定无法跟上经济实践的变革,只能亦步亦趋地进行被动补充。

2.简化的科目设定:未满足实际核算需要

在我国目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仅在《制度》中规定:“对外投资”科目用以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对于投资收益(损失),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科目予以核算,仅将其作为“其他收入”科目核算的一个明细项;对于备抵科目,《准则》和《制度》中并没有提及。这种简化的做法符合当时对外投资业务在事业单位整体业务中所占比重不高、方式较为单一的实际,但难以满足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造成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核算方面口径偏粗、无法细化的问题。

3.简单的处理方式:未详细规定非货币投资评估增减值的处理

从性质上来讲,事业单位是要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因此,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其投资品也多为自己的产品—技术、服务等,即:投资多为非货币投资形式。因为非货币性投资品的计价会有成本价、市场价和合同确认价等多种形式,这些价格与对外投资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就出现了非货币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问题。对于这种评估价值差异,《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对于投资品账面价值与评估确认价之间的差额,《制度》规定:对于以无形资产、材料对外投资的,对于评估增减值,分别在投资当期计入或冲减“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对于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求在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账面价值的同时,将评估增减值计入或冲减“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这种规定是建立在合同确认价与市场价相同或相近的基础上的,仅仅将公允价值等同于合同确认价。但是,一旦事业单位和被投资方出现“合谋”,导致合同确认价严重偏离市场价,就会出现严重的会计计量问题。

4.静态的计量手段:无法反映投资价值变动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形式和渠道日趋多样化,随之而来的就是投资在持有期间价值的频繁变动,对于这类问题,《准则》和《制度》没有进行相关规定,这导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账面价值可能长期偏离市场价值。

除此以外,在当前形势下,事业单位的投资收回也不全是货币形式,存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材料等多种非货币形式,那么,对于这部分非货币形式的投资的收回,事业单位应以何种价值入账,现行制度也没有详细的规定。

(二)在具体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横向视角的分析

事业单位现行的《准则》和《制度》在对外投资核算方面的规定是按照投资品类别进行规范的,在相关规定中,对于每种投资品形式的投资,《准则》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货币形式投资:对外币形式的投资存在制度真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事业单位也和企业一样越来越多地开展“走出去,请进来”活动,对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多。这样,以外币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也就越来越频繁了,因此,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折算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人民币对外币值不稳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显得特别突出,但制度对于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以何时、何种汇率进行折算等问题,却没有相关规定,出现了制度约束的真空地带。

2.材料形式投资:不同纳税人增值税的处理规定迥异

《制度》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种规定是将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的行为视同销售,并按照销售价(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同时,《制度》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种规定虽然也将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的行为视同销售,但是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却按照账面价值计算了增值税,没有按照销售价值计算。显然,这种规定与对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按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的规定不相一致。

固定资产投资认定细则范文第2篇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尽管表述方式不同,但内容是一致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相对较低,这主要是基于这类纳税人规模相对较小,固定资产价值一般不大,如果标准定得太高,对应纳个人所得税会产生较大影响。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同,将直接决定其税务处理的规则不同,例如,某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外购一张办公桌作为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价值为1600元。在增值税法中,该办公桌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该办公桌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只能分期计算折旧,而不能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

三、差异分析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每个企业需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资产特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标准,并据以确认和计量。对于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者折旧方法,同时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将其各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将其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工业企业持有的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资产,施工企业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持有的管材等资产,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管理。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

税法必须制定严格的、明确的、统一的固定资产标准,以尽量减少依赖职业判断计算税款,这既是反避税的需要,减少纳税人的可选择性,同时也防止滥用税法,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概念强调的是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和时间,而税法强调的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认定细则范文第3篇

1、资产类要素核算的主要差异

(1)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

A、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计价。《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规定: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而《企业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则除规定以凭据上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或市价加相关税费作为其成本外,还特别指出,如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B、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成本。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其入账价值。

C、长期债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支付现金方式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应收利息,还应扣除应收利息部分)后的金额作为债券投资的成本。即企业购入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投资成本。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支付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投资成本。即《企业会计制度》对购入长期债券支付的相关税费,原则上计入投资成本,同时,运用重要性原则,金额较小的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投资成本。

(2)资产的期末计价

A、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如果企业资产发生减值,《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等计提减值准备,以反映其实际价值,不要求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计提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要求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计提减值准备。

B、计算和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应按照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当总市价低于总成本时,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应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在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即,《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采用按投资总体计算和确定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采用按投资总体或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和确定减值准备。

对存货跌价准备的确定,两个制度规定也有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3)具体核算方法和账务处理

A、资产短缺或溢余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的短缺或溢余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比如《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则按其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的短缺或溢余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然后根据短缺或溢余的不同原因再分别做出处理。

B、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以直线法摊销。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既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C、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但具体的账务处理规定有较大差别。

在成本法下,《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即确认投资收益时,《企业会计制度》有限制条件,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在权益法下,《小企业会计制度》采用简化的权益化核算,即投资时不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只是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而《企业会计制度》则采用复杂的权益法,比如,投资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计入资本公积或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在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但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D、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支付的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分摊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若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E、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或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时,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索。而《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无相关规定。

2、负债类要素核算的主要差异

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须与资产支出数相挂钩。

3、所有者权益类要素核算的主要差异

(1)资本公积的内容。《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资本公积主要包括资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其他资本公积等四项内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等内容,由此产生“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内容的不完全一致。

(2)盈余公积的内容。《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盈余公积主要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利润归还投资等内容,由此产生“盈余公积”明细科目内容的不完全一致。

4、收入、费用、利润类要素核算上的主要差异

固定资产投资认定细则范文第4篇

2006年11月30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32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对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做出了操作性规定。这对企业全面实施会计准则体系,尤其为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顺利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会计科目既是确认、计量的结果,也是报告的基础。

一、科目变化的特点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3个部分组成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与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相比,新的会计科目体系(以下简称“《准则》”)呈现以下特点:

(一)科目的类别、数量增加

2001年《制度》将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5个类别。而《准则》的科目体系,在5个类别的基础上增加了“共同类”科目。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涵盖各类企业(不含小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规范,其涉及的企业和经济业务十分广泛,科目的设置也较为复杂,就科目的数量来说,也比2001年《制度》科目数量明显增加。其具体变化情况如表1所示:

表1会计科目数量变化一览表

(二)科目变化的形式多样

与2001年《制度》科目体系相比,《准则》科目体系变化的形式有:

1.科目数量的增加较为明显。除增加了金融企业专用的科目外,适用于一般企业的科目数量也有所增加,如增加了“商誉”、“研发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这些科目所反映的内容,有些是《准则》新规范的,如“研发支出”科目,有些内容《制度》中就已经存在,而采用新的科目核算,如“商誉”科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有些科目名称未变,但其核算内容有增加,如“库存商品”科目中可能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固定资产”科目中可能包括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

3.有些科目名称未变,但其核算范围减少,如摊销无形资产价值不再直接减少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也就不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内容。

4.有些科目名称改变,但其核算内容基本未变,如《准则》将《制度》中的“营业费用”科目改为“销售费用”,但它们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5.有些科目名称改变,但其核算内容完全相同,如《准则》将《制度》中的“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

6.减少了一定数量的科目,如《制度》中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应收补贴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在《准则》中取消了。

(三)科目涉及的领域经纬交错、整体与局部统一

如果以行业为经,业务活动为纬,《准则》科目体系可谓做到经纬交错、整体与局部的统一。《准则》科目体系一改《制度》偏重工商企业,而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如金融企业专用的“汇兑损益”科目、保险企业专用的“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二改《制度》偏重工商企业共同业务,而纵向深入至各类企业特殊业务,如“商誉”科目、租赁企业设置的 “融资租赁资产”、“未实现融资收益”等科目。

(四)部分科目涵盖的范围更为宽泛

《制度》设置的科目过于详细,而科目之间的性质又相差不大,科目涵盖范围也较为狭窄,如企业应付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制度》就分别设置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两个科目来归集,但它们实际上均为企业应付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过分细分科目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也不能很好地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为此,《准则》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与个人薪酬相关的内容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一个科目来核算。此外,《制度》对于企业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分别列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和“投资收益”科目,这种科目设置方法,既不能直接提供资产减值总括情况,又会增加会计工作量。而《准则》规定,无论何种资产,其减值统一由“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来反映。

二、新旧会计科目转换技巧

(一)直接转至新科目

1.对于《准则》与《制度》中名称、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的科目,可将《制度》中的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制度》中多数科目属于这种情况,如资产类科目中的流动资产科目、负债类科中的流动负债科目以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2.《制度》与《准则》科目的名称相同,但部分内容的核算方法与《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对核算方法未变的内容可将《制度》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内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的新准则转换的相关规定处理,如预计负债在调账时,应将“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计入预计负债,并增加资产成本。

3、《制度》与《准则》科目的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制度》完全相同。在转换时只需把原账户的金额直接转至新账户即可。例如《制度》中规定的“现金”科目与《准则》中规定的“库存现金”账户的转换。

(二)将《制度》科目分解归入《准则》科目

1.《准则》没有设置该科目,但设置了与其相关的科目,并且《准则》科目核算的范围小于《制度》科目,可将《制度》科目余额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并入《准则》科目中,如:

(1)《准则》将《制度》中的“短期投资”科目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应将“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2)《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2.《准则》没有设置该科目,但设置了与其相关的科目,并且《准则》科目核算的范围大于《制度》科目,可将《制度》科目余额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并入新的科目中,如:“委托贷款”科目应转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自制半成品”科目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根据其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分别转入“发出商品”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准则》没有设置该科目,也没有设置与其相关的科目。企业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的新准则转换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这种情况的科目有“应收补贴款”、“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4.《准则》设置了该科目,而《制度》没有此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未变。可从《制度》的相关科目余额中分解转入《准则》科目,如“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周转材料”等《准则》科目的金额就是从《制度》存货项目中分解转入的。

5.《准则》设置了该科目,而《制度》没有此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应按照新准则的核算方法对其进行调整并归入《准则》科目,包括:

(1)对《准则》“商誉”科目调账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制度》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制度》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三)合并归入新的科目

《制度》设置了若干科目,但《准则》只设置了一个科目,并且新旧科目核算内容相同,应将《制度》中若干科目归并为《准则》中一个新科目。这种情形包括:

1.将《制度》中 “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制度》中“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2.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四)合并归入新的明细科目

新旧科目的名称相同但其明细科目不同,并且《准则》的明细科目少于《制度》明细科目。此种情况下,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转换:一是核算内容相同的明细科目,可将《制度》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准则》明细科目;二是将《制度》剩余明细科目余额合计直接转入《准则》明细科目。

1.《制度》中的资本公积科目设置了“资本(或股本)溢价“等七个明细科目,而《准则》只设置了“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转换时,应将“资本(或股本)溢价” 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资本(或股本)溢价” 明细科目,将“资本公积”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是《准则》和《制度》均设置的科目,但两者明细科目(指权益法)不同。《制度》设置了“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 四个明细科目,而《准则》设置了“成本”、“损益调整”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三个明细科目。转换方法如下:(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制度》中除“股权投资差额”以外的明细科目之和转入《准则》明细科目“投资成本”中。同时,“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余额全额冲销;(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明细科目余额之合转入新的明细科目“投资成本”中;(3)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投资成本”与“股权投资差额” 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之合转入“投资成本” 明细科目。

(五)经过计算调整转入新科目

如果新旧科目的名称不同,其业务的核算方法也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科目在转换时,先按照该业务新的核算方法对其进行调整,并将原科目余额全额冲销,按照新方法核算结果转入新科目中。如将《制度》中的“递延税款”科目转入《准则》“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前,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三、新旧科目的衔接与转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理地设置科目

目前,《准则》的科目体系是适用于上市公司,但由于上市公司之间在业务活动特点、经营范围、经营地区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企业在选用科目时,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科目。对于不存在的交易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企业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科目编号。

(二)理解科目的性质,把握科目的核算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其科目涵盖面十分广泛,既有适用于一般企业的科目,也有适用于特殊行业的科目;既有规范共同业务的科目,也有特定业务的科目。为此,上市公司在应用科目时要注意区分科目的应用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认定细则范文第5篇

摘 要 新准则确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本文详细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关键词 会计利润 应税所得 企业会计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维持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将遏制企业利润操纵行为。本文详细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新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尚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按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但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并按照销售扣除销售折让、商业折扣以及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计量。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核算上的收入,而且还包括会计上不作为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

对于劳务收入来说,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的金额能可靠的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的确定以及交易中已发生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税法规定的劳务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然更注重形式,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计量上会计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若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根据劳务成本是否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为限确认劳务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税销售额或营业额是以收取款项或索款凭据为标志,因而,如果纳税人提供劳务后未收到销售款项且未开具收入发票,则可不计算应税收入;反之,若已全额开具收入发票,不管相应收入款项是否流入,均应全额计税。

二、成本费用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采用进行了限制,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才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而且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会计制度规定己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已经全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仍然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为了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对不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处置,新出台的固定资产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了折旧计提的范围;而税法则明确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折旧,直至这些固定资产通过出售、对外投资等方式脱离本企业,投入使用后再提取折旧。

在薪金方面,税法采用了工资薪金支出的概念,并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即按照人均月工资限额乘以税法规定员工人数确定扣除标准,若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扣除标准之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得扣除。

三、资产确认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资产的计价基本原则都是历史成本原则,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取得时的初始成本,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除在改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易、债务重组等业务中,为保证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不会逃逸出征税范围之外,税收上对企业资产按评估价值调整价值有严格的限制要求,两者规定存在差异外,在一般情况下,各项资产的初始成本的确定是一致的。

四、股权投资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其中通过非货币性、债务重组取得时,会计制度一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替代,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将其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与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并按期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但税法中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投资的计税基础,且不允许确认及摊销股权投资差额。

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收益,并且不能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可供股息分配的利润也不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税后利润的分配额,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

五、结论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顺应经济发展趋势,经济全球化、资本市场一体化,促使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新准则能够充分满足成熟发达的市场对高质量财务信息的需求,还照顾到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性,还提高其透明度,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对完善我国经济市场的游戏规则提供更好的帮助,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华明.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税务研究.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