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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一、给予优惠用地政策

第一条:内外客商投资上项目,坚持成熟一个、报批一个、建设一个。土地占用手续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条:土地出让价格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价确定。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付款的项目,根据投资额度在区片价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1、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20%。

2、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30%。

3、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40%。

4、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50%。

第三条:全国同行业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密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贡献较大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在用地政策上给予更大的优惠。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所上项目,市政府将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以优惠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或企业,其用地数量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需要核定,在经营期间,可用于抵押贷款,但贷款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或项目建设,若不能按规定时间达到投资要求,取消其土地优惠政策,若两年内不能开工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交场地使用费。

二、给予优惠规费政策

第六条:项目在办理各种手续时的收费,除上缴国家、省、市的外,其它所有收费数额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新建项目贡献奖励

第七条:新上项目投产当年上缴国、地税合计超过100万元(不含出口退税部分税款)的企业,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及奖励支付渠道:奖励计算方法按照“三级累加”方法进行计算。当年上缴国、地两税数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部分,按上缴数额的10‰给予资金奖励;上缴国、地两税总额501万元-1500万元(含1500万元)部分,按上缴数额的8‰给予资金奖励;上缴国、地两税数额1501万元以上部分,按上缴数额的5‰给予资金奖励,相加之后即为奖金总额。从项目投产第二年度起,上缴税金总额比上一年增长的,再按增长部分的20‰的比例追加奖励;上缴税金总额比上一年下降的,按奖励标准减半兑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八条:对市财政贡献比较大的新上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给予更优惠的奖励政策。

四、鼓励各界人士招商引资

第九条:凡为我市招商引资、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一律给予奖励。

1、引进人是指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了引进协议,确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并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核认定。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引进人的,按照一个引进人的奖励数额予以奖励。

2、引进成功后,由引进人提出申请,受益企业(单位)同意,经审计部门审计,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3、引进投资的,对引进人按引进的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0万元)给予3‰的奖励,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部分给予2.5‰的奖励,投资额1亿元—1.5亿元部分按2‰奖励,投资额1.5亿元以上部分按1.5‰奖励,奖金按三级累加方法进行计算。奖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合资、合作企业,奖金由我市受益企业或单位支付;独资企业,奖金由受益级次财政支付。

五、优化环境,改善服务,促进项目建设

第十条:对工业项目区和其他工业小区所上项目,在厂区外,完善供电、供水、通讯、道路、排污等基础设施,保障项目顺利建设。

第十一条:实行全程服务制。项目开工前需要的所有前期手续,属于新乐市内的,限时办结;需上级审批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协助该企业办理有关前期手续。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除安全生产检查、税务稽查和上级来人指令性检查外,其它各项检查,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依法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第十三条:市政府监察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并协调处理企业的投诉事项,承办企业的投诉。

六、附则

第十四条:农业类、服务业类等新上收益性项目,确实对市财政和社会贡献较大的,经市政府研究,可参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或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我国现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体现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中,没有形成统一、独立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其政策规定分散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几个税种,现将我国现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如下表: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具有以下不足之处:

第一,对企业研发行为的优惠力度不大。由表1可知,现行税收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环节给予的支持占很小的比重,只有“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一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税收激励措施侧重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经享有科研成果取得的收入实施优惠,如企业所得税额的减免和营业税额的减免等,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或正在进行科技研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这样的税收政策导向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产出而不注重对科技研发的投入,而科技研发在企业整个生产过程中居于上游位置,研发投入量是决定科技成果产出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科技研发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导向的偏差,不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甚至会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出现“马太效应”的现象。

第二,对购置固定资产行为的优惠力度不大。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其中最低年限的特别规定将此条政策的优惠力度大大降低。某些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的有些资产更新换代周期很短,甚至三年就需更新一批固定资产,因此应缩短该类设备的折旧年限,规定可在更短时间内提取折旧;另一方面,从进口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来看,对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但企业进口自主研发生产固定资产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时,就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从国际市场上购置固定资产整机和零部件存在差别待遇,这样会挫伤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产业优惠力度不大。从税种设置来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限于高新技术、环保节能等企业,范围过窄,针对性过强,如对文化、旅游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而面对税收优惠政策对此方面的缺失,其发展步伐必然会受到影响;增值税对绝大所属产品都实行17%的税率,而采取的低税率和即征即退的政策限于农业、核电等少数行业,绝大多数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配套产业不在列举范围内,这样会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面临配套条件发展不足的制约。另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成本来看,缺少鼓励银行、资本市场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如营业税对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全额按5%征税,这会间接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成本过高,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一)美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美国为了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和改进,为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优惠对象来看,将技术研发投入与一般性投资相区别,从优惠形式来看,分为“加速折旧”、“支出抵免”、“税额减免”三种方式。具体来讲,美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体现“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特点,允许战略性新兴企业采用“双倍法加速折旧”法来摊销固定资产的成本,此政策加速了战略性新兴企业生产设备升级换代的步伐,激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投入生产、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大有裨益。美国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实施的“支出抵免”政策是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最主要政策。美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了两种抵免方式,其一是增值研究支出抵免,其二是基础研究支出抵免。前者适用于各类实体,只要有增值的研究支出费用,都可以获得该抵免。增值的研究支出抵免额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当年研究支出额超过“基础额”部分的20%,特别强调的是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研究支出抵免政策的支出是必须用于更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某项新技术且能够改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改进购进原材料程序、物流程序、人员配置程序等而付出的支出,才可以享受此种支出抵免税收优惠政策,由此看来,战略性新兴企业能否享受支出抵免优惠政策是从行为产生的功能性目的出发的,该抵免政策目的是为了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对新技术的研发和新技术的采用,而不是对已经存在的生产技术、传统技术进行优化实验而产生的支出。规定中的“基础额”是以规定的基础比例与毛收入相乘计算而得,税法规定每年的基础额不得低于当年研究支出的50%。基础研究支出抵免政策只适用于公司实体,该抵免政策是用于符合规定的提高科学知识水平的非商业课题研究支出的20%。税法中对“符合规定”的解释是,必须是按照一份书面协议以非实物形式支付;该项研究必须是由非盈利科研机构如大学、科学研究所从事或管理。基础研究抵免所支出的金额不适用于计算增值额研究支出的抵免政策。

(二)日本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日本政府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一般性鼓励和特别性鼓励两个层次。(1)一般性鼓励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企业进行一般性投资支出,规定所有研发支出和专利开发支出,既可以作为费用化的支出,列支当期的扣除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资本化的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中,在以后纳税年度分期摊销。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经营状况的实际,自由选择研发支出、专利开发支出的费用扣除方法。日本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超过自1967年以来该公司发生的研发支出最高限额的超出部分支出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25%的税收扣除,对经批准的新技术设备投资给予特别的加速折旧津贴,如战略性新兴企业购买新机器设备或新设施的成本可以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税前列支。对技术研究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部分,可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对输出的技术专利所得收入的18%免征所得税。(2)特别性鼓励政策:日本政府规定的特别加速折旧方法,具体来讲,战略性新兴企业购置用于特定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购置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可享受5年期特别短期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日本规定的特别税额减免方法,特别税额减免主要是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开展开发、投资活动。日本现行的减免扣除方法主要有:(1)增加研究开发费等的税额减免。研究开发费等指与产品的制造设备、技术改进、程序设计和发明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税额的减免适用于蓝色申报纳税法人,具体来讲,当纳税人该年度的研发费等支出超过以往年度时,规定以其超出(支出额)以前最高年度的金额为限额,可将超出金额的20%(不超过法人税总额的10%)从企业所得税额中减免;(2)促进基础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免;(3)强化战略性新兴企业技术基础的税额减免;(4)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特别研究开发的税额减免。

(三)欧盟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德国规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业所有研发支出都可在当年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厂房设备可以申请加速折旧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政府给予其研发资本投资额的7.5%的现金补贴。个人和公司为科学项目的捐赠可以申请税收扣除,公司支持研究机构同一个产业合作从事研发项目,可获得大量的税收优待。德国高科技研发领域固定资产实行特殊折旧制度。德国制定了具体的折旧制度,直接体现其科技政策,如对需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领域研究开发或实际应用所需要的固定资产、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实行特殊的折旧制度。德国规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设备动产部分和不动产部分的折旧率分别为50%和30%。英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鼓励体现如下:在英国境内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和资本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1987年以后购置的建筑物发生的费用除外。如果用于研究开发的财产被处置,那么已经申请扣除的资本费用可以被收回,发生在英国境内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20%的投资税收抵免,在英国境外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资本性费用是不可以扣除,但经常性费用可以扣除。另外,英国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在流转环节承担的增值税税负,通过退还已缴纳增值税的形式,减轻战略性新兴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的路径选择

第一,侧重于税前的税基式优惠方式。具体来讲,建议进一步缩减折旧年限,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研活动使用的专用装置、先进设备、房屋实行加速折旧,并允许不扣除残值计提折旧。借鉴国际经验,区分增值研发支出与基础支出优惠政策,区分一般性投资与特别性投资优惠政策,如战略性新兴企业购置用于特定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购置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可享受5年期特别短期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适当调整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行为的优惠政策,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能单纯引进国外先进设备,而应重点关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逐步从对进口整机设备的优惠转变到对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的进口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优惠上来。建议对战略性新兴企业为开发、制造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减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对金融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创新研发互动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差额计算营业税。对担保机构为研发贷款提供担保所取得的担保收入,也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待遇。建议对保险公司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的科技保险收入减征相关税费,以促进科技保险的运用和推广。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生产加工、旅游开发型项目。其中,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增资扩产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每公顷不低于1500万元,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0.7,供地方式为国有出让,出让金底价以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为起点。

第四条县政府视项目的产业方向、投资强度、投资额度和税收情况,在企业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新建项目一定额度的项目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五条新建项目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两年县政府参照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第三、四、五年县政府参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额度,通过县政府与项目企业共同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形式,来筹措资金给予企业专项发展扶持资金,超出部分归属企业,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齐,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六条增资扩产项目以前三年纳税最高额为基数,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原有纳税基数基础上新增加的税收,第一年县政府参照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第二、三年县政府参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额度,通过县政府与项目企业共同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形式,来筹措资金给予企业专项发展扶持资金,超出部分归属企业,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齐,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七条项目企业建设期间应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建设规费和各项政策性收费。自项目投产后,由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核,如达到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3000万元),企业向相关部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参照项目企业实际交纳的建设规费和各项政策性收费的资金总额(此项费用是指用于工程建设,并属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交费票据为准。)减掉公安消防部门所收取部分的余额的50%给予企业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则参照乙方实际交纳的建设规费和各项政策性收费的资金总额(此项费用是指用于工程建设,并属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交费票据为准。)减掉公安消防部门所收取部分的余额全部安排给项目企业作为专项发展扶持资金。

第八条实行“三个一”服务,即每一个项目安排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位专职服务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九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高新技术等大项目,县政府优先为其申报财源建设、新型工业化等项目。对税收贡献特别大的,县政府给予特殊奖励。对产业方向好、投资强度高的新建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项目企业在生产用水、用电等方面特殊政策。

第十条项目建成投产后,如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县政府可协调金融部门以土地、厂房、设备作抵押为企业争取信贷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吸引鼓励县内外客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业、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

二、行政服务

第三条我县是安徽省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享有143项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在项目立项、选址、用地、环保、税务等审批、审核或备案方面,除国家明确规定需经省级以上办理外,可直接办理。

第四条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集中区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全程代办项目审批和建设期间的一切手续;入驻园区外的工业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三、行政收费

第五条工业项目按照《怀远县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怀政办〔2006〕85号)对涉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缴。

四、财税政策

第六条我县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在本县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工业企业,至2010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我县投资的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条我县属于国务院在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城市,享受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在我县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类30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所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在我县落户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五、奖励扶持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五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额、第三年至第五年50%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奖励企业。

境外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五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从项目投产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50%、40%、30%、20%、10%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在享受财税政策期满后,企业照章纳税且增长超过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30%以上的,按超出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在次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支持现有企业再投资。企业年度(或跨年度的12个月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二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第十二条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和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二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三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第十三条鼓励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二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前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再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十五条企业产品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之日起,前三年按所缴纳该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

第十六条积极推动品牌建设。凡荣获“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荣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荣获“安徽名牌”或“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对新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全国质量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安徽省质量奖的奖励1万元,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当水平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奖励5000元。

六、土地政策

第十八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及沿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意见精神,保障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最低价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第十四类地区标准。

第十九条按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规定,工业项目土地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七、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大型工业项目,按照“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定具体优惠政策,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列之外的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和省政府加快皖北地区及沿淮地区发展等涉及工业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可一并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享受原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比本规定优惠的按原规定执行,没有本规定优惠的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符合条件的按本规定执行,但不再对本规定实施前的优惠部分予以弥补,相关奖励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冷战结束后,世界呈多极化发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国都不断谋求在高技术,尤其在高端产业方面的领先优势。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谋求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各国共识。

税收减免

各国政府对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大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日本政府为实现科技振兴,实行了对实验研究费给予税额扣除、向海外出售技术等海外收入给予特别扣除等政策。日本在对增加实验研究经费给予减免的基础上,对部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用资产,再按购入价的7%免征所得税税金(最高限额为法人税的15%)。

美国在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将发生的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或实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凡是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1986年将25%的税收抵免减至20%),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三年,向后结转十五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带来“先进工艺”的高新技术外国公司投资设厂,可享有减免盈利33%的税收优惠,减免期为五至十年。印度为鼓励科技信息产业的发展,自1981年开始,对在“自由贸易区”生产电子出口产品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和所得,实行连续五年免税的政策。费用扣除

这一方式是允许企业将用于科研、试验及资源开发的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费用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

加拿大政府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经常性费用和资本性费用,以及在境内发生的费用和在境外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允许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对境外发生的资本性费用,则按资本折旧规定分期摊提。同时,对研发费用的20%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另行抵免。对由本国人控股的私营公司研发费用未超过200万加元的部分,抵免率可提高至35%。其优惠当年不足抵免的部分允许向前结转三年,向后结转十年。

美国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扣除。一是资本化,即采取类似于折旧的方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短于五年;二是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当年作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减免额的该项费用扣除可向前追溯三年,向后结转七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十五年。

澳大利亚政府对专门用于科研的建筑和设备的费用,可以按照不少于3年的时间扣除;对每年在澳大利亚使用的科研开发费用超过5万澳元的部分,可以准予升值按照150%进行扣除。澳大利亚还规定,企业研究与发展投资的60%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

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收入性支出,视为一般营业性支出,可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向政府认定的科研机构(包括大学、科研院所等)支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投资税收抵免

其措施是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

美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缴的所得税。凡是企业科研发展费用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同时规定最高限额为法人税的10%)。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如法定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缴所得税额;如法定使用年限为三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获得程度不同的税收抵免。对企业的研究与发展投资,可按20%的投资额抵免当年的应缴所得税。

日本政府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选择资本化,按照递延资产处理,也可选择当期全额扣除。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费用,还可按规定直接抵免应纳税额。如为促进基础技术的研究,对用于基础技术研究的折旧资产,按当年该项支出的5%从应纳税额中抵免;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规定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可按当年支出全额的6%抵免。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从事研究开发的高科技公司,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的50%,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的优惠政策。韩国税法规定对企业研究实验用的设备投资金额,按5%(进口产品)或10%(本国产品)给予税收减免。西班牙则对公司投资于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无形资产按15%,固定资产按30%给予税收抵免。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政府应考虑改变以往单纯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加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作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我国高科技企业收存的问题

税收优惠方式较为单一。目前我国对高科技产业的 税收优惠方式主要为直接优惠,即减免税。这种方式只 是奖励性优惠,是一种事后奖励。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一 定水平的情况下,这种奖励性税收优惠的负面作用越来 越大,影响了企业之间的非市场竞争,干扰了正常的市 场活动。

税收优惠重点较为片面。这种片面体现在两点上: 第一,我国税收优惠侧重点在高科技新办企业的投资优 惠上,对原有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扶持的广度和力 度都不够。第二,只注重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而在 流转税中未采取相应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只看重结 果,而对其投资活动,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

科技税收优惠的歧视现象。目前我国仅对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优惠,而对开发区外 的企业无此优待,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往开发区,甚 至在开发区内假注册,这样违背了税收优惠原则,也不利 于,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内外有别,企业的税收优惠着 重体现在外资企业所得税中,以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国外 先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