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范文第1篇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4、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费用。

5、凡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进度,按季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内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补助时间起始日为:需要新征土地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政策兑现时间均在项目开工后。

**年1月1日前,已享受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政[2006]1号)享受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设备补助、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至期满;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配套或奖励的政策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按照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6、**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7、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对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以奖代补政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审核兑现。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8、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推行循环经济模式。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9、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0、设立大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年实现利税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利税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11、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

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12、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3、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4、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I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标准认证,且“三合一”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5、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列为部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7、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安徽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

18、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为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19、对建立的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的2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本市中小工业企业培训各类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给予专项补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工业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2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从认定之日起,该产品3年内上交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22、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部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

23、城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对各城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返还各产业园区,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4、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县、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季结算,先报先贴”。

25、新引进市外企业税收返还。对城区产业园区内新引进的市外投资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中市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各产业园区。外来投资者与本市范围内企业在城区产业园区内共同投资新设立的工业企业,其税收市本级分成部分按外来投资者投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返还各产业园区。

26、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为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产业园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以奖代补。按各区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30%补助给产权单位。

27、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步伐。各开发区、产业园区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按我市工业布局的要求推荐到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7:3的比例分享;由此而实现的税收,5年内,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3:7的比例分享。

六、其它

28、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各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3县范围内企业,由市与县分别兑现。

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9、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否则,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0、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财政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31、本政策于**年1月1日起试行。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范文第2篇

为了加快我县工贸经济结构适应性和战略性调整步伐,提升产业层次,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投资环境,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创新,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强力推进*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零用地技改项目总投资7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技改项目批准内容范围用于购置设备直接投资额计算(县龙头企业按3%、百强企业按2.5%、一般企业按2%),在技改项目验收后,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剔除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20%后,比上年新增的县级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新办企业不享受县技改贴息政策。企业同类技改项目,凡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其补助率按上级加本级合计不高于同期银行专项技改贷款利率计算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贸局另行制定。

2、经认定的国家、省、市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从认定当年起分别在四年、三年、二年内,按所交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县财政安排补助。

3、凡列入国家“双加”工程项目,国家、省、市级火炬、创新、科研、星火、推广等重点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项目,自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年度起,部级项目四年内,省级项目三年内,市级项目二年内,按当年交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县财政安排补助。

4、企业当年通过国家、省级新产品认定或鉴定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被授予国家、省、市、县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行业技术研究中心或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引进科研院校与之共建研究开发机构的,给予补助10至30万元;通过国家、省、市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的,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5万元、3万元;通过国家、省、市级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的,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5万元、3万元;承担上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的,按规定优先给予匹配项目经费。上述补助和匹配资金由县科技局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

5、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县企业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经实审并公开后,每项奖励0.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后,每项奖励0.1万元;国际专利奖励标准为国内5倍。对生产的专利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超过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由县财政安排奖励。

6、县科技型企业同时享受县百强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支持工业、产业集聚,加快工业结构调整。

7、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投资强度,节约利用土地,凡符合产业导向政策和“双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2000万元,其用地价格以当年综合基准地价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3000万元的,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5%结算;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的,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7.5%结算;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的,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10%结算;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20000万元的,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12.5%结算;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0万元以上的,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15%结算。对个别投资规模特别大、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省、市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征用土地扩大生产规模,享受综合出让地价省级下浮10%、市级下浮6%的优惠。如按上款投资额规定执行享受优惠幅度大的,可按上款规定执行。

8、鼓励本县境内小企业进入标准厂房创业。生产加工型企业,按设备投资额和购买厂房面积进行综合考核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定。

9、鼓励传统行业调整提升。竞争力落后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方式进行转产转业的须提交有关申报资料,经当地乡镇初审后;报县经济贸易局,由县经贸局牵头,召集县有关部门,对企业重组转产转型项目进行评估、审查。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鼓励扶持类的,按不视同交易给予办理工商注册及土地证、房产证、水、电等相关变更过户手续。

10、支持重大建设项目和龙头企业发展,凡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当年评为县龙头企业的,优先给予安排用电计划。

三、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

11、外贸进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商品每收汇1美元县财政给予0.03元人民币补贴,加工贸易出口每收汇1美元,县财政给予0.02元人民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外经贸局另行制定。

12、外贸进出口企业,凡经县以上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或鼓励参加的境内外出口商品展销会、交易会、展示会、博览会等,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摊位费补助。国外参展每次最高补助额1万元,一家企业在一年内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在国内参加广交会、华交会,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一年内一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13、对因国外对我进出口贸易实行歧视性政策而组织应诉活动的有关部门、行业商会、协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县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14、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规模,凡有外贸出口实绩的企业出口额达到200万以上美元的,并按上年出口实绩每递增30万美元奖励2000元人民币,凡不是本县生产出口的产品不予计奖。年出口创汇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为县重点出口企业,享受县百强企业优惠待遇。

15、对有外贸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在境外媒体上开展产品宣传推介活动的费用(包括:产品宣传材料和产品宣传光盘翻译制作费、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产品广告的广告费、网站上开展产品营销活动的入网费等),县财政每次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万元。

16、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在境外开设窗口。对组织我县企业到境外开办商品市场的我县社会组织(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举办境外市场招商推介会及刊登相关招商广告的费用,县财政每次给予补助50%,最高补助金额5万元。经批准的我县企业到境外设立窗口(贸易分支机构、产品研发中心等),县财政给予每处奖励2万元。

四、支持企业制度创新,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17、工业企业按照规范化股份制方式合并重组,扩大企业组织规模的,按合并重组后企业当年上交企业所得税比合并重组前一年度各家上交企业所得税之和增长15%以上部分,当年按县留成部分的40%,由县财政安排补助。

18、县工业企业升挂无区域名称、组建无区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并按当年交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补助。

19、鼓励企业申报上市公司。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按进入上市辅导期后3年内企业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于实现上市或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我县境内(指税务关系迁到我县境内的)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募集到的资金,视同引进外资,享受引进外资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20、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扶贫帮困、希望工程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捐资捐赠的,凭受捐单位的合法凭证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五、支持企业创立品牌,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

21、企业当年被评为部级、省级和市级名牌产品的,县财政给予每个品牌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商号)的,县财政给予每只商标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

22、企业当年通过HACCP认证、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或OHSAS18000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

23、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经国家、省、市级验收被列为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县政府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在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24、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每个采标产品奖励1万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和0.5万元。

25、经综合经济指标、企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考核被评为县模范工业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企业奖励8万元;同时,对考核总分前八名的企业董事长(厂长、经理)分别给予奖励,第一名8万元、第二名5万元、第三名3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各1万元。

六、鼓励投资第三产业,加快第三产业发展

26、企业投资第三产业导向发展目录中重点扶持行业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大小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投入营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600万美元以上的),投入营业后给予一次奖励10万元人民币,并享受县百强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27、村集体利用留成土地创办第三产业重点扶持行业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回。

28、县重点商贸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扩建、改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竣工投入营业的,由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且竣工投入营业的,由财政一次性奖励6万元人民币。

29、积极发展连锁商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且在我县纳税的连锁企业,营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利用自身商号,每增加一个连锁网点,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实际投资(指固定资产和场地租赁费)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

30、鼓励县重点商贸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建设。积极开展“百村放心店”、“十镇连锁超市”建设,经验收合格,每家“村放心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新创办的镇连锁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1、鼓励争创星级文明示范市场和星级宾馆,对首次达到三星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四星级的奖励5万元,达到五星级的奖励10万元。当年被评为部级名店、名师、名菜、名点的,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七、合力扶企,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

32、企业的开户银行要积极争取信贷授信额度,放宽担保条件,对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要增加技改、固定资产等长期贷款额度。县龙头、百强、商贸重点企业可以用土地使用权、营业用房、设备等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并放宽民房抵押比例,其房产抵押折扣率最低不少于70%。

33、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引进资金,扩大信贷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异地资金的,且对年末存贷比例超过75%以上的金融机构,以引进资金规模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34、建立健全合力扶企的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由县经贸局、外经贸局、招商办等有关部门调研后提出会议的议题,及时解决工业商贸、开放型经济和招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县四套班子领导联系县龙头、百强企业制度,实行定人定期的分工负责,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指导制订扶持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到位。

35、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县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机制,切实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龙头、百强企业办事由县行政审批中心实行制度。技改项目含土建、征地内容的一律按技改项目程序办理。重大建设项目政府可派驻工作小组,帮助项目实施。

36、县龙头、百强企业列入执法、执纪部门的重点服务对象,严禁吃、拿、卡、要及“三乱”行为,对侵害企业行为并构成犯罪的,要从快从严查处。

37、继续提高县龙头、百强企业负责人社会政治地位。县、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邀请县龙头、百强企业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参加县、乡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县、乡镇党委、政府的相关文件转发到企业;县、乡镇政府要定期邀请当地县龙头、百强企业参加评议政府活动,各管理职能部门要聘请县龙头、百强企业有关人员担任本部门的行风监督员。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范文第3篇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惠民济民的一项重要措施,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我省退耕还林工程自2000年开始试点、2002年全面启动以来,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效益,为改善生态状况、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致富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立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遵循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深入落实国务院的部署,以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强化工程管理,培育后续产业,努力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快后续产业培植、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进生态移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执行中央统一的基本政策与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到州(市)、县(市、区)相结合。

二、政策落实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兑现补助资金以检查验收结果为依据。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省按照中央安排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安排到县(市、区)。专项资金从**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后续产业培植、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和补植补造等。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退耕还林工程,统筹安排落实到退耕还林地区,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中央和省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我省的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农业厅、西开办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配套措施

(六)基本口粮田建设。各地要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退耕还林地区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1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要逐户调查摸底,对人均基本口粮田不足1亩,但可建基本口粮田空间较大的退耕农户,优先安排建设任务。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600元。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基本口粮田建设进度,保障退耕农户长期口粮需要。

(七)农村能源建设。逐户了解退耕农户使用能源的现状及需求,在充分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设农村能源。凡是有条件建沼气池的退耕农户,要实现户均建1口沼气池,没有条件建沼气池的,要确保退耕农户每户改1口节柴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展太阳能、小水电等。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退耕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能源问题突出、特别是以烧柴为主的退耕农户,优先安排建设补助,对已经得到国家和省能源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八)退耕农户后续产业培植。退耕农户后续产业是巩固成果、增加收入的重要措施和渠道。后续产业培植要与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大力发展特色林业、种植业和畜牧业,发展林竹、林药、生态旅游等产业。加快培育龙头企业,推进农、林产品基地建设。通过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发展和带动,努力实现退耕农户人均建设1亩以上特色经济林的目标。后续产业项目和资金安排要向绝对贫困和低收入退耕农户倾斜。

(九)稳步实施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退耕农户,本着自愿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易地搬迁。退耕还林生态移民的补助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易地搬迁农户补助标准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管护机制,实行承包经营管护等方式,做好搬迁农户退耕还林新造林地的后期管护工作。

(十)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鼓励指导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要对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面积进行全面检查,并尽快完成补植补造任务。补植补造要与林种结构调整、树种优化配置和农民增收相结合。要加强林木抚育和管护,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补植补造和抚育经费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地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地还林管护合同,经检查合格后兑现20元的生活补助费。退耕还林营造的速生林、工业原料林,符合采伐规定的,优先保障采伐指标。

(十一)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各地、各部门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二)认真编制退耕还林规划。各地要进一步摸清现有耕地面积及水土流失严重的陡坡耕地面积,特别是25度以上陡坡耕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农户的口粮田面积和可退耕面积,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有量的关系,统筹考虑生态建设和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安全、农民口粮保障需求,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制定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稳步推进我省退耕还林工程。

(十三)继续实施好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各地对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任务的落实,要与特色经济林发展、生物质能源林建设和林业产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结合起来,总结推广成功的造林模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成效,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和特色林产业发展。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市)、县(市、区)、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做到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管理责任状,继续执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厅制定和实施。

(十五)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是安排年度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专项规划主要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等规划,各地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农业部门牵头编制基本口粮田建设专项规划,移民部门牵头编制生态移民专项规划,林业部门牵头编制后续产业发展、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规划。规划要综合考虑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各地在上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时,要一并上报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省级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程序上报。

(十六)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涉及面广、建设期长、内容复杂、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退耕还林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各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搞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沟通协调、检查督促和指导服务,促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范文第4篇

目前,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有两个口径:一是中央财政“三农”投入,二是向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中国农业国内支持通报。 (一)中央财政“三农”投入

1998年以前,中央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仅限于农业生产性投入,包括农业生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等。1998年亚洲爆发金融危机,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当年新增农业基本建设支出400亿元,农业投入总规模增至2099亿元。1999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向农村基础设施倾斜,先后启动了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村公路改造,农村中小学、卫生院等建设。2004年后,国家实施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统筹城乡方略,加大了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支持力度,先后取消了农业税,实施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农机补贴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2007年后,国家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启动棉油糖临时收储政策,实施生猪奶牛良种补贴及保险保费补贴,同时,建立免费义务教育、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民生社会事业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到2012年中央用于“三农”投入达到12286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0.5%,为2004年的4.7倍;其中“四项补贴”政策1653亿元,为2004年的11.4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已超过2200亿元,为2004年的3.6倍。农业投入的大幅增加,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农村民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农业国内支持通报

农业国内支持通报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规定的口径计算的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包括绿箱、黄箱和蓝箱措施。2008年向世贸组织通报数为6821亿元,有关方面估算2010年我国农业支持总量约为8000亿元,比2004年增长2.6倍。

绿箱政策即对农产品全球自由贸易影响很小的政府支持农业措施。我国2008年绿箱支持为5930亿元,2010年约为6700亿元,为2004年的2.2倍。从我国绿箱政策结构看,政府的一般服务支出居首位,约4000亿元,为2004年的2.4倍;环境支出940亿元,为2004年的1.5倍;救灾支出600多亿元,为2004年的6.6倍;粮食公共储备600多亿元;不挂钩收入支持(2004年开始对农民直接补贴)为160亿元。其余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通过对生产者退休计划、资源停用计划、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等措施尚未使用。

黄箱政策即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农民收入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等。2002年,黄箱政策为-300亿元,2008年为891亿元,2010年约1300多亿元,为2004年的22倍,其定产品补贴已从-296亿元增至329亿元,意味着小麦、水稻、玉米、棉花、大豆的补贴额由低于我国入世前的承诺转为财政对其进行更多补贴。非特定产品中,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和农机补贴支出增长很快,农机补贴支出由7000万元,增至2010年的155亿元(目前为200亿元),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由2006年的120亿元增至2010年的800多亿元,2012年已突破1000亿元。 农业生产进入高成本时代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业资源要素约束加剧,土地人工成本大幅度上升,农业生产进入高成本时代。在保障我国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抵御国际农产品市场激烈竞争,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框架下,如何加大农业支持保护,确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一)大宗农产品提价空间有限

2004年,我国开始实施水稻、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2007年后,国家对水稻、小麦最低收购价采取了“小步快跑”的提价政策;到2012年,小麦提价幅度达40%以上,水稻提价在70%以上,其中粳稻提价幅度在86%,市场收购价也水涨船高。

2012年4月,小麦、玉米、棉花、食糖四种农产品国际价格低于国内价格,美国大肆渲染旱情、低估粮食预期,年底国际市场小麦、玉米价格开始高于国内。棉花国内外价差已达到每吨4000元。国内大宗农产品提价遭遇国际市场价格“天花板”,提价的空间已十分有限,若继续大幅度提高国内价格,势必引起大量农产品进口,既打压国内生产,又构成市场风险。

此外,现行的最低保护价和临时收储价带有较浓的行政干预色彩,不同品种、不同年份间,成本利润率相差较大,且执行时间不易掌控。2009年以来,粳稻成本利润率直线上升,由40%升到59%;小麦油菜籽成本利润率有所下降,小麦由27%降至17%,油菜籽由10%降至2%;大豆稳定在30%左右;棉花大起大落,从13%涨为74%,年际间波动60个百分点。成本利润率的差异不仅造成种植者间的收益差异,导致生产波动,且在政策操作上难以跟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对接,极易引起国内外价格倒挂。 (二)普惠性补贴政策出现效应递减

有关部门初步统计,2012年中央用于粮食支出5300多亿元,按粮食播种面积平摊,每亩为320元;按粮食产量计,每公斤补贴0.9元。其中,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均按粮食播种面积计发,已成为农民收入的一部分,对生产的激励作用已减弱。粮食主产区反映,虽然增加补贴、提高最低收购价格等政策使粮食亩均收益有所提高,粮食生产亩均总成本比2003年增加110%,年均上升9.7%。但种植一亩粮食获得的现金收益仅相当于一个农民八天左右的外出务工收入。由于生产成本动态上升,政策激励效应减弱。 (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未能改变产粮大县财力窘境

粮食生产收益低,长期的商品粮调出造成产粮大县利益流失,地方财力相对薄弱。

为改变这种状况,中央财政加大了对粮食主产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004年-2011年间,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转移支付年均增长速度已达27.8%,但粮食主产区财力依然薄弱。2011年13个粮食主产省人均财政收入3252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3%;列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的745个产粮大县,人均财政收入1200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0%,人均财政支出3040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4%。据了解,上述产粮大县财政收入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已占县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个别县已达70%,但仍难改变产粮大县财力拮据状况。 (四)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渠道相对单一,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从1998年到201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2.84万亿元增至27.8万亿元,增加了8.8倍;农村固定资产投资从5914亿元增加到36724亿元,仅增加了5.2倍。农村固定资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中的占比也由1998年20.8%,降至13.2%,下降了7.8个百分点。虽然国家不断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但由于银行贷款、社会资金不断流向城市和收益高的行业,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比下降的趋势仍难以遏制。如此发展下去,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以及农村内部的差距会进一步拉大。

此外,由于政府农业投入增长较快,补贴种类、渠道繁杂,制度设计及监管不甚完善,出现了项目建设资金的“撒胡椒面”和跑冒滴漏现象,以及补贴利益被部门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侵占的现象,致使政府农业投入缩水。 建立稳定增长机制

要有一揽子对策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按照存量调整、增量倾斜的原则,优化财政支出,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要继续增加对“三农”的投入,地方各级财政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对农业投入,保证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仍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最薄弱的环节,应尽快建立与财政收入增长相应的中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机制,并把增量部分用于农业农村,使之与不断增长的中央“三农”投入相匹配。要积极拓宽农业投入来源,鼓励和引导信贷及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努力形成多元化投入新格局。

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努力改变主产区财政拮据的状况。加大产粮大省奖励力度,逐步建立奖励资金与粮食产量、调出能力直接挂钩的联动机制和省际利益补偿机制,多调出多奖励,引导主产省多调出粮食,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财力增强相协调。在加大奖励力度的同时,实行奖励资金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直接挂钩的联动办法。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逐步使粮食主产区财力达到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

完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提高农产品价格是保障农民合理收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最有效的手段。

鉴于不同品种实行最低保护价或临时收储价的不同品种成本利润率相差较大,不利于生产稳定,国家应尽快研究以目标价格为核心的反周期补贴制度。按照产品前三年平均收益制定目标价格,当市价高于目标价格时,农民可直接向市场出售,当市价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按价差补给农民,既保证农民收益、稳定生产,又可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

鉴于出台反周期补贴政策有一个过程,现阶段可在综合考虑粮食成本收益、供求状况、国内外市场价格、宏观调控等因素基础上,维持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格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把握好提价幅度。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补助 专账 管理

政府支持企业的这部分资金,一般来说都是无偿的,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但得到这些补助,需要企业满足一定的政策条件或指定资金用途,所以企业在收到该种资金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照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进行核算,严格区分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从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专账”管理相关概述

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收到的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绝大部分企业都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判断是用于补偿当前期间费用或损失还是弥补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然后相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递延收益”会计科目中。

但如果收到的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计入的科目就五花八门,有计入“专项应付款”的、有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还有的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与这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交流,他们认为这样处理的原因是收到的政府补助文件上明确要求企业对该项政府补助款要进行“专账处理”、“单独核算”,列入“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后,就会有单独账页反映该笔资金的流向,就是“专账”,便于相关机构复核验收。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就明确规定“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该办法在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财务人员错误认为如果将财政补助按会计准则要求列入“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就没有体现出政府补助文件中要求的“专账”或“单独核算”,不利于财政补助项目的验收和政府监管。换言之,财务人员认为这样处理是牺牲了会计准则而满足了“专账”需要。

笔者认为,财务人员之所以将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列入“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是曲解了“专账”真实意思,或者是政府资助文件没有明确如何“专账”,误导了财务人员。

从政府监管角度来看,对政府补助进行“专账”或“单独核算”的准确理解应该是“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收到的政府补助与企业自有资金从账户上分列,支付与项目相关的资产或费用时,应该从开设的独立银行账户上支付资金,这才是真正的“专账”。这样,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即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如果政府机构到企业复核验收,企业的财务人员只需提供该独立账户的企业银行账页和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专账)及相应的进账单、发票、电汇单等原始凭证,就完全可以满足监管需要,无需提供全部的财务报表、账簿和会计凭证,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监管成本。

二、案例分析说明

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必须满足多方要求,除要求对补助资金“专账”核算外,还要编制资助项目的资金预算、使用补助资金购置资产或支付费用时,资产或费用不但与项目相关,还要符合预算内容,大于一定金额的支付还要有招投标过程及备案等,这一点也是企业决策机构和财务人员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

所以对财务人员而言,收到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首先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也要满足政府机构对补助资金的监管需要。并且满足监管和正确的会计核算并不存在矛盾,举例说明:

某公司2013年6月份收到市财政局转来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1000万元,转款前,企业已经提前到银行开具了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来核算“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转入与转出。该项目是公司2012年10月份申报的“XX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预算支出5000万元,其中生产设备3000万,基建投资2000万;实施期限30个月,自2012年元月起到2014年6月30日止;发改委对该项目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只能用来购置生产设备;公司自筹项目资金4000万元。

1.2013年6月份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XX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1000

贷:递延收益 1000

2.自收到政府补助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陆续购置机器设备2000万元,其中使用政府补助资金1000万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

借:固定资产(不考虑进项税) 1000

贷:银行存款――自有资金账户 1000

借:固定资产(不考虑进项税) 1000

贷:银行存款――XX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1000

3.2014年6月30日,使用项目实施完毕并投入生产。同时,公司向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总结要对政府补助资金用途做出重点说明:购置生产设备3000万元,其中使用政府补助资金1000万元,自筹资金2000万元,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有银行出具的XX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账户对账单、收到政府资助资金的入账单、购置固定资产的汇款凭证、购置固定资产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固定资产发票及验收入库单等原始凭证及相应的公司银行账页和记账凭证等。

4.2014年12月31日,应摊销递延收益50万元(6个月/120个月×1000万元)。

借:递延收益 5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50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