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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

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

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新会计准则体系根据“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惯例、有取有舍、为我所用”的基本原则,在制定程序上公开民主透明、在体例上实现科学规范、在形式上体现法律特征、在语言上注重通俗易懂,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国际性、理论性、实践性、先进性等特点。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对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扩大我国在世界范围内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的国际会计地位,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有力地维护公众利益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与现行会计标准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现行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作出重大调整,采用与国际会计惯例通行的语言表达方式,体现与国际通行会计概念与原则的充分协调,体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除了资产减值不允许转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模式、国企之间的关联方关系认定等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外,不管在准则制定理念、具体准则规定、具体业务的计量模式等方面都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但同时又兼顾我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状况,保留中国的特色。新会计准则体系与中国现行的会计标准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除了新的22项具体会计准则外,原已的16项具体准则及1项基本准则也进行了重大修改,在会计理念、会计规定、财务报告体系的规范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会计理念的变化

1、从损益观向资产负债观转变

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当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时会产生收益;而损益观(收入费用观)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观的理念来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先定义该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相关资产和负债或其对相关资产或负债造成的影响的确认和计量,然后再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因此,新准则改变以前重利润表轻资产负债表的理念,向重视资产负债表理念转变。

在新准则中重视资产负债观的体现:

(1)基本准则的改变

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与原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强调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则,从强调谨慎性原则转变为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所得税的核算方式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新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摒弃过去的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及损益表债务法,采用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按照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

(3)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

资产负债观注重资产的真正价值,认为企业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不包括业主投资或派给业主款造成的净资产变动),因此,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因公允价值计量引起未实现的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确认为当期损益。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经济事项主要有: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生物资产、政府补助等。

(4)政府补助采用全面收益法,全部计入企业收益

按照资产负债观,政府补助会引起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但又不是直接来自股东的资源(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符合收益的确认原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两类,确认为递延收益或当期损益。

2、合并报表基本理论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新准则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主要体现在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相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把“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作为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原规定列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在合并利润表中将“少数股东损益”作为净利润项目的组成部分,在净利润项目下列示(原规定利润总额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列示净利润)。

(二)保留中国特色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在以下方面保留了中国特色:

1、不允许减值准备转回

考虑到目前我国部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现象,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

2、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

因我国企业合并中大多数为合并双方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不一定是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容易利润操纵。因此,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并可确认购买商誉。

3、国企关联方关系确定

我国的国有经济规模大,国有企业性质不同于西方,国企之间不一定有实质性的控制关系,国际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对我国不适用。因此,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4、谨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交换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企业能证明该项交易不能以公允价值计量;我国新准则强调,如果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必须证明该项交易能以公允价值计量,即要求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才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体现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市场不够成熟的具体情况,对公允价值的使用较为谨慎。

(三)主要会计规定的变化

新准则对一些会计处理规定也作了重大变化:

1、投资分类产生重大变化

原投资业务全部由投资准则规范,现将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只有权益性投资由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其他均由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新准则将投资分类为4类:(1)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2)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当于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企业意图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此类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如发生减值,需计提减值准备。(3)持有待售投资,即持有期限、意图不确定的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4)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

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核算规定变化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他情况均采用成本法核算。即控股母公司账务核算也采用成本法,不采用权益法,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先按照权益法编制母公司个别报表后再合并。而原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3、其他会计规定的主要变化

与原会计规定相比,新规定还有以下主要变化:

第1号存货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在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仅指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不包括不可辨认的商誉,而且将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分为研究与开发支出,研究阶段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旧准则将研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仅将注册费、律师费等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原为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以账面价值计量的,不确认损益;原准则仅以账面价值计量,且要确认收到补价所含有的交换损益。

第12号债务重组收益不计入资本公积而计入当期损益;

第14号收入准则新规定合同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要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扩大资本化的范围,包括生产周期长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且专门借款与符合条件的一般借款均可资本化。

第21号租赁准则,在租赁资产计量上引入公允价值,且将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原计入当期损益)。

(四)针对经济业务事项,新增了会计准则

针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新会计准则体系新增了17项准则:

1、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与计量

新增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会计处理及披露。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采用成本模式要对投资性房地产提折旧或摊销;符合条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不提折旧或摊销,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关于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殊业务的确认与计量

新增第5号生物资产、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前者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及披露,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后者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会计处理及披露;两者主要采用历史成本模式,符合条件的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3、关于职工报酬相关事项的确认与计量

新增第9号职工薪酬、第11号股份支付、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分别规范企业对职工薪酬的支付、以股份等权益工具对职工提供服务的支付以及补充养老基金的会计处理及披露;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据实列支包括工资、福利、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等各种形式的所有职工薪酬,改变原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

4、关于外币折算的确认与计量

新增第19号外币折算准则,主要规范外币交易及折算的会计处理及披露,增加了变更记账本位币及处置境外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

5、关于金融工具等的确认与计量

新增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等,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

6、关于保险、再保险业务的确认与计量

新增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分别规范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及披露,与保险公司关系较大。

7、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

新增第34号每股收益准则,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重点是规范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情况下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另外,新增资产减值、政府补助、所得税、企业合并等准则,上述已提,不再赘述。

(五)规范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

关于会计报表披露的准则,原准则只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新准则更名为关联方披露)等四项准则,新会计准则体系新增4项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分部报告、金融工具列报),并且对原有四项准则作了重大修改,另外,还制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准则,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形成了较为规范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

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变化;减值核算

最初“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为了避免资产的虚增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同时保证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把资产减值作为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进行任意操纵利润,从而严重影响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为了完善准则的合理性,遏制这一非正常现象,对旧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了很大的调整。而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也成为新制度中的一大变点,在会计实务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这方面的情况。

一、资产减值的含义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但是,由于有关资产特性不同,其减值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因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如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由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所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存货、建造合同、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会计准则,这些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由相关具体准则规范。

二、资产减值准则变化的原因

原来对企业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只是在有关会计制度中做了少数几项特殊的规定,并未做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未形成独立的资产减值准则,那也就是说“资产减值”内容的不够完善和较差的可操作性是该项准则变革的根本动因。如原先的会计制度虽然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而,对于“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致使企业之间也缺乏可比性。而新的会计准则对计提时间做了明确说明,明确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我国会计实务中,大量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任意操纵利润,也是新准则变化的现实动因。如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从而使资产虚增,从而导致增加企业利润。

为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也是该项准则变化的必然动因。许多国际会计准则都涉及到资产减值问题,如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建造合同、职工福利、所得税等,就资产减值制定国际会计准则,有助于保持资产减值会计核算方法的一致性,而我国的经济正快速融入全球经济,这就必然要求尽可能采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会计标准。

三、资产减值的新旧准则变化的体现

(一)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等概念

新准则规定“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引进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如果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因而总部资产通常难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二)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时点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而,对于“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同时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而新的会计准则对计提时间作了明确说明,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发生了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效用的递减(即直线法摊销)没有充分的证据,所以与国际准则趋同,按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

(四)会计核算上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大多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条规定将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对暂停上市的公司及ST公司。有许多暂停上市的公司得以恢复上市,就是采用“巨额计提,大额转回”的方法以实现扭亏为盈的。因此,本准则实施后将有效地遏止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难度将加大。具体到各种资产的减值损失核算在新旧准则下其核算有以下的不同点:

1、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新旧准则下,核算的不同点在于按旧准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按新准则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通过计算若需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金额范围内调整时,旧准则应为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贷记“管理费用”,新准则应为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明确说明领用存货时,应一并结转领用材料应负担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该科目是新准则新增的会计科目,其核算方法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旧准则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且,若减值的迹象消失可在原计提的范围内恢复;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旧准则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且,若减值的迹象消失可在原计提的范围内恢复;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6、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该科目是新准则新增的会计科目,当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不得转回。

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旧准则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而且,若减值的迹象消失可在原计提的范围内恢复;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8、商誉减值准备。该科目是新准则新增的会计科目,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其核算方法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商誉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商誉――减值准备”科目。

四、对完善新准则的建议

虽新准则对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使用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但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很大程度依靠人为的主观判断,如果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和监管不到位,有可能成为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和杠杆。所以得完善信息市场、价格市场和资产评估体系可以使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价得以公正合理的确定和公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公布有关资产的价格、信息资料,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可操作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提供直接依据。

在确认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列举更多的迹象,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在确认标准上要详细化,使在具体的会计处理时,能更容易地明确资产减值对折旧和摊销的影响和调整,以及对所得税的影响。

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在资产减值准则中,许多方面都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为了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及谨慎性,必然要求具有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五、结束语

经济贸易的国际化,使会计环境更为复杂,也使会计的国际协调面临更大的挑战。为此,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将要不断地完善,这样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6.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5、孔龙,郭恒泰.试论我国资产减值会计政策选择[J].财会研究,2008(2).

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含应用指南),已于今年月日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这一企业准则体系既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想趋同,为我国各类企业现有的经济业务提供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标准。下面分五个方面对新会计准则的变化给予简要的阐述。

一、资产的计价

新准则仅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特定资产或者交易采用公允价值,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另从稳健性与防止盈余操纵方面出发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作了较大的调整。

1、存货

存货的借款费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现行准则关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为固定资产,新准则关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除了固定资产外,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级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

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现行准则对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但后进先出法未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因此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此准则不适用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先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固定资产

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一些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往往很大,与现行准则相比,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

修改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新准则修改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固定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这样,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后,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将会相当谨慎,从而增加当期利润。

3、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包括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谨慎使用公允价值。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4、长期股权投资

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式和计量标准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变化。由于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企业合并的结果并没有太大影响,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改用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5、无形资产

定义和范围不同:现行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但不包括企业自创商誉,外购的商誉按照无形资产核算,要在一定年限内摊销。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

规范了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现行准则对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现阶段支出,分别进行费用和资本化。

取消了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按照能够反映企业预期水泵该项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系统合理摊销,无法可靠确定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6、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减值》准则中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存货、应收款项、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及生物资产等其他资产减值能否转回还应根据其适用的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特殊行业业务处理

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求,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目。

1、石油天然气开采。属于新颁布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计量可采用公允价值。

2、生物资产。新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属于农业企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其他行业很少涉及。新准则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新准则一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仅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生物资产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3、新准则对金融企业使用金融上具具体准则的修改。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使用制定了4项具体准则,这对于金融企业特别是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企业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最,并目要求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必须谨慎使用衍生金融丁具这把“双刃剑”,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

4、新颁布了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6项金融方面的会计准则,取代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制度》

三、特殊业务的处理

1、债务重组

新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进而产生资产转让损益。新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恢复1998年版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准则将原“非货币易”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对非货币性资产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但是增加了限定条件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蓄意虚增利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新准则中,空间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

3、企业合并

新准则对于一项企业合并首先判断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处理,对于非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新会计滩则对于合并会计报表理论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即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现在的“侧重实体理论”;而对于合并报表的范围则更侧重于“实质性控制原则”,即母公司必须将其所有一能控制的子公司全部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其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另外,新准则还特别强调,即使是所有一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都应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

4、股份支付

新准则规定,股份支付就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新准则对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类股份支付,分别规范了会计处理方式,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5、企业年金基金

该准则为新制定的准则。新准则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实务操作性更强。新准则的使得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有则可依,准则不仅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而且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以附录的形式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具体格式,新准则较具可操作性,将使得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动作和保值增值的信息更加规范透明。

6、职工薪酬

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准则职工薪酬的内涵要广泛得多。新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新准则规范了企业职工薪酬的概念、确认、计量和披露,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施行新准则后,取消了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职工薪酬一定条件下可以进无形资产成本,上述都可能会增加企业当期利润。

7、所得税

不再使用应付税款和递延法,只用债务法。所用债务法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是原来的损益表债务法,因此,引进了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形成了最大的不同。

8、外币折算

在可选记账本位币的表述上有不同的描述。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主要是报告准则的变化,报告准则指规范各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等准则项目。

1、增加“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增加了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取消了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持有到期投资”,“应付职工薪酬”等;利润表要单独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价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并将原费用分类改为新的功能性分类即“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原来是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2、现金流量表准则有所变动。a、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部分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b、披露在对净利润进行调节方面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营业单位的信息”等。

3、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范围。新准则规定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4、新增“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新会计滩则对于合并会计报表理论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即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现在的“侧重实体理论”;而对于合并报表的范围则更侧重于“实质性控制原则”,即母公司必须将其所有一能控制的子公司全部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其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另外,新准则还特别强调,即使是所有一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都应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

五、其他。

1、,为了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提供规范和指导,新准则体系中还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当于新旧会计标准的衔接办法。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变化。基本会计准则在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收入、费用、利润(增加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定义、确认、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组成及内容)等方面有所变化,特别是增加了一章“会计计量”,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外,还增加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尤其是现值和公允价值属性。

参考文献:

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自2014年起,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数据,2014年和2015年两年,我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逾9000亿元,是前9年发行总量的6倍多。截止201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为5930.39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额为4056.33亿元,同比增长44%。在规模快速扩容的同时,参与金融机构的主体、发行品种、证券化的支持资产也更趋多元化。随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对其相关会计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研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对营造健康的会计环境并促进其业务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会计处理不仅仅是资产证券化该类经济行为的计量和记录,而且规范的会计处理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最核心的两个问题是特殊目的实体(SPV)合并问题和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各国的会计准则也重点放在这两个问题的界定上。

一、国际上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

“证券化之父”Frank J Fabozzi,认为资产证券化为一个金融过程,通过该手段,可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性且具有一定投资价值的收益证券。他认为,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确认应客观计量转移金融资产的整体风险与报酬,该思路奠定了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风险和报酬分析模式的基础。

(一)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简称IASB)负责国家会计准则的制定。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国际会计准则关于SPV的合并问题主要由《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简称IAS27)和《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实体》(简称SIC12)来规范;而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则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简称IAS39)来规范。金融危机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了修改。

1、对特殊目的实体控制权的判断是其合并的主要标准。2011年5月12日,IASB了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IFRS10),取代了IAS27和SIC12中关于SPV的合并的规定,IFRS10在对SPV合并问题上,以是否掌握SPV的控制权为原则,对拥有控制权的SPV应合并报表,而不论对SPV的控制是通过股权或其他合约安排形成,不过IFRS10规定,即使SPV需要合并,但证券化中转让的资产仍可以终止确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了《国家财务报表准则第12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简称IFRS12),规定了有关SPV合并主体和未合并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仅要披露报告主体和合并的SPV的信息,也要披露未合并的SPV的信息,便于投资者了解对SPV控制的基础、对合并资产和负债的限制以及未合并SPV的风险敞口。

2、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资产终止确认的主要标准。IASB根据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对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了大量研究,推出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简称IFRS9)用以取代IAS39,不过IFRS9中关于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与IAS39基本相同,资产终止确认测试的流程如图:

(二)美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

1、美国会计准则中也以控制权作为特殊目的实体合并的主要判断标准。美国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简称FAS167)是特殊目的实体合并问题的主要依据。虽然不是所有的SPV都符合FAS167中可变利益实体(简称VIE)的定义,但在资产证券化中使用的SPV几乎都是VIE。FAS167主要围绕“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来确定SPV是否需要合并,相关确认流程如下:

2、美国会计准则对整体和部分资产的终止确认都做了相关规定。美国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问题,主要依据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简称FAS166)。FAS166对资产证券化中一个、一部分或一组资产的终止确认有两个前提,一个转让方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权,二是转让方收到了现金或其他对价。控制权是FAS166中的一个核心概念,FAS166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资产在法律上被隔离、资产的转入方有权出售资产或将其作为抵押物、资产的转让方不再对资产保持有效控制三个条件时,控制权才算被放弃。

FAS166不仅对一个或一组金融资产的转让进行了规定,对部分金融资产的转让也规定了评定和终止标准。比较常见的部分金融资产转让,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对一个企业或项目的贷款或投资,则每个参与者都持有该资产的一部分收益,对该部分资产的终止确认,FAS166规定必须以下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实现资产的转移终止,一是该资产的每个持有方按照相同的优先权按比例享有该资产的所有权;二是该金融资产的所有现金流收益,每个持有方也应按比例分配,且不存在先后顺序;三是每个持有方无论持有份额多少,无优先等级之分和从属之分;四是除非所有持有权同意,没有任何一方有权对金融资产进行交易或担保。

二、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由于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还处于试点、研究和调整阶段,现行的会计法规还比较粗放,主要依据的法规是财政部2006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第23号准则”),第23号准则中要求“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但我国并没有专门制定针对SPV合并的相关准则或处理办法,特别是对SPV的定义、操作和会计处理都没有很明确、详尽和一致的指导和规定。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中关于资产终止和资产计量规定

第23号准则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第23号准则主要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制定的,其基本原理和具体的会计测试和计量规定都套用了国际会计准则。按照IAS39的精髓,第23号准则采用了“风险和报酬+控制”的框架对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进行衡量。

1、主要采取“后续涉入法”对资产终止确认。所谓后续涉入法,是根据发起人对该资产是否存在后续涉入,来判断资产终止确认或是继续合并报表,发起人对证券化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存在后续涉入,不论其涉入程度如何,均应将该部分资产合并报表。后续涉入法允许资产的部分终止转移,即证券化的一组资产中,一部分不满足后续涉入的条件,可将其终止确认,而剩余仍存在后续涉入情况的资产,仍合并计入发起人的报表中。按照第23号准则,我国资产终止确认的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关于是否合并SPV。参照第23号准则主要依据以下原则:对经营活动,考察是否是为了特定经营业务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SPV;在控制方面,考察是否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SPV或其资产的决策权;在经济利益方面,考察是否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SPV大部分利益的权利;在风险承担方面,考察是否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SPV的大部分风险。

第二步关于确认是转移全部或是部分资产。第23号准则中规定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的以下三种转移情况,应视为部分资产转移: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一定比例转移;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

第三步关于资产是否已确认转移。第23号准则规定满足以下两种情况才能确认资产转移:一种情况为将该金融资产和获得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的权利全部转移;另一种情况为虽已将该金融资产转移,但未将获得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此情况下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履行将现金流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是在从该金融资产获得对等的现金流情况下,二是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将其作为抵押担保物,三是应及时将获得的金融资产现金流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四步确认风险转移的程度,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如表1。

2、主要按照公允价值对资产进行计量。在金融资产的计量上,第22号准则和第23号准则都采取了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原则。初步建立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成熟经验,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并结合我国实际的资产计量方法。

第23号准则规定,金融资产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应当将终止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权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所得的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第23号准则还规定,因金融资产转移而取得新的资产或负债时(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合约、互换、看涨看跌期权等),应依照公允价值确认转移日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计算新资产和负债的差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另外,如果金融资产转入方和银行签订了与证券化相关的服务合同,例如银行提供将证券化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划转给指定的资金管理机构等服务,也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将涉及服务金额确认为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对于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情况,应根据转移部分和未转移部分的比例,结合全部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分摊,将转移部分的账面价值减去,该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转移部分资产的金额之和,所得的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会计处理的思考

(一)出台针对SPV的专门会计制度,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体系

我国目前有关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主要依据第22号准则和第23号准则,而这两个准则主要针对金融资产的确认计量和转移进行了总体的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原则,而不是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门性准则,特别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对SPV的相关法规。所以建议我国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实情的针对SPV的会计处理准则,特别是合并问题给以专门性的明确和规定,从而适应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的现状。

(二)继续采用后续涉入法对资产终止进行确认,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涉入资产性质

对资产终止确认依据后续涉入法是当前国际较常用的方法,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可采用后续涉入法进行确认。不过,后续涉入法也有一些局限,比如不能更详细现实不同后续涉入方式下不同资产和负债的性质,我国可以通过在“继续涉入资产”或“继续涉入负债”一级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报表反映更多的信息。同时,为促进使用者更客观分析报表,可将后续涉入资产或负债的性质、分项金额和对银行财务指标的影响等信息给以进一步说明。

(三)结合我国现状,采用灵活多变手段提高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的可操作性

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的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法的情况下,根据金融市场来确定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采取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时需要获得现值和重置成本,并且试点的不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也不同,而我国尚没有就公允价值的试点计量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另外对于部分资产终止确认的情况,目前是根据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比例来确定金额,也没有更科学恰当的分配方法。

所以,在遵照基本理论情况下,应总结出适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和未来业务发展要求的计量模式,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技术。比如,发起人可以与SPV协商,在本着公允价值原则和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参考证券化产品的预期现金流、评级和对未来市场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吸收资产定价模型的原理,来更灵活确定证券化产品的价格,或是采取按照公允价值初始定价和机构询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最终价格。另外,可以根据发起人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和期限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如打算产期持有,可将最初确认价值作为主要参考指标,适当考虑以后公允价值的变动因素,如打算短期持有,则应主要根据公允价值计量。

(四)丰富信息披露内容,增加信贷资产证券化透明度

合同资产的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等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大公司主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报表,对无形资产进行披露。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要求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会计方面实行的重大举措。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新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新旧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就无形资产准则来说,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内涵、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准则适用范围及无形资产内涵的比较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

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提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商誉;而新准则明确规定不适用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同时,新准则规定矿区权益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也不适用于本准则。

(二)无形资产内涵的界定不同

旧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内涵的界定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专指商誉;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性”要求非货币性资产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是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新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因为这类内部产生的无形项目几乎不能或可能永远不能满足准则中的确认标准,特别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标准。这种规定可以减少企业利用商誉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不一样,它不能独立于所在的企业而单独存在。因此,笔者认为,新准则更确切地界定了无形资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誉这种无形的财富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众多企业家都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和潜在的收益性,也都愿意花更多的金钱和精力去建立它。因此,迫切需要单独的会计准则对商誉进行明确规定。然而,新准则中只有在合并报表中对其有少量的涉及。

从以上两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可以看出,新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专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并且将商誉排除在外。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比较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新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基本上有两个,即:“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是在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确认的规定上,新旧准则有了明显的不同。旧准则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并且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我国没有比较活跃的资本市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因此旧准则规定以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的开放,国外的会计准则对中国的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向国际靠拢,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

三、无形资产计量的比较

(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的无形资产有很多种取得形式,有外购的,有自行开发的,也有投资者投入的等等。无形资产的取得形式不同,它们的计量标准也不同,新旧会计准则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1.购入的无形资产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价款的延期支付超过了正常信用期限时的会计处理是:在时间短、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不强调货币的时间价值、不考虑利息因素;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而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借款费用准则的应予以资本化。

新准则强调时间概念,在购入无形资产的计价中用到了现值,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达成了一致。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在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价规定时,没有区分研究与开发费用,而是规定企业所有的研发支出全部作为当期的费用,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注册费和律师费应予以资本化;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和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准则将研发全部作为费用处理,这符合稳健性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但是不符合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原则,低估了企业研究开发成本的价值;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相同,符合会计基本原则。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认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预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从以上新旧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新准则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决策的有用性。同时,也更加注重接受无形资产投资核算的公允性,与国际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加趋同。

4.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形成的商誉没有单独列示,作为合并价差,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即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定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不能担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为商誉的部分,应予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中更多强调以历史成本计价,新准则则更多强调以公允价值计价,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旧准则对无形资产不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规定其后续支出作为费用处理;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且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以摊销。新旧准则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1.无形资产摊销

新准则提出了确认预计净残值的标准,即如果有第三方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才可以确定出无形资产残值。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入账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

2.摊销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照反应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摊销,对于无法可靠预期实现方式的按照直线法摊销;旧准则中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没有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内含经济利益的方式,即没有反映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也就是说,所有无形资产都应采用平均摊销的方法。这一处理方法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只是为了简化实务操作。但无形资产在经济寿命期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常常是最初阶段很大,随后很快衰减。简单地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法将收益与成本进行合理配比,有悖于摊销的实质。

3.摊销期限的变动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当是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旧准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强调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期限。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在其预计年限内进行,但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情况下,则无形资产摊销应在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进行。如果不存在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则应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四、无形资产披露的比较

无形资产披露对于反映企业的无形资产信息至关重要,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披露方面进行了变更,充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原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更加合理与完善。

(一)披露的内容多样化

在旧准则中,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企业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用作抵押品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等。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还应增加披露以下内容:1.当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4.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当期摊销额等情况。5.当期确认为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