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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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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安装拆卸;质量控制;验收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而建筑工程逐步向高大、设计复杂、体积庞大、短工期方向发展,而后塔式起重机在建筑施工中一时成为“热宠”,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提高工作效率,一个项目同时也有可能存在多塔共同作业的现象。若在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当,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从而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的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如何保证塔吊作业时即安全又高效呢?笔者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和工作经历,谈一下个人的几点看法。

1 首先安装前要做到科学、合理定位布置

塔吊位置塔式起重机的布置方案主要根据房屋的平面形状、构件重量、起重机械性能及施工现场环境条件等确定。一般有四种方案,即:单侧布置、双侧或环形布置、跨内单行布置和跨内环形布置。当房屋平面宽度小,构件也轻时,塔式起重机可单侧布置。此时起重机半径应满足R>b+a

式中:R——塔式起重机吊装最大起重半径(m)

B——房屋宽度(m)

A——房屋外侧至塔式起重机轨道中心线的距离,a=脚手架的宽带+1/2轨距+O.5米,当建筑物平面形状较大或构件较大,单侧布置起重力矩满足不了构件的吊装要求时,起重机可双侧布置,每侧各布置一台起重机,其起重机半径应满足:

R≧b/2+a

此种布置方案时,两台起重臂高度应错开,防止吊装时相撞。

如果工程不大,工期不紧张,两侧各布置一台塔吊将会造成机械上的浪费,因此可环形布置,仅布置一台塔吊就可兼顾两侧的运输。当建筑物四周场地狭窄,起重机不能布置在建筑外侧时或者由于构件较重,房屋较宽,起重机布置在外侧满足不了吊装所需要的力矩时,可将起重机布置在跨内,其布置方式有跨内单行布置和跨内环形布置。

以上情况要根据自己现场的场地、房屋宽度、结构形式(类型)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最佳布置位置。

2 塔吊在运行前的各项保障制度要齐全、到位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对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的前提,特别是塔吊安全操作规程,司机、司索人员、指挥等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塔吊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要做到塔吊管理制度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进一步加强安全责任制,使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在实处。如使用中严格按照塔吊机械操作规程和塔吊“十不准、十不吊”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野蛮操作,杜绝违章指挥。吊装前必须对每一件吊物进行重量估算,严禁盲目起吊,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等。

3 塔吊的安装、拆卸管理

3.1 塔吊的安装、拆卸合同

建筑施工现场的塔吊应由塔吊使用单位和安装、拆卸单位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从事塔吊的安装、拆卸活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3.2 塔吊安装、拆卸方案

建筑施工现场的塔吊安装前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对安装现场周围的安全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对影响安装、拆卸的障碍物必须拆除。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塔吊的机械性能要求、安装使用说明书及现场作业条件制定科学、详细、安全、可行的安装、拆卸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述、塔吊概况、人员配备、安装位置确定、基础及附墙设计(包含平面图和立面图、钻探点分部图、基础配筋图、附墙示意图等)、预埋件设置、安装步骤、拆卸程序、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应由安装、拆卸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编制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在方案上签字。而在施工现场的塔吊安装、拆卸施工组织设计往往是由总承包单位编制,这样针对性、指导性就不能保证。安装、拆卸单位应将塔吊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3 塔吊的安装、拆卸

塔吊的安装、拆卸单位在正式安装塔吊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塔吊及现场施工条件: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制定塔吊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3.3.1 基础施工

基础施工前应由塔吊安装技术负责人向工程施工负责人进行如下书面交底;基础与建筑物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基础表面平整度要求、预埋螺栓误差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配置图等。基础施工应由塔吊产权单位派专人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同时做好各种资料,如钻探记录、地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等。施工完毕,做好混凝土的养护,等混凝土强度达到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塔吊的安装。

3.3.2 塔吊的安装

塔吊安装前应配置专用配电箱,列出安装所需的工具、劳保用品、确定安装的汽车吊型号、行走路线、吊位置、起重臂平衡臂的吊点、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塔吊安装的各道工序、塔吊顶升与附墙装置严格按照塔吊使用说明书和施工方案进行安装,上道工序未完严禁进行下道工序。

3.3.3 塔吊的拆卸

一般来说,塔吊的拆卸程序与安装程序相反拆卸前应对塔吊的结构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拆卸。

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3)05-093-01

众所周知,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环节多,工序杂,部门全,范围广,既存在着不可抗阻的自然环境条件,也存在着管理规章制度、企业机构设置、人力资源环境、机械设备性能、人员素质及技术水平、公司文化等不确定因素,建筑业的死伤率一直位于各行业的前列。在我国,建筑业是仅次于煤炭行业的第二大事故行业。统计表明,在我国,每天大约有3名建筑工人死于安全事故。建筑安全事故的频发,一方面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大量浪费社会资源,是企业的成本无形增加,影响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更是影响伤亡职工家庭的幸福生活,危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客观评价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尽可能地预防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无疑是摆在我们建筑工程管理者面前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课题。

1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研究起步较晚,加之受我国经济、科技和技术水平的制约,我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还不是很高,但这也表明,我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近年来,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在我国逐渐受到重视,虽然我国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目前我国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存在不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虽然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没有站在建筑工程全过程的角度去构建整体的建筑安全标准体系,对勘察、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较少;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指导性法律法规,但没有对建筑全过程中涉及到的全部需要规范和约束的安全管理、技术等问题进行全面论证和实施编制、修订等工作。

1.2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不足。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排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而出现施工单位暴力开挖;建设单位为节约投资费用或要求建筑物提前投入使用,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降低设计标准的要求,向施工单位降低工程合同价格,缩短工期;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自己提供或介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3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不足。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最近几年出现较多的借用他人的资质承接业务,而导致实际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而对主体工程、关键部分进行分包,转包或者层层分包,使得实际施工人承包价格很低,甚至低于成本,为谋取利益而减少安全投入,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同时因为“挂靠”现象的严重,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不能直接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或者由其他部门的人员兼任,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隐患排查不到,处理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1.4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目前,政府部门间的权责脱节、职能交叉等现象严重,政府各部门间的配合协调还不够顺畅。在实际监督管理过程中国,行政干预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局限于大检查、标化验收。安全监督执法员的专业知识比较欠缺,总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执法不严,没能做到依法监督。

2 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现提出以下主要对策:

2.1 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的组织、管理和引导,需要鼓励行业学术团体制定技术标准,需要建立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参与机制,需要进一步强化与现有法规的有机结合。

2.2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应保证资料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避免一味的追求尽早的投入生产进行盈利,忽略工程的质量及施工的安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对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检查,及早发现并采取办法进行解决。

2.3 施工单位应严格管理好企业资质的使用,并按规定将分包工程分包给有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并有专人负责落实检查;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投入。

2.4 政府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和行政督察制度;增加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增加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整合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确保监督管理成效;同时应加大力度推进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

3 结束语

安全问题贯穿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始终,安全管理是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诸多成功的工程实践证明安全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引擎之一,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将总总阻力化成驱动力大步前进。

参考文献

1 张世怀.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其对策.企业报,2011

2 Everett J G, Peter B, Frank J. Costs of accidents and injuries to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J].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1996,122:158~164

3 章鑫等.业主对工程项目安全绩效影响的定量研究.土木工程学报,2006(39)

4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黄卫副部长在全国土程建设管理土作会议上的讲话

5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004

6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005

7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006

8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007

9 刘任.关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研究科技资讯.2008(9)

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字: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技术方法

中图分类号:F40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序言

在建筑行业逐步发展的时代,保证建筑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关注的重点之一,建筑施工之前对地质的勘查,排除原本地质环境的干扰因素。只有有了对建筑工程详尽的地质勘查,才能够保证建筑的长久稳定性与安全性。因此,在这里讨论建筑工程中的地质勘查技术,希望全行业,无遗漏和失误的对建筑的地质勘查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来弥补个人对建筑工程地质勘查认识的不足,在日后的工作中,更好地掌握建筑区域地质的情况,并且能够找到更好的建筑工程地质勘查的优秀方式和优良的技术,设计出合理的建筑工程施工方案。

地质勘查工作的内容

地基勘查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勘查问题地质的类型、分布范围、成因、危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并且针对这样的地质提出整改的方案;第二,有沉降特点的建筑物,要对其沉降性进行计算,计算出建筑地基的变形情况的具体参数,通过计算监测出建筑物内在属性发生变形的特征;第三,要有建筑地形以及坐标的平面图纸,建筑工程需要的整平标高,所要建造的建筑的规模、结构特点、荷载、埋置深度、基础形式等等资料;第五,勘查建筑区域地下水的分布情况,勘查地下水位和水位的变化范围,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要对可能存在的水分和土壤中的酸性物质对建筑的腐蚀;第六,勘查建筑区域当中岩石土层所属类型、分布、深度、工程特性,在会出现季节性的冻土的建筑区域,勘查土壤的标准冻结厚度,然后评价、分析建筑地基的承载力、均匀性和稳定性;第七,勘查在建筑区域范围存在的沟浜、河道、孤石、墓穴以及防空洞之类对建筑工程不利的事物,并对这些事物进行排除,保证建筑的安全性。

建筑工程地质勘查技术

2.1粉性土质液化的勘查

粉性地基土质的液化指数等级,对建筑地基的后期保护和建筑本身的稳定性都有影响,如果建筑的是高层建筑物,那么就需要采取刚性桩复合型的地基处理方法,这种方式要求建筑地基的承载能力好,土质特性的研究工作十分到位,争取粉性土质的地基也能够达到安全、稳定。

2.2湿陷性黄土的勘查

这类土壤为了保证地基稳固,将湿陷性土壤转变为干固型土壤,从建筑地基开始避免建筑物的整体出现沉陷的现象,所以在建筑之前做地基的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土质的覆盖面积、周边情况以及深度湿陷的种类、湿陷的等级进行勘查,得出密实度、合水率、干燥度以及湿陷指标数据,为地基施工过程提供有力的现实依据,充分的展现出地基处理措施的实效性以及适用性。

2.3水文地质的勘查

水文地质的勘查,主要针对建筑区域内,存在的地下水的一系列性质,要了解地下水所在的水层,它的补给源、排泄渠道、水位深度、变化情况,如果地下水分布较浅,有浸没或者浸湿建筑基础的可能,那么就要对水质的腐蚀程度进行测量,并且对建筑基础的防腐蚀采取一定的措施。

2.4勘查点布置和孔深

勘查点的布置,要按照规章制度,根据建筑区域地质的特点以及地质类型,进行确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当中的孔深,也要考虑土壤类型、特点、土质来进行确定,还要根据建筑物对地基的具体需求。勘查点之间的距离最好不超过三十米,当土质变化程度剧烈的情况下,可酌情适当减少勘查点之间的距离。

2.5新兴建筑地质勘查技术

建筑工程行业中,新颖的反射地震技术,能够对地质内在的影响建筑安全性的事物进行检测,能够监测出溶洞、岩体的不良地质和暗河等等。测量时,发射的密度越大,测量精确程度就越高,根据这些测量后的结果,对地质的刨面进行总结分析和定性的判断,然后结合具体的地质情况、地压因素等,详细的研究,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

建筑工程地质勘查中容易出现的失误

3.1建筑地基的承载力测量

建筑地基的承载力测量,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要单纯的认为,通过一种简单的方式就能够得到建筑地基承载力测量的正确结果。一般情况下,要通过五种测量方式相结合,得到正确的建筑地基承载力的结果。首先,要根据建筑地基的相关规定进行测量,然后根据静载荷进行试验的方法进一步细化过程,第三,由动力以及静力触探相结合的方式勘查建筑地基可能发生的形变,第四,根据土质强度的理论对测量结果进行有针对的分类计算,第五,调查周围建筑物测量结果,加以比对进一步进行准确的分析,防止出现大的数据错误。通过综合以上五种方式,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之后,结果就要比单一的计算结果更准确,确保建筑地基的稳固。在这五种测量方法中,静载荷这种测量方法,在地质种类相对复杂、土质情况分布不均、工程庞大的情况下,设备很难满足这类大型工程的需求,因此这种测量方法有时是无法采用的。

3.2建筑地基承力与形变的内在联系

这是一个十分容易出错的环节,设计建筑的相关人员,不仅要懂得设计,还要能够分析、阅读建筑地质的勘查报告,并且能够从地质勘查报告中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在阅读地质勘查报告的时候,要关注多项数据和多种情况,关注建筑物可能发生的形变、倾斜以及裂缝的情况,地基承载力的测量结果不能直接作为承载力的计算数值带入,应该结合建筑宽度和修正以后承载力设计值,得到正确的承载力结果。因此在建筑工程地质勘查的报告中详细的分析带入数据的合理性,并且加入建设性意见也是十分必要的。

结语

建筑工程地质勘查在保证建筑安全性以及稳定性的目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地质勘查的工作,能够找到在土质中影响建筑工程稳定的因素,并且通过这些测量的结果,对这些隐患进行排除。在建筑工程动工之前,先应用高端完善的地质勘查技术对建筑区域的各种地质特征进行勘查,将勘查的地质特征结果反馈到建筑工程当中,从建筑工程的地基开始,保证建筑的稳定性、安全性,为建筑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孟令军.建筑工程的地质勘察技术[J].江西建材,2012(1):13 - 14

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第4篇

建筑法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关于如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要知道,在现代社会,一项工程的动工离不开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就像是高速公路上的汽车通行证,没有一个合法的施工许可证是不允许动工的。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过建筑工地相关的用地批准手续的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项目必须要拿到相关的规划许可证

3、如果是需要拆迁的项目要时刻关注拆迁的进度

4、有施工必须要的图纸等资料

5、有相关的施工安全措施

6、建设的资金已经到位

关于额外情形应办理批准手续的: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来进行施工建设

2、在建设的过程中可能对道路或者管线等造成损坏的

3、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停水、停电等行为来继续进行建设的

4、需要爆破建筑物的

当出现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我们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去办理审批的手续。

建筑法中除了对工程本身的质量、安全、合法性有要求之外,对人事方面的要求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勘察单位等等,他们所参与人员要有合法的资质条件方可参与建设活动,当然了,这些资质条件也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他们只能在各自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筑工程安全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BIM技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1引言

BIM施工技术现在被广泛的利用,所涉及到的有结构工程师、开发商、水暖电工程师与施工承包商等等多个工作领域,BIM施工技术可以给这些工作领域带来一个多方面的平台,那就是可视化科学协作平台。BIM施工技术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主要是归功它的可视化的多维数字建设模型以及三维数字设计。

2BIM技术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势

BIM施工技术有很多的优点,这些优点在建筑的项目管理中被一一的体现了出来,具体我们可以将它分为五点,那就是可出图性、可视性、优化性、协调性和模拟性。以下内容是对它们的介绍:什么是可视性?可视性简单的来说会是BIM施工技术的可视化水平,不过这个可视化水平并不是一般的可视化水平,这主要是因为BIM施工技术自带较高的可视化水平,所以我们这次要介绍的是更高程度的BIM施工技术的可视化水平。还有BIM施工技术自带完善的物理和功能信息、项目几何,在施工的时候只要有BIM模型就够了,只要从它里面提取所需要的信息就可。什么是协调性?BIM施工技术的协调性简的说就是帮助建筑工程处理事前事情更方便一些,项目参与方要想迅速的找到模型的碰撞点,就可以利用到碰撞检查系统,该系统可以帮助项目参与方收集BIM模型的参数,并且快速的进入实验,除此之外,它还能自动形成实验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极大的方便了项目参与人员的分析与沟通。什么是模拟性?它主要指的是建筑项目工程利用BIM施工技术做的模拟实验,而模拟实验主要包括紧急疏散、节能和导热性等等。除此之外,在招标与施工使,BIM施工技术可以很好的帮助项目进行动态模拟,有利于工程项目更好的完成。什么是优化性?它可以帮助项目工程完成设计图纸的修改和优化,这要主要是通过前面的碰撞试验分析报告和各种的模拟实验来完成的。什么是可出图?它可以帮助设计建筑工程的施工图,主要是通过BIM施工技术的软件来完成的,甚至可以完成整个BIM出图展示。

3建筑项目管理阶段中应用BIM技术

3.1BIM的算量技术

BIM可以很好的构建运算信息,并且BIM还能更好的使用运算信息,运用它自动的来识别不同的构建,然后统计构建的具体数量,这主要依据的是不同性质信息。BIM模型有一个优点,那就是能够很直接的生成材料数量以及尺寸信息,并且很好的反映出更改过的信息,同时更改别的信息。

3.2BIM的三维碰撞检查

在设计图纸的时候,如果发现结构设计图有不统一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被解决的,这些问题还会给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带来较直接的影响。BIM施工技术的出现,给项目工程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因为BIM施工技术的可视性可以帮助建筑工程形成可视化,能够帮助建筑工程更好的完成碰撞检查实验,帮助建筑工程更好的优化项目设计,并且能够帮助建筑工程减少错误率,极大的提高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3.3BIM的虚拟技术

BIM施工技术有很好的的虚拟技术,该虚拟技术能够帮助建筑工程完成项目虚拟,帮助建筑工程全面的了解到筑的外形以及环境功能,使建筑人员更好的分析设计的合理以及科学性,极大的提升了建筑工程的办事效率。BIM的虚拟技术可以很好的变现建筑模型的物理特征,帮助项目工程更好的完成该操作,使要求更好的完成。

3.4BIM技术中的4D施工模拟技术

在建筑进行施工的时候,有一点使非常重要的,那就是施工的模拟技术,因为施工的模拟技术所影响到方面非常广,其中包括天气状况、技术水平、施工进度以及材料的质量等等,这些都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除此之外,有些时候在施工时会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设计的施工进度与实际的施工进度不一样,并且差异非常的大,随着施工的不断深入,这个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极大的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施工,更严重的是会给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与质量带来影响。如果建筑工程想要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就可以利用BIM技术来完成了,BIM施工技术可以很好的模拟4D施工,因为它能够很好地利用施工场地布置信息以及资源,构建一个较全面的4D施工模型,建筑工程可以利用这个模型更合理的进行分配工作与实施计划,帮助建筑工程降低了一定的风险,极大的提升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3.5BIM技术中的项目数据管理

在工程中,通常会出现很多复杂的数据,这就使得建筑工程迎来了更大的挑战。BIM技术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点,因为它可以构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在这个平台中,可以进行信息共享,形成各单位的联系,方便了管理以及沟通,使建筑工程变得更加的快捷与简单,提高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率。除此之外BIM技术还可以将建筑的信息导出来,极大的减少了建筑工程的工作量,给建筑工程降低了不少的难度。

4结束语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建筑行业也同样被带动发展,所以为了更好的发展建筑行业必须要不断提高监视施工技术,这样才能够很好的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和管理问题。BIM施工技术能够帮助建筑工程解决安全管理问题,BIM施工技术的出现极大的帮助了建筑工程的发展。所以我认为建筑工程应该积极主动的去学习使用BIM技术,不断的来提高自己的安全质量,以更好的迎接挑战。

参考文献:

[1]孙保磊,付海峰.建设方驱动模式的BIM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及目标评价方法研究[J].施工技术.2014(3)

[2]张成方,李超.BIM技术在地铁施工安全方面的应用浅析[J].河南科技.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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