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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制度评价
日本各大城市的中央批发市场是由中央政府依据《批发市场法》审批开设,由地方政府建设、管理和运营,具有公益性质。实践证明是颇为有效率的生鲜农产品流通制度。
中央批发市场是一个能够迅速出清的典型“市场”,这一微型市场系统,集散货物、形成价格、结算、提供信息等主要功能俱全。使这个系统有效运转的是以下五个关键环节:
1.无条件委托销售。这使市场具有公共性、公开性,从而形成公正的价格,防止了批发商投机、囤积居奇,避免价格暴涨暴跌;又为零散的生产者提供了稳定的公开销售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生鲜食品。
2.竞拍交易。由于场内批发商不可以拒绝任何发货者的委托,而生鲜商品难以贮存,注重鲜度,所以批发商必须在短时间内把大量易变质的商品迅速处理掉。拍卖的方式通过买卖双方的适当竞争形成公正的市场价格,使市场迅速出清。
3.准入制。维持适度竞争,便于监管。
4.固定佣金制。可以杜绝批发商肆意收取费用的行为,从而稳定了价格。批发市场的法令和规定使市场内分工明确,各方互相制约,市场价格不至于被任何人左右。
5.现款支付。保证销售货款迅速确实地支付给发货者,保护发货者的利益,使其避免承担呆账的风险,从而增强了市场的商业信用,并可以节省中间费用,加快资金周转。
中央批发市场制度适用于生产和零售集中度较低的市场结构。产地组织、生产者、流通业者、零售业者等交易量都是较小规模时,中央批发市场制度才是最有效率的,买卖集中原理体现的最充分。当生产和零售的集中度大大提高后,出现直采直销的渠道是必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央批发市场制度必然消亡。荷兰以这种古老的拍卖方式可以应对高度发达经济社会的生鲜农产品流通,足以说明这种方式的生命力。而日本的问题是,当社会经济大背景发生变化后,公共批发市场的制度创新能力明显不足,只是一味地放松限制,疲于应对表面问题,破坏了批发市场系统的内在机制。这也可能是政府机构行政化管理的通病。
二、我国借鉴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供给方面的条件。我国农业生产的小型分散化,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批发市场在生鲜农产品流通体系中仍将是主渠道。我国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的大国,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差距很大,少数大型企业和大量中小企业并存。抛开农超对接的这一块流通量,其余的经由批发市场,也足以支撑市场内批发商和中转批发商的收益。尤其是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批发市场的主渠道地位仍将长期持续。
第二,需求方面的条件。动摇日本传统的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是80年代-90年代消费者直接购买生鲜食品的比重大幅度下降。日本国民饮食消费支出额中,直接购买生鲜农产品只占20%,加工食品占50%,外食占30%。我国目前消费者直接购买生鲜农产品在饮食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平均46%左右,在外就餐占20%左右,这一构成比多年来比较稳定,尽管2010年食品支出额比2003年翻了一番,但构成比并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发生变化。经济欠发达地区生鲜食品支出比重高于发达地区。也就是说,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会发生日本80年-90年代出现的生鲜食品消费支出绝对量的减少而导致中央批发市场交易量减少的状况。
第三,流通技术方面的条件。从日本的经验可以看出,流通技术的进步会打破商品本身特性的制约,从而使中央批发市场原有的机制受到影响。例如蔬菜水果的保鲜技术可以使其适合库存,冷链的形成使其可以长途运输,电子化交易可以使其商(流)物(流)分离。
而对于我国而言,生鲜食品流通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冷链还没有形成,尽管随时可以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但在全国普及这些技术并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做到的。在这之前,流通中采用这些先进技术,成本必定是高昂的,“买贵”也是注定的。避免库存和长途运输可以降低流通成本,抑制生鲜食品价格过快上涨。更何况我国经济二元结构的特征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面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和广大中小流通企业存在的现状,中央批发市场的无条件委托销售和拍卖交易正是低成本保证鲜度的快速流通方式。在商品的标准化程度低,信息化程度也低的情况下,商流物流难以分离,信息与商品也无法分离,批发市场的现货交易对生鲜农产品流通来说是更为合理的方式。
另外,目前保鲜剂的滥用甚至不法保鲜手段的出现,都是人为的食品污染,提高流通速度,有助于规制这些危害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行为。对于我国生鲜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主体规模小而分散、产品标准化程度低的现状来说,批发市场内的集中食品卫生监管是更为有效率的。
第四,制度方面的条件。我国现阶段实行严格的市场规制制度,执行这种制度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持。我国是后发展国家,政府以其自身职能替代部分市场机制的使命尚未完成,也不能说已经是一个法制国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保护法等与流通相关法律经常是处于不作为状态,所以政府的行政监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生鲜农产品流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法行为等造成物价剧烈波动的因素,都可以通过在中央批发市场内的制度来控制。尤其是食品加工企业,采取政府严格监管的中央批发市场,有利于食品卫生的监管,以保障食品安全。
三、我国生鲜农产品流通的政策选择
第一,公益性质毋庸置疑,政策选择有待推敲。生鲜食品的流通可以说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从各国经验来看是没有异议的。无论是发达的传统市场经济国家,还是经济后发展国家,政府都给予一定程度的关注。因为生鲜农产品流通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对后发展国家和地区来说,同时还涉及保障食品供给和抑制食品价格过快上涨的问题。并且政府会注入大量政策资金来实现政策目标。
但政策资金如何使用是个政策选择问题。是用政策资金来建立一种机制(如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然后靠机制引导市场行为?还是直接用政策资金引导市场行为(如台湾的价格补贴等)?哪个更有效率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对于我国来说,价格直补容易导致寻租行为,政策资金及企业行为监管成本也会较高。
第二,以“地产地消”为原则,省级政府为监管主体。我国目前几大蔬菜集散地存在过度集中的问题。我国幅员辽阔,买全国卖全国的迂回物流抬高了流通成本。据信息时报报道“我国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在采摘、运输、储存等流通环节上的损失率高达25%~30%。其中,在运送路上腐烂的果蔬每年就有3.7万吨,而发达国家果蔬损失率则控制在5%以内。”我国目前过于集中的果蔬生产/集散地布局需要进行战略性调整。如果建立省域范围内的“地产地消”体制,至少叶类菜应基本实现本地供应。这不仅可以节省运输成本,还可以提高果蔬的鲜度。
我国目前生鲜流通的效率损失主要在物流上,冷链的形成固然是必然趋势,但冷链形成的初期阶段会加大流通成本。流通技术只有在低成本水平上得以普及,才会进入流通效率全面提升阶段。对于经济二元结构的我国来说,高端企业学习、模仿、引进任何先进的流通技术也许都没有太大困难,但在全国普及的过程会是漫长的。所以,政府倡导和推进的时机把握很关键,过早推进代价可能是高昂的。
第三,全面建设拍卖方式的公共批发市场制度。这里所说的拍卖方式并非是国内有些市场已经尝试过的一种销售形式,而是配以准入制、无条件委托销售和佣金制,并由国家立法,建立起一种市场制度,形成其内在的运行机制。这样可以尽快建立起生鲜农产品流通秩序,避免政府部门疲于应对人为因素导致的价格大幅度波动和不端市场行为。同时也有利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
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一、二审法定代表人:董根生,总经理。
再审法定代表人:周清明,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庄冰心,局长。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运输公司)持有与贵州省仁怀县茅河窖酒厂遵义经营部和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书、贵州省遵义市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黔酒专运字OM:0048474”酒类出境准运证等手续,由该公司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驾驶员盛平负责运载瓶装酒6吨(12×500)480箱到晋江安海。1993年4月21日,经群众举报,晋江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技术监督局)于当日将该批瓶装酒480箱连同该车辆扣留封存。至1993年12月27日,晋江市技术监督局以(晋)技监封字(93)第003号《封存通知书》,认定该批酒和该车系假冒商品及贩假工具,将其扣留封存,并通知原告遵义运输公司。1994年4月27日,晋江市技术监督局以(晋)技监字(94)第001号《解除封存通知书》,决定对被扣留封存的车辆给予放行,并通知遵义运输公司。1994年7月11日,遵义运输公司向泉州市技术监督局提出复议申请。同月21日,复议机关以超时效裁决不予受理。1994年8月8日,遵义运输公司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判决撤销,其主要事实、理由和请求是:1993年4月15日,该公司依贵州省仁怀县茅河窖酒厂遵义经营部要约,双方签订运输合同。1993年4月18日,由该公司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驾驶员盛平,持贵州遵义市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黔酒专运字OM:0048474”酒类出境准运证等手续,装载瓶装酒6吨(12×500)480箱,运往福建晋江。同月21日,到达晋江安海时,被告技术监督局封存扣留了该批酒及车辆。原告认为被告扣车行为无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请求判决返还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一部,赔偿因被告技术监督局执法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差旅费及诉讼费用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告作出的1993年12月27日(晋)技监封字(93)封存通知书,决定依法扣留封存的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已在1994年4月27日作出的(晋)技监字(94)001号《解除封存通知书》中决定予以解封,这一行政行为已消失,不存在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如就查封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后果请求赔偿,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对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封存扣留是合法的,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查封原告的贩假工具是根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审 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遵义运输公司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以贩假工具及运载的贵州醇酒以假冒商品进行封存扣留,是根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商品生产、储运、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及第十条第七款关于严禁生产、销售“假冒厂名或商标、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商品(含包装物及印刷品)”的规定,对假冒贵州醇酒的瓶装酒(12 ×500)480箱连同该车辆进行封存扣留审查并无不妥,同时,对该批酒没收和销售处理及放还车辆,于法有据,执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和《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月2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被告晋江市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27日(晋)技监封字(93)第003号《封存通知书》的决定。
二、驳回原告遵义运输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遵义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审作出维持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归还国有汽车一辆,并赔偿因非法扣押车辆期间的经济损失40万元;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我公司因本案而开支的差旅费用;4.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晋江市技术监督局辩称:在上诉人拒绝提供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运输伪劣贵州醇酒的汽车与制假、贩假行为无关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为了查清全案,履行法定职责,对唯一可供查证的伪劣产品及运输车辆进行封存,是必要的,合法的,在案件查明之后,又及时解除对该辆汽车的封存令,并将车辆移交给上诉人,移交手续清楚,完整。原审判决正确,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晋江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假冒贵州醇酒封存扣留审查,并根据鉴定结论将封存的假冒贵州醇酒进行销毁处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对上诉人遵义运输公司属履行运输合同的车辆作出扣留封存的行为,这不仅是认定事实不清,亦属适用法律不当;且擅自改变其封存车辆的结构,其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职权,应予撤销。原审作出维持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属不当,应予纠正。被上诉人晋江市技术监督局应赔偿其违反法律规定,封存上诉人车辆期间的经济损失。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接车辆未果及上诉人曾因故推迟处理封存车辆的事实,其间的经济损失双方均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上诉人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返还车辆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4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7月21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1994)晋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晋江市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27日(晋)技监封字(93)第03号《封存通知书》中关于封存车辆决定;
三、晋江市技术监督局应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返还原封存车辆;
四、晋江市技术监督局应赔偿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车辆被封存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0280元,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称:1.申诉人在办案过程中,并无实施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行为;2.1993年12月27日前,车辆系陈少杰私自扣押,其移交申诉人时,车辆结构已经改变,此事与申诉人无关;3.申诉人与遵义运输公司车辆交接完毕,后被陈少杰扣留,二审判决却认定交接车辆未果,与事实相悖;4.二审判决申诉人返还车辆、赔偿经济损失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为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原审原告(上诉人)遵义运输公司仍以原事实和理由答辩。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经再审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以原审上诉人遵义运输公司的车辆运输假冒贵州醇酒而将车辆予以扣留封存,于法无据,且适用法律错误,其中1993年4月25日封存车辆未依法定程序,其程序违法,因此,原审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封存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为此,由于原审被上诉人封存车辆行为给原审上诉人遵义运输公司造成车辆及其他经济损失,应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原一审法院认为技术监督局封存车辆决定合法,并判决予以维持不当,应予改判。原审生效判决认定原审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违法封存车辆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及原审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封存车辆决定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有关行政侵权赔偿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应改判;现经本院调解,原审上诉人遵义运输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已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审被上诉人晋江市技术监督局赔偿给原审上诉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车辆(折价)及其他经济损失共156000元;(二)原审被上诉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赔偿款项一次性付给原审上诉人。对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行再字第2号行政赔偿调解书已予以确认,不另作改判。原审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的有关封存车辆行为合法等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提出的有关原审生效判决行政侵权赔偿不当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可予采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3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7月21日(1997)泉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第一、二项,即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1994)晋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和撤销晋江市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27日(晋)技监封字(93)第03号《封存通知书》中关于封存车辆决定。
评 析
本案是一起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在查处假冒商品的同时,扣押封存运输的车辆而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被告扣押封存运输车辆数月后解封放行,认为财产强制行为已“消失”,不具有可诉性,是对法律规定的严重曲解。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对象所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流通的强制手段。对于行政机关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认为其扣押封存原告的车辆后已解封放行,这一行政行为已经“消失”,不存在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案的范围。被告的这种主张,显然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和法律有关规定的严重曲解。人身的或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一经实施,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常识。被告扣押封存原告车辆数月后放行,其行为无论是从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含义上,还是从法律有关规定上,都不能理解为财产强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复存在,因而此种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被告作这样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错误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被告采取扣押封存运输车辆的财产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和作用在于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正确处理决定提供保障。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因为它涉及我国宪法规定保护的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基本权利,因此,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件:(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设立;(二)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范围内;(三)确有必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仅限于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目的直接有关的人、物、行为;(五)行政强制措施应适当,以达到其目的为限度;(六)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告技术监督局采取扣押封存原告车辆之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上述法规规定,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此种情况下采取财产强制的职权,换言之,被告扣车的财产强制措施不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范围内,其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其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行政强制措施应适当,以达到其目的为限度”的规定,被告在原告提供《运输合同书》、《公路运输营运证》和被告无事实表明原告参与合谋运输、销售假冒商品之后仍对原告的车辆扣押封存,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是很显然的。不仅如此,如上所述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正确处理决定提供保障,但被告从1993年4月25日扣车至1994年4月27日解除“封存 ”通知,在其后双方在返还车辆交接中未依法定程序办理造成继续扣车,被告扣押封存原告车辆前后长达4年多,由此可见被告行政违法的严重程度,此种行政违法行为亦实属少见。再次,更有甚者,被告严重违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还突出地表现在被告扣押封存原告车辆期间,放任他人对车辆作了一系列“改装”行为,改变了车辆的原来用途。
三、被告实施扣押封存原告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制作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其条款的书面决定书;必须依法送达相对人,即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在24小时内将决定书送达;必须将扣押、查封物品或者款项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相对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财物时,必须由相对人凭单验收,扣押财物灭失、损坏的,行政机关应负责赔偿。本案中,被告技术监督局实施扣押封存原告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都违反了以上规定。具体表现在:(1)扣押封存车辆,没有依法及时制作书面决定书,而是在扣车8个月之后才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原告;(2)被告的书面决定书没有表明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其条款;(3)被告自行设定封存期限三个月,并设定所谓案件调查期1993年4月25日至12月26日,共8个月,不计算封存期。(4)没有制作记明财物(车辆)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清单,并由承办人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5)退还车辆时没有凭清单交接验收,灭失或损坏的财物未予赔偿。甚至发生交接未了,被告的有关人员即离开现场,该车辆被无关人员强行拦阻、开走的情况,导致原告未能接回车辆,等等。以上事实从一个方面说明被告在行政执法中缺乏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也表明被告行政违法的严重程度。
管理也是教育。必要的管理,可以约束人的行为,协调人们行动,以便建立正常的秩序。加强教育管理,可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那么,怎样加强教育管理呢?
首先,管理也是教育,是说搞好管理的目的是提高教育质量。如怎样按照我国的教育方针制定院校培养目标?怎样根据院校的培养目标编订课程?怎样根据各科课程标准选择适当的教材?怎样适应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和生产部门的新要求来改革课程与教材?怎样按照各教育阶段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来选择教材和教学方法?怎样在传授知识技能的同时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怎样使学生在品德、体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怎样通过家庭和社会同院校的协作来巩固和扩大教育的效果?等等。都属于管理的范围。
要想通过管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每所高校需要用科学的教学管理方法。如:每所高校应有自己的主力科系,进行富有特色的教育;学生的学科基础知识要宽而扎实,具有开拓新知识领域的能力;要扩大学生的视野,把他们带进社会,让他们深入实践,充分利用社会大课堂,不定期地到工厂、矿山、农村、林场、牧场去实习;要提高学生科学实验能力。由学生自己设计实验的全部过程,自己安装、调试一般实验设备、仪器;要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学生现代计算技术能力、外国语能力。
其次,管理是学院协调各分院、系、室的活动,并使之与教学环境相适应的主要行为。管理工作是保证协调靠各系、各个教师个人的努力所不能达到的各种目标必不可少的。
院校管理的职能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使各项教学任务及管理工作协调有序地进行。教学计划是管理的源头。不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工作就没有秩序,其他管理职能无从发挥,学校的教育质量也得不到提高。
管理要有章可循。开展院校管理,离不开规章制度;有了规章制度,各系、科、室、班以及各部门、各系统的职能、职责才能界定清楚;同时有了规章制度,对各级管理者及工作人员才有约束和激励鞭策作用。
管理要有效的沟通与协调。管理工作是系统的、动态的行为活动。有了计划、规章制度,并不能说管理就会到位,就能协调有序。客观事物不断发展变化,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可能发生,人的主观意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就需要管理者积极主动地去沟通与协调,解决新问题,适应新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学院的管理工作。
管理工作重在考核。人是有随意性的,计划、规定的事情能不能如期完成,监督与考核是有效的控制手段。没有考核、管理必然失控,计划可能落空。再好的规章制度也是一纸空文。
做好管理工作,要求管理者的思维具有前瞻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有一个过程。只有想到和计划了的事情才可能实现。这就要求管理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话筒式”地传达工作任务的做法是学院管理的大忌。只有想在前面,并估计难易程度,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及要做的筹备工作等,高瞻远瞩,方可胸有成竹。思维的前瞻性是高等院校管理者必备的基本素质。
再次,使教育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要求,是当前高等院校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加强教育管理的重点课题。高等院校同有关科研单位、工厂企业协作,建立一个集教学、科研、生产于一体的联合体,坚持教育与科研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学用一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
以湖南工学院为例,该院校本身有三支队伍:一是教师,二是应届本科毕业班学生,三是应届专科班毕业生。教师在完成教学的任务后,有余力从事各项科研工作;应届本科学生的许多论文,可以从生产第一线选取课题;应届专科毕业生可以结合生产实际进行毕业设计或写毕业论文。这三支队伍,三个层次,可以组织起来,以教师为主导,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作用。高校学种多、专业多、设备好、信息畅通,在科研上具有优势,将这支力量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各行各业的科研力量结合形成网络,通力协作,能够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也能培养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人才。
一、有利于培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用一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在解决生产课题的实践中,学生可以发现自己知识的不足,进行有目的的学习。同时,可以促进学院进行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新的方式培养学生,让他们走向社会,成为有用人才。
二、可以促进教学与科研的结合、各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和联合,促进课程的基本建设,为高校专业调整提供依据,推进教育方法上的改革,如在讲课、习题和实验上,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能力方面。
三、可以为多种形式办学开辟渠道,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良好条件。学院可以为联合体及有关协作单位举办培训班,促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业务技能的提高。
四、有利于培养“全能型教师”,可以扩大学校经费的来源,用以提高学生专业水平,适应就业。
〔中图分类号〕 G633.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4)17―0120―01
初中历史课是一门需要记忆大量知识点的课程。由于初中学生学习负担比较重,能花在记忆历史基础知识的时间是有限的,因此,为了提升学生的记忆效果,帮助学生寻求科学的记忆方法,笔者对其进行了实践与探索。现将有效提升学生记忆效果的方法小结于下:
一、理解记忆,及时复习
理解记忆的效果要好于机械记忆。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但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要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比如,在向学生讲解“日本1868年的明治维新”时,可先向学生分析明治维新的背景及原因,当学生理解后,他们就很容易记住主要内容。
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及时复习是巩固记忆的有效方法。因此,在学生学习完知识点后,教师要帮助学生及时复习巩固。当然,复习可以是将知识点分配在不同的时段进行“零星式”的记忆,也可以是集中的复习。
二、 罗列知识点进行记忆
初中课本当中的许多知识点是比较零碎的,如果让学生直接记忆这些知识点,一方面就会增加学生的记忆量,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将一些知识点忽略掉,记忆的效果反而不好。因此,教师可以帮助学生将一些知识点罗列起来进行记忆。例如,有一些要求学生记忆重要历史人物的地方,教师就可以将与人物相关的重要年份以及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罗列出来让学生进行记忆,其他的内容则可以一笔带过。而对于一些复杂的历史事件则可以总结成为几个字进行记忆,例如,日本大化改新的内容可以用“废、行、改”三个字来概括:“废”就是废除贵族对土地和部民的私有制;“行”就是推行“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改”就是改革行政制度,实行中央集权,这样学生就很容易将大化改新的内容记住。
三、 运用归类记忆法
当学习完一个单元后,或者在期末总复习时,教师就可以将大致相同的内容或者性质相同的知识点归纳到一起,这样就可以降低学生学习的难度,便于学生记忆。例如,在复习中国古代史时,教师就可以帮助学生按历史事件性质分类进行复习记忆,如将相关知识点归结为经济、政治、少数民族、农民战争、中外关系、科技发展等不同方面,这样学生的记忆效果明显好于单节或单章记忆。
四、 运用联想记忆法
联想记忆法就是由一个事件联想到另一个事件的记忆方法。历史课中许多知识点可以从原点衍生出其他的知识点,例如,由日本大化改新中推行的联想到推行“班田收授法”,再可将“班田收授法”作为一个名词解释让学生进行记忆,这种记忆法可以将所学的知识系统化地呈现于学生面前。
五、 运用比较记忆法
在学习完一个主题的内容后,教师可以将不同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并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帮助学生进行比较记忆,这样可以降低学生记忆知识点的难度。例如,在学习完了的相关内容后,可将国共两党在抗战方面的政策、重大战役、重大事件进行对比,并找出相同点与不同点,这样学生记起来相对就容易多了。
六、 运用歌谣记忆法
歌谣记忆法就是找出关键点或谐音相同的地方并将其编成顺口溜的方法来记忆,如,把某一历史现象经过浓缩以歌谣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记忆法既能使学生抓住重点,又能降低记忆的难度,更能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例如,教师在让学生记忆朝代时,编成这样的朝代歌: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延;南北朝并列,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再如,将《》的内容总结为:辽、台、澎湖两亿两,沙、重、苏杭开工厂等。
七、 运用谐音记忆法
谐音记忆法就是利用记忆内容的发音串编成为一些容易记忆的内容进行记忆的方法。例如,在让学生记忆苏联成立时的四个加盟共和国乌克兰、外高加索、俄罗斯和白俄罗斯时,可以串编成为“屋外两只鹅”。这样学生只是记住了每一个国家国名第一个字的谐音,其他的靠联想便可想起来。
第一,近代城市功能和城市结构发生变化。
近代工业的出现不仅使资金、技术、人才大量集中于城市,而且使城市结构、功能发生了显著变化。城市开始从传统的以政治――军事功能为主,转向以生产――消费功能为主;由单―功能逐渐转向多重功能,打破了原来城市作为政治中心,农村作为经济中心的二元格局,并首次在经济上取得对周围农村的支配地位。城市功能的变化,深刻地影响着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
所渭城市社会结构,是指近代城市人口构成结构和近代城市社会组织的出现。近代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主要是指近代城市人口构成中工商业人口的比重显著增加以及城市工商业者中资产阶级社会组织形式――商会的出现。
城市功能的变化和二元格局的打破,引发了一系列现代行业的诞生,如银行业、邮政业、新闻出版业等,增加了就业机会,进一步增强了城市吸纳能力。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涌人城市,进入工厂,成为新兴的产业工人。他们改变以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自然经济生活方式,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作息制度,如上下班制、星期日休息制等。这样由于城市功能增强而集聚在一起的人――工人、士绅、企业家、银行家、记者、商人、买办等构成城市新兴阶层,工商业者在城镇人口中比重显著增加,体现了城市功能的变迁。近代城市中的工商业者还组织了商会,表明城市已逐步突破了自然经济的局限,呈现出近代城市结构的特色。
第二,城市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租界对中国近代城市管理体制的变化起着示范、刺激和引导作用。西方国家在中国租界内施行的制度大体与其国内城市的制度相似,其中又以英国的制度最为先进。在上海英租界,由领事召集选举人选出拥有立法和执行权力的董事会。其下设工部局,工部局内设财政、税收、工程、警察等部门负责租界内的管理。这种运作机制颇似西方城市的行政制度。租界里的市政管理条例很多。诸如要求人车分道、行人分向而行等。这些市政管理措施增强了市民的公共意识。值得一提的是,租界率先引进西方警察制度,管理治安,维持秩序,使城市管理日益有序化和高效率。先进的文化孕育出远远高于传统文明的物质文明,极大刺激了中国的官民。租界影响华界,华界模仿租界,这对中国城市的近代化起了推动作用。
租界内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冲击着中国商民,几千年来一直视官吏为父母的土民们,开始模仿租界的制度。1895年12月,上海南市马路工程局设立。1897年改称南市马路工程善后总局,已具市政机构的雏形。1905年,上海地方士绅开展了地方自治运动,设立了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1909年又改为城乡自治公所,其职责是组织市民进行市政建设和市政管理。上海有了初具规模的市政机构,推进了租界以外上海市区的市政近代化进程。
第三,城市近代化也表现为城市建设(市政基础建设)的近代化。
城市功能和结构的近代化,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改变了人们对城市建设的基本构思和要求,开始注重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这方面,租界仍然起到示范作用。
在城市规划中,突出城市的经济功能。过去以政府、广场、教堂、寺庙为中心的城市布局,改为以商业街区为核心的城市格局。人们根据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生产集中和消闲方便的原则来设计城市,根据城市各种功能需求加以布局。但是居住区的划分成了阶级划分的产物――洋人区、华人区、贫民区、富人区相互隔离,泾渭分明,这一非理性因素冲淡了近代城市发展的进步意义。
加快经营和建设城市公用事业。上海公共租界从19世纪50年代中期起,就开始兴建当时属于高标准的碎石马路,在租界内形成四通八达的道路网络。筑路的技术和材料di不断改进,先是泥碎石和碎砖,以后逐步改用柏油、水泥。路面也不断拓宽,并分出车行道及人行道,路旁并设排水系统。在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方面,1865年,在上海租界建成中国境内第一家煤气公司――上海自来火公司。随后,租界内煤气灯取代油灯,部分居民用上了煤气炉灶。同年,上海到吴淞之间的陆路电线架设完毕。1870年,海底电缆通到上海,这使上海电报电话、邮政系统得以建立。1882年,上海公共租界首次出现电灯,10年后,上海建成中国境内第一家发电厂,街灯随之出现。1883年,上海公共租界设立了中国第一家自来水公司。1903年在法租界建成全市第一个发电厂,自来水、电灯逐步推向整个租界区。从1923年开始,英、法、日租界不仅都建成了排污工程,还装备了当时最新式的卫生设备,并推广了化粪池,构筑城市排污、管道系统等。
第四,新观念的输入使近代城市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发生变化。
后,西方势力不断冲击中国城市的各个方面。在逐步强化的西方影响下,中国城市消费生活由封闭、单一、慢节奏的农业生活方式逐步向开放、多元、快节奏的工业生活方式变迁。在这一变迁的过程中,中国城市经历了被动吸收和主动选择的漫长过程,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形成一种不中不西、亦中亦西的具有殖民地色彩的生活方式,使传统的衣、食、住、行等消费格局发生了数千年未有之变化,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新观念的输入。
近代以前,传统社会适应于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开埠以后,洋货大量涌人,市场吸引力增强。人们不仅能从市场上买到各种各样的生活必需品,而且能以比家庭手工成本低得多的价格买到这些商品。日用洋货成为城市人竞相追逐、喜好的时髦用品。因此,西潮东渐之下,生活方式的变化很难说仅是被动选择的结果,观念的更新是人们消费选择发生变化的思想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