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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1.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有着前所未有的改观,但是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深厚影响,一些不法建筑商使用不正当手段、浑水摸鱼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体制的规范运行。其中,较为严重的现象有:项目管理中不报建,不招标,不接受监督管理;发包方片面压价,要求垫资承包,索要回扣,指定使用素质低的分包队伍和不合格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并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无资质承包,越级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及不按标准规范施工,施工措施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建筑队伍不懂技术,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等。种种问题严重破坏了整个建筑的有序发展,导致了一时的市场秩序瘫痪,也给工程的施工安全留下了令人担忧的安全隐患,由于施工质量的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不断,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巨大损失史无前例。

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1)建筑市场中的法制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甚至存在行政管理人员不懂法、不学法;2)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建筑行业中各方面工作不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履行应当承担的种种法律责任、法律义务;3)没有树立安全意识,将施工、工作人员、工程质量等安全置之度外,且监管工作不利,甚至出现无监管工程;4)一些施工、执业人员对施工技术或施工规范了解甚少,再或根本具有相关专业技术;5)一些行政人员,利用手中职权,特别对于招投标、施工质量管理等重要环节受不法商人的利益诱惑,在金钱面前丧失尊严,造成虚假招投标、施工质量不过关等严重后果。

因此,大大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律宣传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整建筑市场势在必行。

2.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法律意识

“百年大计,质量为先”。在当前“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形态中,我国建筑市场的法制规范与前些年来相比,有着相当大的改观。不仅颁发了有关市场规范、交易规范的法律法规,而且使这些法律法规也与各地政府的规章制度构成了建筑市场的法律体系,逐步向一个完善的、规整的、和谐的建筑市场发展。

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不仅仅是建筑市场规范的遵守,更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代表国家,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建筑立法中确立了建筑许可法律制度,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依据。建筑许可制度、工程报建制度、施工许可制度、从业资质制度、执业资格制度、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法律制度、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竣工和验收保修法律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律责任制度等,对从事建筑活动各主体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作了规范。对建筑活动进行从严事前控制和管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为重点,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力度。

3.增强安全质量意识,加大监督力度

究其根本,规范建筑市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安全问题,是为了保证给人民一个安居乐业的居住环境。“安全与质量”建筑市场追求的永恒主题,是关乎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重要因素,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亿万人口的生存、生活,因此,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与发展不仅仅是质量与安全的问题,而是关乎着国家命脉的百姓生存大计。

建筑安全生产是企业高效益的前提。然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按照建筑程序、规范、技术标准从事建筑活动是安全生产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法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通过培训唤起群众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建立安全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遵章守法和预防事故的群众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章、规程的行为提出批评,给予检举和控告。在管理技术等方面采取能够确保生产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

4.责任到位,违法必究

规范建筑市场,必须依法办事,建筑法第64条至第80条,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主体,从应承担的建筑行政法律责任、建筑刑事法律责任、建筑民事责任方面作了规定。从事建筑活动有关主体责任明确,对违反法律程序、越级审批者追究其主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对、的,要依据有关法规做出严肃处理;凡有工程质量低劣问题,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严重违章行为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5.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市场的规范主要以加强建筑市场中的活动管理为主导,在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理念的法制推进中,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为重点,从而从整体上保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春桂. 加强法制观念 规范建筑市场[J]. 山西建筑,2003(08).

[2] 张婷婷. 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J]. 科学咨询(决策管理),2006(04).

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建议

一、现阶段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参建各方安全管理意识淡薄,责任落实不力

建筑工程涉及施工、监管与业主单位等各个要素,只有建筑工程各方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安全。但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存在招标环节不规范的情况;施工单位有的盲目追求利用最大化,不注重加强安全投入,忽视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设,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问题普遍存在;监理单位没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标准等施行安全监管,未能真正落实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不少设计单位安全意识不强,没能充分考虑施工难度与安全操作等,导致对工程安全生产缺乏有效指导。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数量虽已不少,但随着市场经济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不少缺陷与问题。一方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健全,有的标准存在重复与交叉的现象,容易造成各方相互推脱、无人管理的情况。另一方面,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具体适用到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太少,导致在实际进行监督管理时存在难度。

(三)安全管理质量控制不够,政府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现阶段存在不少建筑工程仅仅局限于大检查与标化验收,很多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安全管理观念不强,不能严格按照工程安全规范操作,经常进行违法违规操作,使得安全管理质量控制不能很好地落实,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此外,政府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安全监督与检查执法力度不够。目前政府监管的方式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单一,不少需要进行监管的项目尚未施行,对工程安全生产的标准要求不够规范与明确,且现存建筑行业门类多,安全职责权属存有差异,缺乏规范统一、权责分明的政府监管体系。

(四)建筑工程相关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建筑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程安全的好坏。目前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他们缺乏规范的岗前培训,未经专业教育,缺乏安全生产意识,不具备基础的理论知识,难以满足施工安全需求。而有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由于安全意识不强,对安全投入较少,缺乏安全训练与救援设备,甚至出现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以降低生产成本的现象,造成安全隐患,不利于及时应对安全问题。

二、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安全意识,落实各方安全职责

制定安全责任制、落实参建各方安全职责是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建筑工程各方应注重增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可以通过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实地参观与学习落实安全管理的项目工程,不断增强其建筑专业安全知识,以提高其安全意、应对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各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注重全面检查,针对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提出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创造良好的安全建设环境,落实各方安全职责,以有效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二)规范市场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首先,应注重加强建筑工程建设的市场准入管理,对建筑工程参建方进行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应注重结合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各分包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准则,使工程安全管理有法可依,越来越规范化。建设业主应不断增强安全生产资质能力,加大对安全生产设备的投入,为施工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理,而设计单位应结合施工难度与安全操作进行设计,为施工安全进行指导。其次,我国应制定内容完整、针对性强,可以体现实效性与可操作性的安全生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有效加强安全管理。

(三)强化政府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政府部门应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监管职责,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安全监管模式与机制,做好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的安全责任管控,加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以有效监督工程参建方将安全责任与措施落实到位。此外,为满足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需求,应在制定与完善施工安全生产国际与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建筑工程安全专业标准。各工程应根据地区与工程具体情况细化实施标准,并应结合建筑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逐步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标准机制。

(四)重视安全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建筑工程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与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建筑工程应进行严格的上岗考核与评估,注重加强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技术规范与操作规程,提高其业务素质,并可以通过对其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使其逐步提高安全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做到安全生产。此外,建筑规程管理者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增大安全投入,采用合理安全管理模式,以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总体水平。

三、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只有坚持安全生产与工程效益并重,才能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从而有效保障国家与人民的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安定。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市场安全管理的现状

近些年,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我国最具活力和规模的产业。在建筑业持续高速增长的条件下,各地、各部门和各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部署,深化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有效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安全发展,但建筑事故多发,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当前我们必须综合、深入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1.1安全生产意识浅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在多数建筑施工管理者的意识中,建筑安全管理只被当做过程管理,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对建筑物后期使用并无影响,对建筑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造成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奖罚不严、制度不健全,即使有制度,也是流于形式,不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力;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不能有机结合;工地的安全保障体系薄弱,项目经理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更有甚者对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彻底整改。

1.2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未完全到位

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与建筑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等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工作未完全到位,未实现全面有效地履行对建筑业和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表现在行业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不清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1.3建筑市场良莠不齐,从业人员流动性大

目前,国内建筑业发展迅速,造成建筑施工企业良莠不齐,有的施工企业违规分包挂靠;有的业主不考虑资质,指定分包队伍肢解工程;有的工程在招投标时就压价夺标,致使成本极其低廉,影响后续施工; 有的班组和劳务队伍私招乱雇,不执行强制标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按规定配备到位。同时,建筑业的从业人员中80%以上都是农民工,流动性大,并且大都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导致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且技术技能低。

1.4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措施流于形式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各类设施、防护用具投入较大,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疏于设置专项资金,施工单位不为现场人员缴纳工伤、意外保险,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无法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甚至有的企业出了工伤事故,不进行工伤鉴定,不享受工伤待遇,更严重的是造成工伤或疑似职业病就解除劳动合同。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措施多用于应付安全大检查等各类检查,形式作用大于实际用途,真正发生时无法起到安全防护作用。

建筑安全管理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2.1完善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防范事故发生,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于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一是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责任人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构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从总公司、二级企业、项目部,到班组、作业队、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管理链,特别要落实企业和施工现场终端安全责任。三是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业绩考核,建立企业安全奖励激励机制。四是强化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把安全责任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2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观念,落实安全管理

安全工作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始末,贯穿于工期、质量和技术的任一要素之中,在任何一项要素的组成过程中,若忽视了安全,将极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得经济上受损,严重者将可能影响公司和企业的形象。因此,建设主管机构和建筑单位应统一思想:施工安全无小事,应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来对待,且将安全生产作为工程施工最主要的工作来抓。

2.3加强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在施工现场作业的人员大多数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流动性大,自身安全意识浅薄,自我安全防护能力差。因此,在他们进厂上岗前,必须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集中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法》等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对一些必要的安全知识做到应知应会,多采取案例讲解,用血的教训警醒培训人员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通过培训,使农民工意识到要做到安全生产,就必须遵章守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4进一步健全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一些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新问题没有法律规范调整,有些专业名词概念较混乱,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标准,实践中难以执行;一些法规设置的处罚条款不尽合理,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处罚或者处罚无力;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推荐性标准规范在制定、实施及修改方面透明度差、范围过宽、数量过多、标准滞后等等。这些方面都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健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明确职责,设置专管机构,有效运用行政执法权力,监督建设项目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3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安建筑业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但发展必须安全,安全是发展的保障。如何引领经济的同时实现发展,着重在“管理”两字。提高意识,完善机制,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建筑管理的必行之路。

参考文献

[1] 丁士昭.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筑出版社,2006.

[2] 朱晓雯.中国建筑业安全现状析[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7,6.[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

[4]朱少青.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及控制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4.

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1 当前的建筑物常发生的安全事故。

20世纪50年代的结构设计方法,与现在近似,当时所用的混凝土强度很低,只有110-140号,比现在的C15还低。20世纪50年代初期施工手段也很落后,混凝土用体积配合比,人工搅拌,没有振捣器,而当时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较少。有一些建筑物使用至今近50年,因此可以说,现在的安全事故,只要施工质量保证,设计不出错误,安全程度已能满足要求。所以不必做出全面的变更,个别地方有不够的,则可作局部修补。规范对安全度的要求只是最低值,设计人员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必要时采用高于规范规定的数值。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日益增多,工程技术风险日益突出,建设工程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建筑施工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建筑施工领域的这些新变化,使安全生产和监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二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还不够得力,有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措施没有真正到位;三是在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和建筑施工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粗放;四是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较差。当前,很多工程项目不论具有多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中标,施工人员中都要有一大部分从劳务市场招聘来的农民工。有的企业没有对农民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有的虽有培训也只是流于形式,与现场施工要求差距很大,导致农民工不熟悉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不了解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2 建筑物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建筑物常发生安全事故,管理者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领导者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安全工作的成败。领导的不重视是最大的危险源。部分管理层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到应有地位,对于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薄弱,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与处罚不到位;为了在施工中抢速度,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对操作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员工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安全操作水平低下,自我防护能力极差;一些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用资金不足,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些连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保证设施也不愿购买。部分企业领导、项目经理忙于日常事务,只在口头上讲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或为了应付检查走过场,从而影响了建筑施的安全性。主要有一些几点:

2.1 安全意识淡薄。企业领导长期对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充分重视,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加上大部分工人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相应的也会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安全事故。

2.2 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谈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而造成的。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二是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无法对施工队进行管理。

2.3 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有关建筑业的安全施工、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还有不少的缺陷,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与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

2.4 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难以有深度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

此外,目前事故频频发生的原因还有:大量的是属管理腐败,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偷工减料等;其次是野蛮施工,不按施工顺序,不按验收标准,粗制滥造;极少是由于设计错误,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的。我们要从结构设计理论、标准设定上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3 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在建筑物的安全管理方面,监理在工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安全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评价、监控和监督,并采取 法律 、 经济 、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是维护建筑业安全发展的卫士。因此,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有:

3.1 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为了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应尽快修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安全管理方面的章节和内容,使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便于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规范地操作,使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3.2 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针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缺乏的状况,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举办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使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相关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方面得到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内部亦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讲座、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为此,监理企业对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如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把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下去,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应作详细规定。

3.4 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根据项目监理部具体情况,进行有效控制,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把安全管理置于程序文件中,并使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有规范、服务质量有标准、检查考核有章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4 结束语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高层建筑兴建越来越多,提高高层建筑的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建筑的安全问题,成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重中之重。提高高层建筑的安全管理,是保证建筑安全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张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