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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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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的税收政策

金融行业的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银行业; 流转税; 税负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9—0153—03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据法律预先设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其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它还能通过税负总水平的选择和税收制度的结构性安排对中观层次的产业部门甚至对社会的总供求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通过个别税制要素的设计影响具体企业的经济利益。可见,税收影响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在银行业,税收问题研究主要围绕流转税及其制度设计、税收政策展开。

一、是否对银行业征收流转税的研究

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已经持续了相当长时间。学者们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给出的政策建议各异。

Hoffman,Poddar和Whalley(1987),Merrill和Adrion(1995)认为应该对银行业征收流转税。其理由是:如果不对银行业征税,相对于其他征税产品的价格,银行所提供服务的价格就会偏低,这种价格的扭曲会导致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改变,进而影响到生产结构和资源配置,造成经济扭曲。所以,为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持税收中性,应该对银行业征收流转税。

Harry·Grubert和James·Mackie(2000)认为,金融服务只是便利实物消费的一种渠道,使消费者能够在不同时期转移资源,并且使消费流变得顺畅,但它们本身并不是实物消费品,也不产生效用,所以不应对金融服务征税。若对金融服务征收流转税,非但不能确保税收中性的目标,反而会扭曲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加重消费者的税收负担。

虽然这些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但他们都遵循的基本思路是:减少银行税收对既定的资源配置格局和市场均衡的影响。价格是市场机制条件下引导资源配置的主要信号,也是研究是否应该对银行业征税的重点,几乎所有研究都是围绕着税收对相对价格的影响展开的。分析逻辑是:若对银行业征税改变了消费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就会改变人们的消费行为,进而改变生产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不能在银行业征收流转税。

同时,西方学者根据金融服务的不同途径将银行业务分类,一类是个人消费的最终金融服务(最终产品),一类是商用金融服务(中间产品),对这两类不同的金融服务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在个人消费的金融服务要不要交税的问题上,Chia和Whalley(1999)、Jack(2000)、Auerbach(2002)、Boadway和Keen(2003)、Grubert和Mackie(2000)以及Rousslang(2002)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但是,要想建立一个公认的、合理的模型远非易事,至今为止,还没有建立一个可以被大多数学者认同的模型。还有一些学者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入手,提出不应征收流转税的结论。但是后来的研究者认为,尽管金融服务有其特殊性,但这并不是对其免税的充分理由。总的看来,理论分析证明,有必要向银行提供的最终金融服务征收流转税。

作为中间投入品的商用金融服务,与其他中间产品一样是生产成本,为了避免重复课税,不应课税,这一点大多数学者已经形成了共识,只有Jack(2000)等少数学者持有异议。

二、银行业现有税收政策分析

许多学者研究了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现行的银行税收制度,主要是从所得税、流转税两个方面来阐述。

就银行业税收制度体系而言,国外对银行业一般采取所得税为主,流转税为辅的税收制度,我国对银行业则实行所得税与流转税并存的税收制度。由于发达国家银行业务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中间业务成为其经营的主要内容,为了支持银行业发展的这一趋势,在税收制度方面,以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及保持税收中性为目的,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流转税只起到辅助调节的作用。李文宏(2005)认为,这种税制结构对银行的超额负担较小,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但是要实行这种税制结构,必须以银行盈利能力较强为前提。目前,在中国银行业盈利能力低下的约束条件下,只能实行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双主体型税制结构。

当然国外流转税制度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如多数OECD国家实行增值税制度,而其他一些国家则对银行业普遍实行免税或低税政策。其主要政策是将金融业务细分为核心金融业务和辅助金融业务,分别实施不同的征税与免税政策,以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核心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的主营业务,包括存贷款业务、兑换外币业务等,对核心金融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辅助金融业务包括财务咨询、安全存款箱、债务托收等业务,对辅助金融业务与其他服务一样,征收增值税。虽然这种做法避免了计算金融服务增值额这样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做法仍然存在着许多弊病。由于对最终金融服务实行免税政策,降低了金融服务的相对价格,会导致消费者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加;而且,实行这样的税收政策要将金融服务划分为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加大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征税人的征管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金融行业的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

一、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现状

当前企业所得税方面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参考的税收政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DD租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在相关实务操作中,融资租赁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租赁过程中,租赁设备将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承租人,故租赁设备将由承租人计提折旧,并不允许直接扣除租金。同时文件约定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以租赁合同所约定付款总额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相关费用之和作为计税基础;若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则以该资产公允价值及承租人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相关费用之和作为计税基础。

二、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以上将融资租赁行业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政策都简要进行陈述后,我们将对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一)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制定缺乏预见性,造成售后回租业务一时停摆

近些年来,流转税政策变化频繁,企业难以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妥善安排公司生产经营,同时需要花费较多的精力去不断研习新出台税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到企业的日常经营。诚然,落于时代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是需要不断进行更新修正的,然而在具体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政策制定的时候却往往缺乏预见性及前瞻性,不能很好的预估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而不断出具新的补充条例;另外,也缺乏出台税收政策对相关纳税企业行业的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的预见性,造成对企业的巨大干扰。财税37号文后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基础进行销售额的计算,并不能扣除本金。

2、现行税收政策可能会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上升

相较于现如今增值税采用的是17%的增值税税率,并通过采用超过实际税负率3%部分即征即退的原则,希望以此来在营改增同时保证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这一问题不断受到质疑,如果在没有即征即退政策的前提下,因为以前是实行差额以5%税率计算营业税,而现如今是差额以17%抵扣,分母没有变化,而税率却大幅上涨,将会导致行业税负上涨。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106号文中明确规定将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所以之后如不继续施行该政策或采取其他措施,必将导致行业整体税负大幅上升。另外,即使采用实行实际税负率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原则,因为计算实际税负率的基数将是所有的销售收入,而不是以前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差额,所以即使是5%税率计算出的营业税也会小于3%计算出的实际税负。同时,在实行增值税超额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时候,基于三税计算而导致大幅上涨的附加税费并不能享受该优惠。故营改增能否真的降低行业税负,这有待商量,具体会在下一节进行举例探讨。

(二)融资租赁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涉及到融资租赁的内容目前主要存在于提供对包括加速折旧在内的税收激励政策、建立完善租赁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各类租赁公司内部政策不一带来的不公平方面的探讨。

1、现行所得税政策缺乏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激励规定

根据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经验,从税收角度给予融资租赁行业适度刺激是相当必要的。这是基于政府及监管层面对于融资租赁这类新融资方式及其对于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可而言,并不是对其单纯的特殊照顾。一方面,我们在之前讨论过融资租赁是具有融物功能的,它所涉及到的设备也通常较为先进并有利于产业的升级;另一方,租赁交易所涉及到的承租人也来自于各行各业、包罗万象,通过适度优惠,让租赁企业将其定向受让给相应行业企业,对于扶持该行业的发展格外有帮助。

2、现行所得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区别对待,造成税负不公

现行的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的不公主要体现在金融租赁企业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之间。在贷款损失准备金方面我们已经提到,金融租赁企业与其他的融资租赁企业存在着政策上的不一,金融租赁企业可以如同其他金融企业一样提取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涉农及中小企业方面可以以更高比率进行提取,而其他融资租赁企业却不在现有金融企业范畴之内,因而不能适用该政策。

同时,在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交易过程中,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方面,也存在着巨大的不同。承租人向金融租赁公司交易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因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全额在税前列支。而在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交易中,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却只能按照金融业同期同类利率进行计算并部分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列支,这也让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经营方面促成了巨大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结语

在过去的近三十年间,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相应地,我国企业也经历了一个不知融资租赁为何物到积极采用融资租赁为企业经营服务的过程。然而,虽说融资租赁对于企业设备技术更新、产业结构调整、中小企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作用,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积极探索一个发展的突破口显得迫在眉捷。

在研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可健全行业外部环境、推动行业快速发展的意义前提下,本文首先在融资租赁功能机理的理论基础上概述了我国融资租赁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与现状;其次,从理论与案例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国外融资租赁行业繁荣国家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的做法及成功经验进行借鉴;最后,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国外成功经验借鉴,对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本文相信,为了引导融资租赁健康有序的进一步发展,税收政策的变革应该建立在一定长远的目标之下,并根据现时问题从各个方面进行适度调整,也要有一定在整体税制改革的背景下针对该行业设立一些过渡措施以便能周全现实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从而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实现提供一个公平、利好、规范的平台。(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参考文献:

[1] 安明姬,2014:《基于当今经济形势下的融资租赁现状研析》,《经济管理者》第3期,第76页。

[2] 陈少英,2012:《融资租赁的“营改增”问题》,《法学》第7期,第20-27页。

[3] 董斌,2013:《“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时代金融》第24期。

[4] 黄芳,2012:《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政策分析及完善建议》,《商业会计》第2期。

金融行业的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银行业需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约占银行业所纳税额的90%,是银行业的主体税种。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我国银行业税收负担偏重,制约了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银行业的影响

(一)影响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金融企业将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国外银行以其优质的服务,打进我国金融市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企业也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市场中。由于我国银行业税收负担偏重,削弱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二)影响银行业同外资银行的竞争力

目前,对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内资银行税负明显重于外资银行。名目繁多的税收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银行业的财务成本,使内资银行处于不利的地位,影响了其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影响了同外资银行的竞争力。

(三)影响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不到8%,离《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此外,我国银行业效益不佳,无力用经营利润补充资本金,加之银行业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金融业经营还存在一定的风险。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及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所得税)/利润水平]来分析我国银行业的纳税额占其收益的比重。根据这一方法计算的目前我国银行企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过重的税负,导致银行业税后留利的减少,不利于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弱化了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银行业的税收政策应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逐步减轻银行业税收负担,完善银行业税制,为银行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以提升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营业税应采取的对策

第一,降低税率。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央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达到国际银行业的税负水平。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

第二,按净收入征收营业税。由于银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时,可以按利差净额(贷款利息收入减存款利息支出)征收。同时,允许银行将代收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费用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支出。

第三,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改革银行利息收入的核算方法。对银行业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应当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起来。银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利息收入就不能同其他行业一样来确定。在会计核算时,对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项目的收益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以应收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对属于损失类贷款的应收利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以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来缴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应采取的对策

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为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和促进竞争,取消外资银行享受的各项优惠,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两套税种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修订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衔接,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按银行业务项目划分。这既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也有利于内、外资银行在公平环境中展开竞争。

金融行业的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房地产调控

仅仅依靠增加土地供给和限制房地产资金供给两个闸门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已经不能有效调节行业发展,只有通过能够更广泛、更深刻影响各方面经济关系的税收手段才能建立起更充分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房地产市场非理性上涨,说到底是由于供给不足与需求过剩的尖锐矛盾所导致的,而调节供需矛盾,关键在于运用恰当的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税收政策特别是房地产流转税和不动产税可以有效抑制房地产投机需求。相对增加房屋供给量,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效减缓房价高速上涨态势。

一、现行税收政策作用不明显原因简析

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大致分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从目前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实践经验来看,利用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控的效果比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直接干预更加持久,影响更为深刻。而在经济手段中,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对市场各参与主体产生影响,进而调节他们在房地产市场的行为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刚刚过去的一年,政府先后出台了“国十条”、“新国五条”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接二连三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其力度一次大过一次,分别就限购、执行差别化房贷、加大住房供应和保障房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特别是运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在各个方面做了有效改变。政府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主要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营业税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自2010年5月25日,该文所规定的调控原则一是预征率大幅上调,二是核定征收率大于5%。且强调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这从各地对于该文的反响可看出其重磅出击的调控效果。

虽然以前也相继推出过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但效果却十分有限,这并不是由于税收政策本身的优势不明显,而是由其他原因所致,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本意是为了打击炒房者的投机性,但由于税负转嫁效应,反而加重了二手房购买者的负担;再如征收土地增值税后,税收向住房购买者转嫁,导致房价继续上涨。但是这种反常现象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政策不能够达到控制房价的理想效果,或者说税收手段在房地产市场失灵,而是由相关税收政策在设计上的不足和缺陷所致。

二、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相比较

税式支出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指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安排基于纳税人一种相对的税收优惠,从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税式支出与直接的财政支出一样,都是为了扶持特定的对象,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优惠安排,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稳定。但与政府直接进行财政资金拨付不同的是,税式支出通过影响一定的经济行为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减少了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更有利于实现经济的效率。具体来看,税式支出较财政支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税式支出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税式支出在纳税时直接作为税收优惠安排使纳税人减轻相应的纳税额度,避免的资金的回收――发放过程,减弱了直接财政支出所带来的时间滞后效应,能够起到更加及时的经济作用。第二。税式支出通过市场价格影响资源配置,避免了政府的直接决策。政府不直接对具体的投资项目进行干预和选择。能够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性。

三、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相比较

货币政策,又称金融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和利率水平所采取的金融工作指导方针和相应措施。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货币政策通过对货币供给量和利率施加作用达到调控经济的目的,与税收政策的作用机制不同。

通常而言,货币政策在调节经济总量方面优势明显但在调节经济结构时却是力量有限,税收政策在这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仅就对经济总量的调节手段来说,货币政策重在抑制通货膨胀,防止经济过热,在经济衰退阶段不如税收政策效果明显。在现阶段,大量的国际资本涌入中国境内和房地产市场,银行出现严重的资金过剩,通过提高利率、调节货币供给等金融政策受到很大的制约。如,提高利率会带来严重的人民币升值压力,促使更多的国际资本流入中国。但税收政策较之金融政策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税收政策不受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和牵制,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可以精确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第二,在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时,不会对其他行业造成过大压力,亦不会影响正常家庭的生活。第三,税务部门与房地产部门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联系,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金融行业的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一、银行业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对增强银行竞争力和稳健性的意义

税收机制能够通过银行业本身的税收、其他企业税收和涉外税收等各个子系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制约银行经营能力、银行客户的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进而影响银行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一)调控银行业之间的收益

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体系的主体,通过各种交易行为,取得相应的利润所得。国家的征税行为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分配机制,保证了各银行主体收益的相对公平,促进银行加强内部创新,有利于银行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稳健发展。

(二)参与银行与经济运行机制的调控

从理论上分析,银行业税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影响银行业的规模、结果和风险程度。在微观层面上,银行业税收直接调节了银行的营业额和盈利水平,引导银行加强经济效益核算;在宏观层面上,税收通过调节储蓄和投资来影响银行业正常经营机制的运行,并通过“储蓄一投资”、“银行体系—经济体系”的传导机制来作用于国家的宏观经济。

(三)实现对银行业本身的调控,规范和促进银行经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国家不可能再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而只能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降低其经营风险,抑制其对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曾经长期担当了政策性银行的角色,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构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也影响了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国家应通过税收政策进行调控,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银行盈利能力,提高处理不良贷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影响银行业税制公平与效率的主要问题

(一)税负偏重

不论是从税收政策的内容看还是与国外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税负存在整体偏重的事实,仅以构成银行业税收负担主要部分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及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所得税)/利润水平)来分析我国银行业的纳税额占其收益的比重。根据这一方法计算的目前我国银行企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过高的税负,既不利于资金的融通,又直接减少了银行企业的经营所得,导致银行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相应下降,特别不利于银行的资本积累和长期稳健发展,也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

(二)银行业税制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税制中,对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明显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内资银行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难以与国内外资银行和国外银行进行竞争。从流转税制来看,内资银行缴纳的流转税多于外资金融企业。内资银行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可以免缴这些税费。从企业所得税制来看,内资银行比外资银行的税负重,外资银行享受较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在税收扣除项目的规定上与内资银行差别较大。另外,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从事转贷业务的税收规定也不统一。

(三)银行业税制不规范,税收调节面不合理或缺位

一是接收抵债资产税收优惠规定覆盖面过窄,不符合公平待遇原则。现行税法只对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债权的四大资产公司免征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对其他银行企业仍需缴纳包括评估费、转让费、印花税、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二是对银行代收的邮电费、凭证手续费征收营业税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三是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税制过于简单,没有对不同的业务区别对待,缺少对新兴金融业务的扶持政策,难以发挥税收对银行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

(四)相关制度不配套

一是内资银行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协调。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滞后。人为造成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脱节,引发了税企在诸如工资、业务招待费、宣传广告费等项目的税前扣除比例方面的问题。二是银行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不但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提比率,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三是投资收益的征税规定不同,导致税负不公平。如,中国人从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对于各种投资收益给予不同税收待遇的做法违背了所得税对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导致了税制的复杂化和不公平,其结果:一方面扭曲投资流向,影响资本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造成一些税收上的漏洞。四是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同其他政策的制约和鼓励方向也存在不一致现象。如,对外资银行,在金融政策上进行准入限制,体现的是从严的管理思想,而税收优惠却只是一味地给予减免照顾。五是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过于繁琐,影响税制效率。在目前银行税收行政管理中,审批事项过多,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和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易使税法流于形式。

三、提高我国银行业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流转税制度

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银行企业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额),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因此,从根本上分析,应将银行等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或对金融企业按现金净增量征收“现金流量税”。考虑到我国目前的银行经营及国家财政状况,笔者认为,银行业税制“破旧立新”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是,近年来银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的趋势表明,一方面银行对税收的承受能力在不断减弱;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银行业税收对全部税收的影响力已经减弱,从而为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提供了较大空间。因此,建议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调整银行业的营业税税基,免征抵债资产转让环节和金融回租业务的流转税。

(二)改革所得税制度

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中外资银行企业所得税,中资、外资银行不但要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税率,而且要取消内外有别的税制体系;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投资收益征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适当降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为40%;三是改革投资收益征税制度,针对单位和个人的各类投资收益的征税或者免税规定原则上应当一致,应一律以征税为宜。

(三)改革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办法

根据参与的目的不同,可以将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两大类。为鼓励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可暂缓对衍生金融工具征收流转税,或征收较低营业税,以体现鼓励和扶持原则。对金融衍生工具课征企业所得税,现行做法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损益,并据此对企业的未实现损益征税,这可能对企业的资金流动产生负面影响,并阻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因此可改用实现法确认衍生产品交易的损益,不对未实现损益征税,并对会计准则和税法做相应的调整,同时对由此带来的避税行为,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四)优化税制,简化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

税收优惠不再按内资、外资来划分,而是按照银行不同的业务来划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亟待发展的业务规定相对较低的税率,以促进这些新兴业务的发展。简化贷款呆账核销、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办法,统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优化信息采集和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计划和行政指令性管理模式,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实现纳税人信息采集和管理自動化。

上述税收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必须以银行改制和改革为前提,防止单纯调整税制而出现的国有银行企业收益分配的“预算软约束”现象。目前,我国银行业还具有某种垄断性,其内部治理结构与其他国有企业存在相同的委托问题。因此,应尽快在银行业进行各种产权改革尝试,可适当的引进外资和内资参股、入股,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税收带来的好处能体现在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实力和促进经营的稳健性上,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关于中国金融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2002年第5期。

(2)王聪《中国银行业税负分析》,《金融研究》2000年第7期。